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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业人员职务侵占案例

企业从业人员职务侵占案例

企业从业人员职务侵占案例企业从业人员职务侵占是指企业员工或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企业财产或权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破坏了企业内部的秩序和信任。

本文将介绍一个企业从业人员职务侵占的案例,以及其原因和应对措施。

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电子产品的企业,员工较多,管理相对松散。

该公司负责人发现最近几个月公司的资金流转异常,出现了大量资金被侵占的情况。

经过调查后,发现是公司财务主管张涉嫌职务侵占。

原本张这个岗位的职责是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包括收支核算、账目管理、报表制作等工作,但他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将公司的资金转移到了自己的个人账户并进行挪用。

在调查中,公司发现张已经侵占了公司约200万元人民币。

那么,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职务侵占案例呢?首先,公司管理不严格。

公司在雇佣张时并未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和资质审核,导致了一个潜在的财务风险。

其次,公司内部的控制不力。

公司的财务管理体系、流程、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审计机制。

这为张职务侵占提供了便利条件。

此外,经济利益的诱惑也是张侵占的重要原因。

他很可能因个人或家庭的经济困难而产生了贪念,利用职位的便利来获取额外的经济利益。

针对这个案例,公司应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首先,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完善财务流程与制度,确保职能分工的清晰,从而减少职务侵占的发生。

其次,公司应建立内部监督与审计机制,加强对财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减少风险。

此外,公司还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加强廉政教育,从源头上预防职务侵占的发生。

同时,对于发生职务侵占的企业从业人员,必须依法追究其责任。

在本案中,公司应采取法律手段追讨被侵占的财产,同时将涉案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

这不仅可以挽回经济损失,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维护公平正义。

总之,企业从业人员职务侵占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企业的利益和声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公司员工职务侵占的行为几种行为

公司员工职务侵占的行为几种行为

公司员工最常见的职务侵占罪行为几种情形万某任番禺区下宸贸易公司业务员,在公司任职期间认为公司应计提业务奖金(提成)7800 元,但公司迟迟不计,于是万某在公司未发其7000元工资的情况下离职,离职时其将已收的货款3万元不交回公司,在公司经理电话沟通后仍不上交,并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庭开完庭后,在劳动仲裁庭门口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原因是万某涉嫌职务侵占罪。

案例1:司机在送货过程中,将货款收为己有,携款离开构成职务侵占罪广州市路仰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勤于2008年9月受雇于该公司担任司机。

2009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刘勤接受其公司安排从该公司的仓库(位于本市荔湾区石围塘岭海街华大物流22号)提取了一批货物(品名:伊利原味优酸乳),驾驶号牌为粤agv127 货车与搬运工严学文一起将货物送到广州市石围塘塞坝路11号的“广州市荔湾区伟友日用品店”,并当场收取了该批货物的货款人民币元。

当日下午,被告人刘勤驾车回到其公司仓库所在地将车辆停放好后携款离开,之后将其手机关机、下落不明。

2009年9月27日,公安人员在佛山市顺德区将被告人刘勤抓获。

结果:被告人刘勤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货款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2:仓库管理员未实际获得公司财产仍被判职务侵占罪2011年9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刘某、刘某、曹某某经事先商量,利用被告人周某某担任上海永宁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宁公司)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在收取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公司)押车员被告人刘某、驾驶员被告人刘某运送的货物时,由过磅人员被告人曹某某虚增磅单重量,从本应卸到永宁公司的5,290千克乙酸正丁酯中截留了价值人民币11,730元的乙酸正丁酯1,020千克于货车上,被告人周某某在百川公司的产品发运单上签收了5,290千克。

职务侵占法条

职务侵占法条

职务侵占法条职务侵占法条是我国刑法中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规定。

职务侵占罪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下面我们将从职务侵占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处罚规定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职务侵占法条概述职务侵占法条主要包括我国刑法中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该法条对职务侵占罪进行了详细阐述。

职务侵占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单位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

二、职务侵占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担任职务的人员。

2.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仍决意实施。

3.犯罪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4.犯罪数额:数额较大。

三、职务侵占罪的处罚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职务侵占罪的处罚分为以下几种:1.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我国法律对职务侵占罪的防范措施为了预防和打击职务侵占罪,我国法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1.完善立法,明确职务侵占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2.加大对职务侵占罪的刑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3.强化执法力度,对涉嫌职务侵占罪的人员严肃查处;4.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职务侵占罪的认识。

五、典型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典型案例:某上市公司财务总监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转移至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投资。

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最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职务侵占罪情况说明陈述书

职务侵占罪情况说明陈述书

职务侵占罪情况说明陈述书敬爱的法官先生/女士:您好!我是某公司中的一名员工,我在此向法院说明一起职务侵占罪的情况。

以下是事情的经过和细节:我所工作的公司是一家中型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电子产品的销售和企业信息化解决方案的提供。

在公司里,我担任财务主管的职务,负责管理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工作。

在过去几个月中,我发现了一名同事的不正当行为。

这位同事名叫李某,是公司的采购部经理。

他负责与供应商进行业务往来,并负责编制采购单和相应的付款申请。

然而,经过我的调查和审查发现,李某利用他的职务之便实施了职务侵占的行为。

具体来说,他在与供应商进行业务往来时,与其中一家供应商勾结,以虚构采购单的方式向公司虚报采购金额。

然后,他将多余的采购金额转移至他个人的银行账户,并在公司财务系统中删除了与此相关的记录,以掩盖他的行迹。

我发现这个问题是因为在核对采购单和相应的付款申请时发现了异常。

由于我是负责财务工作的,所以我对这个方面有着较为敏锐的观察力。

我开始调查这个问题,并进行内部审计,最终确认了我怀疑的事实。

经过核实,我发现李某共侵占了公司资金100万人民币。

为了进一步证实李某的违法行为,我分别将李某的银行账户和公司财务系统的记录交给了公司管理层和警方进行调查。

由于事情的严重性,警方对此表示了重视,并立即采取了必要的行动。

我作为李某的直接上级和负责财务工作的主管,对李某的行为深感痛心和愤慨。

我将全力配合警方的调查,确保李某接受法律的制裁,并用实际行动维护公司的权益。

在此,我申请法庭对此案尽快受理,并请法院给予严厉的判决,以确保正义得到伸展。

谢谢法庭的亲切关注!此致敬礼!某公司财务主管 xxx日期:2022年11月15日。

企业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企业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企业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企业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企业职务侵占罪指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如伪造文件、胁迫、威胁、贿赂、误导等,占用企业职务,阻碍其它合法权利人就任并行使职务的行为。

一、立案标准:1.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如伪造文件、胁迫、威胁、贿赂、误导等,占用企业职务,阻碍其它合法权利人就任并行使职务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的相关规定,应作为企业职务侵占罪立案。

2.以上述行为,对企业造成经济、政治等重大损失,并且有明显可疑迹象,也符合企业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条件,应立案调查。

3.当事人以上述行为使企业受到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追究刑事责任。

4.以企业职务侵占罪的方式,对孰知行为人含沙射影,为便宜行事,使整个社会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也需要依法做出相应处分,弥补损失。

二、案件审理:1.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有关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规定。

2.受害人权利:依法享有索赔权利,以补偿受到的损失。

3.举证责任:原告应用于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企业职务侵占的证据的案件,且不能依靠推定证据进行定责。

4.处罚原则:根据被告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具体情况,量刑应综合考虑原告和被告的因素,确保所处罚的罪行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合理,避免对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企业职务侵占的罪名的立案标准,应当以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占用企业职务,阻碍其它合法权利人就任并行使职务的行为为参照,结合案件特点确定是否需要立案的。

此外,审理案件时,要依据被告的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具体情况,量刑应以确保其社会影响程度合理为目标,以免给社会带来不良后果。

总之,企业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的相关规定,而在审理案件时,要依据被告的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采取处罚,而处罚时,必须予以合理斟酌,以免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职务侵占是指在职务上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国家、集体或者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职务侵占案例。

案例一,某单位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款。

某单位的负责人因为工作需要可以支配单位的公款,但是他利用这个职权,将部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甚至用于赌博。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单位的利益,也严重违反了职业操守,破坏了单位的形象。

案例二,某公务员利用职务侵占国家资金。

某公务员在担任财务岗位时,利用职务之便将国家拨款中的一部分用于个人投资,导致国家资金流失。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也违反了公务员的职业操守,破坏了公务员的形象。

案例三,某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侵占公司资产。

某公司的高管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资产转移至个人名下,或者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个人投资。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违反了高管的职业操守,破坏了公司的形象。

以上这些案例都是典型的职务侵占行为,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单位的利益,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对于这些行为,我们必须严肃对待,依法进行处理。

首先,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对于财务、资产等方面的管理要加强监督,防止职务侵占行为的发生。

其次,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公务员、企业高管等人员的职业操守,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最后,对于职务侵占行为要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职务侵占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保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总之,职务侵占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我们不能容忍,必须依法加以打击。

同时,我们也要从源头上加强监督,加强教育,预防职务侵占行为的发生。

只有这样,才能建设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职务侵占通报

职务侵占通报

职务侵占通报近日,我单位发现有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侵占公物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为维护单位的正常秩序,特作出如下通报:一、侵占公物情况通报我单位发现部分员工存在侵占公物的情况,主要表现为私自使用单位设备、挪用公款、私自领取公物等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单位的管理制度,损害了单位的利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针对这些情况,我单位将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对涉及的人员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要求其返还侵占的公物,并进行书面检讨。

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人员,将予以严肃处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滥用职权情况通报除了侵占公物的情况外,我单位还发现部分员工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

他们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干预工作流程、违规安排工作任务、违规接受礼品礼金等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单位的形象和利益,也严重影响了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对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我单位将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对涉及的人员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要求其退还所接受的礼品礼金,并进行书面检讨。

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人员,将予以严肃处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监督管理为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我单位将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章,明确员工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和审计,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同时,我单位还将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增强员工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促进单位的健康发展。

四、号召全体员工共同维护单位的正常秩序最后,我单位号召全体员工共同维护单位的正常秩序,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抵制侵占公物和滥用职权的行为,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为单位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以上就是我单位对职务侵占情况的通报,希望全体员工引以为戒,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单位的正常秩序,共同促进单位的健康发展。

保险公司常见的职务侵占行为

保险公司常见的职务侵占行为

保险公司常见的职务侵占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侵占、窃取、骗取保险金:这是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例如,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通过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与保险代理人勾结,将新保单挂在新业务员名下,骗取保险公司对新人的奖励等。

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资金转入个人账户,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虚构保险标的,或者隐瞒被保险人实际状况,骗取保险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

故意虚报或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职务侵占是指在职务上利用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类行为给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职务侵占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

某公司财务人员张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资金转移到了自己的个人账户,并在财务账目上隐瞒了这一事实。

经公司审计发现,张某共计侵占了公司资金10万元。

最终,张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责令返还侵占的全部资金。

案例二,某银行柜员利用职务之便盗取客户存款。

某银行柜员王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盗取了多名客户存款共计20万元。

王某利用虚假的理由将客户存款转移到了自己的账户,并在银行系统中进行了篡改。

经过警方调查,王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责令返还被盗取的全部存款。

案例三,某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某政府工作人员李某在担任某项目的负责人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收受了多家承包商的贿赂款共计50万元。

在该项目的招投标中,李某故意泄露竞争对手的报价信息,使得收受贿赂的承包商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

最终,李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追缴了收受的全部贿赂款。

以上案例都是典型的职务侵占行为,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也给相关企业和个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职务侵占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良好秩序。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职务侵占行为,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大打击力度,对于侵占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

同时,也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和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防止职务侵占等腐败行为的发生,确保公共财物的安全和合法利益的保护。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职务侵占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也更加坚定了我们打击职务侵占行为的决心和信心。

职务侵占罪法律案例(3篇)

职务侵占罪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XX,男,45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XX公司财务经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在担任XX公司财务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手段,将公司资金150万元挪用,用于个人投资,至案发时未归还。

二、案件经过1. 案件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张XX于2005年加入公司,担任财务经理一职,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资金调配。

2. 案件发现2019年6月,XX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时,发现公司账户资金异常,经调查发现,财务经理张XX存在挪用公款的行为。

3. 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立即对张XX进行调查。

经调查,张XX于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手段,将公司资金150万元挪用,用于个人投资。

4. 案件审理2020年3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张XX提起公诉。

XX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三、法庭审理1. 被告人辩解张XX在庭审中辩解称,其挪用公款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是用于个人投资,预计在短期内能够收回。

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2. 公诉机关指控公诉机关认为,张XX作为公司财务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15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3. 法庭调查法庭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了以下事实:(1)张XX在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通过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手段,挪用公司资金150万元。

(2)张XX挪用资金后,将资金用于个人投资,至案发时未归还。

(3)张XX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四、法庭判决XX市XX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XX作为公司财务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15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张XX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判处张XX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职务侵占罪的定义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024年职务侵占罪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

2024年职务侵占罪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犯罪类型,指的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等据为己有的罪行。

下面将从法律规定和构成要件两方面进行详细地探讨。

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在我国刑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条件如下:•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或者票证据为己有。

这其中,第一点明确规定了犯罪主体,即职务侵占罪只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

第二点明确了犯罪的手段,即利用职务之便。

第三点明确了犯罪的客体,即将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或者票证据为己有。

针对职务侵占罪,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有助于加强职务侵占罪的预防和打击。

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和行为三个方面。

下面将分别进行阐述。

犯罪主体职务侵占罪是一种职务犯罪,只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

这里的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普通职员,以及与该机构有合作关系的人员等,但不包括个人企业主或自由职业者。

犯罪客体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指的是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或者票证。

这些客体在法律上被视为单位的财务、物资和资料等重要的资源,其合法使用应该受到保护。

如果职务人员利用职务之利,将这些客体据为己有,就涉嫌职务侵占罪。

犯罪行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是将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或者票证据为己有。

这个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主观故意。

也就是说,职务人员在完成这个行为时,明知自己所占有的是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或者票证,而且主观上也明确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但仍然恶意侵占。

如果行为是无意或疏忽造成的,就不涉嫌职务侵占罪。

员工职务侵占的报案资料范文

员工职务侵占的报案资料范文

1.如何写职务侵占罪的报案材料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报案人,报案时间。

2.如何写职务侵占罪的报案材料1. 标题:关于某某人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的报案材料2. 报案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证信息(姓名,性别,地址,身份证号、职位)3. 叙述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事实:4. 相关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5. 报案人,报案时间。

3.职务侵占的报案材料有哪些1、单位报案需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加盖公章。

2、知情人员如实陈述案发经过。

3、报案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犯罪嫌疑人是本单位职工的相一关证明材料,如录用、聘用合同、任命书、工资单及签收、福利发放及签收等。

4、涉案的发票、收据、财务帐册、领(用)款凭证、银行借贷凭证、物品库存、出库、提货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5、犯罪嫌疑人的签名(伪造签名)或使用的印章的原件和复印件。

6、犯罪嫌疑人担任与犯罪有关的职务、职责的证明材料。

7、本罪起点:5000-10000元以上。

4.职务侵占报案材料需要准备什么相关证据: 1、提供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和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能证明单位依法成立的材料。

2、提供能证明涉嫌人是在单位职工的身份证明,如聘任书、聘任合同、任命书、工作证、工资发放材料、职工履历表、两金(养老金、公积金)缴纳材料等。

职务侵占罪的常见的几种表现形式

职务侵占罪的常见的几种表现形式

职务侵占罪的常见的几种表现形式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公开审理的相关判例,总结出职务侵占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一)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因此,若其利用职权侵占公司财产,将构成职务侵占罪。

实践中常见的是擅自使用公司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购买房屋、汽车或者其他物品,有的甚至直接支取公司财产用于购买土地、厂房等个人用途。

如,广州某电器实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钟某擅自使用公司资金500多万元为家庭成员和公司员工购买房产和车库,并从公司划款时在会计账上作冲平其他应付款处理,被法院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钟某以该罪名获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二)公司股东擅自占有出资企业的财产股东出资设立公司,其投入的财产及收益已经不再属于个人,而属于公司所有,不能与个人财产混为一谈。

如果股东利用其在公司担任职务的便利,将公司财产混同于自己的财产,或者认为公司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从而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占有、私分已为公司所有的财产,或者将该公司财产擅自转让给自己或他人控制的另一公司,均构成职务侵占。

(三)非法占有其他股东的股权公司股东如果为多人,经常发生股权纠纷,如,为夺取公司控制权利用不正当手段侵占他人股权、被委托持股人侵占委托人股权等。

此等情形是构成职务侵占还仅是一般民事纠纷,有一定争议。

但根据《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2005年6月24日),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四)将公司的股权转让款据为己有公司股权转让是公司经营中经常出现的现象。

公司持有的股权转让的,其转让款是公司财产。

公司员工职务侵占的行为几种行为修订稿

公司员工职务侵占的行为几种行为修订稿

公司员工职务侵占的行为几种行为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公司员工最常见的职务侵占罪行为几种情形万某任下宸贸易公司业务员,在公司任职期间认为公司应计提业务奖金(提成)7800元,但公司迟迟不计,于是万某在公司未发其7000元工资的情况下离职,离职时其将已收的货款3万元不交回公司,在公司经理电话沟通后仍不上交,并向市番禺区委员会申请,在仲裁庭开完庭后,在劳动仲裁庭门口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原因是万某涉嫌。

案例1:司机在送货过程中,将货款收为己有,携款离开构成职务侵占罪广州市路仰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勤于2008年9月受雇于该公司担任司机。

2009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刘勤接受其公司安排从该公司的仓库(位于本市石围塘岭海街华大物流22号)提取了一批货物(品名:伊利原味优酸乳),驾驶号牌为粤agv127货车与搬运工严学文一起将货物送到广州市石围塘塞坝路11号的“广州市荔湾区伟友日用品店”,并当场收取了该批货物的货款人民币元。

当日下午,被告人刘勤驾车回到其公司仓库所在地将车辆停放好后携款离开,之后将其手机关机、下落不明。

2009年9月27日,公安人员在市将被告人刘勤抓获。

结果:被告人刘勤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货款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判处十个月。

案例2:仓库管理员未实际获得公司财产仍被判职务侵占罪2011年9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刘某、刘某、曹某某经事先商量,利用被告人周某某担任永宁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宁公司)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在收取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公司)押车员被告人刘某、驾驶员被告人刘某运送的货物时,由过磅人员被告人曹某某虚增磅单重量,从本应卸到永宁公司的5,290千克乙酸正丁酯中截留了价值人民币11,730元的乙酸正丁酯1,020千克于货车上,被告人周某某在百川公司的产品发运单上签收了5,290千克。

法律案例职务侵占罪(3篇)

法律案例职务侵占罪(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40岁,某私营企业财务主管。

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张某利用担任财务主管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用于个人挥霍。

二、案件经过2018年1月,张某入职某私营企业,担任财务主管。

在任职期间,张某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管理公司资金、报销审批、银行账户操作等。

张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开支、虚构报销、挪用公款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 虚列开支:张某通过虚构业务、夸大金额等方式,虚列开支,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例如,2018年3月,张某虚构了一笔业务,虚列开支5万元,并将该笔款项转入个人账户。

2. 虚构报销:张某通过伪造发票、虚报冒领等方式,虚构报销,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例如,2019年6月,张某伪造了一张发票,虚报冒领10万元,并将该笔款项转入个人账户。

3. 挪用公款: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挪用个人使用。

例如,2018年12月,张某将公司备用金10万元挪用,用于个人消费。

张某的犯罪行为在2019年底被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发现。

经调查,张某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作为公司财务主管,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的犯罪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利用职务便利:张某作为财务主管,对公司财务有较大的管理权限,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

2. 手段多样:张某通过虚列开支、虚构报销、挪用公款等多种手段,侵占公司资金。

3. 数额巨大:张某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数额巨大。

企业职务犯罪案例分享及预防建议

企业职务犯罪案例分享及预防建议

企业职务犯罪是指企业员工在履行企业相关职务时,利用职权、地位或职务之便,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谋取个人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私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危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也损害了员工的职业道德和企业的内部秩序。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实际案例来共享企业职务犯罪的种类及预防建议。

一、贪污受贿案例1. 案例一:某公司财务人员贪污企业资金某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恶意挪用企业资金,给自己带来了不良后果。

该员工一方面利用公司的资金进行个人投资理财,另一方面还通过伪造报销单的方式套取公司的差旅费用。

该员工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 案例二:某公司销售人员受贿行为某家公司的销售人员为了谋取更多的业绩和奖金,不惜收受客户的回抠和贿赂,导致企业的销售成绩被人为夸大、虚假。

该行为被揭露,公司遭受了严重经济损失,销售人员也被依法绳之以法。

预防建议:1. 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流程,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监督和审计。

2. 完善公司激励机制,合理设定销售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不得以业绩为目的收受回抠和贿赂。

3. 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

二、侵占挪用公司资金案例1. 案例一:某公司高管挪用企业资金某公司一位高管利用自己的职权,将公司资金挪用到自己的个人账户进行个人投资和消费。

由于公司内部管理不善,长期未能发现该行为,导致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最终被迫申请破产。

2. 案例二:某公司员工侵占公司财物案某公司一员工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公司的存货私自转售,并将销售款用于自己的消费。

该行为最终被公司发现,员工因涉嫌侵占公司财物被辞退并追究法律责任。

预防建议:1. 加强内部审计和监控,建立隔离式财务审批制度,防范公司资金被侵占和挪用。

2. 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员工个人财务状况的审查和监控,防范员工利用职权侵占公司财物。

法律职务侵占典型案例(3篇)

法律职务侵占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一种,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务侵占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职务侵占案例,旨在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提高社会各界对职务侵占罪的认识,加强防范措施。

二、案例概述(案例名称:某科技公司员工张某职务侵占案)三、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某科技公司员工。

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张某利用担任公司财务部主管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报销、虚报支出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张某在担任财务部主管期间,负责公司财务收支的审批、报销等工作。

他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业务,开具虚假发票,将公款转入个人账户。

此外,张某还通过虚报差旅费、办公用品费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

经调查,张某侵占公司资金的具体手段如下:1. 虚开发票:张某在明知某些业务并未实际发生的情况下,开具虚假发票,将公款转入个人账户。

2. 虚报支出:张某通过虚报差旅费、办公用品费等手段,将公司资金占为己有。

3. 报销侵占: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个人消费费用以公司名义报销。

四、案例分析1. 犯罪主体分析:张某作为公司财务部主管,具备职务侵占罪的特殊主体资格。

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资金,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手段分析:张某采用虚开发票、虚报支出、报销侵占等多种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资金。

这些手段具有隐蔽性、连续性和专业性,给公司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3. 犯罪动机分析:张某侵占公司资金的主要动机是为了满足个人私欲。

他在公司工作期间,逐渐积累了较大的经济压力,希望通过职务侵占来弥补自己的经济缺口。

4. 犯罪后果分析:张某的职务侵占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职务侵占报案材料

职务侵占报案材料

职务侵占报案材料
尊敬的领导:
我是某公司的员工,我向您报告一起职务侵占的案件。

我在公司担任某某职务,负责某某工作,但最近发现一名同事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我的职责范围,严重影响了我的工作效率和公司的正常运转。

以下是详细的报案材料:
1. 事件经过,自从某某同事调入部门后,他开始越权干涉我的工作,未经我的
同意擅自处理我的工作内容。

他还在我的工作范围内发布了一些不符合规定的信息,严重影响了公司形象和业务运作。

我多次向他提出异议,但他置若罔闻,态度恶劣,丝毫不重视我的工作权益。

2. 证据材料,我已经收集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包括工作记录、通讯记录、业务
资料等,证明了某某同事的职务侵占行为。

这些证据清晰地展现了他的越权行为,足以证明我的指控是有充分依据的。

3. 影响和后果,某某同事的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了我的工作效率和工作积极性,也给公司的形象和业务运作带来了不良影响。

如果不及时制止,可能会导致更严重的后果,甚至损害公司的利益。

4. 请求处理,我请求领导能够严肃对待这起职务侵占事件,依法依规处理某某
同事的违规行为,恢复我的工作权益,维护公司的正常秩序。

最后,我希望领导能够重视这起事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的正常秩
序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

敬礼。

某某。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法律案例职务侵占罪(3篇)

法律案例职务侵占罪(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和系统集成业务。

公司规模不大,但业务发展迅速,员工总数约50人。

2019年,公司财务主管王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警方逮捕。

经调查,王某自2017年起担任科技公司财务主管,负责公司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等工作。

在任职期间,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开支、虚开发票、非法挪用公司资金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二、案件经过1. 发现疑点:2019年3月,科技公司总经理在查看公司财务报表时,发现公司近期资金流向异常,遂对财务部门进行调查。

2. 内部调查:财务部门对近期财务报表进行核对,发现多笔大额支出存在疑点,遂向总经理汇报。

3. 报警:总经理认为公司财务状况可能存在问题,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4. 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科技公司进行侦查,并传唤王某到案接受调查。

5. 供述:在侦查人员的询问下,王某承认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开支、虚开发票、非法挪用公司资金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职务侵占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要素:(1)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等。

(2)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而故意占为己有。

(3)客观方面: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3.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1)王某是科技公司财务主管,具备职务侵占的主体资格。

(2)王某明知是公司财物,而故意占为己有,具备职务侵占的主观方面。

(3)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开支、虚开发票、非法挪用公司资金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具备职务侵占的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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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最常见的职务侵占罪行为几种情形万某任番禺区下宸贸易公司业务员,在公司任职期间认为公司应计提业务奖金(提成)7800元,但公司迟迟不计,于是万某在公司未发其7000元工资的情况下离职,离职时其将已收的货款3万元不交回公司,在公司经理电话沟通后仍不上交,并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庭开完庭后,在劳动仲裁庭门口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原因是万某涉嫌职务侵占罪。

案例1:司机在送货过程中,将货款收为己有,携款离开构成职务侵占罪广州市路仰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勤于2008年9月受雇于该公司担任司机。

2009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刘勤接受其公司安排从该公司的仓库(位于本市荔湾区石围塘岭海街华大物流22号)提取了一批货物(品名:伊利原味优酸乳),驾驶号牌为粤agv127货车与搬运工严学文一起将货物送到广州市石围塘塞坝路11号的“广州市荔湾区伟友日用品店”,并当场收取了该批货物的货款人民币33486.48元。

当日下午,被告人刘勤驾车回到其公司仓库所在地将车辆停放好后携款离开,之后将其手机关机、下落不明。

2009年9月27日,公安人员在佛山市顺德区将被告人刘勤抓获。

结果:被告人刘勤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货款33486.48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2:仓库管理员未实际获得公司财产仍被判职务侵占罪2011年9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刘某、刘某、曹某某经事先商量,利用被告人周某某担任上海永宁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宁公司)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在收取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公司)押车员被告人刘某、驾驶员被告人刘某运送的货物时,由过磅人员被告人曹某某虚增磅单重量,从本应卸到永宁公司的5,290千克乙酸正丁酯中截留了价值人民币11,730元的乙酸正丁酯1,020千克于货车上,被告人周某某在百川公司的产品发运单上签收了5,290千克。

后被告人刘某、刘某将货车停放在永宁公司内等待收取货款时,上述截留事实被永宁公司发现。

案发后,赃物被扣押并已发还被害单位。

另查明,永宁公司发现上述截留事实后,被告人周某某向公司总经理李军交代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刘某明知李军已经报警,仍在永宁公司等候处理,后被告人周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曹某某。

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四人均被判处6个月以下拘役。

案例3:公司主管将销售货款39244元非法占为己有,判处一年半。

被告人曹某某在2005年5月至8月担任某集团有限公司驻某办事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其收取的该公司销往某实业有限公司的5笔饮水机、净水机货款共计人民币39244元非法占为己有。

2011年8月17日,被告人曹某某至江苏省海门市公安局货隆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向被害单位某集团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4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某、任某某、何某某的证言、控告状、应收帐目清单、存款回单、转帐凭条、收货帐目明细、送货单、银行交易明细、欠款还款协议、抵押担保协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变更登记事项证明书、聘用合同、工资发放清单、退赔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曹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曹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已向被害单位退赔违法所得的款项,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案例4:业务员将已收货款挥阔,向公司出具欠条,被定挪用资金罪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杭州康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某公司)驻安徽业务员期间,受康某公司委托先后于2010年5月28日、同年7月12日和同年8月12日,三次向挂靠在安徽某某福医药有限公司和合肥某丽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陈某某分别销售人血白蛋白200瓶、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50支及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20瓶、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50支。

陈某某收货后,以银行汇款及给付现金的方式将上述货款41800元、10450元及4750元,共计57000元支付给被告人胡某某。

被告人胡某某收款后未上交康某公司,而用于个人进行百家乐赌博。

2010年7月26日和2011年2月25日,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康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以安徽华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购买药品的名义要求康某公司分别将500瓶人血白蛋白和300瓶人血白蛋白发给被告人胡某某,康某公司发货并开具两张购货单位为华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

被告人胡某某提货后,将上述人血白蛋白销售给安徽舒城博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客户,并未将对方付给康某公司的货款96500元和52800元上交康某公司,而用于个人进行百家乐赌博。

2010年8月10日,被告人胡某某向康某公司出具欠条,承认欠康某公司货款149750元。

2011年3月,被告人胡某某离开康某公司。

同年3月31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短信联系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要求康某公司给其逐步还款的机会。

2011年5月24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银行汇款向康某公司还款20000元。

2011年5月26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九州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亲属代其向康某公司退还人民币186300元,并取得了康某公司的谅解。

被告人胡某某亦有供述及辨认笔录在案,所供相关情节与上述证据所反映的事实相符。

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上诉人胡某某上诉称,其对原判的定罪无异议,但其与杭州康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之间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借贷而非挪用,因为,(1)该份欠条形式上符合借条的要求,实质上符合客观情况;(2)该份证据一直由被害公司保管;(3)其与被害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间关系很好,存在借贷的条件基础。

其于2011年5月24日向被害公司部分还款的事实亦证明其有还款的意思。

综上,其与被害公司之间确有借贷关系,原判认定事实有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5:员工账户代收货款拒不上交,被判职务侵占罪向某友原是深圳市宝安区深圳市尊某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某成公司)的员工。

2011年6月14日,被告人向某友代表尊某成公司与深圳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倬某公司)联系了一笔业务,由倬某公司向尊某成公司订购价值61000元的电源适配器4000个。

倬某公司先交了现金5000元给尊某成公司。

2011年6月20日,被告人向某友通过电话联系倬某公司付清剩余的56000元货款,并将其本人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8**********某某某)发给倬某公司。

2011年6月21日,倬某公司将余下的货款56000元存入向某友的账户。

被告人向某友收到该笔货款后,将其占为己有,并离开了尊某成公司。

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向某友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某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6:主管被拖欠10万元工资,将工厂15万元设备主机搬走,被判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的六种常见案例企业职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六种常见案例:一、股东侵占自己出资企业的财产。

股东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职务便利侵占的企业财物,虽然有部分是自己出资形成的财产,但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出资后股东的出资已经属于企业所有,而不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构成职务侵占罪有一个前提,即股东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就是说,如果股东通过秘密窃取等非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侵占,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企业财物直接据为已有。

这种犯罪方式行为人一般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主要发生在销售主管、经理、厂长身上。

三、本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

发货员、缴库员、搬运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管理、保管、经手本企业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监守自盗。

但因一些企业设有保安员,出入均要登记,这些人作案时为将财物顺利运出企业,有时便与保安员互相勾结。

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

犯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企业的财物。

例如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五、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截扣公司款项。

员工这么做极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员工往往会觉得很委屈:是公司先拖欠我的工资、是老板先不兑现我应得的奖金我才这么做的啊!但即使如此,只要员工出于占为己有的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截扣公司款项,就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法定要件。

至于员工与公司的纠纷,只能通过合法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途径去解决。

六、非本企业的人员也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在民营企业中,职务侵占犯罪往往是内外勾结,共同作案,因此,非本企业的人员与本企业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本企业财产的,是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即非本企业的人员只能作为职务侵占犯罪的共犯形式出现,不能单独实施职务侵占犯罪。

职务侵占罪的典型案例1、以公司名义借款后携款潜逃构成职务侵占罪。

甲公司职员张某在工作中负责保管公章,并有权使用公章与他人签订合同。

2003年1月,张某私自以公司名义,使用公章向乙公司借款二十万元后,携款逃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利用职务的便利,以甲公司的名义向乙公司借款,而后携款潜逃,乙公司在签订借款合同中没有过错,其认为张某是在履行职务,自己是借款给甲公司,而非借款给张某个人,其合同安全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因此,张某的行为侵占的客体是甲公司的财物所有权,客观上利用了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的便利,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甲公司由于对其职员管理的疏忽,应承担向乙公司还款的法律后果,而甲公司则只能事后再向张某索赔。

2、私自用公司材料牟利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上海德英真空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修理工期间,利用维修公司售后产品和保管公司仓库钥匙的职务便利,从公司位于本市邯郸路524弄15号地下室仓库内,私自提出真空泵及真空泵零配件,先后用于向吉尔生化(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为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申巨高温线缆有限公司、华胜电脑雕刻公司、同济大学、上海科利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上海宁瑞生化技术有限公司、成都智诚科灵仪表有限公司、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奥博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高丰医疗电器有限公司、药源药物化学(上海)有限公司、白鹭医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彩迩文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现代药物制剂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销售及维修,并通过现金或转帐的方式收取销售、维修款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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