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管理办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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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会计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会计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会计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人力资源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所有会计人员的考核管理,分、子公司可参照执行,也可另行制定办法,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会计人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职业道德、日常工作、业务创新、专业技能、后续教育以及其他临时性工作等方面。

1.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2. 会计人员在从事日常业务过程中,要严格依照财务制度和会计政策有关规定,遵守岗位工作规范,全面、及时、准确地完成工作职责内容。

3. 会计人员要加强理论学习和实践研究,通过参加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对本岗位(不限于)工作持续改进。

4. 除日常岗位工作职责外,会计人员必须积极、主动地承担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第四条考核评价考核以100分为基础分值,按季(或半年)进行考核和打分。

记分按照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进行:定性考核可依据系统、单位(部门)领导意见和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定量记分依据会计人员实际工作业绩,结合扣分标准进行记分。

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且没有出现差错,为满分;如出现差错,则根据差错性质分类扣分。

第八条考核结果应用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考核结果为“优秀”,是个人年度考评定为“优秀”的必要条件;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除给予批评外,将暂停其会计岗位的工作,责令其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再重新上岗;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将提请所在单位对其进行降级或离岗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注:建议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的KPI360度环评为定性考核,占考核权重30%,部门考核占70%。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8.12.06
•【文号】财会〔2018〕33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2018〕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明确会计人员范围和专业能力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8年12月6日。

唐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唐山市企业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唐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唐山市企业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唐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唐山市企业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4.19•【字号】唐财办[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唐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唐山市企业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唐财办[2011]11号)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市直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为加强企业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唐山市企业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唐山市企业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企业会计行为,从制度上、机制上堵塞漏洞,严防作假账等问题的发生,切实保障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唐山市各类企业及企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唐山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全市企业会计人员的管理并具体负责市直企业会计人员的管理工作;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会计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总责。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会计人员管理第五条各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置会计人员,严禁会计岗位设置上的混岗行为。

第六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必须根据规定设置总会计师,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从事企业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各企业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委派制管理办法

会计人员委派制管理办法

会计人员委派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监察部下发的《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财会[201x]12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7]1号)等文件规定,为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完善会计监督机制,保证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增强会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岗位意识,建设一个学习型、富有凝聚力、战斗力的财会队伍,更好地为学校事业服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会计委派制范围第二条学校各院、系(所、中心)、后勤以及企业化管理的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均纳入实行委派制范围。

第三章会计委派工作的管理体制第三条会计委派工作领导小组为此项工作的领导机构。

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财务的校长兼任小组组长,财务处、人事处、审计处、后勤处及各院系的负责人兼任小组成员。

计财处负责会计委派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计财处负责对委派人员的管理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对委派会计人员的资格审查;(二)负责对委派会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负责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三)负责对委派会计人员建立工作档案,如实记录其工作中执行财经纪律、法规的情况;(四)监督、检查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定期进行会计业务、工作业绩考核;(五)负责落实会计人员定期轮岗,监督轮岗人员财务工作交接;(六)结合业务业绩考核,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奖惩等;(七)负责办理会计资格证书年检等工作,办理其他与会计委派有关的工作第五条会计委派工作的具体形式:会计委派领导小组代表学校向受派单位委派会计人员,并颁发《委派证书》。

(一)委派会计主管或部分会计人员,对被委派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二)在财会人员相对紧张的情况下,可采用委派与指导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院系的具体情况,相应采用指导为主、委派为辅或委派为主、指导为辅的方式;(三)对于会计委派人员,也可根据情况灵活采用全日制委派与非全日制委派的方式。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提升会计人员的工作水平,保障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会计人员、兼职会计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保持职业操守,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企业和社会的利益。

第四条企业应当为会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保障会计人员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提高会计人员的工作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五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会计培训和考核,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六条会计人员应当注重公开、透明,保密工作要求和原则,妥善保管企业财务资料和密级文件,严格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工作监督、评估和考核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二章职责和权利第八条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一)编制企业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操作流程,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二)负责编制会计账簿、账册和会计报表,合法合规地开展收支票据的记账核算工作;(三)对收入、支出、成本、负债、资产等有关事项进行核算处理和分析,提供可靠、精确、及时的财务信息;(四)制定和执行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财产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维护企业资产安全;(五)协助企业领导和税务部门开展税务管理工作,保持良好合作关系,避免财务风险;(六)执行企业法人、股东、主管部门和上级机构的有关要求,维护企业和合法利益。

第九条会计人员的权利:(一)对企业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其他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要求,协调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二)根据工作需要,与企业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进行协调沟通,保障工作的协调性和整体性;(三)得到企业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和其他人员的必要支持和配合,完成工作任务;(四)得到企业保密有关工作的必要支持和配合,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1月起施行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1月起施行

010TRENDS。

财势《会计人员管理办法》4月起施行财政部日前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并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因发生与会计职务冇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处罚期届满前,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匸作。

办法要求,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岗位,明确会计人员职责权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I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依法对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及其从业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华为CFO孟晩舟获保释新个税扣缴细则明确2018年12月日下午,被美I>i|方面指使加拿大政府逮捕的华为CFO后晚舟,终于被加拿大法庭准许了保释。

为了获得保释,孟晚舟需要遵守16项严苛条件。

这16项保释条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她将不得离开加拿人,只能在温哥华市以及周边很小一部分临近市区活动,且必须定期向官方汇报自C的行踪,必须上交自己的护照,每天晚上笛点到次H早上6点必须回到住所不得外出。

如果美国方面在2019年1月8曰前没有提出弓I渡H i请,孟晚舟就将直接重获自由。

对丁孟晚舟被获准保释,华为方面表示:,相信加拿大和美国的法律体系后续会给出公正的结论,期待美国和加拿大政府能及时、公正的结束这一书件。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办发[2013]19号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办发[2013]19号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办发〔2013〕19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甘孜藏族自治州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5月5日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10日甘孜藏族自治州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孜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州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全州会计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地会计工作。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六条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属国有企业会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属国有企业会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属国有企业会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7.09•【字号】•【施行日期】1998.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属国有企业会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现将《南宁市属国有企业会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8年7月9日南宁市属国有企业会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为了加强国有企业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系指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及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人员,系指受市国资委委托,由会计管理公司委派到国有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总帐会计、成本会计、销售会计等岗位的会计人员。

第四条委派的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二)遵守国家财经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三)持有《会计证》和《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具有一定的经济管理水平和较强的会计专业知识技能;(四)热爱会计工作,依法办事,遵守职业道德;(五)45岁以下,身体健康(高级职称可放宽至50岁)。

第五条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一)对委派机构和企业负有双重责任,财务负责人在企业领导和财务总监监督下执行会计业务;(二)恪守会计职业道德,按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组织或从事企业会计工作,宣传财经政策,维护财经纪律,依法进行会计核算,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企业资金合理运用,资产安全完整,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三)遵守企业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企业统一领导与管理,积极工作,热情服务,依照有关要求结合企业情况,建立健全财会管理制度,主动参与经营预测决策活动,提供正确真实的会计资料,为企业领导当好参谋。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8〕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明确会计人员范围和专业能力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政部2018年12月6日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一)出纳;(二)稽核;(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七)会计监督;(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第三条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四)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四条会计人员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判断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五条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会计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会计人员。

单位任用(聘用)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财会人员管理办法

财会人员管理办法

财会人员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会人员的行为,提高财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公司的财务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财会人员,包括财务经理、会计、出纳等。

二、财会人员的任职资格(一)基本条件1、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廉洁奉公,严守公司机密。

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财务、会计等相关专业。

3、熟悉国家财务、税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专业技能1、具备扎实的财务专业知识,能够熟练运用财务软件和办公软件。

2、具有一定的财务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为公司的决策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

3、会计人员应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出纳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金管理能力。

三、财会人员的职责(一)财务经理1、负责制定和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2、组织编制公司的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报表,进行财务分析,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3、监督和指导财务部门的日常工作,审核财务凭证和报表,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协调与税务、银行、审计等外部机构的关系,处理相关财务事务。

(二)会计1、负责公司的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包括记账、算账、报账等。

2、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表。

3、进行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和盘点。

4、核算公司的成本费用,进行成本分析和控制。

(三)出纳1、负责公司的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纪律。

2、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3、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印章、票据等财务物品,确保资金安全。

4、协助会计进行相关的财务工作,如整理原始凭证等。

四、财会人员的工作规范(一)遵守工作纪律1、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岗。

2、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和指挥。

(二)保持工作环境整洁1、保持办公桌面的整洁,文件资料摆放整齐有序。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范本征求意见稿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范本征求意见稿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范本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管理,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要求1. 会计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履行职责,保守会计工作的商业秘密,严禁泄露、篡改会计资料。

2. 会计人员应努力提升自身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不断学习新知识,不断提高自身能力。

3. 会计人员应尽职履责,认真执行上级的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

4. 会计人员应尊重他人,与同事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建立和谐的工作氛围。

三、职责1. 会计人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负责核算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并及时准确地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

(2)根据上级的要求和安排,参与编制年度预算和月度经营计划。

(3)负责监督和审计企业的资金流动情况,做好现金管理和银行存款的监督。

(4)负责企业的纳税事务,及时准确地申报税款并缴纳。

(5)负责与银行、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2. 会计人员还应当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负责组织和协调部门内的会计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按时完成。

四、禁止行为1. 会计人员严禁隐瞒、篡改、伪造财务资料,不得从事与会计工作无关的业务活动。

2. 会计人员严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与非法经济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洗钱、偷税漏税等行为。

3. 会计人员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他人的贿赂、回扣等非法利益。

4. 会计人员严禁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将商业机密提供给竞争对手或其他不相关的方。

五、奖惩机制1. 对于履职尽责、工作出色的会计人员,可给予表扬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物质奖励、嘉奖信等形式。

2.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渎职的会计人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降职、开除等处理。

六、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修订后再次发布。

总结:本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管理,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而制定的。

财政部正式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财政部正式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财政部正式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作者:来源:《财会信报》2018年第30期本报讯(记者唐碧)12月6日,财政部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办法》规定,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遵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办法》要求,会计人员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判断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办法》规定,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会计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会计人员。

单位任用(聘用)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应当符合《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单位应当对任用(聘用)的会计人员及其从业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

《办法》指出,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因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处罚期届满前,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违法人员行业禁入期限,自其违法行为被认定之日起计算。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依法对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及其从业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一)出纳;(二)稽核;(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七)会计监督;(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第三条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四)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四条会计人员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判断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五条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会计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会计人员。

单位任用(聘用)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单位应当对任用(聘用)的会计人员及其从业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处罚期届满前,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违法人员行业禁入期限,自其违法行为被认定之日起计算。

【全文】《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一)出纳;(二)稽核;(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七)会计监督;(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第三条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四)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四条会计人员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判断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五条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会计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会计人员。

单位任用(聘用)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单位应当对任用(聘用)的会计人员及其从业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处罚期届满前,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内容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内容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内容1 会计人员配备及应具备的条件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只设置一个会计机构,即财务部。

配备的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1)本公司正式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2)应持有《会计证》和《电算化知识培训合格证》3)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公司财务部的会计人员,40岁以上的,应具有财经专业的中专毕业学历或取得会计(或相关)专业技术的初级职称。

40岁以下的会计人员,应具备财经或经济管理专业的大专毕业学历或取得会计(或相关)专业技术的中级职称。

4)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包括六个方面:(1)敬业爱岗。

即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2)熟悉法规。

即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3)依法办事。

即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并敢于坚持原则,抵制和拒绝一切违法违规的财务行为。

(4)客观公正。

即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5)搞好服务。

即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6)保守秘密。

即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公司领导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5)身体条件。

即要求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2 财务部门负责人的配备及其应具备的条件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对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在内的所有会计工作起组织、管理等作用。

会计机构负责人,除了具备会计人员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政治思想条件,即要坚持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专业技术资格,即要具有财经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会计师及以上的会计专业资格,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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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人员范围及其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会计人员主要包括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信息分析应用;
(八)会计监督;
(九)会计档案保管;
(十)其他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相关专业资格资质证书,或持有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或相关专业学历(学位)证书,且持续参加继续教育的,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根据会计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会计人员。

单位任用(聘用)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应当符合《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单位对任用(聘用)的会计人员及其从业行为负责。

第六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人员,单位在五年内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聘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有下列行为且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单位在五年内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的;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的。

上述违法人员的行业禁入期限,自其违法行为被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管理需要设置会计岗位,明确会计人员职责权限。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管理机构)依法对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及其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会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指导督促会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的
会员进行惩戒。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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