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指标

合集下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通知-渝环发[2014]55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通知-渝环发[2014]55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通知(渝环发〔2014〕55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万盛经开区环保局: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 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民生实事,根据《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渝财建〔2014〕9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商市财政局同意,进一步下放权力和责任,决定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全过程管理。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全过程管理是指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将资金预算切块到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下同),明确各区县的目标任务,由区县环保局会同财政局对具体项目进行管理的方式。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市环保局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发布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申报通知。

区县环保局会同财政局组织项目业主选择已列入国家项目库的项目进行申报。

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中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请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相关证明材料等。

实施计划应满足以下条件:1.申报项目合规。

申报项目的内容和申请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符合国家和市级有关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的规定。

2.基础资料属实。

申报行政村(含行政村内各聚居点)的人口、环境状况等情况属实,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识别准确。

3.项目设置合理。

项目的处理规模、技术工艺合理。

为便于计价核量和统一管理,项目中涉及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和垃圾清运处理设备等原则上应选用标准设备,确需使用非标设备的,应提交相应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渝环发〔2016〕18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渝环发〔2016〕18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渝环发〔2016〕18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分局: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减轻小微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33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不需审批和备案)建设项目名录》(以下简称《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名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以下事项做好有关工作。

一、列入《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名录》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或备案手续,免于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出具《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通知书》(见附件)。

二、列入《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名录》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我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名录》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各分局负责环评和“三同时”管理,对其中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并且不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扰民事件的项目,可予以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渝环发〔2012〕《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名录(修订)》四、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7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渝环〔2020〕57号)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万盛经开区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89号)《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减缓疫情影响,助力复工复产,助推脱贫攻坚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结合重庆市实际,研究形成了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一、列入《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的项目,以及属于扶贫项目“两不愁三保障”中的饮水安全项目(仅包括总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的山坪塘、窖池等小型蓄水工程)、义务教育建设项目、基本医疗用房项目(仅包括20张床位以下的卫生院、所、站)、住房安全保障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以上项目均不免除业主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的项目,按相应要求执行排污许可制度。

二、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执行。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主动避让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宣传,主动指导、服务经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宣传告知,加强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反馈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7•【字号】渝府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2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2022年1月目录第一章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形势第一节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明显成效第二节生态环境保护仍然任重道远第三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迎来重要机遇第二章开启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建设新征程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主要目标第三章以碳达峰碳中和为总抓手引领绿色转型,推动高质量发展第一节构建清洁低碳能源体系第二节推动产业结构绿色转型第三节开展碳排放达峰行动第四节推动“一区两群”绿色发展第五节加快科技创新助力环保产业发展第四章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第一节构筑生态安全空间格局第二节保护重要生态系统第三节治理修复生态退化区域第四节保护生物多样性第五章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第一节改善水环境质量第二节提升大气环境质量第三节协同防治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第四节治理农业农村环境污染第五节管控噪声环境影响第六章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领域重大风险第一节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第二节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第三节防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风险第四节强化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第五节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领域社会稳定风险第七章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共建环境共保,加强区域联防联治第一节推动生态共建第二节深化污染共治第三节共推绿色发展第四节促进信息共享第五节加强与其他省市交流合作第八章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一节健全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体系第二节提高生态环境精准治理能力第三节提高生态环境科学治理能力第四节提高生态环境依法治理能力第五节健全生态环境治理市场机制第六节健全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第九章实施一批重大工程项目第十章健全规划实施机制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作出的重要指示要求,全面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切实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根据《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3.18•【字号】重府发[1997]40号•【施行日期】199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重府发〔1997〕40号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现将《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GJ14-1996),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如下表:┏━━━━┳━━━━━━━━━━━━━━━━━━━━━━━━━━━━━━┓┃区域类别┃适用地带┃┣━━━━╋━━━━━━━━━━━━━━━━━━━━━━━━━━━━━━┫┃一┃1.长江三峡(万县段)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巫峡景区、瞿塘景区、┃┃┃大宁河景区)┃┃┃2.南川金佛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3.缙云山──钓鱼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4.江津四面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5.巫溪红池坝风景名胜区┃┃┃6.梁平百里竹海风景名胜区┃┃┃7.万县青龙瀑布风景名胜区┃┃┃8.奉节天坑地缝风景名胜区┃┃类┃9.涪陵小溪风景名胜区┃┃┃10.武隆芙蓉江风景名胜区┃┃┃11.南川楠竹山风景名胜区┃┃┃12.涪陵武陵山森林公园┃┃┃13.武隆仙女山森林公园┃┃┃14.黔江小南海风景名胜区┃┃┃15.渝北流景风景名胜区┃┃┃16.大足石刻风景名胜区┃┃区┃17.南山──南泉风景名胜区┃┣━━━━╋━━━━━━━━━━━━━━━━━━━━━━━━━━━━━━┫┃二┃1.万县市(不含长江三峡“万县段”、红池坝、百里竹海、青龙瀑┃┃┃布、天坑地缝)所辖城镇和农村┃┃┃2.涪陵市(不含金佛山、小溪、芙蓉江、楠竹山、武陵山、仙女山┃┃┃)所辖城镇和农村┃┃┃3.黔江地区(不含小南海)所辖城镇和农村┃┃类┃4.渝中区、江北区、九龙坡区、万盛区、双桥区、巴南区、长寿县┃┃┃、綦江县、永川市、荣昌县、铜梁县、潼南县、璧山县所辖城镇┃┃┃和农村┃┃┃5.南岸区(不含南山-南泉),北碚区(不含缙云山),渝北区(┃┃┃不含统景),合川市(不含钓鱼城),江津市(不含四面山),┃┃┃大足县(不含大足石刻)所辖城镇和农村┃┃区┃6.沙坪坝区(不含特钢厂区)、大渡大(不含重钢厂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三┃1.大渡口区所辖重钢厂区┃┃类┃2.沙坪坝区所辖石井坡街道(含詹家溪街道一、二、三段,井口镇┃┃区┃长春沟社、姜家社)所辖范围┃┗━━━━┻━━━━━━━━━━━━━━━━━━━━━━━━━━━━━━┛二、各类区相应执行国家一、二、三级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部分地表水域功能类别的通知-渝环发[2009]110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部分地表水域功能类别的通知-渝环发[2009]110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部分地表水域功能类别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部分地表水域功能类别的通知(渝环发〔2009〕110号)万州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綦江县、璧山县环境保护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为适应我市水环境保护的新形势,本着“既满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需要、又有利于水环境保护”的原则,根据《重庆市地面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规定》(渝府发〔1998〕89号),结合有关区县环境状况和经济发展状况,我局对部分地表水域适用功能类别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结果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地表水域功能类别调整表二○○九年十月二十日附件:重庆市地表水域功能类别调整表河流名称水系流经区县水域范围适用功能类别苎溪河长江万州区全流域Ⅳ朝阳河(栋梁河)长江渝北区、江北区全流域Ⅴ一品河长江綦江县、巴南区一品抽水站上游Ⅲ一品抽水站下游Ⅴ花溪河长江巴南区南湖堤坎上游Ⅲ南湖堤坎下游Ⅴ大溪河长江九龙坡区全流域取消水域功能肖家河(双溪河)长江渝北区、江北区全流域取消水域功能朝阳溪长江渝北区、江北区全流域取消水域功能跳蹬河长江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沙坪坝区全流域取消水域功能苦溪河长江巴南区、南岸区雷家桥水库以上Ⅲ雷家桥水库以下取消水域功能盘溪河嘉陵江渝北区、江北区全流域取消水域功能梁滩河嘉陵江北碚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全流域Ⅴ璧北河嘉陵江璧山县、北碚区全流域Ⅳ——结束——。

万盛经开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2023年

万盛经开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2023年

万盛经开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2023年)(征求意见稿)实施“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是新时代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重要举措。

为全面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20〕11号)、《重庆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调整实施细则》(渝环函〔2022〕426号)和《重庆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工作实施方案》(市生态环境局便函〔2023〕68号)要求,结合万盛实际,以及“十四五”相关规划要求,按市生态环境局统一部署,采用市区联动方式,衔接最新“三区三线”成果,系统调整万盛经开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提升成果时效性和针对性,形成与万盛经开区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相适应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一、调整原则(一)坚持底线约束。

坚持以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为底线,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硬约束,严格禁止降低要求、弱化管控的调整。

(二)强化空间管控。

结合“十四五”环境管理目标和国土空间规划成果,优化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及一般生态空间、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生态环境管控要求,完善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的空间管控体系。

(三)突出分类准入。

以调整后的环境管控单元为单位,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等维度,优化调整全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强化刚性约束,突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针对性、有效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进一步提升,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环境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城乡人居环境更加优美,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更加巩固,资源型城市绿色转型发展取得新进展,城乡风貌大美格局构建完善,山清水秀美丽万盛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显著增强。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市政办〔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桂林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23—203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11日桂林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23—2030年)一、基础条件与形势分析(一)区域特征1.区位优势明显桂林位于南岭山系西南部、桂林—阳朔岩溶盆地北端中部,地处成渝经济区、中部经济试验区、泛珠三角经济区、泛北部湾经济区的交汇处,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中心城市,泛珠三角、西南、东盟三大经济圈的结合部,是沟通国内西南与华南沿海经济的桥梁,是泛珠江三角洲经济区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战略交汇的重要节点城市,是贯通国内与东盟的枢纽,拥有立体化、国际化的交通大动脉,铁路北接京广黄金线,南接黔桂、高昆动脉,贵广高铁、湘桂铁路贯通全境。

60余条国内外航线、7条水运航线、与泉南高速、包茂高速、桂林绕城高速等共同构成了桂林市连接国内外的立体化交通网络。

2.生态基底独特桂林生态资源禀赋突出,沿桂江与湘江两岸分布有典型岩溶石山与河流谷地、峰林平原,是世界岩溶峰林景观发育最完善的典型,山清、水秀、洞奇、石美,城在景中,景在城中,城景交融。

境内江河纵横、溪流遍布,漓江穿城而过,形成千峰环抱、山环水绕、奇峰倒影的独特景观,拥有国家5A级旅游景区4家、国家4A级旅游景区47家,“桂林山水甲天下”名扬海内外。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试行)解读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试行)解读

国家⽣态⽂明建设⽰范县、市指标(试⾏)解读强化顶层设计体现提档升级考虑区域差异——《国家⽣态⽂明建设⽰范县、市指标(试⾏)》解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态⽂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指导和推动各地以市、县为重点全⾯推进⽣态⽂明建设,2016年1⽉28⽇,环境保护部正式印发《国家⽣态⽂明建设⽰范县、市指标(试⾏)》(以下简称《指标》),打造区域⽣态⽂明建设“升级版”。

《指标》从⽣态空间、⽣态经济、⽣态环境、⽣态⽣活、⽣态制度、⽣态⽂化六个⽅⾯,分别设置38项(⽰范县)和35项(⽰范市)建设指标,是衡量⼀个地区是否达到国家⽣态⽂明建设⽰范县、市标准的依据。

《指标》体现了中央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新要求,尤其是⼗⼋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开放、共享的五⼤理念。

《指标》编制过程中,坚持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可达性和前瞻性原则,以国家⽣态县、市建设指标为基础,充分考虑了发展阶段和地区差异。

《指标》以促进形成绿⾊发展⽅式和绿⾊⽣活⽅式、改善⽣态环境质量为导向,内容侧重于优化国⼟空间开发格局、全⾯促进资源节约、加⼤⾃然⽣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度、加强⽣态⽂明制度建设等重点任务。

《指标》体现了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可达性和前瞻性⾃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全国⽣态环境保护纲要》提出⽣态省建设以来,环境保护部⼤⼒推动,各地积极响应,⽣态⽰范建设已经成为各地改善区域⽣态环境质量、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载体。

2007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态县、⽣态市、⽣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各地按照指标要求,积极开展创建,⽬前全国已有福建、浙江、等16个省(区、市)正在开展⽣态省建设,超过1000多个市、县、区⼤⼒开展⽣态市县建设。

114个地区取得⽣态市县的阶段性成果、获得命名,涌现了⼀批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先进典型。

随着⽣态⽂明建设⽇益深⼊和各地⼯作的深⼊开展,原有指标体系与⽬前⼯作现状已不太适应,不能完全有效指导各地⼯作深⼊开展,迫切需要按照中央关于⽣态⽂明建设的最新要求进⾏提档升级。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滩河流域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17〕48号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滩河流域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17〕48号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滩河流域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滩河流域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17〕48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园区管委会,有关单位:《梁滩河流域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22日梁滩河流域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方案2017年来,梁滩河北碚段污染出现反弹,加之上游来水难以达标,致使梁滩河北碚段水质1-4月连续超标,并被全市通报。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5〕69号)等文件要求,为彻底整治梁滩河流域的污染,特制定本方案,确保完成梁滩河流域污染综合整治任务。

一、整治目标(一)水质总体改善。

从即日起到2017年6月底,梁滩河水质总体改善,稳定达到Ⅴ类水质,确保全年水质满足水域功能要求。

(二)基础设施完善。

从即日起到2017年底,一是梁滩河流域沿线二三级污水管网要基本全覆盖;二是无法修建管网的区域要有临时措施处置后达标排放;三是长滩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主管网及时动工。

(三)污染源有效控制。

从即日起到2017年6月底,一是流域内生活污水经有效处理后排放;二是工业企业规范监管,严格执法;三是河道两侧畜禽养殖、垃圾等污染得到有效整治。

二、整治任务对梁滩河流域沿线工业企业、餐饮及居民小区等各类单位排污情况进行严格排查;查处未按照相关规定排污的单位;加强市政污水管网建设和维护,及时发现并修复管网漏损,减轻管网缺漏损造成的污染;强化梁滩河沿线环境巡查,清理沿岸垃圾堆放,取缔非法畜禽养殖。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2008)-渝府发[2008]1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2008)-渝府发[2008]1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2008)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8〕13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重府发〔1997〕40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一、为控制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坚持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保护文物古迹,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

三、主城区和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四、各类功能区分别执行相应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类功能区以外所设300m 宽的缓冲带,原则上按一类功能区对应的相关标准执行。

五、个别区域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及社会经济状况发生改变需作调整,属市划部分由市环保局负责调整,并报市政府备案;属区县(自治县)划部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重庆市生态环境行业(领域)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重庆市生态环境行业(领域)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重庆市生态环境行业(领域)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重庆市生态环境行业绩效指标与标准体系构建重庆市,作为中国西部的重要城市,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发展对于全国乃至全球的环境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府发[2018]2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7.02【实施日期】2018.07.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渝府发〔2018〕2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2日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为深入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实施生态空间用途管制,提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构建全市生态安全格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和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的通知》(环办生态〔2017〕48号)等规定,划定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

一、管控面积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管控面积2.04万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24.82%,在38个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均有分布。

二、基本格局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空间格局呈现为“四屏三带多点”。

“四屏”为大巴山、大娄山、华蓥山、武陵山四大山系,主要生态功能为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维护;“三带”为长江、嘉陵江、乌江三大水系,主要生态功能为水土保持;“多点”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级各类保护地。

三、主要类型和分布范围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域主要分布在渝东南、渝东北以及主城“四山”地区。

主要类型有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水土流失生态保护红线、石漠化生态保护红线等。

――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主要分布在垫江、梁平、忠县等区县,总管控面积为457.50平方公里,占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总面积的2.24%。

主要保护森林、湿地、河流生态系统以及保护物种栖息地,维护水源涵养功能,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水土流失治理。

2024年重庆市环境统计公报

2024年重庆市环境统计公报

2024年重庆市环境统计公报2024 年,重庆市在环境保护方面持续发力,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本公报旨在全面、准确地反映重庆市在这一年中的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情况。

一、环境质量状况(一)大气环境2024 年,重庆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全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_____天,较上一年度增加了_____天。

主要污染物 PM25 年均浓度为_____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了_____%;PM10 年均浓度为_____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了_____%。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等污染物浓度也均有所降低。

(二)水环境重庆市主要河流和湖泊的水质总体保持稳定。

长江、嘉陵江、乌江等干流水质均达到或优于国家规定的Ⅲ类标准。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 100%,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_____%。

在重点流域治理方面,通过实施一系列的水污染防治措施,部分支流水质得到明显改善。

(三)声环境重庆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为_____分贝,道路交通噪声平均值为_____分贝,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但在一些城市中心区域和交通要道,噪声污染问题仍需进一步关注和解决。

(四)土壤环境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未出现明显的土壤污染加重趋势。

但在一些工业集中区和农业生产区域,仍需加强土壤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

二、污染物排放情况(一)废气污染物排放工业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为_____吨,氮氧化物排放量为_____吨,烟(粉)尘排放量为_____吨。

其中,电力、钢铁、化工等重点行业的废气减排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部分中小企业的废气治理仍需加强。

(二)废水污染物排放工业废水排放量为_____万吨,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为_____吨,氨氮排放量为_____吨。

生活污水排放量持续增加,成为水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三)固体废物排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_____万吨,综合利用率为_____%。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的批复-渝府[2006]16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的批复-渝府[2006]16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的批复
正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的批复
(渝府〔2006〕162号)
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审批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的请示》(渝环文〔2006〕8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以下简称《生态功能区划》)。

二、《生态功能区划》是我市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综合决策的科学依据,对于科学指导产业结构调整,合理规划生产力布局,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保护等具有重要作用。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将其作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研究和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同时,要根据《生态功能区划》内容,研究当地的主要生态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三、市环保局要加强对《生态功能区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措施到位,取得实效。

四、《生态功能区划》由市环保局发布并组织实施。

五、《生态功能区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若需变动,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六年八月九日
——结束——。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大足府办发〔2021〕173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31日目录前言 3第一章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与形势 5第二章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17第三章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2第四章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增强生态系统稳定性 43第五章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以碳达峰碳中和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56第六章强化环境风险防控保障,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风险 69第七章深化生态文明制度改革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76第八章规划重点项目 87第九章保障措施 88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重点项目清单 91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储备项目清单 97前言“十四五”时期(2021—2025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是新时代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谱写高质量发展新篇章、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的关键时期,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的关系,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以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声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2019—2020年)》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声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2019—2020年)》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声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2019—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16•【字号】黔江府办发〔2019〕61号•【施行日期】2019.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噪声污染防治正文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声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2019—2020年)》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黔江区声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2019—2020年)》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16日黔江区声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2019—2020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渝委发〔2018〕28号)精神,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声环境限期达标规划编制工作的函》(渝环函〔2018〕1303号)和区委办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程补充清单的通知》(黔江委办〔2018〕95号)文件要求,为解决声环境质量达标问题,控制社会生活噪声、降低交通噪声、管制夜间建筑施工噪声,制定黔江区声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第一章总则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重要指示要求,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建”“治”“管”“改”,以控制社会生活噪声扰民、降低交通噪声强度、管制夜间建筑施工为重点,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噪声扰民问题,提升城市声环境管理和控制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宁静舒适的城市环境。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16•【字号】宝政办发〔2024〕24号•【施行日期】2024.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16日宝鸡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依据生态环境部2024年2月颁发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建设指标》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管理规程》等相关规定,按照《宝鸡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2022-2030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和全过程,市委市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更加有力,在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谋划和发展生态文明重大工程、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组织保障和统筹协调方面明显提升,形成先进文明的生态文化体系、集约节约的生态经济体系、和谐安全的生态安全体系、幸福健康的生态生活体系、高效完善的生态制度体系。

力争2024年底,建设指标达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建设指标》要求,2025年继续巩固提升,2026年达到申报要求。

二、主要任务与措施(一)完善生态文明制度,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1.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认真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按照《宝鸡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夯实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持续抓紧抓实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责任追究。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市发改委无锡市“十二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市发改委无锡市“十二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市发改委无锡市“十二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1•【字号】锡政办发[2011]267号•【施行日期】201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市发改委无锡市“十二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267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无锡市“十二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无锡市“十二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市环保局、市发改委2011年10月)无锡市“十二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是今后五年指导全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是我市坚持以人为本,创建“两型社会”,建设生态文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二五”期间的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先驱城市的决定》、《无锡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行动纲要》和“十二五”的战略构想实施,积极创新环保工作思路,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努力破解发展难题,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构建和谐宜人新无锡,发挥重要作用。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执行的主要情况(一)主要工作成效“十一五”期间,我市的环境保护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市”创建为抓手,以太湖(无锡)、蠡湖等水环境治理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方略,狠抓经济转型发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率先实施“河长制”、区域补偿、“四级管理”等环保工作机制体制创新,开展低碳城市、生态文明城市等创建实践活动,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环保事业的持续进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渝环发[2008]28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渝环发[2008]28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渝环发〔2008〕28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提高环境监测工作质量,我局组织制定了《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为环境管理提供数据信息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重庆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负责组织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及环境监测质量督查等工作。

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所需人员、经费、设备和实验室等条件,并建立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审核和检查制度。

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环境保护局协助市环保局开展本片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承担全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和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事务性工作;指导区县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质量保证工作;负责全市范围内环境监测人员技术培训、区县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检查、质控考核、比对、方法验证等工作的实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
市县指标(修订)》的通知
【法规类别】精神文明建设
【发文字号】渝环办[2017]34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7.08.23
【实施日期】2017.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指标(修订)》的通

渝环办[2017]342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万盛经开区环保局,两江新区环保分局:现将环保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指标(修订)》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最新指标要求,结合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原有指标的解释参照环保部2016年印发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试行)》(环生态〔2016〕4号),新增指标解释待环保部明确后下发。

特此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