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模式(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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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2021版)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2021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2021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2021版)1总则1.0.1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水平,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1.0.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并根据施工生产的规模、性质、特点予以实施。

1.0.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活动,除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0.1建筑施工企业constructioncompany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2.0.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principalofconstructioncompany指对建筑施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建筑施工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等。

2.0.3各管理层management指建筑施工企业组织架构中,包括总部、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等在内的具有不同管理职责与权限的管理层次。

2.0.4工作环境workingcondition施工作业场所内人员、作业、设施和设备安全生产的场地、道路、工况、水文、地质、气候等客观条件。

2021版《安全生产法》考试题库

2021版《安全生产法》考试题库

2021版《安全生产法》考试题库一、单项选择题1.要坚持(),加快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订修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强化基层监管力量,着力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

A.依法治理(正确答案)B.依规治理C.按章办事D.依法治企2.要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全面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防范、监督、检查、奖惩措施的落实。

A.治理B.管理(正确答案)C.监测D.预防3.强化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从()上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A.源头(正确答案)B.制度C.管理D.根本4.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形势分析制度,经常()、预判,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清除公共安全隐患。

A.评估(正确答案)B.分析C.检查D.举一反三5.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观念,正确处理安全和()的关系,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

A.效益B.发展(正确答案)C.经济D.生产6.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丝毫放松不得,否则就会给国家和()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A.人民(正确答案)B.社会C.企业D.公民7.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就是针对安全生产领域“认不清、想不到”的突出问题,关口前移,从隐患排查治理前移到()管控。

通过分析事故发生的全链条,抓住关键环节采取预防措施,防范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变成事故隐患、隐患未及时被发现和治理演变成事故。

A.危险源B.风险(正确答案)C.问题D.事故8.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是防范化解风险的有效举措,充分体现了()意识和“超前预防”的治理理念,只有坚持谋划在前、预防在先,做到防患于未然,才能牢牢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

A.隐患治理B.预控C.主动预防D.风险(正确答案)9.要坚持关口前移,加强日常防范,加强源头治理、()处理,针对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地毯式排查和立体化整治行动,什么问题突出就集中力量解决什么问题。

要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形势分析制度,经常评估、预判,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清除公共安全隐患。

2021新版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涵义

2021新版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涵义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2021新版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涵义2021新版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涵义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在“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中,这四个方面按不同层次和从不同角度构成安全生产管理的宏观体制。

1.国家监察国家监察即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它是由国家授权某政府部门对各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执行安全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用法律的强制力量推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正确实施。

国家监察也可以称为国家监督。

国家监察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特殊的行政法律地位。

行使国家监察的政府部门是由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执法机构,该机构的地位、设置原则、职责权限以及该机构监察人员的任免条件和程序,审查发布强制性措施,对违反安全法规的行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和经济制裁等,都是由法律规定或授权的。

因此,国家监察是由法定的监察机构,以国家的名义,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来开展的。

2.行业管理行业管理就是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在实施本行业宏观管理中,帮助、指导和监督本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021年版新《安全生产法》考试试卷及答案

2021年版新《安全生产法》考试试卷及答案

2021年版新《安全生产法》考试试卷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新修订的(2021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C)起施行。

A.2021年6月10日B.2021年7月1日C.2021年9月1日D.2022年1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的安全方针是(B)。

A.D.预防为主,防治结合C.预防为主,防消结合B.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C),提出意见。

A、检查B、监察C、监督4、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A)安全摆在首位。

A、人民生命B、公司财产C、国家财产5、根据《安全生产法》,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工作时,可以履行的职权包括(A)。

A.现场检查权、当场处理权、查封扣押权B.现场检查权、查封扣押权、行政拘留权C.当场处理权、紧急处置权、停水停电权D.当场处理权、查封扣押权、停产关闭权6、根据《安全生产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拟对一家违法企业实施停止供电的强制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C)通知该企业。

A.12小时B.48小时C.24小时D.72小时7、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发现其所辖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D)。

A.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B.必须向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举报C.应当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D.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8、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A)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A.市级B.县级C.省级9、国务院()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七十三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七十三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七十三条解读第七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的规定。

◆条文释义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全社会的支持,排查和消除隐患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管理,除了主动进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外,建立举报制度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

建立举报制度,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来说,可以充分利用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广泛地掌握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情况、线索,发现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这也是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机制的作用,维护安全生产秩序所必要的。

本条将这一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之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据本条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制度,以使举报监督制度化、法定化。

本条与2020年9月24日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应急〔2020〕69号)文件衔接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根据本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按照下列要求受理、调查和处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事项:1.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受理安全生产举报的渠道。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24-25四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24-25四条解读

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

条文释义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除了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制度保障外,还要从人员上加以保障。

对于从事一些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是从业人员较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专门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督促处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及时监督排除生产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一、国外有关情况在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是各国立法对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如《加拿大安大略省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定,经常雇用工人在20人及20人以上的作业场所以及存在特殊危险物质的作业场所,需要建立联合安全卫生委员会;《瑞典工作环境法》规定,在每个正式雇用5名或者更多人员的工地上,应委托1名或者多名雇员作为安全代表,在每个正式雇用50名或50名以上人员的工地上,应有一个由雇主和雇员代表组成的安全委员会;《日本劳动安全健康法》规定,对规模符合政令规定的每个企业单位,企业主必须按劳动省令规定,选拔任用安全健康总管理员,在行业和规模均符合政令规定的每个企业单位,企业主必须按照劳动省令规定,从具有劳动省令规定资格的人员中选拔任用安全管理员;我国台湾地区劳工安全卫生法规定,事业单位平时雇佣劳工人数在100人以上者,应设立劳工安全卫生组织;雇佣劳工人数未满100人者,应置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实施自动检查。

本条也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出了类似规定。

宏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模式

宏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模式

宏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模式建立"五方结构"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模式,是我国安全生产保障体系需要逐步推进和发展的方向。

在"企业负责、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群众监督"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相结合的思想指导下,可设计我国的安全生产"五方结构"的系统化管理模式,即建立国家、政府(地方、行业)、社会(中介)、企业(法人或雇主)、工会(员工或雇员)的"五方结构"系统化管理模式。

其功能简要论述为:国家监察、政府(地方、行业)监管、中介服务、企业负责、群众监督的管理模式。

提出"五方结构"依据的原则是:"利益——责任"原则——责权相宜、责任罚相当的立法原则;事故与损失同在,安全与利益共生,谁受益、谁投资、谁承担的管理原则;国际潮流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原则——国际推行的政府、雇主、雇员的三方原则与我国企业、国家、行业、群众四方面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结合;系统化与全面管理的原则——综合对策与全面管理的结合;利益——职责,机制——手段相结合的原则。

1.国家监察(1)国家利益: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全民安全。

(2)国家职责:立法、监察、审核(稽核)各级政府。

2.政府(行业)监管(1)政府利益:地方责任、城市和地区安全。

(2)政府责任:执法监督(地方或行业企业内部监督)、地方(行业)管理。

3.中介服务(1)中介利益:(2)中介职责:4.企业负责(1)企业利益:(2)企业责任:5.群众监督(1)工会利益:员工个人安全(个人安全健康、家庭幸福)。

(2)工会责任:群众监督、提高员工素质。

2002年11月1日实施的《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现阶段我国亨全生产的"五方运行机制",即:政府监管与指导、企业实施与保障、员工权益与自律、社会监督与参与、中介支持与服务。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八十六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八十六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八十六条解读第八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事故调查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相关要求的规定。

条文释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除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外,事故的调查处理也应尽早展开。

本条主要涉及事故调查处理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相关部门的整改督查责任以及整改落实情况的评估等,旨在规范调查处理流程,明确调查报告落实要求,并增加对整改落实情况的评估规定,从而确保事故的调查处理真正落到实处。

一事故调查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本条第1款对事故调查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和授权国务院制定事故调查处理具体办法作了规定。

目前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无论是哪一级的政府和部门组织事故调查,都要遵循本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2021版)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2021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2021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2021版)1总则1.0.1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水平,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1.0.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并根据施工生产的规模、性质、特点予以实施。

1.0.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活动,除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0.1建筑施工企业constructioncompany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2.0.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principalofconstructioncompany指对建筑施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建筑施工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等。

2.0.3各管理层management指建筑施工企业组织架构中,包括总部、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等在内的具有不同管理职责与权限的管理层次。

2.0.4工作环境workingcondition施工作业场所内人员、作业、设施和设备安全生产的场地、道路、工况、水文、地质、气候等客观条件。

企业现代安全管理知识

企业现代安全管理知识

企业现代安全管理知识第一讲安全管理学的发展管理,就是人们为了实现预定目标,按照一定的原则,通过科学地组织、指挥和协调群体的活动,以达到个人单独活动所不能达到的效果而开展的各项活动。

安全管理就是企业经营者、生产管理者和全体员工,为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按照一定的安全管理原则,科学地组织、指挥和协调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的活动。

实现现代企业的安全科学管理,需要研究安全管理科学,研究安全管理的理论、原理、原则、模式、方法、手段、技术等。

一、安全管理科学的发展1.安全科学与安全管理学国家标准GBT13745-92《科学分类与代码》中,“安全科学技术”已被列为一级学科,其下列有“安全科学技术基础、安全学、安全工程、职业卫生工程、安全管理”5个二级学科和20多个三级学科,与管理工程学和环境科学并列为综合一级学科。

安全管理学是安全科学技术体系中重要和实用的二级学科,它包括安全信息系统、劳动保护管理、风险分析、事故管理、工业灾害控制等分枝学科。

安全管理工程是企业安全生产的最基本的安全手段。

其理论和方法得到了职业安全卫生和减灾防灾领域和有关专业的普遍重视。

通过人类长期的安全生产活动实践,以及安全科学与事故理论的研究和发展,人们已清楚地认识到,要有效的预防生产与生活中的事故、保障人类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生活,人类有三大安全对策,一是安全工程技术对策,这是技术系统本质安全化的重要手段;二是安全教育对策,这是人因安全素质的重要保障措施;第三就是安全管理对策,这一对策既涉及的物的因素,即对生产过程设备、设施、工具和生产环境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也涉及人的因素,即作业人员的行为科学管理等。

因此,安全管理科学是安全科学技术体系中重要的分枝学科,是人类预防事故的"三大对策”的重要方面。

2.安全管理技术的发展管理也是一种技术。

安全管理的方法得当,是保证安全管理效能的重要因素。

从管理对象的角度:安全管理由近代的事故管理,发展到现代的隐患管理。

早期,人们把安全管理等同于事故管理,显然仅仅围绕事故本身作文章,安全管理的效果是有限的,只有强化了隐患的控制,消除危险,事故的预防才高效,因此,60年代发展起来的安全系统工程强调了系统的危险控制,揭示了隐患管理的机理。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26-27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26-27条解读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要求和履职保障的规定。

条文释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是生产经营单位防范安全生产风险的重要保障。

本条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门提出要求,同时对其履行职务给予应有保障,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

一、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恪尽职守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道德素质。

恪尽职守,是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充分认识自己肩负的重大职责,对工作尽职尽责,积极、主动、认真、谨慎地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既不能不履行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不闻不问,视职责为儿戏,也不能马马虎虎,敷衍了事,使安全管理和现场检查流于形式。

这里讲的依法履行职责,即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如本法第25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4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的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59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六十三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六十三条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六十三条解读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依法履行审批、验收等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

◆条文释义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或者验收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之一。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于属于其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依法进行审查批准或者验收,并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撤销原批准。

一、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验收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

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多次出台文件,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压减审批范围,各地也采取多种措施优化行政审批项目、流程等。

经认真评估和征求意见,有的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验收等,也做出了相应调整。

然而,安全生产有一定的特殊性。

对于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单纯依靠市场调节,仅仅发挥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对于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挥政府监管职能,对特殊行业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审查。

安全管理模式

安全管理模式

国家宏观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国家从全局、整体和综合性的角度,所考虑的是宏观的安全管理模式。

20世纪后期90年代以来,国家推行的是“企业负责、国家监督、行业管理、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转变和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以及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的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向着如下模式发展:遵循“国家-企业-员工”三方需要的原则,建立“五方结构”的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即国家、政府(行业)、社会(中介)、企业(法人或雇主)、工会(员工或雇员)的“五方结构”管理模式-国家监督、政府(行业)监管、中介服务、企业负责、群众监督的管理模式。

“五方结构”的科学原则是:国家利益与社会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国际贯例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原则;系统化分层管理与全面分类管理相结合原则。

这些原则在2002年正式实施的《安全生产法》中得到了基本的体现。

即通过《安全生产法》所明确的国家安全生1.各级政府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协调指导的“监督运行机制”。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明确了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即“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而政府的监督管理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督、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

国家的安全生产综合部分和专项管理部门合理分工、相互协调。

由此,相2.企业全面落实生产过程安全保障的“事故防范机制”。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021版《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2021版《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2021版《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亮点一:将“三个必须”写入了法律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责任体系。

具体地说:管行业必须管安全,阐明安全生产不仅仅是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同样负有所在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即除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即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否则出了事故,管生产的要担责。

亮点二: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新《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十七条明确:一、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二、新兴行业、领域由县级以上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三、相关部门要建立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四、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规定是此次新增加的条文,以防止有关部门推逶扯皮,压实相关部门责任。

亮点三: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表明,生产经营单位的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只有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才能从整体上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二是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及报告制度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为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法》已经确立的重要制度,这次修改又补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目的是使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职工的双重监督之下,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亮点四: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虽属于倡导性条款,没有对应法律责任,但也着实具有重大意义和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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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模式
(2021版)
Safety culture is to establish a safe, reliable, harmonious and coordinated environment and
a safety system for matching opera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922
宏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模式(2021版)
建立“五方结构”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模式,是我国安全生产保障体系需要逐步推进和发展的方向。

在“企业负责、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群众监督”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相结合的思想指导下,可设计我国的安全生产“五方结构”的系统化管理模式,即建立国家、政府(地方、行业)、社会(中介)、企业(法人或雇主)、工会(员工或雇员)的“五方结构”系统化管理模式。

其功能简要论述为:国家监察、政府(地方、行业)监管、中介服务、企业负责、群众监督的管理模式。

提出“五方结构”依据的原则是:“利益——责任”原则——责权相宜、责任罚相当的立法原则;事故与损失同在,安全与利益共生,谁受益、谁投资、谁承担的管理原则;国际潮流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原则——国际推行的政府、雇主、雇员的三方原则与我国企
业、国家、行业、群众四方面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结合;系统化与全面管理的原则——综合对策与全面管理的结合;利益——职责,机制——手段相结合的原则。

1.国家监察
(1)国家利益: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全民安全。

(2)国家职责:立法、监察、审核(稽核)各级政府。

2.政府(行业)监管
(1)政府利益:地方责任、城市和地区安全。

(2)政府责任:执法监督(地方或行业企业内部监督)、地方(行业)管理。

3.中介服务
(1)中介利益:
(2)中介职责:
4.企业负责
(1)企业利益:
(2)企业责任:
5.群众监督
(1)工会利益:员工个人安全(个人安全健康、家庭幸福)。

(2)工会责任:群众监督、提高员工素质。

2002年11月1日实施的《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现阶段我国亨全生产的“五方运行机制”,即:政府监管与指导、企业实施与保障、员工权益与自律、社会监督与参与、中介支持与服务。

XXX图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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