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快递业务推动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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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日报/2009年/10月/19日/第008版

专页

规范快递业务推动行业发展

我省全面贯彻落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今年10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正式实施,这是中国邮政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巩固了邮政政企分开的改革成果。新《邮政法》的一个亮点是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为了进一步细化相关内容,国家交通运输部以2009年第12号令的形式发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该办法与新《邮政法》同期开始施行。

作为新《邮政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细化了许可条件、审批程序和许可证管理制度,是贯彻实施新《邮政法》的重要保障,对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利益、维护用户通信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有着积极意义。9月末,云南省邮政管理局提早准备,在全省范围内启动了学习贯彻新《邮政法》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各项工作。目前,施行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为了进一步阐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报记者采访了云南省邮政管理局有关负责人。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记者:快递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背景和基本思路是什么?

负责人:信件以及包裹、印刷品等物品的快递业务,直接关系到百姓的通信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历来是国家监督管理的重点行业。

近年来,我国快递市场迅速发展,初具规模,竞争格局基本形成。截止2009年8月,在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法人有2000多家,企业分支机构有5000多家,从业人员有40万人以上,年产值超过500亿元,年业务增长速度达20%以上。到目前为止,在云南省邮政管理局备案的快递企业达到137家,业务增长速度与全国保持同步水平。但是,我们发现快递市场存在服务质量不高、缺乏准入门槛、安全隐患较多等突出问题。

令人欣慰的是,新《邮政法》规定,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为贯彻新法提供了重要保证。

2008年10月,国家邮政局启动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先后在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广东等地进行调研,当年12月底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今年2月,国家邮政局召集省级部门专门研究草案;3月份,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研讨;5月上旬,征求了国家安全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快递协会以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意见;5月20日,召开国有、民营和外资企业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在上述工作基础上,经反复修改,最终形成定稿;8月27日,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主持召开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经营快递业务必须向邮政管理部门进行许可申请并经批准,要自觉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新《邮政法》规定的快递经营许可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地施行提供了重要保证。

记者:业内人士及老百姓都普遍关心的问题是《办法》的实施会不会造成垄断?

负责人:从一般的行业分析,过高的门槛可能会造成垄断,但没有一个合理的底线也会造成行业混乱。《办法》的实施不但不会造成垄断,而且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快速有序发展,推动快递企业市场化、规模化、国际化。

记者:《办法》的实施对民营企业有什么影响?

负责人:《办法》的实施旨在规范快递业务、推动行业发展,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有利于促进一些有实力的小型快递企业通过联合等方式,壮大企业规模,完善管理体制,加快网络建设,提高员工整体素质,加强与各方面、各领域的合作,从而提高服务质量。

保护企业合法利益

记者:《办法》对于快递法人企业和分支机构,在许可经营方面有什么不同规定?

负责人:《办法》根据《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明确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根据《邮政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的规定,明确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审批程序。

依据《办法》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法人企业应当依照规定条件及审批程序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快递企业设立、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办法》对经营快递业务的法人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予以明确和细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的具体内容(第六条第四项)。二是明确了“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的具体内容(第六条第五项)。三是明确了关于“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的规定。根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和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不同需要,《办法》分别从经营网络、运递能力、处理场所、设备设施、信息网络、人员资格等方面对企业应当具备的服务能力作出了规定(第七条至第九条)。

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审批程序方面,在《邮政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办法》明确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实施机关、申请材料、操作程序及审批时限,并规定了快递企业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备案制度(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同时,依据《邮政法》第八十五条对有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衔接性规定和对其他已经经营快递业务企业的过渡性安排,《办法》也作出了相应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记者:《办法》规定了哪些经营快递业务的许可申请?

负责人:《办法》依据《邮政法》,规定了三类经营快递业务的许可申请,分别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以及经营国际业务。

所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是指快递经营的活动范围,即申请企业的网络覆盖范围。网络覆盖范围在两个省(含两个省)以上的,即为跨省经营,适用跨省经营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另外,第二章第六条中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其实,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正常运转所需资金要远远超过目前的要求。

记者:《办法》实施过程中如何做好与工商、统计等部门的工作对接?

负责人:《邮政法》、《办法》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取得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作了规定,对《邮政法》颁布前依法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作了衔接性规定和过渡性安排。

《办法》还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工商、海关、统计、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记者:《办法》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市场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及便利高效的原则?

负责人:《办法》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与快递企业、用户积极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满足快递行业发展和市场监管的需要。

《办法》以修订后的《邮政法》为依据,在赋予快递企业合法身份的基础上,明确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依法保护快递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快递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办法》明确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和经营国际快递业务三类许可的条件,尤其突出了对服务能力的不同要求。针对部分快递企业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经营能力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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