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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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计划类别代码(2012版)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计划类别代码(2012版)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计划类别代码(2012版)申报专项名称代码重大与高发疾病防治技术ZX01 重大自然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ZX02 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综合利用技术ZX03 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技术ZX04 海水淡化与海水综合利用技术ZX05 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ZX06 高效节能技术ZX07 绿色化工技术ZX08 现代纺织与服装加工技术及装备ZX09 重大机电装备ZX10 汽车及关键零部件设计制造技术ZX11 高档皮塑加工技术及装备ZX12 网络、通讯技术及装备ZX13 数字多媒体技术与应用ZX14 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ZX15 重大应用电子技术和新型电子元器件ZX16 磁浮交通系统技术与装备ZX17 100万伏特高压输电技术与装备ZX18 纳米技术攻关及示范应用ZX19 生物制药技术ZX20 中药现代化ZX21 农业新品种选育技术ZX22 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标准化技术ZX23 农业生物技术ZX24 工程农业技术ZX25 农产品(食品)精深加工技术ZX26优先主题名称代码信息技术YT01 生物技术YT02 新材料技术YT03 新能源技术YT04 制造业信息化YT05 嵌入式技术在传统产业中的应用YT06 生物技术推广应用YT07 新材料技术推广应用YT08 船舶修造YT09 工业自动化YT10 环保装备YT11 重大技术装备YT12 先进专用设备YT13 数控装备及控制单元YT14 农业高技术YT15 传统农业技术升级YT16 紧缺资源替代技术YT17 资源综合利用YT18 工业污染控制YT19 农村及城镇生态环境建设YT20 环境安全预警YT21 海洋基础设施的信息化技术开发与装备YT22 海洋生物综合加工与利用YT23 海洋生态与环境保护YT24 人口与健康YT25 公共安全YT26 文化传媒技术YT27 电子商务技术YT28 现代物流技术YT29 智能交通技术YT30四、行业分类代码参照国标行业代码填写,由2位数字构成。

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提高科技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果,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根据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科技计划的设立、实施、监督和评价,以及科技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和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民主参与;(二)公开、公平、公正;(三)效率优先,注重绩效;(四)依法管理,规范操作。

第四条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的政策、规章和制度;(二)组织科技计划的设立和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三)监督检查科技计划的实施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四)组织科技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科技计划的设立与实施第五条省科技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科技发展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设立科技计划。

第六条科技计划的设立应经过专家咨询、社会公示等程序,确保计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科技计划的实施应明确目标、任务、预期成果和完成时限,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

第三章科技项目的申报与评审第八条科技项目的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内容符合科技计划的支持方向;(二)项目申报单位具备相应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条件;(三)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和研究经验。

第九条科技项目的评审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内容包括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预期效益等。

第十条科技项目的立项应根据评审结果,结合科技资源配置的需要,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决定。

第四章科技项目的执行与监督第十一条科技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省科技行政部门应对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科技项目的验收与绩效评价第十四条科技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验收,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研究成果等相关资料。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05〕240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现将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五年十月十八日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程序试行浙科发计〔2002〕16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立项、并获得省级科技经费资助的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申请组织验收.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第四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二章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2.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省科学技术厅拨款经费、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第六条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通信评议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等三种方式.会议验收:指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通信评议验收:指通过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书面审核验收:指由主持验收部门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形成验收意见.第七条重大项目应当采用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重点项目原则上应当采取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有充分理由的,经批准,可申请书面审核验收.一般项目可以申请通信评议验收或书面审核验收.申请书面审核验收的,应当提供证明完成合同规定指标要求的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第三章项目验收的组织第八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组织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由综合计划管理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作.一般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工作.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由市、县市、区属单位承担的,省科学技术厅委托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持验收.第九条除书面审核验收的项目外,项目验收均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经济、财务专家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省拨经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人;省拨经费2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经济、财务专家在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技术领域的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经济、财务专家主要负责对验收项目中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科技管理人员主要对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主持验收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主持验收部门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第十一条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第四章项目验收的申请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需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第十三条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1.项目验收申请书;2.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4.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5.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着、论文和照片资料等;6.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应当同时提交浙江省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证书.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复同意调整项目任务或指标的,应提供调整批复意见.第十四条项目验收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科学技术厅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合同书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交综合计划管理部门复核,进行登记编号,批准组织验收.第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厅拨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重大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内审机构或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重点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内审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无内审机构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一般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内审机构或单位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对市、县市、区承担的省重点项目,由市、县市、区科技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第十六条科技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省科学技术厅拨款经费、地方及部门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资金到位的情况,对照项目合同书预算科目的要求,反映财政拨款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第五章项目验收结论及其应用第十七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通过验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①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的;②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③配套经费不落实的;④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按结题处置.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2.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3.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要求申请结题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第十三条第2、3、4、5规定的相关材料,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科学技术厅.结余的财政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第十九条省科技项目验收工作实行公示制度.验收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完成人员、验收意见和验收专家成员名单于验收后10日内在浙江科技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无异议的,公示期后正式通过验收.省科学技术厅在接受异议书面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条通过项目验收的,由省科学技术厅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出具项目验收证书.结题的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厅出具项目结题意见.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6个月内再行申请项目验收或申请结题.第二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将省科技项目验收情况和验收材料,一式两份,报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处备案.省科学技术厅视情对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部分验收项目进行抽查.第二十二条建立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人的科研信用制度.省科学技术厅将项目验收情况归入省科技项目库,每年分两次在浙江科技网上予以公告.第二十三条项目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或经科技主管部门通知后仍不及时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不得再行申报、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也不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执行负有管理责任,如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须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第二十四条对提供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配套经费不落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再行申报、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厅提供配套经费的国家项目,按国家规定的办法验收.验收材料一式两份交省科学技术厅备案.市、县科技行政部门自行立项并获得地方财政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组织验收.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2005年10月18日印发。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旨在支持和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科技
创新能力和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作为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的文档创作者,我们将围绕该项目展开以下内容的介绍和分析。

首先,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目标是推动科技创新。

通过资助科技研发项目,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推动科技成果向经济社会领域转化,加快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升浙江省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

其次,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重点是支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重点领域的科技
创新。

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是指在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需求、重大产业需求和重大公共需求等方面,开展具有重大科学技术挑战和前沿性的科技攻关活动。

而重点领域的科技创新包括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信息技术等领域,重点支持这些领域的科技创新项目,推动相关产业发展。

此外,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还注重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通过建立科技成果
转化机制,支持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向经济社会领域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深度融合。

最后,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还注重加强科技管理和服务。

通过建立健全的科技
管理体系,加强科技项目管理和服务,提升科技项目管理水平,提高科技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综上所述,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是一个重要的科技支持计划,旨在推动科技创新,支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重点领域的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加强科技管理和服务。

我们将积极参与该项目,为推动浙江省的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附件: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程序(试行)》(浙科发计〔2002〕165号)等规定和新时期科技发展对管理工作的要求,对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科技计划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5〕240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

凡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立项、并获得省级科技经费资助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组织验收。

省级其他科技计划项目,有相应验收管理办法的,按相应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或项目任务书为依据,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

式进行验收。

软科学研究项目和小额资助项目可申请通信评议验收。

面上项目还可按项目的计划类别、技术领域和项目完成期限等,由组织验收部门采取分批集中验收的方式,以提高项目验收工作效率。

科技示范和产业化项目原则上应当在试验、产业化现场进行验收,或由组织验收单位事先委派验收组两名以上有关技术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核实相关情况后,再组织验收。

第八条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期限后6个月内必须进行验收。

超过6个月以上未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通报应提交验收的项目清单,并组织集中验收或结题。

第三章项目验收的组织第九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

重大、重点项目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并主持验收。

面上科研项目可按项目承担单位属地或项目的行业(部门)归口,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省级有关行政部门主持验收。

财政科技经费资助较小的(20万以下)面上科研项目和小额资助项目,可委托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持验收。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与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浙科发计〔2016〕144号)的要求,对《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2〕79号)予以修订。

第二条 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政策调控引导等方式,由省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创新活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相关科技问题的方案部署。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在一定时期内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平台载体建设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特定项目。

第三条省级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1 -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支持、科学规范、注重绩效、透明公正、宽容失败等原则。

第四条 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公开行政制度。

按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序,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与评价等信息,应当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

实行全过程在线化、痕迹化管理,实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者,在项目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如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二)咨询与评审专家与咨询评审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由咨询或评审对象申请提出且理由正当需要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三)受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与公开竞争人、被评估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六条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放管服”改革,明确各管理层级的责任,确保委托放权到位、管理规范有序。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要点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要点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要点一、适用范围凡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签订合同(任务)书,并获得省级科技经费资助的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项目验收,如相关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另有验收管理办法的,按专项管理办法规定组织验收。

二、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1.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2.合同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应用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4.项目经费到位情况和财政资助经费使用情况;5.项目实施和财政资助经费管理使用存在的问题。

二、项目验收方式可通过会议验收、通信评议验收方式组织进行。

重大和重点项目原则上应当采取会议验收形式组织验收。

财政经费支持强度较小的科研项目(简称一般科研项目,下同)和软科学研究项目可采取通信评议验收。

三、组织验收单位重大和重点项目原则上由省科技厅组织验收,一般科研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可按项目承担单位属地或项目管理归口,委托市、县(市、区)科技部门或省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四、项目验收专家及专家咨询费发放科技项目组织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技术专家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

省重大重点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一般科技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

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的专家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项目验收工作。

验收专家咨询费按《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纳入项目经费预算,支付凭证必须有验收专家本人签字。

五、项目验收时间1.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6个月内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2.无特殊原因项目逾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的,终止项目实施,并按验收不合格处理,省科技厅下达项目终止实施通知书并予以公示,全额收缴财政补助经费,给予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信用不良记录。

3.预计项目在合同期内不能完成研发任务需要延长实施期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执行期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市、县(市、区)科技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审核备案。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计划类别代码版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计划类别代码版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计划类别代码(2012版)申报专项名称代码重大与高发疾病防治技术ZX01 重大自然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ZX02 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综合利用技术ZX03 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技术ZX04 海水淡化与海水综合利用技术ZX05 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ZX06 高效节能技术ZX07 绿色化工技术ZX08 现代纺织与服装加工技术及装备ZX09 重大机电装备ZX10 汽车及关键零部件设计制造技术ZX11 高档皮塑加工技术及装备ZX12 网络、通讯技术及装备ZX13 数字多媒体技术与应用ZX14 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ZX15 重大应用电子技术和新型电子元器件ZX16 磁浮交通系统技术与装备ZX17 100万伏特高压输电技术与装备ZX18 纳米技术攻关及示范应用ZX19 生物制药技术ZX20 中药现代化ZX21 农业新品种选育技术ZX22 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标准化技术ZX23 农业生物技术ZX24 工程农业技术ZX25 农产品(食品)精深加工技术ZX26优先主题名称代码信息技术YT01 生物技术YT02 新材料技术YT03 新能源技术YT04 制造业信息化YT05 嵌入式技术在传统产业中的应用YT06 生物技术推广应用YT07 新材料技术推广应用YT08 船舶修造YT09 工业自动化YT10 环保装备YT11 重大技术装备YT12 先进专用设备YT13 数控装备及控制单元YT14 农业高技术YT15 传统农业技术升级YT16 紧缺资源替代技术YT17 资源综合利用YT18 工业污染控制YT19 农村及城镇生态环境建设YT20 环境安全预警YT21 海洋基础设施的信息化技术开发与装备YT22 海洋生物综合加工与利用YT23 海洋生态与环境保护YT24 人口与健康YT25 公共安全YT26 文化传媒技术YT27 电子商务技术YT28 现代物流技术YT29 智能交通技术YT30四、行业分类代码参照国标行业代码填写,由2位数字构成。

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

二○○八年六月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科技专项经费使用,保障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的真实、合法,根据《浙江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务审计是指在项目结题验收前对科技计划项目研发总经费的收支情况和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财政经费分期拨款20万元(含)以上的科技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科技项目。

第四条对以分期拨款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财务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项目财政资金是否按时下拨,配套、自筹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二)项目合同经费预算使用情况。

项目资金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截留、挪用以及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三)对照项目合同要求,相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四)项目经费管理情况。

是否按项目设立独立账户或设置专项应付款进行核算,项目完成后的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合同预算有变更的,按经批准的变更预算进行审计。

第四条对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进行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一)对经费决算申报书中发生的技术开发支出或贷款付息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二)对照《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核定范围,提出是否属于科技支出和贷款范围的审计意见,并对决算编制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科技项目财务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

项目验收申请受理后,省科技厅以书面形式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审计委托书,并提供相关的验收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天内完成审计事宜,出具审计报告(样式见附件1),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条省科技行政部门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数据库,并根据审计信用和质量,进行目录制动态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采取自愿申请、资格审核确认的办法。

浙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一、引言科技计划项目是浙江省为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而设立的重要支持项目。

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取得预期成果,需要建立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规范项目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二、项目验收的目的和意义项目验收是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和审查的过程,旨在评价项目的完成情况、达到的效果以及质量,并对项目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进行检验。

通过项目验收,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保证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水平和科研成果的转化率。

三、项目验收的主体和程序1. 主体项目验收的主体包括项目负责人、验收组织机构和专家组成员。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组织,验收组织机构负责协调和管理项目验收的工作,专家组成员是项目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员。

2. 程序(1)前期准备:项目负责人应提前准备项目的相关材料和资料,包括项目实施计划、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

(2)验收申请:项目负责人向验收组织机构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验收的内容和要求。

(3)组织专家评审:验收组织机构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团队,对项目进行评审和评价。

(4)现场评估:评审团队对项目进行现场评估,包括对项目的设备和设施的实际运行情况、研究成果的实际效果等进行检查和测试。

(5)评审报告:评审团队根据现场评估的情况,撰写评审报告,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达到的效果和质量进行评价和建议。

(6)项目验收决策:验收组织机构根据评审报告和评审团队的建议,对项目进行验收决策,包括验收合格或不合格的裁定。

四、项目验收的标准和要求1. 标准项目验收的标准主要包括项目的科技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质量要求等方面。

科技水平反映了项目的技术创新和研发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反映了项目的应用价值和社会影响力,质量要求主要包括项目的数据和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要求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计划的要求,按时高质量完成项目的各项任务,并做好相关的实验、测试和调试工作。

[科研项目管理] 浙江省中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 浙江大学医学院

[科研项目管理] 浙江省中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 浙江大学医学院

浙江省中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浙卫发[2007] 26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中医药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中医药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效率和项目的实施质量,推动全省中医药科研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等有关科技计划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医药事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中医药科技工作必须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科研工作基本方针,以发展中医药学术、提高临床疗效为导向,不断增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

第三条我省中医药科技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卫生强省”战略目标,按照中医药攀登工程的工作部署,以应用研究为主,重视基础研究,加强开发研究;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发扬学术民主,提倡不同学术思想的自由探讨,推进中医药现代化进程,以利于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发展。

第四条项目类别设置应与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中医药攀登工程实施的要求相适应。

第五条项目经费来源主要由省卫生厅根据当年的科技经费额度进行统筹安排,并要求由承担单位按照规定进行经费配套。

第六条项目按照分级管理、明确职责、协调配合、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网络化管理。

省卫生厅是项目的主管部门,省中医药管理局(以下简称“中医局”)受省卫生厅委托,通过浙江省中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明确各方的权责,按合同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等。

第二章项目申请第八条项目申请工作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网络申报和纸质申报同步进行。

项目申报前,中医局根据当年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发布申报指南或优先支持领域,并结合各项目类别的特点,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规模、目标方向等。

第九条申请单位及申请人应具备的资质:(一)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人是本省医药卫生行业正式在编人员,且具有相应的职称、学历;(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硬件设施;(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七)申请单位必须是第一申请人所在单位。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2.04.10•【字号】浙科发计〔2002〕79号•【施行日期】200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02〕79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科委),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现将《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二年四月十日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实施效率,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和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浙江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省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进步活动。

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省科技计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计划项目的管理逐步推行课题制和招标投标制。

按照课题制要求,项目实行责任人负责制和依托单位条件保障制。

项目责任人对完成项目任务承担法律责任,依托单位应当提供项目合同书中确立的保障条件。

课题制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招标投标项目按省科技行政部门《关于〈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第四条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项目立项采用相关专家评估(审)、省科技行政部门相关处室(以下简称相关处室)初审、处室联审、厅务会审定的"三审一决策"的基本决策程序。

浙科发计〔2017〕146号-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浙科发计〔2017〕146号-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17〕1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验收的范围。

凡经省科技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签订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并获得省级科技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

各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履行项目承担(依托)单位的法人责任和义务。

相关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另有验收管理办法的,按专项管理办法规定组织验收。

第三条项目验收的依据。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相关管理规定和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项目验收的原则。

项目验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提交的验收资料、实验数据和提供的试验示范基地的真实性,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依托)单位负责,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以及验收现场作出相应验收结论。

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导致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规范;(二)合同书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经济社会效益情况;(四)项目配套经费到位情况和财政经费、自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章验收申请第六条验收申请程序。

项目负责人通过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填写验收申请书并提交验收资料,经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验收组织单位。

报请省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需由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

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验收申请程序采取由项目依托单位统一组织、集中上报的方式。

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验收的范围。

凡经省科技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签订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并获得省级科技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

各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履行项目承担(依托)单位的法人责任和义务。

相关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另有验收管理办法的,按专项管理办法规定组织验收。

第三条项目验收的依据。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相关管理规定和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项目验收的原则。

项目验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提交的验收资料、实验数据和提供的试验示范基地的真实性,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依托)单位负责,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以及验收现场作出相应验收结论。

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导致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规范;(二)合同书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经济社会效益情况;(四)项目配套经费到位情况和财政经费、自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章验收申请第六条验收申请程序。

项目负责人通过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填写验收申请书并提交验收资料,经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验收组织单位。

报请省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需由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

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验收申请程序采取由项目依托单位统一组织、集中上报的方式。

第七条项目验收期限。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伦理审查与评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伦理审查与评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伦理审查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科发政[2016]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日期】2016.01.04【实施日期】2016.0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伦理审查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政〔2016〕1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为了更好地引导科技发展的方向,规范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活动,使科技更好地造福人类,结合我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伦理审查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伦理审查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6年1月4日附件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伦理审查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引导科技发展的方向,规范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活动,防范科技伦理风险,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引入科技伦理审查与评估制度,使科技更好地造福人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科技伦理审查与评估是指由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机构,遵循一定的标准,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以及成果评奖等环节进行专业化伦理审查与评估管理。

第二章伦理审查与评估的主体与职责第四条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省级科技伦理审查与评估专家委员会。

省级科技伦理审查与评估专家委员会可下设不同学科(领域)专家组,建立健全有关专家数据库。

第五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伦理审查与评估机构并开展相应工作。

第六条省级科技伦理审查与。

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省科技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加强科技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内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企业等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活动。

第三条科技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应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公平性、透明性原则,确保科技资源的高效利用。

第四条科技项目管理应实行责任制,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加强项目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科技计划的制定第五条科技计划应根据国家和省的科技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

第六条科技计划的制定应广泛征求专家、学者、企业等各方面的意见,确保计划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七条科技计划应明确目标、任务、预期成果、实施期限、资金预算等内容。

第三章科技项目的申报与审批第八条科技项目的申报应符合科技计划的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科研能力和条件。

第九条科技项目的审批应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科技项目的审批结果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科技项目的实施与管理第十一条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进度、质量和经费的管理。

第十三条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变更,应及时报告审批部门,并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科技项目的监督与评估第十四条科技项目的监督应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第十五条科技项目的评估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成果、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对于评估结果优秀的项目,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应按规定进行整改或取消项目资格。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浙江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内容为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概要,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应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管理办法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与项⽬管理办法(送审稿)第⼀章总则第⼀条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完善科技计划(专项、基⾦)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关于进⼀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资⾦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管理改⾰⽅案》(浙科发计〔2016〕144号)的要求,对《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管理暂⾏办法》(〔2002〕79号)予以修订。

第⼆条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以下简称科技计划)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财政科技经费⽀持或政策调控引导等⽅式,由省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创新活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相关科技问题的⽅案部署。

省级科技计划项⽬是指列⼊省级科技计划,由法⼈或⾃然⼈承担,在⼀定时期内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平台载体建设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特定项⽬。

第三条省级科技计划与项⽬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1 -⾏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持、科学规范、注重绩效、透明公正、宽容失败等原则。

第四条科技计划与项⽬管理实⾏公开⾏政制度。

按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序,科技计划项⽬的申报、⽴项、实施与评价等信息,应当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

实⾏全过程在线化、痕迹化管理,实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项⽬按相关规定执⾏。

第五条科技计划与项⽬管理实⾏回避制度。

(⼀)科技计划与项⽬管理者,在项⽬⽴项、经费分配、项⽬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如与项⽬承担单位或项⽬负责⼈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咨询与评审专家与咨询评审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由咨询或评审对象申请提出且理由正当需要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三)受委托的项⽬管理专业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与公开竞争⼈、被评估⼈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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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
分类目录及代码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二OO二年四月制
一、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名称代码
注:如申报科技攻关计划中的重点科研工业项目,计划项目名称代码为C21。

二、行业分类代码
参照国标行业代码填写,由2位数字构成。

三、技术领域代码
四、学科领域代码
五、技术来源代码
六、所在地代码
参照浙江省行政区划代码,填写6位,具体到县(市、区)
七、单位类型代码
八、学历代码
九、学位代码
十、专业技术职务
十一、部门代码表
主题词:科技项目申报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计委、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02年4月11日印发-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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