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标准九龙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江流域(漳州段)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江流域(漳州段)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5•【字号】漳政办[2009]204号•【施行日期】200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江流域(漳州段)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09〕204号)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漳浦县、平和县、南靖县、长泰县、华安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对九龙江流域(漳州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考核评估,进一步推进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九龙江流域(漳州段)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九龙江流域(漳州段)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为加强我市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推进流域水环境保护,根据《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暂行)》(闽政办〔2009〕129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九龙江流域(漳州段)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平和县、南靖县、长泰县、华安县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
漳浦县仅考核九龙江南溪漳浦段和县自来水厂鹿溪取水口水质,考核分数不列入全市排名。
二、考核内容(一)水环境质量指标,由考核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体现。
考核断面为省(市)断面、饮用水源监测点位和九龙江支流监测断面,以人工常规监测为主、自动监测为辅的监测数据综合计算得分。
(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减排核算考核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以年度计划指标完成情况、减排贡献率、重点减排项目完成情况、减排工作推进情况综合计算得分。
(三)重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由省、市政府有关流域整治意见明确的任务和省、市制定的流域整治计划确定的年度任务为依据,以自查和全市考核的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计算得分。
三、考核方法考核采取以扣分形式的百分制记分。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九龙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九龙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6年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闽政办[2006]100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04.30【实施日期】2006.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九龙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6年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06]100号)厦门市、漳州市、龙岩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省九龙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征求厦门市、漳州市、龙岩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2006年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四月三十日2006年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计划省九龙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六年四月)一、主要目标力争九龙江流域省控监测断面(含交接断面)Ⅰ类-Ⅲ类水质比例达90%以上。
其中,九龙江北溪龙岩段Ⅰ类-Ⅲ类水质比例达80%以上;九龙江北溪漳州段Ⅰ类-Ⅲ类水质比例达95%以上;九龙江西溪Ⅰ类-Ⅲ类水质比例达90%以上;九龙江河口省控监测断面Ⅰ类-Ⅲ类水质比例达50%以上。
二、重点任务2006年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计划投资5.42亿元以上,重点推进六大工程99个项目。
(一)推进重点水源保护工程。
严格执行各城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各地应于2006年内依法完成当地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一、二级保护区的整治。
各设区市政府要组织开展辖区内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并于2007年底前完成。
计划投资450万元以上,重点实施九龙江北溪厦门市引水水源保护与整治等7个水源保护项目。
(二)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程。
落实畜禽养殖业禁建区要求,2006年上半年流域各市、县(区)要完成辖区禁建区内养殖场搬迁、治理。
闽江、九龙江保护管理条例(2020草案)
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制度与措施第三章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第四章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第五章推进绿色发展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保障流域水安全,促进资源高效合理利用,推进绿色发展,加快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闽江、九龙江流域的保护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闽江、九龙江流域,是指闽江、九龙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三明、南平、福州、宁德、泉州、龙岩、漳州、厦门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第三条闽江、九龙江流域的保护管理工作,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生态保护、绿色发展、科学规划、统筹协调、系统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流域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流域保护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机制,将流域保护、建设和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流域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所在地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立闽江、九龙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流域保护管理工作。
闽江、九龙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下设办公室,负责承办协调机制的具体工作,督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闽江、九龙江流域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闽江、九龙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有关决定,落实流域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有关保护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系统、治理环境污染、推进绿色发展的教育和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参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度九龙江流域(漳州段)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存在问题整改意见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度九龙江流域(漳州段)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存在问题整改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6•【字号】漳政办[2012]171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度九龙江流域(漳州段)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存在问题整改意见的通知(漳政办〔2012〕171号)芗城、龙文、龙海、漳浦、平和、南靖、长泰、华安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省环保厅、省监察厅关于2011年度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情况的通报(闽环保水〔2012〕1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度九龙江流域(漳州段)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存在问题整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整改。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7月16日2011年度九龙江流域(漳州段)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存在问题整改意见一、考核情况按照《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暂行)》(闽政办〔2009〕129 号)规定,考核结果满分为100分(其中:水环境质量30分、水污染物总量控制10分、重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60分。
考核档次分3个:得分高于80分(含)的为“优良”,得分在60~80分的为“合格”,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当年辖区未完成COD减排任务的,或发生重大(含)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的,不得评定为“优良”)。
根据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省监察厅等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2011年度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结果,我市得分71.78分,在全省九个设区市中排名第五。
在对我市流域各县(市、区)的考核评分上,评分结果依次为:芗城区93.17分、龙文区92.22分、南靖县92.22分、龙海市89.22分、平和县87.22分、华安县79.72分、长泰县65.22分。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九龙江流域(漳州段)水环境综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九龙江流域(漳州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漳政办[2012]107号【发布部门】漳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4.28【实施日期】2012.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九龙江流域(漳州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漳政办〔2012〕107号)芗城、龙文、龙海、漳浦、平和、南靖、长泰、华安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下达的2012年度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计划(闽政办〔2012〕1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2年度九龙江流域(漳州段)水环境综合整治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度九龙江流域(漳州段)水环境综合整治计划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2012年度九龙江流域(漳州段)水环境综合整治计划一、主要目标九龙江流域(漳州段)省控断面及交界断面水域功能区Ⅲ类水质达标率达90%以上,其中北溪(含河口)达90%以上、西溪达95%以上;主要支流与干流汇入口断面达标率达80%以上;县级、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分别达95%和85%以上,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保持优良水平。
二、重点任务2012年,九龙江流域(漳州段)水环境综合整治计划投资约1.7982亿元,重点推进五大工程43个项目(详见附表1)。
1、饮用水源保护。
严格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管理,强化水源地周边及上游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重点污染源的监管与巡查,禁止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及时消除水源安全隐患。
加强九龙江流域水电站用水调节管理,发挥龙径、靖城等5座水质自动监测站预警作用,密切监控敏感河段、重点水库、饮用水源地水质变化,防范突发性污染事件,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计划投入1115万元,重点实施漳州市区水厂取水口一级保护区环境整治、龙海市湖后水库水源地整治工程、漳州市第二饮用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等7个水源保护项目。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福建省流域水环境的保护,更好地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境内的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流域水环境保护应遵循科学、统筹、综合、循环、公开原则。
第四条福建省人民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第五条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坚持生态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应统筹考虑流域内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的水质和水量的平衡。
第七条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应注重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保护,推动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配置。
第八条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加强水污染防治,切实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提高水环境质量。
第三章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组织和管理第九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指导流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一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建立健全流域水环境数据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流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三条禁止向流域水体排放含有重金属、有机物等污染物的废水和污染物。
第十四条禁止违法占用、破坏流域湿地、水域、水源保护区等水环境敏感区。
第十五条对流域内重点污染源,应制定污染排放许可制度,实行准入制管理。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2.《福建省流域水环境监测标准》3.《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办法》4.《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常见问题解答》法律名词及注释:1.生态优先:在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2年度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2年度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03•【字号】闽政办[2002]44号•【施行日期】2002.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2年度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02]44号)厦门、漳州、龙岩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九龙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汇总并征求厦门、漳州、龙岩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2002年度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四月三日2002年度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工作计划(九龙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2002年3月28日)一、整治目标90%以上省控监测断面(含交接断面)水质达到国家地面水(GB3838—88)三类水质标准,交接断面水质100%达到国家地面水(GB3838-88)三类水质标准。
二、整治任务(一)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1.厦门、漳州、龙岩市应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快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并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在有条件的地方着手开展乡(镇)污水生物(人工湿地)治理试点。
新建的污水处理厂要通过社会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资者,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上半年3个设区的市都要推出l——2个污水处理项目进行产业化运作;已建的污水处理厂要通过招标转让经营权,以节约运营成本,同时回收资金用于管网建设。
年内重点建设10项工程,即同安污水处理厂、厦门污水处理二厂扩建、厦门东部污水处理厂、海沧污水处理管网、鼓浪屿膜法污水处理、漳州市区污水处理管网、漳州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消化、龙海市角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二期、龙岩市污水配套管网、漳平市污水处理厂,由省建设厅、环保局、计委予以指导和支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8年度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8年度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9•【字号】闽政办[2008]84号•【施行日期】2008.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8年度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08〕8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制订的《2008年度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计划》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九日2008年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一、主要目标闽江流域省控监测断面水质功能区达标率90%以上。
其中,闽江沙溪段达85%以上,水汾桥断面水质明显改善,闽江干流南平段达90%以上,富屯溪、建溪和闽江干流福州段分别达95%以上。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基本达到功能要求,福州市、南平市、三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95%以上,各市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85%以上;各市、县(区)完成COD总量削减目标。
二、重点任务(一)加快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取缔禁建区划定后建设的养殖场和禁建区划定前建设但于2006年底前仍未治理达标的养殖场,防止出现污染反弹。
加强先进技术推广,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因地制宜推广猪-沼-草(果、菜、鱼)等立体生态种养殖模式,试点推广生物发酵舍“零排放”养殖技术,重点实施南平市、闽清县、三明市、连城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等5项工程。
(二)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加快推进福州大学城污水处理厂扩建、闽侯县、邵武市、建阳市、建瓯市、泰宁县等6个污水处理厂项目和长乐市、武夷山市等2个污水处理厂管网配套工程,以及其他7项城镇污水处理项目;重点建设光泽县、清流县、将乐县、宁化县等6项垃圾处理工程。
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
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25•【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八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水污染防治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八号《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7月25日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2024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三章资源保护第四章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第五章绿色发展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提高资源合理利用效益,保障生态安全,推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闽江、九龙江流域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闽江、九龙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立闽江、九龙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流域保护管理工作,研究流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流域保护管理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流域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1年度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政办[2011]89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4.15【实施日期】2011.04.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1年度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11〕8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2011年度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计划》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2011年度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计划(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一一年四月)一、主要目标闽江流域省控断面及交界断面水域功能区达标率95%以上,其中富屯溪、建溪、闽江南平段和干流福州段分别达95%以上,沙溪段达90%以上;九龙江流域省控断面及交界断面水域功能区达标率90%以上,其中北溪龙岩段达85%以上、北溪漳州段(含河口)达90%以上、西溪达95%以上;敖江流域省控断面及交界断面水域功能区达标率均达95%以上,交界断面水质浊度指标基本达标。
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设区市、县(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分别达95%、90%和85%以上,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保持优良水平。
二、重点任务2011年,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计划投资约16亿元,重点推进70个整治项目(具体见附表1);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计划投资约6亿元,重点推进56个整治项目(具体见附表2);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计划投资约1.9亿元,重点推进12个整治项目(具体见附表3)。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落实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落实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1•【字号】厦府办[2008]73号•【施行日期】200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落实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08〕73号)各有关单位:《厦门市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落实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八年四月十一日厦门市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落实方案为了贯彻落实省流域办《关于印发〈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流域办〔2008〕1号)的要求,制定以下落实方案:一、加强领导,强化整治机构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把它列入2008年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厦门市委市政府也一贯重视该项工作,上世纪末就成立了厦门市九龙江流域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的九龙江流域综合整治工作,取得显著的成果。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要求,密切配合,主动作为,努力把我市九龙江综合整治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九龙江流域综合整治工作目标和内容(一)主要目标:市控流域断面水质功能区达标;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基本达到功能要求;完成工业COD减排目标。
(二)整治内容:辖区内污水集中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中水回用、水源保护、工业污染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垃圾回收和处置、水土流失治理、“青山挂白”等矿山整治、生态林建设与保护、海洋环境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等方面工作。
三、九龙江流域综合整治任务与分工(一)饮用水源达标率城市水源达标率、县城水源达标率达到相应水质要求。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市水利局配合单位:集美区、同安区和翔安区政府、市林业局、市环保局(二)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情况1、县级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破坏水源的设施和排污口清理。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福建省流域的水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境内的所有流域水环境保护活动,包括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以及与之相关的水资源利用、水污染治理等活动。
第三条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原则是综合防治,依法管理,保护为主,综合治理,源头控制。
第四条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目标是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提高水环境质量,推动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水资源保护第五条福建省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域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采取措施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福建省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明确水资源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福建省各级政府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推动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八条福建省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建立健全水资源数据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水资源的动态变化。
第九条福建省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教育,提高公众的水资源保护意识。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第十条福建省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明确水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福建省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建立健全污染源监测系统,严格控制水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二条福建省各级政府应当推广先进的水污染治理技术,提高水污染治理的效果。
第十三条福建省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及时处置水污染事故,减少对水环境的损害。
第四章水环境监测第十四条福建省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域水环境的监测,建立健全水环境监测网,及时掌握水环境质量变化。
第十五条福建省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水环境质量的评价,建立水环境质量评价体系,提高水环境质量的监管水平。
第十六条福建省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污染物的监控,建立健全污染物排放监控系统,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七条福建省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水环境监测数据的管理,建立健全水环境监测数据共享平台,提高数据利用效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7年度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7年度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08•【字号】闽政办[2007]88号•【施行日期】2007.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7年度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07]88号)厦门、漳州、龙岩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省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制定的《2007年度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计划》,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五月八日2007年度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计划省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二○○七年四月)一、主要目标力争九龙江流域省控监测断面(含交接断面)Ⅰ类-Ⅲ类水质比例达90%以上。
其中,九龙江北溪龙岩段Ⅰ类-Ⅲ类水质比例达80%以上;九龙江北溪漳州段Ⅰ类-Ⅲ类水质比例达95%以上;九龙江西溪Ⅰ类-Ⅲ类水质比例达90%以上;九龙江河口省控监测断面Ⅰ类-Ⅲ类水质比例达50%以上。
二、重点任务2007年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计划重点推进五项工程64个项目。
(一)环境安全保障工程。
以饮用水源保护为重点,完成建制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加快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推进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工作,强化环境监管,加大北溪上游工业区污染源的监管力度,保障环境安全。
计划重点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等15个环境安全保障项目。
(二)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
以城镇、工业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为重点,并进一步深化工业污染治理,落实完成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计划重点实施金峰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龙海市污水处理厂、角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漳平市污水处理厂,以及龙岩佳丽公司污水处理站改造、龙海市中泰纸业有限公司废水零排放工程等18个项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监测技术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监测技术标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4.07
•【字号】闽建科〔2024〕12号
•【施行日期】2024.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监测技术标准》的通知
闽建科〔2024〕12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由厦门市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排水监测站共同编制的《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监测技术标准》,经组织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 13-227-2024,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原《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监测技术规程》DBJ/T 13-227-2016同时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科技与设计处。
该标准由省厅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监测技术标准DBJ/T 13-227-2024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7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9•【字号】漳政综[2009]112号•【施行日期】200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通知(漳政综〔2009〕112号)芗城、龙文、龙海、平和、南靖、长泰、华安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加强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要求。
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九龙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将九龙江流域整治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狠抓重点整治项目落实,取得明显成效,流域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水平。
但由于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利用,污染物累积对生态系统造成影响,流域生态环境仍然十分脆弱,部分支流、局部河段污染还比较严重,危及水环境安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着力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增强流域可持续发展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通知如下:(一)抓紧编制实施流域产业布局规划。
规划引导是促进流域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市直有关部门要抓紧编制《九龙江流域(漳州段)产业布局规划》,统筹协调流域产业布局,明确鼓励发展、限制发展、禁止发展的产业和区域,确保产业布局符合海西发展方向。
要根据流域生态功能和环境容量,立足长远发展,进一步编制完善工业、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服务业、旅游业、矿产资源开发、水电开发、水土保持、城镇体系、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明确产业发展重点,构建生态型产业发展体系。
各县(市、区)要按照“规划一步到位、开发分步实施、一区多园运作、产业集群发展、设施配套先行、污染有效处理”的要求,主动做好产业规划对接,突出本地特色,形成集约发展,打造绿色环保型产业园区。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正)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4.01•【字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本省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防治本行政区域内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
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渔业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3年度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3年度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18•【字号】闽政办[2003]26号•【施行日期】2003.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3年度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03]26号)厦门、漳州、龙岩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省九龙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征求厦门、漳州、龙岩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2003年度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省环保局要定点、定期检测流域水质,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三月十八日2003年度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工作计划一、整治目标90%以上省控监测断面(含交接断面)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GB3838-2002)三类水质标准,交接断面水质100%达到国家地表水(GB3838-2002)三类水质标准;流域各设区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里下达的指标内;厦门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龙岩、漳州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50%以上;流域水土流失面积进一步减少,矿山整顿和生态林建设继续加强;农村生态保护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养殖业废水得到有效治理。
二、整治任务(一)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1.推进城市环保基础设施产业化。
流域3个设区市都应推出一批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进行产业化运作,并加快列入年度整治计划的9项污水处理厂工程和7项垃圾处理场工程建设。
由省建设厅、计委予以指导和支持。
2.厦门、漳州、龙岩市应加强监管,严禁在江河两岸堆放、倾倒可能造成水体污染和河道淤积的废弃物。
由省建设厅、环保局、水利厅予以督促和指导。
3.漳州市应组织实施三湘江内河航道清淤整治工程,清理航道1.65公里,清淤土方1.1万立方米,建设垃圾中转站1个;实施九龙江西北溪防洪加固工程,建成水闸,完成江堤加固;实施九龙江(龙海段)垃圾清理工程,清理江中漂浮的水浮莲和垃圾等。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通告[2009]1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正文:----------------------------------------------------------------------------------------------------------------------------------------------------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通告〔2009〕1号)为加强九龙江流域(龙岩段)污染治理,保障饮用水安全,优化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九龙江流域(龙岩段)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九龙江流域(龙岩段)是指龙岩市新罗区、漳平市境内九龙江北溪干流及各支流流域。
二、全力开展生猪养殖业污染整治。
关闭违规建设、不符合布局要求、不具备治理条件的生猪养殖场。
在2009年3月5日前,对位于九龙江流域“禁养区”、“禁建区”范围和九龙江北溪干流沿河两岸1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生猪养殖场依法予以关闭或拆除;在2009年5月5日前,对九龙江北溪各支流沿河两岸1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生猪养殖场依法予以关闭或拆除;在2009年8月5日前,对没有依法取得审批手续的、已审批但无条件治理的或经限期治理仍无法达标排放的生猪养殖场依法予以关闭或拆除。
对未列入关闭对象的生猪养殖场,在2009年10月底前一律要求采取立体种养模式或采用零排放养殖技术,逾期未按要求完成并达标排放的,一律关闭。
禁止在九龙江流域范围内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
供电、供水、土地、金融、农业、畜牧兽医等部门要积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配合做好关闭工作。
三、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
对流域内所有排放氨氮的工业企业,应急期间内停产停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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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标准九龙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DB35/424-2001Control Standards for Total Quantityof Pollutant Discharge in Watershed of Jiulongjiang River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九龙江流域内各市、县辖区河段的八种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九龙江流域各河段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交接断面位置。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管理(包括现有排放水污染物单位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GB 4287-199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7466-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GB/T 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8-1987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85-1987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7486-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GB/T 7487-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二部分:氰化物的测定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11892-1989 水质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GB/T 11900-1989 水质痕量砷的测定硼氢化钾-硝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 12997-1991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T 12998-1991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T 12999-1991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 13456-19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19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3896-1992 水质铅的测定示波极谱法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15580-19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19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GB/T17378.4-1998海洋监测规范:海水分析GHZB 1-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WPB 2-1999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 4-1999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WKB 4-2000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控制标准本标准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被修改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3.1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主要水污染物:本标准专指的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总氰化物、总砷、总汞、总铅、总镉、六价铬等八项污水中的污染物。
3.3第一类污染物:本标准专指总砷、总汞、总铅、总镉、六价铬等五项污染物。
3.4第二类污染物:本标准专指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总氰化物等三项污染物。
3.5交接断面:指设置在行政区交界处的河流水质监测断面。
3.6总量:本标准中专指分配给各市、县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量。
4 技术要求4.1总量控制限值4.1.1第一类污染物总量控制限值第一类污染物总量控制限值分配到各设区城市环保局。
各设区城市排放总量控制限值见表1。
表1 九龙江流域第一类污染物总量控制限值单位:kg/a4.1.2第二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对市、县第二类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见表2。
表2 九龙江流域第二类污染物总量控制限值单位:t/a4.2 各河段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九龙江流域各河段功能区范围、功能及环境质量标准按表3、4执行,排放标准执行国家标准,有地方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属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应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表3 九龙江各河段水环境功能区划表3(续) 九龙江各河段水环境功能区划表3(续)九龙江水环境功能区划表 4 厦门海域水环境功能区划5 交接断面设置设区城市与设区城市之间、县与县(包括县级市)之间设交接断面,其断面布设规定见表5。
对受潮汐影响的河口区与海域不设交接断面,仍以国控、省控站位和东海网站位进行考核。
交接断面水质一律以GHZB1-1999 Ⅲ类水质标准要求进行考核。
表5 交接断面位置6 采样、监测和统计6.1 采样6.1.1交接断面的采样交接断面采样频率。
采样分为丰、枯、平三期,每期二次。
采样频率不得少于以上规定。
采样时应避开法定假日和当地主要污染源的厂休日,可与常规水质监测同步进行,并加测流量。
6.1.2工矿企事业单位排污口的采样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的工、矿企业排放口。
取每月中日平均值的最高值为总量控制值。
没有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的工、矿企业。
排放口的采样频率应按生产周期确定: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样一次;其它情况下,24h内至少采样二次。
总次数不少于4次。
采样时必须同步测定和记录废水流量,记录当时的工况。
6.1.3工矿企事业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管理省、市重点工业污染企业的排放口要安装自动监控装置,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24号文的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并接入福建省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GB 8978-1996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排放口一律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工、矿企业排放口应设置相应的废水流量计量装置(或污水比例流量采样器),并按GB 15562.1-1995要求,设置永久性标志。
6.2监测6.2.1交接断面的监测交接断面的监测项目与省控断面监测项目和考核内容相同。
交接断面的监测由设区城市环境监测站负责。
设区城市间的交接断面由下游设区城市环境监测站监测。
如发生争执,由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仲裁。
交接断面的监测结果应于监测完成后一个月内上报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后统一上报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6.2.2排污口监测监测方案。
排污单位的总量监测方案和承担监测单位须报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方可执行。
监测方案可按年度进行调整。
凡污水量大于100t/d的污染源监测方案须报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执行标准。
排污口的污染物排放必须同时达到总量控制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行业排放标准)中的各项指标。
混合污水排放浓度计算。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中某种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下式计算。
式中:混合污水某污染物i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混合------不同工业污水某污染物i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i---不同工业的i种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水量(以产品产量计),m3/t;i标准中未作规定的行业,其最高允许排水量由地方环保部门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分别为某种(i种)工业产品产量(以月日平均值计),t/d。
i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污染物时,各种污染物应同时达标。
6.3测定方法本标准采用的总量测定方法为:某污染物总量=污水流量×污水中该污染物的浓度。
其中污水中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见表6。
表6 测定方法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6.4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的统计、汇总与管理6.4.1统计范围本地区内污水排放量大于100t/d(含100t/d)的污染源均需统计在该地区的总量之内。
本标准的总量不包括农田径流和城市径流,也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性污染量。
6.4.2统计方法凡当年已进行监测的排污口,按下式进行汇总统计。
式中:---某污染物年排放量,kg/a;---j次监测时的日平均排放浓度,mg/L;j---j次监测时的日平均废水排放量,m3/d;j---某种工业产品在j次监测时的日产量;j---某种工业产品当年产量。
an ----本年度监测次数凡当年未进行监测的排污口,可根据当年的产量乘排污系数进行折算。
排污系数可采用历年的监测值,也可从环境统计手册查得。
在既无实测数据,又查不到排污系数时可采用物料衡算的方法确定。
对生活污染源可根据当年年末人口数乘排污系数进行折算,排污系数可查有关环境统计手册。
6.4.3审核与汇总县与县级市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由设区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与汇总,监测数据由设区城市环境监测站审核认可。
设区城市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由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与汇总,监测数据由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认可。
7 其它规定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九龙江流域的造纸工业按《GWPB2-1999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氨工业按《GWPB 4-1999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按《GB 4287-9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肉类加工工业按《GB 13457-9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按《GB 13456-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磷肥工业按《GB 15580-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按《GB 15581-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行业按《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深水排海工程按《GWKB 4-2000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控制标准》。
8 标准实施与监督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