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办【2013】3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眼科诊所等3个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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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打击非法行医加强诊所和卫生站监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打击非法行医加强诊所和卫生站监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打击非法行医加强诊所和卫生站监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7.31•【字号】粤卫函[2013]677号•【施行日期】2013.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打击非法行医加强诊所和卫生站监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卫函〔2013〕677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省卫生监督所:为进一步加强对诊所、卫生站等基层医疗机构的监管,深入打击各类非法行医行为,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打击非法行医加强诊所和卫生站监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联系人:项芳,联系电话及传真:************.广东省卫生厅2013年7月31日广东省打击非法行医加强诊所和卫生站监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诊所、卫生站等基层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和执法水平,强化为民服务理念,深入打击无证行医等各类非法行医行为,规范我省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将在全省范围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加强诊所和卫生站监管专项行动作为贯彻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举措,充分履行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监管职责,全面提高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行政管理水平,深入打击非法行医,建立良好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一)严厉打击非法行医。

1.严厉打击未取得执业资质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非法医疗机构。

2.严厉打击未取得医师资格,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游医、假医。

3.严厉打击转让、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他人行医的行为。

4.严厉打击持过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的行为。

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

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

眼科基本标准(试行)一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眼科可不单独设置,与耳鼻咽喉科共同以五官科的形式执业。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应当设置眼科门诊、眼科换药/手术/治疗室、眼科检查室和5张眼科病床。

二、人员(一)以五官科形式执业的,由具备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和眼科基本技能的医师负责诊疗工作,并由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士1名负责护理工作。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眼科医护比应当为1:1以上。

三、设备视力表、眼压计、裂隙灯、直接检眼镜/带状光检影镜、色觉检查表、眼科用球后注射针、泪道冲洗针、睫毛拔除镊、手术床、手术灯、常规外眼手术器械等。

四、规章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科室:至少设有眼科门诊与眼科病房。

因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布局原因,不需单独设置眼科病房和门诊的,可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病房和门诊。

(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10张。

二、人员(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增加20张床位,增加的医师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门诊和病房的,每床至少有0.4名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广东省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医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广东省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医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广东省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医院急诊护理等19个专科领域患者安全质量目标(2014年版)的通知【法规类别】中医管理【发文字号】粤卫办[2014]18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6.10【实施日期】2014.06.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广东省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医院急诊护理等19个专科领域患者安全质量目标(2014年版)的通知(粤卫办〔2014〕18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委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原卫生部《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关于印发广东省医院临床护理服务质量评价指南的通知》(粤卫办〔2014〕5号)精神,结合《临床护理技术规范》(基础篇),为保证患者安全和医疗护理工作质量,我委组织专家对《2009年度静脉治疗护理等安全质量目标》进行修订,形成了《广东省医院急诊护理等19个专科领域患者安全质量目标(2014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广东省中医药局办公室2014年6月10日附件:广东省医院急诊护理等19个专科领域患者安全质量目标(2014版)目录1、急诊护理专科2、危重症护理专科及ICU3、心血管护理专科及CCU4、呼吸护理专科5、肾脏病(血透、腹透)护理专科6、糖尿病护理专科7、老年护理专科8、神经护理专科9、助产及母婴保健专科10、新生儿护理专科11、骨科护理专科12、肿瘤护理专科13、造口伤口护理专科14、外科护理专科15、精神护理专科16、静脉治疗护理专科17、医院感染管理专科18、手术室护理专科19、消毒供应中心护理专科护理专科领域患者安全质量目标一、急诊护理专科安全质量目标(一)规范院前急救管理,提高院前急救的应急反应能力。

1.建立及完善120院前急救工作的管理制度和运作流程。

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1996 年6 月11 日,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各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制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作为《条例》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作为审定医疗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级眼科医院、床位:80 张以上。

、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眼底病、眼外伤、屈光眼肌和肿瘤整形专科、麻醉科、眼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化验室、放射科、病理科、药剂科、供应室、手术室、验光视野室、超声波室、眼底荧光血管造影室、激光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1.1 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 名护士;三)每专科至少有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3 人。

四、房屋: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 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给氧装置呼吸机心电图机电动吸引器心电监测仪心脏除颤器麻醉机手术床专科检查台手术显微镜麻醉监测仪高频电刀双极电凝器检眼镜视力表裂隙灯眼压计验光仪及镜片箱视野计角膜曲率计眼肌力仪眼底照相机超声波仪手术显微镜冷冻仪玻璃体切割仪激光治疗仪火焰光度计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离心机电冰箱X光机敷料柜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煮沸消毒锅电烤箱紫外线灯洗衣机三)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同三级综合医院;四)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准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卫办[2012]34号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准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卫办[2012]34号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准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准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卫办〔2012〕34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各医院: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范准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术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准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术管理规范(试行)》,作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准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术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准入和监管的依据。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广东省卫生厅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广东省准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术管理规范(试行)为规范我省准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术临床应用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技术应用管理办法》、《准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术质量控制标准》(WS 340-2011),结合本省准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术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准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术进行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准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准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术是指通过显微外科手术技术,运用准分子激光机等相关设备,将屈光不正(近视、远视、散光)进行有效矫正的一种方法。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具备相应临床应用能力和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眼科专科医疗机构。

(二)眼科应配备裂隙灯、主观验光设备、客观验光设备、角膜地形图系统、角膜测厚仪、眼压计等仪器设备。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3.15•【字号】粤卫[2010]35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2010年3月15日粤卫〔2010〕35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医院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的各类医院(含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等)按本细则申请评审。

未制定标准的专科医院不纳入评审范围。

第三条医院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评审有效期五年,实行不定期考核管理。

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年后方可申请评审。

第五条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服务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情况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

第六条《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政府批准。

第七条我省医院评审工作在二、三级医院中开展。

三级医院:是向多个地区提供高水平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的医学教学、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

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任务的医院(区县级医院、部分镇级医院或中心卫生院等)。

企事业单位及民营的医院级别由卫生行政部门比照规定。

第八条二级、三级医院评审各分甲、乙两个等次。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院评审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成立医院评审委员会、建立专家库。

医院评审委员会根据综合性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院及专科医院的性质,设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资质审查、抽取评审专家和审核工作。

医院评审委员会可委托相应的社会团体负责评审中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附件5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一、床位床位总数20张至79张(含日间观察床)。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眼科、急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治疗室、手术室、检查室。

(三)职能科室至少设医疗质量与安全、医院感染管理、病案(统计)等部门。

三、人员(一)开展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眼底病、眼外伤、屈光眼肌以及麻醉和急救等专业的,至少有1名与开展专业相适应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二)医护比至少达到1:1。

至少有1名从事眼科专业护理3年及以上的护士。

(三)与设置的医技科室相适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配备医疗质量与安全、医院感染管理、病案(统计)的专兼职人员。

四、房屋(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不含日间观察床)。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不含日间观察床)。

(三)设置日间观察床的,床间距不少于0.8米。

(四)治疗室、手术室、检查室等每个房间需独立。

(五)总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医院业务需要。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眼压计、视野仪、专科检查台、视力表、检眼镜、裂隙灯、验光仪、眼科B型超声诊断仪、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以及其他与所开展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设备。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同一级综合医院。

(三)配置通讯、计算机等设备并装备与开展诊疗服务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六、管理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施行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规章制度至少包括患者登记制度、医疗文书管理制度、患者安全制度、患者抢救与转诊制度、患者隐私保护制度、信息管理制度、设施与设备管理制度、药品耗材管理制度、医院感染防控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停电、停水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以及消防制度。

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流程规范的学习和培训,并有记录。

关于印发广东省眼科诊所等3个基本标准

关于印发广东省眼科诊所等3个基本标准

关于印发广东省眼科诊所等3个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粤卫办〔2013〕33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根据《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委组织制定了《广东省眼科诊所基本标准(试行)》、《广东省眼科门诊部基本标准(试行)》、《广东省二级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我省暂不设一级眼科医院。

附件:1.《广东省眼科诊所基本标准(试行)》2.《广东省眼科门诊部基本标准(试行)》3.《广东省二级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2013年12月3日附件1广东省眼科诊所基本标准(试行)眼科诊所不设手术室,不开展手术。

一、科室设置设有急救室、诊室、治疗室、药房、检查室等功能室,不设眼科二级专业,不设住院床位。

二、人员(一)不超过2名执业医师,执业范围为眼科,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10年以上眼科执业经历并具有眼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二)不超过2名眼科执业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3年以上眼科工作经历并具有护师以上职称;(三)不超过2名药房工作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师级以上技术职称;(四)设置人应具有眼科专业执业范围5年以上从业经历。

三、房屋(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二)各功能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视力表、裂隙灯、检眼镜、眼压计、验光仪、镜片箱、三面镜、房角镜、前置镜、紫外线灯、快速消毒炉;(二)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服务相适应的其它设备。

五、制订各项相应的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制定与诊所相适应的消毒技术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眼科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以上各种规章制度成册可用。

六、投资总额到位,金额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附件2广东省眼科门诊部基本标准(试行)眼科门诊部不开展全麻手术。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眼科诊所等3个基本标准(试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眼科诊所等3个基本标准(试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眼科诊所等3个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粤卫办[2013]3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12.03【实施日期】2013.1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眼科诊所等3个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粤卫办〔2013〕33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根据《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委组织制定了《广东省眼科诊所基本标准(试行)》、《广东省眼科门诊部基本标准(试行)》、《广东省二级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我省暂不设一级眼科医院。

附件:1.《广东省眼科诊所基本标准(试行)》2.《广东省眼科门诊部基本标准(试行)》3.《广东省二级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2013年12月3日附件1广东省眼科诊所基本标准(试行)眼科诊所不设手术室,不开展手术。

一、科室设置设有急救室、诊室、治疗室、药房、检查室等功能室,不设眼科二级专业,不设住院床位。

二、人员(一)不超过2名执业医师,执业范围为眼科,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10年以上眼科执业经历并具有眼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二)不超过2名眼科执业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3年以上眼科工作经历并具有护师以上职称;(三)不超过2名药房工作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师级以上技术职称;(四)设置人应具有眼科专业执业范围5年以上从业经历。

三、房屋(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二)各功能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视力表、裂隙灯、检眼镜、眼压计、验光仪、镜片箱、三面镜、房角镜、前置镜、紫外线灯、快速消毒炉;(二)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1.21•【字号】粤卫[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卫〔2009〕3号)各市、县(区)卫生局,省管定点医疗机构:为规范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基金安全运行,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试行办法》,业经省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明确参加新农合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就医可以选择的医疗机构范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经县(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为参合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管理。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服务水平、医德医风和医疗费用控制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估,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重新认定定点医疗机构的依据。

第五条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本辖区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报销范围。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各市、县的报销范围;对省内其他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经本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作为市、县外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报销范围。

卫生部关于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准入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部分地区确因地域或服务需求等因素达不到本标准要求的,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规定,并报卫生部备案。

本标准是各级综合医院申请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诊疗科目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校验相应诊疗科目的依据。

附件: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doc二○一○年十一月五眼科基本标准(试行)一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眼科可不单独设置,与耳鼻咽喉科共同以五官科的形式执业。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应当设置眼科门诊、眼科换药/手术/治疗室、眼科检查室和5张眼科病床。

二、人员(一)以五官科形式执业的,由具备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和眼科基本技能的医师负责诊疗工作,并由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士1名负责护理工作。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眼科医护比应当为1:1以上。

三、设备视力表、眼压计、裂隙灯、直接检眼镜/带状光检影镜、色觉检查表、眼科用球后注射针、泪道冲洗针、睫毛拔除镊、手术床、手术灯、常规外眼手术器械等。

四、规章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科室:至少设有眼科门诊与眼科病房。

因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布局原因,不需单独设置眼科病房和门诊的,可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病房和门诊。

(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10张。

二、人员(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44-眼科诊所基本标准

44-眼科诊所基本标准

眼科诊所基本标准一、科室设置本文由【中文word文档库】搜集整理,转载本文请保留本信息;中文word文档库免费提供百万份教育、学习、政策、报告、范文和理财等word文档1、设有诊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2、诊疗科目:眼科常见病(非手术治疗)、眼外伤(非内眼外伤)、眼预防保健科。

二、人员1、至少有1名从事眼科专业5年以上的主治医师。

2、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1、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2、每室必须独立。

3、清创缝合室符合标准。

*四、设备1、基本设备:眼压计、视野仪、专科检查台、视力表、眼检镜、裂隙灯、验光仪、紫外线消毒灯、清创缝合包、高压灭菌设备。

2、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投资总额不低于40万元。

开展准分子激光PRK、LASIK手术基本条件:1、设备:角膜地形图角膜测厚仪综合验光仪温度计电脑验光仪非接触式眼压计眼B超眼A超准分子激光仪查片仪裂隙灯(包括三面镜等附件)2、手术室要求必须符合无菌手术室标准。

*3、房屋设施必须达到防辐射等要求(验审合格)。

4、人员:必须具有PRK、LASIK手术上岗证*清创缝合室基本标准1、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单独设置,布局合理。

2、应有亮度好,易于调节便于清洁的无影灯照明,应有清创缝合床。

3、有洗手池,紫外线消毒灯,储物柜。

4、地面墙壁建筑材料应光洁、耐洗、易消毒。

5、有冷暖器设备。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粤卫办函[2013]31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11.15【实施日期】2013.1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3〕311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做好《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以下简称指南和处方集)和省增补基本药物的培训推广工作,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3〕317号)要求,我委制定了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指南和处方集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指南和处方集是确保基本药物公平可及、安全有效、合理使用所必需的基础性技术文件,是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载体。

推广使用指南和处方集,有利于指导临床科学诊疗、合理用药,规范医务人员处方行为;有利于增强社会各界对基本药物的信任,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用药习惯;有利于建立健全基本药物采购机制,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全程监管的招标政策。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深化认识,抓好指南和处方集的宣传培训和推广使用工作,确保2013年12月底前实现基层培训全覆盖,并逐步建立基本药物合理应用培训长效机制。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开展指南和处方集的宣传培训工作。

各地要制定本地区培训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要求和时间进度,做好师资选拔,落实培训经费,确保2013年年底前覆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人员。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眼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眼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眼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眼科门诊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卫生部决定印发《医疗机构眼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和依据本标准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眼科门诊的建设与管理,提高眼科门诊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教育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眼科门诊实际情况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具备开展眼科门诊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眼科专科医院等。

对于眼科门诊服务,本标准应作为参考依据。

三、基本要求1. 眼科门诊应具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满足眼科诊疗的需求。

2. 医疗机构应配备合格的眼科医生和技术人员,保证提供专业的眼科医疗服务。

3. 眼科门诊应设立合理的排队候诊区,提供舒适的候诊环境。

4. 医疗机构应加强眼科疾病的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眼健康意识。

5. 眼科门诊应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确保医疗信息的保密性。

6. 医疗机构应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开展质量控制和事故报告工作。

四、管理措施1. 医疗机构应落实眼科门诊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眼科门诊应建立健全的医疗记录和信息管理系统,方便病历查阅和信息共享。

3. 医疗机构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眼科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4. 眼科门诊应加强与其他科室的协作与沟通,为患者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

五、监督与评估卫生行政部门将对眼科门诊的建设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

六、附则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已经开展眼科门诊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及时进行整改符合本标准的工作。

对于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医疗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

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医疗机构眼科门诊工作规范有序。

卫生部日期:XXXX年X月X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眼科8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眼科8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眼科8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5.17•【文号】卫办医政发[2011]74号•【施行日期】2011.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眼科8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1〕8号)中有关要求,根据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整体部署,我部继续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了白内障囊外摘除联合人工晶体植入术、慢性泪囊炎鼻腔泪囊吻合术、急性虹膜睫状体炎、角膜白斑穿透性角膜移植术、角膜裂伤、难治性青光眼睫状体冷冻术、经巩膜二级管激光睫状体光凝术和翼状胬肉切除手术等眼科8个病种的临床路径。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医疗工作实际,依照我部印发的临床路径文件,指导各试点医院制订具体实施的临床路径,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将有关情况报我部医政司。

请从卫生部网站下载眼科8个病种临床路径。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胡鹏、张文宝电话:************、68792730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附件:眼科8个病种临床路径附件白内障囊外摘除联合人工晶体植入术临床路径(2011年版)一、白内障囊外摘除联合人工晶体植入术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一)适用对象。

第一诊断为老年性白内障(ICD-10:H259)。

行白内障囊外(ICD-9:13.59)联合人工晶体植入手术(ICD-9:13.71)。

(二)诊断依据。

根据《眼科临床指南》(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编译,2006年)。

1.症状:无痛性、渐进性视力下降。

2.体征:检查可见晶体皮质、晶体核、晶体后囊下明显混浊,导致视力低下,眼前节检查基本正常。

3.眼底超声检查无明显异常。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专科医师培训管理指导意见》、《广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专科医师培训管理指导意见》、《广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专科医师培训管理指导意见》、《广东省专科医师培训实施方案(试行)》、《广东省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粤卫[2008]14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8.10.20【实施日期】2008.10.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专科医师培训管理指导意见》、《广东省专科医师培训实施方案(试行)》、《广东省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卫〔2008〕141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各有关高等医学院校,省医师协会:现将《广东省专科医师培训管理指导意见》、《广东省专科医师培训实施方案(试行)》、《广东省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广东省卫生厅二○○八年十月二十日广东省专科医师培训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本省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提高医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专科医师培训是指完成院校教育之后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且要求接受培训的人员,在经过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生部毕教委”)或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毕教委”)认可的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中,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化、规范化的培训。

专科医师培训分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培训。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省所有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和进入培训基地进行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培训的人员(下称住院医师)。

第四条鼓励各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建立专科医师培训奖学金,资助优秀的住院医师完成培训。

鼓励企业、保险公司、个人等以多种形式提供资金或其他条件,共同促进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本省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实行五个统一:统一管理、统一培训方案、统一培训基地标准、统一考核办法和登记手册、统一培训合格证书。

白云区门诊、诊所类别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

白云区门诊、诊所类别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

白云区门诊部、诊所类别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办事指南(2018年修订版)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在白云区开展医疗机构执业活动前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二、事项名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三)《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8号);(四)《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六)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卫医发〔2006〕432号)(七)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八)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九)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2002〕103号)(十)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5号)(十一)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27号)(十二)关于印发广东省眼科诊所等3个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粤卫办〔2013〕33号)(十三)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卫规〔2017〕6号)四、审批事项(一)审批单位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二)审批内容按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划分审批权限,在白云区辖区内不设床位的门诊部、诊所类别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中医诊所类别的医疗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及相关要求执行。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县级人民医院眼科能力建设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县级人民医院眼科能力建设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县级人民医院眼科能力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卫办[2016]2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5.13【实施日期】2016.05.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县级人民医院眼科能力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卫办〔2016〕22号)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局:为贯彻落实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防盲治盲规划(2012-2015年)》(卫医政发〔2012〕52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省的决定》(粤发〔2015〕1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卫生强基创优行动计划(2016-2018年)》(粤府函〔2015〕364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和促进我省三级防盲网络及县级人民医院眼科的标准化与核心能力建设,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县级人民医院眼科能力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2016年5月13日广东省县级人民医院眼科能力建设项目工作方案为推动我省三级防盲网络及县级人民医院眼科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县级医院诊治眼科疾病的能力,提高对县域眼病患者的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一)总目标:坚持“规范建设、统筹协调、强化落实、防治结合”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全省防盲网络功能和作用,以眼科标准化建设和眼科疾病规范化诊疗为切入点,为全省县级人民医院眼科配置常规设备;开展常见致盲性眼病诊治的规范化培训;统一眼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规范。

通过县级人民医院眼科基础硬件设施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达到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眼科建设指南(试行)》要求,提升对县域眼病患者的诊疗服务质量。

(二)阶段目标:2016年12月底前,完成第一批20家县级人民医院的眼科科室硬件建设和技术骨干培训;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全省62家县级人民医院眼科的硬件建设和医护人员培训,培训合格率达100%。

眼科基本标准(试行)

眼科基本标准(试行)

眼科基本标准(试行)一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眼科可不单独设置,与耳鼻咽喉科共同以五官科的形式执业。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应当设置眼科门诊、眼科换药/手术/治疗室、眼科检查室和5张眼科病床。

二、人员(一)以五官科形式执业的,由具备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和眼科基本技能的医师负责诊疗工作,并由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士1名负责护理工作。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眼科医护比应当为1:1以上。

三、设备视力表、眼压计、裂隙灯、直接检眼镜/带状光检影镜、色觉检查表、眼科用球后注射针、泪道冲洗针、睫毛拔除镊、手术床、手术灯、常规外眼手术器械等。

四、规章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科室:至少设有眼科门诊与眼科病房。

因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布局原因,不需单独设置眼科病房和门诊的,可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病房和门诊。

(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10张。

二、人员(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增加20张床位,增加的医师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门诊和病房的,每床至少有0.4名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调整广东省防盲技术指导组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调整广东省防盲技术指导组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调整广东省防盲技术指导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29•【字号】粤卫函[2014]570号•【施行日期】2014.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调整广东省防盲技术指导组的通知(粤卫函〔2014〕570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委直属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防盲技术指导组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5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发挥我省防盲技术指导组的作用,充分调动中、青年眼科专家的工作积极性,经研究并征求各地级以上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意见,我委决定对省防盲技术指导组进行调整,调整后名单见附件。

本届指导组任期3年,由省卫生计生委直接领导和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根据省卫生计生委要求,协助我省防盲治盲工作调查研究,制定省防盲治盲规划及落实方案;组织全省防盲治盲专业技术人才培训,承担省级防盲治盲学术交流工作;结合我省防盲治盲工作需要,研究推广适宜眼科技术;协助管理防盲治盲数据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等。

指导组办公室设在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协助省卫生计生委开展全省防盲治盲有关工作,负责防盲治盲日常管理,组织防盲技术指导组成员会议。

省卫生计生委联系人:谢意兰,联系电话:************。

省中医药局联系人:李新,联系电话:************。

防盲技术指导组办公室联系人:王德才,联系电话:************-608,传真:************-601,邮箱:*******************。

附件:广东省防盲技术指导组专家名单(2014年)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中医药局2014年5月29日附件广东省防盲技术指导组专家名单(2014年)组长:何明光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成员(排名不分先后):郭海科广东省人民医院廖瑞端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蓝育青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凌士奇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卓业鸿中山大学眼科中心钟敬祥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张淳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邱波广东省中医院臧晶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沙翔垠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于健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陆晓和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安美霞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黄学林广东省妇幼保健院邹玉平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刘海俊解放军第421医院向晖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金敏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项道满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梁纳广州市红会医院唐仕波广州市爱尔眼科医院刘欣华深圳市眼科医院司马晶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侯光辉珠海市人民医院祁勇军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张铭志汕头国际眼科中心李虹霓汕头市中心医院郑小薇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晏世刚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周金长韶关市铁路医院李仁芳河源市人民医院丘亮辉梅州市人民医院陈子林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郑慧君汕尾逸挥基金医院张敏东莞市人民医院赵岐中山市人民医院王立江门市中心医院敖勉阳江市人民医院全雄湛江市中心人民医院高慕洁茂名市人民医院谭荣强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卢亚梅清远市人民医院陈照良潮州市中心医院许钟旈揭阳市人民医院梁柱平云浮市人民医院李志辉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办公室主任王德才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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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眼科诊所等3个基本标准
(试行)的通知
粤卫办〔2013〕33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
根据《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委组织制定了《广东省眼科诊所基本标准(试行)》、《广东省眼科门诊部基本标准(试行)》、《广东省二级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我省暂不设一级眼科医院。

附件:1.《广东省眼科诊所基本标准(试行)》
2.《广东省眼科门诊部基本标准(试行)》
3.《广东省二级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3年12月3日
附件1
广东省眼科诊所基本标准(试行)
眼科诊所不设手术室,不开展手术。

一、科室设置
设有急救室、诊室、治疗室、药房、检查室等功能室,不设眼科二级专业,不设住院床位。

二、人员
(一)不超过2名执业医师,执业范围为眼科,其中至少有1
名具备10年以上眼科执业经历并具有眼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二)不超过2名眼科执业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3年以上眼科工作经历并具有护师以上职称;
(三)不超过2名药房工作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师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设置人应具有眼科专业执业范围5年以上从业经历。

三、房屋
(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二)各功能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视力表、裂隙灯、检眼镜、眼压计、验光仪、镜片箱、三面镜、房角镜、前置镜、紫外线灯、快速消毒炉;
(二)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服务相适应的其它设备。

五、制订各项相应的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制定与诊所相适应的消毒技术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眼科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以上各种规章制度成册可用。

六、投资总额到位,金额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附件2
广东省眼科门诊部基本标准(试行)
眼科门诊部不开展全麻手术。

一、科室设置
(一)至少设有3个眼科二级专业科室,不设眼科以外的临床科室,不设住院床位。

(二)至少设有急救室、诊室、药房、治疗室、手术室、检查室、检验室、消毒供应室等功能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3名以上执业范围为眼科的执业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眼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二)至少有5名眼科执业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3年以上眼科工作经历并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三)临床科室有相应执业范围的执业医师,非临床科室有相应专业师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眼科专业从业背景或3年以上眼科医疗管理经验。

三、房屋
(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各功能室必须独立,每诊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 m2;
(三)内外眼手术应分别设置独立手术室,每手术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 m2;
(四)检验室、消毒供应室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检验、消毒供应业务也可以有效合同的方式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提供。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监测仪、手术床、手术显微镜、检眼镜、视力表、裂隙灯、眼压计、验光仪及镜片箱、视野计、三面镜、房角镜、前置镜、角膜曲率计、眼底照相机、超声波仪、器械柜、紫外线灯、快速消毒炉。

(二)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服务相适应的其它设备。

五、制订各项相应的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制定与门诊部相适应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消毒技术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眼科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以上各种规章制度成册可用。

六、投资总额到位,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附件3
广东省二级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一、床位
(一)住院床位50张以上;
(二)住院床位数不超过三级眼科医院住院床位数下限。

二、科室设置
(一)门诊应设有药房、诊查室、治疗室,并提供候诊区域;
(二)临床科室:至少设白内障科、青光眼科、斜视与小儿眼科、屈光科、眼底病科、眼外伤科、眼眶科、眼预防保健科、眼免疫科、神经眼科、眼肿瘤科、中医眼科、眼表疾病科、眼整形科中的6个科室,以及急救室、麻醉科。

不设眼科以外的临床科室;
(三)医技科室及其他:至少设药剂科、手术室、检验科、病理科、放射科、超声检查室、电生理室、心电图室、验光室、视野室、眼底荧光造影室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激光室;
(四)其他科室:病案室、医院感染管理科、消毒供应室及
其他与医院业务正常运行相适的业务与行政管理科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有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有0.4名护士;每手术台配备2名护士;
(三)各临床科室至少应具有1名该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并有明确的专科技术团队,医师应可形成合理梯队;
(四)至少配有3名具备3年以上眼科工作经历并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五)医技科室至少应具有2名师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配备1-2名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的执业医师,承担院内急救、传染病防控及相关疾病会诊等任务。

(七)至少配有1名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
(八)主要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眼科专业从业背景或5年以上眼科医疗管理经验。

四、房屋
(一)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m2,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m2;
(二)门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00m2,门诊每诊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m2;
(三)每手术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 m2。

(四)检验科、病理科、放射科、消毒供应室等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检验、病理、放射、消毒供应等业务也可以有效合同的方式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提供。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诊桌、诊椅、治疗车、抢救车、病历车、药品柜、给氧装置、呼吸器、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心电监护仪、手术床、无影灯、显微镜、生化分析仪、血气分析仪、尿分析仪、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离心机、电冰箱、敷料柜、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煮沸消毒锅、电烤箱、紫外线灯、
麻醉机、低温灭菌炉;
(二)专科设备:至少配备眼科检查台、视力表、裂隙灯、压平眼压计、非接触式眼压计、三棱镜、三面镜、房角镜、立体镜、直接和间接检眼镜、电脑验光仪及镜片箱、角膜内皮计数仪、角膜曲率计、自动视野计、同视机、眼科A/B超机、眼底荧光造影仪、视觉电生理仪、激光治疗仪、眼科手术显微镜、冷冻机、双极电凝器;
(三)信息化设备:有医院信息管理系统,每科室至少配备l 台能够上网的信息化设备。

住院部、信息科等部门配置自动化办公设备,保证医院信息的统计和上报;
(四)病房每床单元设备按二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配备;
(五)有与开展的诊疗服务相适应的其它设备。

六、制订各项相应的规章制度、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制定医院感染管理制度、消毒技术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眼科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以上各种规章制度成
册可用。

七、投资总额到位,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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