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
运输与保险案例
运输与保险案例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1.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a、1000箱货物被火烧毁b 、6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而受损c、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d、拖轮费用和额外增加的燃料及船长、船员工资试分析以上损失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①③属于单独海损;②④属于共同海损。
2.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
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湿度降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如双层瓦楞纸箱,再装入20尺集装箱。
货到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玷污、变色,损失价值达8万美元。
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
试问:(1)保险公司对该批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3)你认为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不予赔偿。
原因是: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基本险的除外责任: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少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运输途中一切正常,货物发生质变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不予赔偿。
(2)进口商应支付货款。
因为本案中交货条件为CIF,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解释,按CIF条件成交,买卖双方交货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另CIF是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但如货物品质问题,可凭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一、最大诚信原则案例。
1. 案例情况。
有个做外贸的小李,他要把一批价值不菲的电子产品从中国运往美国。
在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的时候呢,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详细询问了货物的情况,包括货物的性质、包装、运输方式等。
小李心里想,要是把货物包装有点小瑕疵的情况说出来,可能保费就会高,或者保险公司干脆就不保了。
于是,他就隐瞒了这个事实,说货物包装非常完美。
2. 处理结果。
结果呢,在运输途中,由于包装的小瑕疵,货物受到了颠簸,很多电子产品都出现了损坏。
当小李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时候,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了他隐瞒包装情况的事实。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必须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
小李没有做到这一点,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小李这下可傻了眼,本来想省点保费,结果却损失惨重。
二、可保利益原则案例。
1. 案例情况。
小王是个中间商,他从中国的供应商那里订购了一批丝绸,准备转手卖给法国的客户。
他在丝绸还在中国仓库的时候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
但是呢,在货物还没装船运往法国之前,小王的法国客户突然破产了,小王也就没有了这批丝绸的销售渠道。
这时候,他就想把这批丝绸转卖给另一个德国客户。
可是在转运过程中,丝绸被火灾烧毁了一部分。
2. 处理结果。
当小王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时候,保险公司拒绝了。
为什么呢?因为根据可保利益原则,在货物转运的时候,小王已经失去了对原来卖给法国客户那批丝绸的可保利益。
他改变了货物的销售对象,就相当于货物的经济利益关系发生了变化。
只有在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会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小王只能自己承担这部分损失了。
三、近因原则案例。
1. 案例情况。
老张有一批新鲜水果要从东南亚运往欧洲。
在运输途中,轮船先是遇到了一场小风暴,虽然风暴没有直接对水果造成太大破坏,但是导致轮船的制冷设备出现了故障。
由于制冷设备故障,水果在高温下开始腐烂变质。
2. 处理结果。
老张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分解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分解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往往面临着各种风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则成为了保障贸易双方利益的重要手段。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分析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某外贸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服装,货物由集装箱运输。
在运输途中,由于船舶遭遇恶劣天气,导致部分集装箱坠入海中,货物损失惨重。
该外贸公司在货物出运前投保了一切险。
首先,我们来分析保险责任的范围。
一切险除了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船舶遭遇恶劣天气属于自然灾害,是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其次,关于损失的认定。
坠入海中的集装箱及其中的货物属于实际全损,因为货物已经完全灭失,无法再挽回。
然后,是索赔的程序。
外贸公司应在货物出险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提单、发票、装箱单、保险单等。
保险公司会根据现场勘查和相关证据来确定赔偿金额。
最后,赔偿金额的计算。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金额通常是以货物的实际价值为基础,并扣除一定的免赔额。
如果货物在运输前进行了足额投保,那么保险公司将按照货物的损失价值进行赔偿。
案例二:一家进口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电子设备,货物由航空运输。
在卸货时发现部分设备有明显的碰撞痕迹,无法正常使用。
该进口公司投保了航空运输一切险。
对于这个案例,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保险责任的起讫。
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开始,到卸离运输工具为止。
在卸货过程中发现的货物损失,只要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分析损失的原因。
设备的碰撞痕迹表明可能是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了意外的撞击,这属于航空运输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在索赔方面,进口公司应迅速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调查。
同时,要保留好受损货物的原状,以便保险公司进行定损。
关于赔偿金额,同样是以货物的实际价值为依据,并考虑折旧等因素进行计算。
案例三:某企业出口一批化工产品到欧洲,货物通过海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分解
• 案例四: •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 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 火很快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雇 用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这次造成 的损失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被水浇 湿;(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 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问:(1)从损失的性质看,上 述损失各属何种损失?为什么?(2)根据CIC条款规定,在投 保何种险别时(最小险别)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上述损失?
• 案例二: • 远洋运输公司的“东风”号轮在4月28日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 后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破长2米的裂缝,海水 不断渗入。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一部分货物并 组织人员抢修裂缝。船只修复以后继续航行。不久,又遇船舱 失火,船长下令灌水灭火。在火被扑灭后发现2000箱货物中一 部分被火烧毁,一部分被水浸湿。在船抵达目的港后清点共有 以下损失:(1)抛入海中的200箱货物;(2)组织抢修船只而 外支付的人员工资;(3)被火烧毁的500箱货物;(4)船只部 分船体被火烧毁;(5)被水浸湿的100箱货物。试问: • (1)以上的损失各属什么性质的损失?说明原因。 • (2)投保什么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给予赔偿?为什么? (指CIC的最小险别)
Case Studies
International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April 1st, 2012 English Department Wuhan Media and Communication College
一、责任起讫
• 案例一 • 外贸公司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 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在卸货过程中,外贸 公司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立即开始灌装。某日, 由装卸公司根据协议将已灌装成包的半数货物堆放在港区内铁 路边堆场,等待铁路转运至他地以交付不同买主。另一半留在 仓库尚待灌装的散货,因受台风袭击,遭受严重湿损。外贸企 业逐就遭受湿损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对此, 试予以评论。 • 要点评析:保险公司不需赔偿,因为根据保险责任起讫条 款,保险责任在货物到达目的地进入指定仓库时终止,而本案 中的货损发生在仓库内,所以不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2000年9月27日,原告湖北省xx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技术进出口公司)代理湖北省三高通信技术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三高公司)与阿尔卡特网络(亚洲)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数字数据网络设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851108美元,以FOB 加拿大Kanata离岸价为价格条件。
该价格术语FOB的解释,参照《国际商会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0。
合同签订后,湖北三高公司与xx国际运输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联系运输事宜。
2000年11月15日,xx公司代理原告技术进出口公司与被告中国xx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在武汉签署一份《国际运输预约保险启运通知书》载明:被保险人是技术进出口公司(xx公司代理保险);保险货物项目是一套数字数据网络设备;包装及数量是纸箱48件;价格条件是EX-Work;货价(原币)USD851108;运输路线自Kanata Ottawa Canada至中国湖北武汉;投保险别为一切险;保险金额为USD978774.2;保险费为USD3915.09。
渥太华时间2000年11月15日19:00时即北京时间2000年11月16日8:00时,被保险货物在渥太华2270STEVENAGE路被盗。
2000年12月7日,xx公司将出险情况告知了保险公司。
同年12月21日,技术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要求遭到拒绝。
本案一审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加拿大渥太华警局出具的材料,被盗时间为渥太华时间2000年11月15日17:00时,即为北京时间2000年11月16日8:00时;结合《通知书》及保险条款的约定,责任起讫为“仓”至“仓”,承保为一切险,因此本案保险标的被盗的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公司承保责任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一审法院同时认为,本案原告技术进出口公司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理由是原告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并按约定的费率缴纳了保险费,是适格的投保人。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和答案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和答案As a person, we must have independent thoughts and personality.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和答案1、某货轮在某港装货后,航行途中不慎发生触礁事件,船舶搁浅,不能继续航行。
事后船方反复开倒车强行浮起,但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船货部分损失。
为使货轮能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近港口的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
前后花了10天,共支出修理费5000美元,增加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员工工资)共3000美元。
当船修复后继续装上原货启航。
次日,忽遇恶劣气候,使船上装载的某货主的一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湿。
请问:(1)从货运保险义务方面分析,以上所述的各项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2)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哪些赔偿要求为什么2、某合同出售一级小麦15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
但船舶在航行途中,由于遭遇触礁事件,小麦被入侵海水浸泡,品质受到严重影响。
当货物达到目的港后,只能降价出售,买方因此要求卖方赔偿其差价损失。
请问:卖方对上述情况下产生的货物损失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3、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50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自南美内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的买方仓库为止。
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货物损失。
当卖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货物未装运,货物损失不再承保范围内为由,拒绝给予赔偿。
请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4、我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进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一切险。
”卖方在货物装运完毕以后,已凭结汇单据向买方收取了货款,而货物在运输途中遇险导致全部灭失。
当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时,卖方却提出,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分,应该是买卖双方各得一半。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日益频繁,货物运输成为连接各国经济的重要纽带。
在这个过程中,货物运输保险作为保障货物安全、维护贸易双方利益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案例将围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三个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分析一个具体的案例。
二、案例描述某年,我国某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公司”)与国外一家进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口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出口公司向进口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为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出口公司为其货物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从我国港口出发,经海路运往进口公司所在地。
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暴风雨,船舶发生严重倾斜,导致部分货物受损。
事故发生后,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三、案例分析1.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即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
在本案例中,出口公司作为货物的所有权人,对货物具有明显的经济利益,因此其有权投保货物运输保险。
在货物受损后,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符合保险利益原则。
2.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事故的发生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在本案例中,货物受损的直接原因是暴风雨,而暴风雨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暴风雨是导致货物受损的近因。
根据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约定,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以弥补其损失。
在本案例中,由于暴风雨导致货物受损,出口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出口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以实现损失补偿原则。
四、案例启示本案例反映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三个基本原则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
以下是一些启示:1. 投保人应充分了解保险条款:投保人在投保前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限额等,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国际运输中的货物事故案例分析
国际运输中的货物事故案例分析案例一:海上运输货物损坏背景:一家中国公司向欧洲客户出口了一批机械设备,通过海运方式进行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遭遇恶劣天气,部分货物受到损坏。
分析:1. 货物损坏责任:根据《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承运人对货物损坏负有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货物固有缺陷造成的。
2. 货物保险:出口方应检查货物是否投保了适当的运输保险,以覆盖此类风险。
3. 索赔程序:出口方需及时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并提供损坏证明和相关文件。
案例二:空运货物延误背景:一家美国公司通过空运向亚洲客户发送了一批紧急电子元件。
由于航空公司的调度问题,货物到达目的地的时间比预期晚了一周。
分析:1. 延误责任: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航空公司对货物延误负有责任,除非能证明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客户自身原因造成的。
2. 合同条款:检查运输合同中关于延误的条款,确定是否有赔偿规定。
3. 客户沟通:及时与客户沟通,解释延误原因,并协商可能的补救措施。
案例三:陆运货物丢失背景:一家德国公司通过陆运向非洲客户发送了一批汽车零件。
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在某个检查站被错误地卸载,导致货物丢失。
分析:1. 货物丢失责任:根据《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IM),承运人对货物丢失负有责任,除非能证明丢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客户自身原因造成的。
2. 货物追踪:出口方应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有效的追踪系统。
3. 赔偿协商:与承运人协商赔偿事宜,并考虑是否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案例四:多式联运中的货物损坏背景:一家巴西公司通过多式联运(海运+陆运)向亚洲客户发送了一批农产品。
在陆运阶段,由于不当的装卸操作,部分货物受到损坏。
分析:1. 多式联运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CMR),承运人对整个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坏负有责任。
2. 责任划分:需要确定损坏发生在哪个运输阶段,并据此确定责任方。
3. 赔偿程序:出口方应收集证据,包括装卸记录和损坏证明,以便向责任方提出索赔。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典型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典型案例分析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保险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保险能够为货物的损失和损害提供保障,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并降低整个贸易风险。
下面我们将分析一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典型案例。
案例一:海岛宝石公司的遭遇
海岛宝石公司在将一批宝石运往英国的途中,因天气原因导致货船意外沉没,货物遗失。
货主购买了“CIF”(成本、保险和运费)方式运输,也就是说,卖方需要对货物进行保险,并为运费和保险费用买单。
海岛宝石公司在损失货物后,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索赔,并得到了全额赔付。
案例二:智利圣地亚哥到顿河之间的运输
一家澳大利亚公司将机器零件运往俄罗斯,货物在智利圣地亚哥的一个港口卸下并装上了一艘为期27天的船舶。
虽然到达目的地时,货物的运输单据是完好无损的,但其实货物在中途被盗了。
公司起诉运输公司,最终判决公司从海运保险公司那里赔付了所有的货物和损失,总价值为100万美元。
案例三:空运货物受损
一家工厂将一台昂贵的机床送到欧洲一家公司,选择通过空运发货。
在过程中,机床受到了严重损坏,无法使用。
货主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并成功获得了赔偿。
但是,在机床运输过程中,由于保险公司没有提前评估机床的质量和稳定性,导致赔偿金额远低于货主的期望值。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典型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典型案例分析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集锦一、关于货轮途中遇险致损案案例1“昌隆”号货轮满载货物驶离上海港。
开航后不久,由于空气温度过高,导致老化的电线短路引发大火,将装在第一货舱的1000条出口毛毯完全烧毁。
船到新加坡港卸货时发现,装在同一货舱中的烟草和茶叶由于羊毛燃烧散发出的焦糊味而不同程度受到串味损失。
其中由于烟草包装较好,串味不是非常严重,经过特殊加工处理,仍保持了烟草的特性,但是登记已大打折扣,售价下跌三成。
而茶叶则完全失去了其特有的芳香,不能当作茶叶出售了,只能按廉价的填充物处理。
船经印度洋时,不幸与另一艘货船相撞,船舶严重受损,第二货舱破裂,仓内进入大量海水,剧烈的震荡和海水浸泡导致仓内装载的精密仪器严重受损。
为了救险,船长命令动用亚麻临时堵住漏洞,造成大量亚麻损失。
在船舶停靠泰国港避难进行大修时,船方联系了岸上有关专家就精密仪器的抢修事宜进行了咨询,发现整理恢复十分庞大,已经超过了货物的保险价值。
为了方便修理船舶,不得不将第三舱和第四舱部分纺织品货物卸下,在卸货时有一部分货物有钩损,试分析上述货物损失属于什么损失。
[案例分析](1)第一货舱的货物。
1000条毛毯的损失是意外事故火灾引起的实际全损,属于实际全损第一种情形——保险标的实体完全灭失。
而烟草的串味损失属于火灾引起局部的损失,因为在颠末特殊加工处理后,烟草仍然能保持其属性,能够按“烟草”出售,三成的贬值是烟草的局部损失。
至于茶叶的损失则属于实际全损,因为火灾形成了“保险标的丧失属性”,虽然实体还在,但是已经完全不是投保时所描述的标的内容了。
(2)第二货舱的货物。
精密仪器的损失属于意外事故碰撞形成的推定全损。
根据推定全损的定义,当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不可制止,或为制止发生实际全损花费的整理拯救费用超过保险标的本身的价值或是其保险价值,就会得不偿失,从而构成推定全损。
精密仪器恢复的费用异常昂贵,超过了其保险价值,已经构成推定全损。
国际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题)1
卖方以CIF条件出口100箱茶叶,为茶叶投保了海运一切险。
在海上运输途中,由于承运人的工作疏忽,将茶叶同樟脑配载于相邻的货位上。
当货物运抵目的港,收货人提货后,发现茶叶已经严重串味,不再具有饮用价值。
收货人该如何处理?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由于卖方已经为茶叶投保了一切险,收货人可以凭借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获得赔偿。
根据《海牙规则》,船方对这种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茶叶的串味损失属于一切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又是船方依法应该承担的责任。
这一损失构成了代位追偿的条件,保险人赔付后,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要求船方对茶叶遭受的串味损失进行赔偿。
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时间装船,载货船舶在离开装运港之前发生了火灾,致使货物发生全损。
火灾后,卖方凭手中持有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全套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以货物全损为由拒付货款。
于是,卖方又持保单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请问,保险理赔人员应如何处理?在CIF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关于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规定及可保利益的转移时间是从货物咋起运港有效越过船舷时转移的,卖方以自己的名义投保海上货运保险,当货物越过船舷后,卖方以背书的方式将保险单的权利转移给买方。
货物自发货人仓库运出至越过船舷以前,这一段时间发生的损失,除了卖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之外,买方也可以凭背书转让的保险单向保险人索赔,也就是在CIF条件下,买方可按仓至仓的原则对全程运输中的损失享有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
根据可保利益原则与仓至仓条款的关系,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损失一定要发生在仓至仓的范围内。
按照可保利益原则,在发生损失的时候,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的一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对无可保利益的一方,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因此,题中货物已在规定的时间装船,当货物越过船舷后,卖方以背书的方式将保险单的权利转移给买方。
载货船舶在离开装运港之前发生了火灾,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的一方买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对无可保利益的一方卖方,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往往伴随着各种风险。
为了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减少可能的损失,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应运而生。
下面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深入分析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货物受损但保险范围不涵盖一家中国出口企业向美国出口一批电子产品,采用海运方式运输,并购买了一切险。
在运输途中,由于船舱进水,部分货物受潮受损。
然而,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原因是这批电子产品的包装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货物受潮的原因并非纯粹的海上风险,而是包装不当。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企业购买了一切险,但保险条款中通常规定被保险人应履行合理的包装义务。
如果因为被保险人自身的疏忽或过错导致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这就提醒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不仅要关注保险的购买,还要确保货物的包装、装卸等环节符合合同和相关标准,以免在发生损失时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案例二:未及时报案导致理赔困难某欧洲进口商从中国进口一批服装,投保了水渍险。
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暴风雨,部分服装被水浸湿。
但进口商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两周后才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在调查后表示,由于进口商未及时报案,导致无法准确判断损失的原因和程度,因此只能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赔偿。
根据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通常规定,被保险人在发现货物受损后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如果延迟报案,可能会影响保险公司对事故的调查和定损,从而给理赔带来困难。
这个案例警示企业要熟悉保险理赔的程序和要求,一旦发现货物受损,应立即采取行动,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保险条款理解不清引发纠纷一家日本企业向澳大利亚出口机械设备,投保了平安险。
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因船舶碰撞而受损。
但保险公司认为船舶碰撞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拒绝赔偿。
而企业则认为根据自己对保险条款的理解,船舶碰撞造成的损失应该得到赔偿。
这种由于对保险条款理解不一致而引发的纠纷在国际贸易中并不少见。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
1.某公司以CFR上海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并据卖方提供的装船通知及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后来由于国内用户发生变更,我进口公司通知承运人货物改卸黄浦港。
在货物由黄浦装火车运往南京途中遇到山洪,致使部分货物受损,我进口公司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拒赔有无道理?答:可以拒绝。
保险人的承保责任从货物开始转运时就终止了。
2.某批化工品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投保了海运货物一切险。
在装船时出于安全考虑,船方将该批货物放置在甲板上。
船舶在运输途中遭遇大海浪,船舶颠簸剧烈。
船长为了防止剧烈碰撞而发生爆炸,将该批货物抛弃。
后货主根据“一切险”保单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拒赔。
答:合理。
保险公司承保的货物必须要装在船舱中间,而不是甲板,货物一旦被装在船舶甲板上不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内,如果想要获得赔偿,必须加保船舶甲板险。
3.某贸易公司按CFR条件进口了一批化工品,在接到国外出口方发出的装船通知后,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海运货物保险。
谁知投保后仅2天就接到了出口方的货运代理发来的关于化肥在吊装过程中遭受暴雨袭击,可能有部分货物损失严重的通报。
由于货源紧张,已来不及临时换货,并且贸易公司的最终用户一直在催促交货以满足生产的需要,贸易公司反复考虑并查阅了保险条款,决定按照原定计划进口,如果货物有损失,就按照保险条款中“仓至仓”条件的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
半个月后货物到港,贸易公司提货时果然发现有10%的货物损失严重,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
答:保险公司拒赔。
对于被保险人来说,按照CFI条件投保,意味着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没有保险利益。
在案例中,货物没有越过船舷,利益属于卖方,卖方没有购买保险,刚买保险的是买方。
4.载货轮船“路易斯”号抵达天津新港集装箱码头,某装卸公司承担了20个集装箱的卸货任务。
在最后一个集装箱被吊钩钩起后向岸上移动的过程中,突然吊杆折段,集装箱重重地坠落在地。
后经查验,发现箱中有三个进口商的货物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毁。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 要点评析: • 1.(1)抛入海中的200箱货物;(2)组织抢修船只而外支付的 人员工资;(5)被水浸湿的100箱货物,属于共同海损,因为 以上损失是为了对抗危及船货各方共同安全的风险而导致的损 失;(3)被火烧毁的500箱货物;(4)船只部分船体被火烧毁, 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该损失是风险本身所导致的后果。 • 2. 在投保平安险时,保险公司即予以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 同海损,以及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
• 案例五: • 我某外贸公司按CIF条件进口一批货物,卖方向我国保险公司按 CIC条款办理了货运保险。载货船舶经苏伊士运河曾一度搁浅, 后经拖轮施救起浮继续航行,至马六甲海峡又遇暴风巨浪,卖 方交运的2,000箱货物中有400箱货物遭不同程度的海水浸湿。 试问:(1)拖轮费用和400箱货损属于何种损失?(2)在投保 何种险别时,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3)如果在 苏伊士运河未发生搁浅,在投保何种险别时,保险公司才对马 六甲海峡发生的损失负责赔偿?为什么?(指CIC的最小险别)
二、单独海损、共同海损
• 案例一: • 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 上轮机受损并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货物部分损失。该船行 驶至邻近的一个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费了10天时间, 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员工工资。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启航后不久,A舱 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A舱原载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 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试分别说 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投保CIC(1981.1.1条款)何种险别的情 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 要点评析: • (1)属于单独海损的有:搁浅造成的损失;A舱被焚毁的一部分文具用品。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风险本身所导致的。 • 属于共同海损的有:强行起浮造成的轮机受损以及船底划破而产生的修理费 以及船员工资等费用属于;A舱被水浸湿的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为了大家的利益而采取的对抗风险的人为措施所导致的。 • (2)投保CIC(1981.1.1条款)的平安险,保险公司就负责赔偿,因为平安 险承保共同海损;对于本案中的单独海损,是由于搁浅和失火意外事故导致 的,意外事过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案例一滞期费计算纠纷案某船东将船舶出租,从阿根廷装运袋装的玉米和蚕豆运到安哥拉,船东与租船人签订了航次租船合同,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滞期和速遣条款。
在船东装上了袋装的玉米和蚕豆后,为了自身的利益,又在货舱内装了一些其他的货物。
在当年的1月船舶抵达安哥拉首都罗安达,1月21日船舶出具了《准备就绪通知书》,但由于货物超载,袋装的玉米和蚕豆在2月6日才可以卸载,但事实上,收货人2月19日才开始卸货,最终于4月25日卸完全部货物。
对此案中卸货时滞期费如何计算,双方发生分歧。
船方认为应该从1月21日《准备就绪通知书》出具时起算卸货日,因而计算得出租船人应支付巨额滞期费,而租船人认为卸货日的起算不应从1月21日起,而应从2月19日起算。
为此,双方诉至法院。
【案例评析】合同约定的卸货日一般应从发出《准备就绪通知书》起算,承运人虽然在1月21日出具了《准备就绪通知书》,但很显然,由于货物超载,承租人无法卸货,船舶并未在各方面做好装卸准备,因而,1月21日出具的《准备就绪通知书》是无效的,而在2月6日船舶适于卸货时,准备就绪的通知也并不能自动生效并作为卸货日起算的依据。
因而在合同项下的船载货物可以卸货时,承租人及其代理人并未收到通知,承租人也并没有任何意思表示表明他们已同意卸货日的开始。
所以,卸货日的起算应从真正的卸货日2月19日起算。
案例二不清洁提单货损案2007年4月,我国T公司向荷兰M公司出售一批纸箱装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鹿特丹,由M公司租用H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承运该批货物。
同年5月15日,该合同货物在青岛港装船。
当船方接收货物时,发现其中有28箱货物外表有不同程度的破碎,于是大副在收货单上批注“该批货物有28箱外表破碎”,当船方签发提单,欲将该批注转注提单时,卖方T公司反复向船方解释说买方是老客户,不会因一点包装问题提出索赔,要求船方不要转注收货单上的批注,同时向船方出具了下列保函:“若收货人因包装破碎货物受损为由向承运人索赔时,由我方承担责任。
第12章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
【保险章节案例分析】1、我进口一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货在海运途中有一部分被火焚。
经查一切险所包括的11种附加险中并无火险。
问发生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一切险它还承担着平安险和水渍险中的各项责任。
据此,对本例所述的损失保险公司理应负责赔偿。
不过导致火灾的原因甚多,如因战争或武装冲突引起的火灾,就不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之内。
2、我按CIF条件出口45头银铃牌餐具100箱,投保平安险。
在装船时有10箱因吊钩脱扣而落海。
问这一损失是否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据CIC条款,平安险的责任之一是: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据此,本例所述之损失完全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3、在上例中,如按FOB或CFR条件出口,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吗?按FOB或CFR条件出口的情况下,在货物未装上船之前,一切风险和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而且买方按FOB条件在国外进行投保时,在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装船前的风险。
如买方应出口方的要求加保“before loading risk”或者出口方在国保险公司投保“仓至船”这一段的保险,则又当别论。
4、我按CIF出口冷冻食品一批,合同规定投保平安险加战争、罢工险。
货到目的港后适逢码头工人罢工,港口无人作业,货物无法卸载。
不久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致冷冻设备停机。
等到罢工结束,该批冷冻食品已变质。
问这种由于罢工而引进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只对困罢工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赔偿,对于间接损失则不负赔偿责任。
由于罢工引起劳动力不足或不能运用,致使堆放码头的货物遭到雨淋日晒而受损、冷冻机因无燃料而中断致使货物变质等均属于间接损失。
保险公司对于这损失均不以予赔偿。
5、我按CIF条件出口大豆一批,共10 000包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罢工险。
货卸目的港码头后,当地码头工人便开始罢工。
在工人与政府的武装力量对抗中,该批大豆有的被撒在地面,有的被当作掩体,有的丢失,总共损失近半。
国际货运保险中免责条款的案例分析以海牙规则
国际货运保险中免责条款的案例分析以海牙规则海牙规则是一种国际货运保险中常用的规则,旨在规范国际货运中的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
下面将通过一个案例分析来解释海牙规则中的免责条款。
案例背景:一家国际贸易公司在中国购买了一批机械设备并准备运往巴西。
该公司购买了国际货运保险,并按照海牙规则投保了“指定危险险种”保险。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海运船舶途中发生碰撞事故,机械设备受到了损坏。
分析:根据海牙规则,货运保险中的免责条款可以分为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
1.内在免责条款:a)不可抗力事件:如果货物的损坏与不可抗力事件有关,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保险公司可以免除对损失的赔偿责任,除非投保人能够证明这些事件与保险责任无关。
在该案例中,船舶发生碰撞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主张免责。
b)投保事故范围:根据海牙规则,投保方应明确声明投保范围,并在保单中注明“指定危险险种”等相关条款。
如果投保范围超出了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可以主张免责。
在该案例中,投保人在保险时明确了“指定危险险种”,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外在免责条款:a)包装和装卸不当:如果货物的损坏与包装和装卸不当有关,保险公司可以主张免责。
在该案例中,由于机械设备在船舶碰撞事故中受损,与货物的包装和装卸无关,因此保险公司无法主张免责。
b)货物本身的自然缺陷:如果货物本身存在自然缺陷或内在瑕疵,导致其损坏,保险公司可以主张免责。
在该案例中,机械设备的损坏是由于船舶碰撞事故引起的,与货物本身的自然缺陷无关,因此保险公司无法主张免责。
结论:根据上述分析,根据海牙规则,保险公司无法主张免责,应承担机械设备损坏的赔偿责任。
然而,具体情况会受到保单中的特殊条款和附加条件的影响,因此在实际情况中应仔细阅读和理解保单条款,以确定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
总结:海牙规则是国际货运保险中常用的规则,其中的免责条款对保险责任起到了重要的限制作用。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单条款,了解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同时要注明投保范围以避免保险纠纷。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综合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对于“与日本商人的交易”应对该货损给予赔偿,CIF条件下由卖方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启运地启运后生效;
保险公司对于“与英国商人的交易”不会对该货损给予赔偿,FO[案例2]
1994年2月,中国某纺织进出口公司与大连某海运公司签订了运输1000件丝绸衬衫到马赛的协议。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又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的运输投保了平安险单。2月20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启航,2月25日,装载该批货物的轮船在海上突遇罕见大风暴,船体严重受损,于2月26日沉没,3月20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索赔,保险公司以该批货物由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为由拒绝赔偿,于是,进出口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偿付保险金。
该合同中,货物风险是否已转移给买方?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根据国际商会的解释,F0B合同中风险转移的原则是,一般情况下,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风险即由买方承担。但如果卖方未及时履行发出装船通知这一义务,则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本案FOB合同中方虽已完成货物装船义务,使货物越过船舷.但由于疏忽没有及时将装船情况通知买方,耽误了买方投保。根据《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坦和国际商会的解释,风险未发生转移,仍由卖方承担,因此,本案中应由卖方承担赔偿货物损失的全部责任。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案例分析:
(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国际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课
案例分析案例一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风险与弊端某年4月,我国T公司向荷兰的M公司出售一批纸箱装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鹿特丹,公司租用H远洋公司的货轮承运该批货物,同年5月15日该合同货物在青岛装船,当船方接收货物时,发现其中有28箱货外表有不同程度的破损,于是在该收货单上批注:“该批货物有28箱破损”,当船方签发提单时,欲将批注专注提单时,卖方T公司反复向船方解释说买方是老客户,不会因为一点点包装问题提出索赔,同时向船方出具了下列保函:“若收货人因包装破碎货物受损为由向承运人索赔时,由我方承担责任。
”船方接受了上述保函,签发了清洁中提单,该货船起航不久,接到买方M公司的指示要求将卸货港改为法国马赛港,收货人变为法国的F公司,经过一个月的航行,载货船到达马赛港,船卸货时收货人法国的F公司发现该批货物有40多箱包装严重破碎,内部货物有不同程度受损。
于是以货物与清洁提单记载不符为由,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后经裁定,承运人向法国收货人赔偿20多万美元的损失。
此后承运人凭保函向卖方要求偿还该20多万美元的损失,但公司以仅有28箱破碎为由,拒绝余下的十几箱损失,于是双方发生了争执。
案例二直达提单的使用中国A贸易出口公司与外国B公司以CFR洛杉矶、信用证付款的条件达成出口贸易合同.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A贸易出口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委托C货代公司将货物装上D班轮公司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达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的直达提单予以付款。
在运输途中,船公司为接载其它货物,擅自将A公司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它船舶运往目的港。
由于中途延误,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的抵达时间晚了20天,造成货物变质损坏。
为此,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A公司提交的是直达提单,而实际则是转船运输,是一种欺诈行为,应当给予赔偿。
A公司为此咨询C货代公司。
假如你是C货代公司,请回答A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何在?B公司可否向船公司索赔?答:(1)A公司对此货损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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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以CIF 条件出口100 箱茶叶,为茶叶投保了海运一切险。
在海上运输途中,由于承运人的工作疏忽,将茶叶同樟脑配载于相邻的货位上。
当货物运抵目的港,收货人提货后,发现茶叶已经严重串味,将茶叶同樟脑配载于相邻的货位上。
当货物运抵目的港,收货人提货后,发现茶叶已经严重串味,不再具有饮用价值。
收货人该如何处理?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有饮用价值。
收货人该如何处理?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
由于卖方已经为茶叶投保了一切险,收货人可以凭借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获得赔偿。
根据《海牙规则》,船方对这种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茶叶的串味损失属于一切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又是船方依法应该承担的责任。
这一损失构成了代位追偿的条件,保险人赔付后,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要求船方对茶叶遭受的串味损失进行赔偿。
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时间装船,载货船舶在离开装运港之前发生了火灾,致使货物发生全损。
有一份CIF 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时间装船,载货船舶在离开装运港之前发生了火灾,致使货物发生全损。
火灾后,卖方凭手中持有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全套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火灾后,卖方凭手中持有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全套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以货物全损为由拒付货款。
于是,卖方又持保单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请问,保险理赔人员应如何处理?
在CIF 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关于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规定及可保利益的转移时间是从货物咋起运港有效越过船舷时转移的,卖方以自己的名义投保海上货运保险,当货物越过船舷后,卖方以背书的方式将保险单的权利转移给买方。
货物自发货人仓库运出至越过船舷以前,这一段时间发生的损失,除了卖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之外,买方也可以凭背书转让的保险单向保险人索赔,也就是在CIF 条件下,买方可按仓至仓的原则对全程运输中的损失享有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
根据可保利益原则与仓至仓条款的关系,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损失一定要发生在仓至仓的范围内。
按照可保利益原则,在发生损失的时候,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的一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对无可保利益的一方,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因此,题中货物已在规定的时间装船,当货物越过船舷后,卖方以背书的方式将保险单的权利转移给买方。
载货船舶在离开装运港之前发生了火灾,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的一方买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对无可保利益的一方卖方,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某外贸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共100 箱,投保险别为平安险。
在运输途中,轮船遭遇海啸,致使30 箱货物报废,请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损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请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损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保险公司对该批货损不负赔偿责任。
海啸时自然灾害中的一种,平安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海啸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负责赔偿。
但是30 箱货物受损属于部分损失,所以保险公司在平安险项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一公司按FOB 条件向美方 B 公司购买一批大宗商品,双方约定装运期限为8 月份,后因上海公司租船困难,接运货物的船舶不能按时到港接运货物,出现较长时期的货等船情况,公司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按照国际贸易有关法律与惯例,装运期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按FOB 条件成交,买方有义务按约定期限派船到约定装运港接运货物,买方没有及时派出船接货,实属违约行为,因此,B 公司有权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广西一出口公司按CIF 条件向美国进口商出口一批柳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规定信用证方式支付。
广西公司在规定时间装船完毕,并凭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在中国银行议付了货款,用证方式支付。
第二天,广西公司接到客户来电,得知装货船舶在海上失火,柳编制品全部被毁,要求广西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广西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分析这个要求是否合理。
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广西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分析这个要求是否合理。
CIF 条件下,买卖双方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划分货物风险,凡货物在装船后发生的风险,应该由买方负责。
只要卖方按合同要求将货物装船并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损坏或丢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所以,广西公司不应该同意对方的要求,对方可持广西公司转让的保险单家向保险公司索赔。
我一公司与英国一公司签订了一份CFR 合同,我公司卖给英国公司5000 吨玉米,我公司将8000 吨散装玉米装船,吨属于卖给英国公司的货物。
受载船舶咋途中遇险,玉米装船,其中的5000 吨属于卖给英国公司的货物。
受载船舶咋途中遇险,使该批货损士5000 吨,其余30000 吨安全运抵目的港,买方要求卖方交货,卖方宣称卖给英国公司的5000 吨货物已经全部灭失,按吨安全运抵目的港,买方要求卖方交货,吨货物已经全部灭失,CFR 合同货物风险已经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给卖方,卖方对此损失不负责任。
请分析该风险应该由哪方承担。
在货物加上编制、或以装运单据、或已向卖方发出挑战或其他方式,将货物清楚地确定在合同项下之前,风险不能转移给买方。
所以我公司未将货物特定化,8000 吨货物中到底哪5000 吨卖给英国公司不能确定,风险不能由英国公司承担。
有一份FOB 合同工,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一切险” 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货物受损。
一切险” 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因意外导致10%货物受损。
卖方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分析保险公司有无拒赔的权利。
仓至仓条款: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
一切险的承保责任有: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或外来风险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推定全损、部分损失。
FOB 合同下,货物在装运港上船之前的一切责任、费用、风险由卖方承担。
在本题中,卖方与保险公司没有合同关系,所以卖方不具备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条件。
货物损失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前,买方对此没有保险利益,因而也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为了自己的利益,还必须另行投保。
我公司购买外国一公司的一批化肥CFR 合同,我公司投保水渍险,但船舶途中起火,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船舶延迟到达,正遇上化肥价格大跌,我公司降低价格出售化肥,长在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船舶延迟到达,正遇上化肥价格大跌,我公司降低价格出售化肥造成很大损失。
途中烧毁的和湿毁的化肥属于什么损失,由谁承担。
烧毁的化肥属单独海损,应该由我公司和船公司分别承担。
因为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造成了化肥湿毁。
货船在途中搁浅,为了减轻船舶负重,船长下令抛弃部分货物,但无效果,又下令发出呼救信号,货船在途中搁浅,为了减轻船舶负重,船长下令抛弃部分货物,但无效果,又下
令发出呼救信号,决定请救助船将货轮拖至深水处,使其能继续航行。
由此造成一些损失和费用。
如何理解这些损失和费用。
由于船舶处在搁浅状态,为了维护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有意采取合理措施,而造成的非常性质的损失和额外增加的费用,这些损失与费用应该按照共同海损处理。
货物在海上航行时,某舱发生火灾,船长命令灌水施救,扑灭大火后,发现纸张已经烧毁一部分,货物在海上航行时,某舱发生火灾,船长命令灌水施救,扑灭大火后,发现纸张已经烧毁一部分,未烧毁的部门,因为灌水后无法使用,只能作为纸浆处理,的部门,因为灌水后无法使用,只能作为纸浆处理,损失原价值的80%,另外有棉布没有烧毁,但是有水,另外有棉布没有烧毁,渍损失,使该布降价出售,渍损失,使该布降价出售,损失该价值的20%。
分析损失情况。
棉布的20%是部分损失,纸张损失的80%是推定全损。
因为纸张已经烧毁一部分,未烧毁的尽管有一定的价值,但估计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运费将超过残存纸张的价值,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委付,要求保险公司按全损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