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委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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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昌润集团公司

会计委派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强化会计监督约束机制,深化财务体制改革,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会计核算,充分发挥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督作用,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委派制

会计委派制是指由集团公司直接向下属各单位委派财务会计人员,并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对派出会计进行管理的会计管理制度。

第三条、会计委派制度的适用范围

会计委派制度的适用范围为集团公司所有下属企业。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的所有财务会计人员(以下简称为委派会计)均实行会计委派制管理。

二、委派会计的管理

第四条委派会计的管理

委派会计直接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由集团财务部具体负责委派会计的日常工作的管理和考核,集团公司财务部有对委派会计招聘、任用、晋级、奖励、处分的建议权和否决权。委派会计在集团公司财务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受派单位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对受派单位实行财务会计监督。委派会计的考勤由受派单位进行管理。

第五条委派会计的聘用及任命

委派会计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及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依照集团公

司办事程序、人事管理、薪酬管理等有关规定对委派的各级会计人员的进行考察、聘用、任命、定岗、定薪、考核等。其中下属单位财务负责人和出纳由集团直接委派和任免,其余岗位的财务会计人员由本单位财务负责人与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对相关岗位的应聘人员的考察和作出聘用意见,在将聘用申请报告上报集团审批后,方能聘用上岗。

会计委派实行回避制度。受派单位领导的直系亲属和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其受派单位会计机构中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集团公司下属企业不得自行任命或聘任任何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条委派会计的薪酬、奖金及福利

委派会计的薪酬、晋级由集团公司决定,并在集团审定后由受派企业发放。委派会计的所有奖金及福利均必须上报集团审批后,受派单位方可发放。未经集团审批核定,任何财务人员均不得在受派单位领取任何奖金、工资,不得接受受派单位发放的任何其他报酬和实物。

第六条对委派会计实行集团和受派单位双重考核,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的组织下,由集团财务部具体负责集团定期对委派会计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考核其是否称职。集团公司财务部的考核为主,受派单位考核为辅。委派会计由于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受派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不公正处理的,委派会计有权向集团申述。

第七条委派会计任期为两年,任期届满时各受派单位委派会计实行相互轮换制。委派会计任职期间不得随意撤换。如因工作需要或不适合该工作需要撤换、调离、解聘的,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提出建议,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公司董事长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被撤换、调离、解聘的委派会计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委派会计应担负起忠实履行职务,维护集团利益的职责。不

得利用在受派单位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与其他人合谋侵占企业财产。

第九条委派会计依法在受派单位开展工作,要定期、及时、真实地向集团公司财务部反映被受派单位的生产经营、资产状况、财务收支等情况,充分行使集团赋予的权力。集团将对委派会计的工作及受派单位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财务监督和审计。

三、委派会计的任职资格及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委派会计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坚持原则,严守工作纪律;

2、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能够胜任所负责的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3、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4、身体健康,适应岗位工作需要,持有《会计证》,具备任职所需要的工作能力、经验、学历及会计职称的要求;

5、与受派单位领导人符合近亲回避原则;

6、集团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十一条委派会计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依法享有受派单位所任职务赋予的权利,代表集团独立行使财务控制和监督权;

2、依法享有集团赋予的财务监督权,对侵害企业资金、资产利益的

行为有制止并书面上报集团的权利;

3、依法享有向集团财务部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受派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和经营情况的权利;

4、其他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相关权力机构授予的权利。

(二)义务

1、负责建立健全受派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受派单位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由受派单位财务负责人负责草案的制定,最终必须上报集团审核批准后方能正式生效实施)。

2、具体负责受派单位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对受派单位实行财务会计监督。

3、及时掌握和了解受派单位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定期向集团财务部报告;

4、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行使会计监督权,维护集团利益,对损害集团利益的事项及时制止并及时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告;

5、对财务核算不规范、会计监督不到位、财务管理弱化负有直接责任。若遇到有关人员设置障碍或重大资金、资产流失、损失,应及时分析原因,并向集团公司财务部书面报告;

6、其他按规定应由委派会计承担的义务。

四、受派单位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二条受派单位依据国家和集团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企业的经营活动,同时有义务与财务人员一起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和财务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受派单位必须充分认识会计委派对加强集团财务工作的领导,促进集团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作用,自觉接受监督,使内部制约和外

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或任何方式干预或阻挠委派会计开展工作;不得另行设置财务组织机构和人员或隐瞒经济事项,坚决杜绝财务管理任何漏洞。

第十四条受派单位要充分认识委派会计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各级管理人员要统一思想,积极配合,保证会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同时要为委派会计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良好工作环境,保证其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受派单位有监督委派会计的权利。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超越权限行使职权的委派会计,受派单位可以向集团公司相关权利部门反馈意见或提出撤换委派会计的建议。

五、其他

第十六条委派会计执行国家和集团有关规定,维护公司利益,工作业绩显著,或检举、抵制违法违纪行为事迹突出者,由集团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凡违反国家和集团有关规定,导致受派单位出现违法、违纪现象,将视其违纪失职行为,由集团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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