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word范文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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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word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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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X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1X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被告***、被告***上海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X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被告***、被告***上海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X年2月20日8时15分许,被告***驾驶被告***所有的沪***小轿车在本区惠南镇人民东路川南奉公路口,与案外人李***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坐在电动自行车后座的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外人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受伤当日原告被送往南汇区中心医院治疗。原告经伤残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休息五个月,营养二个月,护理二个月。被告***支付原告现金
10,000元(人民币,下同)。沪***轿车在被告***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现提出事故造成其损失为医疗费7,064.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交通费93元、护理费3,000元、营养费2,400元、误工费9,900元、残疾赔偿金43,25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衣物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