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委派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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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委派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学校事业健康发展,加强财务管理,强化会计监督,维护正常的会计工作秩序,保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委派制是由学校财务部门代表学校向二级核算单位或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直接委派会计人员,监督被委派单位的经济活动,通过会计核算参与其内部管理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会计委派工作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行会计委派制的范围:
(一)实行单独核算的校内二级事业单位;
(二)校内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三)学校独资和控股的校办企业。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五条委派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及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诚信守则、办事公正;
(四)具有大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会计或审计中级以上职称,在会计岗位上工作5年或担任财务主管2年以上;
(五)与受派单位之间,符合有关回避制度。
第六条委派会计人员在委派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委派资格,予以调离或免职:
(一)工作中渎职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学校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二)违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私设“小金库”、徇私舞弊的;
(三)工作考核不合格,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不合格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一)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学校的经济政策和财经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热爱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努力钻研业务,提高自身素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办理会计业务。遵守受派单位的工作纪律,强化服务意识,提供优质服务,接受群众监督。
(三)对学校负责,主持受派单位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日常工作,依法实施财务监督。
(四)负责编制受派单位财务预算及资金用款计划,严格项目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五)参与受派单位重大决策和有关财经事项的讨论,独立发表意见。
(六)执行受派单位的决定。对受派单位做出的决定有异议时,向受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本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学校财务部门报告,但报告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
(七)对受派单位的重大经济活动,如重大经济决策、大额资金支付、对外投资、银行贷款、经济担保及其他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度。
(八)按期向学校财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八条受派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财经工作,对本单位的经济决策和财经行为独立承担经济责任。
(二)给委派会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委派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保障委派会计人员依法正确行使职权。
(三)加强委派会计人员的教育管理和日常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提出表彰建议;对认为不称职的,及时反馈意见,提出调整建议。
第四章管理和待遇
第九条委派会计人员原则上按科级干部管理使用,其具体岗位和人选由学校财务部门提出,经财经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由学校发文任用。
第十条委派会计人员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其组织、人事、工资等关系均保留在学校财务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其他会计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委派会计人员的办公经费由受派单位负担,奖福利费用由学校财务部门负担,且不得享受受派单位的奖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委派会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及其它业务管理工作;受派单位负责委派会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劳动纪律及日常管理和考勤工作。
第十二条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任职期限一般为3年,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五章考核和监督
第十三条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双重考核制度。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年度考核和业务考核,受派单位负责日常考核和考勤。考核结果记入会计人员人事和业务档案。
第十四条委派会计人员离任或交流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委派会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帮助受派单位加强管理,成效显著,或坚持原则,抵制违规违纪行为,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成绩突出的,由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委派会计人员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致使受派单位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财经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