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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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含附件)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含附件)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1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单位、个人、机动车停放人及住宅区业主(住户),均应遵守《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楼)停放车辆,包括所有露天和室内停车场。

第四条我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并按规定向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车场产权拥有者(或管理者)与车位使用者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各停车场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是指专为机动车辆停放、独立修建并专门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室内停车场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配套室内停车场,是指为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和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提供配套服务的室内停车场所。

第九条凡能提供建筑物使用性质证明文件的商住楼、综合楼等居民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配套停车场,应按《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未出售的车位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相结合的方式,由停车场管理方与业主约定(含包月和临时停放,下同)。

具体按以下执行:(一)《暂行办法》开始施行后新开盘的住宅区(楼盘),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物业服务合同(购房合同)中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前期停车收费标准,未约定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在业主、业主大会正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后,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停车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具体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到所在地物价局办理相关手续。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火车北站地区机动车占道停放试行差别收费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火车北站地区机动车占道停放试行差别收费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火车北站地区机动车占道停放试行
差别收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01.21
•【字号】成价函[2009]10号
•【施行日期】2009.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火车北站地区机动车占道停放试行差别收
费的通知
(成价函〔2009〕10号)
市政府火车北站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成都市人民政府火车北站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将火车北站地区机动车占道停放纳入差别收费试点的报告》(市北站办函〔2008〕61号)收悉。

为了缓解北站地区道路交通拥挤状况,减少机动车长时间占道停车,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1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经研究并商相关管理部门,现对火车北站地区机动车占道停放实行差别收费试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此次试点的范围为火车北站地区的站前路、东一路、站东南路、西一路、站西路。

具体停车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线确定。

二、收费标准。

上述区域内机动车占道停放收费标准为:白天(8:00-20:00)第1小时6元,第1小时以后每小时3元;夜间按每4小时2元滚动计算收费。

在同一停车点位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费,停足15分钟后从开始停放起连续计算收费。

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三、各停车场点要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醒目位置标明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执行时间。

本文从2009年2月1日起试行,试行时间一年。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成都占道停车收费标准

成都占道停车收费标准

成都占道停车收费标准成都市是一座美丽的城市,但在城市管理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占道停车现象严重。

为了规范城市停车秩序,成都市对占道停车进行了收费管理,并制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

首先,对于机动车辆的停放时间,成都市规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

对于小型车辆,首小时收费为5元,之后每30分钟加收2元,最高收费不超过30元。

对于大型车辆,首小时收费为10元,之后每30分钟加收3元,最高收费不超过50元。

这样的收费标准既能够有效控制车辆长时间占道停放,又能够为城市管理部门增加收入,促进城市停车秩序的改善。

其次,对于不同地区的停车收费也有所区别。

成都市根据停车需求和交通压力,将城市划分为不同的停车收费区域。

在交通繁忙的商业区和市中心地段,停车收费标准相对较高,以限制车辆停放时间和减少交通拥堵。

而在居民区和郊区,停车收费标准相对较低,以方便居民停车和提高停车利用率。

这样的差异化收费标准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地区的停车需求,有效缓解城市交通压力。

此外,成都市还对占道停车的处罚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违规占道停车的车辆,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拖车等措施。

这样的处罚措施能够有效震慑违规停车行为,提高市民的文明意识和法治观念,为城市交通秩序的改善起到了积极作用。

总的来说,成都市对占道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城市停车秩序,提高交通运行效率,改善城市交通环境。

通过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处罚措施,成都市有效地控制了占道停车现象,促进了城市交通秩序的改善,为市民提供了更加便利、舒适的出行环境。

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停车规定,共同维护好城市的交通秩序和环境。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成府函〔2017〕17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成府函〔2017〕17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成府函〔2017〕17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停车设施,增加有效供给,缓解我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现状和发展趋势,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一)科学规划。

科学合理配置停车资源,促进城市综合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

按照城市区域功能要求和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坚持差别化供给策略,分区域、分类别、分时段规划配置停车设施,合理确定停车规模。

(二)分类实施。

适度满足居住区基本停车,合理控制出行停车,引导绿色出行。

建立以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结构系统。

鼓励按标准适度超前建设配建停车设施,严格按照规划先行、科学配置的原则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逐步减少路内停车设施。

(三)合力推进。

坚持停车产业化发展方向,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加快推动停车设施建设。

(四)加强管理。

实现停车规范高效有序,改善城市环境。

推动停车智能化信息化发展,鼓励停车资源开放共享,加强停车综合治理,严格监管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

二、适用范围成都市中心城区的停车设施建设管理适用本实施意见,郊区市、县参照执行。

o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15页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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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1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单位、个人、机动车停放人及住宅区业主(住户),均应遵守《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楼)停放车辆,包括所有露天和室内停车场。

第四条我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并按规定向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车场产权拥有者(或管理者)与车位使用者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各停车场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是指专为机动车辆停放、独立修建并专门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室内停车场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配套室内停车场,是指为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和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提供配套服务的室内停车场所。

第九条凡能提供建筑物使用性质证明文件的商住楼、综合楼等居民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配套停车场,应按《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未出售的车位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相结合的方式,由停车场管理方与业主约定(含包月和临时停放,下同)。

具体按以下执行:(一)《暂行办法》开始施行后新开盘的住宅区(楼盘),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物业服务合同(购房合同)中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前期停车收费标准,未约定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在业主、业主大会正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后,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停车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具体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到所在地物价局办理相关手续。

成都路边停车收费标准

成都路边停车收费标准

成都路边停车收费标准成都市是一座交通便利的大都市,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私家车数量逐渐增多,路边停车需求也随之增加。

为了规范路边停车收费,成都市交通管理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停车收费标准,以便更好地管理和服务市民和车主。

首先,成都市路边停车收费标准根据停车位置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一般来说,市中心区域的停车收费会相对较高,而郊区和市区外围的停车收费则相对较低。

这是因为市中心区域停车位紧缺,需求量大,而郊区和市区外围停车位相对充裕,需求量相对较小。

其次,停车收费标准还会根据停车时间的长短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停车时间越长,收费标准也会相应增加。

这是为了鼓励车主尽量控制停车时间,避免长时间占用停车位,给其他车主造成不便。

另外,成都市还针对不同类型的停车位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

比如,市中心区域的路边停车位和商业区的路边停车位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而住宅区的路边停车位收费标准相对较低。

这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不同区域的停车需求,也是为了更好地引导车主选择合适的停车位置。

最后,成都市还制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停车收费标准。

比如,节假日和特殊活动期间,停车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调整;另外,对于残疾人车辆、公交车辆等特殊车辆,也有相应的停车优惠政策。

这些特殊情况下的停车收费标准,都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市民和车主的停车需求,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交通秩序和市民出行的便利。

总的来说,成都市的路边停车收费标准是合理的,能够更好地满足市民和车主的停车需求,也能够更好地保障城市的交通秩序。

希望广大车主能够自觉遵守停车收费标准,共同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为城市的发展和交通的便利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模版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模版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模版1. 目的和范围本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管理,保障停车服务的公平性和便利性。

本规定适用于各地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

2. 收费标准2.1 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各地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2.2 收费标准应合理公平,不得存在价格歧视行为,并应公布在停车场入口或其他显著位置,以便车主查阅。

2.3 收费标准应根据停车场的地理位置、使用率、服务配套设施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3. 收费方式3.1 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方式可以采用计时收费、包时收费或其他合理形式。

3.2 计时收费的单价应按照规定时间段内的收费标准计算,超出规定时间段的部分则按照超时费率计算。

3.3 包时收费的收费标准应合理确定,并提供购买不同时间段内停车服务的选项供车主选择。

4. 收费管理4.1 停车场的收费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收费管理系统,确保收费的准确性和便捷性。

4.2 停车场应设立收费员或自助收费系统进行收费,收费员或系统应具备相应的计费设备和收费软件,并保证收费过程的安全性。

4.3 收费员在收费过程中应准确计算停车费用,并及时向车主提供有效的收费凭证。

4.4 停车场应安装监控摄像设备,记录停车场内的停车情况,并确保收费数据的真实性。

5. 收费异议处理5.1 如车主对停车费用有异议,应在停车后及时向停车场管理人员提出。

5.2 停车场管理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核实停车费用,并向车主提供合理解释。

5.3 如车主仍对停车费用有异议,可以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投诉,并由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6. 法律责任6.1 对于未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用的停车场,交通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能处以相应的罚款。

6.2 收费员如存在收费不准确、收费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6.3 对于故意占用停车位、非法收取停车费用等违规行为的车主,交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罚。

成都市地下停车场调研报告1

成都市地下停车场调研报告1

成都市地下停车场调研报告天府长城在城南的总开发量近100万平米,住户近9800户,按城市要求停车位0.7的比例计算,项目未来的停车位近7000个,其中地下停车位占95%,近6600个。

如此量大的停车位将来如何管理、如何运营,这个课题已摆在我们每个人的面前,为此,招商客服部于2007年1月对成都市车位现状、车辆情况、部分小区及商业楼盘停车位运营情况等进行了市场调研,将调查结果总结如下:一、目前现状成都已迈入中国私家车拥有量前三甲的门槛,目前成都市的机动车以400辆/天的速度递增,而相对应的车位供应量却远未跟上车辆增加的步伐,短缺情况严重,一环路主城区内停车难已经是众所周知的老大难问题了。

成都市目前总人口已近1100万,截至去年12月份全市汽车总量已达140万辆,相当于每8个人就拥有一辆车。

以户均人口4人计算,成都的户均车位比应达到1:0.5,但去年相关数据表明,车位供应量远远达不到这一要求。

成都市有机动车停车位1340个,停车泊位供给总计12万个,每100辆机动车拥有车位不足30个,停车设施明显供给小于需求,三分之二的车、近80万辆不能停进停车场,只能占道而停。

然而就在如此严峻情况下,成都人对车位的认购和投资热情仍然未被调动起来,除却占据市场比例不足三成的高端物业自主需求的车库数量外,80%以上的人选择了租赁车库,而非购买,更谈不上对车库的投资上了,就其原因可分析为以下几点:1、成都市2000年以前所修建的住宅,70%以上没有地下停车库,部分楼盘设有架空层,以地面停车居多,但此部分车位由于产权问题无法出售,即使业主有购买需求,也只能采取租赁方式使用。

2、成都市的车位租赁价格较低,包月均价在200-300元/月左右,低档次的物业价格更低,一般为50-100元/月,部分高档物业可以达到400元/月,而车位的售价相对过高,一般情况下是6-10万元,车的寿命为10年左右,如此算来,租赁比购买更合算。

3、成都市目前私车拥有量虽位于全国第三,但整体质量偏低,20万及以下的中低档车占了主流,按目前车库售价计算,车与车库的资金会平摊一半,增加了车主的负担。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10.12•【字号】成价费[2004]255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价费[2004]25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为加强对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遏制乱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四川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近几年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试点的基础上,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

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及高新区)内的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统一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五城区及高新区内中小学校为年满12周岁以上的学生提供自行车停放服务的,每车每学期收费标准为12元。

在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停放两轮摩托车,执行机动车普通露天停车场摩托车停放收费标准,即:临时停车0.80元/4小时·次,包月停车15元/月。

住宅区域(含居民院落)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对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

包月停车按月收费,收费标准在不超过本文附表所列标准内双方协商。

二、五城区及高新区内凡实施收费的占道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由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其他实施收费的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由主办单位负责管理。

各管理单位应加强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的经营管理,严格执行物价政策。

三、凡实施收费的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应按以下规定办理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但不收取年审费。

占道停放场点,由依法成立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凭有关部门准许设立占道停车场点的相关手续到所在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各停放场点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

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单位所属停放场点(含学校),由主办单位凭以上手续到所在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填报时间:2006-11-10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第七秘书处【字体:大中小】打印收藏分享到文号:政府令第131号签发单位:签发时间:2006-11-06生效时间:2006-11-06《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六年十一月六日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的单位、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价格形式)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一)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二)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室内停车场。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机构在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内与购房者或者车位使用者在购房合同或者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

本办法施行前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同意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符合前两款规定条件的住宅区,执行政府定价。

第七条(政府定价)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一)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露天停车场;(二)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点)、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学历教育学校、殡葬服务等场所配套停车场(含室内和露天);(三)专业经营的露天停车场;(四)临时占道停车场;(五)采用机械式停车等特殊停车方式的停车场。

成都市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

成都市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

成都市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成都交投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凭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核发的《成都市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场许可证》到临时占道停车场所属辖区物价局办理《政府定价机动停车场收费核准书》。

并按照市发改委“关于调整城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差别化收费标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1〕1334号)文件规定进行停车费收取。

收费标准分为五类:1、一类收费,白天收费标准(8:00—19:00):起价10元/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第一小时后每半小时3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一环内执行此类收费标准,紫色标线。

2、二类收费,白天收费标准(8:00—19:00):起价8元/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第一小时后每半小时2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一环外二环以内、高新南片区、桐梓林片区执行此类收费标准,绿色标线。

3、三类收费,白天收费标准(8:00—19:00):起价6元/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第一小时后每半小时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二环外三环以内执行此类收费标准,蓝色标线。

4、四类收费,白天收费标准(8:00—19:00):起价2元/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第一小时后每小时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三环以外执行此类收费标准,白色标线。

5、夜间收费(19:00-次日8:00),小车统一为每4个小时2元钱(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滚动计费的收费标准,包月停放100元/月。

大车统一为每4小时3元钱(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滚动计费的收费标准,包月停放200元/月。

以临时占道停车场摆放的收费提示牌所示为准。

违禁停车罚50-100元、扣3分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主道和辅道)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未经批准,禁止占道停放机动车辆禁停范围从三环路内扩展至六城区在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以外,禁止占道停放机动车。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含附件)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含附件)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1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单位、个人、机动车停放人及住宅区业主(住户).均应遵守《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楼)停放车辆.包括所有露天和室内停车场。

第四条我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并按规定向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车场产权拥有者(或管理者)与车位使用者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各停车场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是指专为机动车辆停放、独立修建并专门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室内停车场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配套室内停车场.是指为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和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提供配套服务的室内停车场所。

第九条凡能提供建筑物使用性质证明文件的商住楼、综合楼等居民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配套停车场.应按《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未出售的车位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相结合的方式.由停车场管理方与业主约定(含包月和临时停放.下同)。

具体按以下执行:(一)《暂行办法》开始施行后新开盘的住宅区(楼盘).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物业服务合同(购房合同)中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前期停车收费标准.未约定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在业主、业主大会正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后.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停车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具体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到所在地物价局办理相关手续。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全文5篇)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全文5篇)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全文5篇)第一篇: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的单位、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价格形式)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一)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二)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室内停车场。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机构在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内与购房者或者车位使用者在购房合同或者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

本办法施行前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同意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符合前两款规定条件的住宅区,执行政府定价。

第七条(政府定价)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一)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露天停车场;(二)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点)、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学历教育学校、殡葬服务等场所配套停车场(含室内和露天);(三)专业经营的露天停车场;(四)临时占道停车场;(五)采用机械式停车等特殊停车方式的停车场。

第八条(混合型停车场)商住楼、综合楼等居民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停车场,应按规划部门的规定,明确住宅户车位数量,优先满足居民住户停车需要。

停车场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停车场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双流县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案第一条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31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成价费[2006]287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凡在双流县行政区域依法从事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单位、个人、机动车停放人及住宅区业主(住户),均应遵守本方案。

第三条本实施方案所称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楼)停放车辆,包括所有露天和室内停车场。

第四条我县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并按规定向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物价局制定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车场产权拥有者(或管理者)与车位使用者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各停车场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是指专为机动车辆停放独立修建并专门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室内停车场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配套室内停车场,是指为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和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提供配套服务的室内停车场所。

第九条凡能提供建筑物使用性质证明文件的商住楼、综合楼等居民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配套停车场,按《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即:“应按规划部门的规定,明确住宅户车位数量,优先满足居民住户停车需要。

居民住户车辆停放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其他车辆停放,室内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露天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条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未出售的车位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相结合的方式,由停车场管理方与业主约定(含包月和临时停放,下同)。

具体按以下执行:(一)《暂行办法》开始施行后新开盘的住宅区(楼盘),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物业服务合同(购房合同)中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前期停车收费标准,未约定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在业主、业主大会正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后,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停车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具体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到物价局办理相关手续。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成都天府国际机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成都天府国际机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成都天府国际机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02•【字号】成发改服务价函〔2021〕111号•【施行日期】2021.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成都天府国际机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你司《关于成都天府国际机场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请示》(川机场集团〔2021〕292号)收悉。

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等规定,按照《成都市实施幸福美好生活十大工程》中“城市通勤效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关于“根据区域交通需求实施差异化、精准化停车收费”要求,服务我市TOD综合开发建设,优化停车资源配置,经研究,现就天府国际机场停车楼(场)收费标准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方式(一)停车楼以临时停放为主,停车收费以半小时为计时单位,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

(二)公共区停车场以长时停放为主,停车收费以1小时为计时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三)设限单日最高收费标准,车辆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滚动计费。

二、收费标准(一)停车楼(临停区域)小型机动车:首2小时内,4元/半小时;首2小时后,3元/半小时。

24小时最高收费100元。

大型机动车:首2小时内,6元/半小时;首2小时后,4元/半小时。

24小时最高收费120元。

(二)公共区停车场(长停区域)小型机动车:4元/小时。

24小时最高收费50元。

大型机动车:8元/小时。

24小时最高收费60元。

车型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划分。

三、减免规定车辆每日首次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免收停车费。

其他法规政策要求优惠或免费的,从其规定。

四、相关要求你司应持本文到成都东部新区相关部门办理收费手续,进一步完善停车设施和设备,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开展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办证工作

开展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办证工作

开展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办证工作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物价》
【年(卷),期】2007(000)002
【摘要】今年1月以来,成都市金牛区物价局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成都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成都市物价局制定的《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为方便辖区内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手续,避免部分停车场业主因政策不清楚、手续不完善而来回跑路情况发生,采取了四种措施确保办证顺利开展。

一是从今年1月8日至1月15日期间。

每天20:00时在金牛电视台进行了长达60秒的办证公告,二是在互联网络上公布了办证的相关事项;三是印制了300多份“办证通知”下发到各机动车停车场业主手中;四是开通了办证热线,即时解答群众相关事宜。

【总页数】1页(P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33
【相关文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城市开展机动车停放和物业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J], ;
2.成都市城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收费成本监审方法的探讨 [J], 杨维;
3.叙永县物价局召开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服务收费座谈会 [J],
4.非占道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亟待改进 [J], 金凤;钟智
5.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张掖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20]68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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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车场收费等级划分标准附件1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车场收费等级划分标准附件1
6、有自动化收费系统和规范的标线标牌、防撞杆、道闸;
7、地下停车场应有2台以上电梯,方便客人和货物通行。
普通室内停车
1、砖混结构;
2、为停车场服务的通风、照明、消防设备及标志设施完备;
3、有专业的现场管理人员,并实行进出登记接待服务。
特级露天停车场
1、符合车辆载重要求的生态广场砖或混凝土地面,停车位未占用院内道路;
附件1: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车场
收费等级划分标准
特级室内停车场
1、钢混结构,车位不得少于180个(住宅区车位不得少于1个/户);
2、车辆出口、入口分开设置;
3、车排烟通风系统;
4、车场除正常照明系统外,还备有应急照明系统;
5、有完善的自动监控系统,对车场及进出口进行24小时监控;
注:特级停车场的所列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车位不得少于180个(住宅区车位不少于1个/户),停车场备有消防设施、照明设施;
3、有红外线或摄像监控系统,对车场内及出入口实行24小时监控;
4、有自动化收费系统和规范的标线标牌,有防撞杆、道闸。
普通露天停车场
符合车辆载重要求的普通水泥或泥地地面,停车位全部或部分占用院内道路,实行进出登记接待服务。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城区机动车占道停放差别收费试点暂缓实施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城区机动车占道停放差别收费试点暂缓实施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城区机动车占道停放差别收费试点暂缓实
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成价费[2009]152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07.16
【实施日期】2009.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城区机动车占道停放差别收费试点暂缓实施的通知
(成价费〔2009〕152号)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为减少中心城区占道停车,缓解交通堵塞压力,我局研究同意了在中心城区重点路段和区域扩大机动车差别收费试点范围,并下发了《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城区机动车占道停放差别收费试点的通知》(成价费〔2009〕149号)。

该文公布后,我局认真听取了人大代表的建议,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决定暂缓实施《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城区机动车占道停放差别收费试点的通知》(成价费〔2009〕149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缓实施差别收费的区域:
春熙路-盐市口-天府广场片区,紫荆片区,双楠片区部分街道,火车北站片区,盐道
街片区,汪家拐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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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1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单位、个人、机动车停放人及住宅区业主(住户),均应遵守《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楼)停放车辆,包括所有露天和室内停车场。

第四条我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并按规定向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车场产权拥有者(或管理者)与车位使用者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各停车场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是指专为机动车辆停放、独立修建并专门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室内停车场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配套室内停车场,是指为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和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提供配套服务的室内停车场所。

第九条凡能提供建筑物使用性质证明文件的商住楼、综合楼等居民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配套停车场,应按《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未出售的车位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相结合的方式,由停车场管理方与业主约定(含包月和临时停放,下同)。

具体按以下执行:(一)《暂行办法》开始施行后新开盘的住宅区(楼盘),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物业服务合同(购房合同)中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前期停车收费标准,未约定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在业主、业主大会正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后,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停车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具体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到所在地物价局办理相关手续。

同一住宅区必须执行同一收费标准。

协商不成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

(二)《暂行办法》施行前已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区,在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停车场管理方与业主在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内协商约定停车收费标准并签字认可。

同一住宅区必须执行同一收费标准。

协商不成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包月停车收费若要以排气量区分收费标准,排气量的划分按本实施细则政府定价包月停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包月停车收费标准基准价为:室内500元/月•车,露天260元/月•车。

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

第十二条政府指导价停车场临时停车基准价为:室内计时收费起价5元/2小时,2小时后每1小时2元;计次收费5元/次(4小时)。

露天计时收费起价4元/4小时,4小时后每1小时1元;计次收费3元/次(4小时)。

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

第十三条机动车包月停放原则上按月收取费用,停车场管理方不得跨月预收包月停车费。

第十四条机动车临时停放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

停车场在收取临时停车费时,只能采取计时或计次中的一种方式计费。

计时收费必须具备自动化收费系统,不得以人工计时。

机动车停车场实行计时(计次)收费时,应以整数为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以此类推。

第十五条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露天停车场;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点)、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学历教育学校、殡葬服务等场所配套停车场(含室内和露天);专业经营的露天停车场;采用机械式停车等特殊停车方式的停车场。

第十六条政府定价停车场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分特级停车场和普通停车场,具体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一。

在划定特级停车场时,特级停车场的所列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七条政府定价停车场实行分区域收费原则,分一环路内和一环路外两个区域。

各区域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十八条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必须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通知书附表》到所在区(市)县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办理下列收费手续:(一)市场调节价停车场申领全市统一的《市场调节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表》(样式见附件三);(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申领全市统一的《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样式见附件四);(三)政府定价停车场申领全市统一的《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样式见附件五)。

第十九条住宅区停车场若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申请方在申领《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时,须提供同意该住宅区(楼盘)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商定了具体收费标准的三分之二以上签名业主的姓名、门牌号及联系方式备查。

价格管理部门查明申请方提供虚假材料时,应拒绝申请方的申请或者取消已发的核准书。

第二十条下列情形均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一)军用车辆和执行公务的警用车辆;(二)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三)在纳入社区封闭管理的市政道路上正常通行的车辆;(四)进入住宅区露天停车场临时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五)在各类停车场临时(以15分钟为限)上下客的出租车辆。

第二十一条申领了露天停车场收费手续的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区、教学区(含学生公寓),应由管理部门明确划定停车场区域。

在划定的区域内停放车辆的,停车场管理人员按规定向车辆停放人收取停车费;未进入停车场区域的,不得收取停车费。

第二十二条长途汽车客运站(含公交汽车总站)对不属本站发班的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划定停车场区域,对进入该区域停放的车辆收取停车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必须在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悬挂有成都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明确标示停车场性质、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统一规格为高70厘米、宽100厘米。

收费价目牌实行中英文对照方式标示内容。

颜色规定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为白底黑字,市场调节价停车场为绿底白字。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价目牌下方须标示“成都市物价局监制价格举报电话12358”字样。

市场调节价价目牌的下方须标示“此格式由成都市物价局监制价格举报电话12358”字样。

各价目牌具体样式见附件六。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依照《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照《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违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成都市物价局成价经[2000]596号和成价经[2001]117号文有关非占道停车服务收费的各项规定以及成都市物价局对部分停车场特批收费标准的文件即日起一律废止。

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收费的相关规定暂时继续执行到成都市机动车占道停放收费管理相关规定公布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条为了使《暂行办法》与原规定顺利过渡,凡2007年1月1日前已开办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在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市)县物价局按《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办理停车收费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1: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车场收费等级划分标准特级室内停车场1、钢混结构,车位不得少于180个(住宅区车位不得少于1个/户);2、车辆出口、入口分开设置;3、车场内设有温度探测器和自动报警系统、自动消防喷淋系统、自动排烟通风系统;4、车场除正常照明系统外,还备有应急照明系统;5、有完善的自动监控系统,对车场及进出口进行24小时监控;6、有自动化收费系统和规范的标线标牌、防撞杆、道闸;7、地下停车场应有2台以上电梯,方便客人和货物通行。

普通室内停车1、砖混结构;2、为停车场服务的通风、照明、消防设备及标志设施完备;3、有专业的现场管理人员,并实行进出登记接待服务。

特级露天停车场1、符合车辆载重要求的生态广场砖或混凝土地面,停车位未占用院内道路;2、车位不得少于180个(住宅区车位不少于1个/户),停车场备有消防设施、照明设施;3、有红外线或摄像监控系统,对车场内及出入口实行24小时监控;4、有自动化收费系统和规范的标线标牌,有防撞杆、道闸。

普通露天停车场符合车辆载重要求的普通水泥或泥地地面,停车位全部或部分占用院内道路,实行进出登记接待服务。

注:特级停车场的所列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附件2:政府定价机动车非占道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1、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特级室内停车场普通室内停车场一环路以内一环路以外一环路以内一环路以外临时停车包月停车临时停车包月停车临时停车包月停车临时停车包月停车摩托车起价2元/2小时,以后每2小时1元30元/辆·月起价2元/2小时,以后每3小时1元25元/辆·月每8小时3元25元/辆·月每8小时2元20元/辆·月小汽车起价4元/2小时,以后每小时1元。

排气量1.8(含1.8)升以下260元/辆·月;起价3元/2小时,以后每小时1元。

排气量1.8(含1.8)升以下230元/辆·月起价3元/2小时,以后每小时1元;或:4元/次(4小时)。

排气量1.8(含1.8)升以下230元/辆·月起价2元/2小时,以后每小时1元;或:3元/次(4小时)。

排气量1.8(含1.8)升以下200元/辆·月排气量1.8升至2.5(含2.5)升360元/辆·月排气量1.8升至2.5(含2.5)升330元/辆·月排气量1.8升至2.5(含2.5)升330元/辆·月排气量1.8升至2.5(含2.5)升300元/辆·月排气量2.5升以上500元/辆·月排气量2.5升以上450/辆·月排气量2.5升以上430元/辆·月排气量2.5升以上400元/辆·月说明:车型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划分。

2、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特级露天停车场普通露天停车场一环路以内一环路以外一环路以内一环路以外临时停车包月停车临时停车包月停车临时停车包月停车临时停车包月停车摩托车起价1元/2小时,以后每2小时0.8元20元/辆·月起价1元/2小时,以后每2小时0.5元18元/辆·月0.8元/4小时·次15元/辆·月0.8元/4小时·次15元/辆·月小汽车起价5元/4小时,以后每2小时1元排气量1.8(含1.8)升以下100元/辆·月起价4元/4小时,以后每2小时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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