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案例
房地产公司股东职务侵占罪案例
房地产公司股东职务侵占罪案例
给你讲个房地产公司股东职务侵占罪的案例哈。
有这么一家房地产公司,里面有个股东叫老王。
这老王啊,看着公司的钱就像看着自己兜里的钱一样,动起了歪心思。
公司呢,有一块地正在开发,会有各种资金往来。
老王负责一部分财务相关的事儿,这就给他找到了机会。
他偷偷地把一些本来应该用于购买建筑材料的钱,转到了自己的私人账户。
比如说,公司和供应商谈好了一笔500万的材料款,钱打到了老王能经手的账户,他就悄悄挪走了200万。
他为啥觉得自己能得逞呢?他就想啊,公司这么大,平时各种账目混乱的,一时半会儿应该没人发现。
而且他是股东啊,在公司有点权势,觉得自己能把这事儿瞒天过海。
可是呢,纸包不住火。
公司的财务人员虽然平时忙得晕头转向,但这么大一笔钱没到供应商那儿,供应商就一直催啊。
财务人员开始查账,一查就发现钱的流向不对劲儿,直接就指向了老王的私人账户。
这时候公司其他股东都炸锅了,大家都觉得老王太不地道了。
就这么着,公司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老王一开始还嘴硬,说什么这是临时借用,很快就还回来。
但法律可不管他这套,他这就是典型的职务侵占罪啊。
他利用自己股东的身份,在负责公司事务的过程中,非法占有公司财产,这可不是小事儿。
最后啊,老王被法院判了刑,还得把侵占的钱吐出来,并且还要交罚金。
你看,这就是贪心不足蛇吞象,想占公司便宜,结果把自己给搭进去了。
这事儿也给其他在房地产公司或者其他公司的人提了个醒,别想着动歪脑筋,法律的眼睛可是雪亮的呢。
侵占罪的案例
侵占罪的案例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侵占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经济犯罪,其危害性较大,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侵占罪的案例,以便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一罪行的性质和危害。
案例一,小王侵占公司资金。
小王是某公司的财务人员,因个人生活压力大,经济状况拮据,为了解决自己的经济困难,他开始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私自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
由于公司财务管理不善,长时间未发现资金异常,直到年终审计时才发现公司账目出现了严重的不平衡。
经过调查,发现小王侵占了公司数十万元的资金。
最终小王因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赔偿了公司的损失。
案例二,张某侵占他人存款。
张某是一名银行柜员,由于工作需要,他接触到了大量客户的存款信息。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发现了一个客户存款较多,但长期未进行取款的情况。
于是,他利用职务之便,将该客户的存款转入了自己的账户,并用于自己的消费和投资。
直到该客户前来银行取款时,才发现自己的存款已经被侵占。
经过警方调查,最终张某因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案例三,李某侵占公共财物。
李某是一名村委会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村里的公共财物。
由于个人生活所困,他开始利用职务之便,将村里的公共财物以低价卖给了他人,并将所得款项据为己有。
直到村民们发现了公共财物的短缺和李某奢华的生活方式时,村委会对其进行了调查。
最终,李某因侵占公共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赔偿了村里的损失。
以上案例充分展现了侵占罪的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
侵占罪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不得触犯侵占罪等各种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侵占罪的打击力度,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法律案例侵占罪(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侵占罪案例,通过分析该案例,我们可以深入了解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规定。
二、案例概述(一)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5月,某市居民李某将其价值2万元的金银首饰寄存在邻居张某家中。
张某答应妥善保管,但未将李某的财物放在安全的地方。
同年8月,张某因经济困难,将李某的金银首饰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李某得知此事后,与张某协商不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2. 如果构成侵占罪,如何确定张某的刑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侵占的对象为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2. 侵占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 侵占行为达到数额较大,拒不交还。
(二)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1. 张某保管了李某的金银首饰,符合侵占罪的对象要件。
2. 张某将李某的金银首饰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 张某在李某要求返还财物时拒绝交还,符合侵占罪的拒不交还要件。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侵占罪。
(三)张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的处罚如下:1.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张某侵占的财物价值2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因此应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案例启示1. 保管他人财物时,应妥善保管,避免因保管不善导致财物丢失或损坏。
2. 保管他人财物时,不得擅自处分,更不能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
3. 遇到侵占行为,应及时报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本案通过对侵占罪的案例分析,揭示了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规定。
侵占罪的案例
侵占罪的案例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了严厉打击。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侵占罪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犯罪行为。
案例一,小王因生活所迫,私自取走公司资金。
小王是某公司的财务人员,由于生活压力较大,他私下里开始盗用公司资金。
他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资金转移到了自己的账户上,并在账目上进行了伪造。
这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益,构成了侵占罪。
最终,小王因为这一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张某因赌博欠下巨额赌债,私自挪用公司资金。
张某是某公司的高管,他因为赌博欠下了巨额赌债。
在无法偿还赌债的情况下,他私自挪用了公司的资金以填补赌博造成的经济缺口。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更是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益,构成了侵占罪。
最终,张某因为这一犯罪行为被判处了刑罚。
案例三,李某因家庭经济拮据,私自占有他人财物。
李某是一名普通的社会人员,由于家庭经济拮据,他私下里开始盗窃他人的财物。
他在没有得到他人允许的情况下,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构成了侵占罪。
最终,李某因为这一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侵占罪在现实生活中的种种表现。
无论是因为生活所迫,还是因为个人私欲,侵占罪都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触碰他人的财产,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同时,对于侵占罪的行为,司法机关也应该依法严惩,以维护社会的法制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职务侵占是指在职务上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国家、集体或者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职务侵占案例。
案例一,某单位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款。
某单位的负责人因为工作需要可以支配单位的公款,但是他利用这个职权,将部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甚至用于赌博。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单位的利益,也严重违反了职业操守,破坏了单位的形象。
案例二,某公务员利用职务侵占国家资金。
某公务员在担任财务岗位时,利用职务之便将国家拨款中的一部分用于个人投资,导致国家资金流失。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也违反了公务员的职业操守,破坏了公务员的形象。
案例三,某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侵占公司资产。
某公司的高管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资产转移至个人名下,或者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个人投资。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违反了高管的职业操守,破坏了公司的形象。
以上这些案例都是典型的职务侵占行为,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单位的利益,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对于这些行为,我们必须严肃对待,依法进行处理。
首先,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对于财务、资产等方面的管理要加强监督,防止职务侵占行为的发生。
其次,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公务员、企业高管等人员的职业操守,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最后,对于职务侵占行为要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职务侵占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保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总之,职务侵占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我们不能容忍,必须依法加以打击。
同时,我们也要从源头上加强监督,加强教育,预防职务侵占行为的发生。
只有这样,才能建设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侵占罪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被告人张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9年,张某通过朋友的介绍,加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任项目经理。
在公司任职期间,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涉嫌构成侵占罪。
二、案件事实1. 2019年1月,张某担任项目经理后,负责该公司某项目的工程款结算工作。
在结算过程中,张某以“提前支付工程款”为由,骗取公司支付其100万元。
2. 2019年3月,张某再次以“工程款支付进度紧张”为由,骗取公司支付其50万元。
3. 2019年5月,张某以“工程款支付不合规”为由,骗取公司支付其30万元。
4. 2019年7月,张某以“工程款支付不及时”为由,骗取公司支付其20万元。
5. 2019年9月,张某以“工程款支付存在争议”为由,骗取公司支付其10万元。
以上共计200万元,张某将这笔钱用于个人消费,并未用于工程项目。
三、法律分析1. 侵占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2)客观上实施了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3)数额较大,拒不交还。
2.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根据本案事实,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以虚构的理由骗取公司支付其200万元,并将这笔钱用于个人消费。
张某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1)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张某在骗取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过程中,明知自己没有实际支出这笔钱,却故意隐瞒真相,骗取公司支付,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2)客观上实施了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支付的200万元工程款非法占为己有,并未用于工程项目。
(3)数额较大,拒不交还。
张某非法占有的金额为20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且在案发后,张某未主动退还这笔钱。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职务侵占是指在职务上利用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类行为给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职务侵占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
某公司财务人员张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资金转移到了自己的个人账户,并在财务账目上隐瞒了这一事实。
经公司审计发现,张某共计侵占了公司资金10万元。
最终,张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责令返还侵占的全部资金。
案例二,某银行柜员利用职务之便盗取客户存款。
某银行柜员王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盗取了多名客户存款共计20万元。
王某利用虚假的理由将客户存款转移到了自己的账户,并在银行系统中进行了篡改。
经过警方调查,王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责令返还被盗取的全部存款。
案例三,某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某政府工作人员李某在担任某项目的负责人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收受了多家承包商的贿赂款共计50万元。
在该项目的招投标中,李某故意泄露竞争对手的报价信息,使得收受贿赂的承包商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
最终,李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追缴了收受的全部贿赂款。
以上案例都是典型的职务侵占行为,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也给相关企业和个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职务侵占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良好秩序。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职务侵占行为,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大打击力度,对于侵占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
同时,也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和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防止职务侵占等腐败行为的发生,确保公共财物的安全和合法利益的保护。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职务侵占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也更加坚定了我们打击职务侵占行为的决心和信心。
职务侵占罪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XX,男,45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XX公司财务经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在担任XX公司财务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手段,将公司资金150万元挪用,用于个人投资,至案发时未归还。
二、案件经过1. 案件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张XX于2005年加入公司,担任财务经理一职,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资金调配。
2. 案件发现2019年6月,XX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时,发现公司账户资金异常,经调查发现,财务经理张XX存在挪用公款的行为。
3. 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立即对张XX进行调查。
经调查,张XX于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手段,将公司资金150万元挪用,用于个人投资。
4. 案件审理2020年3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张XX提起公诉。
XX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三、法庭审理1. 被告人辩解张XX在庭审中辩解称,其挪用公款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是用于个人投资,预计在短期内能够收回。
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2. 公诉机关指控公诉机关认为,张XX作为公司财务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15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3. 法庭调查法庭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了以下事实:(1)张XX在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通过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手段,挪用公司资金150万元。
(2)张XX挪用资金后,将资金用于个人投资,至案发时未归还。
(3)张XX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四、法庭判决XX市XX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XX作为公司财务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15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张XX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判处张XX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职务侵占罪的定义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侵占罪判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的法律侵占罪,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侵占罪案件较为常见,但具体案情各不相同。
以下将结合一起典型的法律侵占罪判例,对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以及判决结果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三(化名),男性,30岁,某公司职员。
被告:李四(化名),男性,28岁,某公司职员。
案件起因:张三在某公司任职期间,负责管理公司财务。
2019年5月,张三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人民币5万元现金私自挪用,用于个人消费。
2019年10月,公司财务核对账目时发现差额,经调查,发现款项被张三侵占。
案件经过:2019年11月,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李四作为嫌疑人传唤到案。
李四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退还了侵占的款项。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四的行为符合法律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具体分析如下:1.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李四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人民币5万元现金私自挪用,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2. 主观故意:李四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占,仍故意为之,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3. 侵犯的客体:李四的侵占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符合侵占罪的客体要件。
4. 犯罪数额:李四侵占的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达到侵占罪立案标准。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四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 被告李四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侵占的公司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对李四的行为认定为法律侵占罪,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李四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人民币5万元现金私自挪用,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侵占罪的核心要件即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2. 主观故意:李四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占,仍故意为之,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在认定侵占罪时,司法机关会着重审查被告人的主观故意,以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
3. 侵犯的客体:李四的侵占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符合侵占罪的客体要件。
房屋侵占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侵占案件日益增多。
房屋侵占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秩序。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房屋侵占案件的剖析,探讨房屋侵占法律法规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简介(一)当事人基本信息原告:李某,男,35岁,汉族,某市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张某,男,40岁,汉族,某市人,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
(二)案件事实2010年,李某与张某共同投资成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某市某住宅小区。
该小区共有100套住宅,其中80套由李某持有,20套由张某持有。
2015年,张某因个人原因无力偿还债务,被债权人强制执行,其名下20套住宅被法院查封。
2016年,张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将查封的20套住宅出售给第三人。
李某得知此事后,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张某是否具有房屋所有权?2.张某出售查封住宅的行为是否合法?三、法律法规分析(一)房屋所有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张某名下的20套住宅虽已被法院查封,但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张某不具有房屋所有权。
(二)查封住宅的出售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在执行中不得买卖、出租、抵押、转让、赠与。
”本案中,张某擅自出售查封住宅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擅自出售查封住宅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判决如下:1.张某立即停止出售查封住宅的行为;2.张某赔偿李某因房屋出售所遭受的损失;3.张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擅自出售查封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侵占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侵占的定义侵占,是指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他人财物,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行为。
在我国法律中,侵占是一种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
二、侵占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侵占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权利人因侵占所受到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侵占他人财物的,应当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具体来说,侵占的法律后果包括:(1)返还财产:侵占行为人应当将侵占的财物返还给权利人。
(2)赔偿损失:侵占行为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侵占所受到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 行政责任侵占行为人可能面临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占他人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 刑事责任在侵占行为严重的情况下,侵占行为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侵占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体来说,侵占的法律后果包括:(1)侵占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侵占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侵占行为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①侵占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②侵占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③侵占行为人具有暴力、胁迫等手段的;④侵占行为人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侵占案件的诉讼程序1. 自诉案件:侵占案件属于自诉案件,权利人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侦查阶段:在自诉案件提起之前,公安机关可以对侵占行为进行侦查。
3. 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侵占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判决。
四、预防侵占行为1. 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充分认识到侵占行为的危害性。
销售人员职务侵占罪案例
销售人员职务侵占罪案例销售人员职务侵占罪是指销售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应交给单位或个人的财物据为己有或挪用的犯罪行为。
下面列举了10个销售人员职务侵占罪案例。
1. 张某是一家公司的销售人员,他在与客户洽谈合同的过程中,将客户支付的一万元定金私自占为己有。
该公司发现后报警,张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 李某是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员工,他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汽车配件私自转卖,并将所得款项据为己有。
经公司内部调查后,李某因职务侵占罪被辞退并被追究刑责。
3. 王某是一家超市的销售人员,他在销售商品时,将顾客支付的现金少报给公司,并将多出来的金额据为己有。
经过调查,王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罚金并赔偿被害公司。
4. 张某是一家快递公司的员工,他在快递中发现了一笔较大金额的现金,却没有上报公司,而是将现金据为己有。
该公司发现后报警,张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5. 李某是一家酒店的销售经理,他在接待客人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将客人支付的房费中的一部分款项据为己有。
酒店发现后报警,李某因职务侵占罪被追究刑责。
6. 王某是一家商场的收银员,他在工作期间将顾客支付的现金少报给公司,并将多出来的金额据为己有。
商场发现后报警,王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罚金并赔偿被害商场。
7. 张某是一家旅行社的销售人员,他在销售旅游产品时,将客户支付的费用中的一部分款项据为己有。
旅行社发现后报警,张某因职务侵占罪被追究刑责。
8. 李某是一家药店的销售人员,他在销售药品时,将客户支付的金额中的一部分据为己有,并将药品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私自转卖。
药店发现后报警,李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9. 王某是一家珠宝店的销售人员,他在销售珠宝首饰时,将客户支付的金额中的一部分据为己有,并将珠宝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私自转卖。
珠宝店发现后报警,王某因职务侵占罪被追究刑责。
10. 张某是一家服装店的销售人员,他在销售服装时,将客户支付的金额中的一部分据为己有,并将服装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私自转卖。
法律案例职务侵占罪(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40岁,某私营企业财务主管。
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张某利用担任财务主管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用于个人挥霍。
二、案件经过2018年1月,张某入职某私营企业,担任财务主管。
在任职期间,张某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管理公司资金、报销审批、银行账户操作等。
张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开支、虚构报销、挪用公款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 虚列开支:张某通过虚构业务、夸大金额等方式,虚列开支,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例如,2018年3月,张某虚构了一笔业务,虚列开支5万元,并将该笔款项转入个人账户。
2. 虚构报销:张某通过伪造发票、虚报冒领等方式,虚构报销,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例如,2019年6月,张某伪造了一张发票,虚报冒领10万元,并将该笔款项转入个人账户。
3. 挪用公款: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挪用个人使用。
例如,2018年12月,张某将公司备用金10万元挪用,用于个人消费。
张某的犯罪行为在2019年底被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发现。
经调查,张某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作为公司财务主管,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的犯罪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利用职务便利:张某作为财务主管,对公司财务有较大的管理权限,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
2. 手段多样:张某通过虚列开支、虚构报销、挪用公款等多种手段,侵占公司资金。
3. 数额巨大:张某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数额巨大。
侵占罪的案例
侵占罪的案例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
罪行为。
侵占罪的案例在生活中并不少见,下面将就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和总结。
案例一,小王在超市购物时,发现收银员多找了他一百元钱。
小王当时并没有
提醒收银员,而是默默地把多找的一百元钱揣进了口袋。
这种行为属于侵占罪的范畴。
因为小王并非出于误以为是自己的钱而取走,而是明知是他人的财物,却没有归还的行为。
案例二,某公司的会计发现公司账上出现了一笔数额巨大的差错款项,但他没
有及时上报,而是私自将这笔款项转入了自己的账户。
这种行为也构成了侵占罪。
因为会计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财物据为己有,侵占了公司的财产。
案例三,张某在饭店吃饭时,不小心将手机遗落在了餐桌上。
服务员发现后将
手机交给了店长,但店长却私自将手机据为己有。
这种行为同样构成了侵占罪。
因为店长是利用职务之便,将他人遗失的财物据为己有,侵占了他人的财产。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侵占罪并不局限于某一特定情形,而是涉及到各个领域
和行业。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时刻警惕自己的行为是否存在侵占他人财物的嫌疑,要保持良好的道德品质,避免触犯法律。
对于侵占罪的案例,我们应该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做到不以物易物,不触犯法律。
同时,对于侵占罪的行为,社会应该加强监督和打击力度,让侵占者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总之,侵占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时刻牢记法律的底线,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守法良民,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巳经判决的侵占罪四个要件案例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巳经判决的侵占罪四个要件案例侵占罪是刑法中规定的一种刑事犯罪行为,主要指的是他人的财物被他人非法占有和使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侵占罪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
以下是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已经判决的侵占罪案例,用于参考。
案例一:主体:王某客体:公司财物行为:王某将公司资金占为己有结果:导致公司经济损失根据调查,王某在担任公司财务主管期间,将公司账户内的20万元资金私自转移到了自己的个人账户,并未由公司同意。
公司发现财务账目异常后向警方报案。
警方以侵占罪为由对王某立案调查。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以职务之便,虽然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实施犯罪行为,但他以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方式,导致公司经济损失,构成侵占罪。
案例二:主体:李某客体:他人存放的财物行为:李某盗取他人的现金和贵重物品结果:他人财物丧失在一起住宅小区内,李某无故进入他人住宅,将其无人看管的现金和贵重物品盗窃。
被害人发现财物丢失后报警,警方调查发现并将李某抓获。
案发后,李某供认并归还了部分被盗物品。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未取得合法所有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导致被害人财产丧失,构成侵占罪。
案例三:主体:张某客体:他人委托的车辆行为:张某擅自挪用委托车辆并私自转卖结果:车主经济损失张某作为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员工,应该按照委托人要求使用并保存委托的车辆。
然而,他违反公司规定,将委托车辆私自出售,并将挪用的款项据为己有。
委托人发现车辆失踪后向警方报案。
警方对张某展开调查,最终以侵占罪为由对他提起公诉。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汽车租赁公司员工,以职务便利,挪用并转卖委托车辆,导致车主经济损失,构成侵占罪。
案例四:主体:赵某客体:他人遗失的物品行为:赵某发现他人遗失财物并私自据为己有结果:失主财物无法追回在公共场所,赵某发现他人遗失了一个包包,内有现金和贵重物品。
法律职务侵占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一种,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务侵占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职务侵占案例,旨在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提高社会各界对职务侵占罪的认识,加强防范措施。
二、案例概述(案例名称:某科技公司员工张某职务侵占案)三、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某科技公司员工。
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张某利用担任公司财务部主管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报销、虚报支出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张某在担任财务部主管期间,负责公司财务收支的审批、报销等工作。
他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业务,开具虚假发票,将公款转入个人账户。
此外,张某还通过虚报差旅费、办公用品费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
经调查,张某侵占公司资金的具体手段如下:1. 虚开发票:张某在明知某些业务并未实际发生的情况下,开具虚假发票,将公款转入个人账户。
2. 虚报支出:张某通过虚报差旅费、办公用品费等手段,将公司资金占为己有。
3. 报销侵占: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个人消费费用以公司名义报销。
四、案例分析1. 犯罪主体分析:张某作为公司财务部主管,具备职务侵占罪的特殊主体资格。
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资金,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手段分析:张某采用虚开发票、虚报支出、报销侵占等多种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资金。
这些手段具有隐蔽性、连续性和专业性,给公司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3. 犯罪动机分析:张某侵占公司资金的主要动机是为了满足个人私欲。
他在公司工作期间,逐渐积累了较大的经济压力,希望通过职务侵占来弥补自己的经济缺口。
4. 犯罪后果分析:张某的职务侵占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法律职务侵占罪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和服务。
公司初期发展迅速,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员工人数也随之增加。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内部管理问题逐渐凸显,尤其是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2019年,科技公司发生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
二、案件经过2019年6月,科技公司财务部主管李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发现李某某自2017年起,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费用、虚构业务、非法挪用公司资金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数百万元。
具体案情如下:1. 虚报费用:李某某通过伪造发票、虚开发票等方式,将公司费用虚报,将部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2. 虚构业务:李某某与外部公司串通,虚构业务合同,将公司资金转入外部公司账户,再由外部公司账户转回李某某个人账户。
3. 非法挪用: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挪用于个人投资,导致公司资金链紧张。
三、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某作为科技公司财务部主管,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多种手段侵占公司资金,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 主体资格:李某某是科技公司财务部主管,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2. 职务便利: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掌握了公司的财务审批权,可以轻松地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3. 非法占有:李某某将公司资金占为己有,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 数额较大:李某某侵占公司资金数百万元,达到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标准。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定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同时,责令李某某退赔侵占的公司资金。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职务侵占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内部人员作案:李某某作为公司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作案手段隐蔽,给案件侦破带来一定难度。
法律案例职务侵占罪(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和系统集成业务。
公司规模不大,但业务发展迅速,员工总数约50人。
2019年,公司财务主管王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警方逮捕。
经调查,王某自2017年起担任科技公司财务主管,负责公司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等工作。
在任职期间,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开支、虚开发票、非法挪用公司资金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二、案件经过1. 发现疑点:2019年3月,科技公司总经理在查看公司财务报表时,发现公司近期资金流向异常,遂对财务部门进行调查。
2. 内部调查:财务部门对近期财务报表进行核对,发现多笔大额支出存在疑点,遂向总经理汇报。
3. 报警:总经理认为公司财务状况可能存在问题,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4. 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科技公司进行侦查,并传唤王某到案接受调查。
5. 供述:在侦查人员的询问下,王某承认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开支、虚开发票、非法挪用公司资金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职务侵占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要素:(1)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等。
(2)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而故意占为己有。
(3)客观方面: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3.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1)王某是科技公司财务主管,具备职务侵占的主体资格。
(2)王某明知是公司财物,而故意占为己有,具备职务侵占的主观方面。
(3)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开支、虚开发票、非法挪用公司资金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具备职务侵占的客观方面。
个人侵占罪案例
个人侵占罪案例在日常生活中,个人侵占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行为。
个人侵占罪是指个人占有他人财物,明知是他人所有,而将其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个人侵占罪的具体情况。
某市的小王在一家超市购物时,不小心将一部手机落在了收银台上,而当他回去找时,手机已经不见了。
小王向超市工作人员询问,工作人员表示并没有看到手机。
小王感到非常着急,因为这部手机是他刚刚购买不久的,非常珍贵。
几天后,小王通过朋友的介绍,得知了手机的下落。
原来,超市的一名员工小张在当天晚上下班后,在收银台发现了手机,并将其据为己有。
小张将手机卖给了一家二手手机店,并获得了一笔不菲的收入。
小王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向警方报案,并提起了个人侵占罪的指控。
在警方的调查中,小张承认了自己的行为,并表示是因为贪图手机的利益,才将其据为己有。
经过法院的审理,小张最终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并被责令赔偿小王损失的手机金额。
这个案例充分展现了个人侵占罪的典型特征。
首先,个人侵占罪是指个人占有他人财物,明知是他人所有,而将其据为己有。
在这个案例中,小张明知手机是小王的所有,但仍然将其据为己有,并将其卖掉获取利益。
其次,个人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
手机作为一种贵重物品,其价值不菲。
小张的行为不仅侵占了小王的财产,还给小王带来了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
最后,个人侵占罪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在这个案例中,小张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责令赔偿小王的损失,以便让被侵占的一方得到应有的补偿。
个人侵占罪的发生对被害人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失,也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不以身试法,不得侵占他人财物。
同时,对于个人侵占罪的行为,法律也会给予严惩,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对个人侵占罪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法律,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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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案例(侵占罪的构成)
案情:
2006年的一天,张某下班坐公交车回家。
刚上车在最后一排座位上坐定,他就发现座位底下有一只黑色皮包,打开包一看,发现里面有很多钱。
此时,有几个乘客问张某里面是什么东西。
张某撒谎说没有什么。
公交车到站后,张某赶紧拎起黑色皮包下了车。
后来,失主万某下车后发现自己的皮包遗忘在公交车的座位底下没有拿,就急忙往回赶,终于追到了公交车,车上的乘客告诉他一个年轻人带着包下车走了。
经过多方查找无果,万某便向公安机关报案说自己丢失了2万块钱。
公安机关经排查,把目标锁定在张某身上,然后多次对他盘问,张某都一口咬定自己没有见过什么黑色皮包。
后来,施主万某多次找张某索要皮包,他均不承认自己捡到了黑色皮包。
当公安机关依法搜查他的住所,从其房间搜到那只黑色皮包后,张某才供述了藏匿该皮包的全过程。
此后,万某以张某构成侵占罪提起自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遗忘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其行为已经构成侵占罪。
为此,法院作出判决:张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宣判后,张某服刑,不提起上诉。
张某为了满足自己一时的贪欲,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当最后审判长让张某作最后陈述时,张某只说了一句话:“由于我一时贪心,把自己送进了牢房,让我后悔一辈子,其他人千万别学我,贪心要不得。
”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占罪,所谓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学说,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实施了将他人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这里的“非法占为己有”是指行为人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自行侵吞、占有、使用或者处分他人财物,侵犯权利人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所谓“代为保管”是指基于合同关系或者根据事实上的管理而成立的对他人财物的持有、管理。
第二,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所谓“遗忘物”是指由于财产的所有人、保管人疏忽、不慎而失去占有、控制的财物,其所有权属于该财物的原所有人。
所谓“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所有权不明的财物、物品,其所有权依法属于国家。
在这里,本人认为有以下几点要特别注意:第一,本罪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行为人首先以合法的形式持有他人财物,然后非法将该财物转为己有,拒不交还。
从犯罪行为的过程来看,侵占行为的发生是建立在合法持有他人财物的基础上的。
变合法占有为非法占有,是侵占罪的本质所在,也是该罪与盗窃罪等其他犯罪的区别所在。
如果行为人通过盗窃、诈骗、抢夺等非法方法占有,就不构成本罪。
第二,理论上一般认为,遗忘物、遗失物是不同的概念,人为的将两者区分开来,笔者认为有不妥之处,因为这样区分首先不利于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其次,以被害人是遗失还是遗忘作为罪与非罪的标准,缺乏理论依据,在实践中也很难把握。
所以,本人认为遗失物与遗忘物没有区别,这里法条规定的“遗忘物”应该包括遗失物。
第三,关于侵占埋藏物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明知某处有某人的埋藏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进行挖掘,将所取得财物据为己有,则不应认定为侵占罪,而应认定为盗窃罪。
因为侵占埋藏物的行为,必须是以合法持有该埋藏物为前提。
第二,行为人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非法侵占的财物。
这是指行为人非法侵占他人财物,被人发现,经所有权人要求退还或者交出时,不予退还或者交出。
如果行为人虽然非法侵占了他人财物,但经权利人要求,便退还或者交出了所侵占的财物,则不构成犯罪。
第三,行为人所侵占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本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问题,目前尚无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可由司法机关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作出相应的解释。
以上三个方面是侵占罪在客观方面的基本内容,缺少其中之一,就不能成立本罪。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侵占罪属于亲告罪,即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只有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等向法院提起诉讼,才予以受理。
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而且审理时所适用的诉讼原则等也与公诉案件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