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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1、某中国北京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

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栽。

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法律问题】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参考结沦】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不正确。

【法理、法律精解】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具有国际性。

或主体在不同国家,具有国际性;或标的具有国际性;或经济关系发生在不同国家;等等。

而本合同在签约主体、合同订立与履行地点、买卖标的物的移动等方面均不具有国际性。

特别是在签约主体方面,虽然签约的一方为外商独资企业,但它仍是中国法人。

因此,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应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即可。

故本案发价已撤回,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2、英国A商于5月3日向联邦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

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

A商收到B商承诺通知的时间是5月8日上午。

试问:(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是否合法?(2)若此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答:根据英国法,A商提出的撤销要约的要求不合法。

根据英国法,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效的是?
A.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一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 切争议提交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B. 甲银行与乙企业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按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仲裁。
C. 北京一公司与天津一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本合同发生的争 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和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案例4
某公司委托某货运代理公司从A港运至B城一批化工 原料,双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中订有明 确条款规定,货代保证货物卸离船舶后办妥一切 手续,并于X天之内将该批货物运抵B城交给收货 人,同时货物在卸港存储期间发生了水湿,于是 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货代赔偿储运过程中货 物水湿部分,同时要求赔偿迟延交付所引起的市 价变化损失。
A.4月1日 B.4月10日 C.4月15日 D.4月20日
一份中国农产品出口美国的CFR合同规定商品的品质以到岸品质 为准。当货物抵达美国港口时,检疫机关发现该货物有大量的虫 卵和活虫,严重违反卫生条例,因而被海关扣留。货物在被扣留 的期间因火灾全部被烧毁。
问题:此时货物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
D.乙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 理时间内及时通知甲公司
图佛公司收到赛温公司交货的通知。在决定是否接受该 货物前,图佛公司需要验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无论该货物是否转运,图佛公司都应在约定的目的港 检验货物
B.图佛公司应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安排他人 检验货物
请问:A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一批水果的合同, 双方约定货到验收后付款。货到买方验收时发现水果总 重短少10%,且抽样检查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 定,乙公司于是拒绝付款也拒绝收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 并且乙公司所属国海关还要求支付仓储费和处理水果的 费用5万元。

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

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

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际商法: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分析A国某玻璃公司向B国某百货商场发出售卖500件价值50万元的玻璃工艺品的要约,其要约内容完整,形式合法,并注明对方应在2个月内承诺,且承诺时应表示违约者需支付5万元违约金。

百货商场在收到要约后第10天,发回承诺表示购买该工艺品并表示同意违约金条款,但承诺中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

玻璃公司接到百货商场承诺后称:“货物已售他人,无货供应。

”百货商场以玻璃公司对承诺未表示异议,双方合同关系已建立,玻璃公司将该工艺品售与第三者构成违法为由,起诉要求赔偿因玻璃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玻璃公司则辩称百货商场在答复中附有条件,已构成反要约,合同并未订立,玻璃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请问:(1)A国某玻璃公司与B国某百货商场之间的购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B国某百货商场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法院依德国法办绝,其结果会如何?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成立。

百货商场在遵照玻璃公司的要约中的要求在承诺期内发回承诺,虽然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但不属于实质性条件,不属于实质性变更,合同成立。

2、依照“德国法”判决?本人不了解德国法的具体规定,无法作答。

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百货商场的诉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因玻璃公司在百货商场未回复承诺且承诺期未过的情况下,私自与工艺品公司订立合同,侵犯了百货公司的权利,该合同应属无效。

故法院应判决玻璃公司与工艺品公司的合同无效,玻璃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应按合同内容继续履行,给付货物,并给付5万元违约金,且如果百货公司能够举证其在此期间因玻璃公司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则玻璃公司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国际商法案例之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案例1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

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

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国际商法课堂讨论案例

国际商法课堂讨论案例

1.某房东通过房屋中介公司刊出一广告分别投到某居民小区的信箱中,称:“吉普路200弄30号501室房屋待租,1月起租,月租金3500元,持续1年期租金3万元。

”甲国某学生A看到该广告后,来到该房屋中介公司表示愿意租下该房屋一年。

问:该房东有无义务与A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为什么?2.吉普路200弄30号501室的某居民价值20万元的藏獒走失,该居民在9月16日新闻晨报上刊出一广告,称:“本人名犬藏獒纯白色于9月15日下午走失,该犬高90公分,长120公分,脖子套上了蓝色护胶铜圈,发现者请送回吉普路200弄30号501室,本人酬5万元。

”韩国留学生李慧媛9月15日晚发现了该犬在流浪,将之带回自己的住处照管,她于9月16日下午看到了该广告后立即将之送于主人。

问:该房东有无义务支付5万元酬金?为什么?3.某公司在报纸上登出一广告:“本公司所售的感冒胶囊对病人有奇效,吞服二片后,36小时内即治愈。

本市的病家尽可以放心在各家药店购买此药,本公司已存入上海银行10万元特别钱款,对未治愈的病者每人赔偿1000元。

”看了该广告后,患感冒M太太在 G药店购买了该药,吞服二片后,却未出现C公司广告中所称的疗效。

M太太以C公司违背广告中的承诺为由诉诸法院,要就获得1000元的赔偿。

C公司则辩称,广告是对大众发出的,属于邀请要约,并且C 公司与M太太无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存在,因此自己无任何责任。

问:谁的主张会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4.日本留学生大岛一郎到学府路某理发店请求理个其所拍到的贝克汉姆式样头发,该理发店A职员当即接受请求并开始理发,完毕后要求大岛同学支付5千元酬金。

大岛同学一看镜子便声称自己的发型与贝克汉姆式样头发完全不同,同时认为5千元的价格太高而拒绝付款。

5.甲公司是一家日资广告公司,2007年1月该公司订立了4份协议,这些协议的对方分别是:周某,21岁,大四学生;王某,17岁,经营花店,月收入3000元,独立养活自己;李某,15岁,少年班大二学生,智力超常;赵某,9岁,童星,有4年艺龄。

真实法律案例国际商法(2篇)

真实法律案例国际商法(2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跨国贸易纠纷也日益增多。

在我国,跨国贸易纠纷的法律解决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通过对一个真实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国际商法在解决跨国贸易纠纷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某年,我国一家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商”)与外国一家进口企业(以下简称“进口商”)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出口商向进口商供应一批电子产品,总金额为100万美元。

合同签订后,出口商按照约定生产并交付了货物,但进口商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出口商认为,产品质量符合国际标准,进口商的拒绝支付货款是无理的。

双方协商无果后,出口商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进口商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我国可以适用该公约解决本案纠纷。

2. 纠纷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际标准。

根据《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应保证货物符合以下条件:(1)货物与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2)货物不存在第三方的权利或请求;(3)货物在风险转移前不存在任何减少其价值的缺陷。

出口商认为,其供应的电子产品符合国际标准,不存在质量缺陷。

而进口商则认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3.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出口商提供的电子产品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国际标准。

因此,法院判决进口商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四、启示与建议1. 合同条款的重要性本案中,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的合同中未对产品质量标准进行详细约定,导致双方在产品质量问题上产生纠纷。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条款的制定应尽量详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避免纠纷。

2. 了解国际法律法规在国际贸易中,双方当事人应了解相关的国际法律法规,如《公约》等。

这样,在发生纠纷时,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在国际贸易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

国际商法案例法律(3篇)

国际商法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成立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成立于法国的跨国公司,主要从事电子元器件的进出口业务。

200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持有的某电子产品研发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5000万美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股权转让手续,乙公司也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不久,双方就出现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2. 甲公司是否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3.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三、案件审理1. 乙公司是否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乙公司辩称,其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甲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乙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

甲公司则主张,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且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且乙公司已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因此,乙公司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

2. 甲公司是否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导致其无法行使股东权利。

甲公司则辩称,其已按照约定完成了股权转让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了股权转让手续,将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乙公司。

因此,甲公司已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义务。

3.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乙公司主张,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应属无效。

甲公司则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未违反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应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乙公司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2. 甲公司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3. 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024年国际商法教学案例

2024年国际商法教学案例
•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如假冒专利、侵犯商业秘密等,可 能构成犯罪,侵权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024/2/29
30
知识产权许可使用与转让合同法律问题
合同类型
合同条款
合同履行与争议解决
知识产权许可使用与转让合同主要包 括独占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普 通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等类型。不同 类型的合同在权利义务、使用范围、 期限等方面存在差异。
诉讼解决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则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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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案例
202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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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法律适用
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
书面形式、签署、日期等 ;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仲 裁机构所在地法律、仲裁 地法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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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风险转移及所有权转移规则
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一般情况下,货物的风险在交货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如果卖方在合同规定的 交货期限内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地点并通知买方,则货物的风险在此时转移 给买方。
过失责任原则
如果货物的损坏或灭失是由于卖方的过失造成的,则卖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即使货物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
2024/2/29
5
案例分析的重要性
01 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
通过案例分析,学生可以将所学的国际商法理论 知识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 。
02 培养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分析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对案例进行深入 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从而培养学生的分 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03 为未来职业生涯做准备

国际商法课程案例(1)

国际商法课程案例(1)

【案件处理结果】

•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 为: 关于本案当事人之间是否存 在买卖合同的问题: 原告物资公司于1996年2月 14日发给被告商事会社的传 真件,因具备承诺的要素, 且原、被告双方也均予以认 可,所以,该传真件是物资 公司对商事会社此前有关要 约的有效承诺,因此,原、


关于本案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 的终止及是否有新的买卖合同 产生的问题: 1.1996年2月29日,商事会社 发给原告物资公司的传真件表 明,商事会社在不能按约履行 1996年2月14日其与物资公司 确定的买卖合同时,试图经过 协商与物资公司建立新的买卖 合同关系,同时终止双方已确 立的合同关系,从而免去承担 违约责任的风险。对于商事会 社的这一期望,物资公司在3 月1日发给商事会社的传真中
• 当天,商事会社驻北京的办事机构给物资 公司发来传真称:“我方已按下列条件拿 到货物:品名,苯乙烯单体;原产地,韩 国;质量,ASTMD-2827-88标准,数量, 2000吨+-5%;价格,成本加运费中国 湛江港船边交货价,每吨575美元;付款 方式,即期信用证;交货期,1996年4月1 日或左右到达湛江;昨天我方已通知你方 ,你方必须从4月1日起安排好岸边的储罐 以便接货。我方将十分感谢你方对以上条 件的书面确认。”当天,即1996年3月1日 ,物资公司给商事会社驻北京的办事机构 发去另一份传真并称,“关于2000吨苯乙 烯单体,感谢贵方3月1日FAX报价,现正
• 16)75、8、12去电 • 你8月4日电,我们考虑到双方 友好的贸易关系,我决定出售 300公吨C514每公吨人民币 1900元CIF鹿特丹,其中200公 吨9月份装船,其余100公吨10 月份装船。不能提供产地证, 包括为每袋75公斤单麻袋装, 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函 详。 • 17)75、8、13来电

国际商法法律问题案例(3篇)

国际商法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跨国公司在进行国际投资和贸易活动时,往往会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

本案例将探讨一家中国跨国公司A与一家美国跨国公司B在合资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典型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1. 合资公司成立2008年,中国跨国公司A与美国跨国公司B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决定成立一家合资公司C,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A公司出资600万美元,占股60%,B公司出资400万美元,占股40%。

2. 合资协议合资双方在成立合资公司C时,签订了《合资经营合同》和《合资公司章程》,明确了合资公司的组织架构、经营范围、投资比例、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等内容。

3. 合资纠纷在合资公司C运营过程中,A公司与B公司因以下问题产生了纠纷:(1)投资比例调整B公司认为,在合资公司C运营过程中,A公司的投资回报低于预期,要求调整投资比例,降低其股权比例。

A公司则认为,B公司的投资回报低于预期是由于市场环境变化所致,不应调整投资比例。

(2)利润分配B公司认为,合资公司C的利润分配不公平,要求提高其分红比例。

A公司则认为,根据合资协议,利润分配应按照投资比例进行,B公司的分红比例符合约定。

(3)决策机制B公司认为,合资公司C的决策机制过于集中,不利于其权益保护。

A公司则认为,合资协议中已明确规定了决策机制,B公司应遵守。

4. 争议解决合资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决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三、法律问题分析1. 投资比例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合资经营合同》的相关规定,合资各方在合资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调整投资比例。

在本案中,B公司要求调整投资比例缺乏法律依据。

2. 利润分配根据《合资经营合同》和《合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资公司的利润分配应按照投资比例进行。

在本案中,B公司要求提高分红比例缺乏法律依据。

3. 决策机制根据《合资经营合同》和《合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资公司的决策机制应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

国际商法第四讲合同法

国际商法第四讲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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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商法典》对此已有变通规定。根据该法典,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商人已经签字发出的要约,要约人仍须受其要约的约束。《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我国的《合同法》均采用到达主义的标准,即规定要约必须在送达受要约人时才能生效。
一方凭借以往的交易经验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知道对方有可能向他发出要约,在收到要约前即主动向对方做出“承诺”。如果该“承诺”的内容与对方提出的要约的内容刚好巧合,能否认为双方已达成了协议,合同已经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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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与承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所谓的意思表示一致,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个标的发表各自的意见,在协商的基础上接受对方的条件,从而实现意见一致以达成协议。
法律上把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分别称为要约和承诺。一般来说,一方的承诺与对方的要约相一致,即可构成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因此,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两个关键问题,要了解合同的成立,就必须首先了解有关要约和承诺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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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offer) 要约的概念 定义:是要约人向受要约人提出的愿与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提出要约的一方)——offeror 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offeree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合同通则》)的定义是:“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
要约的消灭(失效、终止) 撤销失效 撤回:要约生效之前将要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 按照各国的法律,要约必须达到受要约人才能发生效力,在要约人发出要约至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的这段时间里,由于要约还未生效,要约人当然有权将其撤回或者做出变更。例如,以平邮寄出的要约,在其送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用更为快捷的方式将其撤回或者对其内容做出变更。

国际商法中文案例

国际商法中文案例

1、蒂格瑞特诉鲍英特案原告蒂格瑞特在为海底特建组公司做工时受伤,1974年4月便以该公司未被告要求获得工伤赔偿金。

1974年5月1日,该公司的唯一经理和股东鲍英特以减少公司对自己负债为由将公司的所有财产转让给自己,同一天,鲍英特又将该笔财产贷给自己的另一家公司——海瑞特公司,这样,尽管法院判海瑞特建筑公司付给原告2万美元的补偿,但却因该公司分文不剩而无法执行,原告只得转而控告该公司财产的受让人即鲍英特和海瑞特公司。

2纽本诉马斯本登案原告(纽本)曾与一个叫克瑞金者签订一份书面合同,协议购买通过“约克车行”建造的布德莱号汽车,原告付清全部价款后,克瑞金没有交货即不见踪影了。

原告认为,克瑞金和被告(马斯本登)是合伙人,被告曾向“约克车行”无息投入8.5万美元,并用为布莱德号汽车购买元件和其他设备的方式参与了经营,原告到“约克车行”时如果逢克瑞金在便总是与被告打交道,被告还从汽车销售中获得利润。

被告则辩称,其所投入的8.5万美元属“贷款”,取得汽车销售款识“贷款”的偿还和购买部件等劳务的报酬。

3凯肯诉就业保障委员会案由于两名曾在原告凯肯理发店中工作的发型师失业未获补偿,被告特拉华州就业保障委员会便对原告进行了罚款。

原告不服,诉称:失业的两名理发师并非雇员而是其合伙人,他们所订立的合同协议的第一段即明确要建立合伙组织,并且该组织已被登记为合伙企业,他们还按章缴纳联邦合伙税。

“合伙协议”的第二段规定了原告提供理发桌椅、水电供给和技术,两名理发师提供理发工具,在解散时这些东西各归提供者。

同时规定了原告和两名理发师的收入分配方式,按月支付。

但未规定共负企业的亏损。

该协议的第四段规定合伙的一切政策皆由原告制定,该协议的第五段规定了理发师的工作时间和节假日。

此外,在日常事务中总是由原告和所有的供给者打交道,购买技术许可,办理保险并只以自己的名义出租理发店中的财产。

4哈威诉富赛案原告(哈威)向被告(富赛)发出一项询电:“你方愿意向我们出售巴布赫本笔吗?电报最低价。

国际商法题型-案例分析示范

国际商法题型-案例分析示范

《国际商法》题型:选择题判断题案例分析:做题步骤(老师在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工业产权法中讲到过)①表明自己的观点②找法律依据③结合案例进行分析④做一个结论案例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一切更改和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一千打。

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以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口头更改的规定供应了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批货款。

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效。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此案当如何解决?答:①自己的观点:乙公司的拒收行为不合理,违反了合同中的义务。

②找法律依据:按照《中国合同法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五版书P36页(合同成立的时间。

那一段,第三句话)③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在本案中,甲乙公司虽然约定合同变更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在甲方按照乙方口头变更合同的要求加工货物并交付时,乙方没有提出异议,则认为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已经达成协议,合同已经更新,作为乙方无权根据变更之前的合同主张权利。

④做一个结论:所以甲乙公司之间的协议应以变更之后的为准,乙公司所言“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是不成立的。

其拒收行为违反了合同法。

2、1991年11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 公司发出如下邀约: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BO)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为12月30日。

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巴黎C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更高报价的要约,于是A公司于12月15 日向香港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要与巴黎C 公司签合约。

国际商法教学案例

国际商法教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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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全文5篇]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全文5篇]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全文5篇]第一篇:国际商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一、1.美国A公司从我国B公司进口一批冻火鸡,供应圣诞节市场。

合同规定卖方应当在12月10以前装船。

但是卖方违反合同,推迟至12月25日才装船,因此A公司拒收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A公司有无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的权利?为什么?分析:按本例的情况,美国A公司享有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的权利。

因为:1、B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船,这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行为。

在本例中,卖方交货的时间虽然只比合同规定的迟了25天,但是却使该批火鸡赶不上节日市场供应,将给买方带来严重后果。

无论是从美国法或联合国公约的规定来看,卖方B公司的这种违约行为,将构成重大违约或根本违约,受害方A公司是有权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的。

如果按英美法,这种违约亦属违反要件,受损害方A也可以得到上述权利。

2.一家美国公司C从中国公司D进口一批普通冻肉鸡,合同规定卖方应在3月底以前装船。

但是卖方推迟至10月7日才装船。

货到美国后,C拒绝收货和主张撤销合同。

双方发生争议。

事后查明,美国肉鸡市场价格,在4--10月份保持平稳,无大变化。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C能否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 答:按本例以及上一案例的情况,依据美国法或联合国公约的有关规定,买方C不能得到上述权利,但可以要求延迟交货的损害赔偿。

因为:1、从违约性质的分类及其法律效果看,外国卖方D供应的是普通冻肉鸡,这是常年供应的商品,与供应圣诞节的火鸡含有节日消费习惯的因素,两者是有重大区别的。

虽然D交货时间延迟了7个月,但产生的损害与上例是不相同的。

事后经调查,美国肉鸡市场价格,在4—10月的7个月内保持平稳,无重大变化。

因此,违约人D虽未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条件,但是C仍然从该合同取得主要利益。

综合问题:问题:(1)中方是否违约?为什么?(2)美方要求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是否合理?(3)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有哪些?(1)案例是综合的,同时涉及时应该逐个分析是否违约,熟记这两种案例的分析,回答(2)见案例分析(3)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要点;损害赔偿、给予合理期限、撤销合同二、1.大连东大公司向香港CAL公司订购3台特殊的印刷设备,合同单价8000美元,交货期为2006年6月5日。

《国际经济法与商法》课程思政教学案例(一等奖)

《国际经济法与商法》课程思政教学案例(一等奖)

《国际经济法与商法》课程思政教学案例(一等奖)【课程简介】本课程主要讲授国际经济活动,尤其是国际货物贸易涉及的相关法律规范,并在教学过程中突出法律思维培养。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了解国际经济活动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则,理解国际经济活动法律规则背后的运行逻辑,树立法律思维和法律推断意识,并能将法律规则灵活运用于国际经济活动实践。

【案例名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况——国际海上货物货物运输安全与国家主权安全【知识目标】(1)了解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由来(2)认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对于推动国际贸易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意义(3)理解现代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两类经营方式【能力目标】(1)培养学生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认知思维能力(2)树立学生从唯物主义角度全面认识世界的观念(3)培养学生辩证思维的能力(4)建立学生基于海洋的全球视野【课程思政目标】(1)厚植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怀,增强学生的使命担当(2)强化学生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3)帮助学生树立正确“三观”,塑造良好品格(4)帮助学生树立海洋国土意识,明确海洋国土及海洋权益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课程思政元素挖掘】(1)通过讲授国际海上运输规则的由来历史,明确国际规则制定背后的国家实力较量。

(2)通过案例导入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安全问题讨论,明确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安全实质是国家主权安全,它需要强大的国家实力,尤其是国家海上军事力量为保障。

(3)通过案例导入我国维护海上主权安全的现状,明确海上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构成部分,它的安全是我国开展国际贸易活动的基础和前提。

(一)1993年中国银河号事件1993年7月23日,美国以获得情报为由,指控中国“银河号”货轮向伊朗运输制造化学武器的原料,并威胁要对中国进行制裁。

同时,美国向“银河号”所在的国际公海,派出了两艘军舰和五架直升飞机,强行扣留银河号长达三周之久。

9月4日,“银河号”货轮上最后一个货箱被检查完毕,银河号被美国佬翻了一个底朝天,根本没有任何违禁的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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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买卖法案例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案例1、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叛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函可得知投标结果。

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

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去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

此后,美国生产商B认为他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

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了纠纷。

问:根据公约的规定,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缆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2、美国某公司于1995年9月15日致电中国C公司,称愿意提供A型钢材3000公吨,220美元/公吨FOB旧金山,交货期为1995年12月。

9月17日C公司复电:同意该公司的建议,但交货期为11月。

该公司于9月20日电复:若交货期改为11月,则每公吨提价10美元。

9月25日C公司回电:不同意提价。

9月27日该美国公司来电;同意不提价,但交货期为11月15日至11月30日期间。

但时至12月底,C公司也未收到A 型钢材的装船通知,时货价已涨至240美元/公吨。

问:(1)该美国公司与C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理由是什么?(2)C公司若向法院起诉,其诉讼请求应是什么?(3)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3、中国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电报发价出售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旧金山,收到信用证后二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三天内答复。

第二天收到B 公司回电称“S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deiately”(接受你方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作答复。

又过了两天,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2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

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交立即退回信用证。

试问A 公司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4、1994年6月,中国某A公司与美国某B公司签订一份进口台灯的合同前,B公司的代表口头声明这种灯比普通灯节电20%,其。

出示的盖有B公司印章的说明书上也有此说明。

A公司遂与B公司签订了合同,规定了产品的名称、数量及仲裁条款等,但上述节电指标(20%)未被记录入合同。

不久,A公司收货后,经检验发现这批订虽能照明但无法达到上述节电指标。

于是A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书,以此为由要求将这批灯全部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问:(1)A公司的赔偿请求能否找到法律依据?为什么?(2)仲裁庭应如何作出裁决?二、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的案例5、73年9月至1974年10月,原告荷兰公司(卖方)向被告英国(Romalpa)公司(买方)销售一批货物。

其中有些货物由被告销售给第三人。

合同第13条规定“交付货物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清偿了对卖方的所有债务后才转移给买方”。

该条款也包括买方利用卖方提供的货物制造产品,规定该制造产品的所有权由卖给方享有,作为买方对卖方债务的担保,买方以受托人的身份占有货物,但有权在正常销售渠道向第三人销售。

后来买方破产,欠卖方债务10万元。

破产管理人证明以卖方名义存于买方银行的款项有3万元,该款项是买方向第三人销售卖方提供货物的收益。

原告主张,对保管人账户中的款项享有物权权益,并追索财产的转售收益。

被告承认合同中第13条的效力使被告成为原告供应货物的受托人,直至清偿所有债务,但同时主张一量将货物销售给善意买主,他们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纯粹是债权债务关系,在缺乏明示或推定信托时,原告不能享有追索金钱的权利。

问:本案中卖方的主张是否能成立?三、卖方权利担保的案例6、1985年5月2日和22日,印度国贸公司(以下简称印度公司)分别与马来西亚的巴拉普尔公司、库帕克公司、纳林公司(以下简称马来西亚公司)签订了购买棕榈脂肪酸镏出物的合同,价格条件CIF孟买。

同年6月26日,印度公司与马来西亚橡胶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烟花胶片和20号标准橡胶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FR马达拉斯。

1985年7月2日至15日,上述货物装上巴拿马东方快运公司的“热带皇后”号货轮。

同年7月23日,货轮驶往印度,同年8月5日,与货轮失去联系。

印度公司与马来西亚公司分别从保险公司获偿。

1985年8月25日,香港利高洋行与中国的兴利公司、广澳公司签订了出售橡胶成交确认书,广澳公司又同利高洋行签订了购买工业用棕榈油的成交确认书。

两成交确认书约定:货物的装船条款为“塔瓦洛希望”号。

1985年8月29日,利高洋行通知广澳公司船已抵达中国汕头港,办理货物进关手续。

广澳公司凭利高洋行提交的提单接收货物,但橡胶因无进口许可证,被海关监管保存。

1985年10月至1986年4月,广澳公司将棕榈油卖掉,只留5桶作样品。

1985年9月,取得印度公司和马来西亚公司“代位求偿证书”的保险公司得知“塔瓦洛希望”号货轮在中国汕头港卸下一批棕榈脂肪酸镏出物和橡胶,认为该轮即为“热带皇后”号,该货即为印度公司和马来西亚公司丢失的货物。

由于追索未果,印度公司和马来西亚公司遂以广澳公司为被告向中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广澳公司归还货物或返还货物的价款。

问:(1)本案涉及哪些法律问题?(2)原告能否从被告处索回货物?(3)香港利高洋行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7、一项转口贸易中,日本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日本A公司向中国B公司出售一批机床。

在订立合同时,中国B公司明确告诉日方:这批机床将转口土耳其并在土耳其使用。

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这批机床并未按原计划转口到土耳其,而是转口到了意大利。

当这批机床运达到意大利后,一位意大利生产商发现该批机床的制造工艺侵犯了其两项专利权,这两项专利均是在意大利批准注册的,同时,其中有一项专利还在中国批准注册。

当中国B公司找到日本A 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时,遭拒绝。

问:本案中卖方是否应承担权利担保责任?为什么?8、公司与法国F商约定:由A公司按F公司提供的图案生产花布若干米,分7批运往西非某国销售。

A公司交完第三批货物时突然收到德国G商的投诉通知,称:A公司所销售的花布侵犯了G 商在西非该国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为此G商要求:A 必须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有关损失。

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G商的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四、买方、卖方不履行合同的案例9、1992年10月24日,中国大陆A公司(买方)与香港B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由专门方向买方出售5万千克羊毛,货物单价为USD4.10/KG CIF HONGKONG,货物总值20.5万美元,分三批交货,即于1993年4月交1万千克、5月交2万千克、6月交2万千克,付款条件为信用证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后,A公司便根据该合同的内容与国内的C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5万千克羊毛转卖给C公司。

A公司于1993年3月6日和4月10日分别开出1万千克和2万千克羊毛的信用证。

但由于合同签订后不久,国际市场羊毛价格大涨,B公司始终没有交货。

此间,A 公司曾多次通过传真和电话要求B公司交货,B公司则回称市场上没有货源,希望能将货物单价提高到USD7/KG CIF HONGKONG,否则就无货可交。

A公司回电表示,B公司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是其应履行的义务,因此不同意变量合同的价格条款,并指出如果B 公司不交货,则不再按期开出第三批货物的信用证。

与此同时,A公司与C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的交货期限将至,但由于B公司不交货,A公司不得不同意C公司以USD6/KG HONGKONG,从其他客户手中买进5万千克羊毛,其差价损失则由A公司承担。

据此,A公司转而向B公司追偿差价损失,但由于双方协商未果,A公司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承担不履行合同交货义务的责任,赔偿差价及利息损失。

B公司在答辩中称,造成如此损失的责任并不完全在自己一方,理由是:一是因为A公司只开出了第一批货物和第二批货物信用证,使B公司无法履行第三批货物的交付义务;二是因为B公司已将欲交付的货物备好,但由于A公司不开立信用证,并取消了其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热轧卷板的合同,造成了B公司的重大损失,因此,B公司决定不交付羊毛。

问:(1)本案中B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2)C公司从其他客户手中购买羊毛而多支出的费用是否应该由B公司承担?10、1995年2月16日,原告(香港某公司,卖方)、被告(大陆某公司、买方)签订了由原告供给被告设备的订货合同,CIF天津。

合同规定: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7天内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原告收到有效信用证后3个月内发货至天津港,被告负责提货,双方派代表共同验货。

同年2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与前份合同所订货物、货款一致的买卖合同,并约定:装运期限为收到有效信用证后3个月内,装运口岸香港,到货口岸天津港;由买方投保;付款条件信用证付款,凭本合同规定的装运单据交到银行后付款。

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规定的品名、规格、数量和产地购置了第一份合同项下的全部设备。

在一直未收到被告开出的信用证的情况下,原告于1995年7月17日向被告合同签订人发出传真,明确告知被告所需设备已全部购齐运至香港,等待发运天津;并指出,因被告迟迟未按合同要求开出信用证,已造成原告方资金周转困难,帮告方已为到货付出高额仓储费;要求被告认真履行合同,迅速开出有效的信用证。

被告收到此传真后没有回复。

同年7月31日,原告又委托天津律师事务所送发被告一份传真,再次告知被告货物备齐于香港,已产生巨额仓储费和经济损失,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尽快开立不可撤销全额信用证,否则,将依法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

被告收悉后仍未回复。

同年9月21日,原告又向被告发出催促其开立信用证的传真,表示已无力继续支付仓储费用,如被告在3天内不明确答复,将变卖被告所订购的设备,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此传真发出后,被告仍未答复。

原告即于同年9月28日与香港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又签订合同,将为被告所购的合同项下设备全部卖给该公司。

1996年1月16日,原告与第三人双方办理了货物交接和货款收付手续,第三人付给原告货款3万美元,并支付了仓储费2万美元。

与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货款相比较,原告的货款损失为5万美元。

原告为进行本案诉讼,对其主体资格、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和物品交接明细等进行了公证,公证费90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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