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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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监督管理的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监督管理的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17•【字号】合建建管[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监督管理的通知(合建建管〔2014〕19号)各县市区建设(管)住建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委属相关二级机构,市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全市各建设、施工、监理及混凝土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和市场行为,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政府令[2006]1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实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现有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擅自增设生产线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设立分站,已经设立分站的,必须设立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凡未通过环保专项达标验收的现有预拌混凝土企业,一律不得进行扩建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设立分站。

二、凡工商注册地及企业资质非本市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在我市申请设立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我市申请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进行生产及经营活动。

三、新建厂址必须符合当地规划及土地使用性质;新建预拌混凝土企业应避开环境敏感区,应远离居民集中居住区,应布局在当地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厂址选择应考虑原材料及产品运输距离,应选择交通便捷地点。

不应建造在易发生地质灾害和对水利设施运行有影响的区域。

新建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同步实施环保配套设施建设,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手续,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投产。

关于进一步加建筑工地

关于进一步加建筑工地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砂浆“禁现”工作的若干规定合建〔2014〕105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设计、审图、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全面提升城市空气质量,严格控制建筑施工现场二次扬尘污染,现就我市建设工程全面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一、全面“禁现”时间要求:我市建成区(含各大开发区)2014年10月1日起建设工程全面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各县(市)建成区、巢湖经开区、长丰北城地区2014年10月1日后新开工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2015年7月1日起所有建设工程全面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二、落实相关单位责任:1、建设单位要在设计任务书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按照预拌砂浆的费用编制、审核工程预算和决算,并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将使用预拌砂浆的承诺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计划中。

2、设计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预拌砂浆技术标准,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设计说明内容。

3、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把预拌砂浆的应用作为建筑节能设计的重要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文件。

4、施工单位要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绿色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工程项目投标时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标书中,在施工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施工方案,配备相应的施工设备。

建设工程使用的预拌砂浆必须是经过我市备案的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其中,砌筑、抹灰以及地面工程砂浆应当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5、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现场管理,并在监理细则中明确预拌砂浆的监管内容及措施,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应下达书面通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及时下发停工令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落实监管措施,把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作为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内容严格监管。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31•【字号】合政办秘〔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8〕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业经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31日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进一步强化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筑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市、县级发展改革、公安、交通、水务、经济、财政、质监、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并符合国土、环保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

预拌砂浆产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规定从事预拌砂浆生产。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质量合格的散装水泥。

企业干拌砂浆的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

鼓励企业在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合理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

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

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轨道交通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监管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市场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实行经费专户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必须按规定一次性将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转付至专用账户,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四条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经费专户管理按下列要求执行:1、建设工程应以项目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专户资金的使用由监理单位、总承包人共同监管;2、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计价标准不得低于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同期标准;3、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使用清单备查;4、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使用情况的过程监理,及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并按照以下标准分三次从专户中支付:1)工程开工时,按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的50%预付;2)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封顶、市政工程等完成工程量60%,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支付到80%;3)工程完工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支付到100%。

第五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计划,确保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合理使用,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对施工现场防尘措施落实不力的应及时制止;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

合肥预拌砂浆监理实施细则

合肥预拌砂浆监理实施细则

合肥预拌砂浆监理实施细则一、引言预拌砂浆在建筑施工中起着重要作用,准确的监理能够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和施工过程的符合规范。

本文档旨在制定合肥地区预拌砂浆监理的实施细则,以确保合肥地区预拌砂浆施工的稳定性和质量。

二、监理内容1. 施工前的监理:1.1 检查预拌砂浆生产厂家的资质和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1.2 检查预拌砂浆材料的合格证明和质量检验报告。

1.3 检查预拌砂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2. 施工中的监理:2.1 监督预拌砂浆的搅拌过程,确保搅拌时间和速度符合要求。

2.2 检查预拌砂浆的浆液流动性、稠度和流度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2.3 监督预拌砂浆的成品坍落度,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

2.4 监控预拌砂浆的保养期,在保养期内,确保施工区域不受外界干扰。

2.5 处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和施工方的反馈意见,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3. 施工后的监理:3.1 检查预拌砂浆施工质量,如平整度、强度等是否符合要求。

3.2 监督预拌砂浆工程验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3.3 提出合理的维修和保养建议,延长预拌砂浆的使用寿命。

三、监理人员要求1. 监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技术背景,熟悉预拌砂浆的生产工艺和施工标准。

2. 监理人员应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能够严格按照监理规定进行工作。

3. 监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与施工方和生产厂家有效沟通。

四、监理流程1. 建立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数量和工作安排。

2. 在施工前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勘察。

3. 施工中进行监理并及时记录施工情况。

4. 施工后进行验收和评估。

5. 编写监理报告,包括发现的问题、解决方案和经验教训。

五、相关责任和义务1. 监理人员应按规定履行监理职责,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问题。

2. 施工方应积极配合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支持。

3. 生产厂家应按照国家标准生产预拌砂浆,并提供相关的质量检验报告。

4. 监理单位应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监理质量。

合肥市推广使用散装水泥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推广使用散装水泥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合肥市推广使用散装水泥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五日合肥市推广使用散装水泥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安徽省第216号政府令)、《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皖政[2003]8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以奖代补资金,是指从市级收取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安排的、用于对生产和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企业和单位的奖励、扶持资金。

第三条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合肥行政区内注册、生产、经营的以下企业和单位:(一)从事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生产、运输、使用的企业和单位。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政策,按要求及时交纳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

(三)积极带头组织生产或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并在大建设中有较大贡献的企业和单位。

(四)有创新精神,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推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和应用成绩突出的企业、单位。

(五)水泥生产企业,年产水泥60万吨以上,水泥散装率达到70%;和年产20-60万吨,水泥散装率达到100%。

(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年产量达到20万吨(万立方米)以上,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100%。

(七)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年产量达到5万吨以上,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100%和新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线年产能20万吨(万立方米)以上企业。

(八)建设单位组织建设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按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散装水泥使用量达到85%以上。

第五条以奖代补资金使用范围:(一)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08•【字号】合政办〔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办〔2016〕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市政府组织对2015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38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实施,66件市政府件规范性文件废止和失效。

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即将期满,或者现行依据有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等情形的,实施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清理程序。

附件:1.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和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8日附件1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235号)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91号)3.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8〕93号)4.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证书制度规定的通知(合政〔1998〕146号)5.关于加强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合政〔1998〕161号)6.批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72号)7.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8.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合政办〔1999〕24号)9.关于印发《合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1〕67号)10.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1〕146号)11.转发市台办关于我市赴台从事经贸和其它交流活动审批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1〕17号)12.关于印发《合肥市政风建设投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1〕19号)13.关于印发《合肥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54号)14.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96号)15.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2002〕155号)16.批转市粮食局市体改办关于市属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160号)17.关于加强城市民兵军事训练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合政〔2002〕187号)18.合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合政〔2002〕202号)19.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省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63号)20.转发市物价局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79号)21.关于印发《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56号)22.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3〕105号)23.关于印发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3〕63号)24.关于加强城市绿线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3〕103号)25.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24号)26.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合政〔2004〕5号)27.关于印发《合肥市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0号)28.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4号)29.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合政〔2004〕83号)30.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4〕88号)31.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03号)32.关于全面实施“1346”行动计划的通知(合政〔2004〕106号)33.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18号)34.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合政〔2004〕126号)35.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56号)36.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合肥市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73号)37.关于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合政办〔2004〕127号)38.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合政〔2005〕10号)39.关于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47号)40.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75号)4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合政〔2005〕77号)42.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的通知(合政〔2005〕96号)43.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44.关于印发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合政〔2005〕124号)45.关于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5〕57号)46.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合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75号)47.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27号)48.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38号)49.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合政〔2006〕66号)50.关于印发合肥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合政〔2006〕79号)51.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92号)52.关于市属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合政〔2006〕111号)53.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6〕120号)54.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合政〔2006〕125号)55.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合政〔2006〕130号)56.关于免收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合政办〔2006〕8号)57.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安全生产监管协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14号)58.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3号)59.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7号)60.关于加快我市奶业发展的意见(合政办〔2006〕34号)61.转发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合肥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0号)62.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3号)63.批转市财政局市市容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8号)64.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50号)65.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6〕57号)66.转发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征兵办关于对2006年冬季征集到驻西藏部队服现役士兵优待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69号)67.关于印发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75号)68.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06〕80号)69.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6〕86号)70.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88号)71.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7〕14号)72.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计发离退休费等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7〕21号)73.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31号)74.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44号)75.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合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07〕59号)76.关于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86号)77.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88号)78.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12号)79.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2号)80.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7号)81.关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8号)82.关于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9号)83.转发市爱国卫生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卫生镇卫生村活动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11号)84.转发市建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35号)85.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37号)86.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合政办〔2007〕41号)87.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集资建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50号)88.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7〕54号)89.关于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增值收益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合政办〔2007〕70号)90.关于合肥市大建设道路桥梁配套交通设施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7〕74号)91.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7〕76号)92.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1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93.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2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94.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54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95.关于大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8〕56号)96.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124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97.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合政〔2008〕132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98.转发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商贸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11号)99.关于印发合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13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00.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8〕17号)101.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通知(合政办〔2008〕18号)102.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21号)103.关于加强县区开发区人民防空和应急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8〕25号)104.转发市园林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新建道路绿化与清扫保洁实施一体化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8〕27号)105.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关于加快农业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0号)106.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1号)107.转发市民防局民政局应急办关于加强社区民防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7号)108.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8〕49号)109.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8〕58号)110.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8〕70号)111.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意见(合政办〔2008〕77号)112.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79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13.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许可(审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9〕10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14.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25号)115.关于印发《合肥市乡和村庄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9〕59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16.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2009〕112号)117.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8号)118.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合政办〔2009〕16号)119.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1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20.关于印发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22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21.关于印发合肥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22.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市政设施大中修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23.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窗口受理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9号)(有效期延期至2016年12月31日)124.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合肥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0号)125.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5号)126.关于推进水产跨越工程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57号)127.关于印发合肥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9〕62号)128.转发市房地产局市招管办关于合肥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64号)129.关于印发强化“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2010〕11号)130.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0〕20号)131.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10〕32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32.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意见(合政〔2010〕68号)133.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0〕158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34.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合政〔2010〕179号)135.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10〕192号)136.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大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流程等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3号)137.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6号)138.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1号)139.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40.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8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41.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通知(合政办〔2010〕19号)142.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三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0〕29号)143.关于扩大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范围的通知(合政办〔2010〕35号)144.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3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45.关于印发合肥铁路南站搬迁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执行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0〕43号)146.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0〕47号)147.关于印发合肥市南淝河生态补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9号)148.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办〔2010〕56号)149.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0〕57号)150.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植树造林导则的通知(合政办〔2010〕58号)151.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合政〔2011〕36号)152.关于印发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85号)153.关于印发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86号)154.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95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55.关于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合政〔2011〕101号)156.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合政〔2011〕105号)157.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146号)158.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153号)159.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200号)160.关于进一步提高就业水平强化企业用工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11〕2号)161.转发市城乡建委市安监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1〕9号)162.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办〔2011〕11号)163.关于开展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合政办〔2011〕15号)164.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城市支路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11〕1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65.关于印发早期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1〕19号)166.关于印发合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23号)167.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24号)168.关于印发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2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69.关于印发合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2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70.关于印发肥东肥西和长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1〕28号)171.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全面推行乡镇街道首席统计员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1〕30号)172.关于促进生猪生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1〕31号)173.转发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关于合肥市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1〕33号)174.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合政办〔2011〕36号)175.关于印发合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办〔2011〕37号)176.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38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77.关于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1〕39号)178.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树木移植临时占用绿地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11〕40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79.关于印发合肥市参赛省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43号)180.关于加快推进巢湖市庐江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1〕44号)181.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1〕45号)182.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2〕11号)(有效期延续至2018年12月31日)183.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合政〔2012〕19号)184.关于印发加快中心城区工业优化布局转型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2012〕24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85.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合政〔2012〕69号)186.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12〕71号)187.关于进一步做好合肥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12〕74号)188.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合政〔2012〕79号)189.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合政〔2012〕87号)190.关于合肥市蔬菜市场准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12〕88号)191.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奖励规定的通知(合政〔2012〕101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92.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市活动的实施意见(合政〔2012〕251号)19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合政〔2012〕254号)194.关于创建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若干意见(合政办〔2012〕1号)195.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审批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2〕2号)196.关于明确招标采购机构业务范围和职责分工的通知(合政办〔2012〕3号)197.关于印发合肥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2〕9号)198.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11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99.关于印发合肥市141空间发展范围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意见(合政办〔2012〕15号)200.关于进一步推进早餐工程的意见(合政办〔2012〕17号)201.关于做好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2〕18号)202.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2〕24号)203.关于印发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2〕28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204.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2〕30号)205.关于印发合肥市助推中小企业成长“翔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2〕35号)206.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2〕41号)207.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2〕42号)208.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2〕44号)209.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4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8年12月31日)210.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三大区域土地整治项目市级预算资金整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49号)211.关于印发合肥市授予外来投资者突出贡献企业家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51号)212.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合政办〔2012〕53号)21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5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21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2〕58号)215.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一村一品”发展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2〕60号)21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级储备粮油轮换价差收入使用管理的意见(合政办〔2012〕61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217.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美好乡村规划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12〕63号)218.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64号)219.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工程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2〕6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8年12月31日)22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2〕6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8年12月31日)22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13〕11号)222.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2013〕13号)22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合政〔2013〕43号)22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3〕81号)225.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打击传销工作的意见(合政〔2013〕110号)226.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的意见(合政〔2013〕166号)227.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13〕181号)。

合肥市建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关于在本市建城区内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合建[2008]175号

合肥市建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关于在本市建城区内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合建[2008]175号

合肥市建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关于在本市建城区内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建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关于在本市建城区内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合建[2008]17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强化节能减排,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城市文明施工,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精神,现将我市城区内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市建委负责合肥市行政区域内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委托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对预拌砂浆推广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环保、公安、市容委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预拌砂浆生产、运输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二、2008年11月1日起建城区内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自行搅拌砂浆。

其它区域建设工程,应鼓励使用预拌砂浆,逐步将预拌砂浆推广使用的范围扩大到全市。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境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四、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最新版】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最新版】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级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环保和市容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国家产业政策、城乡建设规划、道路交通状况以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预拌砂浆企业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先经市主管部门登记,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要求。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预拌砂浆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市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物或专用运输、存储设备,不得生产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预拌砂浆的使用单位不得使用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在每季度开始5日内向市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市)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预拌砂浆的发放、运输计量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计量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生产预拌砂浆的,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二条鼓励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生产预拌砂浆。

第十三条除以下工程外,在本市行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需要使用砂浆的,必须使用预拌砂浆:(一)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二)紧急抢险救灾工程;(三)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

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2011)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进一步强化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筑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市、县发展改革、公安、交通、水务、经济、财政、质监、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并符合国土、环保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

预拌砂浆产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规定从事预拌砂浆生产。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质量合格的散装水泥。

企业干拌砂浆的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

鼓励企业在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合理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标准管理、工序控制、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定期向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十条自2011年10月1日起全市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其中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凡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或者工程总造价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合肥城区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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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监[2012]11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监[2012]113号

合建质安监[2012]1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认真贯彻《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合政办【2011】26号)、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砂浆禁现工作的通知》(合建【2012】24号)的规定,严格执行《预拌砂浆》(GB/T25181)、《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G/TJ08-502)等标准规范,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管理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禁现”规定,禁止使用自拌砂浆(一)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配制自拌砂浆,简称“禁现”。

(二)施工现场使用包装干混(粉)砂浆的应采用搅拌机搅拌,并应有防扬尘设施;散装干混砂浆应采用与散装筒仓连接成一体的连续式搅拌器搅拌,禁止在湿拌砂浆或者干混砂浆中外掺黄砂等材料。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石膏砌块等特殊材料墙面抹灰应由材料供应商提供配套干混界面砂浆和预拌砂浆,干混界面砂浆应对基层墙体进行全覆盖处理。

二、强化企业诚信管理,严格产品生产质量(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或预拌砂浆生产站点(含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分支机构。

下同,统称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严格按照《预拌砂浆》(GB/T25181)所列预拌砂浆产品生产范围,配备完善相应的生产设备、技术管理人员、检测试验条件等。

(三)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包括原材料进厂检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产品交接验收、售后质量服务等内容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制度,强化措施,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四)预拌砂浆产品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应严格执行《预拌砂浆》(GB/T25181)等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及合同约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用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和环境造成危害,并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合肥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合肥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合肥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25•【字号】合建建管〔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关于做好2018年合肥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合建建管〔2018〕18号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委属各监督机构,市建筑工程协会(混凝土分会),市各混凝土企业,各有关单位:为强化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管,维护市场秩序,规范行业行为,继续保持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常态化和搅拌车运输安全管理取得的成效,促进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省住建厅《安徽省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和《合肥市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为落实《2018年合肥市建筑业发展和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要求,做好2018年我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继续推动绿色环保型搅拌站建设,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1、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应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关于加强合肥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监督管理的通知》(合建建管[2014]19号)以及《合肥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综合考核与建设标准手册》相关要求,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审核通过后,方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

改建既有搅拌站的,必须达到绿色环保站的要求,通过专项验收后,方可生产、经营。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在依法取得合法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预拌混凝土企业要加强以资质管理为基本内容的各项基础工作,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要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各项条件,查缺补漏。

各混凝土企业要严格遵守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不得随意出借资质、不得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向违法开工和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的项目供应混凝土、不得降低混凝土质量及标准、不得低于成本价恶意参与市场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合肥市开展砂浆“禁现”工作综合执法大检查

合肥市开展砂浆“禁现”工作综合执法大检查

合肥市开展砂浆“禁现”工作综合执法大检查合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期刊名称】《散装水泥》【年(卷),期】2014(000)005【总页数】2页(P26-27)【作者】合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为加强全市砂浆“禁现”工作的开展,依据《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合肥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政策文件精神,2014年7月5~30日,合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联合合肥市建委公用事业建设监察大队、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等对市区各行政区以及市属直管项目在建工程开展砂浆“禁现”工作综合执法大检查。

本次检查共分为两个阶段,2014年7月5~14日为自查阶段;2014年7月15~30日为抽查阶段。

此次检查共抽查在建工程18个,涉及建筑面积258.94万平方米,其中市管项目8个,区管项目10个,下达《执法意见》18份,收到整改回复18份。

此次检查方式为随机抽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市区在建建设工程在报建、设计、审图、招投标、施工、监理、日常监管等各环节落实情况是否符合砂浆“禁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方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尤其是项目经理、总监)履行相关政策情况等内容。

在此次综合执法大检查中,各区、开发区、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此次检查均给予了高度重视,能积极配合做好本区域内工程项目的检查工作,认真监督项目的各方责任主体落实整改意见。

一、取得的成果通过此次综合执法大检查可以看出,2014年全市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得到快速发展,各区、开发区、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均对砂浆“禁现”工作有所布署落实。

主城区内的建设项目开始大面积推广使用,砂浆“禁现”工作成效明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1、设计、审图、招投标等环节把关情况较好。

在抽查的18个项目中,几乎全部项目在施工图设计或审图环节中均明确提出使用预拌砂浆,招、投标环节在招标文件中也注明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

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罗云峰2021年12月27日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7日合肥市政府令第214号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促进预拌混凝土发展应用,保证工程质量,推进预拌混凝土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运输、水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预拌混凝土行业发展规划。

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预拌混凝土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应当与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合肥市散装水泥管理中心召开全市预拌砂浆企业工作会议

合肥市散装水泥管理中心召开全市预拌砂浆企业工作会议

负责人介 绍 2017年 企业 生产 、市场 供 问题提 高认 识 ,对 国家 倡导 的举 措 早
应 预 拌 砂 浆 情 况 及 产 品质 量 内控 管 部 署 、早安 排 ,才能取 得 先机 。在新 产
理、扬尘治理工作情况 ,交流 了企业 遇 品研发 、人才引进 、避免低端产品同质
到 的困难 和存 在 的共性 问题 ,在 预拌 化 竞争 等方 面 要舍 得投 入 。三 是 发挥
工作会 ,参加此次会议 的有市散管 中 步 实验 室管 理标 准正 在制 定 中 ,砂浆
心领导及在肥备案的预拌砂浆企业负 企 业实 验室 有可 能涵 盖其 中 。二 是关
责 人等 。
于 环保 和技 术创 新方 面 ,陈主任 强 调
会议 一改 以往惯 例 ,先 由各企 业 各企业要对淘汰落后产能 、煤改气等
步加快 我市 预拌砂 浆推 广工 作 的发展 心全 年坚 持 的一条 工作 主 线 ,重视 质
步伐 ,新年伊始 ,合肥市散装水泥管理 量 内部管 控也 是所 有 企业 能够 长 期发
中心早 谋划 、早 部署 、早 安 排 ,于 2018 展 、提高市场影响度和市场 占有率 、获
年 1月 22日召 开全 市预 拌 砂 浆 企 业 得利 润最 大化 的唯一 保 障 。有 关 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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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 1期 , ,

合肥市散装水泥管理 中心 召开 总结 2017年全市砂浆 “禁现 ”工 提出了要求 :一是各企业对产品质量
作 ,部署 2018年 工作 计 划 任 务 ,进 一 要高度重视 ,质量监管工作是散管 中
2017年全市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 , 给予 相应 的处 罚 。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02•【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已经2009年1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XXX二○○九年二月二日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装备运输、使用的混凝土。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将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政策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的有关措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的具体工作,其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合肥市预拌砂浆应用承诺书

合肥市预拌砂浆应用承诺书

合肥市预拌砂浆应用承诺书合肥市预拌砂浆应用承诺书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局:申请人(承诺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工程中,根据《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有关条款,依法使用预拌砂浆,谨在此作出以下承诺:一、关于依法使用预拌砂浆1.在项目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并按此编制工程概预算;2.依法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3.向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买预拌砂浆;4.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使用预拌砂浆。

二、关于法律责任申请人对上述承诺内容确认无误。

申请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愿意承担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1.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退;2.现场搅拌砂浆,按实际搅拌量每立方米罚款400元;3.向未经备案的砂浆生产企业购买预拌砂浆,按实际购买量每立方米罚款200元;4.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使用预拌砂浆,接受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措施,以及30000元罚款。

谨此承诺。

申请人(承诺人):建设单位(盖章):设计单位(盖章):监理单位(盖章):施工单位(盖章):年月日预拌砂浆承诺书为保护环境,确保工程质量,本单位将严格执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粤府令156号)、《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深府令21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深圳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管理楼边坡及放养区边坡安全防护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作出如下郑重承诺:一、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将按建设项目预算书(或投标书等)中的用料计划,使用预拌砂浆;二、建设项目墙体砌筑开始后5天内,监理单位将主动向质量监督员对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书面报告;三、本项目将在建设过程中接受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对使用预拌砂浆情况的监督检查;四、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将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事项告知施工单位;五、经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改变原建设项目预算书(或投标书等)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计划,不使用预拌砂浆,而改用袋装水泥的;(二)现场自行搅拌砂浆的`;(三)向未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买预拌砂浆的;(四)未对进场的预拌砂浆进行验收、取样送检的;(五)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预拌砂浆的;(六)未按规定对预拌砂浆进行施工、养护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关于我市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禁现时间

关于我市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禁现时间

关于我市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禁现时间的通知
合建建管【2011】24号
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发布,将于10月1日正式实行。

该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全市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其中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市区建城区范围内凡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或者工程总造价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使用预拌砂浆”。

为便于建设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审计等环节有效工作,现就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禁现时间明确如下:
一、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3月1日推广使用阶段
1、全部使用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申报项目立项时,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其投资概算,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

2、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受理进入合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将预拌砂浆纳入招标范围。

3、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对上述工程建设项目预拌砂浆施工现场和使用过程的质量进行监督。

4、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定期向相关部门发布预拌砂浆材料价格和计价方式。

二、自2012年3月1日起,除原合肥招标投标中心2011年10月1日前受理的工程外,其余建设项目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会同建筑市场执法大队,对建设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文件来源于合肥建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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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进一步强化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筑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市、县发展改革、公安、交通、水务、经济、财政、质监、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并符合国土、环保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

预拌砂浆产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规定从事预拌砂浆生产。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质量合格的散装水泥。

企业干拌砂浆的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

鼓励企业在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合理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标准管理、工序控制、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定期向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十条自2011年10月1日起全市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其中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凡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或者工程总造价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自2012年3月1日起,所有建设项目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鼓励家庭装修过程中使用干拌砂浆。

第十一条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但是应当在施工前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因道路交通等原因,运输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隔声和废水排放措施,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使用预拌砂浆的内容;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投标报价。

第十三条预拌砂浆的结算价格,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和有关规定确定。

该结算价格在设计中列入工程概算、施工中列入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应当将其列入工程总投资。

第十四条预拌砂浆的使用单位应当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注明供应数量、供货日期、设计标号、有关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预拌砂浆的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

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应当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

禁止在规定场所以外冲洗运输车辆。

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核定的载重量运输。

第十六条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在市区二环路以内运输时,应当凭施工单位介绍信和行驶
证原件,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市区大型施工车辆临时通行证后方可通行。

第十七条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根据国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采取项目贷款贴息、专用设备投入等方式进行资金投入,扶持企业发展,并对生产、使用预拌砂浆成效显著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使用预拌砂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每吨一百元的罚款,罚款最高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应当使用而未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不得参与建设工程评优活动;对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预拌砂浆运输车辆超载运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向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使用预拌砂浆的原始发票,经核实后即退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预拌砂浆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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