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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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实现知情权的呼声越发高涨,因此在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不断发生的当下,研究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就有了现实意义。鉴于我国侵权责任法起步较晚,新闻侵权责任的认定还不够成熟,并且我国没有成文的新闻法,所以适用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来解决新闻自由和名誉权之间的矛盾就成为了当前的唯一选择。由此可见,就新闻自由侵犯名誉权问题有必要建立相关的处理原则和路径,从而缓解二者之间的冲突,协调新闻自由权和名誉权行使的矛盾,使二者都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是我们所拥有的基本政治自由,而新闻自由则是其重要表现之一。新闻自由也被称为新闻自由权,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法律条文对本国公民言论、结社及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行为的权利自由的保障,它是宪法确立的基本政治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也是我们实现民主权利的重要保证。
(二)现有文献综述
随着状告媒体或记者侵犯名誉权的案件增多,学术界也将目光转向了新闻自由的保护、限制其滥用以及名誉权的保护方面,就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的认定、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国外对名誉权的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法律分析。
龙一平(2005),黄芹(2006),宋鸽(2006)等对新闻自由与名誉权做了内涵、价值以及法条规定的分析,以利益平衡为主线,通过界定新闻侵权行为和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并根据我国学者提出的处理原则,寻求平衡两权冲突的方法,力求在最大程度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民事主体利益。
以我国现有的相关法条为基础进行分析,研究我国法律是如何保障新闻自由和名誉权的,简单找出法条规定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3.调查研究的方法
粗浅的阅读西方国家部分关于名誉权和新闻自由的法律规定,同时通过香港媒体关于名誉权纠纷的报道来简单分析香港是如何平衡新闻自由和名誉权保护的。
一、新闻自由的法律保障
(一)新闻自由的定义
宋策(2011)针对日益频繁的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通过比较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新闻监督权与名誉权的冲突解决的现状,分析了我国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深层次原因,从理论上探讨了新闻监督权与名誉权的冲突与平衡,并提出了可以通过运用“社会综合利益最大化原则”来实现我国新闻监督权与名誉权的平衡的建议。
徐俐敏(2016)另辟蹊径,从新闻媒体的角度出发,建议媒体在开展舆论监督时要建立牢固证据的意识,建立健全防范侵权的制度,并加强自我保护,有效防止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事件的发生。
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新闻自由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公民获知信息、表达观点的权利,即公民有权获得一切可能关乎切身利益或有助于其思考并做出决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信息、公民有权对发生的社会事件和政府行为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观点;二是新闻从业人员通过对事实的了解,依法自由从事采访、写作、发表、出版新闻作品并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新闻自由权利的主体是新闻媒体和一般公民,且以新闻媒体为主。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及平衡
导言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新闻媒体在传播社会信息、表达公众意见方面展现出了极大的行业优势,它们既可以就社会事件进行客观的报道和公正的评价,也可以对政府的工作进行舆论监督,在推动民主、法治社会的发展进程方面起着不小的作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新媒体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新闻侵犯公众名誉权的诉讼时有发生,远有“海灯法师案”、“吴祖光与国贸案”、“余秋雨案”、“富士康案”等,近有“范志毅案”、“四川医生诉自媒体平台名誉权侵害案”等,由此新闻自由和名誉权的保护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名誉权是受我国民法所保护的一种人格权,其客体是指公民或法人的名誉,即人们对于公民、法人的形象、品德、才干、声望和信誉等更方面的综合评价。同时,新闻自由也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主要表现在新闻工作者有权通过报刊、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平台合法的阐述事情的真相并表达自己的观点看法和意见,甚至提出批评。两种基本权利本应该是没有利益冲突的和平共处的关系,然而近年来由于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新闻传播渠道越来越广,各新闻媒体为了抢占头条、吸引民众关注、提升阅读量和销量而纷纷夸大新闻用词,导致了新闻报道和评论内容不真实,损害了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因此状告新闻媒体或记者侵犯名誉权的新闻层出不穷,在很大程度上使大家对新闻媒体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产生了质疑。
徐萼生、孙永祥(2009),冯卓文(2012)和秦晓慧、吴明(2012)则在描述了新闻自由与名誉权冲突的表象后对其原因进行了剖析,他们认为如何有效的平衡两者之间的冲突,既是人格权保护的需要,也是保护新闻自由的需要。对于二者的保护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绝不能一视同仁。在分析了新闻自由侵害名誉权的认定及构成要件和抗辩事由后,对如何预防侵害行为的发生、如何弥补侵害带来的损失提出了一些建议,对完善我国新闻自由法律制度表达了期望。
在大多数国家,新闻自由主要表现在所有公民都有通过各种合法途径来表达自己观点和意见的自由,联合国基本法之一的《世界人权宣言》就表示:“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而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进步,新闻媒体就成为了实现新闻自由的最大平台,公民们行使新闻自由的方式多为通过阅读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来实现自己的知情权。
由于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矛盾在网络环境下显得越发的尖锐。于建红(2014),富梦婷(2016),孙玺文、张慧安(2016)则站在网络信息的角度,针对目前我国存在的网络舆论监督与名誉权冲突进行了研究,就网络新闻侵犯公民名誉权、自媒体平台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原因和类型做了总结,认为法律对策必须要作出系统的更新以应对新的冲突类型,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经验,提出了平衡新闻自由与名誉权冲突的具体对策。
国内学者对于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研究,为本文粗浅分析如何避免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如何平衡二者的关系给予了可靠的参考和借鉴。
(三)研究方法描述
1.文献研究的方法
通过研读相关专业人士的文献,进一步了解新闻媒体自由报道和舆论监督的权利,并参考相关诉讼案例,深入挖掘我国新闻自由侵犯名誉权的问题根源。
2. 法条分析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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