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船舶光租合同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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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问题浅析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问题浅析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问题浅析陈宝姝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我国丰富的海洋资源与强大的航运业共同推动了我国船舶工业的迅猛发展,无论是整船建造业还是随船设备制造业都处于上升态势,也正是由于航海业的发展以及海上运输交易量的增加,多样的船舶交易模式应运而生,尤其是船舶融资租赁更是在传统的租赁形式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

本文意在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浅析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的一些问题,并希望借此有利于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实务操作。

一、与我国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相关的专门法律规定目前除了主要的基本法律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各个行业监管规定(例如:商务审批、外汇、海关、会计等)对船舶融资租赁交易进行一般性规定外,我国与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相关的专门法律规定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海商法》”)和《关于规范国内船舶融资租赁管理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08年4月10日颁布,厅水字[2008]1号,“《通知》”)。

1、《海商法》对船舶租赁的规定《海商法》明确规定了船舶租用合同条款,不仅是最早对船舶租赁作出规定的法律,也是最早对租赁作出的专门立法,从而使最初的传统船舶租赁交易得以在法律保护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

虽然《海商法》中提及的船舶租赁还不能简单地解释为“船舶的融资租赁”,但我们仍然认为该法对船舶租用合同的规定为今后的船舶租赁乃至融资租赁立法都起到了指引作用,船舶融资租赁业亦在此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

尽管在《海商法》出台多年后才颁布《合同法》,但《海商法》对船舶租用合同的规定已经前瞻性地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海商法》第六章开宗明义地规定:“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

”该条表明了船舶租用合同亦应遵循合同当事人自愿订立合同的原则。

《海商法》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两种形式的船舶租用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其中,定期租船合同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光船租赁合同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三大租船合同表格对比

三大租船合同表格对比
运费条款
1.运费率
2.整船包价
留置权
费用未结清,船方对货物有留置权
为得到所有租船费用包括共同海损分摊,可以对所有货物以及转租运费享有留置权
租船人和船长均无权招致或允许任何留置强加于本船
出租人的责任条款
不受《海牙规则》管辖,由双方协定
免责
绕航、罢工、战争、冰冻
提单
只有正面(简式提单、短式提单)
*转让前后的分类讨论
租金支付
按日历月计算;不足一个月,按日计算;如数、准时支付
双方约定按每日历月包干金额支付
迟延支付超过连续7日可撤船,延付金额按10%收息
保险
1.由承租人负责投保
2.署名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
3.由船舶所有人分配保险配额
停租
6停租事项;我国:不适航满24h
船舶灭失或失踪的情况下,租金从船舶灭失或最后一次受到船舶电讯之日起停付
适航但不包括配备船员和船上供应品;起租检验由船东负担
使用
1.不得任意改变船舶结构
2.如因强行法改进船舶,由承租人承担费用
3.对油轮产生的污染作出合理的财务安排
4.良好地维护保养船舶
租期
日、月、年/默示宽容期
合理超出最后期限可以接受
租船人指示条款
船长的双重身份;
1.不合理2.与合同无关
3.违反合同4.有关航行和船舶安全的指示无效
2.统一定期租船合同——巴尔的摩(Baltime),很少用
3.定期租船合同——中租1998(Sinotime1998)
标准光船租赁合同
A一般光船租赁
B通过抵押融资的新建船舶租赁
船舶说明
船名船籍或船旗船级
船舶吨位船舶动态
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和容积船速燃油消耗

船舶经营租赁合同详解

船舶经营租赁合同详解

船舶经营租赁合同详解什么是船舶经营租赁合同船舶经营租赁合同又称“船舶转移占有租赁合同”、“光租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或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法律性质上,船舶经营租赁合同是一种船舶租赁合同。

船舶经营租赁的标准合同格式中,较为突出的是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的标准船舶经营租赁合同。

BARECON有A、B两种格式,A格式用于一般的船舶经营租赁,B格式用于通过抵押融资的新建船舶的租赁。

A、B格式中均有船舶租购方面的规定,供当事人自由采用。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1、出租人交船的义务。

2、出租人的权利担保义务。

3、出租人不得抵押船舶的义务。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是收取租金。

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1、承租人照料船舶的义务。

2、承租人不得转租的义务。

3、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的主要权利是按照约定使用船舶。

承租人通过其自己雇佣或出租人提供的船长、船员直接或间接控制船舶。

请大家访问XX为您准备的租赁合同专题会有更多的收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的注意事项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房地产租赁合同经典样本柜台租赁合同模版融资租赁合同经典船舶经营租赁合同的特征与船舶程租合同相比,船舶经营租赁合同具有下面的特征:1、船舶经营租赁合同承租人租船的目的主要是经营船舶取得收益;而船舶程租合同的承租人租船的目的主要是完成一定的货物运输。

2、在船舶经营租赁下,承租人占有船舶;而程租下,船舶则由出租人占有。

3、在船舶经营租赁下,船用燃料、物料、给养等一般由承租人提供,承租人除交付租金外,还要承担船舶的全部航行费用;而在程租下,船用燃料、物料、给养等一般由出租人装备,承租人只支付租金。

4、在船舶经营租赁下,船长和船员一般由承租人雇用或租用;而在程租条件下,船长和船员均由出租人雇用。

5、船舶经营租赁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必须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而程租合同无须登记。

船舶经营租赁合同的内容船舶经营租赁合同通常订有以下条款:船舶说明条款,包括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等内容;交船与解约条款;租期条款;货物与航行区域条款;船舶的使用与保养条款;船舶的检查条款;租金支付条款;还船条款;船舶抵押条款;船舶保险条款;合同的转让与船舶转租条款;出租人和承租人权益的保护条款。

浅谈船舶融资租赁

浅谈船舶融资租赁

浅谈船舶融资租赁作者:薛正纲一、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特殊性1.1 融资租赁中的船舶船舶这一特殊的物,作为一切海商、海事活动的基础,而倍受关注。

有关船舶法律上的定义,各国均有不同,有的国家可能将船舶的范围定得宽一些,有的则可能窄一些,实际上要想对船舶这一概念从法律角度下一个统一定义,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因为这一概念总是受着客观条件的影响,各国的历史条件,航运发展水平,法律环境,等等因素的不同决定了各国对船舶定义的不同。

但总的来说,各国海商法中对船舶的定义中都包含了大型远洋运输船舶,这种船舶往往具有成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可能性,1当然,并不能排除某些从事近海或远洋运输的中型船舶成为融资租赁对象的可能性。

所以笔者在本文中对船舶采取一种比较模糊的概念处理方式,即把那些具用潜在融资租赁可能性的大、中型运输船舶作为研究的对象,以便于本文主旨的研究。

1.2 船舶融资租赁与船舶光租的区别由于我国于90年代初颁布《海商法》,其中并无调整融资租赁交易项下船舶关系的规定。

在经历了80年代的起步和短暂的发展之后,由于欠租以及相关法规不完善等因素,90年代初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发展进入低谷时期,大部分航运企业并未对融资租赁这一融资手段产生兴趣。

相反光租及租购交易却异常兴旺,而且其历史也由来已久,因此,在《海商法》第六章中专门规定了一节对船舶光租加以调整。

从形式上看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与船舶光租及租购交易有某些相似之处,然而笔者认为并不能将两种交易混为一谈。

首先,两类交易中,出租人的主体资格不同,在我国只有经金融管理部门或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许可经营的公司,才能从事融资租赁交易,所以船舶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有着法律上的限定性,而船舶光租及租购交易中的出租人则无此约束。

其次,船舶融资租赁交易往往涉及三方,出租人、承租人、船舶建造人或出卖人;而船舶光租及租购往往只涉及两方,出租人与承租人。

但最终将二者区分开来的,还是两种交易中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围绕船舶所有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

程租、期租、光租-湿租、干租的联系与区别

程租、期租、光租-湿租、干租的联系与区别

程租、期租、光租-湿租、干租的联系与区别一、定义程租业务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光租业务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

(以上三种租赁方式均针对船舶租赁,区别在于程租是完成一次航程的运输服务,期租是在承租期内提供水路运输服务,光租则只是出租“船壳”并不提供服务)干租业务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

湿租业务— 1 —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承租方负担的业务。

(以上两种租赁方式均针对飞机租赁,区别在于湿租不仅出租了飞机,还配备机组人员,其实质是提供航空运输服务,而干租仅仅出租了飞机。

)二、增值税税目&税率租赁方式税目税率光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3%干租程租水路运输服务9%期租湿租航空运输服务三、补充知识点: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按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2 —— 3 —。

2024年国际船舶租赁合同(光租)

2024年国际船舶租赁合同(光租)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国际船舶租赁合同(光租)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定义1.2 解释第二条租赁船舶的基本信息2.1 船舶类型2.2 船舶尺寸2.3 船舶注册地第三条租赁期限与起始日期3.1 租赁期限3.2 起始日期第四条租金支付4.1 租金金额4.2 租金支付方式4.3 租金支付时间表第五条租赁船舶的使用与维护5.1 使用范围5.2 维护责任第六条保险6.1 保险责任6.2 保险费用第七条违约责任7.1 违约行为7.2 违约责任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争议解决地点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变更9.3 合同终止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保密期限第十一条法律适用11.1 适用法律第十二条合同的附件12.1 附件内容第十三条通知与通信13.1 通知方式13.2 通知时限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附加协议14.2 第三方受益人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本合同中的“船舶”指的是由甲方所有,乙方租赁的,注册号为,类型为,总吨位为吨的船舶。

1.2 本合同中的“租赁期限”指的是从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的整个期间。

1.3 本合同中的“租金”指的是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的租赁费用。

1.4 本合同中的“光租”指的是乙方仅租赁船舶的航行使用权,而不包括船舶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

第二条租赁船舶的基本信息2.1 船舶类型:集装箱船2.2 船舶尺寸:长米,宽米,深米2.3 船舶注册地:中国某港口第三条租赁期限与起始日期3.1 租赁期限为个月,自2024年月日起至2024年月日止。

3.2 起始日期为2024年月日。

第四条租金支付4.1 租金金额为美元整。

4.2 租金支付方式为每工作日支付一次,每次支付租金的%。

4.3 租金支付时间表见附件一。

第五条租赁船舶的使用与维护5.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租赁船舶,并确保船舶的安全和适航性。

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合同架构与风险防范

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合同架构与风险防范

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合同架构与风险防范第一篇: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合同架构与风险防范简析: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合同架构与风险防范摘要: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合同关系,将不属于传统融资租赁合同范围,但在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抵押合同与保险合同也纳入研究视野,从而完整地展现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合同架构。

在此基础上分析船舶融资租赁交易所面临的特殊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与立法建议。

一、船舶融资租赁对航运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航运业是一个资本密集型产业,投资额巨大,投资回报期长,回报率不稳定,经营风险较高。

因此,资本投入一直是制约航运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自20世纪60年代起,远洋运输企业开始普遍从商业银行获取抵押贷款,以此来解决购置船只的资金问题。

但是在20世纪80年代,《巴塞尔协议》出台,银行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同时由于第三世界债务危机以及20世纪80年代后期的不动产危机,银行的资产质量严重恶化。

在这种环境下,银行业只能限制风险资产的数量,增加其盈利性。

因此很多银行全部或部分退出航运这一风险权数极高的行业,导致了大量的资金缺口。

航运业亟需寻求新的资金来源,并创造新的融资技术。

新的融资手段包括出口信贷、融资租赁、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等。

其中融资租赁这种方式,由于融资期限长、成本低、现金流量大等特点,在航运融资中逐渐被广泛采用。

融资租赁始于20世纪50年代,以融物的方式实现融资的目的,是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互相渗透、结合并扩张的产物,是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相结合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

融资租赁在国外被充分运用于船舶的融资,跨国融资租赁已成为发达国家对外输出资本,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解决外汇资金短缺的重要途径,对发展中国家船队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是一个航运大国,我国外贸进出口货物的80%以上是通过航运完成的。

目前中国船队面临船舶老化问题,需要更新船舶、调整船队结构,这无疑需要巨额资金的支持。

但是自1981年起,国务院决定,对航运企业由原来的计划拨款改为企业贷款。

三种租船合同的比较

三种租船合同的比较

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也叫航次租赁或程租,是指出租人提供船舶,在约定的港口之间,运送合同约定的货物,进行一个航次或数个航次的租船方式。

船舶的经营及经营费用均由船东自己负责,只向租船人收取定额的运费。

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可以是整船,也可以是部分舱位。

租期为一个或几个连续航次的租船合同。

其性质是货物运输合同。

出租人虽然出租船舶,但仍保有对船舶的控制,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并组织营运。

承租人租用船舶的目的是运输货物。

航次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点:①合同规定除装卸费由某方负担外,船舶的全部开支由出租人负责。

②运费按船舶实际装载货物吨数计算,或者拟定一个包干运费。

③合同定有装卸期限和延滞、速遣条款。

实际装卸时期超过期限,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滞期费;装卸提前完成,则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速遣费。

④关于出租人运输货物责任,大多数租船合同采用目前国际通行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又称《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规定。

航次租船合同有各种标准格式,通常采用的有波罗的海和国际航运协会制定的“金康”合同和北美粮谷租船合同等。

定期租船合同出租人将船舶提供给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数月至数年不等)内按照约定的用途,由承租人控制船舶的经营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有以下特点:①合同规定出租人提供适合约定用途的船舶,适当地配备船员和装备船舶,并在租期内维持船舶的适航状态;承租人负责船舶经营,既可以将船舶用于承运自己或他人的货物,也可以经营租船业务或用之于其他业务。

船长应在合同范围内按承租人的指示运行船舶,但在航行安全方面,仍应接受出租人的命令。

②承租人负责支付燃料费和港口费,出租人负责支付船员工资和给养、船舶的折旧费、修理费和保险费。

③租金按舱容或按载重吨计算,每月或每半月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一次。

④承租人运送第三方货物时,出租人和承租人通常都被视为提单上所载货物的承运人。

定期租船合同有各种标准格式,使用比较多的有纽约产品交易所于1913年制订的定期租船合同和波罗的海和国际航运协会于1939年制订的波尔的姆租船合同。

船舶抵押权与光船租赁权的规定

船舶抵押权与光船租赁权的规定

船舶抵押权与光船租赁权的规定对于船舶抵押权与光-船租赁权的规定,我们⼤多数是⽐较陌⽣的,这个是⽐较少见的,在平时的⽣活中,船舶抵押是属于船舶抵押权⼈对于抵押⼈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光-船租赁权是转让财产使⽤、收益的权利,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船舶抵押权的规定定义⼀:船舶抵押权,是指船舶抵押权⼈对于抵押⼈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不履⾏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抵押贷款是⼀种普遍采⽤的船舶融资⽅式。

定义⼆:船舶抵押权,是指债权⼈对于债务⼈或第三⼈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债务⼈不履⾏债务时,可以采取法定措施,从船舶的变价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抵押权的标的物是船舶,包括旧船和正在建造中的船舶(在建船)。

正在建造中的船舶由于还不完全具备船舶的功能,因此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船舶。

尽管如此,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海商法还是规定,在正在建造中的船舶上也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这种规定对船舶建造融资很有帮助。

海商法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和抵押⼈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

关于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效⼒,国际上存在登记对抗制与登记⽣效制之分。

登记⽣效主义认为抵押权未经登记就⽆效,登记对抗主义则认为未经登记的抵押对抵押⼈和抵押权⼈双⽅仍然有效,只是其效⼒不能对抗第三⽅。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属于登记对抗主义。

同⼀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同⽇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顺序受偿。

光-船租赁权的规定光-船租赁权是转让财产使⽤、收益的权利,属于民法上租赁权的范畴。

要研究光-船租赁权的法律性质,就要⾸先厘清租赁权的定性。

光-船租赁⼜称为“过户租赁”,是指船舶出租⼈向承租⼈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占有、使⽤和营运,并向出租⼈⽀付租⾦的⼀种租船⽅式。

光-船租赁权是承租⼈依据光-船租赁合同享有的占有、使⽤和营运船舶的权利,是⼀种财产租赁权,因其标的物为船舶,具有⼀定的特殊性,本符合动产的定义,但实践中往往将其作为不动产来处理,所以光-船租赁权⼜不同于民法上⼀般的租赁权。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传统船舶租赁合同异同的探讨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传统船舶租赁合同异同的探讨

第12卷 第2期 中 国 水 运 Vol.12 No.2 2012年 2月 China Water Transport February 2012收稿日期:2012-01-03作者简介:李海泉,大连远洋运输公司。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传统船舶租赁合同异同的探讨李海泉(大连远洋运输公司,辽宁 大连 116000)摘 要:文中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入手,列举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传统的船舶租赁合同(船舶期租合同、船舶光租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包运合同、舱位出租合同)的不同之处,以期能对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船舶;融资租赁;法律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2)02-0039-02随着世界和我国的船队迅速发展和船舶的吨位越来越大,特别是受世界金融危机和我国采取稳健的财政政策的影响,船公司靠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来发展船队,越来越困难,船舶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船舶融资方式,以其独有的优势,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随着改革开放,企业现代化体制改革,给航运的大发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船舶融资租赁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

然而,船舶融资租赁在我国起步较晚,相关立法还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船舶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融资租赁相关法律不断完善,船舶融资租赁业务会得到快速的发展。

船舶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船舶,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它主要涉及出租方、承租方和船东三方当事人,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构成。

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要求和选择,与船东订立购买船舶合同,同时支付购船款,与承租方订立船舶租赁合同,将购买的船舶出租给承租方使用,租期不得低于两年。

在租赁期间,由承租方按合同规定,分期向出租方交付租金。

租赁船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对该船舶享有使用权。

租赁期满时,船舶可由承租方按合同规定留购、续租或退回出租方。

浅谈船舶融资租赁合同

浅谈船舶融资租赁合同
船舶买卖合同订立的最初 目的就难以实现, 而且缺乏意义, 营的船舶因海事请求被扣押 , 如果承租 此时船舶买卖合同应被解除或默示解除条件成就而 自动失 效; 反之, 如果船舶买卖合同不成立、 无效或解除, 则船舶租 赁合同实现的手段或方式就消灭了, 因为船舶融资租赁合 同的承租 人是按照承租 人的要求而选择船舶和船舶卖方 的。所以, 如果船舶买卖合同不成立、 无效或解除, 那么船 人不提供担保以放船, 那么出租人只有 提供担保或丧失船舶的所有权( 因为船 舶将被法院强制拍卖) 出租 人就成了 , 事实上的责任人, 船舶所有权受到船舶 优先权的限制。而按照《 合同法》 的规
有权即归于承租人。虽然该条关于光船租购的规定看起来 ”
似乎类似于对船舶融资租赁合 常是按如下程序来完成的: 1 由船舶 () 承租人与船舶出卖人就买卖船舶的合 同条件进行洽谈达成一致意见;2船 ()
舶承租 人向船舶融 资租赁机构提出融 资租赁 申请并签订融资性船舶租赁合
优先权, 即海事请求人就某些特定的请
求, 向船舶所有 人、 光船租赁人、 船舶
借贷合同具有相似的特征, 回避国家关于企业间不得借贷 的法律规定, 达到既为承租人解决资金、 又为承租人牟取高
于贷款利息的高额租金利润的 目的, 而订立船舶融资租赁 合同。这种做法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 目的, 按照法律 规定应属无效。
外, 还必须具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各国的法律成果与国际惯例, 。 结合我国 舶承租人, 也必须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2各方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 实 . 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主要 是因为欺诈引起的, 而且往往是承租方欺诈居多 。由于船
担保 。保障出租 人的财产所有权是各
类融资租赁合同面临的共 同问题 , 但在

中国海商法下,程租,期租,光租船东责任的比较

中国海商法下,程租,期租,光租船东责任的比较

上海海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中国海商法下,程租,期租,光租船东责任比较院系 *************专业年级 *************学生姓名 *********学号*************指导教师 **********二○一四年一月中国海商法下,程租,期租,光租船东责任比较摘要:文章以中国海商法为基础,从租船合同确立的各个步骤系统的分析比较了程租、期租和光租下船东的责任和义务。

关键词:中国海商法;租船;船东责任租船运输,又称租船,是海洋运输的一种方式,是指租船人向船东租赁船舶用于货物运输的一种方式。

租船运输适用于大宗货物运输,有关航线和港口、运输货物的种类以及航行的时间等,都按照承租人的要求,由船舶所有人确认。

租船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确定。

定期租船又称期租船,是指由船舶所有人按照租船合同的约定,将一艘特定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交给承租人使用的租船。

这种租船方式不以完成航次数为依据,而以约定使用的一段时间为限。

在这个期限内,承租人可以利用船舶的运载能力来安排运输货物;也可以用以从事班轮运输,以补充暂时的运力不足;还可以以航次租船方式承揽第三者的货物,以取得运费收入。

当然,承租人还可以在租期内将船舶转租,以谋取租金差额的收益。

关于租期的长短,完全由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根据实际需要洽商而定。

定程租船,又称程租船,是海洋运输的一种方式,是指租船人向船东租赁船舶按租船合同规定的航程进行货物运输。

这是一种以航程为基础的租船方式,船舶所有人按双方事先议定的运价与条件向租船人提供船舶全部或部分仓位,在指定的港口之间进行一个或多个航次运输,以完成指定货物运输业务。

光船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定期限,但船舶所有人提供的是空船,承租人要自己任命船长、配备船员,负责船员的给养和船舶(经营管理所需的一切费用)。

也就是说,船舶所有人在租期内除了收取租金外,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因此,一些不愿经营船舶运输业务,或者缺乏经营管理船舶经验的船的所有人也可将自己的船舶以光船租船的方式出租,虽然这样的利润不高,但船舶所有人可以取得固定的租金收入。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船舶光租合同的比较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船舶光租合同的比较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船舶光租合同的比较1、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对于融资租赁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37条是这样定义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这一定义揭示了三层意思:第一,租赁物是按承租人的要求由出租人专门准备的,完全不同于传统租赁那样出租人一般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准备好,而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尚未准备好,在签订合同之后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指定的租赁物。

第二,租赁物是出租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正是融资租赁合同“租赁”之所在。

第三,承租人指定租赁物并使用的对价是支付租金。

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属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即以船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合同。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船舶融资租赁交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当然是后者最重要的体现,但在船舶融资租赁交易整个过程中还会涉及到其他合同如:船舶买卖合同,以及第三方如:出卖人。

而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主体只有出租人与承租人,出卖人仅属双方约定事项,而非合同主体。

2、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特定性由于船舶融资租赁这一交易行为的主要作有就是为承租方融资,因此各国法律对合同中出租人的资格多有限制性的规定。

在我国,则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2000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由央行根据该《办法》审批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其性质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拥有央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而对于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2000年8月央行办公厅在“关于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的复函”中,答复:鉴于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由外经贸部负责审批和监督,其主体资格问题,建议由外经贸部回复。

所以,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是经外经贸审批,依《中外合资企业法》设立,虽不是金融机构,也没有央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但仍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对我国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立法的几点建议

对我国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立法的几点建议

对我国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立法的几点建议作者:李倬琼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01期[摘要]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的立法还不完善,在航运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

笔者在分析我国目前船舶融资租赁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应从三个方面对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立法加以完善。

[关键词]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立法在我国,船舶融资租赁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规定也较为零散。

1995年,《民用航空法》出台,对飞机的融资租赁做出了规定。

在此之前,一直没有有关融资租赁的直接立法。

1992年的《海商法》尽管对光船租赁的有关问题做了规定,但并没有针对船舶融资租赁做出专门的规定。

直到在1999年颁布施行的《合同法》中,才增设了专门一章,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则做出了一般性规定,表明了我国在融资租赁立法上的进步。

然而,就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而言,其涉及许多问题是《合同法》无法解决的。

对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研究还远未发展为公认而完整的理论体系。

在实践中,船舶融资租赁交易又经常出现变形,呈现与船舶租购或单纯借贷等交易方式区别模糊化的趋势。

这都使得对船舶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的研究更具有难度,同时也更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我国目前船舶融资租赁立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现有关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立法现状主要可归纳为:1.在《合同法》设有专门一章,将一般融资租赁合同作为独立有名合同做出了规定。

尽管《合同法》的规定对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也具有指导意义,但是这些规定因不涉及海商海事领域特有的法律关系,因此,无法解决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所存在的特殊问题,比如船舶优先权问题、船舶留置权问题、船舶登记问题等。

2.以《海商法》为代表的海商海事立法中,没有任何关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

在实践中,由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有很多类似之处,于是,在解决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一些法律问题时,较多地参照了《海商法》中关于光船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

3.在现有的《船舶登记条例》中,未对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做出规定。

2024版船舶租赁合同(光租)

2024版船舶租赁合同(光租)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船舶租赁合同(光租)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定义1.2 解释第二条船舶的描述2.1 船舶类型2.2 船舶规格2.3 船舶注册信息第三条租赁期限3.1 租赁开始日期3.2 租赁结束日期第四条租金4.1 租金金额4.2 租金支付方式4.3 租金支付期限第五条租赁用途5.1 租赁船舶的用途5.2 租赁船舶的禁止用途第六条船舶的维护与保养6.1 船舶维护保养的责任6.2 船舶维护保养的标准第七条船舶保险7.1 保险责任7.2 保险费用第八条船舶的使用限制8.1 船舶使用区域8.2 船舶使用条件第九条违约责任9.1 违约行为9.2 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争议解决地点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1.1 合同变更的条件11.2 合同解除的条件第十二条合同的继承与转让12.1 合同继承的条件12.2 合同转让的条件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3.1 合同生效的条件13.2 合同终止的条件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附加条款14.2 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定义为本合同所述,“船舶”指的是由甲方所有,乙方租赁的,型号为____,船旗为____,MMSI号为____的船舶。

1.2 解释为本合同所述,“光租”指的是乙方仅租赁船舶的壳体,而不包括船舶的机器和设备。

为本合同所述,“甲方”指的是____,即船舶的所有者。

为本合同所述,“乙方”指的是____,即租赁船舶的一方。

为本合同所述,“租赁期限”指的是从租赁开始日期至租赁结束日期的整个期间。

为本合同所述,“租金”指的是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方式。

为本合同所述,“租赁用途”指的是乙方使用船舶的目的。

为本合同所述,“船舶的维护与保养”指的是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对船舶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

为本合同所述,“船舶保险”指的是为船舶投保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碰撞责任保险、全损险等。

光船融资租赁合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合同(船舶专用)

光船融资租赁合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合同(船舶专用)

光船融资租赁合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合同(船舶专用)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承租人: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鉴于:出租人、承租人双方为实现融资租赁之目的,由出租人向承租人选定的船舶建造方(以下简称“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船舶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为融资租赁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性质1.1 本合同性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章所指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船舶(包括船壳、机器、设备、仪器和属具,以下统称“租赁船舶”)的完全自主选定,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船舶并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承租使用租赁船舶并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第二条租赁船舶2.1 本合同所称租赁船舶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完全自主选定,与出卖人在年月日签署的《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买卖合同》(合同编号:详见附件八)项下船舶。

租赁船舶具体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租赁船舶详单》。

第三条租赁船舶的购买、交付与登记3.1 承租人以使用租赁船舶为目的, 向出租人以光船租赁的方式承租租赁船舶;出租人仅根据承租人的上述目的,依据承租人对租赁船舶及出卖人的选择,于年月日与出卖人签订《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买卖合同》,向其购买租赁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提供出租人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文件及担保函,并承诺按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3.2 租赁船舶的购买价款为《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船舶购买价款,即总金额元整人民币(小写:)。

此金额仅为概算成本,实际成本以出租人最终实际支付总额为准,包括向出卖人所支付的船舶购买价款及双方一致同意计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如果实际成本超过《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买卖合同》约定的船舶购买价款,出租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租赁利率及租金支付方式相应调整租金。

程租、期租、光租,湿租、干租的联系与区别

程租、期租、光租,湿租、干租的联系与区别

程租、期租、光租,湿租、干租这些都是远洋运输的分类术语。

期租业务: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光租业务: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湿租”、程租”、光租”业务有什么区别:前后两者在课税对象性质有差别,湿租和程租本质上是提供劳务,而光租则是让渡资产使用权以下是航空运输分类术语干租业务: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湿租业务: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负担的业务程租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程租船:以一个航次为期限,按货物重量或体积支付运费,由船东控制船舶的运输方式。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程租: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期租: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租给他人使用,随租期内船舶由承租人支配,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责的业务光租: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湿租: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随租期限内听候承租方调谴,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承租方负担的业务。

浅析光船租赁与光船租赁合同

浅析光船租赁与光船租赁合同

浅析光船租赁与光船租赁合同【摘要】:光船租赁源远流长,但真正迅猛发展却是近几十年的事。

当今海运业中的光船租赁已经普及,并从单一的租赁形式发展到融资租购形式。

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担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光船租赁在19世纪已经存在并获得发展,20世纪初形成较为完整的法理概念。

【关键词】:合同法;光船租赁;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一、光船租赁的概念和特征所谓光船租赁,顾名思义,是指船舶出租人根据合同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营运方式。

根据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光船租赁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 在光船租赁形式下,须转移船舶的使用权。

与普通的财产租赁一样,光船租赁的目的是承租人获得对租赁船舶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承租人的这种租赁权的法律特征类似于用益物权。

为此,现代法律基于社会公正的要求,侧重于保护在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地位的承租人。

2. 租赁物必须是特定船舶。

所谓特定船舶,是指当事人订立租赁合同时所约定的船舶。

该船舶既是出租人应该交付的对象,也是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时所应返还的客体。

非经双方约定,不得以替代船舶来履行义务。

3. 光船租赁是双务和有偿的行为。

光船租赁和普通财产租赁一样,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

出租人应该将符合约定用途的船舶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从而在经济上形成一种对价关系,由此体现出互负义务、等价有偿的特征。

4. 光船租赁具有期限性。

光船租赁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我国《合同法》第214条对财产租赁的最大期限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最长不得超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租赁期限从续订之日起也不得超过20年。

光船租赁作为财产租赁的一种,自然也应遵循合同法的这一原则性规定。

从上述几个方面来看,光船租赁完全符合财产租赁的特征。

租船种类和合同协议书

租船种类和合同协议书

租船种类和合同协议书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租船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租船种类和合同协议书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租船运输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物流方式。

租船运输可以根据租船合同的类型和内容,分为光租船和营运租船两种类型。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两种类型的租船合同以及合同协议书的基本内容。

一、光租船合同光租船合同,又称船舶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将其船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光租船合同中,船舶出租人负责船舶的管理和维护,承租人负责船舶的运营和使用。

1. 合同条款(1)船舶描述:包括船舶的名称、类型、吨位、建造年份等信息。

(2)租期:明确租船的开始和结束日期,以及租金的支付期限。

(3)租金:根据船舶的类型、租期和市场行情,约定租金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4)船舶管理:船舶出租人负责船舶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5)保险: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共同购买船舶保险,保障船舶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6)违约责任: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营运租船合同营运租船合同,又称带操作的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将其船舶及操作人员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营运租船合同中,船舶出租人负责船舶的管理、维护和操作,承租人负责船舶的运输任务。

1. 合同条款(1)船舶描述:包括船舶的名称、类型、吨位、建造年份等信息。

(2)租期:明确租船的开始和结束日期,以及租金的支付期限。

(3)租金:根据船舶的类型、租期、运输任务和市场行情,约定租金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4)船舶管理及操作:船舶出租人负责船舶的管理、维护和操作,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和运营能力。

(5)运输任务: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运输任务,确保货物安全、准时到达目的地。

(6)保险: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共同购买船舶保险,保障船舶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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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船舶光租合同的比较
1、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对于融资租赁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37条是这样定义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这一定义揭示了三层意思:第一,租赁物是按承租人的要求由出租人专门准备的,完全不同于传统租赁那样出租人一般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准备好,而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尚未准备好,在签订合同之后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指定的租赁物。

第二,租赁物是出租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正是融资租赁合同“租赁”之所在。

第三,承租人指定租赁物并使用的对价是支付租金。

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属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即以船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合同。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船舶融资租赁交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当然是后者最重要的体现,但在船舶融资租赁交易整个过程中还会涉及到其他合同如:船舶买卖合同,以及第三方如:出卖人。

而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主体只有出租人与承租人,出卖人仅属双方约定事项,而非合同主体。

2、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特定性
由于船舶融资租赁这一交易行为的主要作有就是为承租方融资,因此各国法律对合同中出租人的资格多有限制性的规定。

在我国,则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2000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由央行根据该《办法》审批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其性质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拥有央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而对于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2000年8月央行办公厅在“关于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的复函”中,答复:鉴于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由外经贸部负责审批和监督,其主体资格问题,建议由外经贸部回复。

所以,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是经外经贸审批,依《中外合资企业法》设立,虽不是金融机构,也没有央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但仍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由此可以看出,有资格与承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的两类融资租赁公司都必须经审批才能设立,所以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具有其特定性。

而各国法律对于船舶光租采合同自由主义原则,无论是从合同双方,还是从合同的条款,都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虽然在光租合同中添加租购条款,使光租合同具有融资的性能,但并不涉及合同主体的特定性问题,而正体现了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

任何拥有船舶所有权的公司,都有可能成为光租合同中的出租人,但并不是任何公司都有资格成为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主体的不适格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

两类合同在主体上的差异性是明显的。

3、两类合同中出租人承担义务不同
在光船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一般是船舶的所有人,了解航运市场,他与承租人之间是一种租赁关系,据我国《海商法》第146条的规定,出租人在交船时,应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包括船体、船机和设备在各方面适合于约定的用途。

对交船时船舶存在的潜在缺陷,应负责弥补,但以承租人在一定时间内发现为限。

而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船舶是由承租人基于自己的技能进行选择,由出租人向第三方购买,出租人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前并不预先拥有船舶,甚至可能对船舶以及航运业一无所知,所以,出租人按承租人的指示完成约定的义务之后,并不负有光船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所负的上述义务,我国《合同法》第244条是这样规定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当然,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出租人有协助的义务(《合同法》第240条)。

从本质上来看,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之所以不必承担船舶的瑕疵担保义务,原因在于出租人对于承租人而言,起到的最为重要的作用是融资,只不过是以融物的方式表现出来。

出租人不关心船舶的使用权,甚至不关心船舶本身,他所关心的只是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债权的实现,即租金的收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留船舶的所有权完全成为担保其债权实现的一种手段,出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在于投资并收回合理的利润,其租金构成一般为本金、筹资成本、加利润,出租人的义务则是筹措资金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指定的船舶,承担巨大的资金压力和融资风险,在这样的情况下再让出租人承担由承租人选定船舶的瑕疵担保义务,将是极为不公平的。

而在光船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只是一种传统的财产租赁关系,出租人让渡船舶的使用权以收取租金,租金只是让渡使用权的对价,出租人必然关心船舶的使用权,以求租金有一个合理的市场价位,既能使自己得利,又能使承租方接受。

既然是以船舶使用权作为收取租金的基础,那么出租人当然负有船舶瑕疵的担保义务。

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光船租购合同的比较
作为光船租赁合同一种特殊形式的光船租购合同,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也存在本质上的差别。

我国《海商法》第154条明确规定:“订有租购条款的光船租赁合同,承租人按照约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购费时,船舶所有权即归于出租人。

”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光船租购合同有分期付款买卖的性质,承租人有船舶所有权的期待权。

而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并不享有该项权利,至于船舶期末的归属仅是出于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并不当然的在期末取得船舶的所有权,而且在一些国家(如美国),出于税收角度考虑,并不承认定有期末所有权归属承租人条款的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而认其为买卖合同。

从承租人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方式来看,在租购交易中,只涉及一个合同,两方当事人,承租人按照约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购费时,船舶所有权即归于出租人;而在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之前或当时,出租人并不拥有承租人所选择的船舶的所有权,而是在合同签订之后向第三方购买,以取得船舶的所有权,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再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笔者认为,不能将期末船舶的归属看作是判定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一个要素,而只能将其作为一个选择性的要件来看待。

在某些定有期末船舶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所有权的取得固然是承租人的主要目的之一。

但不能就此以偏盖全,而认为所有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唯一目的就是取得船舶所有权,对很多承租人而言,选择船舶融资租赁合同,
一是可以自由选择自己所满意的船舶,尤其是特种船或新船,二是可以免受巨大的资金压力,将租期定的长一些,这样能使分期等额支付的租金被接受,而且避免了船价波动,以及租金汇兑的风险,三是可以间接享受到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税收抵免。

由于较长的租期,船舶在期末的残值其实并不为承租方看重,而且随着各国对船舶安全性的重视,船舶强制报废规定的出台,老龄船的优势已今不如昔,所以承租人所看重的只是船舶在一定期间的使用权,即通过融资租赁这一融资手段来得到自己选择和满意的船舶的使用权,这正是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二字的含义所在。

最能体现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这一手段来获得船舶使用权的,便是回租合同,亦称售后回租,是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

简单说来就是,船公司首先将船舶卖于融资租赁公司,然后再租回使用,整个交易过程,只需一个融资租赁合同即可,很明显,交易过程中的卖方与承租人合二为一,出租方不必再与另外的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

在回租合同中,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融资中介的功能表现的更为突出,船公司将船舶售与融资租赁公司,首先盘活了企业的流动资金,使经营更为顺畅,而后又将船舶租回,使其航运业务未受任何影响。

而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船公司分期等额支付的租金,不仅可收回融资成本,还可获得可观的利润。

这时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合同)完全成为船公司资本运营的工具。

从更深一层的意义上来说,通过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这一债权手段,船舶所有权的地位被弱化了。

总之,笔者认为,对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既要从其融资的实质区别于具有传统财产租赁性质船舶光租合同,又要避免以偏盖全将其归为光租合同特殊形式的租购合同,而忽视其租赁意义所在。

只有从融资、融物两方面去把握,才能对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这一海商合同有更深刻的理解。

在实践当中,从主体上区分两类合同,虽非百分百的准确,但仍不失为一种简单易行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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