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派会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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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派会计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强化内控监督机制,发挥会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保障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完整,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全市农村信用社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会计委派工作指导意见》,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会计委派制,是指由行社对辖内基层网点及营业部(含分社)的会计主管人员统一进行委派与管理的一种会计管理体制,由行社向本辖农村信用社公开选聘会计主管,经考核录用后派到信用社(分社、分理处)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第三条委派会计隶属于行社领导和管理并向其负责。

第四条委派会计主要任务是代表联社管理基层营业网点财务会计活动,监督信用社严格执行各项内控制度及业务操作规程,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切实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章委派会计人员的条件和聘任

第五条委派会计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农村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 具备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业务知识,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政策

水平,熟悉金融业务,熟练掌握财会专业技能和微机应用能力,并具备必要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三)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原则上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四) 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优秀人员可破格选聘,但从事信用社工作年限最低不低于2年,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五)委派会计必须服从组织分配,身体健康。

第六条委派会计业务素质要求。

(一) 基本技能。熟练掌握柜面各项业务操作流程和计算机业务操作技术;

(二) 业务能力。熟悉信用社各项业务管理规定及综合业务、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具备较高的会计核算水平和独立分析处理会计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 理论水平。掌握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和信贷、储蓄结算、会计、出纳等岗位基本理论知识,熟知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

第七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聘任委派会计。

(一) 有严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问题的;

(二) 有赌博、吸毒、嫖娼及其他各种违反社会道德的不良行为的;

(三) 有贪污、侵占、挪用公款等经济问题的;

(四) 被劳动教养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 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从事第二职业的;

(六) 泄露单位秘密,给单位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的;

(七) 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出现过重大工作失误的;

(八) 有责任贷款未落实的;

(九) 个人负有较多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第八条委派会计实行选聘制,即由行社根据实际,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联社辖内选聘委派会计。委派会计原则上从现有并符合任用条件的财会人员中聘用,也可在辖内公开招聘符合任用条件的其他人员。选聘采取公开招聘及个别选聘相结合的形式。

第九条委派会计通过公开招聘的形式选聘。选聘程序为:

(一) 本人申请。申请人向行社提交书面申请。

(二) 资格审查。行社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重点审查申请人的学识水平、从业资格、工作经历、业务能力、思想素质和工作作风等情况。

(三) 业务测试。以金融政策、法律法规、会计业务知识等操作常识为考试范围,由行社统一组织考试。

(四) 组织审核。行社根据考试考核和民主评议情况,经全面审核后确定聘任人选名单。

(五) 统一委派。行社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派驻单位,下发聘任文件。委派会计根据行社的聘任文件到指定单位报到上岗,履行职责。

第十条委派会计可以通过公开选聘优秀人员的形式进行。选聘程序为:

(一) 资格审查。联社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重点审查其学识水平、从业资格、工作经历、业务能力、思想素质和工作作风等情况。

(二) 审核委派。联社审核后确定选聘人选名单,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派驻单位,下发聘任文件。委派会计根据联社的聘任文件到派驻单位报到上岗,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联社对初次上岗的委派会计实行试用期,时间为3

个月,试用期满考核能胜任者正式聘任,不能胜任者不予聘任。

第三章委派会计人员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各行社成立委派会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组长由行社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务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行社各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联社财务副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财务会计部经理担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委派会计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财务会计部办理。

第十三条委派会计由联社颁发委派证,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委派会计采取“由行社直接管理,派驻单位监督协管”的管理方式,由行社统一调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联社和派驻单位对委派会计进行双向监管。

第十五条委派会计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委派前,委派会计与行社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由财务会计部门负责检查落实。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明确岗位职责、履职范围、奖惩条例及责任追究内容。

第十六条委派会计任职管理

(一)委派会计任职资格聘用期限为二年,任期届满,由行社组织考核,合格可续聘。

(二)委派会计实行交流制,在同一派驻单位连续任职期限原则不得超过二年。

(三)委派会计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委派会计工资待遇

(一) 为保证委派会计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其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福利等享受行社部室副经理同等待遇,由行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统一发放。其中绩效工资部分与委派会计全年综合考核挂钩。

某委派会计绩效工资=联社核定部室副经理绩效工资×该委派会计年度考核实际得分。

(二)委派会计不得参与派驻行社工资薪金的分配。

(三)行社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委派会计的年度综合考核和绩效工资的核发。

第十八条实行年度工作考评制。行社人事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应建立委派会计业绩档案,负责委派会计的年度综合考评。考评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并将考评情况和意见记入本人档案,作为续聘、提拨、免职、奖惩的重要依据。委派会计的任免、提升、调整、奖惩,由联社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办理。

(一) 考评主要内容:主要围绕政治素质、业务技能和工作效果三方面开展。

一是政治素质。主要考评委派会计个人的表现,包括遵纪守法、组织纪律、工作态度、社会交往、人际关系等。

二是业务技能。主要考评委派会计完成工作的能力,包括学习业务的积极性、业务的熟练程度、工作应变能力等表现。

三是工作业绩。考评委派会计完成本职工作的数量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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