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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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文件白城市司法局
白劳人联发[2011] 1号
关于印发《白城市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司法局:《关于建立白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的意见》已经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白城市司法局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白城市司法局
二0一一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劳动人事争议工作衔接通知
白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3月8日印发
(共印20份)
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法律援助
工作衔接机制的意见
为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能够迅速、及时地得到处理,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和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的职能作用, 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劳动合同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劳动人事仲裁和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机制制定本意见。
一、援助对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拟受理或已经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申请劳动仲裁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经济困难,属于法律援助对象:(1)城镇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2)在工作中受到职业伤害的员工;
(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
(4)农民工;
二、援助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七)其他情形确实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员。
申请法律援助公民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必须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就业状况、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和主要经济来源等详细情况。
农民工免予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三、法律援助的形式:
1、普及法律知识;
2、提供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3、代写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书;
4、参与协商、调解;
5、代理参与仲裁活动;
6、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四、组织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
1、市法律援助中心与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衔接工作机制
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劳动人事仲
裁法律援助工作站,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到工作站,面对面的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仲裁委应为法律援助律师提供办公场所、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
2、县级法律援助中心与县级劳动人事仲裁机构衔接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要在县级劳动人事仲裁委建立联络点,仲裁委在每周的周一要集中立案,法援中心要指派法援律师到仲裁委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要提起仲裁的要帮助代写申请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要为劳动者提供代理服务。
五、工作程序上的衔接
1、驻劳动人事工作站和联络点的法援律师要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帮助提起仲裁的劳动者按照仲裁委的要求代写申请书,仲裁委对于经济困难无能力支付律师代理费用的劳动者,应当出具《法律援助告知书》,引导劳动者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法律援助机构应按照“应援尽援”的要求,进一步降低仲裁援助门槛、放宽条件、简化手续、及时对经济困难的劳动者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援助的决定。仲裁委根据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法律援助仲裁案件及时立案、审理。
3、法律援助中心受案后,由中心指派援助律师在规定时效
内提供法律援助,参与仲裁活动。在仲裁过程中,若双方争议不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邀请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协助调解,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邀请调解函后,应根据指定的时间、地点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参与调解。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作出仲裁裁决后,符合援助条件的劳动者不服裁决,明确表示要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律师认为仲裁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当帮助仲裁委做好释法息诉工作。
5、对于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和裁决书,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劳动者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律师应先行调解,经调解仍不履行的,应代理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援助中心对突发的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应优先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优先提供法律援助。
7、仲裁委对法律援助的劳动者,应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受援助中心指派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的代理人,在仲裁委查阅有关案卷及咨询劳动法律政策时,仲裁委予以优先安排,提供方便。
8、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法律援助劳动人事仲裁案件,应当向仲裁委提交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印制的公函和文书。
9、仲裁委员会对于法律援助机构代理的劳动人事仲裁案件,应当在裁决书、调解书中注明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名称和具体经办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
10、仲裁委应对法律援助机构监督检查法律援助工作给予配合和支持,发现法律援助人员对受援人不负责任或有其他违反《法律援助条例》行为的,应及时向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反馈。
11、推行季度例会制度。法律援助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召开季度例会,交流经验,分析问题,不断优化解决衔接互动。例会由法律援助中心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轮流组织,并负责建立相应台帐。
12、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受指派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要依法履行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