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
人社部、最高法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
人社部、最高法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1.08•【文号】人社部发〔2017〕70号•【施行日期】2017.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人社部、最高法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以下简称裁审衔接)机制建设,是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一些地区积极探索加强裁审衔接工作,促进了劳动人事争议合法公正及时解决,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是,从全国来看,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还没有在各地区普遍建立,已建立的也还不够完善,裁审工作中仍然存在争议受理范围不够一致、法律适用标准不够统一、程序衔接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争议处理质量和效率,降低了仲裁和司法的公信力。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加强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的总体要求做好裁审衔接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落实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以及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有关要求,积极探究和把握裁审衔接工作规律,逐步建立健全裁审受理范围一致、裁审标准统一、裁审程序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实现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运转顺畅,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仲裁的独特优势和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2024年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经验总结
2024年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经验总结2024年,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在我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与我的团队共同投身于这一事业,为广大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
经过一年的总结与反思,我对这一工作经验进行了整理与总结,下面将重点介绍以下几个方面:一、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维权服务体系在服务过程中,我们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优势,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了健全的法律援助维权服务体系。
通过与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等合作,我们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为职工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积极宣传法律知识,提高职工法律意识我们在一年内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向职工普及劳动法律法规和维权知识。
我们在企事业单位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发布法律援助手册,开设法律咨询热线等方式,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让他们知晓自己的权益,并能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加大对劳动仲裁和诉讼案件的处理力度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方面,我们着重加强了劳动仲裁和诉讼的处理力度。
我们与劳动仲裁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劳动仲裁的最新进展,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对于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我们坚持按时办理,尽快解决纠纷,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
四、注重解决矛盾纠纷的非诉讼方式除了劳动仲裁和诉讼外,我们还注重采用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在一些纠纷比较复杂、涉及利益关系较大的案件上,我们通过协商调解、调查访谈等方式,争取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这不仅能够有效缓解矛盾纠纷,也减轻了司法机关的负担。
五、加强对职工法律援助队伍的培养和管理为了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率,我们加强对职工法律援助队伍的培养和管理。
我们组织了培训班,定期更新法律知识,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
我们还建立了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激发队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在总结经验的同时,也要看到我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虽然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事业的推动仍然存在不小的难度,需要各方面的大力支持。
劳动仲裁案件法律援助(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复杂化日益凸显,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攀升。
在众多劳动争议中,部分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匮乏、维权意识淡薄,往往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劳动仲裁案件法律援助制度。
本文将从劳动仲裁案件法律援助的背景、意义、程序、范围以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劳动仲裁案件法律援助的背景1. 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激增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攀升。
据统计,2019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近百万件,同比增长约15%。
这表明,劳动争议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2. 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在众多劳动争议案件中,部分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匮乏、维权意识淡薄,往往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为了帮助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劳动仲裁案件法律援助制度。
3. 劳动仲裁案件法律援助制度逐步完善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劳动仲裁案件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2012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劳动仲裁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
三、劳动仲裁案件法律援助的意义1.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仲裁案件法律援助有助于保障劳动者在劳动仲裁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使劳动者在法律上得到公平对待。
2.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劳动仲裁案件法律援助,可以有效化解劳动争议,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 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劳动仲裁案件法律援助有助于提高法律援助质量,使更多劳动者享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
四、劳动仲裁案件法律援助的程序1. 申请条件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案件法律援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援助对象;(2)因劳动争议案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3)具有实际困难,无力承担仲裁费用。
2. 申请材料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案件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2)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3)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法律援助对接劳动仲裁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法律援助在对接劳动仲裁案件中的作用,分析其意义和实施路径,以期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有益参考。
二、法律援助在对接劳动仲裁案件中的作用1. 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理仲裁、诉讼等服务,使劳动者了解自己的权益,提高维权意识。
在仲裁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导劳动者正确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缓解仲裁压力劳动仲裁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对仲裁机构的工作压力较大。
法律援助机构在对接劳动仲裁案件时,可以协助仲裁机构处理部分案件,缓解仲裁压力,提高仲裁效率。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法律援助在对接劳动仲裁案件过程中,通过公正、公平、公开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 完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法律援助机构在对接劳动仲裁案件时,可以总结经验,为完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提供有益建议,推动劳动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三、法律援助对接劳动仲裁案件的意义1.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对接劳动仲裁案件,有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者生存和发展。
2.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通过法律援助对接劳动仲裁案件,有助于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3. 提高仲裁效率法律援助机构在对接劳动仲裁案件时,可以协助仲裁机构处理部分案件,提高仲裁效率,减轻仲裁机构负担。
4. 增强法律援助服务能力通过对接劳动仲裁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积累实践经验,提高服务质量,为更多劳动者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法律援助对接劳动仲裁案件实施路径1.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投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
2. 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培养一支专业、敬业、高素质的法律援助队伍,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2024年1月《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
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第三条司法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做好权利告知、申请转交、案件办理等方面的衔接工作,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普法宣传等工作;(二)指导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监督管理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经费使用等工作;(三)协调推进高素质法律援助队伍建设,统筹调配法律服务资源,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四)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五)受理和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法律援助异议、投诉和举报;(六)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公告、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转交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二)告知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提供法律帮助;(三)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的,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四)为法律援助人员依法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公证、司法鉴定、仲裁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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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件的面临困难(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法律援助作为一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律援助案件面临着诸多困难,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也制约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法律援助案件面临的困难。
一、法律援助资源的不足1. 法律援助机构数量有限我国法律援助机构主要集中在城市,农村地区相对较少。
随着农村人口的增加和城市化的推进,法律援助机构数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
这导致很多偏远地区和农村居民在面临法律问题时,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2. 法律援助人员短缺法律援助人员包括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人员数量不足,且分布不均。
在一些地区,法律援助人员甚至为零,导致法律援助工作难以开展。
3. 法律援助经费不足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
然而,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财政投入差异较大。
一些地区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导致法律援助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二、法律援助案件受理难1. 受援人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受援人对法律援助制度了解不足,认为法律援助是免费的,可以随意申请。
这导致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案件时,面临大量不符合条件的申请。
2. 案件审查标准不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案件时,需要审查受援人的经济状况、案件性质等因素。
然而,目前我国法律援助案件审查标准尚不明确,导致部分案件难以判断是否符合援助条件。
3. 案件流转不畅法律援助案件从受理到结案,涉及多个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案件流转不畅,导致案件办理周期延长,受援人权益难以得到及时保障。
三、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不高1. 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法律援助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难以满足受援人的需求。
这导致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不高,受援人满意度较低。
2. 法律援助工作流程不规范部分法律援助机构工作流程不规范,导致案件办理效率低下。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总结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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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诉讼衔接工作实施方案
仲裁诉讼衔接工作实施方案以下是 6 条关于“仲裁诉讼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内容:1. 咱得把仲裁诉讼衔接这事整得明明白白的呀!就好比一场比赛,仲裁是上半场,诉讼是下半场,咱得让上下半场顺利过渡,不能脱节呀!比如说,仲裁过程中的证据和情况,咱们得好好整理,确保能顺利带入诉讼中,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嘛?具体的,就是安排专人负责对接和传递信息,让一切都有条不紊地进行。
2. 你想想,仲裁诉讼衔接不好那可就糟糕啦!就像火车脱节一样危险呐!那怎么做好呢?首先,各方人员要密切沟通呀,不能各干各的。
就像接力赛,一棒接一棒要紧密配合。
比如每次仲裁结束,马上和诉讼团队碰个头,讲讲情况,大家心里都有底,这不很好嘛?3. 这仲裁诉讼衔接工作可得抓牢咯!就如同建房子,每一个环节都不能马虎呀!咱可以弄个详细的流程图表,把每一步都清清楚楚标出来,像导航一样指引大家。
比如规定好什么时间节点必须完成什么任务,没按时完成就赶紧催呀,能不急吗?4. 哇塞,仲裁诉讼衔接工作太重要啦!它就像一座桥,连接着仲裁和诉讼两个彼岸呀!咱不能让这座桥摇摇晃晃的吧。
那就要强化培训呀,让大家都清楚流程和要点。
举个例子,定期举办培训讲座,找经验丰富的来讲,边听边讨论,这样效果多好哇!5. 咱得高度重视仲裁诉讼衔接工作呀!它可不是小事一桩呢!这就跟链条一样,一环扣一环呐。
得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随时查看进展情况。
像如果发现衔接不顺畅,马上解决呀,还等啥呢?这可是关乎结果的大事呀!6. 这仲裁诉讼衔接工作绝对不能马虎呀!就像是精密仪器的运作一样,稍有偏差可不行啊!那么多人的努力可都在这上面呢!必须严格按照方案执行,每一个细节都不能放过。
比如文件的传递和保存,一定要规范起来,难道不应该这样做吗?我的观点就是,只要我们认真对待,精心实施,仲裁诉讼衔接工作一定能做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21•【文号】人社部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要求,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践,现就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经仲裁审查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当事人可依法就协议内容中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事项申请仲裁。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二)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提起诉讼的;(三)当事人在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主持下就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9.14•【字号】辽人社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52号)精神,不断强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保证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结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法律援助办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辽宁省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的对象和事项(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对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应当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重点做好农民工、工伤职工和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女职工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
经济困难的公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的成员;在社会福利(救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或者接受社会救助的人员;作为政府扶贫对象并登记在册的农村贫困家庭的成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济困难人员。
(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事项公民对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的;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等事项的可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
二、进一步简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的申请及审查(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一般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一并提交以下材料: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如代为申请,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或监护资格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或近亲属关系证明及近亲属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两法衔接工作总结8篇
两法衔接工作总结8篇篇1一、引言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致力于推动两法衔接工作,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衔接配合,确保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总结将回顾我们的工作成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主要工作及成果1. 法律法规衔接配合:我们加强了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配合,确保各项法律制度能够相互支持、相互补充。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我们提高了司法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
2. 司法程序优化:我们对司法程序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优化,简化了繁琐的司法程序,提高了司法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同时,我们加强了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工作能够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3. 法律服务提升:我们通过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提高了法律服务的专业水平和质量。
同时,我们还积极推广法律服务社会化,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4. 法治宣传教育:我们加强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开展法治讲座、法律咨询等活动,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这为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 法律法规衔接不畅:尽管我们加强了法律法规的衔接配合,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衔接不畅的问题。
这主要源于部分法律法规制定时间较长,未能及时修订更新,导致部分内容与现实情况脱节。
2. 司法程序执行不严:虽然我们对司法程序进行了优化和监督,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有个别司法人员对程序执行不严格的情况发生。
这主要源于部分司法人员法律素养不足,缺乏严格的程序意识。
3. 法律服务不平衡:尽管我们提升了法律服务的专业水平和质量,但在部分地区仍存在法律服务不平衡的问题。
一些偏远地区人民群众获取法律服务的难度较大,法律服务资源相对匮乏。
4. 法治宣传教育不到位:虽然我们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但在部分地区仍存在法治宣传教育不到位的问题。
一些人民群众对法律法规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法治观念淡薄。
四、改进措施及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我们将继续加强法律法规的修订更新工作,确保各项法律法规能够与现实情况相适应。
法律援助案件工作总结(3篇)
第1篇一、前言法律援助工作是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经济困难、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总结旨在回顾和总结我单位在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的经验与不足,为今后更好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借鉴。
二、工作回顾1.案件受理情况近年来,我单位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1000余件,其中民事案件800余件,刑事案件200余件,行政案件100余件。
涉及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多个领域。
2.案件办理情况(1)民事案件:我单位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调解等多种服务。
在办理民事案件中,成功调解案件300余件,代理诉讼案件500余件,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刑事案件:我单位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成功办理辩护案件100余件,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行政案件:我单位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成功代理诉讼案件50余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工作亮点(1)加强队伍建设:我单位选拔了一批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律师担任法律援助志愿者,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拓宽援助渠道:我单位积极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合作,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让更多困难群众享受到法律援助。
(3)创新服务方式:我单位运用互联网、手机APP等新媒体平台,为当事人提供在线法律咨询、预约律师等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4)加强宣传力度:我单位通过举办法律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利用媒体等多种形式,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和了解。
三、存在问题1.法律援助案件数量较多,部分案件办理进度较慢,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及时维护。
2.部分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水平参差不齐,对案件办理质量有一定影响。
3.部分当事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了解不足,申请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
劳动仲裁与法律援助的概念是什么
Successfully tried since ancient times.(页眉可删)劳动仲裁与法律援助的概念是什么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劳动关系建立的过程中,难免会有劳动纠纷,劳动纠纷产生以后需要积极的解决,有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有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申请法律途径解决的,如果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
劳动仲裁与法律援助都是为了帮助大家能够很好的解决劳动纠纷,具体的内容可以到下文进行了解。
一、劳动仲裁与法律援助的概念是什么1、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同时也是中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
中共中央、国务院对法律援助工作十分重视,国家“十五”计划纲要将“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确定为“十五”社会发展目标,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并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和“为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在中国”大型公益活动的开展,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有了新的拓展和突破。
在当前的中国,仍然还有一批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这也就是所谓的弱势群体。
关于健全权威高效、衔接顺畅法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其他意见建议
关于健全权威高效、衔接顺畅法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其他意见建议健全权威高效、衔接顺畅的法法衔接工作机制对于确保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关于这个工作机制的其他意见和建议:1. 加强协调与沟通:各个法律部门和机构之间应该建立定期的协调与沟通机制,确保他们在法法衔接工作中能够相互了解和协同合作。
这有助于避免冲突和重复努力。
2. 建立统一的标准:制定统一的法律衔接标准和指南,以确保法律文件和条款在不同领域之间保持一致性。
这可以减少法律漏洞和歧义。
3. 培训与教育:提供相关法律部门和从业人员的培训与教育,以提高他们的法法衔接能力。
这有助于确保法律文件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4. 法律影响评估:在制定新法律或修改现有法律时,进行全面的法律影响评估,以了解这些变化对其他法律的可能影响。
这可以帮助预防不一致性和冲突。
5. 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一个法律信息共享平台,让各个法律部门和从业人员可以轻松访问和共享法律文件和信息。
这将提高透明度和协作效率。
6. 社会参与:鼓励公众、法律专家和利益相关者参与法法衔接工作,他们可以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有助于改善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7. 定期审查:建立定期审查法律文件的机制,以确保它们与社会和市场的变化保持一致。
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需要不断适应新的挑战和需求。
8. 国际经验借鉴: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或地区成功的法法衔接做法,可以为改进工作机制提供有益的经验。
9. 法律普及教育:开展法律普及教育活动,帮助公众了解法律规定和衔接机制,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
10. 监督与评估:建立监督和评估法法衔接工作的机构,确保工作机制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这些建议旨在加强法法衔接工作机制,以确保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有效性,并为公众、企业和社会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
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是指仲裁与法院诉讼之间的有效衔接,旨在确保当事人能够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并在需要时顺利实现仲裁裁决的执行。
建立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争议解决效率,减少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成本和时间,并促进仲裁作为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发展。
在实践中,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具体方式可能因地区和行业而异。
一些常见的做法包括:
1.仲裁协议的执行: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裁决的执行方式,包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仲裁裁决被认定为合法有效,法院通常会
给予执行。
2.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在一些地区,仲裁裁决可以在特定的司法管辖区域内得到认可和执行。
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选择在特定的司法管辖区域
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3.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法院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支持仲裁程序,例如确认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提供证据保全等。
同时,法院也可以对仲裁程序
进行监督,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4.仲裁与诉讼的协调和配合: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在需要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仲裁
机构和法院之间的协调和配合非常重要,以确保争议得到妥善解决。
总的来说,建立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包括仲裁机构、法院、律师和当事人本身。
通过有效的衔接机制,可以促进仲裁和诉讼的有效融合,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争议解决方式。
法律援助中的调解和仲裁
法律援助中的调解和仲裁一、概述在法律援助中,调解和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两种常见方式。
它们在不同阶段、不同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成为了促进社会和谐与公正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就法律援助中调解和仲裁的定义、特点、适用场景以及优缺点进行探讨。
二、调解的概念与特点1. 调解的定义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调解人)的协助,促使争议双方自愿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的过程。
调解强调自愿性和协商性,注重双方当事人的积极参与。
2. 调解的特点(1)灵活性:调解过程弹性较大,调解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适合双方的解决方案。
(2)快速高效:相比于诉讼,调解可以更快速地解决纠纷,减轻司法压力,节约时间和资源。
(3)维护关系:调解是一种和谐解决争议的手段,有助于保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谐,减少矛盾升级的风险。
三、调解的适用场景1. 家庭纠纷调解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家庭纠纷中具有重要作用。
它可以缓解当事人的情绪冲突,避免争执升级,维护家庭稳定。
2.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常常出现在劳资关系中,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可以帮助雇主和雇员达成平衡的解决方案,减少纠纷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3. 民间借贷纠纷调解是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有效方式。
通过调解,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就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进行协商,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四、调解的优缺点1. 优点(1)保密性:调解过程中的信息不会公开,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2)费用低廉:相较于诉讼和仲裁,调解的费用较低,让当事人更加实惠。
(3)维护关系:调解过程强调协商和双赢原则,有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 缺点(1)强制力不足:调解的协议并无法强制执行,一方不履行协议时,另一方需要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权益。
(2)结果不确定:调解的结果取决于双方的自愿和共识,无法保证一定取得满意的解决方案。
五、仲裁的概念与特点1. 仲裁的定义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选择一名或多名仲裁员,将争议提交给仲裁庭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
仲裁强调独立性和公正性,裁决结果有一定的强制力。
法律援助的案件仲裁与诉讼程序
法律援助的案件仲裁与诉讼程序在法律领域,法律援助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当公民面临司法程序中的经济困难时,法律援助可以为其提供免费或者低费用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然而,在某些案件中,仲裁与诉讼程序成为法律援助的必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法律援助下案件的仲裁与诉讼程序,以及相关的流程与程序。
一、仲裁程序在一些争议较为简单或者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解决的案件中,仲裁程序成为了法律援助案件的首选解决方式。
根据立法规定,法律援助案件的仲裁程序遵循以下步骤:1. 申请法律援助当当事人面临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资格要求时,应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援助申请。
援助申请需要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与该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2. 援助机构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将对援助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性质等。
如果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援助机构将为受援人指派一名执业律师。
3. 律师调解律师作为援助受援人的代理人,在仲裁过程中将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成功,案件将得以解决。
如果调解失败,将进入正式的仲裁程序。
4. 仲裁庭成立仲裁庭由仲裁委员会组建,由公正、独立的仲裁员组成。
仲裁庭将承担审理案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证据以及作出裁决的责任。
5. 仲裁裁决仲裁庭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二、诉讼程序与仲裁不同,诉讼程序适用于一些复杂的案件,或者双方当事人无法就解决方式达成一致时。
法律援助案件的诉讼程序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申请法律援助当当事人面临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资格要求时,应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援助申请,并提供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2. 援助机构评估援助机构将对援助申请进行评估,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
如果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援助机构将为受援人指派一名执业律师。
3. 起诉律师作为援助受援人的代理人,将根据受援人的意愿,准备并提交诉讼材料,对被告提起诉讼。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350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35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75号)精神,妥善处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积极促进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做好农民工工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全市各级调解仲裁机构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深刻领会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把处理农民工工资争议问题作为保障农民工劳动致富、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工作目标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畅通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建立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长效机制,依法及时处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为目标。
特别是对于春节前发生的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全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以下简称“仲裁机构”)应在法定审限内优先结案,力争做到案件“不过年”。
三、完善工作措施(一)加强基层调解1.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
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总结汇报
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总结汇报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纠纷的案件也日益增多,因此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作为一名仲裁法律援助工作者,我深感责任重大,也深知工作的重要性。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所在的仲裁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总结如下:
一、案件数量增多,处理效率提高。
过去一年,我们所接手的仲裁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大幅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团队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以及优化工作流程,使得案件处理的效率得到了明显提高。
二、服务质量提升,用户满意度提高。
我们注重提高服务质量,不断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提升,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服务,使得用户的满意度得到了提升。
通过用户的反馈和评价,我们得知用户对我们的服务态度、专业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都表示满意。
三、团队建设,工作效率提高。
我们注重团队建设,通过团队合作、知识分享和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团队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
团队成员之间的合作更加默契,工作效率更高,案件处理的速度和质量都有了明显提升。
四、宣传推广,社会影响力提升。
我们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宣传推广,包括举办法律援助宣传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使得我们的仲裁法律援助工作得到了更多人的关注和认可,提升了我们的社会影响力。
总的来说,过去一年里,我们的仲裁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为更多的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相信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仲裁法律援助工作一定会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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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文件白城市司法局
白劳人联发[2011] 1号
关于印发《白城市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司法局:《关于建立白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的意见》已经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白城市司法局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白城市司法局
二0一一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劳动人事争议工作衔接通知
白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3月8日印发
(共印20份)
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法律援助
工作衔接机制的意见
为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能够迅速、及时地得到处理,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和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的职能作用, 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劳动合同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劳动人事仲裁和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机制制定本意见。
一、援助对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拟受理或已经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申请劳动仲裁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经济困难,属于法律援助对象:(1)城镇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2)在工作中受到职业伤害的员工;
(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
(4)农民工;
二、援助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七)其他情形确实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员。
申请法律援助公民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出具。
经济困难证明必须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就业状况、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和主要经济来源等详细情况。
农民工免予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三、法律援助的形式:
1、普及法律知识;
2、提供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3、代写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书;
4、参与协商、调解;
5、代理参与仲裁活动;
6、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四、组织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
1、市法律援助中心与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衔接工作机制
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劳动人事仲
裁法律援助工作站,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到工作站,面对面的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
仲裁委应为法律援助律师提供办公场所、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
2、县级法律援助中心与县级劳动人事仲裁机构衔接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要在县级劳动人事仲裁委建立联络点,仲裁委在每周的周一要集中立案,法援中心要指派法援律师到仲裁委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要提起仲裁的要帮助代写申请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要为劳动者提供代理服务。
五、工作程序上的衔接
1、驻劳动人事工作站和联络点的法援律师要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帮助提起仲裁的劳动者按照仲裁委的要求代写申请书,仲裁委对于经济困难无能力支付律师代理费用的劳动者,应当出具《法律援助告知书》,引导劳动者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法律援助机构应按照“应援尽援”的要求,进一步降低仲裁援助门槛、放宽条件、简化手续、及时对经济困难的劳动者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援助的决定。
仲裁委根据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法律援助仲裁案件及时立案、审理。
3、法律援助中心受案后,由中心指派援助律师在规定时效
内提供法律援助,参与仲裁活动。
在仲裁过程中,若双方争议不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邀请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协助调解,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邀请调解函后,应根据指定的时间、地点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参与调解。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作出仲裁裁决后,符合援助条件的劳动者不服裁决,明确表示要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律师认为仲裁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当帮助仲裁委做好释法息诉工作。
5、对于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和裁决书,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劳动者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律师应先行调解,经调解仍不履行的,应代理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援助中心对突发的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应优先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优先提供法律援助。
7、仲裁委对法律援助的劳动者,应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受援助中心指派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的代理人,在仲裁委查阅有关案卷及咨询劳动法律政策时,仲裁委予以优先安排,提供方便。
8、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法律援助劳动人事仲裁案件,应当向仲裁委提交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印制的公函和文书。
9、仲裁委员会对于法律援助机构代理的劳动人事仲裁案件,应当在裁决书、调解书中注明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名称和具体经办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
10、仲裁委应对法律援助机构监督检查法律援助工作给予配合和支持,发现法律援助人员对受援人不负责任或有其他违反《法律援助条例》行为的,应及时向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反馈。
11、推行季度例会制度。
法律援助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召开季度例会,交流经验,分析问题,不断优化解决衔接互动。
例会由法律援助中心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轮流组织,并负责建立相应台帐。
12、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受指派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要依法履行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