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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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应急管理部令1号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应急管理部令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2019年3月20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国家支持发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行业组织,鼓励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第二章资质认可第六条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三)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1);(四)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照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七)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档案管理规范及山东省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

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档案管理规范及山东省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

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档案管理规范及山东省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档案管理规范》及《山东省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通知鲁安监发[]80号来源:山东省安监局发布日期:-5-20各市安监局,各安全评价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档案管理和安全评价合同签订工作,省安监局制定了《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档案管理规范》、《山东省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现印发你们,自XX年x月x日起正式实施,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联系联系人:刘桂法、谢家宣,联系电话:-、附件:1 《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档案管理规范》 2《山东省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山东省安监局XX年x月x日- 1 -附件1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档案管理规范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XX年5月- 2 -目录1 目的 - 4 -2 适用范围 - 4 -3 引用及参考文件 -4 - 4 术语与定义 - 4 - 档案 - 4 - 档案管理 - 4 - 档案室 - 4 - 档号 -5 - 卷内目录 - 5 - 索引 - 5 - 档案分类 - 5 - 5 档案管理要求 - 5 - 档案管理工作原则 - 5 - 档案管理保障 - 5 - 档案分类编码 - 5 -6 档案管理内容与方法 - 6 - 安全评价项目档案- 6 - 技术人员管理档案 - 8 - 机构资质管理档案 - 9 - 设备仪器档案 - 9 - 法规标准等资料管理档案 - 9 - 内部管理档案 - 9 -7 档案管理其它规定 - 10 - 档案资料技术要求 - 10 - 档案保存期限 - 10 - 档案借阅管理 - 10 - 档案保密管理 - 10 - 定期检查 - 11 - 档案索引 - 11 - 其它要求 - 11 -- 3 -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档案管理规范1 目的为积极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在档案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方面的管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系统、实用、安全和保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特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本规范对以下两部分内容的资料档案管理进行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在开展安全评价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与评价项目相关的资料档案管理的总要求、原则、过程及方法评价机构在内部管理、机构资质、技术人员资格及条件、设备仪器、法规标准等方面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要求本规范适用于机构注册地在山东省境内的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 3 引用及参考文件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执行和参考了以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各机构应注意跟踪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版本,在本标准未修订前,机构可使用最新版本的文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标准》《档案工作基本术语》《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关于印发<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编写指南>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他有关要求 4 术语与定义为规范档案管理,本规范使用了以下术语与定义档案本规范中档案是指安全评价机构应保存的在开展安全评价活动以及机构内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与安全评价工作有关的各种形式的文件资料和记录档案的功能在于保持安全评价工作过程的可追溯性和可再现性,建档的目的是规范安全评价资料管理及防范风险档案管理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档案室- 4 -安全评价机构内部设臵的集中管理本单位档案的独立的、专门场所其中甲级资质机构档案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乙级资质机构档案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档号档案实体编号的总称包括全宗号、类别号、案卷目录号、案卷号、件号、页号卷内目录登录卷内文件题名及其他特征并固定文件排列次序的表格排列在卷内文件之前索引指明档案或目录的内容特征、形式特征,按一定顺序排列并注明相应出处,供查找档案或档案信息的一种检索工具档案分类本规范按照档案资料的性质将档案分为安全评价项目档案、机构资质档案、技术人员档案、设备仪器档案、法规标准等资料档案、机构内部管理档案等六类 5 档案管理要求档案管理工作原则档案管理是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的重要环节之一,安全评价机构应坚持统一领导、专人负责、专业科学的原则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可控性、可追溯性和一定程度的可再现性档案管理保障在机构内部设臵专门且独立的档案室用于档案存放,档案室应有专人管理,档案室应有可靠的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高温、防辐射等措施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档案管理制度,配备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应包括档案室管理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职责以及存档、借阅及销毁等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档案分类编码安全评价机构应根据本规范的分类要求,按照安全评价项目档案、机构资质档案、技术人员档案、设备仪器档案、法规标准等资料档案、机构内部管理档案等六个类别进行分类,结合机构内部管理实际情况对档案进行分类编码管理,确保存档清晰、条理、有序,便于检索和使用其中机构资质档案、技术人员档案、设备仪器档案、法规标准等资料档案、机构内部管理档案可自行分类编码安全评价项目档案分类编码应满足以下要求安全评价项目档案分类安全评价项目的档案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分类:一级目录以安全评价行业范围进行界定;二级目录以评价类型进行界定;三级目录以项目流水序号进行界定一级目录以评价类型进行界定;二级目录以安全评价行业范围进行界定;三级目录以项目流水序号进行界定- 5 -安全评价项目档案编码原则为确保安全评价项目档案资料的清晰有序,应对安全评价档案进行编码档案编码应能够体现出行业范围、评价类型、项目流水号的内容,具体编码形式安全评价机构可自行制定以下形式可供参考□□□□□□□□□□□□□□□□□□项目流水序号评价类型,如行业范围代码,如4a年份,如机构代码,可以是几个英文字母6 档案管理内容与方法安全评价项目档案存档内容根据安全评价相关规定及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要求,机构应建立健全自身管理过程中的资料管理,针对安全评价项目应按照“一项目一档案”的立档原则进行建档每个评价项目档案中应包括的内容如下: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产生的文件资料应包括:档案索引目录评价初访记录风险分析记录及合同评审记录安全评价合同复印件安全评价项目工作计划书项目组与被评价单位就评价和检查结果交换意见记录现场考察记录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核查记录安全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校核记录内部审核记录技术负责人审核记录- 6 -过程控制负责人审核记录回访记录服务质量信息反馈表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评价过程产生的其他资料应保存的被评价单位的有关资料被评价单位有关资料因不同评价类型、不同行业以及项目不同的风险特点而有所不同,应根据《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预评价导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各行业安全评价导则、评价细则以及评价报告审核标准中的有关要求,结合评价工作和企业实际进行资料收集安全现状评价项目应存档的资料一般包括:被评价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被评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被评价单位的相关人员安全资格证明被评价单位的工程技术资料及图纸原件或复印件被评价单位涉及的主要特种设备、仪器仪表的检测检验资料复印件被评价单位涉及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被评价单位涉及的防雷检测报告复印件被评价单位涉及的现场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复印件被评价单位的相关安全管理资料被评价单位评价所需的其它资料安全预评价项目应存档的资料一般包括:被评价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被评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建设项目用地手续证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前期资料被评价单位的工程技术资料及图纸原件或复印件被评价单位评价所需的其它资料安全验收评价项目应存档的资料一般包括:被评价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被评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建设项目用地手续证明被评价单位的相关人员安全资格证明- 7 -项目的工程技术资料及图纸原件或复印件项目的工程竣工文件资料被评价单位涉及的主要特种设备、仪器仪表检测检验资料复印件被评价单位涉及的消防验收意见书资料复印件被评价单位涉及的防雷检测报告复印件被评价单位涉及的现场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复印件被评价单位的相关安全管理资料复印件被评价单位评价所需的其它资料注:中,如被评价单位因保密等原因不允许拍摄影像资料的,应保存由被评价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初访、现场考察、检查、核查的影像记录中,被评价单位的重点部位、重点隐患、整改前后的情况应配有相关文字说明存档方法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的要求,针对每个评价项目进行建档应针对每个项目档案进行档案号编制,档号编制应满足编码要求档案资料应存放在单独档案盒内,档案装订应不影响档案的保存和使用档案应按照正本在前,副本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的原则进行排序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产生的文件资料记录应在档内最前面附档案索引目录,目录中应注明序号、资料名称、每件页数评价机构应针对收集的被评价单位提交的评价所需资料编制“被评价单位的有关资料目录”,目录中注明序号、资料名称、每件页数安全评价项目档案应建立总的项目存档目录,明确年份、存放位臵、编号等内容技术人员管理档案存档内容安全评价机构技术人员包括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外聘技术专家专职安全评价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存档目录技术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安全评价师资格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或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有效证明或住房公积金有效缴存证明个人评价业绩及考核资料培训教育登记表- 8 -其他证明资料等注册安全工程师、兼职安全评价师和外聘技术专家档案根据各机构实际参照专职安全评价师档案要求建档存档方法安全评价机构应本着每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健全技术人员管理档案其中,存档目录应记载档案内资料名称、序号等信息机构资质管理档案安全评价机构应建立和规范自身资质档案管理,档案内容应包括:机构法人证明资料机构章程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机构法定代表人培训合格证明其他相关资料设备仪器档案安全评价机构应建立安全评价专业装备档案设备仪器管理档案内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设备仪器清单设备仪器管理台帐设备仪器定期维护保养、校验的记录和证明设备仪器操作规程设备仪器租赁协议或委托检验协议法规标准等资料管理档案安全评价机构应适时获取安全评价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与标准规程,购买、订阅、编制各类用于开展安全评价业务和提高评价技术人员业务能力的图书、资料法律法规及标准规程获取及更新应建立记录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及图书资料应集中存放和管理,并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及图书资料管理档案内容应包括目录、索引、编码、借阅登记等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及图书资料的编码应进行分类和排序分类办法可参照如下形式:按照专业、性质进行,在分类的基础上进行顺序编码如-FM--法律法规和标准可以以电子版文档方式保存评价机构应设臵内部计算机局域网,用于法规及标准规程等电子文档的检索对作废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应该进行标注、单独管理内部管理档案- 9 -应存档的机构内部管理文件包括:过程控制体系文件及各项管理制度过程控制体系内部审查记录投诉、申诉记录培训教育记录机构内部管理文件会议记录或纪要资质及印章使用记录其它有关资料 7 档案管理其它规定档案资料技术要求各类存档资料的具体要求评价过程控制要求的纸质记录应做到格式规范统一、信息全面;评价过程控制要求的纸质记录应有相关人员的本人签字确认;评价过程控制要求的影像记录应根据评价环节的不同进行清晰分类,并有拍摄时间、拍摄人员、拍摄地方、拍摄部位、相应的安全信息等的文字说明;对被评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存档时,应由被评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被评价单位提交的应存档资料较多时,亦可由被评价单位在相应资料清单上进行盖章确认,但资料清单中应载明资料名称、资料内容、资料编码、资料份数等信息电子文档管理要求各机构应制定实施电子文档资料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电脑用于电子文档存档的管理,确保机构电子文档存档管理资料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机构应配备专门人员做好电子文档资料的存档管理工作,对确认存档的电子文档资料采取加密措施,确保资料的真实有效应对机构内所使用的电脑采用可靠的杀毒软件,净化系统,做好电子版存档资料的备份工作,避免存档资料的丢失可采用电子文档方式管理的资料包括:电子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电子版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现场调研采集的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被评价单位提交的电子版图纸资料、可采用电子存档的其它资料等档案保存期限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档案保存期限应不少于XX年;安全现状评价档案保存期限应不低于两个现状评价周期其他档案的保存期限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档案借阅管理安全评价机构应制定实施档案资料借阅管理审批制度,并根据档案类别建立必要的借阅登记记录档案保密管理- 10 -安全评价机构应制定实施档案保密管理制度,设臵合理的保密级别定期检查安全评价机构每年度至少组织一次档案管理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档案室的消防安全、治安安全、各项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及档案资料的完善工作等档案索引为方便档案的使用和检索,提高档案资料的使用和管理效率,安全评价机构应编制档案资料索引目录,尤其是要编制安全评价项目档案索引目录编制的档案索引目录应结构合理、信息准确、方便使用其它要求安全评价机构应不断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持续改进档案管理水平- 11 -附件2合同机构内控山东省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项目名称:委托方:受托方: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XX年5月- 12 -委托方名称:联系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受托方名称:联系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技术服务合同的规定及相关法规要求,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并由甲乙双方共同恪守一、安全评价目的、内容、范围及要求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本质安全化程度,甲方委托乙方对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第二条安全评价范围包括:第三条安全评价工作要求:安全评价技术服务的基本原则是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科学、公正和合法地自主开展安全评价技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规章、文件、标准和安全评价导则等要求,应用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辨识与分析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预测发生事故造成职业伤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做出客观、真实的安全评价结论,形成安全评价报告书第四条甲方提交技术资料、文件的范围和时间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清单向乙方提供安全13评价技术服务所需的图纸、技术资料文件、有关检验、检测报告和安全管理文件资料等,以保证安全评价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五条乙方安全评价工作完成期限合同签订后自甲方技术资料提交齐全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套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书面安全评价报告书二、甲方责任与义务第六条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技术服务工作的自主和公正,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为乙方到现场开展评价工作的有关人员提供相关工作便利条件以及作业现场应有的劳动保护条件第七条甲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乙方提供开展安全评价所需的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可靠和及时,否则由此产生的技术服务工作错误或延期由甲方负责,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第八条选派专人负责配合评价组的工作,陪同评价组进行初访、现场考察、检查、核查、回访等的相关工作,及时交换意见,并在评价组工作记录及文件上签字第九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安全评价过程中评价组提出的隐患和问题进行整改第十条项目需要进行专家评审时,甲方应做好相关准备、沟通与协调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第十一条需要评审的项目甲方应根据评审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如果因甲方不及时整改导致乙方不能按期提交最终评价报告,乙方不承担责任第十二条安全评价报告的法律效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报告有效期内甲方不应随意更改项目的各项安全条件,如有必要更改,甲方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原评价报告自动失效,如需重新进行评价或对报告进行重新修改,甲方应相应增加评价费用或重新委托第十三条甲方应在乙方完成评价工作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安全评价技术服务费,不得要求乙方以保证评价报告给出合格结论作为支付费用的前提条件第十四条甲方必须做好乙方安全评价报告书等有关文件的保密工作,不得向无关单位或人员提供14三、乙方责任与义务第十五条乙方应具有符合本项目要求的安全评价资质条件,评价组中专职安全评价师的配备数量和专业应满足本项目要求,确保具备实施评价的资质和专业技能第十六条应在甲方提供的资料齐全后,依据合同约定的评价目标、内容及范围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甲方提交客观、公正且符合相应评价规范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果真实性负责如发现甲方提供的资料等不符合评价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补充、更改或完善第十七条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并提出整改措施和方案第十八条项目需要进行评审时,应配合甲方做好评审过程中的有关事宜项目评审后,乙方应根据评审意见和甲方整改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安全评价报告第十九条遵守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信守为甲方保密的承诺,不得将甲方技术资料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无论合同是否变更、解除及终止,乙方均应承担保密义务如因工作需要,需向第三方提供时,应提前征得甲方同意,否则乙方应对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但以下情况除外:1、甲方已公开的资料;2、法律另有要求的;3、*主管部门要求的四、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第二十条根据现行山东省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及行业自律规定,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安全评价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元,大写:第二十一条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额的 %,即人民币元作为乙方开展评价工作的前期费用;最终评价报告提交甲方之日,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合同全部余额,共计元或双方另行约定支付方式:乙方开户银行:15乙方开户帐号:五、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双方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1.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期限约定的,每延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5‰向甲方赔偿损失;乙方在接到甲方提供的安全评价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无故不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已收的前期费用,并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开展评价工作的除外2.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期限约定的,每延期一天,按合同价款5‰向乙方赔偿损失甲方逾期三个月不提供或者不补充有关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导致乙方无法开展工作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预先支付的前期费用不得追回,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3.由于甲方提供的评价相关资料存在缺陷、不真实、虚假以及承诺的现场隐患整改未进行,导致安全评价报告审查不通过的,应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不得以审查不通过为由拒绝支付合同款项因甲方原因导致评价报告重新编写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增加相应报酬4.如乙方提交的评价报告质量达不到技术要求,乙方应及时予以修改完善,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自理,经修改后的报告仍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已收取的服务费。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的管理,提高安全评价的质量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评价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安全评价资质,并在取得资质后,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三条安全评价应当与风险评估、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管理等有机结合,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安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安全、环境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的安全。

第五条评价机构应当遵守诚实信用、保密、公正、独立的原则,确保安全评价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靠。

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不得在安全评价中违反职业道德。

第六条国家对评价机构的管理应该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不得滥用职权或侵犯评价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安全评价资格管理第七条安全评价资格制度应当建立,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格证书。

第八条安全评价资格证书应当经过专业组织的科学评审和授权。

评审应该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证书的颁发应该遵循程序合法、标准科学、审核严谨的原则。

第九条安全评价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不应该超过5年,证书到期前,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进行继续教育或考试,以证明其继续具有从事安全评价的能力。

第十条安全评价资格证书的申请、审核、颁发和管理应该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制度应当包括资格证书的申请条件、复审制度、证书持有人的继续教育等内容。

第三章安全评价活动管理第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应该实行项目负责制,确保安全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和可靠。

第十二条安全评价报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编制。

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不得在编制安全评价报告过程中挑选证据、夸大或者缩小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安全评价报告应当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进行披露,不得隐瞒或者虚假宣传。

第十四条安全评价活动应该按照规定的过程和方法进行,不得出现剽窃抄袭、泄露商业秘密等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五条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不得接受被评价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礼品、贿赂等,也不得使用评价机构的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提高安全评价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内部所有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员工,以及与安全评价工作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机构安全评价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机构设立安全评价管理部门,负责安全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评价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安全评价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安全评价项目;(二)审核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和能力;(三)对安全评价项目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评价过程合法、合规;(四)对安全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保评价结论准确、可靠;(五)收集、整理、归档安全评价资料,建立安全评价档案;(六)对安全评价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改进安全评价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六条本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安全评价相关资格证书;(二)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七条安全评价人员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管理:(一)定期参加安全评价知识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二)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三)对评价项目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四)对评价结果负责,不得伪造、篡改评价数据。

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八条安全评价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接受委托,明确评价范围、内容和要求;(二)制定评价方案,包括评价方法、评价程序、评价时间等;(三)组织安全评价人员开展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和分析;(四)撰写评价报告,提出评价结论和建议;(五)提交评价报告,接受委托方审核;(六)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评价结论准确、可靠。

第九条安全评价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内容应全面覆盖评价对象的安全风险;(二)客观性原则:评价过程应客观、公正,不得受外界因素干扰;(三)准确性原则:评价结果应准确、可靠,为委托方提供科学依据;(四)时效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推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各个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建设工程、产品质量审查、环境评估等方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存在对保障公众利益和维护社会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这些机构的运作合规,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对各类工程、产品和服务进行评价、检测和检验的专业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通过科学的手段和方法,评估和检测所涉及项目的安全性能和合规性,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机构设置和管理1. 机构设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它们应有相应的组织架构和从业人员,并配备先进的检测设备和实验室条件。

2. 人员素质要求从业人员应拥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技能,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道德素养和执业能力,确保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 资质认定与监管相关部门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管机制,严格审核机构的申请,保证其具备开展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对于已认定的机构,还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持续符合管理要求。

三、检测检验程序与标准要求1. 评价检测检验项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不同类型的项目进行评价检测检验。

这些项目涵盖建设工程质量、产品安全性、环境影响等多个方面。

机构应制定相应的检测方案和操作规程,确保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2. 评价检测检验标准评价检测检验工作需要依据相应的标准进行。

这些标准可能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具体标准的选择应根据评价检测检验对象的特点和需要进行。

机构应建立标准应用和更新的机制,保障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符合最新的要求。

四、质量保证和报告结果1. 质量管理体系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行为,确保安全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信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安全评价机构的基本要求1.安全评价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设备和技术条件,能够独立进行安全评价工作。

2.安全评价机构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能够进行科学、客观的安全评价。

3.安全评价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安全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安全评价机构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确保评价结果得到社会的认可和信任。

三、安全评价机构的组织结构1.安全评价机构应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对安全评价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2.管理机构应包括评价工作负责人、技术专家和质量管理人员等岗位,确保安全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安全评价机构应根据业务需求,设立相应的业务部门,划定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四、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措施1.安全评价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评价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2.安全评价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培训,提升员工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3.安全评价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评价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4.安全评价机构应及时公布评价结果和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和检查。

5.安全评价机构应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五、安全评价机构的责任和义务1.安全评价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评价工作。

2.安全评价机构应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3.安全评价机构应保护评价数据的安全和保密,不得泄露评价对象的商业机密。

4.安全评价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评价结果负责。

5.安全评价机构应积极参与行业交流和合作,提升安全评价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六、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如有需要,本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注: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的规定内容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制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一、总则。

为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行为,保障安全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机构设置。

1.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并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2.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评价部门,配备专业的安全评价人员,具备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能力。

3.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确保安全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4.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安全评价档案,对安全评价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和归档。

三、人员管理。

1.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聘用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的安全评价人员,严格按照资质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2. 安全评价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持独立客观的态度,不得接受被评价单位或者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不正当利益。

3. 安全评价人员应当保守被评价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四、工作程序。

1.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安全评价工作程序,明确安全评价活动的各个环节和程序,确保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2.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开展安全评价活动,不得违规操作或者篡改评价结果。

3.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及时向被评价单位提供评价结果,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五、监督管理。

1.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安全评价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2.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公众和被评价单位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进行处理和反馈。

3.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定期对自身的管理和工作进行自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六、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规定的安全评价机构,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资质等处罚,并可能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已经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确保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安全评价机构公开管理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公开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其工作流程,提高安全评价质量,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安全评价机构。

三、管理制度1. 机构资质要求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具备以下资质:(1)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4)具备相应的检测、检验设备;(5)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2. 人员管理(1)安全评价机构应设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质量控制和业务部门,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2)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证上岗;(3)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4)质量控制部门应负责对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进行审核,确保报告符合国家标准。

3. 工作流程(1)安全评价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评价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职责;(2)接受委托后,安全评价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3)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容、方法开展安全评价工作;(4)安全评价完成后,应将安全评价报告提交委托方审核;(5)委托方审核通过后,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照规定程序将安全评价报告报送相关管理部门。

4. 信息公开(1)安全评价机构应主动公开其资质、人员、设备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2)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接受委托方和公众查询;(3)安全评价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5. 质量控制(1)安全评价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安全评价报告质量;(2)安全评价机构应定期对人员、设备、技术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符合国家规定;(3)安全评价机构应加强对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核,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四、监督检查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 对违反本制度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山东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发文号:鲁安监发[2010]38号发布单位: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03—31实施日期:2010-03—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不含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对检测检验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未取得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机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

第四条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甲级检测检验资质依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申请认定。

乙级检测检验资质向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申请认定。

取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发的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取得省安监局颁发的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及以下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项目范围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目录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未公布前,可按照省安监局公布的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执行。

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对外省安全评价机构在山东省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对外省安全评价机构在山东省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对外省安全评价机构在山东省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14•【字号】鲁安监发[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对外省安全评价机构在山东省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44号)各市安监局,各有关安全评价机构: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2号令)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2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注册地在山东省外的安全评价甲级资质机构(简称外省评价机构)在山东省境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实施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山东省境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外省评价机构,应于每年1月向省安监局递交备案申请材料,受理期限为一个月。

经审查合格的外省评价机构,其备案材料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安监局核发《外省安全评价甲级资质机构在山东省境内执业准予备案证明》(简称《备案证明》),并向社会公告,备案有效期为一年。

准予备案的外省评价机构可按国家安监总局批准的评价业务范围在我省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未提出备案申请或备案申请未通过审查的外省评价机构不得在我省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2010年的备案工作自5月1起受理,外省评价机构可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出备案申请。

二、外省评价机构在我省开展评价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安监总局和我省安全评价工作的有关规定,主动向评价活动所在市、县安监部门出具省安监局核发的《备案证明》,自觉接受省安监局和评价活动所在地安监部门的监督。

外省评价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确保评价报告质量。

在我省所做的安全评价报告中要附《备案证明》复印件,要按照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发挥技术支撑作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鲁安监函字[2009]305号)要求,及时向省安监局报送安全评价相关报表及年度安全评价工作总结。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复审合格的安全评价乙级资质机构名单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复审合格的安全评价乙级资质机构名单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复审合格的安全评价乙级资质机构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8.09.28
•【字号】鲁安监发[2008]129号
•【施行日期】2008.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复审合格的安全
评价乙级资质机构名单的通知
(鲁安监发[2008]129号)
各市安监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3号)和《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查,决定批准山东澳赛安全技术咨询中心、青岛立源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威海惠达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山东正信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烟台金邦冶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山东知本安全评价有限公司、潍坊祥和安全评价中心、滨州市安全评价中心、枣庄天宇安全评价有限公司等9家安全评价乙级资质证书到期机构,换发新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

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2008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

附件:安全评价乙级资质机构名单及业务范围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
安全评价乙级资质机构名单及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检测评价技术性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健全安全检测检验机构管理体系,促进技术性安全检测检验活动合规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标准化法》、《技术性安全检测检验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性安全检测检验活动,是指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安全型检测检验机构或其下属单位,开展以检测检验安全产品、设备、系统、介质等专业活动,促进技术性安全运行的活动。

第三条安全检测检验机构的组建体制,由政府主管部门组建和管理,政府机关安全检测检验机构由政府主管部门组建,民营安全检测检验机构由企业主体组建,检测技术人员由负责检测技术活动的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组成,具备技术性安全检测检验资质,可以依法专业开展安全检测检验活动。

第四条安全检测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依据国家标准,综合分析安全产品、设备、系统及介质的安全特性,并对安全技术活动进行评估;(二)开展安全产品、设备、系统及介质的质量检验,为安全技术活动指定责任单位和监督活动;(三)对技术性安全检测检验活动的组织、运行及其质量进行指导、督促、检查,确保技术性安全检测检验活动的有效完成;(四)承担技术性安全检测检验活动的有关评估报告的出具等。

第五条安全检测检验机构的实施模式,应采取组织制度和责任制度相结合的形式,为安全检测检验活动指定专业检测技术人员,负责开展安全检测检验活动,确保技术性安全检测检验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科学合理的服务,促进安全检测检验活动的有效运行,保障安全检测检验活动的质量,确保安全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维护技术性安全的有效运行。

第七条安全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形式,应实行内部监督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安全检测检验活动,确保技术性安全运行的正常有序进行,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经营活动的情况。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制度一、引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安全评价行业的运作,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专业性,保障公众安全。

本文将从组织架构、资质要求、评价流程、保密措施等方面来说明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实施方法。

二、组织架构1. 机构设置安全评价机构应具备合法身份,依法在相关部门进行注册和备案。

机构应有明确的行政机构和技术机构,行政机构负责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机构负责具体评价工作。

2. 人员配备安全评价机构应配备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评价人员,包括评价师和技术人员。

评价师需通过相关培训和考试合格,并具备相关工作经验,以保证评价工作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三、资质要求1. 评价机构资质安全评价机构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质申请,包括评价机构的注册条件、技术实力、管理水平等要求。

申请时需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考核。

2. 评价人员资质评价人员需要通过国家或行业认可的评价师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证书方可从事评价工作。

同时,评价人员需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以提升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四、评价流程1. 项目接洽与签约安全评价机构应与委托单位进行项目洽谈,明确评价内容、范围和工作要求,并签订评价合同。

2. 资料收集与分析根据评价合同要求,评价机构应收集相关数据和资料,并进行分析,制定评价方案和方法。

3. 现场调查与评估安全评价机构派遣评价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和评估,记录相关情况和数据,并与相关人员进行交流和访谈,获取必要信息和材料。

4. 结果汇总与报告评价机构将收集的数据和评估结果进行整理和汇总,并编制评价报告。

报告应包括评价的目的、方法、结果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等。

五、保密措施1. 保护客户信息安全评价机构要严格遵守保密协议,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与保密,并严禁将评价结果泄露给未授权的第三方。

2. 评价报告保密安全评价机构应对评价报告进行严格保密,确保报告只向委托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供,并且未经授权不得公开或传播。

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doc

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doc

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管理,规范消防安全评估行为,建立公正、公平、诚信、有序的消防安全评估技术服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服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应取得相应消防安全评估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评估服务。

消防安全评估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资质证书和资格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不得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

省公安厅消防局对在山东省内依法执业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实施资质许可。

第四条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取得乙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应在其所在设区的市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

第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消防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设置依法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第六条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三)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办公场所及档案室、设备等用房设置规范。

(四)受理、评估、技术复核、过程控制、财务、人力资源等部门设置齐全,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五)员工总数不少于30人;法定代表人具有10年以上消防管理工作经验;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且具有消防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7年以上消防工作经验;设总会计师,且具有中级以上注册会计师职称。

(六)取得相关岗位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高级不少于5人,中级不少于10人)。

其中,消防、给排水、机电、管理、计算机、电子等专业有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13年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13年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13年修正)正文:----------------------------------------------------------------------------------------------------------------------------------------------------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7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2024年安全评价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安全评价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评价是指对工程、产品、设备、工艺、场所等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控制的活动。

第三条安全评价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安全评价应当依法进行,科学合理,并注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评价的技术研究和应用,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建设,提高安全评价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六条安全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及时的原则,保护评价结果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安全评价应当与相关方利益相关者密切合作,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共识。

第二章安全评价机构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法人、非法人机构。

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条件,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备案注册。

第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科学的评价准则和技术规范,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评价项目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和监督检查,确保评价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安全评价程序第十三条安全评价程序包括项目申报、评价准备、评价实施、评价报告和评估反馈几个阶段。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阶段,评价申请方应当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交评价申请,评价机构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五条评价准备阶段,安全评价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数据采集、风险分析等工作,并制定评价方案。

第十六条评价实施阶段,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评价方案进行评价,采取合适的方法和技术手段进行分析和评估。

第十七条评价报告阶段,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评价申请方提交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评估反馈阶段,评价申请方可以提出异议,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反馈,并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处理。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与考核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与考核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与考核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5.22•【字号】鲁安监发[2006]76号•【施行日期】2006.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与考核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76号)各市安监局,各安全评价机构,有关部门:为加强我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的良好秩序,根据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安监局制定了《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与考核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与考核管理细则(试行)一、为加强我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的良好秩序,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局第13号令)、《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65号)和《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鲁安监发[2005]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与考核管理工作。

省安监局对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实行统一监督与管理,负责组织对评价机构的定期与不定期检查。

配合国家安监总局做好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对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参与本行政区域内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工作。

三、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分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和重点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定期考核是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固定周期性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

不定期考核是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随机性考核。

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估管理规定

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估管理规定

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消防安全评估工作,保证消防安全评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省公安厅消防局对省内依法执业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实施资质许可。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评估机构及消防安全评估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消防安全评估活动包括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措施等方面的咨询、评估活动。

第四条取得甲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承担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措施等方面的咨询、评估活动。

取得乙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只可在所在设区的市承担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评估活动。

第五条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收费,应当按照物价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二章委托单位职责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每年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1次评估。

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应由举办方视情决定对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

鼓励其他单位委托评估机构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技术服务。

第七条委托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并认真审查评估机构的资质证书和评估人员的资格证书。

第八条委托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向承担消防安全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提出评估需求,并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

第九条委托单位应当自收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所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条委托单位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所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方案,并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所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22号令《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22号令《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一日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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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5-05-31 生效日期: 2005-05-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国家安监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局第1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取得相应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监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省安监局)审批、颁发。

第五条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不受地域、项目或者企业规模的限制。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投资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企业安全现状评价,以及由省以上安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进行的其他专项临时安全评价。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资质证书的申请和办理第六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申请程序按照国家安监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五)有8名以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评价机构注册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占专职安全评价人员的数量不应超过规定比例;与其申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应不少于2名;申报业务范围涉及具有较大风险行业的则应有不少于3名与其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基础专业专职评价人员的界定参照国家安监局有关规定执行;(六)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国家安监局认定的二级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安全评价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培训由省安监局委托有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七)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提供以下材料:1.《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2.机构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3.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4.工作设施、设备目录;5.有关证明材料:⑴《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有关专业背景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⑵安全评价人员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⑶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复印件;⑷技术专家简历和专业能力证明复印件;⑸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简历;⑹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负责人和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命文件;⑺法定代表人通过规定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的材料复印件;⑻办公场地证明文件。

第九条已获得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在工作中需调整评价业务范围,并且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评价范围调整。

申请乙级资质评价范围调整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文件;(二)《安全评价机构评价业务范围调整申请表》;(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⑴《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有关专业背景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⑵安全评价人员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⑶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复印件、技术专家简历和专业能力证明复印件;⑷评价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负责人和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命文件;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简历;⑸与获得资质时条件发生变化的其他证明材料;⑹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⑺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申请甲级资质评价范围调整按照国家安监局规定办理。

第十条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查决定程序分为咨询阶段和受理阶段;咨询阶段包括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受理阶段包括受理申请和审查决定。

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程序按照国家安监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乙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材料(一式四份)报省安监局;(二)省安监局经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后,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三)省安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监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在指定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受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安全评价机构,一年内不得申请调整评价范围或重新申请评价资质。

第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二)机构名称变更的;(三)安全评价人员变动的;(四)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五)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六)其他原因需要办理变更的。

第十六条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文件;(二)《安全评价机构名称、人员变更登记表》;(三)变更后的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评价机构因改制或者分立、合并等原因组建的新安全评价机构,其安全评价资质应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核定。

第十八条省安监局定期受理新资质的申请和评价业务范围调整申请,评价机构名称、安全评价人员变更申请即时受理。

第十九条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取一个级别的安全评价资质,甲乙级安全评价资质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十条取得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评价机构,可申请甲级安全评价资质。

取得甲级安全评价资质后,原乙级资质证书即被注销。

第二十一条乙级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由省安监局统一制作。

第二十二条省安监局定期公布取得资质(资格)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名单,即时公布评价机构的变更情况和撤销资质证书的机构名单。

第三章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第二十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评价业务,并向委托方提交有效的机构资质证明。

承担安全评价项目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标明评价资质证书编号。

第二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伪造、转让或出借资质证书,不得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第二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二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不得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定期填写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按照规定分别报送各级安监部门。

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是各级安监部门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安全评价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安全评价知识,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安全评价人员申请参加资格考试应具备相应条件,其报名、考试按国家安监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三条具有安全评价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一个评价机构执业。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省安监局负责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评价机构的检查。

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

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应当依法对在本辖区内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负有日常检查的职责。

日常检查中发现评价机构有违反《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应及时向省以上安监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定期检查每年进行一次,主要对评价机构是否符合资质条件和本办法规定,以及工作中是否有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定期检查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重新核定或者注销其安全评价资质。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地区保护,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本省以外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时,应当告知省安监局和承接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并提交以下资料:(一)甲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三)承担项目的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三十九条省安监局定期公布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评价活动的本省以外甲级安全评价机构的名单和相应业务范围。

第四十条本省以外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应当定期向省安监局和承接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在辖区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的同时,可以采取组织同行评议、向被评价企业征求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但不得参与安全评价机构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十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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