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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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5-05-31 生效日期: 2005-05-3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国家安监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局第1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取得相应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监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省安监局)审批、颁发。

第五条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不受地域、项目或者企业规模的限制。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投资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企业安全现状评价,以及由省以上安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进行的其他专项临时安全评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资质证书的申请和办理

第六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申请程序按照国家安监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8名以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评价机构注册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

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占专职安全评价人员的数量不应超过规定比例;与其申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应不少于2名;申报业务范围涉及具有较大风险行业的则应有不少于3名与其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基础专业专职评价人员的界定参照国家安监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国家安监局认定的二级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安全评价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培训由省安监局委托有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

(七)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提供以下材料:

1.《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

2.机构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3.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

4.工作设施、设备目录;

5.有关证明材料:

⑴《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有关专业背景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⑵安全评价人员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⑶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复印件;

⑷技术专家简历和专业能力证明复印件;

⑸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简历;

⑹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负责人和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命文件;

⑺法定代表人通过规定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的材料复印件;

⑻办公场地证明文件。

第九条已获得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在工作中需调整评价业务范围,并且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评价范围调整。申请乙级资质评价范围调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安全评价机构评价业务范围调整申请表》;

(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⑴《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有关专业背景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⑵安全评价人员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⑶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复印件、技术专家简历和专业能力证明复印件;

⑷评价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负责人和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命文件;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简历;

⑸与获得资质时条件发生变化的其他证明材料;

⑹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

⑺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申请甲级资质评价范围调整按照国家安监局规定办理。

第十条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查决定程序分为咨询阶段和受理阶段;

咨询阶段包括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受理阶段包括受理申请和审查决定。

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程序按照国家安监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乙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材料(一式四份)报省安监局;

(二)省安监局经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后,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三)省安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监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在指定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受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安全评价机构,一年内不得申请调整评价范围或重新申请评价资质。

第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变更的;

(三)安全评价人员变动的;

(四)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五)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办理变更的。

第十六条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安全评价机构名称、人员变更登记表》;

(三)变更后的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评价机构因改制或者分立、合并等原因组建的新安全评价机构,其安全评价资质应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核定。

第十八条省安监局定期受理新资质的申请和评价业务范围调整申请,评价机构名称、安全评价人员变更申请即时受理。

第十九条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取一个级别的安全评价资质,甲乙级安全评价资质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十条取得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评价机构,可申请甲级安全评价资质。取得甲级安全评价资质后,原乙级资质证书即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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