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运输与保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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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案例一滞期费计算纠纷案某船东将船舶出租,从阿根廷装运袋装的玉米和蚕豆运到安哥拉,船东与租船人签订了航次租船合同,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滞期和速遣条款。

在船东装上了袋装的玉米和蚕豆后,为了自身的利益,又在货舱内装了一些其他的货物。

在当年的1月船舶抵达安哥拉首都罗安达,1月21日船舶出具了《准备就绪通知书》,但由于货物超载,袋装的玉米和蚕豆在2月6日才可以卸载,但事实上,收货人2月19日才开始卸货,最终于4月25日卸完全部货物。

对此案中卸货时滞期费如何计算,双方发生分歧。

船方认为应该从1月21日《准备就绪通知书》出具时起算卸货日,因而计算得出租船人应支付巨额滞期费,而租船人认为卸货日的起算不应从1月21日起,而应从2月19日起算。

为此,双方诉至法院。

【案例评析】合同约定的卸货日一般应从发出《准备就绪通知书》起算,承运人虽然在1月21日出具了《准备就绪通知书》,但很显然,由于货物超载,承租人无法卸货,船舶并未在各方面做好装卸准备,因而,1月21日出具的《准备就绪通知书》是无效的,而在2月6日船舶适于卸货时,准备就绪的通知也并不能自动生效并作为卸货日起算的依据。

因而在合同项下的船载货物可以卸货时,承租人及其代理人并未收到通知,承租人也并没有任何意思表示表明他们已同意卸货日的开始。

所以,卸货日的起算应从真正的卸货日2月19日起算。

案例二不清洁提单货损案2007年4月,我国T公司向荷兰M公司出售一批纸箱装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鹿特丹,由M公司租用H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承运该批货物。

同年5月15日,该合同货物在XX港装船。

当船方接收货物时,发现其中有28箱货物外表有不同程度的破碎,于是大副在收货单上批注“该批货物有28箱外表破碎”,当船方签发提单,欲将该批注转注提单时,卖方T公司反复向船方解释说买方是老客户,不会因一点包装问题提出索赔,要求船方不要转注收货单上的批注,同时向船方出具了下列保函:“若收货人因包装破碎货物受损为由向承运人索赔时,由我方承担责任。

5、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案例讲解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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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案例讲解大全邹岿编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第一节国际货运保险合同1、NorthAmerican外贸公司诉MitsuiSumitomo美国保险公司案(2007)被告(Mitsui Sumitomn美国保险公司)拒绝对原告North American 外贸公司在中国得两个仓库里货物得神秘消失给予保险赔偿,纽约南区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得索赔主张,理由就是:被告处理理赔过程中得行为存在恶意,等于违反了其应承担得诚信与公平交易得义务。

2、FrankP.Grande诉Paul火灾与海运保险公司案(2006)被保险人(Frank P. Grande)得表亲在迈阿密买了一艘船,她相信被保险人会要这艘船而将付款给她。

尔后,被保险人驾驶这艘船从佛罗里达州到缅因州,并通过保险经纪人为船舶进行保险。

在保单中,被保险人将自己列为所有者。

途中,船舶发生全损。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认为被保险人对船舶没有保险利益。

法院认为,被保险人得表亲并没有想去占有或使用该船舶,而就是交给了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只就是对其表亲负有支付价款得义务;被保险人就是实际得所有权人,拥有保险利益,因此,Paul火灾与海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全损进行赔偿。

3、Thor航运公司诉Ingosstrakh保险有限公司案(2005)当事人之间得保险合同约定:船舶外壳与机器“被保险总额”为150万美元;合同适用英国法律与惯例。

后来,当事人就该合同下得保险单就是否为定值保险单得问题发生了争议。

英国法院判决指出:仅仅提及“被保险总额”而无价值得进一步说明文字得保险单通常得解释均为不定值保险单。

4、North American外贸公司诉MitsuiSumitomo美国保险公司案(2007)被告(Mitsui Sumitomo美国保险公司)拒绝对原告(North American 外贸公司)在中国两个仓库里货物得神秘消失给予保险赔偿,纽约南区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得索赔主张,理由就是:被告处理理赔过程中行为存在恶意,等于违反了其应承担得诚信与公平交易得义务。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一、最大诚信原则案例。

1. 案例情况。

有个做外贸的小李,他要把一批价值不菲的电子产品从中国运往美国。

在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的时候呢,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详细询问了货物的情况,包括货物的性质、包装、运输方式等。

小李心里想,要是把货物包装有点小瑕疵的情况说出来,可能保费就会高,或者保险公司干脆就不保了。

于是,他就隐瞒了这个事实,说货物包装非常完美。

2. 处理结果。

结果呢,在运输途中,由于包装的小瑕疵,货物受到了颠簸,很多电子产品都出现了损坏。

当小李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时候,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了他隐瞒包装情况的事实。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必须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

小李没有做到这一点,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小李这下可傻了眼,本来想省点保费,结果却损失惨重。

二、可保利益原则案例。

1. 案例情况。

小王是个中间商,他从中国的供应商那里订购了一批丝绸,准备转手卖给法国的客户。

他在丝绸还在中国仓库的时候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

但是呢,在货物还没装船运往法国之前,小王的法国客户突然破产了,小王也就没有了这批丝绸的销售渠道。

这时候,他就想把这批丝绸转卖给另一个德国客户。

可是在转运过程中,丝绸被火灾烧毁了一部分。

2. 处理结果。

当小王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时候,保险公司拒绝了。

为什么呢?因为根据可保利益原则,在货物转运的时候,小王已经失去了对原来卖给法国客户那批丝绸的可保利益。

他改变了货物的销售对象,就相当于货物的经济利益关系发生了变化。

只有在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会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小王只能自己承担这部分损失了。

三、近因原则案例。

1. 案例情况。

老张有一批新鲜水果要从东南亚运往欧洲。

在运输途中,轮船先是遇到了一场小风暴,虽然风暴没有直接对水果造成太大破坏,但是导致轮船的制冷设备出现了故障。

由于制冷设备故障,水果在高温下开始腐烂变质。

2. 处理结果。

老张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和答案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和答案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和答案As a person, we must have independent thoughts and personality.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和答案1、某货轮在某港装货后,航行途中不慎发生触礁事件,船舶搁浅,不能继续航行。

事后船方反复开倒车强行浮起,但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船货部分损失。

为使货轮能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近港口的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

前后花了10天,共支出修理费5000美元,增加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员工工资)共3000美元。

当船修复后继续装上原货启航。

次日,忽遇恶劣气候,使船上装载的某货主的一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湿。

请问:(1)从货运保险义务方面分析,以上所述的各项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2)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哪些赔偿要求为什么2、某合同出售一级小麦15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

但船舶在航行途中,由于遭遇触礁事件,小麦被入侵海水浸泡,品质受到严重影响。

当货物达到目的港后,只能降价出售,买方因此要求卖方赔偿其差价损失。

请问:卖方对上述情况下产生的货物损失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3、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50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自南美内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的买方仓库为止。

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货物损失。

当卖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货物未装运,货物损失不再承保范围内为由,拒绝给予赔偿。

请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4、我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进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一切险。

”卖方在货物装运完毕以后,已凭结汇单据向买方收取了货款,而货物在运输途中遇险导致全部灭失。

当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时,卖方却提出,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分,应该是买卖双方各得一半。

运输与保险案例

运输与保险案例

运输与保险案例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和多元化,运输和保险作为贸易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变得愈发重要。

本文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探讨运输与保险在国际贸易中的关系,并分析其对交易双方的影响。

案例背景:某一国际贸易公司与一家海外供应商达成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购买海外供应商的商品,并采用海上运输方式进行货物运输。

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价值以及运输期限等重要条款,并且明确规定了运输货物期间的保险责任由哪一方承担。

运输与保险之间的联系:运输和保险在国际贸易中紧密相连。

运输是货物从供应商到买家之间的物流环节,而保险则是为了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时提供经济保障的工具。

运输方式及其风险:海上运输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之一,与之相关的风险包括货物丢失、损坏、延误等情况。

由于海上运输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很多国际贸易合同都会约定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买方或卖方承担保险责任,以确保在发生意外情况时保障自身利益。

保险责任及其作用:在本案例中,买方承担了货物在运输期间的保险责任。

这意味着在货物在运输期间因意外事件导致损失时,买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以获取相应的赔偿。

保险的存在为买方和卖方提供了一种风险管理的手段,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保险索赔案例:在实际操作中,保险索赔是经常发生的情况。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海运船舶遭遇了一场风暴,货物受到了严重的损坏。

买方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了索赔材料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这个案例说明了买方在运输过程中购买保险的合理性和重要性。

保险费用分担:在国际贸易中,保险费用的分担是一项重要的议题。

在本案例中,根据合同约定,买方负责购买保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用。

这种分担方式充分考虑到了卖方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也符合国际贸易的通行惯例。

保险类型选择:对于国际贸易来说,选择合适的保险类型是非常重要的。

常见的保险类型包括海上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综合保险等。

对于买方来说,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类型是至关重要的,保证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能够得到全面的保障。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典型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典型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典型案例分析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保险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保险能够为货物的损失和损害提供保障,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并降低整个贸易风险。

下面我们将分析一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典型案例。

案例一:海岛宝石公司的遭遇
海岛宝石公司在将一批宝石运往英国的途中,因天气原因导致货船意外沉没,货物遗失。

货主购买了“CIF”(成本、保险和运费)方式运输,也就是说,卖方需要对货物进行保险,并为运费和保险费用买单。

海岛宝石公司在损失货物后,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索赔,并得到了全额赔付。

案例二:智利圣地亚哥到顿河之间的运输
一家澳大利亚公司将机器零件运往俄罗斯,货物在智利圣地亚哥的一个港口卸下并装上了一艘为期27天的船舶。

虽然到达目的地时,货物的运输单据是完好无损的,但其实货物在中途被盗了。

公司起诉运输公司,最终判决公司从海运保险公司那里赔付了所有的货物和损失,总价值为100万美元。

案例三:空运货物受损
一家工厂将一台昂贵的机床送到欧洲一家公司,选择通过空运发货。

在过程中,机床受到了严重损坏,无法使用。

货主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并成功获得了赔偿。

但是,在机床运输过程中,由于保险公司没有提前评估机床的质量和稳定性,导致赔偿金额远低于货主的期望值。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姓名:学号:年级:班级:专业:要求:对下列案例进行分析,并详细阐明分析的理论依据。

案例1: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其中的损失与费用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由于灌水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

请指出这些损失中哪些是单独海损,哪些是共同海损?案例2:一载有茶叶和儿童玩具的船舶在航行途中不慎搁浅,情况非常紧急,为脱险船长下令抛货(茶叶)300公吨,并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终于脱险,但船上轮机受损且船底被划破,致使海水渗进货舱,造成船货部分受损。

该船驶进附近的港口修理并暂卸大部分货物,共花一周时间,增加了各项费用支出,包括船员的工资。

船修复后装上原货重新起航,不久,A货舱突然起火,火势有蔓延的趋势,船长下令灭火,灭火后,发现部分儿童玩具和茶叶被水浸湿,造成损失。

试分析上述各项损失各属于何种损失?为什么?案例3:甲船航行海上,船长看见烟从货舱中生起,误以为舱内起火,遂下令向舱内注入高压蒸汽,损及货物,抵港后船方即宣布共同海损,但开航后,未能发现舱内有着火痕迹。

该项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予赔偿?最终责任人是谁?案例4:甲为823箱瓷器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事后因大批瓷器发生破裂而向乙提赔,乙则认为,甲未将如下三种情况如实告知乙,而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之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

这三种情况是:其一,被保险人投保的823箱瓷器全部是用纸箱包装的;其二,大部分瓷器的表面因图案过多而润色,并导致其易碎;其三,该批瓷器是货尾,价格低廉。

据此,保险是否应该给予赔偿?为什么?案例5:我国某外贸公司向日、英两国商人分别以CIF和CFR价格出售蘑菇罐头,有关被保险人均办理了保险手续。

5、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案例讲解大全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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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案例讲解大全邹岿编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第一节国际货运保险合同1、North American外贸公司诉Mitsui Sumitomo美国保险公司案(2007)被告(Mitsui Sumitomn美国保险公司)拒绝对原告North American外贸公司在中国的两个仓库里货物的神秘消失给予保险赔偿,纽约南区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索赔主张,理由是:被告处理理赔过程中的行为存在恶意,等于违反了其应承担的诚信和公平交易的义务。

2、Frank P.Grande诉Paul火灾与海运保险公司案(2006)被保险人( Frank P.Grande)的表亲在迈阿密买了一艘船,他相信被保险人会要这艘船而将付款给他。

尔后,被保险人驾驶这艘船从佛罗里达州到缅因州,并通过保险经纪人为船舶进行保险。

在保单中,被保险人将自己列为所有者。

途中,船舶发生全损。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认为被保险人对船舶没有保险利益。

法院认为,被保险人的表亲并没有想去占有或使用该船舶,而是交给了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只是对其表亲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被保险人是实际的所有权人,拥有保险利益,因此,Paul火灾与海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全损进行赔偿。

3、Thor航运公司诉Ingosstrakh保险有限公司案(2005)当事人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船舶外壳与机器“被保险总额”为150万美元;合同适用英国法律与惯例。

后来,当事人就该合同下的保险单是否为定值保险单的问题发生了争议。

英国法院判决指出:仅仅提及“被保险总额”而无价值的进一步说明文字的保险单通常的解释均为不定值保险单。

4、North American外贸公司诉Mitsui Sumitomo美国保险公司案(2007)被告(Mitsui Sumitomo美国保险公司)拒绝对原告(North American外贸公司)在中国两个仓库里货物的神秘消失给予保险赔偿,纽约南区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索赔主张,理由是:被告处理理赔过程中行为存在恶意,等于违反了其应承担的诚信和公平交易的义务。

第五讲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

第五讲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

第五讲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1、有一台精密仪器价值15000美元,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船身剧烈震动而使仪器受损。

事后经专家检验,修复费用为16000美元,如拆为零件销售,可卖2000美元。

问该仪器属于何种损失?2、货轮在海上航行时,某舱发生火灾,船长命令灌水施救,扑灭大火后,发现纸张已烧毁一部分,未烧毁的部分,因灌水后无法使用,只能作为纸浆处理,损失原价值的80%。

另有印花棉布没有烧毁但水渍损失,其水渍损失使该布降价出售,损失该货价值的20%。

请问纸张损失的80%,棉布损失20%,都是部分损失吗?为什么?3、海轮的舱面上装有1000台拖拉机,航行中遇大风浪袭击,450台拖拉机被卷入海中,海轮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则有翻船的危险,船长下令将余下的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海中。

请问:这两批拖拉机的损失分别属于何种性质?4、货物在运输中不幸搁浅,船长为了救船只,①在搁浅过程中造成船底部分损失,②抛下1000箱商品,③到码头修理,修理过程中有修理费、船员工资支出;开出不久,A舱又突然起火,船长误以为A、B两舱起火,对A、B两舱进行灌水救火,事后发现④ A舱部分棉织产品烧毁,⑤部分茶叶被水浸湿;⑥ B舱货物全部被水浸湿。

属于共同海损的是?5、假设货主甲的8万美元货物在一次共同海损中全部被抛入海中。

问他所遭受的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案例分析:共同海损属于部分损失,甲货主的8万美元货物虽然全部抛入海中,但他从共同海损的分摊中还能得到合理赔偿,所以他遭受的损失决不是全部的8万美元,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6、金刚轮号200﹡年从伊朗阿巴丹港开出驶向中国,船上装有轮胎、钢铁、棉花、木材,当船航至上海海面时突然着火,经救助造成以下损失:A.抛弃全部轮胎USD9000,其中20%已着火;B. 扔掉未着火的木材及其他易燃物质价值USD3000;C. 烧掉棉花USD5000;D. 船甲板被烧100平方厘米,修理费用USD80;E. 检查费用USD100;求: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各为多少?7、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

1.某公司以CFR上海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并据卖方提供的装船通知及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后来由于国内用户发生变更,我进口公司通知承运人货物改卸黄浦港。

在货物由黄浦装火车运往南京途中遇到山洪,致使部分货物受损,我进口公司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拒赔有无道理?答:可以拒绝。

保险人的承保责任从货物开始转运时就终止了。

2.某批化工品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投保了海运货物一切险。

在装船时出于安全考虑,船方将该批货物放置在甲板上。

船舶在运输途中遭遇大海浪,船舶颠簸剧烈。

船长为了防止剧烈碰撞而发生爆炸,将该批货物抛弃。

后货主根据“一切险”保单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拒赔。

答:合理。

保险公司承保的货物必须要装在船舱中间,而不是甲板,货物一旦被装在船舶甲板上不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内,如果想要获得赔偿,必须加保船舶甲板险。

3.某贸易公司按CFR条件进口了一批化工品,在接到国外出口方发出的装船通知后,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海运货物保险。

谁知投保后仅2天就接到了出口方的货运代理发来的关于化肥在吊装过程中遭受暴雨袭击,可能有部分货物损失严重的通报。

由于货源紧张,已来不及临时换货,并且贸易公司的最终用户一直在催促交货以满足生产的需要,贸易公司反复考虑并查阅了保险条款,决定按照原定计划进口,如果货物有损失,就按照保险条款中“仓至仓”条件的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

半个月后货物到港,贸易公司提货时果然发现有10%的货物损失严重,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

答:保险公司拒赔。

对于被保险人来说,按照CFI条件投保,意味着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没有保险利益。

在案例中,货物没有越过船舷,利益属于卖方,卖方没有购买保险,刚买保险的是买方。

4.载货轮船“路易斯”号抵达天津新港集装箱码头,某装卸公司承担了20个集装箱的卸货任务。

在最后一个集装箱被吊钩钩起后向岸上移动的过程中,突然吊杆折段,集装箱重重地坠落在地。

后经查验,发现箱中有三个进口商的货物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毁。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货物运输也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货物可能会发生意外损失或货损,因此,货主需要购买保险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下面将通过一个实例来阐述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关系。

某电商公司从中国采购了一批电子产品,将要通过海路运输到美国销售。

货物价值为100万美元,货主对货物进行了保险,保险公司承保了贸易海损险,对货物全程保险。

船期安排为2022年1月1日,货物将通过FCL(整柜装载)的方式进行运输。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船只在经过南太平洋的某一海域时,遭遇到了狂风巨浪,致使其中一艘集装箱失事,货物遭受了损失。

货主收到了海运公司提供的起运通知,得知了上述情况后,立即联系保险公司处理理赔事宜。

保险公司向货主发送了一份索赔指南,要求货主提供货物损坏的证据,包括提供失踪和损坏的货物清单和相关报告、运输单据、托运单据等文件证明。

为了取得更快速的理赔处理,货主准备了详细的货损报告,包括图像和视频证明货物损坏的情况,运输文件以及海运公司提供的文件证明货物运输时受到了意外损失。

该报告除了列明货损清单及其价值外,还包括了货物采购和运输的详细信息。

经过保险人的审核,保险公司同意向货主赔付货损费用100万美元。

货主按相关规定提供了索赔报告,保险公司依据约定将相应理赔款项赔付给货主,帮助货主尽快恢复损失和运营。

可以看出,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密切相关,对货主的利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保护作用。

货主在进行货物运输时,要选择可信赖的保险公司并制定完善的保险方案,以免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失。

同时,货主还需仔细阅读所有的保单条款及细则,确保自身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最后,货主还需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加强安全管理,减少风险隐患。

总之,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货物运输与保险相辅相成,保险可以为货主提供全方位的保障,确保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

因此,货主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非常重要,需要注意保险投保和索赔的时效,对于保险事宜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免因为保险问题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0]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0]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0]案例编号:[0]案例背景:一家中国公司(以下简称“发货人”)向一家美国公司(以下简称“收货人”)出口了一批电子产品。

发货人通过海运方式将货物从中国上海港运往美国洛杉矶港。

为了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发货人购买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案例经过:1. 发货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选择了“一切险”(All Risks)作为保险范围,以覆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

2. 货物在装船前,发货人对货物进行了仔细的检查,并确保货物包装符合国际运输标准。

3. 货物在上海港装船后,发货人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保险单,保险公司确认了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4.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遭遇了一场突如其来的风暴,导致部分货物受损。

5. 收货人在美国洛杉矶港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损坏,随即通知了发货人。

6. 发货人向保险公司报告了货物损失,并提供了相关的损失证明文件。

7.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对货物的损失进行了评估,并最终向发货人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

案例分析:- 该案例中,发货人选择了“一切险”作为保险范围,这是一个全面的保险选项,覆盖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几乎所有风险,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

- 发货人在装船前对货物进行了检查,并确保包装符合标准,这有助于减少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风险。

- 发货人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了货物损失,并提供了必要的证明文件,这是获得保险赔偿的关键步骤。

-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进行了损失评估,并支付了赔偿金,这体现了保险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的重要性。

结论: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保障货物安全的重要手段。

发货人应选择适合的保险范围,并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在发生损失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以便获得赔偿。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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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弃权与禁止反言:是指如果保险人自愿或 有意识地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那 么,日后不得再向保险人主张该种权利。例如 在海上保险中,如果保险人明知被保险轮船运 送的是一批走私钢材而没有提出解除合同,则 视为保险人放弃了从事合法运输业务这一要求 的权利,那么,对于运送走私钢材发生的保险 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必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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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的赔偿应以被保险人遭 受的实际损失为限,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 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以此而获 得额外的利益。其中,保险人的赔偿是以实际 损失、保险金额、保险利益为限,即三者之中 取最小值为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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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1)代位追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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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上损失 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
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灭失。 就货物损失的程度而言,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 和部分损失;就货物损失的性质而言,海损又 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运输中的整批 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就其 损失情况不同,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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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的货物运输保险,因运输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海 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和邮包运输保险等,其中最重要的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一、海上风险与损失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一般指海上航行途中发生的或随附海上运输所
发生的风险。它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但 并不包括海上的一切风险,如海运途中因战争引起的损失 不含在内。另外,海上风险又不仅仅局限于海上航运过程 中发生的风险,它还包括与海运相连接的内陆、内河、内 湖运输过程中的一些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案例分析)

三、计算题1、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出口欧洲一批货物,报价为CFR鹿特丹,货价总值为320000美元。

现国外买方提出改报CIF鹿特丹价格,要求投保平安险(保险费率0.20%)和串味险(保险费率0.02%),加一成投保。

问在不影响我方收益时,我方应报CIF价总值为多少?(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2.一批蛋制品从上海港出口运往英国普利茅斯港,蛋制品的货物等级为10级,计费方法W/M。

该批货物毛重8吨,体积为12立方米。

经查中国—欧洲地中海航线10级货物的基本运费为125美元/运费吨,燃油附加费35%,到普利茅斯港的直航附加费为18美元/运费吨。

计算该批货物的班轮运费。

(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3.一批货物共600箱,保险金额为48000美元。

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其中200箱货物受损严重,受损的货物只能按六折出售,若该批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价值为每箱96美元,问保险公司应赔款多少?(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4.某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100万元,投保人分别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40万元,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60万元,向丙保险公司投保了20万元。

如果在这三张保单同时有效的期间内,该保险标的发生了60万元的实际损失,按最大责任分摊法进行损失分摊,甲、乙、丙三个保险人的分摊金额分别是多少?5.我国民航由北京运送一批货物至日本东京,货物毛重40千克,体积为0.18立方米,航空货物公布直达运价见表,计算应收的运费。

(以6000立方厘米折合1千克,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PEK-TYOY.RENMINBIM:230.00N:37.5145:28.136.我国内陆某外贸公司以CIP合同进口一批货物,国外出口商向A公司投保金额48000美元至内陆我外贸公司仓库。

而该外贸公司也向B公司投保了目的港至内陆公司仓库的国内段风险,投保金额52000美元,若该批货物到目的地的完好价值为55000美元。

货物在从目的港至内陆公司仓库途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8000美元,按最高责任分摊计算两家保险公司应付的赔偿金额。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阿登内斯”轮代理人对一票橘子的托运人口头保证:该轮在西班牙港口塔黑纳装上该批橘子后,将直接驶往伦敦并卸货。

但是该船并没有直接驶往伦敦,而是驶向了比利时的安特卫普。

结果当托运人的橘子到达伦敦时,橘子的进口关税提高了,且由于其他橘子的大量到货,使橘子的价格下降。

托运人认为如果货轮是依口头的约定直驶伦敦的,则关税的提高和价格的下降都应该是在该船到达之后发生。

于是托运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失。

但是承运人辩称:提单中载明规定承运人可以任意经由任何航线直接或间接到达伦敦。

因此,不负责任。

?此案将如何判定?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单据。

在班轮运输或提单转让时,它是确定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和豁免的依据。

提单的概念、法律特征和性质1.提单的概念。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2.提单的法律特征。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乃至整个国际贸易中的核心单据,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⑴提单具有收据作用,是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证据。

作为收据的提单在不同的提单持有人手中有不同的证据效力。

在托运人手中,提单是初步证据,承运人可以以其他更有力的证据证明提单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

但在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提单是最终证据,承运人不能再以其他证据推翻提单的记载。

⑵提单是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

作为合同证明的提单,在不同的提单持有人手中也有不同的证据效力。

在托运人手中,提单是初步证据,承运人可以举证证明实际运输合同与提单记载不一致。

但当提单转让到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承运人与第三方的权利、义务就只能依据提单的记载确定。

⑶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

提单一旦签发,承运人就只能对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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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一、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案例1甲国的卖方A公司向乙国的买方B公司出售1.2万吨精炼白糖,价格条件是CFR,装运期是2000年3月或4月,装运港为丙国的C港,目的港为丁国的D港。

2000年3月20日,卖方负责订租的E轮到达C港,并马上装货,4天后,货快装完之时,忽然发生了火灾,由于食糖受到烟熏和灭火水的浸湿,致使2000吨受损,其受损程度已丧失商销性,于是,受损食糖被重新卸岸。

其余的1万吨后来被安全地运往目的港。

2000年4月6日,承运人签发了两张提单。

第一张提单上写明装运的食糖重量为1万吨;第二张提单上对货物表面状况的描述是:“表面状况良好”并写明重量为2000吨。

但同时还载有“重量、尺码、数量、状态、内容和价值不详”这样一项条款。

当这两张提单交由银行议付结汇时,买方只接受第一张提单,而拒绝接受第二张提单,买方的开户银行也拒付第二张提单的款项。

他们的理由是,本提单是一张不清洁提单。

也此同时,卖方的银行也拒收该提单,拒付该提单项下货物的运费。

于是,卖方将买方诉至法院。

一审支持买方的意见,认为本提单确实是一张不清洁提单,从而判卖方败诉。

卖方不服该裁决,上诉到二审法院。

请问:第二张提单是清洁提单还是不清洁提单?法理分析: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指有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批注的提单。

在接受托运人提供的货物时,如货物外表状况不良,大副在签发大副收据时对此作出记载,即批注(Remarks, Reservations)如内在货物外露、10包扯破/破裂、2件破损、包装不适宜、桶生锈、锈蚀、污损、铁腰子松散、短装5箱、少装3坛等。

然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根据大副收据签发提单时,再把此种批注转移至提单上。

此时,附加有这类批注的提单即为不清洁提单。

这样,当承运人在目的港交货时,对于货损,只要不超出批注的范围,就可免责。

由于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一般都拒绝接受不清洁提单,而银行对此种提单也都拒绝付款,所以其对托运人(卖方)实为不利,因此,卖方为高法取得清洁提单,通常便向承运人提供保函,声明由此而引起的损失由自己承担。

可以,承运人一般不愿意接受这种保函,因为货物的表面状况本来就不良而要求他签发清洁提单,日后发生的货损纠纷,虽然承运人能根据保函向托运人索赔,但他必须卷入纠纷,如被收货人发现,往往会被视为欺诈行为而负法律责任。

不过,实践中出具的保函,并非全是承托双方恶意欺诈所为,有的保函就是基于承、托双方的合意(善意)而作出的。

同时也并非所有附有批注的提单都是不清洁提单。

判定一份单证是否清洁,应特别注意那些“明确声称货物/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

”凡无并或未提及货物及/名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提单,都应属于UCP500第32条(a)所指的清洁运输单证。

UCP500:第三十二条清洁运输单据a.清洁运输单据系指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

b.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上述条款或批注,否则银行将不接受会有此类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

c.运输单据如符合本条款和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或三十条的规定,银行即视为符合信用证中规定在运输单据上载明"清洁已装船"的要求。

UCP600:第二十七条清洁运输单据银行只接受清洁运输单据,清洁运输单据指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

“清洁”一词并不需要在运输单据上出现,即使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为“清洁已装船”的。

但实践中确有将这种提单视为不清洁提单的例子。

为此,国际航运公会于1951年4月作出规定,载有下列批注的提单,不构成不清洁提单:(1)不明显地指出货品或包装不能令人满意,例如旧箱、旧箱;(2)强调对于货物性质或包装所引起的风险,承运人不予承担责任,例如,“易腐烂货物,承运人对货物腐烂不负责任;(3)否认承运人对货物内容、数量、尽码、质量或技术规格的确知,即“不知条款。

”例如,“托运人提供的重量,承运人不负责货物的减重。

”二、保函的法律效力案例2被告某土产公司在湛江港将其出口的木薯片交原告基本远洋公司所属的A轮承运,货物装完后,被告申请水尺公估,测得木薯片重量16443吨,并将其申报承运人载于提单。

为了防止货物霉损,被告请求船长在航行途中开舱晒货。

船长担心晒货会发生短重,为此,欲将大副收据中的“至卸货港发生短重,船方概不负责”的批注转入提单,为取得清洁提单,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保函,保证承担短重责任。

船方接受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

航行中船长多次开舱晒货。

船抵达目的港后,木薯片短重567吨,原告向收货人赔偿70万法郎。

为此,原告依保函向被告提出索赔,但被告拒绝。

原告向法院起诉。

请问:(1)该保函是否有效?(2)托运人是否应当赔偿承运人?法理分析:海运保函有三种情况,包括:(1)由第三方出具的保函。

(2)由债务人和第三方共同出具的保函。

(3)由债务人自己出具的保函。

本案属于第三种情况,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关于托运人表示愿意承担责任的一种承诺。

关于海运保函的效力问题也是有争议,主流的观点是将保函分为善意保函与恶意保函,善意的没有欺诈的保函有效,恶意的欺诈性的保函无效。

《汉堡规则》接受了这种观点,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以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如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承运人应赔偿第三者的损失,且不能享受责任限制。

我国最高法法院有关清洁提单保函的效力也采用了与《汉堡规则》同样的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海运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批复”法(交)复[1998]44号文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出于善意而由一方出具另一方接受的保函,双方均有履行之义务。

”本案中,船长担心晒会发生短重,为此,欲将大副收据中的“至卸货港发生短重,船方概不负责”的批注转入提单,为取得清洁提单,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保函,保证承担短重责任。

本案中的保函是没有欺诈的意图的,因此,法院判保函有效。

案例3 用保函换发清洁提单新加坡A公司与中国C公司订立CIF(上海)合同,销售白糖500吨。

为联系货源,A 公司与马来西亚B公司订立FCA合同,购买500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B公司所在地。

2000年7月3日,A公司派代理人到B公司所在地提货,B公司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置在临时帐蓬中,A公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够,要求B公司帮助装货。

B公司认为依国际惯例,货物已交A公司代理人照管,自己已履行完应尽的合同项下的义务,故拒绝帮助装货。

A公司代理人无奈返回,3日后A公司再次组织人手到B公司所在地提走货物。

但是,在货物堆放的3天里,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货物部分受损,造成10%的脏包。

A公司将货物悉数交与承运人,承运人发现存在10%的脏包,欲出具不清洁提单,A公司为了取得清洁提单以便顺利结汇,便出具保函,许诺承担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承运人遂出具了清洁提单,A公司得以顺利结汇,提单和保险单转移至C公司手中。

7月21日,货到上海港,C公司检验出10%的脏包,遂申请上海海事法院扣留承运人的船舶并要求追究其签发清洁提单的责任。

请问:(1)该案中保函是否有效(2)收货人应向谁索赔货物的损失?三、预借提单案例3 预借提单构成侵权,造成损害应予赔偿1985年3月29日,福建省宁德地区经济技术协作公司作为买方与作为卖方的日本国三明通商株式会社签订进口东芝牌空调机3000台的合同,合同约定卖方应于当年6月底交货1500台,7月底交货1500台。

后日本国日欧集装箱运输公司作为货物承运人接受了三明通商株式会社托运的第一批1496台空调空调机(另4台样机已空运),于6月30日签发了WO15CO90号装运提单,而实际装船日期为同年7月1日。

货到福建宁德公司提货后,进行了销售。

7月22日、23日,日欧公司在日本横滨码头收取了三明通商株式会社托运的第二批1500台空调,7月25日在日本东京签发了WO15CO97号联运提单(下称“97号提单”),列明日欧公司为承运人,在“本提单装船后生效”栏内注明“1985年7月25日”。

宁德公司在7月27日接到三明通商株式会社的电传,得知第二批货物已付运,便于8月上旬持“97号提单”到福州港提货,但未提到。

货物为何逾期运到?原因在于日欧公司是无船承运人,其所订舱位的“大仓山”轮(属福建省轮船公司)是在1985年6月16日离开福州港,7月1日在横滨大黑码头装了第一批货物,7月7日返回福州港时遇上第7号台风,在横滨避风1天,以致逾期到达。

至8月13日卸货完毕,8月14日又开航横滨。

第二批货物8月20日才装上“大仓山”轮,比“97号提单”签发日晚了20多天。

“大仓山”轮船东福建省轮船公司在日本的代理商日立物流标式会社签发“大仓山”轮已装船提单的日期为8月21日。

这时又遇上第11号参见,“大仓山”轮又在横滨避风2天,直到8月28日才抵达福州马尾港卸货。

综上可见,日欧公司所签发的提单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同时卖方三明通商株式会社已将“97号提单”作为即期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即已装船提单),向银行收取了宁德公司所支付的全部货款。

宁德公司在收到第二批货物已付运的电传后,于7月27日将“97号提单”项下的1500台空调机,以每台售价人民币2000元与福建省福安县企业供销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交货期限为同年8月20日前。

如逾期交货,宁德公司要承担货款总值的20%违约金,且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由于以上原因宁德公司不能按期交货而承担违约责任,福安县企业供销公司依约解除合同。

此后,宁德公司从1985年9月至1986年底,曾与国内7个省市的数十个单位联系销售此批空调机,均因错过旺销季节售价猛跌而未能成交。

直到1986年12月才以每台1700港元复出口香港。

在此期间,货物一直存放在日欧公司的集装箱内。

纠纷发生后,宁德公司作为原告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日欧公司赔偿货款和货款利息损失计4846万余日元,营业损失计人民75万元,须支付给福安县企业供销公司的违约金计人民币60万元以及差诱费等人民币6.7万元。

日欧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判令宁德国公司赔偿租箱费和搬运费1.5万余美元。

因案件处理结果与福安县企业供销公司有法律年利害关系,该公司被依法列为本案诉讼第三人。

二、一审法院意见与判决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集装箱运输中的承运人在集装箱堆集场只能签发已装船提单,被告日欧集装箱运输公司却在货物装船前即签发已装船提单,是对原告福建宁德地区经济技术协作公司的侵权行为,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同时,由于第三人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未收到空调机,在依照合同规定解除了合同后,该批货物业已发生堆存、保管费用,因此,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因拒收货物面发生的租箱费、搬运费的反诉请求理由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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