论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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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界定
【摘要】: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三者看似相差无几,实则不然。将三者细作比较,会发现它们是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的概念,三者之间的关系在法学理论界和实践中无不存在争议及分歧。通过网罗各种资料以及本人的观点,对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概念加以辨析,我们会发现,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两者实属并列关系,两者可同时并举,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则是种属关系,不可同时并举。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三者的关系结构加以合理构建,一方面,可以方便人们从理论上对三者之间的适用范围加以辨别,另一方面,有利于合理设置三者关系的法律制度和在实践中的正确适用。
关键词: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劳动关系
[Abstract]:Labor relations, labor relations and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but seemingly yielding around three or. Will the three, will find them compare close are connected with each other, the concept of slightly different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ory and practice in the legal debate and all differences. Through the various material and the net point, for labor relations, labor relations and the concept of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we will find that be identified, labor relations and really parallel relationship between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and both can both Labour relations and the labor relationship, between species relations, is not both. I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ructure rationally construct, on one hand, can help people theoretically on the applicable scope of the corelation between to distinguish, on the other hand, be helpful for setting up reasonable relationship law system and practice in the proper application.
[Keywords]: labor relations employment Labour relations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用关系”,三者均为劳动者通过向劳动力使用者出卖劳动力,由劳动力使用者支付报酬的一种经济法律关系。所以广义地说,三者都属于雇用关系。所以,在西方国家一般用人单位也都称劳动者为雇员。但在我国,由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用关系”存在着某些适用法律的不同,在法律实务中,常常被人有意或无意混淆三者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的混乱直接导致了劳动力提供者的权益或劳动力使用者的权益受损。
首先从三个案例说起。
案例一:杭州某公司承揽湖北太子奶厂房的建筑工程,杭州某公司以劳务承包的形式将该工程的安装的劳务部份分包给某安装队。后湖北省黄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该安装队的员工无社会保险为由对杭州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的理由是:该安装队属杭州公司所雇请,所以员工亦应为杭州公司的员工。杭州公司未为其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根据《湖北省劳动监察条例》给予行政处罚。在此案例中,黄冈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为达到罚款的目的,故意将劳务关系混淆为劳动关系。
案例二:杭州某公司承揽上海某建筑公司的钢结构建筑构件加工业务后,将部份构件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分包给上海某钢结构公司加工制作。上海某钢结构公司在制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导致周某五级伤残。周某向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江都法院为达到立案管辖的目的,故意将周某与上海某钢结构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混为雇用关系,然后以杭州公司将加工业务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为由要求将杭州公司列为被告。该案例中,江都法院为达到管辖目的而故意将劳动关系混淆为雇用关系。
案例三:被诉人系广州地区某晚报的发行公司,负责销售和投递某晚报及其系列报刊、某晚报出版社版图书。申诉人于1997年11月23日开始在被诉单位担任投递员,从事某晚报的证订、投递及其他物品配送工作。被诉人发给申诉人加盖有其公章的《工作证》。2002年11月13日,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务责任协议书》,双方约定就相关工作达成“兼职劳务协议”。2004年8月28日,申诉人参加了被诉人组织的“公司基层骨干训练营”并经考核认定,申诉人初步掌握了业务开拓、客户服务、员工激励及基层管理的相关技能,被诉人发给申诉人结业证书。被诉人于2005年3月15日制定有《发行站投递员工作考评制度》,对包括申诉人在内的发行站投递员在工作纪律、服务质量、发行业绩、投递线路横向产品业绩等四个方面进行考评。申诉人要求确认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自1997年11月23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被诉人为申诉人补办1997年11月23日至今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的缴交手续。被诉人认为,与申诉人曾签有《劳务责任协议书》,其中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关系。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以企获取某种利益而在某种程度上利用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用关系”界定不明确而混淆三者之间的关系。而因关系不明确惹争议的案件也同样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明确并界定三者之间的关系。
那么如何来确定“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用关系”呢?本人认为应该从三者的概念,特征等方面进行界定。
本文仅拟就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予以剖析,将三者予以界定,以明确各自的适用范围。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获得报酬而劳动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 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由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概念可知,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系属于同一法律概念。
一·“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系同一法律概念。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合同纠纷”规定:“ 110、劳务(雇佣)合同纠纷”。○1法院已经将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视为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当作同一案由来受理。案由是指法院依据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所确定受理案件的类别,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归入同一类别,属于同一案由。
由此可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是按照同一法律关系对待的。
二·从“雇佣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历史沿革
从法制史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关系作为雇佣关系的法律调整,经历了一个从民法到社会法的历史转变。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7年10月29日)第110条的规定。
在罗马法(罗马法大约起源于公元前7世纪前后的古代罗马王政时代)中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