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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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一、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实行执行董事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执行董事由罗志琼担任,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职权。执行董事:1 人;监事:1 人;总经理1 人,副总经理1人,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公司内部结构图如下:
二、组织机构设置
(一)高级管理人员
1.拟设立的昆明金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筹)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
2.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受执行董事委托执行融资公告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拟定的公司战略、年度经营计划;拟定公司业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定公司的基本业务管理制度;考评或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励具体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同时,总经理兼管登记中心。
3.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协助总经理管理公司,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各项工作,并兼管项目咨询部。设副总经理一名。
(二)风控管理
4.风控部:是公司的核心部门,负责对投资客户的资金来源合法性的进行审查;负责考察项目及对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对融资客户贷款合格性的进行审查;拟定客户的借贷合同及附属合同。
(三)项目开发管理
5.融资咨询部:对接融资客户,提供融资咨询,提供信息咨询业务、业务跟踪,进行项目筛选、项目整理、尽职调查以及收集客户资料及融资申请书。
6.资金对接部:协助投融资客户签订合同、协助办理抵押等手续,进贷后管理。
(四)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
7.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由公司管理层、各部门总监和第三方专业风险评估专家组成,负责对风控部提交的融资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科学
评审,以决定该项目是否进入公司融资登记平台发布。并对公司运营的各个环节进行监控。
(五)财务部
8.财务部主要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及对借贷业务的贷后监管。
(六)信息中心
9.网络部主要设计制作和维护公司业务及办公使用的计算机系统,管理公司电子显示屏及网站、微信平台等。
(七)行政综合部
10.客户服务部主要为投融资客户提供综合服务及前台接待。
11.行政办公室主要负责公司内部日常行政工作,管理公司印章。
12.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公司员工的招聘、解聘,以及工资、福
利、奖金等。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依法召集,执行董事主持。
第八条召开股东会,执行董事应当在会议召开15 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
拟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10 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公司根据股东会召开前10 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权额。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权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达不到的,公司在5 日之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4)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投票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