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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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防卫过当的界定

论防卫过当的界定

论文摘要:新《刑法》第20条在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的同时,也规定了对防卫过当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刑法并没有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及“重大损害”做出界定,造成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防卫过当行为的偏差,也引起了罪与非罪的争议。

本文首先对防卫过当文字表述方面所存在的明显逻辑矛盾问题作出了一定的分析,及其言词模糊给司法实践所带来的操作困难。

其次本文对防卫过当的表现形式做出了分析,防卫人是否对防卫行为的结果有所预见性,是否可以避免过当行为的发生,如何认定防卫人的行为是过失行为,主观上亦不存在罪过。

对实施防卫应采取但实施防卫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必须有不法行为的发生;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必须是为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正当防卫;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但对暴力犯罪实施防卫,不受限度的限制。

防卫必要限度的具体标准应从不法侵害程度;防卫所保护的权益性质;不法侵害的缓急;不法侵害的客观环境条件等方面来考察。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法律权利,必须正确使用,否则有可能致防卫人员刑事责任。

但在对实施暴力犯罪的情况防卫,应当不负刑事责任。

最后对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认定作出了详细的判断及分析,以及如何对防卫过当的行为进行处罚作出了结论。

关键词:防卫过当重大损害界定正当防卫,是对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实施侵害的行为采取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制止性的损害行为。

所谓防卫过当,是指采取的制止性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侵害人的重大损害的行为。

“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以制止不法行为的状态为限度,不法侵害状态已处于结束状态,危险状态已消除。

如:某人持刀行劫,被劫人自卫反抗,将行劫人打翻并夺下其所持刀具,刺伤行劫人,行劫人的不法侵害已被制止,不法侵害状态和危险已处于结束,制止行为的损害到此为止,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论防卫过当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论防卫过当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 又是构 己从一个合法者转 变成了一个表面看似合法 的侵 害者。既 成 重大损害 ”既是 正 当防卫限度条件 的基本要 求 ,
然 防卫过 当应 当负刑事责任 ,那么负刑事责任就说 明该人 成 防卫过 当的关键所在 ,明显 超过必要限度 ” 造成重 大 “ 是“
的防卫过 当行 为构成了犯罪 ,构成犯罪则符合 我国的犯罪 构成 四要件 。
2 1年第 3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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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市 公安 管 理 干部 学院 学报 Junlf un zo o c o ee o ra oG a ghuP leC l g i l
总第 8 期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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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防卫过 当在 司法实践 中的认定
高蕴嶙
内容摘要 :防卫过 当是指正 当防卫行为 明显超 过必要 限度 并且 造成重大损 害的情形 , 防卫过 当行为 构成 了
卫行为是否过当的标准 , 也只有在造成 了不应有 的“ 重大损 害” 才可以认定 为“ 明显超过必 要限度” 也才能认定为 防卫 , 过当, 即便是 “ 明显超 过 了必 要 限度 ” 没有造 成 “ 大损 但 重
害 ” , 不 能 认 定 为 防 卫 过 当 。 明 显 超 过必 要 限 度 ” “ 的 也 “ 和 造
防卫过 当的犯罪构成要件
( ) 一 防卫过 当的客体要件 防卫 过 当的客体 要件 ,乃 是指原 不 法侵 害者 的人 身 权利 .包括 原不 法侵 害者 依法受 到刑 法保 护 的健 康权 和 生命 权 。刑法是 理性且 公正 的 , 因此 , 任何 人 的合法 权益 都应 当受 到刑法 的保 护 ,我们 在强 化保 护防卫 人 的合法 权益 时 , 不能不 顾不 法侵 害者 应有 的合法 权益 , 决 否则 刑 法将 失去 其应有 的客 观性 和公正 性 , 要说 明 的是 , 需 防卫

浅论防卫过当和防卫不适时的界限——以量的防卫过当为中心

浅论防卫过当和防卫不适时的界限——以量的防卫过当为中心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接着第二款规定了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德日刑法理论将防卫过当分为质的防卫过当与量的防卫过当两种情形,前者是指在不法侵害过程中实施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后者是指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实施的防卫行为。

根据我国通说,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仅为质的防卫过当,而认为所谓“量的防卫过当”属于防卫不适时,不属于防卫过当。

从司法实践来看,虽然一般也会对事后防卫从轻处罚,但同样是在一个行为过程中,防卫行为如果发生在不法侵害过程中“应当减免处罚”,而发生在不法侵害过程外,则只能“酌情从轻处罚”,是否妥当?事实上,我国已有少数学者对此提出质疑,承认量的防卫过当。

①鉴于我国刑法规定和德日刑法颇为接近,而德日刑法理论在这方面探讨得十分深入,故本文试通过对二者的借鉴,立足我国实际作粗浅探讨。

一、德日刑法对防卫过当的讨论(一)德国关于防卫过当的讨论1.防卫过当免除处罚的根据德国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人因慌乱、恐惧或惊吓而超越正当防卫的界限的,不处罚。

在这项规定中,究竟防卫过当是被作为责任阻却事由还是排除刑罚事由,曾经一度引发争议,但最终基本达成共识,将其作为责任阻却事由来讨论。

②对于责任阻却的原因,德国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的理论:第一种观点认为是责任的减轻或微弱的情绪冲动,即在不法侵害中,防卫者因心理慌乱、恐惧、惊吓,难以按照法的期待严格控制防卫的限度,由此阻却罪责。

③浅论防卫过当和防卫不适时的界限——以量的防卫过当为中心齐钦梁国武**齐钦,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梁国武,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①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04页;付立庆:《“情节较轻”的认定应不考虑法定从宽情节》,载《法学杂志》2014年第10期。

②参见[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犯罪原理的基础构造》,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58页。

防卫过当产生的法律后果(3篇)

防卫过当产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现实生活中,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权益,人们在遇到不法侵害时往往会采取防卫行为。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防卫行为可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就是所谓的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不仅会给受害者带来伤害,也会给实施防卫行为的人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围绕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

二、防卫过当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 定义防卫过当,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2. 构成要件(1)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这是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不法侵害,就不存在防卫过当。

(2)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

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针对第三人。

(3)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

所谓必要限度,是指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

(4)防卫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即防卫行为虽然超出了必要限度,但所造成的损害仍然是不应有的。

三、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来说,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1)防卫过当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防卫过当行为造成一般后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防卫过当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防卫过当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赔偿损失。

防卫过当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赔礼道歉。

防卫过当行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

(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防卫过当行为给他人名誉造成损害的,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 行政责任防卫过当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具体包括:(1)警告、罚款。

(2)行政拘留。

(3)吊销许可证。

四、防卫过当的认定及处理1. 认定防卫过当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不法侵害的性质、程度、紧迫程度。

浅析防卫过当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浅析防卫过当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浅析防卫过当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引言防卫过当是刑事辩护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涉及到人身权利的保障和法律限制的平衡。

防卫过当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范围内,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防卫人的行为可能构成过错或犯罪,对于其后果负有法律责任。

防卫过当问题,在实践中频繁出现,既需要刑事法律规则的明确界定,也需要合理的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

本文将对防卫过当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思考,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有更为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和特征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性质上属于正当防卫,但是其手段或者结果却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给被防卫人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后果,从而导致防卫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防卫过当的特征主要包括:(1)正当性:防卫过当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防卫人的防卫行为不能超越武力攻击的事实及其危险性和紧急情况。

(2)必要性:防卫人行使自卫权应当具有必要性,即必须采取有限度的、精确的、及时的手段进行防卫,不能超出正当自卫的必要限度。

(3)过度性:防卫过当的行为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行为限度,防卫人的行为过于过度,力度过大,造成了不应有的后果。

二、防卫过当的认定原则1. 是否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行动刑法第20条规定的“紧急防卫”中明确规定,紧急情况下的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判断防卫是否合法,首先要看是否处于紧急情况下。

2. 是否超出合理必要限度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不能超过当时攻击或者其他侵害的危险程度及其临界值,不能超过攻击行为的程度和结果的风险,不能超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判断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要考虑到双方人数、力量、武器情况等条件,以及被攻击人的行为是否激怒了防卫人。

3. 是否曾经受到危险威胁被攻击人对攻击者进行防卫时,需要考虑攻击行为对自己、他人以及社会全局的危害作用,而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合理必要限度,则需要看防卫人是否曾经受到危险威胁。

3. 防卫过当刑事责任的认定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应当依据以下几个原则进行认定:(1)与被保护的利益大小和危险严重程度有关如果被保护的利益极为重要,而攻击方实施的是极其危险的暴力行为,则相应需要采取更为严厉的防卫行为。

论防卫过当---优秀毕业论文参考文献可复制黏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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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防卫过当重庆大学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学生姓名:***指导教师:陈忠林教授专业学位:法律硕士(法学)重庆大学法学院二O一一年五月Theory of Undue DefenseA Thesis Submitted to Chongqing University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of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ProfessionByWang XingguangSupervised by Professor Chen Zhonglin Profession: Juris MasterCollege of law of Chongqing University,Chongqing, ChinaMay, 2011摘要正当防卫是公民实现自卫和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是各国刑法中所规定的一种重要的私人救济权利。

但公民在行使该权利时往往会因为夹带个人感情色彩或者迫于当时的紧急情况等而运用不当。

正因如此,各国刑事立法中在规定正当防卫制度的同时也对其规定了必要的限制条件,当公民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该限度时便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在如何正确掌握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问题上,理论界对该问题的意见纷繁复杂,司法界对此的认定也是莫衷一是。

基于此,本文先以时间为纬线,从防卫过当的历史演进出发,深入分析防卫过当制度存在的根据和其合理性的理论基础,在分析新、旧两部刑法关于该制度的有关规定后提出了防卫过当的概念和特征,并从防卫权的防卫限度入手,浅析了防卫过当的性质和表现形式后,着重探讨了防卫过当的前提和限度两个条件,并剖析了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

最后,本文对防卫过当的定罪问题和量刑问题进行了阐释,希望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本文分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防卫过当概述。

在本部分,笔者在结合逻辑研究方法的基础上,主要运用历史演进的方法,考察了古今中外刑法典中关于防卫过当的有关规定,揭示了其演变规律,说明了不论在我国还是在外国,防卫过当制度的出现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粗糙到细腻的日趋完善的过程。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论文摘要:正当防卫是公民保护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确的运用,可以有效而及时的制止和预防犯罪。

如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而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

而现实中,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如何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进行比较准确的界定就成了当务之急。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1、正当防卫成立的起因条件,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2、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对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正当防卫;3、正当防卫成立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4、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5、正当防卫成立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的本质是较轻的社会危害性。

防卫过当的构成,包括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具有如下特征:1、防卫过当的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通常为生命权和健康权;2、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3、防卫过当是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4、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是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界限正当防卫是公民保护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确的运用,可以有效而及时的制止和预防犯罪。

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也必须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排除和制止社会危害性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而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

因此,人们在进行这种正当防卫的同时又存在着承担一定刑事责任的风险,这就存在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问题,而现实中,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一直是争论的焦点,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什么是防卫过当

什么是防卫过当

什么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在许多国家的刑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

它是指当一个人在自卫或阻止他人犯罪的行为中,使用的力度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导致了对袭击者造成严重伤害或甚至死亡的情况。

防卫过当的概念涉及到人权、法律正义和道义等各个方面的考量。

在法律层面上,它是为了保护攻击者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的暴力应用,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公正。

首先,我们可以从法律的角度来讨论什么是防卫过当。

通常,根据法律的规定,一个人在自卫时可以使用的力量是有限度的,并且必须在合理的限度内进行。

防卫过当的情况出现时,攻击者受到了不必要的伤害,甚至导致其死亡,这就超过了自卫的合理范围。

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对于防卫过当的定义和处理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刑法中,一般会有对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正当防卫是指在合法的防卫行为中合理使用的防卫力量,不会被视为犯罪行为。

然而,一旦超过了合理的界限,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防卫过当的标准通常是根据具体情况来评估,包括被攻击者所受到的威胁程度、使用的武器类型以及造成的伤害程度等。

防卫过当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和适用标准。

比如,在美国,自卫权被视为基本权利之一,但是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和法律规定。

美国法律将正当防卫分为“强行入侵式自卫”和“非强行入侵式自卫”两种情况,并对其界限和适用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

而在其他国家,对于防卫过当的界定可能更为严格或者宽松。

除了法律的角度,我们还可以从伦理和道德的角度来思考防卫过当。

在防卫的过程中,当一个人处于生命威胁之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安全,可能会出于本能地使用任何可用的手段。

然而,当力量超过合理限度时,就会引发道德和伦理的问题。

对于防卫过当的道德评判,可以从自卫的目的和手段来考量。

自卫的目的是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一种正当的行为。

然而,如果使用了过度的暴力,导致了攻击者的严重伤害或死亡,就可能违背了伦理和道德的原则。

论防卫过当的罪过

论防卫过当的罪过

害罪 , 条文虽然未 明确规 定其罪过形式 , 而从 其立法精 神分析 、 应为过失罪过 。如苏联刑法第 15条 、 条 的规定和朝鲜刑法 0 1 1 1
第 16 、2 1 条 12条 的规 定 。 第 四种 情况是 以分则 规范单 独将 防卫 过 当规定 为故 意犯
二、 防卫过 当中存在直接故 意的罪过 形式
CANGS ANG

论 2 当的
董 朋春 摘 要 刑法的 防卫过 当将 防卫行 为规定为 :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根据 主客观相 一致 的原则 , “ ” 防卫过 当只有具备犯罪构成要件 , 负刑事责任。 才 法律用 简洁 的语 言或直接或 间接地规定 了防卫过 当成 立的客观方面 , 主体要件 以及处 罚原则 , 却唯独对 防卫过 当成立 的犯罪主观方面只字不提 。 对于 防卫过 当的罪过形式, 目前在理论 界存在着诸 多的 争议。我们认为 防卫过 当的主观 罪过形 式主要包括 间接故意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 当不法侵害人对 防卫人实施连续 但 侵害 的场合应 当包括直接 故意这 一罪过形式。 关键词 防卫过 当 间接 故意 直接故意 过失
1 . 从理论 角度论述防卫过 当中存在 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 有些学者认为 :直接故意排 除于防卫 过当主观罪过形式之 “ 罪。例如 阿尔 巴尼亚刑法典第 13条规定 : 因超过 正当防卫的 外 ,其主要理 由是防卫的动机 和 目的与犯罪的动机和 目的不能 1 “ 范围, 而故意重伤他人身体 的, 处三年以下监禁 。”J 判 【 l 同时存在于一个人的头脑 中。 这是一种误解。 虽然直接故意的防 2我 国刑法学界 的理论分歧 。 . 卫过 当行为人明知 自己的行为会 明显超过必要 限度造成重 大损 我国刑法对防卫过 当的罪过形式并未作 出规定 ,刑 法学界 害 , 希望 这种结果 发生 , 仍 但这种行 为的犯罪性不 能否定其 防卫 众说纷纭 , 莫衷一是 。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 性, 殊不知进攻也是一种防御 。 实际上防卫过 当本身就有行 为的 ( ) 忽大意 的过失说 。 1疏 认为防卫过 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 疏 防卫性和犯罪性 , 二者并非互 相矛盾 , 防卫性体现在制止不法侵 忽大意 的过失 。例如 ,防卫过当 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疏忽 大意的 害上 , “ 犯罪性则体 现在 明知行 为过当而希望其 发生 。”1 [ 6 显而易 过失 ” 具体表现 在: 。 防卫者在对不法侵 害行为实行正 当防卫时 , 当预见 自己的行为可能会 超过正 当防卫 的必要 限度 ,造成不 式不排除直接故 意的可能性 ,并且防卫过 当主观上表现为直接 应有 的危害 , 防卫者 由于疏忽大 意却没 预见到 , 而 以致超 出了必 故意的情况仅存 在于不法侵害人对防卫人实施 了连续侵害 的案 要 限度 , 造成 了不应有 的危害[ 2 1 。 例 中。 之所 以造成这种误解 , 由于对“ 是 直接故 意” 防卫 目的” 和“ () 2故意说 。 认为不法侵害行为在任f, g 隋况下都是故 意的行 的理解 有偏差造成 的。 为。正 当防卫人为了合 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 的不法侵害所采取 从 理论 角度分析考察行 为人在 实施 犯罪行为时主观上是否 的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行 为也是故意 的。 防卫过 当, 是防卫 出于直接故 意 , 关键要 看 : 1行 为人 是否认识 到了危害社会 的 ()

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一、概述防卫过当,作为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其罪过形式一直是刑法学界争论的焦点。

防卫过当,顾名思义,是指在防卫过程中,由于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从而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这种损害,既可能表现为对不法侵害者的身体健康造成过度伤害,也可能表现为对不法侵害者的财产权益造成过度损害。

在探讨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防卫过当并非一种独立的罪名,而是对防卫行为的一种法律评价。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直接关系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以及刑事责任的承担。

正确认定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从刑法理论上讲,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故意防卫过当,是指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仍然实施该行为。

而过失防卫过当,则是指行为人在应当预见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最终造成损害。

在实践中,由于防卫过当的认定涉及到对防卫行为的必要性、限度以及损害结果的综合判断,对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的认定往往存在一定的难度。

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既要充分考虑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又要防止对防卫行为的过度宽容,从而确保对防卫过当行为的准确认定和合理处罚。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正确理解和把握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实现刑法的公正与效率。

1. 防卫过当的概念定义防卫过当,是指在法定防卫范围内,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在刑法理论中,防卫过当被视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其特殊性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无犯罪故意,而是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但由于行为过当,导致了不应有的严重后果。

防卫过当发生在正当防卫的情境下。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防卫过当辩论赛模板

防卫过当辩论赛模板

防卫过当辩论赛模板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第一审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法庭为其辩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开庭前,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以及起诉书;特别是通过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对本案的总观点是:辩护人对控方指控的案件事实不持异议。

但根据本案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的行为是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不过其防卫行为超过了一定限度而转化为了防卫过当犯罪,因此,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对于其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对于指控xx为本案的主犯,因控方没有足够的被告人李阳和王君德共谋犯罪的事实证据,辩护人认为该指控也不能成立。

相关事实和理由如下:一、xx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首先,起因条件-一必须有不法侵害发生。

本案中被害人用右手的灰刀砍破了xx的额部,致使被告人倒地,可以证明被害人正在对被告人进行不法侵害。

其次,时间条件--不法行为正在进行。

xx挥刺被害人时,正是被害人对xx的踢打行为的进行之时。

再次,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可以断定,被害人正是对xx实施了不法侵害的人。

第四,主观条件--即防卫意图。

由于xx注意到被害人对被告人的殴打行为正在进行,认识到不法侵害的存在及其危害,出于保护被告人和自己的目的,从宾馆洗漱台上捡了一根木方上前将被害人左手的刀子打掉在地上,被害人举起右手中的灰刀砍向xx,并致其倒地且额部受伤,鲜血流进了xx的眼睛,致其视线模糊,而被害人并没有停止对xx的人身攻击,不断对其进行踢打,意欲再次用手中的灰刀砍向xx。

此时xx 在惊慌中捡到被害人掉落的刀子,情急之下,出于防卫的目的,便不断挥动刀子想吓退被害人,防止自己继续遭受伤害。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
, , ,
以 准 确 界 定致 使 罪与非 罪 不 明 的困惑
带有 暴 力 性 破 坏 性 的 形 成 防 卫 紧 迫 感 的侵 害 这 类 侵 害往 往
, ,
会 给 客 体造 成 严 重 的 损 害

正 气 笔 者 认 为有 必 要 对 此 问题 进 行 系 统研 究



( 二 )正 当 防 卫 成 立 的 时 间 条 件
论 正 当防卫 与 防卫 过 当 的 界 定

杨恒 建
杨圆圆
财产 和 其 他权利 权 利 免 受 正 在 进 行 的不 法 侵 害 而 对 实施 不 法

分 割 所 采 取 的 必 要 的防 卫 行 为

防 卫 过 当是 指在 实 行 正 当防 卫 过 程 中 违 反 正 当 防 卫 的 限 度 条件 明 显 超 过 必 要 限 度 给不 法 侵 害人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因 而









































社 会 的 发 展 职 务 犯 罪 的 科 技 化 知 识 化 倾 向 日益 明 显 这 就 需 要 办 案 干 警 具 备 较 高 的 综 合 素 质 和 多方 面 的综 合 知 识 为 初 查 工 作 提 供 人 才 保 障 首 先 办 案人 员 应 具 备 高 度 的 政 治 责 任 感 有 同 职 务 犯 罪 作 斗 争 的信 心 和 勇气 有 从 事 反 腐 败 工 作 的坚 强 决 心 和 奉 献 意 识 其 次 办 案 人 员 应 具 备 扎 实 的 法 律只 是 功 底 在 办 案 实 践 中不 断 丰 富对 法 律 理 论 的理 解 并有 意 识 的加 强知 识 储备 积 极 拓 宽知 识 面 有 效 提 高 知 识 层 次 对 财 务 金 融 汁算 机 以 及 涉 案 行 业 的 业 务 知 识 都要 有 所射猎 再 次 办案 人 员 应 注 重 培 养 察微 析 疑 的 习 惯 提 高 线索 分 析 评 估 甄 别 的 水 平 培 养 缜 密 思 考 的 能 力 提 高 制 定 周 密 计 划 的水 平 培 养 敏 锐 的 侦 查 意 识 掌 握 定 的 谋略 思 想 提 高 驾 驭 复 杂 局 面 和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力 争 成 为检 察职 务犯 罪 侦 查 工 作 需 要 的专 家 型 复 合

防卫过当法律后果(3篇)

防卫过当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防卫过当是指在合法防卫的前提下,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防卫行为超越了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文旨在探讨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防卫过当的法律特征1. 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2)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4)防卫目的: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

(5)防卫手段:采取必要手段制止不法侵害。

2. 防卫过当的法律特征(1)防卫行为超越了必要限度。

(2)防卫行为造成重大损害。

(3)防卫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1)承担刑事责任:防卫过当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防卫过当者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民事责任(1)承担民事责任:防卫过当者可能因防卫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而承担民事责任。

(2)减轻或免除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防卫过当者在防卫过程中,因正当防卫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1)承担行政责任:防卫过当者可能因防卫行为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而承担行政责任。

(2)减轻或免除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防卫过当者在防卫过程中,因正当防卫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1. 必要限度原则防卫行为是否超越必要限度,是判断防卫过当的关键。

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相当,足以制止不法侵害。

2. 重大损害标准防卫行为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者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3. 因果关系认定防卫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指防卫行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

五、防卫过当的辩护与证明1. 防卫过当的辩护(1)证明防卫行为未超越必要限度。

论防卫过当(一)

论防卫过当(一)

论防卫过当(一)论文摘要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是两个既有本质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概念.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具有防卫意识;4.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1.不法侵害的存在;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所实施的防卫;3.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防卫行为;4.防卫须出于防卫的认识与防卫的目的;5.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

对正当与过当的准确判定关系到行为人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

这就要求我们对防卫过当的标准及判定的方法进行了解。

防卫过当的性:1.主观罪过性.2.损害扩大性.3.刑事违法性.4.客体不定性.5.罪名多样性本文具体分析了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认为他不可能由过失构成.而只能表现为故意.且只能是间接故意.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防卫意识间接故意修订后的刑法对正当防卫问题作了较大修改,放宽了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其中防卫过当问题改动最大。

本文试就正当防卫制度中的防卫过当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与构成要件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是一般原则,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是例外。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那么防卫过当则是当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合法权利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中,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即是防卫过当。

1]那么防卫过当构成的条件是什么呢?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应该是相辅相承的,因为没有正当防卫也就无所谓防卫过当。

(完整word版)浅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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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浅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题目专业学习中心姓名学号指导教师月日正当防卫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渊源于我国宪法,它的行使有其特有的条件,更有必要的限度要求,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一直是正当防卫制度的核心问题,几乎司法实务中每个正当防卫案件都要涉及必要限度之判断.构建和完善正当防卫防卫限度评判体系,不仅仅是个重要的刑法理论问题,更将对司法实践本身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防卫过当作为正当防卫制度中一个不可或缺的课题,历来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和重视.特别是对限度条件的理解,更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相区别的关键所在。

对防卫过当进行准确界定,有助于实践部门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由于1997年刑法扩大了正当防卫的范围,许多依照1979年刑法属于防卫过当的案件按照1997年刑法应作为正当防卫来处理.所以,深入探讨防卫过当相关问题更显必要。

故本文紧密结合我国新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法律规定,分析了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与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然后对相对防卫权与无限防卫权的界限进行了分析比较,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规定的具体对策.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不法侵害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的条件 (4)(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4)(二)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4)二、防卫过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5)(一)防卫过当的概念 (5)(二)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 (5)三、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分析 (5)(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辩证关系分析 (5)(二)相对防卫权实施的必要限度分析 (6)(三)无限防卫权实施强度控制分析 (6)四、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界限的完善对策 (7)(一)对德国的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司法借鉴 (7)(二)深入考察不法侵害的强度与缓急 (8)(三)细化对防卫过当规定的司法解释 (8)五、结语 (8)参考文献 (10)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的条件(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围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016年】浅析防卫过当【刑法论文】

【2016年】浅析防卫过当【刑法论文】

刑法论文-浅析防卫过当摘要: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防卫过当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它符合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即犯罪构成的几个要件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防卫过当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客体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护的生命劝和健康权,主观方面是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持放任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

《刑法》第20条没有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作出界定,造成在法学界对如何界定防卫过当提出了许多观点,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学界又对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关系提出了新的观点,最后关于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也是鼓励公民,勇于同不法侵害者作斗争,对维护社会秩序具有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防卫过当正当防卫防卫行为刑法Abstract: Defends has considered refers to the defense behavior obviously to surpass the essential limit to create the significant harm to have to take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but defends has considered one kind of slight criminality, it conforms to the crime constitution general principle, namely the crime constitution several important documents main body, the object, the subjective aspect and the objective aspect, have defended when the main body is the single citizen which has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ability, the object illegally violates human's personalrights, namely illegally violates the human to receive the criminal law protection the life to urge legally with the healthy power, the subjective aspect is defends the human to when the result holds the laissez faire careless too self-confident manner, The objective aspect was defends the behavior obviously to surpass stopped the illegal violation behavior to have the limit, and has created the significant harm. "Criminal law" 20th obviously has not surpassed essential limit "to" to make the limits, how creates to limits in the legal science has defended when proposed many viewpoints, along with society's progress, the legal science to have defended when proposed with the justifiable defense relations the new viewpoint, finally about has defended works as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defends has worked as the constitution crime, must undertake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but should reduce or avoid the punishment, this also encourages the citizen, dares to wage the struggle with the illegal violation, to maintains the social order to have the positive function.Key word: Defends has worked as Justifiable defense Defense behavior Criminal law一、防卫过当的概念所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1]。

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80法治论坛FA ZHI LUNT TAN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1997年的刑法中防卫过当的范围缩小了,而正当防卫的范围扩大了,特别是增加了无限防卫权,当中可以看出,我国有关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的理论和立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继承和吸收了国内和国外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正当防卫的理论体系。

我国对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没有法律的规定,也没有司法解释,学理的解释很大程度上不能适用于司法实践中导致该问题的混乱,这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但在学术界就有几种观点:(1)防卫过当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2)防卫过当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不能是直接故意。

这是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

(3)防卫过当只能是间接故意,因为现行刑法规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

(4)防卫过当只能是过失,不存在故意。

(5)防卫过当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防卫过当前提的厘定防卫过当行为的前提是正当防卫行为,没有正当防卫就没有防卫过当的概念。

1、防卫意识必要说防卫意识必要说是行为无价值论的理论归结,结果无价值是指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危险)所作的否定评价;行为无价值是指对于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的样态所作的否定评价。

也就是说,行为无价值即行为“恶”,结果无价值即结果“恶”。

立足于规范的违反,行为无价值论的学者一般采取防卫意识必要说,按照行为无价值论的观点,违法的本质在于规范违反,其实体在于试图违反规范的意思。

只有对自己的行为作为正当防卫被允许这一许可性的认识才是主观的正当化要素。

如果不果。

我国法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明显”的意思是既包括客观方面的内容,也包括主观方面的内容。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包括以下含义:在客观上,防卫行为已经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了重大损害,常人可以清楚认识到防卫行为已经过当。

2“必要限度”应当界定为防卫行为保持其自身合法性的防卫强度。

论假想防卫过当

论假想防卫过当

论假想防卫过当一、概述假想防卫过当,作为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涉及到防卫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复杂关系。

它指的是在防卫过程中,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以为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合法的,但实际上却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这种行为虽然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对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限度的误判,导致了防卫行为的过当。

假想防卫过当的存在,既体现了刑法对于防卫行为的鼓励,也体现了对于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严格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判断假想防卫过当,以及如何妥善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一直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假想防卫过当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标准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这一问题有更深入的理解和研究。

同时,也将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假想防卫过当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和处理方式,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1. 假想防卫过当的定义与背景。

假想防卫过当,是一个在法律领域,特别是刑法中经常被讨论的概念。

它指的是当行为人误以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从而进行了防卫行为,但实际上并不存在这样的侵害,或者即便存在,但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简而言之,这是一种基于错误认知而采取的过度防卫行为。

这一概念的产生,与现实生活中复杂多变的情况紧密相关。

人们往往在面对紧急情况时,由于紧张、恐惧或其他心理因素,难以准确判断实际情况,从而导致防卫行为的失当。

假想防卫过当便是这种心理状态下的一种常见结果。

它既是法律对个体自卫权的认可,也是对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维护。

与此同时,如何准确界定“假想”与“过当”的界限,以及如何平衡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一直是法律界和学者们关注的焦点。

对假想防卫过当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化我们对刑法理论的理解,也对指导司法实践、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 阐述假想防卫过当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

假想防卫过当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性。

防卫过当的实务认定与反思

防卫过当的实务认定与反思

防卫过当的实务认定与反思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进行防卫是一种本能的反应。

然而,防卫行为应当在合理的限度内,一旦超过这个限度,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在法律实务中的认定并非易事,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这不仅涉及到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还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和公民权利的保障。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防卫过当。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这里面包含了两个关键要素:一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二是“造成重大损害”。

那么,如何判断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呢?这需要综合考虑多种情况。

例如,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如果侵害行为只是轻微的推搡或者言语威胁,而防卫者却采取了严重暴力手段进行回击,那么就很可能被认定为超过必要限度。

再比如,侵害行为的持续时间和紧迫性也会影响判断。

如果侵害已经结束或者暂时停止,而防卫者在此时仍继续进行激烈的防卫,也容易被视为超过必要限度。

同时,“造成重大损害”也是认定防卫过当的重要条件之一。

一般来说,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但这并不是绝对的,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

比如,在某些特殊环境下,即使没有造成重伤或者死亡,但对不法侵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也可能被认定为重大损害。

在实务中,防卫过当的认定存在一些难点和争议。

一方面,对于“必要限度”的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不同的法官、检察官可能会因为个人的经验、价值观等因素而对同一案件中的防卫行为有不同的看法。

另一方面,案件的具体情况往往十分复杂,需要对各种细节进行仔细的审查和分析,这增加了认定的难度。

为了更准确地认定防卫过当,司法机关通常会遵循一些原则和方法。

比如,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遵循“比例原则”,即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与不法侵害所可能造成的损害大致相当。

同时,会充分考虑防卫者在当时的情境下的心理状态和认知能力,避免过于苛刻地要求防卫者做出完全理性的判断。

浅论防卫过当

浅论防卫过当
果 。具体 而言就 是 , 防卫 过程 中 , 在 如果 防卫人 采取 的手段超 过 了必要 限度 造成 了不 应有 的损 害, 防卫行 为就 由法 律所允许 的 、 护的合法行 保 为 f 当 防卫 )转 变 成 了法 律要 惩 罚 的犯 罪行 正 , 为( 防卫过 当) 转化 论 ” 刑法 学界 长期 占据 。“ 在 着统 治地位 , 立 法 、 对 司法 产 生 了重 大 影 响 , 以
‘ 防卫过当’ 渗 见江苏省高等学校 “ 。” 两课 ” 统 编教材 , 苏州大学出版社 20 年版《 03 法律基础》 P 6)防卫过当果真是由正 当防卫转化而来的 24 吗? 刑法学常识告诉我们 , 防卫是一个过程 , 其 性质取决于防卫行为与防卫结果同一性基础上 的统 一 。( 见陈 兴 良著 , 参 中国人 民大学 出版 社 18 年版 《 97 正当防卫论} 20 23 从逻辑上 P 2— 2)
作 为一 种犯罪 行为 ,防卫过 当必然 具有社 会危害性。 但从防卫的整个过程来看 。 防卫人毕 竟 以制止正在 进行 的不法侵 害为 目的 ,因此 防
至于现行《 刑法》 2 条第 2 第 0 款也将 防卫过当 表 述为 “ 当 防卫 明显超过 必要 限度 造成 重大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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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海 安 职 业 教 育 中 心 ・周 克 富
为了鼓励公 民 同违 法 、 犯罪行 为作 斗争 , 刑 法 设立 了正 当防卫 制度 。 如果 面对不法侵 害 , 但 我 们采取 的防卫行 为 明显 超过 了必 要 限度 造成 重 大损害 , 则构成 了防卫过 当 , 由此会 面 临刑罚 的惩 罚 。因此 , 习一些 防卫 过 当的相关知识 , 学 害 ,那就 意味着该行 为 已经 超越 了法律允 许 的 限度 , 防卫 过 当而 不可能是 正 当防卫 。因此 , 是 防卫 过程不能 由正 当防卫开始 ,以防卫 过 当结 束 。 此我们 可 以肯定 地说 , 据 防卫过 当形成之 前 并无正 当防卫 的存 在 ,转化论 ”无论是 理论上 “ 还 是实践 上均是 站不住脚 的 。 笔者认 为 ,正 当防卫 与防卫过 当是一 对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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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防卫过当刘付广燕(26)艺术系广告1班摘要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防卫过当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它符合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即犯罪构成的几个要件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防卫过当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客体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护的生命劝和健康权,主观方面是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持放任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

关键词:防卫过当责任案例分析正当防卫一、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防卫过当的概念包括二层含义,其一,防卫过当必须是以正当防卫为前提,不是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而是进行假想防卫、防卫挑拔、防卫不适时、防卫第三者,就构不成防卫过当。

第二层含义是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二、防卫过当犯罪构成的要件是:(一)防卫过当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中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的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说,防卫过当所构成的犯罪中,有已满16周岁的和已满14周岁的犯罪主体,但防卫过当的主体一般是已满16周岁的人,因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由于认识能力的限制,一般不可能正确判断防卫过当这种犯罪行为的性质。

(二)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是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防卫过当是一种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因此,同其他犯罪一样,要求防卫人在主观上具有罪过。

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界说法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 疏忽大意过失说。

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 全面过失说。

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不能是故意。

3. 过失与间接故意说。

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只有直接故意不能成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4. 过失与故意说。

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任何种类的过失与故意。

5.故意说。

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都是故意犯罪,因为防卫过当是故意造成的损害。

(三)防卫过当的客体,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护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在这里不法侵害人具有双重身份,即是防卫对象,又是犯罪对象,中国法律支持对不法侵害人的某些权益造成必要的损害的正当防卫行为。

但是,同时不法侵害人还有他合法权益,而这部分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防卫过当行为损害了不法侵害人除了刑法允许可以反击,可以损害的部分以外,依法受保护的不允许损害的部分权益。

因此,防卫过当也就是对不法侵害人的一种犯罪,只不过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四)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首先,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正确理解“明显”含义二字,应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第一,防卫行为大大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范畴,例如:防卫人采取击伤不法偷窃者就是以制止偷窃这种不法侵害为限度,但如果采取了杀死偷窃者这种情况就超越防卫目的和防卫尺度,就应属于“明显”范畴。

第二,防卫强度大大超出了性质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强度。

这主要应从防卫人所采用的防卫手段的强度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等因素对比来判断。

另外,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防卫结果是否构成“重大损害”,是区分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主要因素,正当防卫与不法侵害是完全对立的,不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的损害,是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超过必要的限度,致人重伤死亡的,就是造成重大损害。

三、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关系(一)二者关系的几种观点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关系在法学界主要存在“转化说”、“包容说”、“并引说”三种观点。

1.“转化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是由正当防卫转变成的,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的量变引起质变的结果。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正当防卫就转化为防卫过当。

该种观点以正当防卫为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

只是由于正当防卫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被认为是犯罪。

2.“包容说”,该观点认为正当防卫本身包括了适当和过当两种情形。

该种观点承认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只是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中的一种情形,为正当防卫所包容。

3.“并引说”,该观点认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都纯属于防卫行为,是防卫行为的属概念,二者是一种并引关系。

(二)如何正确把握二者之间的关系以上三种观点我比较赞成“并引说”,作为防卫行为的不同形态,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在防卫的条件上,如在防卫意图,不法侵害有现实紧迫性等方面,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有相同或相近之处。

但若从防卫人的主观方面分析,如果行为的实施和行为的手段等方面是正当的,即使客观后果超出必要限度,也不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上,只要防卫目的正当,防卫客体指向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那么,防卫人在制止不法侵害的过程中,不管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什么样的损害,也不管损害的程度是否超出必要限度,都不会影响正当防卫的性质。

而只有在主观上对自己防卫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具有罪过心理,客观上为了防卫采取了不当的行为和手段,在这种情形下,造成严重后果才有成立防卫过当之可能。

防卫行为与其引起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品质,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各自有其独立的因果关系。

防卫过当是过当行为和过当结果的统一,而正当防卫是行为限度和结果限度的统一,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个防卫行为性质的界定应结合防卫人的行为独立地来认识,实际上,在防卫的过程中,防卫行为是持续进行的,防卫结果是集中出现的且具有结论性和整体性,防卫人的防卫行为要么是正当防卫,要么是防卫过当。

而不是说,防卫行为是正当的,只是在防卫过程中造成严重后果而被认为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具备防卫行为的特征,虽然超出必要限度,但不能人为地将其割裂。

在防卫过当的案件中,并非前一半是正当的,后一半是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在防卫行为一开始就具有过当的某种倾向或表现形式,过当结果是由过当的防卫行为引起的,而不是由正当防卫引起的,如在面对赤手空拳的不法侵害人使用尖刀进行防卫,使用尖刀这一手段就具有防卫过当的倾向,在防卫过程中很可能造成过当的后果,防卫人在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但对持尖刀进行防卫对不法侵害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则存在罪过心理。

从而防卫行为具有导致过当的现实可能性。

所以说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在主客观方面都有其各自独立的特征,因此我觉得“并引说”观点更具有说服力。

四、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关于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定罪问题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独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对构成何罪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刑法也没有专门条款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和具体适用的法定刑,因而不能定所谓的“防卫过当罪”。

有些学者主张,应在罪名前冠以防卫过当加以限制,如“防卫过当过失致死罪”、“防卫过当致人重伤罪”等,以示区别于一般的犯罪,这种做法也没有充足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使罪名的表达徒添蛇足,应当根据防卫人的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触犯了刑法分则哪个条款规定的罪,就按哪一条的罪名定罪,如防卫人过失造成不法侵害重伤、死亡的,则分别定为过失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防卫人基于间接故意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死亡的,则分别定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防卫过当,只是作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

(二)处罚问题除了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外,究竟是减轻还是免除处罚以及如何减轻处罚则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防卫目的,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防卫过当,比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防卫过当处罚应更轻。

2.过当程度,比较行为的危险程度与防卫必要的最低限度,即考虑采用其他轻微防卫手段的容易程度,防卫过当所造成的损害差距越轻微,处罚相应轻微,严重过当,处罚相对较重。

3.罪过形式,按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等罪过形式的先后,减轻乃至免除处罚的幅度应是依法递减。

4.权益的均衡性及其性质,比较所要侵害的权益与所要保护的权益,是否明显有失均衡,为保护重大权益而防卫过当,比为保护较小权益而防卫过当,处罚应当更轻。

5.考虑侵害者不正当程度,例如,防卫以采用重大侵害方式,所侵害的利益超出应保护的利益的正当防卫,只有其他手段相当困难的情况下,才可能认可其必然性。

五、案例分析2009年10月24日6日40分许,犯罪嫌疑人林某与其姐姐在XX市XX镇某路段上了一辆长途大客车回茂名,上车之后,被害人李某(死者)及周某、占某使用暴力对林某实施抢劫,并对林某及其姐姐进行殴打。

林某在财物被抢后见到其姐姐仍遭受殴打,即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李某的颈部捅伤,后李某医治无效死亡。

根据上述案情可见,李某与占某、周某等人,诱骗林某及其姐姐上车之后,使用暴力强行抢走林某身上的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林某在钱被抢后,见其与姐姐仍然遭受李某等人的殴打,即持刀刺向李某,将李某刺伤致死。

本案中,对于林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林某在对李某实施防卫行为时,李某已经将林某身上的财物抢到手,李某的抢劫行为已经既遂,而之后,李某对林某姐姐的殴打行为并非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实施的,不能定性为抢劫,因此,林某基于其姐姐遭受殴打的原因,对李某实施的防卫行为属于事后防卫,且超出了必要的限度,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林某在对李某实施防卫行为时,李某的抢劫行为仍未结束,林某对李某的防卫行为处于李某已经开始实施且尚未结束的抢劫行为之中,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林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笔者同意后者观点。

从上述的两种观点分析,对于本案中林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争议的焦点在于,李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及抢劫行为是否已经结束。

所谓不法侵害行为的结束,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而不再继续进行。

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第一,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实行完结,危害结果已经发生;第二,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侵害危险归于消失;第三,不法侵害者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

本案中,林某与其姐姐共同上车,对于李某等人而言,林某与其姐应视为利益共同体(实际上,林某姐姐的财物也放在林某身上),李某在对林某实施抢劫的过程中遭到林某姐姐的阻拦,即对其实施殴打,虽并非出于占有其身上财物的目的,但实际上已经侵害到了林某姐姐的财产利益,且该案的现场位于正在运行中的大客车内,处于一个密闭的空间之内,林某采取有效的防卫行为仍有可能将被抢财物取回,因此,李某的不法侵害行为不能视为已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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