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附件1: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工作事项,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营造一个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办事环境,依据《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穗建质〔2014〕533号),特制定本办法:一、备案范围、途径及有效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及应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普通预拌砂浆企业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资料并提交。
备案工作全年均可办理。
备案有效期为1年。
二、备案提交资料(一)新备案企业需提交资料:1. 备案申请;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 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证书;4.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行业规划的选址意见;5. 外地进穗企业经所在地市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同意后,我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出具的意见;6 .国土部门用地性质相关证明材料(含企业用地的租赁合同);7. 所在地(区或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评批复意见;8. 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9.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最高等级产品检验合格报告;10. 3人以上建筑或建材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名)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近2个月社保证明;11. 4人以上检测人员上岗证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近2个月社保证明;12.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的产品监督抽检报告。
(二)备案企业年度核查时需提交资料:1.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诚信记录;2.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的产品监督抽检报告;3. 3人以上建筑或建材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名)职称证书和聘任期间社保缴交证明(提供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4. 4人以上检测人员和和聘任期间社保缴交证明(提供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
(三)改建、扩建企业备案需提交资料:1.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意见;2. 主要设备清单及验收情况表。
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政府发布)
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长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预拌砂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掺合料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第六条对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应用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应采取“以奖代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利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二章生产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长沙市预拌砂浆布局规划(2012-2020)》(长工信发〔2013〕183号),并符合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
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预拌砂浆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第九条干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
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正式投产前,应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销售和运输第十三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统计报表。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5.02.26•【字号】银住建发〔2015〕74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银川市住建局关于印发《银川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住建发〔2015〕74号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为加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管理,促进预拌砂浆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银川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银川市政府令第2号)的精神,结合银川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银川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银川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银川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2015年2月26日附件1银川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管理,促进预拌砂浆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银川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银川市政府令第2号)的精神,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水泥砂浆、石膏砂浆等)生产的企业,外省市在银川销售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是指依照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有关规定,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试验室条件、产品质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进行审核、备案的活动。
第四条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主管部门,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受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全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管理工作,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技术条件、试验室条件、产品质量等进行审核,并定期通过《银川建设》网站等媒体形式向社会公布。
昆明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_办法_
昆明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化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是我国近年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建筑材料。
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昆明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昆明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广应用预拌砂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干混砂浆,是指水泥、干燥骨料或者粉料、添加剂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组分拌和使用。
湿拌砂浆,是指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和物、外加剂、添加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预拌砂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专项规划,按照合理布局、有利环保、安全生产、促进发展的原则,编制本市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县(市)区组织实施。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实施方案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方式生产高性能、环保型的预拌砂浆;鼓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钢渣等掺合料和符合标准的工业尾矿等固体废物;鼓励使用人工机制砂。
对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维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项目,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篇: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长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1 第五条鼓励预拌砂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掺合料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第六条对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应用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应采取“以奖代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利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二章生产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长沙市预拌砂浆布局规划(2012-2020)》(长工信发…2013‟183号),并符合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
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预拌砂浆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第九条干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
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正式投产前,应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昆明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条文说明
序号
条文内容
设立目的
上位法依据及参考来源
第一条为推广应用预拌砂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促进我市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城市市容管理的规定,确保噪声、粉尘、废水等排放符合有关标准。
《云南省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实施方案》
昆明市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意见
6、预拌砂浆加工场站的建设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符合规划,国土。环保等方面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粉尘、噪音和水体的污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进入我市提供预拌砂浆产品信息实行备案管理,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交企业的营业执照、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期的预拌砂浆检验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信息经备案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推动有关市场主体加大对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的资金投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企业给予相关税收优惠。
鼓励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建筑废弃物等固体废弃物;经依法认定利用固体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所得税优惠。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专业生产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
干混砂浆,是指水泥、干燥骨料或粉料、添加剂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组分拌和使用。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河南省预拌砂浆⽣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暂⾏)》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管县(市)散装⽔泥办公室:为规范我省河南省预拌砂浆⽣产企业发展,提升管理和服务⽔平,经研究,制定《河南省预拌砂浆⽣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附件:《河南省预拌砂浆⽣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暂⾏)》《河南省预拌砂浆⽣产企业备案登记表》2017年6⽉26⽇附件河南省预拌砂浆⽣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暂⾏)为了促进预拌砂浆⾏业的健康和有序发展,贯彻落实《关于进⼀步做好城市禁⽌现场搅拌砂浆⼯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根据《河南省发展散装⽔泥管理规定》(河南省⼈民政府令第121号)、《河南省⼈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程⾏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32号)和《河南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程⾏动计划重点⼯作部门分⼯⽅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4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产的、⽤于⼀般⼯业与民⽤建筑物的砌筑、抹灰、地⾯⼯程及其他特种⽤途的预拌砂浆。
预拌砂浆⽣产企业是指在本省⾏政区域内具备满⾜预拌砂浆⽣产要求的场所,符合预拌砂浆⽣产⼯艺基本条件,依法注册登记,⽣产预拌砂浆产品的企业。
第⼆条河南省散装⽔泥办公室组织实施全省预拌砂浆⽣产企业的备案、登记、管理、审核⼯作。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散装⽔泥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政区域内预拌砂浆⽣产企业的备案、登记、管理、审核及⽇常管理⼯作。
第三条凡在本省⾏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产企业应当符合河南省预拌砂浆⽣产企业备案的基本条件,按照本办法申报备案,并对备案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接受事后监督管理。
第四条预拌砂浆⽣产企业的备案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预拌⼲混砂浆⽣产企业年设计⽣产能⼒⼤于等于30 万吨;其中设⽴在县及县级市的年设计⽣产能⼒⼤于等于20 万吨。
(⼆)具有企业法⼈⼯商营业执照、企业代码和税务登记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8.02•【字号】粤建散〔2016〕151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8月2日以粤建散〔2016〕151号发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促进预拌砂浆行业的健康和有序发展,确保预拌砂浆质量,根据《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在负责散装水泥管理的机构(下称“主管机构”)备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专业生产厂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的砌筑、抹灰、地面和防水等湿拌砂浆或干混普通砂浆。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是指拥有满足预拌砂浆生产要求的人员、设备和场所,具备预拌砂浆生产工艺基本条件,符合当地行业发展规划,能按预拌砂浆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经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是指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基本信息、设施设备、试验室配置、生产经营等进行存档备查、公告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在主管机构备案。
第五条各级主管机构要按照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相关生产技术要求,积极引导预拌砂浆生产建设,指导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办理备案。
第六条办理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见附件一);(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见附件二);(三)工商营业执照。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采用网上备案,在“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上操作完成。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最新版】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级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环保和市容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国家产业政策、城乡建设规划、道路交通状况以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预拌砂浆企业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先经市主管部门登记,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要求。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预拌砂浆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市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物或专用运输、存储设备,不得生产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预拌砂浆的使用单位不得使用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在每季度开始5日内向市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市)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预拌砂浆的发放、运输计量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计量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生产预拌砂浆的,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二条鼓励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生产预拌砂浆。
第十三条除以下工程外,在本市行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需要使用砂浆的,必须使用预拌砂浆:(一)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二)紧急抢险救灾工程;(三)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
预拌砂浆企业砂浆备案
预拌砂浆企业砂浆备案第一篇:预拌砂浆企业砂浆备案预拌砂浆企业砂浆备案需知一、预拌砂浆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砂浆发展规划要求;2、具备先进的自动化生产工艺,单班(8h)生产能力不小于200吨;3、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4、中级职称技术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初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5、散装水泥使用率90%以上,散装砂浆发放能力达到70%以上;6、两年内在产品质量抽检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申请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1、营业执照;2、有资质检验单位出具的型式检验周期内产品检验报告(国家有放射性及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相关检验报告);3、申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委托书;4、属于国家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提交有效期内生产许可证书或强制认证证书。
5、属于国外进口产品的,提供代理证明;6、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供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7、网上填报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申请表》;8、规划验收报告;9、环评批复或环保验收报告;10、企业质量管理手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1、技术人员职称证书;12、生产能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控制系统、散装水泥料仓和散装头照片;13、原材料配料、干混砂浆出厂称量计量检测报告和粉尘排放噪音检测报告;14、能够满足预拌砂浆检验所必须的试验仪器清单和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清单。
以上材料应出示原件,并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留存。
第二篇:预拌砂浆承诺书深圳市建设项目使用预拌砂浆承诺书为保护环境,确保工程质量,本单位将严格执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粤府令156号)、《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深府令21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深圳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管理楼边坡及放养区边坡安全防护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作出如下郑重承诺:一、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将按建设项目预算书(或投标书等)中的用料计划,使用预拌砂浆;二、建设项目墙体砌筑开始后5天内,监理单位将主动向质量监督员对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书面报告;三、本项目将在建设过程中接受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对使用预拌砂浆情况的监督检查;四、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将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事项告知施工单位;五、经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改变原建设项目预算书(或投标书等)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计划,不使用预拌砂浆,而改用袋装水泥的;(二)现场自行搅拌砂浆的;(三)向未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买预拌砂浆的;(四)未对进场的预拌砂浆进行验收、取样送检的;(五)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预拌砂浆的;(六)未按规定对预拌砂浆进行施工、养护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全文
《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全文《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全文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进一步强化节能减排,制定了《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进一步强化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筑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市、县发展改革、公安、交通、水务、经济、财政、质监、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并符合国土、环保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
预拌砂浆产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规定从事预拌砂浆生产。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质量合格的散装水泥。
企业干拌砂浆的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
鼓励企业在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合理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标准管理、工序控制、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定期向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十条自2011年10月1日起全市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其中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凡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或者工程总造价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河北省散办2014 3号
河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文件冀散办[2014]3号关于印发《河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有关单位:现将《河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河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管理,规范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促进预拌砂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商务部等六部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河北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工作的通知(冀发改环资[2014]62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企业经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第四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全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管理工作;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受理本地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申请,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技术条件、试验室基本条件、产品质量等进行初核。
第五条取得《河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扶持政策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可享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补贴政策。
第二章备案条件第六条申请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基本条件:1、符合省和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要求;2、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大于20万吨(含);3、具有工商营业执照、机构组织代码;4、预拌砂浆散装发放能力达到百分之百;5、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场地和原材料、外加剂、成品仓储设施;6、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由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渭政办发〔2016〕5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渭政办发〔20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渭南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3日渭南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雾霾、噪音和粉尘污染,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2〕3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经计量、密闭式拌制后的拌合物。
第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预拌砂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预拌砂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预拌砂浆的行业发展规划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和生产管理工作。
住建、环保、质监、交通、公安、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预拌砂浆的推广使用工作,确保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使用各环节的相互衔接。
第四条本市以及各县(市)区主城区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主城区包括县级以上中心城区及其卫星城镇、工业区、仓储物流区以及正在规模开发建设的新开发区、产业聚集区。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政发〔2018〕144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政发〔2018〕1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天水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5日天水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照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湿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
第四条市建设部门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天水市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
预拌砂浆企业砂浆备案
预拌砂浆企业砂浆备案需知
一、预拌砂浆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砂浆发展规划要求;
2、具备先进的自动化生产工艺,单班(8h)生产能力不小于200吨;
3、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4、中级职称技术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初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
5、散装水泥使用率90%以上,散装砂浆发放能力达到70%以上;
6、两年内在产品质量抽检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申请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
2、有资质检验单位出具的型式检验周期内产品检验报告(国家有放射性及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相关检验报告);
3、申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委托书;
4、属于国家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提交有效期内生产许可证书或强制认证证书。
5、属于国外进口产品的,提供代理证明;
6、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供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7、网上填报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申请表》;
8、规划验收报告;
9、环评批复或环保验收报告;
10、企业质量管理手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1、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12、生产能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控制系统、散装水泥料仓和散装头照片;
13、原材料配料、干混砂浆出厂称量计量检测报告和粉尘排放噪音检测报告;
14、能够满足预拌砂浆检验所必须的试验仪器清单和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清单。
以上材料应出示原件,并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留存。
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经贸环资(2008)212号)各市经贸委、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现将《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工程质量,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监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6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运输及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建立经贸、建设、公安、交通、环保、质监等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在预拌砂浆推广应用中各司其职,定期协商解决预拌砂浆推广应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预拌砂浆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相互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即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管理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一)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组织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法规,负责预拌砂浆在本区域的推广和应用以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措施的落实。
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二)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预拌砂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避免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浪费。
(三)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蚌埠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第3号公告)和《蚌埠市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规划》(蚌经信综合[2014]17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企业的备案管理。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筑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三条蚌埠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是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申请备案的条件:(一)预拌砂浆散装发放能力达到百分之百;(二)项目符合《蚌埠市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规划》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一)《蚌埠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和质量保证书;(四)市级及以上质检机构出具的最近6个月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五)能够满足预拌砂浆检验所必须的试验仪器清单和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清单;(六)试验室人员取得的市级以上检验机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七)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清单;(八)企业质量管理手册;(九)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程序:(一)申请企业填报《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二)市散办收到符合备案条件企业资料审核批准后予以备案批复,报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备案变更。
备案企业发生下列情况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散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由市散办审核后对相应事项予以变更:(一)企业名称变更;(二)生产工艺、主机设备等主要生产条件变更;(三)产品规格型号发生变更;(四)生产、经营场所或企业注册地变更;(五)企业主要投资人、控股人、法人发生变更。
砂浆企业备案规定
鲁经信消字(2010J 52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以及国家发展预拌砂浆的有关政策,促进我省预拌砂浆行业健康发展,我委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管理,推进预拌砂浆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商务部、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经贸函字〔2009〕255号)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和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9〕14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满足预拌砂浆生产要求的场所,符合预拌砂浆生产工艺基本条件,依法注册登记,生产预拌砂浆产品的企业。
第四条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散装办)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装办)负责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第五条申请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基本条件”和“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试验室基本条件”(见附件1和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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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第3号公告)和《蚌埠市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规划》(蚌经信综合[2014]17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企业的备案管理。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筑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三条蚌埠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是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申请备案的条件:
(一)预拌砂浆散装发放能力达到百分之百;
(二)项目符合《蚌埠市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规划》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蚌埠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和质量保证书;
(四)市级及以上质检机构出具的最近6个月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五)能够满足预拌砂浆检验所必须的试验仪器清单和经
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清单;
(六)试验室人员取得的市级以上检验机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清单;
(八)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九)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程序:
(一)申请企业填报《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市散办收到符合备案条件企业资料审核批准后予以备案批复,报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备案变更。
备案企业发生下列情况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散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由市散办审核后对相应事项予以变更:(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生产工艺、主机设备等主要生产条件变更;
(三)产品规格型号发生变更;
(四)生产、经营场所或企业注册地变更;
(五)企业主要投资人、控股人、法人发生变更。
第八条备案撤销。
已完成备案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散办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市散办网站予以公告:
(一)因企业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所提供的申请备案资料严重失实的;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包括工厂抽检和工地抽检),经整改后抽查仍不合格的;
(四)因产品质量原因,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用户投诉量大,经查证确实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
第九条建设单位使用未经备案登记的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的砂浆或者现场搅拌砂浆的,按照《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信息统计。
经过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月统计产品的生产、销售量,并在次月3日前向市散办报送。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散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