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犯罪对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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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摘要:侵占罪是我国新刑法中新增加的一项罪名,我国把侵占罪定义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的增加弥补了旧刑法中对有关财产犯罪规定的缺憾与不足,根据法条和概念的理解,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埋藏物、他人的遗忘物三种,我国刑法中规定一项罪名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其中犯罪客体是最主要的方面,由于刑法分则条文是通过犯罪对象来表明犯罪客体的存在及其特殊性的,因此对侵占罪犯罪客体的研究首先要对犯罪对象作进一步认识,关于对这三个犯罪对象的具体范畴的理解,此篇文章针对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他人财物埋藏物遗失物
1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所谓他人财物,是指该财物的所有权归行为人以外的他人所有的公私财物。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财物分为一下几类,.即动产和不动产,特定物和种类物,有形物和无形物等。对于动产、特定物、有形物等作为侵占罪的对象,这是毫无争议的,而对于不动产,无形物、种类物、、赃物、违禁品等是否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在我国理论界还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对其作进一步的探讨研究。
1.1 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如果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例如土地、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能否作为侵占罪的对象,各国刑法都有不同的规定。如《日本刑法典》
将侵占罪的对象规定为“财物”,但具体对财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在《德国刑法典》中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我国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侵占罪的对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我认为应该把不动产包括在内。原因如下:①从立法上看,我国刑法对侵占罪的对象只规定为财物,那么财物即有动产和不动产之分,并且法条并没有限定财物就只为动产,因此就不能排除不动产可以作为侵占对象的可能。②在理论上,像盗窃、抢夺等这类犯罪侵害的对象都是动产,而非不动产。它们的犯罪对像只能是动产或者是不动产的可移动的附属物,依据不动产的性质它不能成为盗窃或抢夺的对象。但相对于侵占罪而言,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这是因为侵占罪的犯罪构成特性是不以移动他人财物为必要条件所决定的。因为盗窃罪、抢夺罪对象的财物应当是行为人能够移动的,否则不可能被秘密窃取或者公然抢夺占为己有。比如住房不能移动,行为人就不可能通过秘密窃取或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方式将其为已占有。对侵占而言,行为人可以通过对他人房屋的管理,通过各种手段将房屋占为已有,拒不返还的,可以构成侵占罪,因此我认为:不动产成为侵占罪对象是合理的。
1.2 无形物无形物是指无法通过视觉感受到的而又确实存在
的物,它不具有某种物体的形态,即看不见也莫不着。比如说电力、煤气、热能、天然气等。这些能源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并且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因此它们也具备财物的性质,也属于财物。但是
无形物可不可以成为我国刑法中侵占罪的对象呢?我认为,无形物是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的,因为,无形物既然是财物,就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因此就存在被人侵犯的可能。因此,侵占罪的对象应包括无形物。
1.3 赃物代为保管的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他人违法活动所得的违法之物可否作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代为保管的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可以作为侵占罪之犯罪对象。理由是,侵吞赃物的行为是对赃物所有权人的所有权的再次侵犯,完全符合侵占罪的构成条件,把赃物作为侵占罪犯罪对象不是对非法委托保管关系的保护,而是对财物所有人的所有权的保护。即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保管委托物如果是非法取得的赃物,但那也只是后来的法律认定问题,在此之前,受托人毕竟事实上保管了他人的财物,也即在此种情况下,已不再强调占有的合法性,而是注重基于事实上的占有。至于行为人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可否作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问题,通常的观点认为,行为人对通过犯罪所得的赃物的处置是直接获取赃物犯罪的不法状态的延续,不具可罚性。
1.4 违禁品所谓违禁品是指国家不准私自制造、销售、购买、储存、运输的物品。不同国家规定的违禁品的范围也不同。我认为,淫秽物品,如淫药、淫具、淫书、淫画、淫秽影像作品也应属于违禁品,如果行为人的代为保管行为已经构成刑法典上所规定的其他具体犯罪类型,则应当以该具体罪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尽管法律明令违禁品禁止非法拥有或者流通,但是法律越禁止,往往利
润越高,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违禁品是有经济价值的。同时,违禁品虽然属于违法物,但仍存在合法的所有人。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因而可以说违禁品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这样,侵占违禁品的行为和侵占其他物品一样,都侵犯了一定的所有权关系,因而都应当以侵占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认为对于侵占违禁品的行为以侵占罪论处是恰当的。
2 遗忘物
《刑法》第270条第2款规定,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按侵占罪处罚。所谓遗忘物,通常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自己持有的财物放置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大意,将财物遗忘在某个特定的地方,但能够忆起该地点的财物。理论届对遗忘物的有以下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遗忘物是指本应携带因遗忘而没有带走的财物,如遗忘在出租车中的财物,遗忘在商场柜台的财物等等。应当注意的是,遗忘物与遗失物不同,二者区别是:①遗忘物的物主一经回忆较容易找回,而遗失物的物主则很难知道遗失在什么地方,故难以找回。②遗忘物一般是尚未完全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而遗失者则完全脱离了物主的控制。③遗忘物一般脱离物主时间较短,而遗失物一般脱离物主时间较长。按照这种观点,刑法只规定侵占遗忘物,而未规定侵占遗失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如拒不退还,不构成侵占罪,只能按照《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
3 埋藏物
根据《刑法》第270条第2款的规定,埋藏物也属于侵占罪的对象。刑法上作为侵占对象的埋藏物,是指不归行为人所有的埋藏于地下的财物,无论其所有者是否明确(所有者不明的,归国家所有),埋藏时间多久,财物是什么性质,只要行为人不是出于盗窃的目的,在对地面挖掘时,偶然发现地下埋藏物,明知不归本人所有,应当交出而拒不交出,非法拒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就构成侵占罪。埋藏物既包括私人所有的埋藏物,也包括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埋藏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侵占该埋藏物,即构成对国家所有权的侵犯,从司法实践看,侵占埋藏物的行为,以合法持有该埋藏物为前提,一般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在进行地面挖掘时,偶然发现地下埋藏物,不知物主是谁,而将其占为己有,如果行为人明知某处埋藏有某人的财物,或者明知某古墓埋藏有古代珍贵文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挖掘,将所有财物据为己有,则应分别以盗窃罪或盗掘古墓藏罪论处。
参考文献:
[1]周密著.((中国刑法史》,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
[2]刘志伟著.《侵占犯罪的理论与司法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
[3]刘明祥著.《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
作者简介:李晓燕(1984—),女,河北省邯郸市人,河北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