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最新
2020法考常考知识点解析:权利和义务的区别与联系(最新)
一、权利的概述权利与义务是在法律适用中必不可少的概念。
“权利”一词可以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如“道德权利”“自然权利”“习惯权利”“法律权利”等。
法理学上探讨的权利主要是法律权利。
所谓法律权利,就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其特点如下:(1)权利的本质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
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应当通过制裁侵权行为以保证权利的实现。
(2)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
(3)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因此,权利与利益是紧密相连的。
而通过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
(4)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的。
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能得以保障。
二、义务的概述义务则一般在下列几种意义使用:第一,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第二,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行为之法律约束;第三,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而不是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
已履行的“应然”行为是义务的实现,而不是义务本身。
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
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
三、权利与义务的区别与联系权利与义务之间是紧密联系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分析:(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诚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3)从产生和发展来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在原始社会,由于还不存在法律制度,权利和义务的界限也不是很明确,两者实际上是混为一体的。
随着阶级社会、国家的出现和法律的产生,权利和义务发生分离。
简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简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无论是政治、法律,还是哲学的思考都会涉及到一个问题: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我国著名的法学家和政治家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对于党内来说,最大的不正之风就是不负责任,不认真工作,各行其是。
”也许在他的心目中,把这句话运用到实践当中去,解决实际问题,更能说明问题。
我认为,一个人要得到某项权利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享受某项权利也意味着必须承担某种义务。
因此,我们在讨论这个问题时,首先要分析一下什么是权利,什么是义务。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句古训告诉我们:凡是国王,臣民以及一切官吏,只要他们犯了法,都要一视同仁地予以处罚。
这说明了一个简单的道理:国家制定法律的依据是天赋的权利,而执法的依据则是法律赋予的权力。
所以,每个公民都有享受宪法规定的权利,并应该自觉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
例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劳动、休息、休假等权利,这些权利都是宪法赋予的。
不管一个人的权利有多大,都不能超越宪法规定的范围;即使一个人的权利很小,但只要符合宪法的规定,就应该坚决捍卫它,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否则,便违背了宪法精神,既会损害别人,也会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说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刑法》则体现了国家的强制性手段,具有刑罚的强制性。
它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常是以剥夺自由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即是一种强制措施,它主要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四种。
无论是违反哪一种法律,都要接受惩罚,甚至于危及生命。
它是国家刑事制裁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但是,绝不可以因为《刑法》具有惩罚的性质,就把《刑法》和权利对立起来,把它的威慑作用等同于权利。
就像英国大法官阿兰·佩里在《法律要义》中指出的那样:“公民基本权利固然需要保障,刑法制裁也同样不可缺少。
国家不能没有权利,也不能没有惩罚;不能因为追求权利而放弃惩罚。
因为法律是用以限制和惩罚不合乎理性的自由行为的。
民法总则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民法总则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提到权利和义务,大家在生活当中,其实终其一生都有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有些情况下权利和义务是相独立的,但是有些情况下权利和义务就是紧密相连的。
我们举一个常见的例子,比如说父母抚养自己的孩子,既拥有抚养孩子的权利,同时抚养孩子也是应尽的义务。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提到权利和义务,大家在生活当中,其实终其一生都有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有些情况下权利和义务是相独立的,但是有些情况下权利和义务就是紧密相连的。
我们举一个常见的例子,比如说父母抚养自己的孩子,既拥有抚养孩子的权利,同时抚养孩子也是应尽的义务。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一、民法总则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
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反之亦然。
世上没有没有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没有义务的权利。
同时,我们可以放弃享受权利,却不能放弃履行义务。
法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运作的行为规范。
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个人、组织(法人)及国家(作为普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还包括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的职权和责任。
它明确地告诉人们应该怎样做,必须怎样做;禁止怎样做。
必须做的未做,禁止做的做了,就要追究法律责任。
所以,立法机关代表人民做这样的规定时,要力求符合客观规律,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二者关系的研究论述,主要是以下四点。
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
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
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
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
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二者的总量也是相等的,如债权与债务是对等、等量的。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谈谈你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理解。
谈谈你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理解。
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社会中相互关系的基础。
权利是指个体根据法律或道德准则所享有的自由和利益,它是个体的一种主张。
例如,人们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追求幸福的权利以及受到公正对待的权利等等。
权利的存在保障了个体的自由和尊严,使其能够追求个人利益和自由发展。
然而,权利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必须与义务相对应。
义务是指个体根据法律或道德准则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它是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例如,个体有遵守法律的义务、尊重他人的权利以及履行合同的义务等等。
义务的存在使得社会能够有序运转,维护个体的权利,促进公平和谐的发展。
权利和义务之间存在着相互关联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个体的权利不应该侵犯他人的权利,而应该与他人的权利形成平衡。
例如,一个人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可以随意诽谤他人或散布虚假信息。
个体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应该承担起对他人的尊重和保护的义务。
在现代社会中,权利和义务是通过法律和道德准则来规范和保障的。
法律是社会的公共规则,通过法律,个体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了明确的界定和保护。
而道德准则则是根植于人们的良知和道德观念,它起到
了对个体行为进行自我限制和约束的作用。
总结而言,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
权利保障了个体的自由和尊严,而义务则要求个体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对他人负有责任和义务。
只有在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作用下,我们才能够构建一个公正、和谐和有序的社会。
论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论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就是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她们都作为民事主体实现利益的手段与工具,必然在其间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关系。
概括言之,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有如下关系。
第一、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对应关系就是指法律权利一般有相对的法律义务存在。
二者共同处于法律关系的统一体中。
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1)在任何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有法律权利,对方主体就必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反之亦然。
(2)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每一主体在享有权利之时都对应承担一定义务。
如双务合同中。
第二、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
社会中的权利义务的设置就是对等的。
主要表现在:(1)社会生活中权利总量大于义务总量,有些权利就会行同虚设;反之,社会容易产生特权;(2)在有的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也就是对等的。
当权利义务处于分离状态时,一方享有权利的量与对方承担的义务的量就是对等的。
如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与债务就是对等等。
第三、功能发挥中互动关系。
法律功能常常就是通过它所设定的权利与义务得以现实表现出来的。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在功能上的互动关系主要体现在:(1)法律义务的履行促进法律权利的实现;(2)法律权利的享有也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
第四、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
现代立法总体上讲就是以权利为本位。
权利本位在现代社会中包括个人权利本位与社会权利本位。
所谓权利本位就就是说法以权利(个人权利或社会权利)为起点或出发点。
以权利为重心就是现代法律制度的特征。
我国支持了权利本位,因为:(1)市场经济对法律的要求主要就是设定权利与保障权利;市场经济模式的建立体现了权利本位的要求。
(2)人权受到了国家与社会的普遍关注。
法律权利就就是人权在法律中的体现。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知识点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知识点
权利与义务是密不可分的概念,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具体来说,权利是指某个主体享有的、可以自由行使的权能;而义务则是指某个主体应履行的、对他人或社会负有责任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知识点:
1. 一一对应关系:权利和义务之间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即每个权利都对应着相应的义务,每个义务都对应着相应的权利。
例如,一个人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同时也有不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义务。
2. 相互制约:权利和义务之间相互制约,即行使权利时必须考虑到对他人的影响和利益,履行义务时也应当享受到相应的权利保障。
例如,一个人在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 权利优先原则:在一定条件下,权利优先于义务。
例如,在保护重要的人权、公共利益等方面,个人的权利会优先得到保护,即使这种保护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也应当视为合理的。
4. 合理限制原则:权利是有限制的,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对某些权利进行限制,但需符合合理的原则。
比如,在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公共利益、防止违法犯罪等方面,可以对一些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
总之,权利和义务是社会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两个概念,它们的关系既是相互依存
的,也是相互制约的。
理解和维护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关系,是维持社会稳定和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
讨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讨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内容摘要:每个人都享有权利同时也拥有义务。
但不是只是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只有付出应尽的义务才会享有权利。
所以权利和义务是辨证统一的关系。
管是在生活还是工作中都应该随时注意两者的关系,履行好义务,正确使用权利。
公民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
关键词:权利义务关系一、权利的含义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二、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三、关系(一)从法学理论的角度,二者的关系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它体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反映着法律调整的文明程度.从宏观方面讲,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括为:历史进程中曾有的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中的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从关系.①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权利与义务有过离合关系.早在原始社会,权利与义务完全结合在一起,无所谓权利与义务的区分.但是,进入阶级对立社会以后,由于人们之间在经济上,政治上处于不同地位,权利与义务也就随之分立,尤其在私有制社会中,一部分人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而另一部分人只履行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②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权利意味着获得,而义务则意味着付出;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相对被动的.它们在法律关系中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但同时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两个方面.这种互相依存关系表现在,权利和义务是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的,有的行为既有权利属性又有义务的特点.③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就整个社会而言,只有权利与义务在总量上处于等额状态,利益的付出与获取才能达到平衡,社会生活才不至于出现混乱.应该说,权利的限度就是义务的界限,而义务的范围也就是权利的界限.④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法律总是以确认和维护某种权益为起价值目标,但是,单纯的权利并不足以使利益得到,必须通过设定义务去保障权利目标的实现.没有义务就无所谓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⑤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在社会互动过程中,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着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的关系.一方面,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讲,个人的权利对国家的权力的制约导致国家的义务和责任的产生,国家的权力对个人生活的制约导致个人义务的形成.另一方面,从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的关系上看,权利与义务也具有制约关系.⑥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不可能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法律关系中,义务处于主导地位,有的法律关系中,权利处于主要地位,就整个法律关系而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是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二)看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论述题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论述题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权利是指个体或群体根据法律、道德或社会规范所享有的自由和利益,而义务则是指个体或群体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在社会中,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缺一不可。
首先,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
一个人的权利是建立在他人的义务之上的,而一个人的义务则是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例如,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而社会也有义务提供良好的教育资源。
同样,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也有义务不侵犯他人的名誉和隐私。
其次,权利和义务是相互限制的。
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法律和道德的范围内,不能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
同时,义务的履行也是对个体权利的限制,要求个体为了社会的利益和和谐发展而做出牺牲和奉献。
例如,驾驶员有权利驾驶车辆,但也有义务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此外,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促进的。
个体的权利得到保护和实现,可以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增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而个体履行义务,可以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例如,公民有权利选举和被选举,而履行投票义务可以保障民主的实现。
最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是社会稳定和公平的基础。
如果权利过于强调而忽视义务,可能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个人权益的冲突。
反之,如果义务过于强调而忽视权利,可能导致个体权益的被侵犯和社会的不公平。
因此,权利和义务之间需要保持平衡,确保个体和社会的利益得到兼顾和平衡。
总之,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概念。
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对应、相互限制和相互促进的关系。
权利的行使必须在义务的约束下进行,而义务的履行也是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只有在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下,社会才能实现公平、正义和和谐的发展。
请论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并举例说明
请论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并举例说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一种相互补充的关系,可以说权利就是义务的支持者,义务也是权利的保障者。
一个人应充分发挥权利并承担义务,这样才能保证不被让步,遵守法律法规。
那么,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是千丝万缕的,权利是指一方享有的合法权利,义务是指一方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
只有权利享有后,才能更好地承担义务,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比如说,我们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这就意味着我们应该履行学习的义务,此外,我们还有其他许多权利,例如,我们享有告发违法犯罪的权利,这就意味着我们应该履行遵守法律的义务,遵守规章制度。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即权利的义务与义务的权利之间的关系。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权利是义务的支持者,而义务是权利的保障者。
从这一点来说,可以看出,权利与义务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只有让权利与义务得到有效履行,才能构建社会和谐和规范,使社会得以正常运行。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们拥有言论、出版自由,这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这一权利的有效发挥,需要人们承担起一定的义务。
即在言论和出版上,拒绝宣传淫秽色情内容,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侮辱、诽谤他人活着制造谣言。
只有当公民履行义务,遵守规定,才能保障自己的权利,同时也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每个公民都有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义务,这也是人们对权利的回报。
只有充分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国家的统一,并维护国家主权、完整和稳定,才有可能享受更多的权利。
从上述讨论可以看出,权利与义务之间存在一种相互补充的关系。
当享有权利时,就有义务去履行;当承担义务时,就有可能享受更多的权利。
只有在权利与义务之间确立起良性互动的关系,社会才能真正达到社会正义、和谐与稳定,才能让每个公民在社会中能够尊重地生活,享受到社会的利益。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权利与义务一直是重要的话题。
权利是指个人或组织享有的行使自主自由的权力,而义务则是指个人或组织受到一定规范下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在一个社会中,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彼此之间密不可分。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互相补充的。
一个人拥有权利,就应该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例如,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也有义务不滥用这个权利,不发表违反法律和社会道德的言论。
同样的,每个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但也有义务在学校认真学习,为自己和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在现代社会中,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更为复杂。
个人的权利不仅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还包括社会环境、消费者保护、隐私、知识产权等领域。
但是,随着权利的不断扩大,个人的义务也随之增加。
例如,在享受社会福利的同时,个人也要承担相应的税收责任;在使用互联网的同时,个人也有义务保护自己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而在法律层面上,权利和义务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法律不仅规定了个人或组织享有的权利,也规定了他们必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例如,法律规定了公民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同时规定了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如遵守法律、公共道德和社会公德。
同样的,法律也规定了企业必须遵守的规范和标准,在享受市场自由的同时,也应该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除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每个人也应该遵守良好的社会习惯和道德准则。
社会习惯和道德准则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引导人们遵循社会规范,促进社会和谐。
例如,在使用公共设施的时候,每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公共秩序,不破坏设施;在社交场合,每个人都应该尊重他人的感受和隐私。
总之,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权利和义务的合理关系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
每个人都应该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尽力履行责任,积极投身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的事业当中。
请论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并举例说明
请论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并举例说明
权利与义务是彼此关联的,它们两者之间的关系就像钥匙和门锁之间的关系一样重要,互相缺一不可。
一、权利与义务的对立和缺一不可
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紧密的,形成强有力的程序平衡,它们是正反面的角色,它们使他们的落实和实施变得可行,权利主张给予当事者一定的自由,而义务则要求当事人接受遵守社会规则,维护正义。
而二者之间的关系就是一个缺一不可的情况,即有权利才有义务;当权利不能被有效实施和保护时,义务亦无用武之地。
二、权利和义务的协调发挥
面对当下社会上存在的各类权利和义务,社会应当将权利与义务之间进行必要的协调,使权利和义务都能在合理的范围内发挥价值,从而发挥最大的效用。
比如,公民在享受言论自由的社会自由的同时,也要有责任自律,如礼貌、文明地发表意见或评论,而不能对人进行侮辱或毁谤;政府在维护公民的各项权利的时候,也必须要求公民恪守法律,遵守各项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共同创造文明社会,履行公民义务。
三、权利与义务的关联性
权利与义务不只能共存,而且,更重要的是,权利和义务本质上紧密
相关,他们是经济社会的两个关键内容,既能够维护和保护当事人的
利益,又能够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比如自由和义务之间的紧密
联系。
因此,社会应该把权利和义务看成是一个紧密有机的整体,使
之相互促进,乃至相互依存,增加权力运用的普惠性、有效性,使社
会各层面主体达到更好的和谐和平衡状态,从而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摘要]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范畴而言的。
它们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二者功能上互补。
[关键字]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目录摘要 (1)一.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 (3)二.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论述 (4)三.如何正确处理和看待权利与义务 (10)参考书目 (12)一、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首先,我们应当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提出的。
每一项法律都有其适用范围,适用的对象、群体,那么适用者本身就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相对的。
在讨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从法律的定义我们也可看到明显的“权利”与“义务”的字眼,这充分说明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
本文所要讨论的正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何正确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我们如何去看待。
当今时代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处处强调依法治国,无论对于社会、某一社会组织,尤其是个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绝对离不开的。
因此说“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无论进行日常生活还是从事经济交往,缔结契约都不可避免”。
我们以一种不太恰当的方式来打比方,将法律比作是契约或是一纸合同,那么签约双方都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你既要给对方应有的权利,给其实惠,但对方又必须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样基础上的一份“契约”才会显现其公平。
其次,我们简单的说说权利与义务。
当今社会,我们崇尚法律,并且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律,但纵观每一种法律,都脱离不了权利与义务,这再一次说明了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
从字面上看,法律中的权利与义务很抽象,即使你肯查字典,找到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我想也未必能完完全全把它理解,还是会很抽象。
如何理解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如何理解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如何理解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其最主要的精神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
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我们在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
同时,我们大学生应培养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
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应培养大学生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它们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密不可分。
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 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 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 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 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
一、公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
其中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婚姻自由权;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等。
公民义务通常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承担的责任,其中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义务称为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义务大致可分为三类:1、是公民对国家履行的义务。
如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2、是公民对社会履行的义务,如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等。
3、是公民对某些特定的人所履行的义务,如父母教育抚育未成年子女与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等。
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一)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性1、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不允许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情况出现。
如何理解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如何理解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其最主要的精神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
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我们在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
同时,我们大学生应培养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
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应培养大学生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它们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密不可分。
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 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 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 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 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
一、公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
其中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婚姻自由权;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等。
公民义务通常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承担的责任,其中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义务称为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义务大致可分为三类:1、是公民对国家履行的义务。
如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2、是公民对社会履行的义务,如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等。
3、是公民对某些特定的人所履行的义务,如父母教育抚育未成年子女与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等。
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一)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性1、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不允许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情况出现。
2、司法机关对公民适用法律时,一律平等对待。
权力与义务的一般关系
权力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一般来说,权力与义务之间存在着一般的关系。
这种关系可以用如下几种方式来描述:
对应关系:权力与义务是相互对应的,一方的存在必然会导致另一方的存在。
强制性关系:权力与义务之间存在着强制性关系,即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义务的规定。
平衡关系:权力与义务之间应该保持平衡,以保证社会的公正和和谐。
连带关系:权力与义务之间存在着连带关系,即权力的行使会导致义务的产生,义务的履行会导致权力的扩大。
总之,权力与义务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摘要】本文首先对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概念进行了梳理,然后从法律事实的关系、权利和责任的关系、权利与法律秩序以及权力之争等方面对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义务;权利;法律秩序在权利与义务之间,有一个普遍的关系问题——它们之间有一个明确的、确定的界线,如果超过了这条界线,则构成权利与义务间不确定关系。
本文就是从这一特殊情况出发,对此问题进行研究。
一、概念界定我们知道,法律关系是由人们之间相互行为的法律事实构成的。
因此,要研究一个问题:法律如何处理权利和义务?在这里,笔者要讨论的只是权利和义务的一些基本概念和理论。
我们知道,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之间经常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甚至可以说,法律关系总是伴随着一定程度的权利义务关系。
人们之间之所以会产生权利与义务,是因为人们之间存在着一定数量的权利和相应范围的义务。
当然,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可以说:人(以及他所属的社会组织)在行使某种权益(或某种能力)时必须以实现一定目标(即其所行使权益必须得到实现)为前提。
不过在本文中我们只是讨论作为一种规范存在着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并不涉及其他方面。
二、法律事实的关系首先,我们需要明白,法律事实是一种特殊的事实——即被法律所承认的事实。
根据《民法典》第119条第2款第1项规定,法律所保护的是“利益”一词。
而利益是对某特定对象的需求或欲望,它包括了个人或社会群体需要或欲望的一切内容,如权利、利益、尊严等。
因此,我们不能把“利益”仅仅理解为物质上或者精神上给他人带来好处的价值;更不能把权利仅仅理解为一种能使自己获得满足的“资源”。
其次,我们需要明白,在法律保护中并不是所有权利都是与某种“利益”相联系的。
正如我们刚才所说,“权利”只是某种“利益”对人产生满足时所赋予的一种价值或者一种能力,它只能通过法律赋予人以这种能力而获得。
三、权利和责任之间的关系权利和责任在法学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它们是一种关系,而不是相反。
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王海明3(北京大学 哲学系 北京 100871)[摘 要]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可以归结为两种相关性。
一种是一个人的权利与他人的义务的关系:一个人的权利,必然是他人的义务;反之亦然。
这是一个人的权利与他人的义务的必然的、客观的、事实如何的关系,亦即所谓“权利与义务的逻辑相关性”。
另一种则是基于这种逻辑相关性的“权利义务道德相关性”,亦即一个人的权利应该是对他自己的义务的交换: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应该等于他所负有的义务;而他所行使的权利则应该至多等于他所履行的义务。
[关键词] 权利 义务 完全义务 不完全义务 非人类存在物的权利义务[中图分类号]B82-0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05)06-0005-07 权利与义务显然具有二重关系:一方面是一方的权利与对方的义务的关系,包括每个人与社会和他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人类与非人类存在物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另一方面则是每方自身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包括一个人的权利与他自己的义务的关系、社会的权利与其自己的义务的关系,以及非人类存在物的权利与它自己的义务的关系。
为了表述的方便,我们不妨将权利义务的这种复合的二重关系简化为:一方面是一个人的权利与他人的义务的关系;另一方面是一个人的权利与他自己的义务的关系。
一 一个人的权利与他人的义务:必然相关所谓权利,如所周知,亦即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索取或要求;反之,所谓义务,则是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服务、贡献或付出。
因此,“权利”与“义务”分别属于“索取”与“贡献”范畴,因而不过是同一种利益对于不同对象的不同称谓:它对于获得者或权利主体是权利,对于付出者或义务主体则是义务。
因此,所谓权利也就是权利主体从义务主体那里得到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而义务则是义务主体付给权利主体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权利与义务是相对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而言的同一种利益,是处于不同人际关系中的同一种利益。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分析思修论文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分析思修论文权利与义务是我们生活中的一对好朋友,有义务必有权利,反之亦然。
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推荐的权利与义务思修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权利与义务思修论文篇一:《论我国宪法中劳动的权利与义务》摘要:劳动不仅仅表现在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权,而且也是作为公民个体生存与发展的主要手段而被人们所重视。
现今已经逐渐得到了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被各国载入宪法,并成为其中的重要条款之一。
纵观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第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这是基于劳动作为保障及促进公民个体和社会共同体的尊严和发展所发出的倡议。
但是从该条宪法条文中我们可以明确,我国的宪法对劳动的定位,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关键词:劳动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一、劳动的权利意义(一)劳动作为权利的历史意义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劳动权,探其起源则要从近代市民社会产生开始,近代的市民革命将封建体制推翻,瓦解了特权等级制度等,这一系列的事件使得个人最终摆脱了身份依附关系,成为了独立的个人。
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第一次将劳动权纳入宪法之中,首创劳动权为宪法性权利之先河,之后的其他各国都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将劳动权纳入到宪法之中,使之成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
从理论上讲,劳动的权利主体本就应该是公民,劳动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就需要作为义务主体的国家积极创造条件以满足公民的就业需求,并为之提供就业保障。
也就是说,不论是从世界各国的宪法立法看,亦或从劳动具有的法律性质来看,把劳动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的立法是合理的。
(二)劳动权在中国的发展轨迹作为一个社会个体的我们,耳熟能详的是劳动作为一种公民基本权利的内涵,国家和社会各界都认可公民享有最基本的、满足人类尊严的权利,并以一国最高位阶的法律――宪法的高度来定义这种权利,用最高位阶的效力来保障,这都可以体现人类精神文明高度的层次。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迄今,党和国家都把人民的基本权利摆在高度位置,劳动是人民获取生产、生活的来源与基础,所以劳动权可以保障公民获得生存和发展,可以将劳动权界定为一切民主权利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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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摘要]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范畴而言的。
它们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二者功能上互补。
[关键字] 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目录摘要 (1)一.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 (3)二.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论述 (4)三.如何正确处理和看待权利与义务 (10)参考书目 (12)一、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首先,我们应当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提出的。
每一项法律都有其适用范围,适用的对象、群体,那么适用者本身就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相对的。
在讨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从法律的定义我们也可看到明显的“权利”与“义务”的字眼,这充分说明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
本文所要讨论的正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何正确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我们如何去看待。
当今时代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处处强调依法治国,无论对于社会、某一社会组织,尤其是个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绝对离不开的。
因此说“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无论进行日常生活还是从事经济交往,缔结契约都不可避免”。
我们以一种不太恰当的方式来打比方,将法律比作是契约或是一纸合同,那么签约双方都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你既要给对方应有的权利,给其实惠,但对方又必须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样基础上的一份“契约”才会显现其公平。
其次,我们简单的说说权利与义务。
当今社会,我们崇尚法律,并且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律,但纵观每一种法律,都脱离不了权利与义务,这再一次说明了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
从字面上看,法律中的权利与义务很抽象,即使你肯查字典,找到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我想也未必能完完全全把它理解,还是会很抽象。
“权利”与“权力”不同,“权利”的“利”显然要代表利益,与人本身息息相关。
而义务本身却是要我们履行的。
至于权利与义务接下来我们会详细论述。
再次,我们一直在强调依法治国,强调公民意识,公民要维权。
但不得不承认一些社会现象,当今在我国有许多公民往往只强调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往往忽视自己应当去尽哪些义务,甚至专门躲避相应的义务。
在当代这样一个开放、文明的时代,这种做法不利于我国的进步,也无益于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同时也充分说明了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还有待于提高。
我国的公民只有“权利意识”而没有“义务意识”。
因为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认识的本身也反映了一个公民的法律素质高低,也反映一国的法制化水平。
那么,我们应当讨论一下权利与义务二者的关系以及涉及到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
二、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论述从辩证法的观点看来,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的双方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偏废其中任一层关系都是不科学不全面的。
一般说来,人们比较注意权利与义务的区别、对立以及相辅相成的关系,而较少注意它们之间更深一层的统一性关系,即在本原上的一致性。
事实上义务并不是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一种异在物,而是发韧于权利大树上的一簇分支,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对象化了的权利,是主体和内容发生了转化的权利,每一权利主体只有尽其义务才有条件实现其权利并维护其权利。
由此可见义务的实在内容和设定义务的目标指向仍然是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义务本身不过是为实现某种利益,享受某种权利而同时应尽的责任。
从民法的角度看,权利是利益分配的法律技术手段,义务则是使这种利益分配能正常进行(只允许获取正当利益)而设立的另一技术概念,所以义务是为权利设定的。
权利界定利益,义务界定权利,义务设定的动机、目的、着眼点和落实点都是围绕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这根中轴旋转。
法律上的各种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都不是为义务而义务、为限制而限制。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人们获取非正当权利和人们的正当权利被侵犯。
就是奴隶主以及许多封建统治者的立法,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被剥削阶级,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剥削阶级的权利和利益。
法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正是鉴于权利与义务在法中的特殊地位,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一直在不同的法学学科领域中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着.不过,由于种种原因,迄今为止人们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认识并不深入.因此,概括这些认识的理论观点也往往在很大程度上经不起认真推敲.其中有的根据不足,有的停留在归纳现象层面,有的似是而非,有的错误明显.作者认为,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研究必须建立在以下原则的基础上:首先,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辩证法的原则立场,必须立足分析活生生的法律现象,从权利、义务的产生、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去总结和发现规律;其次,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应全面反映二者关系的一些内在规律,应该是法的价值、规范和事实运作的高度统一;再次,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要全面反映人类社会法的共性,具有普遍意义.该文正是在这一前提下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进行分析,试图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南,通过对现有理论的梳理,总结归纳出权利与义务关系发展的一般规律,也为法学研究提供一种辩证思维方式.从总体上来说,首先要清楚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讲的,具体说: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
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同时我们可以放弃享受权利,却不能放弃履行义务。
二者在功能是相互补充的。
权利的享有是要以义务的履行作为前提和基础的,义务也是一个重要方面,是公民素质的体现。
网上热议的明星代言事件一度弄的沸沸扬扬,明星代言的可信度开始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公众们的质疑。
在当今这个呼吁诚信的时代,明星本人是否还有诚信可言?因为有许多厂家找公众人物尤其是明星们为自己的产品代言,以打响本公司产品的知名度,正因为普通人看到那些明星去“用”那些产品,所以才会放心去购买,但产品质量却没有人过问,因为明星代言就是产品质量的保证,然后事成之后厂家会给代言人以很高的报酬。
这看似很平常的事情,在国外也是很正常的事情,因为请明星代言也是一种营销手段。
但是,在我国有许多名人代言的产品往往出现质量问题,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可是那些明星们却毫发无损,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在我国那些代言人几乎或者从来都不用那些代言的产品,这对公众就是一种欺骗。
因为那些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有好的名声,许多消费者正是出于对他们的信任而去买那些产品,但却因为那些产品而受到伤害。
明星代言人,作为公众人物,作为一个公民,既然代言某一种产品,那么他就应当以身作则,自己首先去使用该产品,这是对社会、对公众负责,同时也是对自己负责。
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国家规定明星为某种产品代言,那么这位明星就必须是该产品的使用者,这是法律规定,也是明星们的义务。
很显然,我国许多的明星并没有履行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再比如,每一个公民到达一定程度,具备某些条件时他就将成为纳税人,所以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只有纳税人缴纳税款之后,才会享受到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
既先履行义务,再享有权利,因为当今社会没有哪一个人能成为特权者。
刘小庆案件便是活生生的例子,因为她偷税、漏税。
所以最终还是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所以说自觉履行义务是公民享有相对应权利的前提,没有义务也就无所谓权利。
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要确保公民的权利,切实维护公民应享有的权利。
我们知道,古罗马文明是古代世界一个强大的文明,它对于后世欧洲乃至其他地区的文明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罗马经历过王政时代,共和国时代和帝国时代,而其中在罗马文明发展早期——王政时代,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阶级也日益分化。
当时的罗马正由氏族部落向城市国家过渡,而氏族内部出现了阶级分化。
氏族长老成为享有特权的贵族,而氏族内部那些贫困潦倒的成员则渐渐沦为“被保护人”,他们依赖于贵族,领取份地,为贵族服役,也成为罗马公民的一部分。
当时罗马社会中还有一个贫民阶层,他们尽管有人身自由,却不被看作是罗马人公社的一部分,丧失了一些公民权利,而且是一些重要的公民权利。
但是,没有权利却要向罗马缴纳赋税和服兵役,履行一些繁重的义务。
罗马当时将平民置于那种仅仅履行义务而不能享有权利的境地,并不合乎当时罗马社会向更高层次进一步发展的需要,而这种不公平的待遇也必将会引起罗马平民的不满与反抗。
之后的历史也证明了这一点,由于当时罗马主要的兵源来自于平民阶层,所以罗马平民拒绝服兵役,导致罗马一度陷入战争危机。
这一事例充分说明了罗马社会,也充分说明了维护和确保公民享有应得的权利的重要性。
只强调义务而忽视甚至剥夺公民的权利是不利于社会发展的,它会造成诸多的问题。
首先,这是对公民个人的一种不尊重,是不尊重人权的表现,也是对个人的损害。
这种做法显然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价值观,也不合乎法治的要求。
第二,它是一种不公平的现象,这不符合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会激化社会矛盾。
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
同时,这一做法不利于调动公民个人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那么,我们就更应当把权利与义务二者统一起来,不可以将二者分割,要用辩证的眼光去看待它,达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
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义务占主导地位,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的权利,但是如果缺乏义务性规范的支持,权利就形同虚设,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
义务存在的合理性决定了权利存在的合理性。
如果原有义务的合理性丧失,或新的合理性义务产生,那么已有的权利必然发生变化。
权利的实现取决于义务的履行,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不自觉履行义务就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利,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复存在。
也就是说,在权利和义务这一对矛盾统一体中,义务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支配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权利的存在和实现。
权利不能被看做是义务,义务也不能被视为权利。
混淆两者的界限,必然会导致法律上的错误。
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有各自的范围和限度。
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是违反法律的。
具体而言,超出了权利的限度,就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属于违法行为。
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其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
权利意味着对利益的获取与实现,义务意味着对利益的付出与负担;法律确立的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构成了在一定条件下他们相互之间可以自己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