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龙果种植合作协议(最终定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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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
甲方:江西鄱湖三宝农业有限公司
乙方:江西省君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在甲方基地上(位于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蔡岭镇东风村曹炎组)合作开发果园,为保障双方合作权利与义务,特约定此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合作期限:8年,自合同签订之日开始。
2、合作规模:在甲方位于靠近省道两侧观赏采摘区内共同开发果园50亩,第一年分期开发达到30亩。其余20亩另定。
3、合作范围:30亩种植红心火龙果,其余20亩根据市场开发其它瓜果种植。
4、股份分配:甲方占股51%,乙方占股49%。
5、配股及收益:双方按照事先约定总出资额,按所占股份比
例出资,甲方出资51%,乙方出资49%。收益按股比分配。
6、人员安排:乙方安排一人负责种植技术及管理,每月工资4200 元。甲方安排兼职会计及处理外围事务,每月工资为1500元;双方共同承担。后期视实际开发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再重新安排。
7、后勤安排:甲方为乙方技术员免费提供一间住房,并为乙方技术员安排伙食,伙食费每天15元,每月在合作账户里支出。
8、投资约定:甲乙方均有相关现有物资可作为投资,即大棚、红心火龙果种苗,双方协商将现有物资按照成本价折现作为投资。
当年投资明细如下:(1)、第一批。乙方约于2016年4月底提供第一批当年结果的红心火龙果大苗(粗壮根系发达的老苗、高度130cm 左右)4000棵、小苗(健康扦插种苗、长度30cm左右)6200棵,按每棵大苗55元、小苗为赠送计算作价为22万元;甲方提供第一批连体大棚(2亩/个)一个、单体小棚(320平方米/个)36个,合计约20亩,连体大棚按4万元/个(原价三分之一计算),小棚按5000元/个计算,共作价为22万。第一年开始合作20亩的后续其它投资双方按股比现金投资。(2)、第二批。为确保双方合作的规模,双方约定,待第一批大果苗成功开花结果后,再开发10亩基地的投资如下:乙方于10月底前提供第二批红心火龙果大苗(按第一批标准)4800棵、按每棵40元计算作价为19.2万元,作为第一年约定合作规模的剩余10亩的硬件投资;甲方需按乙方投资的额度配比同等的资产进行投资,明细如下:建设好16个小棚(同上标准、约8亩)8万元,提供1个连体大棚(2亩)4万元(视实际情况而定,可换成同等面积的小棚),水泥柱2400根及果盘约4.5万元,10亩滴灌约1.5万元以及30亩基地2017年租金1.35万元,合计19.35万元,亦作为第一年约定合作规模的剩余10亩的硬件投资;第二批合作10亩的后续其它投资双方按股比现金投资。
9、财务约定:专款专用,当年投资款在每年春分前双方按比例凑齐资金并由甲方安排会计兼职做账,乙方有随时查账的权力,甲方开户开卡并保管银行卡,乙方保留密码和银行短信。所有开支报销单据均需双方指定人签字才能生效。现金账每月核对一次,财务账每年年
底核查一次;每年农历小年前按比例分红,并作好来年的计划和核算投资。
10、物料采购与果实采收:甲乙双方共同参与决定,双方代表签字生效。
11、销售:以采摘为主,市场销售为辅。
12、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属于共同投资,合作结束后,如双方决定不再续约,固定资产按股比分配处置,如大棚、果苗等,但连栋大棚因特殊原因双方只能在合同期内使用,合同结束后归属甲方。
13、权利:该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按股份比例享受分红和其它利益。
14、义务:甲乙双方同样按股份比例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风险。
15、其它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确定;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双方代表签字以及公司盖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2016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