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缺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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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缺陷管理

1.设备缺陷定义

设备缺陷是指运行及备用中的设备或系统及生产设施随时发生的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经济运行及文明生产等异常现象。具体如下:

1.1系统与设备的性能或功能与设计不符(已变更并办理变更手续视为等同于设计状态),或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的;

1.2安全保护不投入或不能正常动作;仪器、仪表指示显示不准,整定不符合要求;安全设施不全或不合格;

1.3渗漏,包括漏油、漏水、漏汽、漏风、漏灰、漏烟、漏煤;

1.4运行设备和备用设备发生异常;

1.5系统或设备标志不全、不明确;

1.6其它影响安全经济运行及文明生产的异常现象。

2.缺陷消除时间的规定

2.1正常消缺,计划完成时间为自缺陷单签收后24小时内。

2.2若在规定时间内完不成,生产车间须提前2小时电话向生产科专工提出申请。

2.3各类缺陷延期或挂起(包括需停机消除或结合大小修处理的缺陷),必须经生产科批准,并注明批准的结束时间。

2.4属于无备品的缺陷,生产车间在缺陷单签收后在1天内向经营科提出供应计划。

2.5需攻关消除的缺陷,由生产车间提出书面申请,生产经理或总工批准后组织攻关。

3.缺陷消除职责分工

3.1生产科:是设备缺陷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设备分工界定;负责消缺的鉴定、转移;处理有关消缺工作中发生的争议;负责组织专工及相关人员对各类缺陷的检查、分析;负责监督考核运行人员发现缺陷是否全面及时;负责监督考核各车间的消缺工作;负责监督各单位执行本标准;负责监督各单位消缺工作中安全措施执行情况;负责统计汇总有关消缺报表,并在月底汇总落实考核。各专工每月月末前负责对此一个月责任单位缺陷发现率,缺陷消除率和缺陷重复率作出统计,对于值长奖罚的事项给予

确认。

3.2生产单位(车间):为设备的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状态管理、设备缺陷的查找、设备消缺通知单的填写、消缺后验收、缺陷注销等。对发现设备的及时性和全面性负责,并监督、协调各检修班对设备进行消缺,对于暂时不能消除而又可能危及人身和其它运行设备安全的缺陷,要做好事故预想,采取防范措施,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3.3运行人员:是设备运行主人,对以下事项负责

3.3.1按岗位责任制和巡回检查制度对系统、设备进行巡查。发现缺陷及时汇报班长、值长并填写设备消缺通知单通知检修人员;

3.3.2对缺陷发现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3.3.3及时向值长及缺陷设备归属单位通告设备消缺通知单的发送及终结,以便值长值长及检修班组及时处理。

3.3.4及时办理隔离措施,对检修消缺积极配合;

3.3.5为使消缺及时,运行人员有责任为检修消缺提供方便和协助;

3.3.6系统及设备缺陷情况和消缺情况认真进行交接班。

3.3.7运行人员负责所有缺陷消除后的验收工作,并在接到检修人员的验收通知后,60分钟内完成消缺验收及注销工作。

3.3.8负责记录检修人员接到通知后到场时间及有关情况。

3.4检修单位(各车间检修班组):是设备的检修主人单位,负责设备检查、维护及设备缺陷的消除工作;负责对频发性和重大设备缺陷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负责制定反事故措施;对发现缺陷、消除缺陷的及时性和消缺质量负责。

3.4.1检修人员:是设备的检修主人对以下事项负责

3.4.1.1检修人员对缺陷发现的及时性、消缺的及时性和质量负责,对消缺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负责;

3.4.1.2检修人员接到运行人员的消缺通知后15分钟应到达现场;

3.4.1.3检修人员应本着服务于运行的精神,虚心了解情况,积极处理缺陷,主动协助运行和兄弟单位消缺,由于扯皮而造成后果者,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3.4.1.4除事故抢修和生产经理、总工特批外,检修消缺必须坚持工作票制度;

3.4.1.5对暂时不能消除的缺陷按本标准第3条、第4条处理,并及时向车间主任

汇报以便向技术管理部提出延期或挂起申请,由车间技术员写出特别防护措施交运行值班人员,并实施;

3.4.1.6对本单位无法解决的疑难缺陷,检修人员及时汇报生产车间,由车间提出攻关申请,经生产经理或总工批准后进行技术攻关。

3.5生产经理及总工:

3.5.1主持日常消缺工作;

3.5.2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缺陷,检查有关单位的特别防护措施执行情况;

3.5.3对于无备品的缺陷,督促供应科及时落实备品计划;

3.5.4安排停机,督促消除需停机处理的缺陷;

3.5.5批准重大缺陷处理的技术方案;

3.5.6组织设备治理和重大课题攻关。

4.消缺程序

4.1运行人员巡检查找,检修人员上岗查找。

4.2运行和其他人员发现缺陷后,汇报运行班长、值长,由运行班长填写设备消缺通知单值长审核后通知检修人员。

4.3检修人员接到通知后15分钟到达现场,组织消缺。

4.4消缺完毕,检修人员向运行人员提出验收申请。

4.5运行人员负责所有缺陷的验收和注销工作(时限为60分钟)。

4.6检修人员向运行做出检修交待。

4.7缺陷因故不能及时消除的,根据情况按本标准第3、4、5、6条进行处理。

5.缺陷管理考核

5.1一般设备缺陷能处理而不处理,核实后给予责任单位20元罚款。

5.2对发现的缺陷不能处理而又没及时上报,给予责任单位20元罚款。

5.3检修人员到现场后应通知值长,值长做好记录。具体到现场的时间超过15分钟罚款10元,累计每超过10分钟追加罚款10元。

5.4由于责任单位原因造成的设备缺陷影响生产的,按安全管理规定处理。

5.5 由于管理人员(含值长)、运行人员的责任造成的设备缺陷而影响发电量的考核,按安全管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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