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认定
劳务关系怎么认定
劳务关系怎么认定在现实社会中很多时候双方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属于劳务关系。
对于劳务关系可以获得的薪资报酬可能都是不一样的,首先需要进行关系认定。
面对这样的情况下,那么对于劳务关系怎么认定呢?下面就由我为大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一、劳务关系怎么认定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
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民法典》。
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二、什么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以上就是我整理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不懂的,可以学习相关。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怎么认定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怎么认定劳动关系是由⽤⼈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建⽴的,⽽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成⽴最为重要的证据,⽤⼈单位要在建⽴劳动关系后,⼀个⽉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怎么认定如果符合⽤⼈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于劳动者等情形,可以认定当事⼈建⽴了劳动关系,否则就是劳务关系。
《关于确⽴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单位招⽤劳动者未订⽴书⾯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
(⼀)⽤⼈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资⽀付凭证或记录(职⼯⼯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单位招⼯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等。
其中,(⼀)、(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的⾃然⼈,另⼀⽅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单位;⽽劳务关系不限于⾃然⼈与⽤⼈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然⼈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属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依据双⽅约定所形成的⼀种财产关系,不存在⼈⾝的⾪属性。
3、关系的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较稳定,反映的是⼀种持续的⽣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的结合关系;⽽劳务关系中多为⼀次性或临时性的⼯作,⼀般以完成特定⼯作为⽬的。
2024年怎么确立和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2024年怎么确立和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它涉及到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企业的稳定运营以及社会的和谐发展。
因此,确立和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劳动关系定义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照法律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同时。
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
劳动者则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二、认定劳动关系标准认定劳动关系主要依据三个标准: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三项标准需同时满足,方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三、劳动关系证据在确立劳动关系时,证据的收集与保存显得尤为重要。
常见的劳动关系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
这些证据能够帮助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四、劳动关系确认流程劳动关系确认的流程一般如下:首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其次,劳动者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
最后,用人单位应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在整个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五、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二者在法律性质、主体地位、权利义务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劳动关系是一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依附性关系,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而劳务关系则更加灵活,双方地位相对平等。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之间区别与认定
第一讲:劳动关系的认定(一)--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一、劳务关系及雇佣关系二、劳动关系及劳务关系三、劳动关系及雇佣关系四、雇佣关系及承揽关系一、劳务关系及雇佣关系(理论上两者有差别雇佣关系强调“受雇”,而劳务关系强调“只提供劳动力”,但实践中常将两者做为同一概念。
)(一)概念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及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区别1、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及服从管理关系不同。
雇用关系中雇主及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及服从的关系,雇用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及被支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及被服从管理关系。
2、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的内容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
雇主享有雇工劳动的一切成果,这种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对象。
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没有技术含量的成分,所获报酬也仅是劳动力的价值。
3、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注该区分是在《侵权法》出台前的责任承担)雇佣关系中,依现代民法原则,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雇主就应赔偿,而不存在免责事由。
而劳务关系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损害的发生上均无过错,故适用公平原则,即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作适当补偿。
(三)《侵权责任法》35条中的劳务关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怎么区分
问: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怎么区分?答: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分主要有以下几点: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也可以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
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2)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同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动者必须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双方之间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用人单位可以对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合法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者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务提供者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之间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双方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虽然劳务的需方有督促劳务提供者按约定劳动的权利,但这应属于对劳务质量的验收,而不是管理行为。
3)劳动支配权、劳动风险责任不同劳动风险责任,如在劳务关系中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如果劳务提供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就不能按照工伤来处理,只能依据民事法律规范来解决。
4)劳动报酬的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由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的性质。
最高法院: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分(附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分(附典型案例)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六、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劳动力、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新技术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严格依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防止认定劳动关系泛化。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21日,法〔2016〕399号)【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对象均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争议才为劳动争议,因此,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
劳动关系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用工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统称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实务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如何区分
实务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如何区分导读:都说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以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否平等作为主要的区分标准,真的是这样吗?实务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到底是如何区分的?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用工关系大体上可以分为四类:1.受《公务员法》调整的机关单位与公务员之间的聘任关系;2.受人事方面法律、法规调整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关系(或称为聘用合同关系);3.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4.受《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调整的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的劳务关系(或称为劳务合同关系)。
在这四类用工关系中,前两类是最好区分的,只要根据受聘方是否为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来判断即可。
而后两类则经常容易混淆,不太好区分。
总的来说,这四类用工关系之间是大圆圈和小圆圈之间的关系(如下图)。
在关系认定上遵循这样一种依次递进的逻辑:能认定为聘任关系的,认定为聘任关系;能认定为人事关系的,认定为人事关系;能认定为劳动关系的,认定为劳动关系;其余无法归类的用工关系,则按照劳务关系认定。
实际上,劳务关系就是对无法归类的用工关系兜底性的统称。
很多人也许并不认可这种观点,也有很多文章专门论述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并提出了相应的区分标准,最常见的一种区分标准是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否平等,即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存在人格从属性,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人格从属性。
但这种区分标准根本无法涵盖实务中多种被认定为劳务关系的情形。
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也就是说,依法取得就业证件的,按劳动关系认定;未取得的,则按劳务关系认定。
怎么证明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怎么证明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在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判断上,问题的核心在于确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性质。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在制度安排上有所不同,也对雇佣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法律适用存在差异。
因此,为了明确确定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下面将介绍一些证明劳务关系的方法。
首先,要证明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可以从合同的签订与约定入手。
劳动关系往往以劳动合同作为雇佣关系的依据,而劳务关系则以劳务合同进行约定。
劳务合同一般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委托方的要求,由承包方提供一定的劳务工作,并由委托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形式。
因此,在证明劳务关系时,可以举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
其次,工作内容与方式也是区分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劳务关系往往强调承包方提供某项具体工作,如设计、咨询、清洁等,且在工作的具体方式和方法上享有一定的自主权。
相反,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往往对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方式和方法有较为具体的要求和控制。
因此,在证明劳务关系时,应着重强调工作内容与方式上的自主性,以区分于劳动关系。
此外,工资支付与风险承担也是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另一个区别。
劳务关系中,承包方的报酬一般以项目完成、服务质量、效果等进行计酬,同时也要承担工作中的风险。
而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一般以工作时间、工作量等直接支付工资,同时承担雇佣员工的风险。
因此,在证明劳务关系时,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报酬方式和风险承担来区分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
最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也是判断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关键。
劳务关系往往强调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平等。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权益和责任关系应明确,且不存在明显的劳动者受雇于用工单位的情况。
相反,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一般具有对劳动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权。
因此,在证明劳务关系时,应着重强调双方权利义务的平等与合理约定。
综上所述,要证明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需要从合同的约定、工作内容与方式、工资支付与风险承担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等方面进行判断。
劳务合同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在现代社会,劳务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用工形式,广泛应用于各类企业和个人之间。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劳务合同与劳动关系的界定往往存在模糊地带。
近年来,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劳务合同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劳务合同与劳动关系的定义1.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就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工者支付报酬而达成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劳务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2.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劳动,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等特点。
二、劳务合同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条件1. 劳动者与用工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 用工者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3. 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4. 用工者按月支付劳动者报酬,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
三、劳务合同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陈某与某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为一个月,此后每月一签。
合同内容相同,约定陈某为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到仓库看管货物,遵守仓管工作守则,每月3000元劳务费。
2. 案例经过: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某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陈某的主张。
3. 案例分析:虽然陈某与某有限公司每月签订劳务合同,但实际上,陈某接受某有限公司的管理,从事的工作是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征。
因此,劳务合同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四、劳务合同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意义1. 维护劳动者权益:劳务合同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社会地位。
2. 规范用工行为:劳务合同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有助于规范用工行为,促进企业合法用工。
3.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劳务合同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有助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减少劳动纠纷。
劳务关系具体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完成一定的劳动任务,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规定在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劳务关系的具体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劳务关系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完成一定的劳动任务,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 特征(1)平等主体关系: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地位平等,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2)劳动过程关系:劳务关系是在劳动者为完成一定的劳动任务,与用人单位共同参与劳动过程中形成的。
(3)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在劳动过程中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劳务关系的法律规定1. 劳务关系的建立(1)劳动合同的签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务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劳务关系的履行(1)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完成劳动任务,提供劳动。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
(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3. 劳务关系的变更(1)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劳动合同的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4)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导读:本文是关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希望能帮助到您!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张金磊笔者作为一个从事法律实务的工作者,在办理劳动案件和人身损害案件过程中,经常会为案件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定性而苦恼,苦恼的原因不单纯在于法律规定的不健全,更在于法律规定的前后矛盾。
如定性为劳动关系,则应当按照劳动争议的程序处理;如定义为劳务关系,则直接走诉讼的途径即可。
二者的法律适用就相差甚远了,前者依劳动法律规定处理,后者主要依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依据处理。
一、什么是劳动关系什么是劳动关系?纵观中国法律规定,法律条文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只是分别在各自的第二条规定了劳动关系的主体。
不过,我们可以从部门规章中去分析、界定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在第一条中这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并结合《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关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劳动关系大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主体的特定性劳动关系主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组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1、用人主体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则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作为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了“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认定的依据是什么?劳动者在日常生产作业中,应该明确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因为法律对两者的规定和保护程度是不一样的,如果是劳务关系,则很多权利得不到保障,很可能损害劳动者利益。
下面由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认定的依据是什么?▲一、法律依据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而劳务关系则不需要。
▲二、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
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三、当事人之间在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
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
▲四、当事人之间在承担义务方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
▲五、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
如对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记过失单、降职等处分;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含当事人一方取消当事人另一方本单位职工“身份”这一形式,即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六、▲在支付报酬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南京郭强律师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而两者之间有怎样的区别?正确区分两者之间的不同,有利于在获得劳动报酬的同时争取更多的权益。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劳动的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建立的社会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在此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而成立的社会关系。
但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不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实质要件。
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因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性惩罚。
劳务关系是指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两者之间往往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如下:第一,双方的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双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着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不仅存在经济关系,而且存在着隶属关系、人身关系等,即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者要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劳务关系双方当事人主体地位平等,不存在法律上的人身隶属依附性,被雇佣者向雇佣者提供劳务,雇佣者向被雇佣者支付报酬。
第二,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双方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调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务关系双方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调整,发生争议时,一般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第三,报酬的支付和性质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报酬一般称之为工资,工资的发放据有规律性,即每月的固定日发放,且工资标准受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制约;劳务关系中的报酬一般称之为劳务费,其标准往往是劳务提供者和劳务接受者双方根据公平原则协商的结果,可以日结也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结算。
第四,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劳务关系中,往往雇佣者不会向被雇佣者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怎么区分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怎么区分实践中,劳动关系与是很多⼈都区分不清楚的,甚⾄还有⼈以为这就是⼀个意思。
究竟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什么不同,我们该如何进⾏区分?下⾯,就请跟随店铺⼩编⼀起来了解下吧。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怎么区分⼀、主体区分劳动关系的主体特定为职⼯与⽤⼈单位,并要求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其中,劳动⼒的提供者须具有劳动者资格,⽤⼈单位必须具有⽤⼯资格。
⽽劳务关系则不限于单位和⾃然⼈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然⼈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以上的主体。
劳务关系的主体在法律上仅要求具有普通民事主体资格,⽽不要求具有劳动者资格或⽤⼯资格。
《劳动法》第2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若⼲问题的意见》在第⼀部分适⽤范围中对此进⼀步界定,其中第1条:“劳动法第⼆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般雇⼯在七⼈以下的个体⼯商户。
”第5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
根据劳动法的这⼀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单位。
”也就是,在劳动关系中,提供劳动的⼀⽅只能是⾃然⼈,接受劳动的⼀⽅只能是按照法律规定具备⽤⼯主体资格的主体,⽽⾃然⼈不具备⽤⼯主体资格;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可以是⾃然⼈、法⼈或其他组织,雇主也可以是⾃然⼈、法⼈或其他组织。
所以,合同主体双⽅都是个⼈或者都是单位的,这种合同最为典型的,不可能是劳动合同。
⼆、关系的性质区分劳动关系的当事⼈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外,还要接受⽤⼈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
劳动关系的当事⼈之间除了存在财产关系外,还存在特殊的⾝份关系,即劳动者是⽤⼈单位的成员,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也⽆的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如何认定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如何认定在现实⽣活中,劳动者在参加⼯作的时候,⼀般都是需要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除此之外,还有⼀些是属于劳务关系,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如何认定?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如何认定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者与⽤⼈单位之间产⽣的法律关系。
劳动者接受⽤⼈单位的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作,成为⽤⼈单位的成员,从⽤⼈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单位,是指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单位等组织。
同时,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为主要⽣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然⼈(中外⾃然⼈)。
劳动关系⾃⽤⼯之⽇起建⽴。
《劳动合同法》第⼗条:“建⽴劳动关系,应当订⽴书⾯劳动合同。
已建⽴劳动关系,未同时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当⾃⽤⼯之⽇起⼀个⽉内订⽴书⾯劳动合同。
⽤⼈单位与劳动者在⽤⼯前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之⽇起建⽴。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者根据⼝头或书⾯约定,由劳动者向⽤⼯者提供⼀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者依约向劳动者⽀付劳务报酬的⼀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的⼀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该合同可以是书⾯形式,也可以是⼝头形式和其它形式。
基本特征:1、双⽅当事⼈的地位平等,在⼈⾝上不具有⾪属关系。
2、⼯作风险⼀般由提供劳务者⾃⾏承担。
但由雇⼯⽅提供⼯作环境和⼯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4、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和⽤⼯⽅都可以是⾃然⼈、法⼈或是其他组织。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1.劳动关系适⽤《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务关系则适⽤《民法典》。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认定是什么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认定是什么劳动关系的确定对劳动者⽽⾔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与之对应的还有劳务关系,很多⼈对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没有弄清楚。
那么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认定是什么?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务关系的认定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者根据⼝头或书⾯约定,由劳动者向⽤⼯者提供⼀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者依约向劳动者⽀付劳务报酬的⼀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建⽴的⼀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该合同可以是书⾯形式,也可以是⼝头形式和其它形式。
其适⽤的法律主要是《中华⼈民共和国》。
建⽴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之间是否签订书⾯劳务合同,由当事⼈双⽅协商确定。
劳动关系的认定(⼀)⽤⼈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务关系劳和动关系的区别1、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劳务关系的双⽅可能都是个⼈,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是单位,⼀⽅是个⼈。
劳动关系的⼀⽅必须是⽤⼈单位。
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是劳动者个⼈。
2、从⽤⼯双⽅的关系上看劳务关系的双⽅则是⼀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者也只是按约⽀付报酬,双⽅不存在⾪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配与被⽀配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单位有⾪属关系,接受⽤⼈单位的管理,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事⽤⼈单位分配的⼯作和服从⽤⼈单位的⼈事安排。
这是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3、从⽀付报酬的形式上看劳务关系多为⼀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付,没有⼀定的规律。
劳动关系⽀付报酬的⽅式多以⼯资的⽅式定期⽀付(⼀般是按⽉⽀付),有规律性。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有什么不一样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有什么不一样和劳动关系的法律区别和法律效力是很多人都不了解的内容。
那么,怎门认定劳务关系?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有什么不一样?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界定劳务关系是指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既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又可以建立劳务关系。
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都表现为一方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
在审判实践中,这两类用人关系审理最为普遍,由于劳务关系或劳务关系的概念也很宽泛,目前尚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定义,我国现行法律对这两类关系的区别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致使审判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执法标准不一。
本人结合自身的审判实践经验,对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略作分析。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概念及特征劳务关系是指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的建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或者其他形式,劳务关系是一种传统的经济社会关系。
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特征:1、主体上,双方当事人可以都是法人或公民,也可以一方是法人,另一方是公民。
内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可以口头约定,也可签订书面合同;2、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劳动者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无需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3、劳务关系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劳务关系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
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我国调整的对象,劳动者除了受一般民法保护外,还受劳动法的特别保护。
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劳务关系如何判定为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如何判定为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劳动法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劳动关系指雇佣关系中的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劳务关系则是一种合同关系,指劳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并按照协商一致的报酬获得报酬的关系。
在判定劳务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时,主要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工作内容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正常经营范围内的劳动劳务关系中的劳务人员所提供的工作内容,如果属于用人单位正常经营范围内的劳动,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例如,一家餐厅雇佣的送餐员,其工作内容属于餐厅业务的一部分,因此可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2. 劳务人员是否受用人单位的行为指导和管理劳动关系中,雇主有权对雇员进行行为指导和管理。
如果劳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用人单位的行为指导和管理,比如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方式等方面受到用人单位的限制和要求,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3. 劳务报酬是否与用人单位经营业绩挂钩劳务关系中,劳务人员的报酬通常以劳务费形式支付,与用人单位的经营业绩无关。
而在劳动关系中,雇员的报酬通常与用人单位的经营业绩挂钩,比如底薪加绩效工资等。
如果劳务人员的报酬与用人单位的经营业绩挂钩,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4. 劳务关系是否存在依赖性劳务关系中,劳务人员通常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劳务的提供者可以随时更换。
而在劳动关系中,雇员与雇主之间通常建立起长期的稳定合作关系。
如果劳务关系存在明显的依赖性,比如劳务人员长期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务,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判定劳务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需要综合考虑工作内容、行为指导和管理、报酬形式及依赖性等多个因素。
如果满足劳动关系的相关要素,那么劳务关系就有可能被判定为劳动关系,劳务人员享有与劳动者一样的法定权益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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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分?(一)概念区分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二)内容区分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如果双方不存在协商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没有书面协议,也不存在口头约定,而是根据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具有整分合一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应当认为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2、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1994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发〔1994〕109号)中曾经指出,私人包工负责人也是用工主体,即私人个人也可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
但是,2002年6月2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废止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两个复函的通知》(〔2002〕108号)中明确废除了上述复函。
因此,自然人不能以个人名义成为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最低限度的要求是必须为经过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5、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
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员,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用人单位整体行为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纯粹是由于自身的过错给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该损害与雇主无关。
《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也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合同内容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
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
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7、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力不同。
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契约或者说从属的雇佣契约。
企业对职工遵守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有进行奖惩的单方权力。
用人单位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规章制度,或未设职工代表大会的用人单位经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或依相应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尽到告知义务的,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这些规章制度将和劳动合同一起作为处理问题的依据。
而劳务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只有劳务合同本身可以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任何一方的内部规章制度不能成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8、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9、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不同。
作为劳动关系中的职工,有权通过工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等途径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就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经营决策、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事项行使批准、提议或发表意见等权力。
但是,作为劳务合同关系中的劳务提供者,则不是企业的内部员工,不享有上述权力,无权干涉或者过问企业的生产经营。
《劳动法》第8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10、作息时间的规定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如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法定休息休假时间劳动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额外的加班工资,等等。
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合同形式排除劳动者的上述权利,否则相关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
对于劳务合同而言,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劳务提供者可以自行安排提供劳务的时间。
至于是否在法定节假日提供劳务,每天提供多少时间的劳务等问题,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2条之规定处理。
劳务报酬的数量,由双方直接在劳务合同中约定,不因劳务提供的具体时间而改变。
即使每天提供劳务的时间超过了八小时,或者每周超过四十小时,或者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提供劳务的,劳务提供者不得据此要求额外的报酬。
《劳动法》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40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43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45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51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11、工具、设备等等物质的提供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厂房和办公场所、仪器、设备等物质条件,为劳动者的劳动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保障和防护设备。
这也是用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是其招用职工从事生产活动的基本条件。
劳动者仅仅负责提供劳动力。
在劳务关系中,工具、设备等物质条件的提供,如果合同中未做约定的,一般情况下应由劳务提供者提供。
因为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的义务主要是提供符合约定的劳务成果,至于劳务的提供方式,由劳务提供者自行决定。
12、职业技能培训的义务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根据《劳动法》第68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进行职业培训的义务,以增强劳动者的技能;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技能的提高,当其本身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只管接受其提供的劳务,不干涉其职业培训事宜。
13、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14、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
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15、报酬的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
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劳动合同关系中,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报酬的支付方式以货币形式和按月支付为显著特征。
劳务合同关系中,报酬可以以货币、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方式支付,可以分期支付,也可以一次性支付。
16、获取报酬的优先程度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获取的报酬表现为工资;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获取的报酬为劳务费,属于一般债权。
《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和《企业破产法》第37条都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
”因此,当企业破产时,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优先于作为一般债权的劳务费,受到清偿。
也就是说,破产企业的财产,必须在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之后,才谈得上偿还劳务费的问题。
17、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
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上的责任。
18、保护时效不同。
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劳务争议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之规定,即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