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界限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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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界限的司法认定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界限的司法认定梅传强胡江*摘要: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界限的标准只能是犯罪构成,即两者的犯罪构成不同是区分界限的标准,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都可以作为两者的区分标准,但犯罪主观方面不能作为具体的区分标准。要构成合同诈骗罪,不仅要看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更要看行为是否侵犯正常的市场秩序,但有无合同并不是区分两者的唯一标准,在签订、履行非经济合同的过程中实施了诈骗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在犯罪主体方面,合同诈骗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而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犯罪构成市场秩序合同

仅仅从刑法理论的角度来看,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较为明确,两者的区分并不存在太大的困难。通常认为,两者在逻辑(逻辑学论文)上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两者存在很多共同之处,例如,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都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等。至于两者的区别,刑法理论上往往套用我国犯罪构成的基

本理论,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方面进行分析,还有学者从法定刑设置的角度对两者进行比较。①但是,诈骗犯罪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是十分复杂的,因此司法实践中要准确认定具体犯罪行为的性质有时仍十分困难。特别是由于我国刑法在诈骗罪之外,还规定了金融(金融论文)诈骗犯罪和合同诈骗罪等特殊类型的诈骗犯罪,这些犯罪在客观上具有很大的相似性,要准确区分其界限并非易事。本文拟从司法认定的角度,运用相关的刑法理论知识,并结合部分具体的实践案例,对如何准确认定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界限予以分析。

一、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界限的理论标准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构成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具体标准。②虽然刑法学界近年来对通说的犯罪构成理论有诸多的批判,甚至有学者主张完全采用德日等国家的三阶层理论体系,但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刑法学教育基本上是以现行通说的犯罪构成理论为主要内容的,司法人员所接受的教育和培训也基本上是通说的犯罪构成理论及相关知识,因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将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视为认定犯罪的根据,已是较为常见的做法”③。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只是在考虑我国司法实践基本现实的基础上,将通说的犯罪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界限的司法认定构成理论作为分析的理论根据,而无意对诸种犯罪构成理论的优劣作出评述,更无意将犯罪构成理论之争引入到本文的分析之中。因此,必然的结论就是: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界限的理论标准只能是犯罪构成,亦即两者的犯罪构成不同是区分两者界限的标准。

但是,这样的标准并不能为司法认定提供应有的指导,我们必须结合犯罪构成理论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寻求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区分标准。

(一)犯罪客体可以作为区分标准就犯罪客体而言,两罪分别规定在《刑法》分则不同的章节之中。其中,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的“扰乱市场秩序罪”中,而诈骗罪则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合同诈骗罪作为一种特殊的诈骗犯罪,它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还侵犯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且对正常市场秩序的侵犯是其主要的危害特征。

从理论上看,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只有一个,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则是双重客体。虽然有学者批判犯罪客体的形骸化、抽象化,认为“犯罪客体在起诉书中只是一种摆设而已”④。但需要注意的是,在通说的犯罪构成理论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足以成为构成犯罪的标准,犯罪客体本身也需要同其它3个要件一起才能发挥犯罪构成定罪根据的功能。同时,犯罪客体以社会关系为内容,虽然社会关系确实具有抽象性,但并非不可证明。在哲学上,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生产劳动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而对社会关系的判断完全可以依赖于具体的社会活动以及社会关系的参与主体。究竟是只侵犯了财产权益,还是与此同时还侵犯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这在实践的层面是可以认定的,因而犯罪客体可以作为区分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具体标准。

(二)犯罪客观方面可以作为区分标准就犯罪客观方面而言,两

罪存在比较大的区别,这也是实践中需要重点区分的内容。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难发现,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诈骗罪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而诈骗罪则没有这一要求。同时,《刑法》第224条规定了4种具体的行为方式,而且还规定了“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这一概括性条款,但《刑法》关于诈骗罪行为方式的规定却只有“诈骗公私财物”这一简单的表述。实践中对两罪界限的把握主要是通过对客观方面的区别来实现的,所以,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是区分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主要判断标准。

(三)犯罪主体可以作为区分标准就犯罪主体而言,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就是,毕竟单位是人的集合,单位犯罪的实际实施者也是个人,在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罪的情形,其外在表现形式却可能是自然人所实施,因而就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单位实施的合同诈骗罪;二是单位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形似合同诈骗实质上是诈骗罪的情形。在实践中认定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需要特别注意区分这两种不同的情形。

(四)犯罪主观方面不能作为区分标准就犯罪主观方面而言,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都是故意,而且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两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完全一致,实践中的难点在于如何认定行为

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这与区分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界限没有太大的关系,因而本文对此不展开论述。

经过上述理论分析可知,要准确认定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必须在犯罪构成理论的指导下,重点从犯罪构成的几个方面进行判断,将具体的案件事实涵摄于犯罪构成各要件之下进行具体的判断。所以,本文将分别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体三个方面,对实践中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予以分析。需要注意的是,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在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只就一个要件或者部分要件进行判断,而必须将各个要件统一起来进行综合性判断。

二、侵犯正常市场秩序的司法认定要准确认定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其首要的区分标准在于行为是否侵犯正常的市场秩序。正常市场秩序是维护市场参与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通过法律法规加强市场管理所要实现的目的。就合同诈骗罪而言,它是通过对合同管理法律法规的违反而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和正常市场秩序的。众所周知,合同是约定自然人、法人等平等的市场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协议,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我国制定了《合同法》这一民事领域的重要法律。《合同法》第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外,《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5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26;(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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