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管理规定DOC

合集下载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及细则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及细则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及细则一、引言招标采购作为一种常见的采购方式,对于有效控制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维护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招标采购管理,制定本文档,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二、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招标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采购、设备采购、服务采购等。

三、招标采购流程1. 项目准备阶段在项目准备阶段,需要明确采购需求,并编制相关文件,包括采购方案、招标文件等。

采购方案应明确采购目标、技术要求、预算及招标结果评定方法等内容。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技术规格书、投标文件格式等。

2.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可通过公司内部渠道发布,也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通过外部媒体发布。

招标公告应包含采购项目的基本信息、投标截止日期、文件获取途径等内容。

3. 投标准备与递交潜在投标人在投标准备阶段,应获取招标文件,并进行详细研究和准备。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填写,并按时递交。

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4. 投标文件评审经过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后,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将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评审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分,并选出最终中标人。

5. 中标与合同签订评审结果确定后,中标人与招标人将进行商务洽谈和合同签订。

合同内容应包括采购物品的数量、质量标准、价格、交付方式、索赔条款等。

6. 履约与验收中标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义务,完成采购任务,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验收。

招标人在验收合格后支付采购款项。

四、质量控制为确保采购物品的质量,招标文件应明确质量要求,并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

中标人应提供质量控制计划,并按计划进行质检,确保交付物品的符合要求。

五、费用控制招标文件应明确预算限额,并要求投标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报价。

评审过程中,将综合考虑质量、价格、交付时间等因素,选择最具性价比的中标人。

六、合规要求招标采购活动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不得违法乱纪。

招标采购部管理制度(4篇)

招标采购部管理制度(4篇)

招标采购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是为规范和管理招标采购部的工作,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招标采购部的各项工作活动。

第二条招标采购部是公司的重要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的物资采购、招标工作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招标采购部的任务是: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合理安排物资采购工作,确保物资的优质供应,提高采购成本的效益,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第四条招标采购部的工作目标是: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采购工作,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推动公司物资采购工作的规范化、集约化和专业化。

第五条招标采购部的工作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优质、低价、及时供应原则,规范采购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原则。

第二章部门组织第六条招标采购部设部长一职,由公司主管领导或者经营团队委派管理。

第七条招标采购部设副部长一职,由公司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任命。

第八条招标采购部设若干采购人员,由部门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任命。

第九条招标采购部门成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十条招标采购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和责任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招标采购部工作流程包括:需求评估、招标准备、招标发布、招标文件审核、投标评审、中标公告、合同签订等环节。

第十二条需求评估环节:各部门提出物资采购需求,并提交给招标采购部,招标采购部进行需求评估,确定采购计划。

第十三条招标准备环节:根据需求评估结果,招标采购部制定招标方案,包括招标方式、采购条件、评标标准等。

第十四条招标发布环节:招标采购部根据招标方案,发布招标公告,借助多种渠道宣传,确保公告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审核环节:招标采购部对投标人提交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核,确保文件符合招标要求。

第十六条投标评审环节:招标采购部组织评委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标标准进行综合评分。

采购招标管理规定

采购招标管理规定

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针对变化复杂的物资市场,为维护公司利益,加强物资的供应管理,规范物资采购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文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所有原材料、物资、零部件、办公用品、机器设备的采购及其它批量物资的招标投标活动,均应符合本办法的原则精神和采购工作规程;第三条为强化对招标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配送中心任副组长的物资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和招标评标工作组名单附后;第四条物资采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严格按照有关经济法规办事,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供需双方的合法利益;第五条物资采购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增强物资采购过程的透明度,真正让有实力的厂商为公司建设服务,坚决杜绝采购工作中的人情关系;第六条物资采购招标范围包括:一单台设备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二形成一定批量的设备、家具、及其它物资;三5万元以上的设施建设与改造工程;四公司领导交办的需要招标采购的项目;如果法律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所进行的招标项目有规定的,应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七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八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有权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行为;第二章招标第九条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或拟定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代表或机构;配送中心代表公司行使招标工作中的有关职责;其它部门未经公司授权不得自行招标;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其方式是将依法必须实行招标采购的物资计划和项目拟订成招标公告在有关大众媒体上发布,以使不特定的众人参与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其方式是将依法必须实行招标采购的物资计划项目拟订成投标邀请函,并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发出投标邀请;第十一条起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载明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十二条配送中心应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三条配送中心应根据招标项目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质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的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合同主要条款;国家或行业对招标项目的物资在技术、性能、质量等方面有规定的,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提出明确的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分步实施的,其招标文件应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第十四条招标文件不得有意或无意示明特定的生产销售供应者或者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它内容;招标当事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内容;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其标底必须严格保密;第十五条需要修改招标文件或进行必要澄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出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其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章投标第十六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组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条件;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对物资的有关性能、技术参数和质量指标要求的表达应当全面真实,不得遗漏或隐瞒;第十八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销已提交的投标的文件,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书面提交招标人;第十九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它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领导小组评标专家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损害学校利益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也十月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四章结标第二十一条结标可按开标、评标、中标三步进行;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第二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公开进行;第二十三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公司纪监审人员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评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二十四条评标由公司依照本办法组建的招标评标工作组负责实施;评标工作组由公司行政监督部门、有关技术人、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临时聘请;必要时可从外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受聘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工作组;评标专家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二十五条配送中心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第二十六条评标工作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综合物资的价格、性能质量、售后服务、投标人资信情况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工作组完成评标后,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最后确定中标人;第二十七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应有优惠的销售价格,优良的产品质量和优质的售后服务;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审标准;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二十八条评标工作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书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资产管理处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第二十九条在确定中标人前,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及用户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三十条评标工作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所有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第三十一条中标人确定后,配送中心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根据国家招标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对产生损失负有责任者应承担对方的经济损失或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配送中心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第三十三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第五章责任第三十四条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而不招标,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配送中心不予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财务部有权拒付货物款项,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有令不止,造成经济损失者,应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与经济责任;第三十五条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造成经济损失者,应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三十六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或者评标工作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评标工作组成员、招标工作人员和用户单位相关人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除没收收受的财物、取消担任评审组成员的资格外,对有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应调离其工作岗位;直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拒的非人力因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三十九条所有招标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所签订的合同条款执行,其中对于预付款、货款支出结算,必须有配送中心、总经理履行签批的手续;否则财务处不予对外付款;第四十条投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领导小组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公司纪监组投诉;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为准;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企业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企业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企业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招标采购业务,防范运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一)采购人,是指按照本规定提出明确的采购需求,采用招标或者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集团公司及各级子分公司。

(二)供应商,是指为集团公司或子分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包括各类工程、物资和服务等。

(三)招标人,是指依照本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集团公司及各级子分公司。

(四)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内部专业化单位,是指XXX批准,进行内部专业化经营且具有相应资质的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六)供应商短名单(以下简称短名单),是指具有一定有效期的、针对某一专业领域、不针对特定项目的合格注册供应商名单。

(七)供应商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是指因存在违法、违规、失信等不当行为而被禁止参与公司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八)专家,是指集团公司采购过程中因评标或评审工作等需使用的专业人才,包括外部专家和集团系统内部专家。

第三条采购人须按业务管理要求,就采购项目履行相关审批、立项等程序后,方可开展采购工作。

第四条集团公司采购方式分为招标和非招标两类。

第五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

约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约请书的方式约请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招标。

(三)内部委托是指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采购人委托集团公司内部专业化单位承担采购项目并按集团公司核定的标准支付费用的采购方式。

(四)询价是指采购人向潜在供应商发出采购询价通知,要求供应商报价,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包括通过规范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询价、比价后进行采购的方式。

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的招标采购工作,确保招标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质量,降低采购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各类招标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等。

第三条招标采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原则:招标信息应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平原则:对所有投标人一视同仁,确保公平竞争。

(三)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

(四)诚实守信原则:招标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应诚实守信,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单位设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招标采购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下设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招标采购工作。

第六条招标采购办公室职责:(一)编制招标采购计划,报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二)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

(三)组织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文件。

(四)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

(五)监督中标合同的履行。

(六)建立招标采购档案,定期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三章招标采购流程第七条招标采购流程包括以下步骤:(一)需求提出:由各部门提出采购需求,报招标采购办公室。

(二)编制招标采购计划:招标采购办公室根据需求提出编制招标采购计划。

(三)编制招标文件:招标采购办公室根据招标采购计划编制招标文件。

(四)发布招标公告:招标采购办公室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文件。

(五)开标: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开标会议,对投标文件进行开标。

(六)评标: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

(七)定标:招标采购办公室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八)签订合同:招标采购办公室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九)履约监督:招标采购办公室对中标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评标标准与方法第八条评标标准应当客观、公正、合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信誉等。

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XXX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企业降本增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采购廉政风险,根据《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暂行办法》、《XXX有限责任公司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是指公司以市场化手段,通过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公开信息发布、公开招标选取供应商的方式,有偿取得物资的行为。

招标限额以下的零星采购,按照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服务平台,是指由XXX省和XXX市产权交易机构建设运营的第三方综合性电子服务平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公司科研、检测、经营、改造、管理所需的各类原(辅)材料、设备设施、备品备件、办公设备等商品。

第五条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一)科研类单项品目50万元以上需公司招标采购委员会上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采购程序;科研类单项品目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可视紧急程度、规模大小、难易复杂程度,通过招标采购委员会会议决定,遵循就近就快、择优选取的原则,采取直接委托、竞价或询比方式进行。

单项品目2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按照《XXX市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二)非科研类单项品目次超10万元以上的或年预算累加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需通过公开招标采购,单项品目次10万元以下的,按照《XXX市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条应采尽采原则。

公司符合招标条件的采购项目,凡是能通过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采购的,全部通过该平台规范操作开展采购活动,实现统一平台,统一采购、统一交易。

第七条公开透明原则。

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实现采购信息统一发布和采购结果公开,采购环节全程留痕,确保采购行为阳光、公开、透明。

第八条成本效益原则。

面向社会优质资源开展竞争性采购,提高采购议价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权衡实际成本与预期效益,灵活选择采购方式,优质高效满足企业生产及经营管理需要。

企业招标及采购管理办法

企业招标及采购管理办法

企业招标及采购管理办法引言企业招标及采购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统一企业在招标和采购过程中的行为,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被遵守,并能够让企业以最合理的成本获取到所需的物资和服务。

本文档详细描述了企业在招标和采购过程中应遵守的各项规定及管理要求。

1. 招标程序1.1 招标公告在进行招标前,企业应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素:•招标项目的名称和基本信息•招标范围和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招标文件的购买和获取方式•招标文件的费用•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权重1.2 投标文件准备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投标函,表明投标人的基本信息和意愿•技术方案或解决方案,说明如何满足招标要求•投标报价,包括物资或服务的价格及支付方式1.3 开标和评标开标和评标过程应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开标时,应邀请符合专业要求的人员作为见证人,并记录开标过程。

评标时,应按照事先公布的评标标准和权重进行评分,评标结果应记录并向投标人公布。

2. 采购程序2.1 采购订单在确定供应商后,企业应向供应商发送采购订单。

采购订单应包括以下要素:•采购物资或服务的名称、规格和数量•交付时间和地点•价格和支付方式•售后服务和质量要求2.2 供应商管理企业应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包括供应商的评估、选择和合作管理。

供应商应符合企业制定的资质要求,并按时按质地提供物资或服务。

企业应建立供应商绩效评估体系,对供应商的绩效进行评价和监督。

2.3 采购执行在采购执行过程中,企业应对交付进行监督和检验,确保物资或服务符合采购订单的要求。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和处理。

3. 违约和监督3.1 违约处理对于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违约行为,企业应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常见的违约行为包括不按时交货、交付次品或低质量产品、未履行售后服务等。

3.2 监督和检查企业应建立采购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对采购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检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doc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doc

第87号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单位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单位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的招标采购工作,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招标采购活动,包括大宗物资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服务项目等。

第三条招标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标采购工作计划、审查招标方案、监督招标过程、处理招标争议等。

第五条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招标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签订合同、跟踪履约等。

第六条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招标采购办公室完成招标采购工作。

三、招标采购程序第七条招标采购项目立项:由需求部门提出采购需求,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确定招标采购项目。

第八条编制招标文件:招标采购办公室根据招标项目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等。

第九条组织招标:招标采购办公室在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条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采购办公室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

第十一条开标、评标: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开标会议,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二条中标通知书:招标采购办公室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三条签订合同:招标采购办公室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四、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对招标采购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招标采购活动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招标采购办公室建立健全招标采购档案,确保招标采购活动有据可查。

第十六条对违反招标采购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范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规范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规范招标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采购活动,保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采购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涉及招标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公司所有招标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同时,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采购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制度包括招标采购程序、规范操作、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二章招标采购程序第五条招标采购必须进行立项阶段审批,确保采购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

第六条采购部门必须编制采购计划,在采购计划中明确采购项目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预算金额、采购方式、招标范围等信息,并报公司领导审批备案。

第七条采购部门根据采购计划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必须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等内容。

第八条招标公告应在指定媒体发布,包括招标项目名称、采购内容、招标范围、投标资格、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

第九条采购部门应当定期开标,依法依规组织评标。

第十条采购部门应按照评标标准,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公示拟中标结果。

第十一条投标人对拟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

第十二条采购部门应当组织验收,确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合同要求,符合采购要求。

第十三条采购部门应当根据验收情况,在合同期限内及时支付供应商的货款或服务费。

第十四条采购部门应当做好招标采购文件的备案和归档工作,保留相关资料,确保透明、公正、公平。

第三章规范操作第十五条采购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第十六条采购部门应当遵守招标采购程序,确保采购活动合规、合理、合法。

第十七条采购部门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公示、开标、评标等环节进行质量管理,确保工作的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八条采购部门应当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对供应商的信誉、资信、生产能力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采购部门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投标人,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变相限制、排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省***综合服务有限公司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购优势、增强市场信息敏锐度、规范公司采购行为,准确把握市场价格变化,进一步降低采购成本,实现企业综合效益最大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从事的一般项目的采购招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货物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包括积压设备销售)、产品、积压类物资的处理等。

(二)服务服务是指除工程、货物以外的其它采购对象。

第三条项目实施部门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或符合招标要求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化整为零是指本办法规定招标金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确定中标单位,项目实施部门为了不进行招标,将一个大项目分解成若干个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达不到招标金额标准,从而不进行招标。

第四条招标遵循的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资源共享原则。

(三)采购综合效益最大化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设立采购招标管理领导小组作为招标工作的领导机构,对招标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

组长:**副组长:**组员:*****采购招标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招标管理制度;(二)研究解决招标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三)对招标管理的重大问题、争议行使最终裁决权;(四)对招标过程中严重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处罚;(五)对采购招标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采购招标办公室及职责(一)采购招标办公室采购招标管理领导小组下设采购招标办公室,作为采购招标领导管理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采购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设在行政财务部,在采购招标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日常工作,是公司招标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二)工作职责(招标业务)1.负责组织、管理纳入招标范围的项目招标工作;2.负责审核项目实施部门提交的招标申请;3.负责组织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发放;4.负责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5.负责招标结果的报批和中标通知的发放;6.负责建立招标管理台帐,并进行分类管理;7.负责招标资料的归档管理;8.负责招标文件发售及招标项目费用列支的管理。

【采购制度】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WORD6页)

【采购制度】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WORD6页)

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资采购管理,降低采购成本,保证物资质量,杜绝物资采购中的舞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集团公司《物资管理办法》及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物资招标采购的范围:1、正式招标范围:除业主提供产品外,工程项目和企业生活物资需用总量或金额超过一定数量的大宗材料。

即钢材200吨及以上、木材100立方米及以上、水泥1000吨及以上、有集中供应条件的砂石料1000立方米以上、其它材料单项品种采购价值达到或超过5万元、生活及其他各类物资采购价值达到或超过5万元、单项周转材料月租金超过3万元及以上。

低于上述标准有条件的也应招标采购。

2、询价意向招标采购范围:除正式招标范围以外的小批量采购及低值易耗品等C类物资。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招标的组织:集团公司直管工程项目原则上由集团公司直属项目部组织实施;子、分公司直管的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其直属项目部组织实施;子公司所属公司管的工程项目一般由所属公司直接组织实施。

集团公司直管工程项目投资超过两亿元的大宗物资招标采购,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部应派人参加,子、分公司管的工程项目投资超过五千万元的大宗物资招标采购,子、分公司业务部门应派人参加。

第四条询价意向招标的组织:一般由基层项目部组织,即:集团公司直管工程项目由集团公司直属项目部组织实施,子、分公司直管的工程项目由其派出的项目部组织实施。

子公司所属公司管的工程项目由所属公司组织实施。

第五条物资招标、询价意向招标要组成由项目主要领导负责,物资、财务、技术、计划、及上级业务部门人员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招标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具体工作由项目物资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集团公司直属项目部及子、分公司所属公司、项目部实施招标时,应将招标计划、方案、招投标文件分别对口上报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部和子、分公司物资主管部门事先审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将评审结果报审后履行签订合同手续,事后将招标全套资料上报审批单位一份备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第四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第五条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第七条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第八条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外国供应商依法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九条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招标第十一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采购人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第十二条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十三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第十五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六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第十七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第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邀请;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第十九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制作纸质招标文件,也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电子招标文件,并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二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第二十四条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第二十五条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第二十六条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九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三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三十四条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三十五条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第三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第四章开标、评标与定标第三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第三十九条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第四十条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第四十一条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四十二条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四十三条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第四十六条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第四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第五十条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第五十一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第五十二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 =1.第五十三条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评标总得分=B /N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 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第五十四条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三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3、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六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评标方法和标准;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第五十五条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第五十六条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第五十七条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第五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第五十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第六十条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第六十一条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采购招标管理制度

采购招标管理制度

采购招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采购招标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强采购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开展的各项采购活动,包括资产、设备、物资、工程等采购。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统一的采购招标管理工作体系和管理机构,明确各级领导的责任,建立招标文件的制订、审批、发布、监督与控制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形成规范、透明、便捷的采购招标管理工作制度。

第四条单位应当加强相关员工的培训,提高采购招标管理水平,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单位应当依法甄别供应商、加强信息公开,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防范不法分子混进采购系统,维护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滥用职权、巨额短缺、挪用公款等行为,确保采购招标管理工作的纯洁性和廉洁性。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归口管理的采购招标资金账户制度,便于财务监管和追溯。

第八条单位应当对采购招标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评估及年终总结,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管理,完善制度。

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统一的文档管理制度,便于查证、资料追溯。

第二章采购招标管理制度的程序第十条单位对于涉及一定金额的采购招标活动,必须按规定组织公开竞争性招标,确定中标人。

第十一条招标范围、方式、时间等应当通过单位规划、物资计划(工程计划)确定。

公开招标的程序、方式和招标文件内容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单位在招标前,应当梳理招标项目信息,编制招标方案。

招标方案应当明确招标流程、招标环节及责任人,招标标的、数量、质量要求、技术规范、验收标准、付款方式等要求,确保采购目的的合理性。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编制招标公告,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发布招标公告,吸引潜在供应商竞标。

招标公告中应当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及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要求、招标程序等内容。

第十四条潜在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购买招标文件,并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釆购招标管理规定(3篇)

釆购招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单位采购招标工作,提高采购效率,确保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所有采购招标活动,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

第三条采购招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采购招标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二章采购招标范围第五条以下采购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货物采购项目;(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服务采购项目;(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六条以下采购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只有一家供应商能够提供的;(二)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四)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五)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六)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七)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八)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三章采购招标程序第七条采购招标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采购需求提出;(二)采购方案制定;(三)招标文件编制;(四)资格预审;(五)投标文件接收;(六)开标、评标、定标;(七)合同签订。

第八条采购需求提出:(一)采购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采购需求,并填写《采购需求申报表》。

(二)采购需求申报表应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内容、采购预算、采购方式、采购时间等信息。

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招标采购管理制度招标采购是政府和企业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其公开、公平、公正的过程对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制度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和企业在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标采购。

为了规范和加强招标采购管理工作,制定本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三、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下属所有部门、单位进行的所有招标采购活动。

四、招标采购程序1. 需求确定:各部门提出采购需求,进行需求评审,确定采购计划。

2. 编制招标文件:根据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内容应包括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质量要求、交付时间、投标要求等。

3. 发布招标公告:将招标文件发布在政府采购网站等公开途径,接受供应商投标。

4. 受理投标: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供应商。

5. 开标评标:公开开标,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评标,并确定中标供应商。

6. 签订合同: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 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商品、工程和服务。

五、招标采购管理机构设立招标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招标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

机构应当设立招标委员会,负责招标工作的监督和决策。

六、招标采购管理人员1. 招标采购管理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丰富的招标采购经验。

2. 招标采购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招标采购程序的公正性。

3. 招标采购管理人员应当保密招标信息,防止信息泄露。

七、招标采购监督1. 设立监督机构,对招标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2. 接受社会监督,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八、招标采购违规处理对于招标采购中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违规人员要受到相应的惩罚。

九、招标采购制度的完善和改进招标采购制度应当不断完善和改进,适应市场的变化和需求的变化,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的招标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择优的原则,坚持以价格合理、质量上乘、服务一流为宗旨。

第三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时邀请对象不得少于三家。

第四条坚持集体决策,明确职责,固化流程,分级管理的原则。

项目公司的招标活动由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凡符合本办法的招标采购,必须经项目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本办法合用于本项目建设期项目公司范围内的招标采购活动;构成工程实体的主要材料(钢材、预应力高强钢丝、钢绞线、锚具、伸缩缝、桥梁支座、波纹管等),以及虽不构成工程实体但占成本较大的其它材料和施工用周转材料、设备等由施工总承包方按相关规定进行集中招标采购。

第二章招标采购的范围及标准第六条凡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工程设备,应采用招标形式确定合格供方。

招标采购的范围包括:(一) 交通机电工程:监控系统、收费系统、照明系统等设备采购及安装;(二) 大桥管理养护站设备;(三)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 万元)的。

第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招标采购(或者再也不招标)。

(一)采购的机电设备只能从惟一创造商获得的;(二)采购的机电设备需方可自产的;(三)采购的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不适宜招标的;(四)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五)已履行招标采购的工程设备,其后还需增加供应量,若市场无价格变化,可再也不重新招标,直接签订合同即可;(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可不招标(或者再也不招标)的项目采购,可采用询价比较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方式采购。

招标采购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

招标采购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

招标采购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招标采购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确保招标采购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促进公正竞争。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招标采购项目,并要求所有相关方严格遵守。

2. 定义招标采购:指根据需求进行供应商选择的过程,以满足组织的采购需求。

3. 规范要求3.1 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文件应明确描述采购项目的性质、规模、要求、条件和时间要求等关键信息。

- 招标文件应包括采购项目的技术规范、合同条款、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以便供应商准确理解和参与投标。

- 招标文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组织规定进行编制,并经过内部审核和批准程序。

- 招标文件应在合适的渠道进行发布,以吸引更多具备相关能力的供应商参与竞争。

3.2 供应商资格审核- 在招标过程中,应严格审核供应商的资格和信誉情况,确保其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 涉及敏感行业或项目的招标,应特别注意供应商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 供应商资格审核应根据招标文件和相关规定进行,以确保公正、透明和公平的竞争环境。

3.3 报价和评标- 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合理和可行的报价,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

-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标准和程序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审,选出最优质和最具性价比的供应商。

- 评标结果应及时公示,并说明评标依据和决策过程。

3.4 合同管理- 招标成功后,应及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 合同管理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确保供应商按时交付产品或提供服务。

- 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及时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和协调,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4. 实施细则- 本规范的实施细则将由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和更新。

- 实施细则应包括各个环节的操作指南、流程图、表格模板等,以便采购人员能够按照规范进行操作。

- 实施细则应经过内部审核和批准程序后,向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推广。

5. 结论本文档为招标采购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的制定提供了基本框架和要求。

通过严格遵守规范和实施细则,我们将能够确保招标采购过程的透明、公正和高效运作,为组织的发展和利益最大化提供有力支持。

物资招标采购管理规定(三篇)

物资招标采购管理规定(三篇)

物资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的物资招标采购行为,加强对物资供应商的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的所有物资招标采购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物资招标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并确保所采购物资质量与数量的合理,并且具备合规的供应商资质和合同履约能力。

第二章招标采购管理机构第四条本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招标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全面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本企业的招标采购工作。

第五条招标采购管理机构应由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签订合同并开展后续的履约管理工作。

第六条招标采购管理机构应依法独立行使权力,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和制约。

第三章招标采购的程序第七条招标采购应按照合理、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分为以下步骤:(一)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书、评标标准等内容。

(二)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在合适的媒体上刊登,明确招标物资的名称、数量、质量、交货日期、投标截止日期等具体要求。

(三)接受投标:受标的供应商可以购买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提交投标书。

(四)评标:由专门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

(五)签订合同:招标采购的中标供应商与本企业签订正式的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物资的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日期等具体内容。

(六)履约管理:合同签订后,由招标采购管理机构负责跟进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并及时处理履约过程中的纠纷和问题。

第四章招标文件的编制第八条招标文件应详细说明招标物资的名称、数量、质量、技术要求、验收标准和投标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评标标准和评标方式,以确保评标的公正和公平。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招标文件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并明确缴纳方式和退还原则。

第五章供应商资格审查第十一条招标采购管理机构应对所有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营业执照、税务注册证明、生产许可证明等相关证书和资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集团”)招标采购管理,规范招标采购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地铁集团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地铁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招标采购”,包括与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相关的技术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设备系统集成安装等项目招标(以下简称“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及地铁工程概算建设单位管理费使用范围内的采购(以下简称“地铁集团采购”)。

本规定适用于地铁集团各部室及各分公司。

其中运营分公司的招标采购办法根据地铁集团授权,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报地铁集团备案后施行。

第三条招标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信及维护地铁集团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第四条地铁集团成立由董事长任主任委员,总经理任副主任委员,各副总经理、纪委书记及总工程师任委员的招标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铁集团招标委员会”,具体成员名单详见附件1)。

地铁集团招标委员会是地铁集团招标采购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地铁集团招标采购的方针、政策,全面负责地铁集团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地铁集团招标委员会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审议地铁集团招标采购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二)以总经理专题会形式听取招标采购项目重大事项汇报,包括审定招标采购年度(季度)计划;审核招标采购方案(包括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工作计划、标段或标包划分等);审核自行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定标办法。

(三)决定招标采购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地铁集团招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地铁集团招标办”),负责招标采购日常管理工作。

地铁集团招标办由总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总经理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地铁集团各相关部室、分公司负责人组成(具体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

第七条地铁集团招标办主要职责:(一)负责地铁集团招标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制定完善招标采购工作流程及风险防控措施。

(三)根据相关规定和地铁集团招标委员会的意见,修订完善地铁集团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四)负责审查招标工作计划。

(五)负责对投标报名、投标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实行全程跟踪监督。

(六)负责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办法、评标定标办法等具体招标资料的审查及中标通知书备案等工作。

(七)负责地铁集团采购项目备案。

(八)负责组建地铁集团内部专家库,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九)负责督查地铁集团招标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十)负责向地铁集团招标委员会汇报招投标中的重大事项。

(十一)受理招标过程中出现的质疑,协助处理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负责地铁集团招标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根据需要组织市地铁招标办工作会议和市地铁招标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地铁集团招标办成员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办公室职责编制部门年度(季度)招标采购计划;负责地铁集团办公用品、劳保物资、低值易耗品、办公类固定资产及日常办公相关服务的计划、采购。

(二)法律事务部职责编制部门年度(季度)招标采购计划;负责提供招标采购活动所涉及的法律事务支持;对招标采购合同进行法律审查,确保合法合规。

(三)监察审计部职责编制部门年度(季度)招标采购计划;负责招标采购活动全程监督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履行工作职责;监督检查招标采购活动中的工作行为;组织查处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行为;对招标采购合同进行审查;监督审计合同执行情况。

(四)财务部职责编制部门年度(季度)招标采购计划;负责招标采购活动有关资金、银行担保、银行授信额度的审核;负责固定资产账务登记;对招标采购合同的支付条款进行审查。

(五)安全质量部职责编制部门年度(季度)招标采购计划;负责编制与工程招标有关的安全质量及文明施工的技术标准。

(六)企业管理部职责1. 编制地铁集团年度(季度)固定资产招标采购计划。

2. 负责地铁集团固定资产的分类、编号工作。

3. 负责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登记帐卡等工作。

4. 负责审批并办理固定资产报废等工作。

(七)总工办职责1. 编制部门年度(季度)招标采购计划。

2. 参与工程项目规划、研究、设计、勘测招标、合同的审定工作,负责提出相关技术要求,参与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的技术标准制定,负责审查施工、安装招标阶段技术标准和用户需求书。

3. 参与科研项目的招标、合同谈判及签订等工作。

(八)建设分公司职责1. 编制分公司年度(季度)招标采购计划。

2. 提供设备系统类招标项目的市场信息。

3. 组织招标过程中必要的调研考察及技术交流工作。

4. 参与资格预审。

5. 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技术部分(含技术标准、规格、使用要求、用户需求书以及图纸等的技术资料)。

6. 参与招标澄清并负责解答技术部分问题。

7. 参与招标合同谈判及签订等工作。

(九)资源开发分公司职责1. 编制分公司年度(季度)招标采购计划。

2. 提供招标项目的市场信息。

3. 组织招标过程中必要的调研考察及技术交流工作。

4. 参与资格预审。

5. 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技术部分(含技术标准、规格、使用要求、用户需求书以及图纸等的技术资料)。

6. 参与招标澄清并负责解答技术部分问题。

7. 参与招标合同谈判及签订等工作。

(十)计划合约部职责1. 根据年度建设目标牵头拟订地铁集团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计划。

2. 负责组织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及地铁集团采购中技术咨询项目的招标工作。

3. 会同相关需求部门编制招标文件,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商务部分,整合需求部门提供的用户需求书、设计任务书、技术标准等技术资料。

4. 负责组织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

5. 负责组织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工作。

6. 参与地铁集团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工作。

7. 负责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与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协调联络,办理相关招投标手续,统一对外联络招投标工作中投标人、招标代理、公证部门、造价咨询等单位。

8. 负责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合同的签订、保管、整理、移交、归档工作。

9. 负责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全过程管理。

10. 负责地铁集团招标办日常工作。

(十一)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征迁协调部、信息管理部职责编制部门年度(季度)采购计划;提供需求项目的用户需求书等技术资料;负责组织需求项目的合同签订。

第三章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第九条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以上项目招标工作进入我市政府招标采购平台组织实施,执行我市相关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章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流程第十条编制招标计划。

需求部门每年十月底前向地铁集团招标办提交下一年度招标计划,地铁集团招标办整合编制地铁集团年度招标计划,报地铁集团招标委员会审批实施。

原则上,未在年度招标计划内的项目不组织招标。

特殊项目或因国家、省市政策法规调整发生的不可预见项目,需要招标的,需求部门须将情况说明报地铁集团招标办备案后按流程实施。

第十一条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地铁集团招标办按规定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按地铁集团合同管理办法和程序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第十二条编制招标资料。

需求部门向计划合约部提供用户需求书、设计任务书、技术标准等技术资料。

计划合约部组织招标代理机构或技术咨询服务机构编写招标资料,主要包括招标方案、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商务部分内容,并整合需求部门提供的技术资料。

招标方案应当说明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标段的划分、评标标准和方法、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等。

第十三条审核招标资料。

计划合约部会同需求部门向地铁集团招标办提交招标方案,地铁集团招标办组织会议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审定招标资料。

审核通过的招标资料由地铁集团招标办报市地铁招标办工作会议审定。

需要对相关招标资料进行评审的,由市地铁招标办、各相关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工作业务处室、地铁集团招标办等共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需出具书面审定意见或会议纪要的,由市地铁招标办在招标资料上盖章确认。

第十六条计划合约部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招投标手续。

第十七条其它相关备案工作。

计划合约部按相关要求,及时对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答疑文件领取,投标保证金交纳、中标通知书、合同等进行备案。

第五章地铁集团采购范围第十八条地铁集团采购主要包含办公用品、劳保物资、低值易耗品、办公类固定资产及日常办公相关服务、技术咨询项目等非建设项目支出的采购。

第十九条办公类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2000 元(含20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类:指用于地铁集团办公用的各种房屋建筑物及与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

包括办公用房、仓库以及职工单身宿舍等。

(二)一般设备:指用于地铁集团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设备、家具等。

(三)专用设备:指用于地铁集团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专用车辆、仪器仪表、机械设备、文体设备等。

(四)其他:指未能包括在以上各项固定资产内的其他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

第二十条技术咨询项目是指用于地铁集团日常管理的技术咨询项目。

主要包括:中介服务,审计服务,司法服务,资产评估(评审)。

日常办公相关服务是指用于地铁集团日常办公的服务项目。

主要包括:信息化建设,网络维护,设备租赁、维护,宣传、策划,物业管理,后勤服务,单位保洁、保安、绿化、旅行社服务等。

第二十一条根据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明确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事项采购方式的函复》((2013)青财采函19号)意见,结合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规定,地铁集团采购根据项目性质及额度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自行采购等具体方式(流程见附件2)。

第二十二条地铁集团采购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及公众安全,且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其他地铁集团采购项目,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可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的方式采购(操作流程见附件);采购项目金额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可自行采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