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部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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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的这些待遇,你都知道吗?

军转干部的这些待遇,你都知道吗?

军转干部的这些待遇,你都知道吗?军转干部待遇,是指军转干部依法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的总称。

对于我国军转干部的待遇,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来是非常重视的,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中发〔2016〕13号等文件都对军转干部的待遇作出过具体规定。

但对于转业后到底有哪些待遇,许多军转干部心里不是很清楚,小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简要进行了梳理概括,谨供军转干部参考。

一、在政治待遇上对于军转干部的政治待遇,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非常重视。

中发〔2001〕3号文件明确,军转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规定:计划分配军转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军转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转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二、在职务落实上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

应当根据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含非领导职务) ;岗位安排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确保军转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一是对于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

接收师、团级职务军转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但应有一定比例安排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二是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转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三是对专业技术军转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军人转业职级并行细则

军人转业职级并行细则

军人转业职级并行细则
一、职级套改原则
军人转业至地方后,其职级套改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转业军人在军队中的职务等级、工作年限、专业技能及地方政府的实际需求进行合理安排。

二、同级职务职级套改
转业军人原在军队中担任的职务与地方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应按照相应职级进行套改。

确保转业军人的职级与其在原单位的职务等级保持一致。

三、低级职务职级套改
对于原在军队中担任较低职务等级的转业军人,应根据其实际能力、工作表现及地方政府的用人需求,进行适当的职级套改。

不得因职级套改导致转业军人的职级降低。

四、工资待遇与职级关系
转业军人的工资待遇应与其套改后的职级挂钩,确保转业军人的经济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随着职级的晋升,工资待遇也应相应提高。

五、职级晋升规定
转业军人的职级晋升应遵循地方政府的晋升规定。

在符合晋升条件的情况下,转业军人应享有与其他公务员同等的晋升机会。

六、套改不受比例限制
转业军人的职级套改不应受比例限制。

无论地方政府当前职级结构的实际情况如何,都应确保转业军人能够按照规定的原则和标准进行职级套改。

七、首任时间起算规定
转业军人的职级套改后的首任时间应从其转业报到之日起计算。

在此期间,转业军人应按照地方政府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享受相应的职级待遇。

八、并行规定执行说明
本细则与其他相关法规和政策并行执行。

在实际操作中,如有任何疑问或冲突,应以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为准。

同时,地方政府应加强对转业军人职级套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各项规定的落实和执行。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地方政府负责解释。

2019河北石家庄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流程

2019河北石家庄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流程

2019河北石家庄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流程2019河北石家庄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流程河北省石家庄市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中发〔2019〕7 号文件以及《河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石家庄市实际情况,制定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程序,中公军转干考试网整理,供2019年河北省军转干部参考。

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干安置政策、军转干安置信息、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供2019年军转干部参考。

一、政策依据: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中发[2001]3 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中发[2019]8 号) ;3、《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转联[2019]1 号) ;4、《石家庄市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实施细则》 (市政府令第 120 号) 。

二、安置程序:1、接收审查军转干部档案。

对不符合进市条件或入伍、入学、提干、提职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作退档处理;档案中缺件的进行补件;2、根据省下达的接收军转干部数量,编制《年度军转干部预分计划》;3、召开市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年度军转干部预分计划》,并制定军转安置工作实施意见;4、召开全市军转干部安置会议,下达接收任务,部署安置工作;5、考试、考核。

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军转干部参加考试、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军转干部仅参加考核。

考试的主要内容是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和行政执法能力;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军龄、学历、立功受奖、边远艰苦地区年限等。

6、召开军转干部安置会议。

公布考试、考核成绩和安置计划,组织非任职军转干部填报志愿。

7、组织符合任职条件的军转干部按“积分选岗”的办法进行定位;非任职军转干部按照考试、考核成绩、本人志愿和单位需求情况进行定位;8、公布军转干部安置结果;9、发送《报到通知书》;10、办理报到手续。

携带行政介绍信、组织关系、供给关系、户口本、军官证;11、组织军转干部培训。

武汉军转干部接收条件

武汉军转干部接收条件

武汉军转干部接收条件一、背景介绍军队转业安置是我国军人转业的一项重要政策。

对于军转干部的接收条件,各地都有一定的规定。

本文将着重介绍武汉地区军转干部接收条件。

二、人员范围2.1 服役要求1.士官军衔及以下2.退伍时年龄在30周岁(含)以下,服役满2年以上,并经军队命令退伍的军人。

2.2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1.服务期满退役的士兵2.因病、伤残等原因复员的退役军人3.劳动竞赛获奖退役军人4.劳动模范退役军人三、招收条件3.1 学历要求1.本科及以上学历:士官军衔以上军转干部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2.大专学历:士官军衔以下军转干部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3.2 年龄要求1.年龄上限:士官军衔以上军转干部应不超过45周岁。

2.年龄下限:士官军衔以下军转干部应满25周岁。

3.3 政治条件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拥护国家宪法和法律。

2.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3.4 体格条件1.身体健康:符合军事体格标准,能够适应工作要求。

2.无职业病、传染病等不符合工作要求的疾病。

四、申请程序4.1 提交申请材料1.个人简历:包括基本信息、主要工作经历、教育经历等。

2.退役证书及个人档案:证明服役情况和个人综合素质。

3.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4.身份证明及户口簿。

4.2 初审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初步筛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入面试环节。

4.3 面试采取面试的形式,综合考察申请人的政治意识、工作能力、适应能力等,确定是否录取。

4.4 终审对面试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终审,最终确定是否被录取。

五、培训安排5.1 培训内容1.政治理论教育: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政治素养。

2.组织能力培养:加强组织纪律性教育,提高组织协调能力。

3.职业技能培训:开展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工作能力。

5.2 培训方式1.学习班培训:集中进行理论学习和专业技能培训。

2.实践锻炼:安排实践任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5.3 培训期限培训期限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为3个月至1年不等。

部队干部转业新政策

部队干部转业新政策

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住房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

2、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立功情况)、医辽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

4、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

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

6、2010年开始实施本着保护军人利益和兼顾地方经济建设原则,将逐步减少计划安置,加大自主择业名额。

7.军龄不满8年或干龄不满3年的军队干部原则上不得退出现役,确需退出现役的安排复员,干龄满3年或军龄在8年以上16年以下(不含16年)的军队干部需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安排转业(计划安置),需要复员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8.军龄在16年以上(含16年)的团以下(含正团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可安排转业,也可安排自主择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9.师以上(含副师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或军龄在30年以下(不含30年)的安排转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10.士官需要退出现役的,军龄在10年以下的一律安排复员,军龄在10以上(含10年)20年以下(不含20年)的原则上安排复员,有需要转业安置的必须有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军龄在20年以上(含20年)30年以下(不含30年)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安排自主择业,军龄在30年以上或年龄超过50周岁以上的安排退休。

11.自主择业工资待遇:满16年不满18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60%满18年不满2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70%满20年不满23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80%转业满23年不满26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0%满26年不满3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5%满20年不满25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80%满25年不满30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90%转同时,自主择业的军官和士兵还将发放住房供给金和参加医疗保险。

军转干部河南省安置政策

军转干部河南省安置政策

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河南省安置政策为做好我省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2001年起由国家分配我省的计划安置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迁随调家属。

二、组织机构设置省和各省辖市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军转办),具体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日常工作。

各省辖市军转办受省军转办业务指导。

各县(市、区)人事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三、移交和接收(一)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和接收工作由省军转办统一组织。

(二)军队转业干部必须符合国家和军队有关退出现役的规定。

省军区转业办、省武警总队转业办和省公安厅现役办按照国家下达给我省的各职转业干部及随迁随调家属计划人数和我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进行移交。

计划外不予接收。

(三)按照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接收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转业干部档案,档案接收后,安置方式原则上不再调整。

(四)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和随调家属档案同时移交,移交工作原则上一次完成。

(五)省委组织部负责师级职务(含文职局级干部)军队转业干部的去向分配和工作安排。

省军转办负责团职以下(含文职处级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军队转业干部的去向分配,各省辖市军转办根据省军转办下达的接收计划,负责办理符合在本地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迁随调家属的接收工作。

(六)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我省接收:1.原籍河南或从河南入伍的;2.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在河南的;3.配偶取得河南常住户口的;军转干考试4.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河南的;5.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河南有常住户口的;6.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河南的;7.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配偶的父母或本人子女在河南有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①自主择业的;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④因公因战致残的。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85.11.29•【文号】国发[1985]135号•【施行日期】1985.07.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85]135号1985年11月29日)自一九八五年七月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军队干部的工资制度已经改革,实行了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为了使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与之相适应,根据中共中央〔1985〕9号文件精神,现对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批准转业到地方的军队干部的工资待遇,应按照他们原在军队所任职务(含技术职务)与地方相对应职务(含技术职务)的干部套改职务工资的办法确定(详见附表一、二)。

附表一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地方职务工资的职务对应表------------------------------------------------|军队职务|地方职务||军队技术职务|地方技术职务|----|--------||----------------|-------------||||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师职|局、厅长||----------------|-------------||||工程师|工程师军|----|--------||----------------|-------------||||助理工程师、技师|助理工程师事|副师职|副局、厅长|专|----------------|-------------||||技术员|技术员、|----|--------||----------------|-------------||||教授|教授政|正团职|处、县长||----------------|-------------|||业|副教授|副教授治|----|--------||----------------|-------------||||讲师|讲师、|副团职|副处、县长||----------------|-------------||||助教|助教后|----|--------|技|----------------|-------------||||研究员|研究员勤|正营职|科、(区)乡长、||----------------|-------------||主任科员||副研究员|副研究员、||||----------------|-------------|----|--------|术|助理研究员|助理研究员行||||----------------|-------------|副营职|副科、区(乡)长||研究实习员|研究实习员政||副主任科员||----------------|-------------||||主任军医、主任技(药、护)师|主任医(技、药、护)师干|----|--------|干|----------------|-------------||||副主任军医、副主任技(药、护)师|副主任医(技、药、护)师部|连职|科员||----------------|-------------||||主治军医、主管技(药、护)师|主治医(技、药、护)师|----|--------||----------------|-------------|||部|军医、技(药、护)师|医(技、药、护)师|排职|办事员||----------------|-------------||||护士长|护士长||||----------------|-------------||||医(技、药、护)士|医(技、药、护)士------------------------------------------------附表二军队干部转业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应进入的职务工资等级表------------------------------------------------行政级别|23|22|21|20|----|-----------|-------|-------|-------|-------||\\职||||||||||\\|职||职||职||职|||\体\务|务|工|务|工|务|工|务|工|军队干部|科\育\|工|资|工|资|工|资|工|资|基准职务|技、\\工|资|标|资|标|资|标|资|标||文艺\级\|等|准|等|准|等|准|等|准||级\\资|级||级||级||级|||\\|||||||||----|-----------|---|---|---|---|---|---|---|---|排职|14、15|10、11|办事员|70|办事员|76|办事员|82||||||3||2||1||||----|-----|-----|---|---|---|---|---|---|---|---|连职|12、13|8、9|科员|70|科员|76|科员|82|科员|89||||5||4||3||2||----|-----|-----|---|---|---|---|---|---|---|---|副营职|11|7|副科长|76|副科长|76|副科长|82|副科长|89||||6||6||5||4||----|-----|-----|---|---|---|---|---|---|---|---|正营职|10|6|||科长|89|科长|89|科长|89||||||6||6||6||----|-----|-----|---|---|---|---|---|---|---|---|副团职|9|5|||||副处长|105|副处长|105||||||||6||6||----|-----|-----|---|---|---|---|---|---|---|---|正团职|8|4|||||处长|122|处长|122||||||||6||6||----|-----|-----|---|---|---|---|---|---|---|---|副师职|7|3|||||||副局长|140||||||||||5||----|-----|-----|---|---|---|---|---|---|---|---|正师职|6|2|||||||局长|160||||||||||||------------------------------------------------------------------------------------------------行政级别|19|18|17|16----|-----------|-------|-------|-------|-------|\\职|||||||||\\|职||职||职||职||\体\务|务|工|务|工|务|工|务|工军队干部|科\育\|工|资|工|资|工|资|工|资基准职务|技、\\工|资|标|资|标|资|标|资|标|文艺\级\|等|准|等|准|等|准|等|准|级\\资|级||级||级||级||\\||||||||----|-----------|---|---|---|---|---|---|---|---排职|14、15|10、11||||||||||||||||||----|-----|-----|---|---|---|---|---|---|---|---连职|12、13|8、9|科员|97|||||||||1|||||||----|-----|-----|---|---|---|---|---|---|---|---副营职|11|7|副科长|97|副科长|113|||||||3||1|||||----|-----|-----|---|---|---|---|---|---|---|---正营职|10|6|科长|97|科长|113|科长|122|||||5||3||2|||----|-----|-----|---|---|---|---|---|---|---|---副团职|9|5|副处长|105|副处长|113|副处长|122|副处长|131|||6||5||4||3|----|-----|-----|---|---|---|---|---|---|---|---正团职|8|4|处长|122|处长|122|处长|122|处长|131|||6||6||6||5|----|-----|-----|---|---|---|---|---|---|---|---副师职|7|3|副局长|140|副局长|140|副局长|140|副局长|140|||5||5||5||5|----|-----|-----|---|---|---|---|---|---|---|---正师职|6|2|局长|160|局长|160|局长|160|局长|160|||5||5||5||5|------------------------------------------------转业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干部,其职务工资,根据本人的行政级别和与地方干部相对应的职务,按照劳人薪字〔1985〕19号文件的规定套改。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发[1979]18号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发[1979]18号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1979年1月17日国发(1979)18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

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附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一九七八年八月十八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第八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军队干部转业地方后,“一九五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入伍的干部,按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伍的干部,按军队级别工资标准待遇”。

这项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队干部的关怀,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军队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现就执行这项规定的实施办法提出以下意见:一、此项规定适用于一九七五年军委扩大会议以后,即一九七五年八月一日以后转业到地方的干部,包括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5〕104号文件规定,被错误处理离队的改作转业的干部。

二、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伍的干部转业地方后,按军队级别工资标准待遇;高于地方干部同级工资标准的部分,由转业干部所在单位列工资项报销;自一九七八年八月起执行。

从一九七五年八月一日以后离队到一九七八年七月以前,军队与地方同等级别工资标准的差额不补发,已领取的生活补助费不退还。

三、一九五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入伍的干部转业地方后,按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

如从七类以上工资区调转到六类(含)以下工资区工作的,可按国家劳动总局(78)劳薪字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白山市军转干部安置政策

白山市军转干部安置政策

军转干考试吉林省白山市军转干部安置政策(一)政策与原则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执行,并符合吉林省的接收条件(吉军转发[1995]4号)。

转业干部分配坚持统筹兼顾、分散安置、专业对口、发挥专业特长的原则,坚持为军队建设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贯彻“热情欢迎、妥善安置、搞好培训、合理使用”的精神。

(二)分配办法1、考试分配要求申报各级党政机关、公检法系统及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按我省目前实行的考试制度分配。

基本程序是:公布考试计划和报考条件、个人申请志愿、进行资格审查、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

营以下干部按考试成绩和申报志愿择优录取,团职干部采取考核、考试相结合的办法选调。

在部队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加15分。

考试成绩通知本人。

2、功绩制分配不参加考试分配和经考试落选的转业干部,申报金融、保险、外贸等单位,采取量化评分的办法择优分配。

转业干部在部队期间的工作实绩和素质条件按立功受奖、军龄、任职时间、艰苦环境和岗位、军内成果五个方面综合打分。

基本程序是:公布功绩制分配计划、转业干部申报志愿、军转部门综合打分。

按照分数、分配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分配对象。

功绩分数通知本人。

3、指令性分配对在功绩制分配中落选和不申报志愿的转业干部实行指令性分配。

指令性分配采取计划指导下的双向选择和供需见面的形式。

按照计划确定分配方案,例会研究决定。

(三)办理时限转业干部接收时间,按照每年国家规定的要求执行,完成档案审查接收和区域分配工作。

转业干部的分配和定职定位工作于每年七月底前完成,转业干部报到的接待工作于八月底前完成。

(四)安置纪律1、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按计划完成安置任务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或不完全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2、转业干部应积极服从组织分配,对不服从工作分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作减员处理,两年内不再接收安置。

3、军转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安置政策、法规,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中发[2001]3号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中发[2001]3号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中发[2001]3号一、总的原则1.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

4.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二、安置地点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因战因公致残的。

国务院公务员局关于军转工作政策解读

国务院公务员局关于军转工作政策解读

国务院公务员局关于军转工作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14.02.2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军转工作政策解读发布时间:2014-02-20 来源:公务员局字体:【大】【中】【小】1、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方式有哪些?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哪些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军龄满20年的师、团、营级职务(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有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有哪些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于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 3 年适应期。

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企业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有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转干部转业复员相关政策

军转干部转业复员相关政策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军转干部转业复员相关政策一、军转安置的主要对象1.军转团职干部:①达到45岁、未列入2011年提升计划,又不宜交流到作战部队以外单位任职的正团职干部全部安排;②满43岁、任现职3年以上,未列入后备干部的正团职干部安排五分之一;③超过作战部队提拔和向省军区系统交流的年龄(即1969年3月31日以前出生的),任现职满3年的副团职干部,全部安排;④超过2012年提拔和向省军区系统交流的年龄(即1970年3月31日以前出生)、未列入后备干部,且今年未安排交流的副团职干部,原则上安排;⑤素质偏低、现实表现一般,以及其他为改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需要安排转业复员的团职干部,视情安排。

2.军转营职以下干部:①任现职满3年、超过39岁的正营职干部,全部安排转业;②任现职满3年、不符合2011年作战部队提拔条件和2012年提拔交流条件的正营职干部(即1973年3月31日以前出生的),未安排交流的,全部安排转业。

③任现职时间较长、未列入提升计划的副营职以下干部,重点是任现职满3年,年龄满37岁的副营职、34岁的正连职干部。

④免职或者超编、难以调整纳编的营职干部。

⑤能力较弱、发展受限且不宜调整使用,以及中专以下学历的营职以下干部。

3.军转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①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

②接近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或技术水平一般的非紧缺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

③免职或超编时间较长且难以调整纳编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和不宜作退休安排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

4.军转其他情况干部:①服现役(含参加工作)满30年或年龄满50岁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除工作特别需要的外均安排退休。

服现役(含参加工作)满30年、年龄不满50岁且本人申请不愿意退休的,列入转业复员计划。

②超编、免职或现职务等级任满2年以上,年龄不超过50岁的师(局)级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其中副师职飞行人员转业数量应适当控制。

郑州市军队转业干部

郑州市军队转业干部

郑州市军队转业干部(简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市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制定全市军转干部安置计划,承办军转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落实军转干部培训工作,协助做好军转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及子女的安置工作。

军转干部进郑的政策规定:(1)原籍或入伍地是郑州市的;(2)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在郑州市的;(3)配偶已随军,且取得郑州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4)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取得郑州市常住户口且有独立合法产权住房的;(5)未婚的军转干部,其父母取得郑州市常住户口且有独立合法产权住房的;(6)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转干部,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郑州市的;(7)军转干部的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本人子女取得郑州市常住户口且有独立合法产权住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公因战致残的;(8)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转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基本程序是:(1)接收档案。

根据省军转办下达的军转干部安置计划,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劳动局接收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档案;(2)资格审查。

接收档案后,审查转业干部安置资格,不符合进郑条件的退回部队或调整到入伍地、原籍安置;(3)考试考核。

组织军转干部参加郑州市党政机关及公检法部门选用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公文写作》),并根据军转干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实行功绩量化加分考核;(4)分配。

经考试考核取得录用资格的军转干部参加党政机关和公检法部门的分配;未取得录用资格的在市属企事业单位和市辖县(市)区内分配;师团职军转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提出分配意见,报市委审定后分配;市属各县(市)的军转干部分别由各县(市)人事劳动局分配,安置去向确定后,向接收单位移交军转干部和随调家属档案;(5)定职定位。

军转政策

军转政策

部分军转政策军队干部想了解军官退出现役政策,可查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12月28日);3.《中华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1996年6月30日)。

军队干部确定转业后,想了解安置计划、安置去向、安置地点和家属安置相关政策,可查看:1.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2.《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3.《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4.《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

计划分配转业军官想了解工作分配方面相关政策,可查看:1.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2.《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

军队干部确定转业后,想了解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政策,可查看:1.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2《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3.《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4.《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国联转【2008】5号);5.《关于进一步做好转业复员干部离队前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政干【2014】145号);6.《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7.《关于探索开展军队转业干部进高等学校专项培训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7】55号)。

军队干部想了解滞留部队的相关处理办法,可查看:1.《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政联【2011】1号);2.《关于贯彻执行<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政干发【2012】337号)。

【20XX年取消军转安置】军转干:20XX年军转安置工作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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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安置的文件依据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XX〕3号)。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立适应社会发展市场经济需要的有中国特色退役军官的安置制度的具体步骤,对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切实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好。

按照中央的要求,无论是对计划安置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还是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我们都要满腔热情的妥善安置,使他们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3号文件明确规定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现役军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做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一)工作机构。

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设立相应机构。

三、转业军官接收安置

三、转业军官接收安置

三、转业军官接收安置三、转业军官接收安置三、转业军官接收安置(一)办事依据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__]3号);2、《关于做好20__-20__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__]7号);3、《浙江省关于实施细则》(浙委[20__]15号);4、当年中央、省、市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5、《台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试考核暂行办法》(台军转[20__]1号)。

(二)接收条件1、原籍台州或台州入伍的(不含从外市考入台州大、中专学校的学生毕业分配入伍);2、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在台州有常住户口的;3、配偶已随军,且在台州有常住户口的;4、配偶系驻台州现役军人,且符合随军条件的;5、双军人同时转业,一方符合进台州条件的;6、父母有常住台州户口,身边无子女或转业干部本人未婚约;7、父母双方或一方为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人,且原籍或入伍地或现离退休在台州的;8、自主择业,在边远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或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因战因公致残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台州有常住户口的;9、台州经济建设急需并有特殊专业技术的紧缺人才。

(三)工作程序1、交接程序(1)根据当年计划,由省军转办向市军转办移交转业干部档案材料;(2)市军转办按照台州市军队转业干部接收条件,对省军转办移交的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核;(3)根据审核情况,由市军转办向县(市、区)和市级单位下达当年接收计划,并督促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

2、安置程序(1)军转干部由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安置,随调家属是干部身份(副科以下)的由人事部门安置,工人身份的由劳动部门安置;(2)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获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荣誉称号奖励的转业干部,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并安置工作;(3)组织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试考核,实行择优安置。

(4)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市、县(市、区)军转安置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军队转业干部政策

军队转业干部政策
②医疗保险;按照安置地政府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③养老保险;根据自治区新劳社字200461号文件精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领取退役金的同时,还可参加户口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④取暖费;按照安置地同级公务员享受的补助标标准执行;
二、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发20013号、国转联20018号、新转联20031号、国转联20061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作如下规定:
安置条件:①2001-2004年, 担任师、团职职务军转干部或军龄满20年的营职军转干部,可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⑤独生子女费;按照安置地同级公务员标准执行;
⑥抚恤金和丧葬补助;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性发给本人生前10-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金金作为丧葬补助费;⑦其他待遇;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办理注册手续;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凡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数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②退休待遇;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相同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但到地方后受降级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除外;
③工龄计算;军转干部的军龄,计算为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享受相应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的,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部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第七条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八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第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

部队干部转业政策

部队干部转业政策

部队干部转业政策
部队干部转业政策是指军队干部在服役期满或者符合条件的情况下,
可以申请转业到其他单位或者行业工作的政策。

该政策旨在为军队干部提
供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军民融合和国家经济发展。


据国家相关规定,部队干部转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服役期满或者符合
其他条件的干部可以申请转业。

2.转业干部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工
作经验。

3.转业干部必须符合相关的身体条件和年龄限制。

4.转业干部必
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在转业过程中,部队干部可以选择到政府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不同类型的单位工作。

同时,转业干部还
可以享受一定的转业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

总之,部队干部转业政策为军
队干部提供了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有利于促进军民融合和国家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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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股:军转干部
政策规定:
1、赣人字【2005】105号,“1953年底前参军入伍,后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从2005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目前我县企业军转干部中有7人享受了此补助。

2、赣人字【2006】28号,“2000年12月31日前转业到企业的军转干部,从2006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给予50元的生活补助。

”目前我县企业军转干部中有44人享受了此补助。

3、赣人字【2007】11号,“2005年12月31日前已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

补贴时间从20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退休军转干部转业时在部队担任团职(含被评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营职(含被评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连以下职务,分别按每人每月给予80元、60元、45元的生活补助。

”目前我县企业军转干部中有43人享受了此补助。

4、赣府厅发【2007】17号,“提高军转干部解困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生活补助。

”“对现有和今后新增的关闭、破产、改制、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困难企业中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无再就业能力的)军转干部,按当地最低工资的100%确定困难补助标准。

凡本人现收入低于该标准的补齐到该标准。

并在此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生活补助。

”目前我县企业军转干部中有46人享受了此补助。

5、赣人社字【2010】151号,“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标准:确定2010年企业退休连排级军转干部的解困标准为1280元/月,营级为1380元/月,团级为1480元/月。

凡本人2009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收入低于相应职级解困标准的(不含2008年及以后高职高龄退休人员实行特殊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含2010年对企业军转干部和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及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或原工商业者实行特殊调整增加的医疗保险金),从2010年1月起,按两者差额给予生活补助。

“企业在岗军转干部解困标准,确定2010年企业在岗连排级军转干部的解困标准为2058元/月,营级为2138元/月,团级为2208元/月。

凡本人2009年12月工资收入低于相应职级解困标准的,从2010年1月起,按两者差额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失业军转干部解困标准,对现有和今后新增的关闭、破产、改制、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困难企业中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无再就业能力的)军转干部,按当地最低工资的100%确定困难补助标准。

凡本人现收入低于该标准的,补齐到该标准。

”目前我县企业军转干部中有49人享受了此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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