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总监联签制度】委派财务总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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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总监联签制度】委派财务总监制度

**省**工业公司财务总监联签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湘**人劳[xx]80号)及《关于报送联签制度 ___》(湘**函[xx]170号)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财务总监是公司财务负责人,是**集团委派到本公司的产权代表。除接受公司总经理领导外,同时接受**集团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管理,履行产权代表职责。

第三条公司实行财务总监对本单位的重大或重要经济事项与总经理“联签”制度。财务总监对联签事项与总经理共同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联签”,是指财务总监对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的事项表示同意,并在“签报”上与总经理联合签署,以示负责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签报”,是指公司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的事项,报请总经理与财务总监联合签署意见的文件。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联签事项,必须经总经理和财务总监一致同意,联合签署方为有效。

第二章联签范围第七条下列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实行联签。

1、提供贷款担保、债务担保、资产抵押等各种方式担保;

2、以各类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3、不良资产的处理;

4、因任何原因处置固定资产或让渡固定资产使用权;

5、超过合同期限或金额的商业信用;

6、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各种筹资、融资、借款;

7、由于超过年度预算数额或预算外项目的追加的各类支出。

第八条下列事项在规定金额以上实行联签。

1、签发转账支票或其他结算方式由银行划转的以下款项:(1)单笔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2)合同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 (3)同一事项预算支出10万元(含)以上或实际累计支出10万元(含)以上;

2、签发现金支票单笔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

3、预算内购置固定资产整体价值或单笔价值在5万元(含)以上;

4、修理费用:(1)一次支出在5000元(含)以上;(2)同一资产修理费用预算支出1万元(含)以上或实际累计支出1万元(含)以上;

5、已在年度预算中列入“不可预见费用”,单项支出在1万元(含)以上的。

第三章联签程序第九条凡属联签事项,经办部门或人员应按规定填制签报文件,并按下列要求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1、对于投资项目,必须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股东会投资计划及董事会投资方案。

2、对处置固定资产及各类资产损失,应书面说明原因、经过、预计可收回残值金额并附专业部门的鉴定意见。

3、对以保证、抵押、质押、留置、订金等各种方式提供的担保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的,应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实施方案以及效益分析及收益情况说明。

4、对属于商业信用和预付账款项目,必须有信用风险部门对债务方的信用分析报告及意见。

5、其他事项应注明原因及相关情况说明。

6、非现金支出的联签项目应在领用支票前联签,支出报账时按规定程序履行联签手续。

第十条凡属联签范围的事项,公司有关部门在处理业务或请求付款时,在有关人员签字后,必须报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进行联签。

第十一条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对签报事项的合规性、合理性、效益性及风险性进行审核,同意办理的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经办人员持总经理、财务总监联合签署的签报,到财务部或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责任第十三条公司总经理和其他相关人员必须提供和创造条件,保证财务总监有效行使上述职权。

第十五条弄虚作假、逃避或抵制联签,经发现后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报集团公司批准,公司下发之日起执行。

xx年10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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