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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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与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基于陕西省县级数据的实证研究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与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基于陕西省县级数据的实证研究
改善 , 但是这种 影响较为微弱。后期还 需要通过调整 办法、 改变理念等举措 来提 高国 家重 点生 态功 能区转移
支付 的 生 态环 境 保 护 效 率 。
[ 关键词 ] 转移支付 ;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 区; 生态环境 质量 ; 面板模型 [ 中图分类号 ] F 8 1 0 . 4 5 7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 0 0 8 - 2 4 5 X( 2 0 1 4 ) 0 2 - 0 0 2 7 - 0 5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 区是指承担水源涵养 、 水土保 持、 防风 固沙和生 物 多样性 维 护等 重要 生态 功 能 , 关 系
全 国或 较大 范 围区 域 的生 态 安 全 , 需 要 在 国土 空 间 开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 区转移支付 的生态环境 保 护及 生态建设的要求
生态环境保护是中央实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
第三条 : 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绩 效考评 机制 , 对保护 较好 的地 基本原则 区给予适当奖励 ; 对因非不可抗 拒因素而生态环境状 况恶化 的地 区, 采取扣减资金等措施
发中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 开发, 以保 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的区域④ 。由于 国家重点
生 态功 能 区的发 展 受 到 限制 ( 不 允 许 大规 模 高 强 度 工 业化 城镇 化 开 发 ) , 应 当对 其 因 限 制 而 带 来 的损 失 进
移 支付 的双 重 目标 之 一 , 财 政部 先 后 颁 布 的《国家 重
2 0 1 4年 3月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第3 4 卷第 2 期( 总1 2 4 期) J o u na r l o f X i a n J i a o t o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与对策1部分地区生态环境破坏依然严重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改革,提倡社会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政策的推行和实施,国家相关部门加强了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进行绿化和维护,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生态环境的总体发展情势较为乐观,但是仍然有部分地区存在环境破坏现象。

在国家推行退耕还林等重大生态保护工程的过程中,虽然部分耕地退耕了,然而在部分草原、坡地上又有耕地开垦的现象。

同时由于城镇规划、发展交通纽带、工矿工厂用地增加等促进城乡发展的客观因素也造成了林地减少的情况,使得生态环境破坏的现象愈加严肃起来。

生态环境持续性破坏固然与当地老百姓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以及各级政府生态环境监管缺失有关,但主要原因还是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

2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困难重重国家的重点生态功能区主要集中分布在中西部地区,其地理位置较为偏远,交通不便等客观因素导致了相关部门组织实地调查工作的开展困难,并且功能区内的环境监测的基础设施缺乏,不具备进行监测环境的职能和能力。

生态功能区的环境监测与管理工作需要政府提供大量人才资源、经济资源,但是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经济较为贫困,政府根本没有能力承担环境监测和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在中西部地区的大型矿场进行资源开发而导致的环境破坏情势更加严峻,但当地政府缺乏监管职能,对不合理的资源开发行为没有产生制约和约束的条件和政策。

3绩效考核手段不完善国家财政部门联合国家相关的环境保护部门自2011年起开展了以绩效考核的方式对国家财政转移并支付资金的使用,依据相关条例,向生态环境情势明显好转乐观的市县增加资金额度,而对于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的市县财政资金进行扣减,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落实与实践了环境保护的工作。

然而政策的相关条例仅仅是针对生态补偿的资金额度的控制,并不能对地区政府的整体绩效评估产生影响,因此部分政府更加重视的是地区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不能使其对待环境生态的维护工作进行彻底的协调统一发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4•【字号】黑政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2〕1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精神,加强全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坚持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一)认真搞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

省环保部门要会同发改、工信、水利、住建、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推进责任,督促地方落实规划项目配套资金,跟踪项目建设。

完善全省江河水质“黄橙红”三色警戒制度。

深化“以支促干”、“一河一策”等小流域治污模式。

由哈尔滨、牡丹江、双鸭山、鸡西、绥化等市牵头分别在阿什河、呼兰河、牡丹江、安邦河、穆棱河等重点支流建立“河(段)长制度”,建立联防联控的流域污染防治协调机构。

推广哈尔滨市“三沟一河”治理经验,加强城市河流治理。

创新水环境管理模式,建立以控制单元为基础的水环境分区管理体系,积极开展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加强重点工业源管控,重点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

构建沿江绿色生态廊道,恢复松花江流域生态服务功能,哈尔滨市加快实施“百里生态长廊”工程,打造健康水生态系统。

全力推进镜泊湖全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建设和兴凯湖的生态保护。

力争到2015年,松花江流域国控断面水质好于Ⅲ类的比例大于60%、地表水国控断面消除劣V类水质。

(二)继续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科学制定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减排计划,实施减排完成情况年度考核。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郑政[2002]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郑政[2002]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郑政[200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全国、全省第五次环境保护会议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精神,促进我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确保全市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顺利完成,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贯彻落实“十五”计划、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九五”以来,我市认真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工业污染治理取得突破性进展,实现了全市所有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成效明显,市区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功能区标准,全市环境污染恶化趋势基本得到遏制。

但是,目前我市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污染物排放总量远远超过环境的承载能力,工业污染和城市环境问题尚未从根本上解决,农业污染和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还未得到有效控制,不仅对我市未来的发展和后代人的生存构成潜在威胁,而且制约了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损害了当代人的现实利益。

“十五”期间,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所承受的压力将继续增大,广大人民群众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加入世贸组织后,也亟须积极应对绿色贸易壁垒带来的新挑战。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要促进人和自然的协调与和谐"的丰富内涵,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把保护环境摆到与发展生产力同等重要的位置,把改善环境质量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进一步增强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十五”计划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五”期间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2]10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具体实施计划和措施,努力做到理出新思路,推出新举措,促使我市“十五”环保工作再上新台阶。

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建议

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建议

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建议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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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和重点污染源信息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和重点污染源信息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和重点污染源信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07•【文号】环办函[2011]1440号•【施行日期】2011.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和重点污染源信息的通知(环办函[2011]1440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规范县域地表水、空气监测点位(断面)设置,掌握污染源基本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现将报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和重点污染源信息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布设和重点污染源确定要求地表水、空气监测点位(断面)布设和重点污染源确定,按照《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11〕18号)执行。

其中,地表水监测断面还应符合《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点位(断面)布设规定》(附件1,以下简称《规定》);对于尚未开展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的被考核县,力争在县城内建设1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其点位布设根据《规定》来确定;重点污染源包括国控、省控、市控和县控的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县城、乡镇工业区、开发区等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二、报送要求各有关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要对照要求,做好辖区内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和重点污染源信息报表(附件2)填报的组织、指导和审核,于2011年12月30日前将信息报表汇总盖章后报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并同时上报电子文档。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室刘海江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院乙(邮编:100012)电话:(010)84943192电子信箱:**************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钱震电话:(010)66556972附件:1.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点位(断面)布设规定2.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和重点污染源信息报表格式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附件一: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点位(断面)布设规定一、地表水监测断面布设技术要求1.监测断面位置应避开河流死水区、回水区、排污口,尽量选择在顺直河段、河床稳定、水流平稳处及河流水面宽阔、无急流、无浅滩处。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和环境质量底线,落实自然生态安全责任,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源头预防,系统保护。健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
——精准科学,依法管控。聚焦区域性、流域性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精准科学施策,依法依规建立从问题识别到解决方案的分区分类管控策略。
(十五)强化部门联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政策。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区域规划编制实施充分衔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共享生态保护红线等数据,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共同做好相关研究及试点先行等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理等有关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联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协调联动。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本领域相关工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联动,制定行业发展和开发利用政策、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减少对生态系统功能和环境质量的负面影响。有关部门应出台有利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应用的政策,并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监督执法协调联动。
(四)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共享。推进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强化对数据管理、调整更新、实施应用、跟踪评估、监督管理的支撑作用。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融合创新,完善在线政务服务和智慧决策功能,提升服务效能。
(五)统筹开展定期调整与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定期调整。5年内确需更新的,按照“谁发布、谁更新”的原则,在充分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开展动态更新,同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因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发生变化而更新的,应组织科学论证;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法定保护区域依法依规设立、调整或撤并以及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相应进行同步更新。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意见(发稿时间:2006-10-13 阅读次数:1643)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九五”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取得新的成绩,环境恶化趋势基本得到遏制,但环境形势依然严峻。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强国富民安天下的重要保证,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是积极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重要举措,也是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为了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打造“绿色江苏”,建设生态省,推动全省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现就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推进,坚定走发展循环经济之路1.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确立生态环境优先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在建设、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在建设中优化生态环境。

坚决摒弃以牺牲环境、破坏资源为代价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积极探索“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再生产品”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在生产和消费的过程中追求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最大化和废弃物最小(少)化,做到物尽其用。

抓紧编制全省循环经济发展计划,并将其纳入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制定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机制和体制,从企业产品生产小循环试点开始,向区域经济包括工业小区、开发区乃至城乡建设延伸,实现整个社会的大循环。

2.加快推进清洁生产。

认真贯彻《清洁生产促进法》,依靠科技进步改造传统产业,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实现资源、能源的高效利用。

变污染末端治理为生产全过程控制,从生产设计、工艺技术、原辅材料和能源的选用,到设备的制造、安装、运行、维护、报废等生产和服务的各个环节,努力降低物耗、能耗,切实控制污染的产生,努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下)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下)
21 0 1年第 1 期 ( 1 总第 17期 ) 6
应 用 能源技 术
4 9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下)
国发 [ 0 3 2 1 ] 5号 1
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 增加大气污染物监测指标 , 环境质量评价方法 。健全重点 区 改进 域大气 污染联 防联控机制 , 实施 多种 污染物 协 同控 制 , 严格 控制挥 发性 有机污染 物排放 。 加强恶臭 、 噪声 和餐饮油烟污染控制 。加大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力度 。加强工业 固体 废物污染 防治 , 强化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管理 。被污染场地再次进行开发利用的 , 应进行环 境评估和无 害化治理 。推行重点企业强制性 清洁生产审核。推进 污染企业环境绩效评估 , 严格上市企业环保核查 。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活动 。 ( ) 九 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加大政策 扶持力 度 , 扩大环保 产业 市场需求 。鼓 励多渠道 建立环保产业 发展基金 , 拓宽环保产业发展融 资渠道 。实施环保先进适 用技术研发应用 、 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及产 品产业化示 范工程 。着重发展 环保设施社会化 运营 、 环境 咨询 、 环 境监理 、 程技术设计 、 工 认证评估 等环境 服务业 。鼓励 使用环境标 志 、 环保认证 和绿色 印 刷产品 。开展 污染减排 技术攻关 , 实施 水体污 染控制 与治理 等科技 重大专项 。制定 环保 产业统计标 准 。加强环 境基准研究 , 推进 国家环境保 护重点实 验室 、 工程 技术 中心建设 。 加强 高等院校环境学科 和专业建设 。 ( 加 快推进农村 环境 保 护 。实行 农 村 环境 综 合整 治 目标 责 任制 。深化 “ 十) 以奖 促 治 ” 以奖代补” 和“ 政策 , 扩大连 片整治范 围 , 中整治存在突出环境问题 的村庄和集镇 , 集 重 点治理农村土壤和饮用水水 源地 污染 。继续 开展 土壤环境 调查 , 行土壤 污染治理 与修 进 复试点示范 。推动环境保护基 础设施 和服务 向农村 延伸 , 强农村 生活垃 圾和污水 处理 加 设施建设 。发展生态农 业 和有 机农业 , 学 使用 化肥 、 科 农药 和农 膜 , 实减 少 面源 污染 。 切 严格农作物秸秆禁烧管理 , 进农业 生产废 弃物 资源化利用 。加强农 村人 畜粪便 和农 药 推 包装无害化处理 。加大农村 地 区工矿企业 污染 防治力度 , 防止 污染 向农 村转移 。开展农 业和农村环境统计 。 ( 十一 ) 加大生态保护力度 。国家编制环境 功能区划 , 在重要生态功能 区、 陆地 和海 洋 生态环境敏感 区 、 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 , 各类主体功能 区分别 制定相应 的环境标 脆 对 准和环境政策 。加强青 藏高原 生态 屏 障、 土高原一川 滇生态屏 障 、 黄 东北 森林 带 、 北方 防 沙带和南 方丘陵山地带 以及大 江大 河重要 水系 的生态环境 保护 。推 进生态 修复 , 江河 让 湖泊等重要生态 系统休养生息 。强化生物多样性保 护 , 建立生物多样性 监测 、 评估与 预警 体系以及 生物遗传资源获 取与 惠益共 享制度 , 有效 防范物种 资源丧 失和 流失 。加强 自然 保护区综合 管理 。开展生态 系统状况评估 。加强矿 产 、 电、 水 旅游资源 开发和交通基础设 施 建设 中的生态保 护。推进生态文 明建设试点 , 进一步开展生态示 范创建活动 。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XX年月日)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长发〔20XX年〕21号)精神,为切实提升全区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现就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和改革要求,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以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建设的迫切期盼为导向,努力探索生态文明建设新路径,让城市更加宜居宜业、精致精美、人见人爱,让**人民生活得更美好更加幸福。

2、基本原则。

坚持以两型发展为导向,强化生态环境保护1/ 28与治理,促进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坚持环境保护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相统筹,突出环境保护在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体系中的引导作用。

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源头控制,重点整治生态环境,大力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3、主要目标。

到20XX年,全面完成国家、省、市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提升环境容量。

环境空气质量基本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全年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68%以上;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100%。

建成区集中式污水处理率达到100%;农村集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建成区声环境质量全面达标;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均达到100%;环境监管能力达到省会城市领先水平,使我区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城乡环境更美好。

二、统筹城乡生态建设4、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加快区域生态安全建设,依据耕地、森林、湿地、水体等分类型、分板块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实行一级、二级分区管控。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昭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8•【字号】昭政发〔2012〕62号•【施行日期】201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昭政发〔2012〕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2〕86号)精神,切实加快推动昭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昭通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推动昭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切实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全面推进各行业减排,强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完善减排考核指标体系,大力削减化学耗氧量、氨氮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制管理,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减排任务。

2012年,11县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到“十二五”末,重点集镇建成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城镇污水处理率力争达到70%以上;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实现达标排放;新建燃煤机组要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设施;生产规模4000吨/日以上的水泥熟料生产线推行脱硝改造。

全面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促进农业和农村污染减排,5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实现资源化利用。

(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坚持环保优先、以人为本,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以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参与宏观调控和综合决策的重要抓手,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依法对重点流域、区域开发、城市建设和行业发展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逐步实行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相互联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区域发展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区域发展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区域发展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16•【文号】发改地区[2016]1771号•【施行日期】2016.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区域发展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地区[2016]17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关于贯彻落实区域发展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区域发展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8月16日附件关于贯彻落实区域发展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工作。

近年来,在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指引下,我国区域发展空间布局逐步优化,区域良性互动格局加快形成,区域发展协调性进一步增强,为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区域发展的内外部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面临重大机遇,也存在诸多挑战,特别是区域发展差距仍然较大、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相对落后、一些区域无序开发情况比较突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还不完善等问题亟待解决。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区域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统筹协调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四大板块,优化经济发展空间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协同发展、共同发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工作部署,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以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为基础,以“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为引领,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创新完善区域规划和区域政策,健全区域协调发展机制,推进全国统一市场建设,积极推动形成沿海沿江沿线经济带为主的纵向横向经济轴带,塑造要素有序自由流动、主体功能约束有效、基本公共服务均等、资源环境可承载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10.17•【文号】国发[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10.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多年来,我国积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将环境保护放在重要的战略位置,不断加大解决环境问题的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由于产业结构和布局仍不尽合理,污染防治水平仍然较低,环境监管制度尚不完善等原因,环境保护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现就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凡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流域、区域开发和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并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环境影响评价过程要公开透明,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二)继续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鼓励各地区实施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对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

加强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和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

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升级改造。

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推进雨、污分流改造。

强化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

对电力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继续加强燃煤电厂脱硫,全面推行燃煤电厂脱硝,新建燃煤机组应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设施。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文号】•【施行日期】2017•【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2017年)生态空间是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无居民海岛等。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但是,我国生态环境总体仍比较脆弱,生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实施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的有效手段,是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的有力保障。

现就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的要求,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环发[2013]16号整理人:许斌龙律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理念与精神,推进《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实施,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增强区域整体生态功能,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是指承担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等重要生态功能,关系全国或较大范围区域的生态安全,需要在国土空间开发中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以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的区域。

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是增强生态服务功能,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支撑;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基础;是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优化国土开发空间格局、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任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以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标,以增强区域生态服务功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重点,切实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

坚持生态主导、保护优先。

把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作为首要任务,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实施生态系统综合管理,严格管制各类开发活动,加强生态环境监管和评估,减少和防止对生态系统的干扰和破坏。

坚持严格准入、限制开发。

按照生态功能恢复和保育原则,实行更有针对性的产业准入和环境准入政策与标准,提高各类开发项目的产业和环境门槛。

根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坚持面上保护、点状开发,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开发范围,禁止成片蔓延式开发扩张,保持并逐步扩大自然生态空间。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存在问题整改工作方案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存在问题整改工作方案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存在问题整改工作方案根据X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估结果通报精神,我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与评价工作存在一些问题。

为达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要求,确保通报问题整改到位,推动我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存在问题根据考核通报结果,我区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相关问题1.无X年县级环保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未建成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

(二)监测数据有关问题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填报错误较多。

2.污染源监测项目不全。

(三)生态环境质量等问题1.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较低。

2.污染源排放达标率较低。

二、工作目标提高我区生态环境质量,达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要求,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三、整改措施1.采用多种形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各阶层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积极性。

2.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管水平;加快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建设空气自动监测站,切实提高我区环境质量。

3.加强污水处理及垃圾设施运行管理,加快完善区污水处理厂设备更新,确保在线系统正常运行,特别是加强对在线系统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各项指标稳定达标排放。

4.做好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优先用于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工作,如污水治理、垃圾处理、环境综合整治、植树造林、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保证用于生态保护与恢复、环境污染治理、资源开发与保护等考核监测方面经费不少于100万元,并出据预算及拨付凭证。

5.加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各项数据填报的完整性、正确性和规范性审核。

6.做好我区环境空气、地表水、噪声等环境质量常规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为全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12.23•【文号】环生态〔2020〕73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环生态〔2020〕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切实履行生态保护监管职责,加快构建生态保护现代化监管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高扬生态文明旗帜,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质生态产品需求和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目标,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统一监管,不断完善政策法规标准、监测评估预警、监督执法和督察问责的生态保护监管体系,完善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持续加大重点区域、流域和海域生态保护监管力度,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管,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深入推动生态文明示范建设,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和美丽中国建设目标提供坚实保障。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初步形成生态保护监管法规标准体系,初步建立全国生态监测网络,提高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能力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引领作用,初步形成与生态保护修复监管相匹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体系,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进一步提升。

到2035年,建成与美丽中国目标相适应的现代化生态保护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完善生态监测和评估体系(一)构建完善生态监测网络加快构建和完善陆海统筹、空天地一体、上下协同的全国生态监测网络,基本覆盖全国典型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地、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和重要水体。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印发天津市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印发天津市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印发天津市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2.07.12•【字号】津环保办[2012]114号•【施行日期】2012.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印发天津市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环保办〔2012〕114号)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1〕158号,以下简称《通知》),市环保局结合我市环保工作实际,组织起草了《天津市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并征求了23个市有关委局和部门的意见,经市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同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统一认识。

《实施意见》是我市贯彻国务院《意见》、《通知》的具体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加强环保工作的综合性、指导性文件,落实好《实施意见》是各区县政府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本区县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调结构、惠民生、上水平的重要内容,《实施意见》是否得到真正落实,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关系到群众的生活和社会稳定。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对贯彻《实施意见》的认识统一到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上,统一到“调结构、惠民生、上水平”活动上,统一到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上来,把贯彻《实施意见》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抓好结合。

把贯彻《实施意见》与贯彻市政府各项环保工作文件相结合。

今年以来,市政府相继下发了《天津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2011-2013年天津生态市建设行动计划》、《天津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天津市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清水工程等一系列环境保护工作文件。

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和建议

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和建议

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和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经验。

我觉得吧,首先得把分区弄得明明白白。

就像咱住房子,哪个房间干啥都有安排,这生态环境分区也是这个理。

我之前参与的一个项目,那分区就不咋明确。

有的地方该保护的和允许开发的混在一起,结果这一块的生态就遭到了破坏。

哦对了还有,划分的时候得充分考察当地的实际情况。

你不能光看地图就乱画线,要到实地去,和当地的居民唠唠。

我记得有个山区,专家最初在地图上划分的保护区范围很不合理,没有考虑当地农民进山采药和放牧的传统路线,结果政策执行起来困难重重。

在管控方面,我感觉要有严格的规章制度而且得严格执行。

不能随便搞特殊化。

我遇到一些企业,有关系就想在保护区边上多占点地搞开发。

这可不行啊。

政府得强硬起来。

咱这生态环境又不是他家后花园,想咋整就咋整。

但是呢,我也知道在实际中,有时候确实存在地方经济发展和生态管控的矛盾。

比如说一些贫困地区,又想发展又怕违反管控规定。

这时候,我觉得上级部门可以多给些扶持政策。

可以安排专项资金,让他们搞那种生态友好型的产业,像生态旅游啥的。

再一个就是公众的参与很重要。

就好比建小区得听业主意见一样。

让当地的民众都知道为啥要分区管控。

我碰到一些人根本不知道那些红线是干啥的,就容易误闯。

咱们要宣传,可以像以前那种下乡宣传计划生育一样,到处张贴标语,工作人员走村串户讲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义。

咱们得不断学习新的技术手段。

现在科技这么发达,什么卫星监测啊,大数据分析啊都能用起来。

之前有个地方靠人工巡查管控,漏洞太多了。

有了卫星监测就不一样了,哪里出现破坏生态的违规建筑马上就能发现。

不过我也知道这些新技术投入大,对于一些小地方可能有困难,这时候可以几个临近地区合作共用一些监测资源嘛。

另外一点,不同地区之间还要多交流经验。

好的做法别藏着掖着。

我有一次跟外地同行聊天,发现他们在管控拆迁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做得很好。

回来我就跟本地的人说,咱们也能借鉴这个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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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
环发[2013]16号
整理人:许斌龙律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理念与精神,推进《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实施,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增强区域整体生态功能,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是指承担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等重要生态功能,关系全国或较大范围区域的生态安全,需要在国土空间开发中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以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的区域。

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是增强生态服务功能,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支撑;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基础;是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优化国土开发空间格局、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任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以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标,以增强区域生态服务功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重点,切实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

坚持生态主导、保护优先。

把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作为首要任务,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实施生态系统综合管理,严格管制各类开发活动,加强生态环境监管和评估,减少和防止对生态系统的干扰和破坏。

坚持严格准入、限制开发。

按照生态功能恢复和保育原则,实行更有针对性的产业准入和环境准入政策与标准,提高各类开发项目的产业和环境门槛。

根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坚持面上保护、点状开发,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开发范围,禁止成片蔓延式开发扩张,保持并逐步扩大自然生态空间。

坚持示范先行、分步推进。

选择有典型代表性的不同类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进行试点,探索限制开发区域科学发展的新模式,探索区域生态功能综合管理的新途径,创新区域保护和管理的新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控制开发强度。

要按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内各类开发活动进行严格管制,使人类活动占用的空间控制在目前水平并逐步缩小,以腾出更多的空间用于维系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要依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对较强的城镇,引导城镇建设与工业开发集中布局、点状开发,禁止成片蔓延式开发扩张。

要严格开发区管理,原则上不再新建各类开发区和扩大现有工业开发
区的面积,已有的工业开发区要逐步改造成低消耗、可循环、少排放、“零污染”的生态型工业区。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组织地方发展改革委进一步明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开发强度等约束性指标。

(二)加强产业发展引导。

在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不损害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适度开发利用特色资源,合理发展适宜性产业。

根据不同类型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要求,按照生态功能恢复和保育原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牵头制定实施更加严格的产业准入和环境要求,制定实施限制和禁止发展产业名录,提高生态环境准入门槛,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项目进入。

对于不适合主体功能定位的现有产业,相关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要通过设备折旧、设备贷款、土地置换等手段,促进产业梯度转移或淘汰。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产业发展规划、生产力布局、项目审批等方面,都要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定位要求加强管理,合理引导资源要素的配置。

编制产业专项规划、布局重大项目,须开展主体功能适应性评价,使之成为产业调控和项目布局的重要依据。

(三)全面划定生态红线。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要求,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出台生态红线划定技术规范,在国家重要(重点)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并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制定生态红线管制要求和环境经济政策。

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划定的生态红线,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管制要求严格监管,对生态红线管制区内易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或污染的企业尽快实施关闭、搬迁等措施,并对受损企业提供合理的补偿或转移安置费用。

(四)加强生态功能评估。

国家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调查与评估工作,制定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调查与评价指标体系及生态功能评估技术规程,建立健全区域生态功能综合评估长效机制,强化对区域生态功能稳定性和生态产品提供能力的评价和考核,定期评估区域主要生态功能及其动态变化情况。

环境保护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力度,完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区域生态功能评估结果要及时送发展改革、财政和环境保护部门,作为评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的重要依据,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同时作为产业布局、项目审批、财政转移支付和环境保护监管的重要依据。

(五)强化生态环境监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从严控制排污许可证发放,严格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措施,保证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

专项规划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要设立生态环境评估专门章节,并提出可行的预防措施。

要强化监督检查,建立专门针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红线管制区的协调监管机制。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红线管制区内的各类资源开发、生态建设和恢复等项目进行分类管理,依据其不同的生态影响特点和程度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监管,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完善区域内整体联动监管机制。

地方各级政府要全面实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严格按照提取标准收提并纳入税前生产成本,专户管理和使用,全面落实企业和政府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

严禁盲目引入外来物种,严格控制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活动,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的人为干扰,防止发生不可逆的生态破坏。

要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惩罚力度。

对于未按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要求执行的地区和建设单位,上级有关部门要暂停审批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规划,适当扣减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资金,环境保护部门暂停评审或审批其规划或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责令其修复和损害赔偿外,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加快制定出台生态补偿政策法规,建立动态调整、奖惩分明、导向明确的生态补偿长效机制。

中央财政要继续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并会同发展改革和
环境保护部门明确和强化地方政府生态保护责任。

地方各级政府要依据财政部印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制定本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相关标准和实施细则,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政绩考核体系的配套改革。

地方各级政府要以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格局为目标,严格按照要求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等。

鼓励探索建立地区间横向援助机制,生态环境受益地区要采取资金补助、定向援助、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对相应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进行补偿。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加强组织管理和协调,编制重点生态功能区区域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明确相应的政策措施、资金投入等要求。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沟通,切实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落实对辖区内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目标责任。

(二)完善配套政策体系。

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利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及法律法规,统筹协调各类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发挥各项政策和资金的合力,促进区域整体生态功能改善。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制定实施有利于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的财政、投资、产业和环境保护等配套政策,支持开展有利于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保护和恢复的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研究,推广适宜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技术,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

(三)加强监督评估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整体进展成效的督检查和综合评估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健全专业队伍和技术手段,强化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专项评估和监管工作,并将评估与监管结果向全社会公布。

有关部门要加强相互配合,相互支撑,形成合力。

(四)鼓励开展试点示范。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在不同类型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中,选择一些具有典型代表性地区进行试点示范,指导地方政府研究制定试点示范方案,引导限制开发区域探索科学发展的新模式。

国家从政策、资金和技术上对试点示范地区给予支持和倾斜,并及时总结经验,促进交流和推广,发挥试点示范地区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方面的先行和导向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财政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以及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衔接协调,切实把实施主体功能战略、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作为推进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战略举措,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强化责任,贯彻落实好相关政策举措,提升区域整体生态功能水平,全面建设生态文明。

附件: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示意图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3年1月22日
整理人简介:
许斌龙:博士,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研究员、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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