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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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法考题目

职务侵占罪法考题目

职务侵占罪法考题目
以下是几个可能的职务侵占罪法考题目:
1. 什么是职务侵占罪?请解释其定义和构成要素。

2. 根据现行法律,职务侵占罪的最高刑期是多少?最低刑期呢?
3.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有何区别?请举例说明。

4. 请列举一些职务侵占罪的常见案例。

分析这些案例中的主要问题和法律适用。

5. 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是什么?它是否需要有故意成分?
6. 请解释职务侵占罪的独立犯罪原则。

为什么职务侵占罪不属于贪污罪的从犯行为?
7. 职务侵占罪属于公职人员特定犯罪罪名,那么公职人员的定义是什么?
8. 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追究是否有时效性?如果有的话,应该如何计算时效期限?
9. 职务侵占罪的法律防范措施有哪些?如何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以防止职务侵占行为?
10. 请解释职务侵占罪的刑罚量刑标准。

在刑罚量刑上,法官
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请注意,这些只是一些可能的考题示例,具体的考题会根据考试的要求和范围而有所变化。

职务侵占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

职务侵占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

职务侵占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全面值得收藏)2016-06-08 郭越鸣刑事实务作者:郭越鸣(金道律师事务所)一、职务侵占罪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认定(一)“其他单位”是否要求法人或者依法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此,职务侵占罪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所有权性质上而言,一般而言是指非国有单位。

问题是,“其他单位”,还包括哪些单位?其内涵和外延该如何界定?是否要求是“法人”?是否与刑法第30条和第163条的“单位”一致?第一种观点认为此处的单位,应当是和公司、企业同样具有法人资格的非企业法人,比如私立学校、社会团体等,不包括村民小组、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处的单位,不要求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应当说,此处的“单位”,实质上是“被害单位”,应当与犯罪主体的“单位”具有一致性。

根据刑法第30条,犯罪主体的单位,一般指具有法人格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但我国刑法的单位犯罪毕竟不同于国外的法人犯罪。

我国单位犯罪的主体,还包括非法人组织,既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机构,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临时性组织。

现代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形成、演变过程,充分说明刑法从过去单纯强调形式层面到现代同时强调实质层面。

也就是说,刑法中的单位范畴,要大于民法中的单位范畴,并非限于法人,只要依法成立、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和意志、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承担一定责任的组织,都应当认定为刑法中的“单位”。

职务侵占罪研究

职务侵占罪研究
property illegally obtained should be recoveL The subject ofthe crime is person of company,enterprise or other units of state or not.The subjective aspect of the crime is direct intent by denying indirect intent in the crime.The author thinks that it can be direct intent and indirect
ot the crime and some advice iS offered to better it as aJl end.
Key words:crime of embezzlement by taking advantage of one,s
auty,unit,relative large amount,complicity,legislation perfection
intent when he takes advantage of his duty.But only direct intent of
possessing property of his unit illegally can form the crime. Complicity is a word compared to simple crime.The author uses
embezzling funds,crime of theft and SO on is important to characterize the crime correctly.Furthermore,the author pursues fill apparent snldV 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crime.The author questions the legislation

职务侵占罪主体认定的十个问题

职务侵占罪主体认定的十个问题

职务侵占罪主体认定的十个问题前面有一期我们讲到了薅公司羊毛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那具体哪些人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呢?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看似简单,实际上认定起来并不那么容易。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认定,包含着被害单位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性质的认定,行为人与被害单位的关系即是否属于单位员工的认定,以及犯罪对象“本单位财物”中的“本单位”的认定;主体问题还与是否具备“职务便利”问题紧密相关。

可以说,主体认定问题,几乎占了职务侵占罪认定难题的近半。

一起来看看下面的十个问题,直观感受一下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认定困境。

1.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认定行为人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仅以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来判断显然是不合适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也可能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是否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要结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比如行为人与单位之间是否具有身份隶属关系,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行为人,行为人是否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或支配,行为人从事的是否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行为人是否需要自行承担经营风险等。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在涉案单位工作,也能认定其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构成要件;相反,即便行为人与涉案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开展业务活动,而实质上却并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就不好认定行为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参考案例(2018)川0112刑初104号。

2.劳动合同到期,还符合本罪主体构成要件吗?一般而言,员工离职后,与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不属于本单位工作人员,自然也就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

但是,如果员工的犯罪行为虽发生在劳动合同终止之后,但案发时该员工仍在实际行使对单位财物的管理职权,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仍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要注意什么案件

职务侵占罪要注意什么案件

职务侵占罪要注意什么案件职务侵占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利用职务便利,以自己或他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将本应交存、保管、使用、支配的公共财物或公共资金、其他委托财物侵占为己有的犯罪行为。

在处理职务侵占罪案件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确立犯罪事实在处理职务侵占罪案件时,首先需要充分确定被告人是否存在职务侵占行为。

需要调查并证实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所担任的职务、侵占的财物种类和数量等。

二、明确法定侵占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仅有符合法定侵占标准的行为,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法定侵占包括:超越职权,侵占在其职务范围内的财物;明知是他人财物而侵占;明知是集体财物而侵占。

需要具体分析案件中被告人的侵占行为是否符合法定侵占的条件。

三、查清侵占金额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与被告人侵占的金额有关。

因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详细核实被告人侵占的财物的具体数量和价值,并进行证据收集和统计。

四、查明非法占有目的职务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因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查明被告人侵占财物的目的和用途。

被告人可能以个人消费、赠与他人、投资等方式非法占有财物,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证据搜集和分析。

五、法定依据在处理职务侵占罪案件时,需要注意适用法定依据。

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规定包括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根据这些法定规定来裁决具体案件。

六、确保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在办理职务侵占罪案件时,要确保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程序的合法性。

侦查阶段要保证严格的证据收集和取证程序;起诉阶段要确保起诉材料的完备性和合法性;审判阶段要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和证据的合法性。

七、量刑准确公正在判决职务侵占罪案件时,需要依法准确地进行量刑并保证公正。

量刑要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对社会秩序的影响等因素。

同时,要根据被告人的犯前犯后表现,认真考虑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八、防止被告人逃脱惩罚职务侵占罪涉及公共财物,对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影响。

职务侵占罪怎么认定和处罚

职务侵占罪怎么认定和处罚

一、职务侵占罪怎么认定和处罚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认定和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有如何认定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即可,并不要求其必须具备完全实现所有权的全部权能的意图。

(二)行为人不仅要有通过自己犯罪行为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还要具备通过犯罪嫌疑人使得他人丧失对财物控制的意图。

(三)他人财物是指他人占有的财物。

三、怎么认定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在主观上是故意的。

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024年职务侵占罪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

2024年职务侵占罪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犯罪类型,指的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等据为己有的罪行。

下面将从法律规定和构成要件两方面进行详细地探讨。

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在我国刑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条件如下:•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或者票证据为己有。

这其中,第一点明确规定了犯罪主体,即职务侵占罪只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

第二点明确了犯罪的手段,即利用职务之便。

第三点明确了犯罪的客体,即将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或者票证据为己有。

针对职务侵占罪,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有助于加强职务侵占罪的预防和打击。

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和行为三个方面。

下面将分别进行阐述。

犯罪主体职务侵占罪是一种职务犯罪,只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

这里的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普通职员,以及与该机构有合作关系的人员等,但不包括个人企业主或自由职业者。

犯罪客体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指的是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或者票证。

这些客体在法律上被视为单位的财务、物资和资料等重要的资源,其合法使用应该受到保护。

如果职务人员利用职务之利,将这些客体据为己有,就涉嫌职务侵占罪。

犯罪行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是将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或者票证据为己有。

这个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主观故意。

也就是说,职务人员在完成这个行为时,明知自己所占有的是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或者票证,而且主观上也明确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但仍然恶意侵占。

如果行为是无意或疏忽造成的,就不涉嫌职务侵占罪。

关于职务侵占罪主体问题的思考以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理解为基点

关于职务侵占罪主体问题的思考以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理解为基点

关于职务侵占罪主体问题的思考以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理解为基点一、本文概述Overview of this article职务侵占罪,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犯罪,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保护公司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职务侵占罪的认定中,犯罪主体的界定以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是两个核心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问题,并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基点,分析如何准确认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The crime of embezzlement, as a common economic crime,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maintaining social and economic order and protecting the property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mpanies. In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crime of embezzlement, the definition of the criminal subject and the understanding of "taking advantage of one's position" are two core issues. This article aims to delve into the subject issues of the crime of embezzlement by taking advantage of one's position, and analyze how to accurately determine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 of thecrime of embezzlement by taking advantage of one's position.本文将首先明确职务侵占罪的定义和特征,阐述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范围和界定标准。

职务侵占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析

职务侵占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析

职务侵占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析职务侵占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析作者 : 发布日期:(2010-09-07)职务侵占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析陈宇华王秀梅摘要:我国刑法第271条第一款对职务侵占罪作了明确规定,指出了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特征,但在司法实践中办理此类案件时仍会遇到很多疑难问题。

笔者在本文中拟围绕犯罪主体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行为的方式等几个方面对职务侵占罪司法认定中相关疑难问题进行研析,以明确该罪的认定要点及厘清该罪与其他犯罪的联系和区别。

关键词:职务侵占罪主体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共同犯罪一、认定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若干问题本罪构成要件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第二款的规定,该罪主体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因为这些主体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应以贪污罪认定。

因此,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具体应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除了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非从事公务的人员。

所谓“公司”,是指依照我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所谓“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有关企业法律法规登记设立的非公司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但对于何谓“其他单位”,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诸多争议。

一是“其他单位”是否必须符合法人的条件。

多数人认为单位并非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如其中有人认为具有独立财产的组织均属单位的概念,既与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无关,也与单位的所有制性质无关[①];还有人认为如果要求单位必须是法人,法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才能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处理,法律保护的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保护非法人单位的合法财产权[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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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贪污!职务侵占案
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
几个问题的解释
"#$$$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三个争议问题剖析(一)

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三个争议问题剖析(一)

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三个争议问题剖析(一)关键词:职务侵占罪司法认定职务非法占为己有共同犯罪内容提要: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从事公务活动的便利和从事劳务活动的便利。

该罪中的“非法占为己有”包括行为人把财物转移给本人以外的他人所有,手段上除侵吞外,也包括盗窃、诈骗及其他非法方法。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侵占本单位财物中的共同犯罪,应坚持根据共同犯罪案件的整体性质定罪和根据刑法对身份犯的特殊要求定罪的原则。

司法实践中关于职务侵占罪认定的疑难争议问题非常之多,但在我们看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为己有”的理解以及相关共犯的定罪处罚问题,最为值得进一步探讨,以求共识。

本文对此发表管见,供学界同仁及司法实务界人士参酌切磋。

一、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包括利用从事劳务活动的便利从语言学上的角度来看,职务是指“工作中所担任的事情”,1或“职位所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

21979年刑法没有职务侵占罪的罪名,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虽然扩大了贪污罪的主体范围,但仍然不涉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一般人员利用工作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刑罚处罚问题,所以,在这种背景下,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侵占犯罪都是由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等特定人员利用从事公务活动的便利实施的,将职务等同于公务不存在什么问题。

但是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由于增加了职务侵占罪3,再将职务等同于公务就不恰当了。

因为现行刑法规定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也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

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利用从事公务活动的便利实施犯罪,也可以利用从事劳务活动的便利实施犯罪,将两者区分开来定罪没有必要。

由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从事公务活动的便利和从事劳务活动的便利。

要判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究竟是仅指利用从事公务活动的便利,还是也包括利用从事劳务活动的便利,必须根据刑法对该罪的主体身份的规定来进行。

论我国刑法中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和疑难问题

论我国刑法中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和疑难问题

论我国刑法中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和疑难问题作者:杨帼英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7期摘要:职务侵占罪是我国刑法中比较常发的财产犯罪之一,在一般情况下是能够根据财产是否转移占有而与其他罪名轻易区分;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现实生活不少的案例中往往交叉着职务侵占和盗窃的行为且比较难以区分。

本文将以我国现行的“两阶层”的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础来对我国职务侵占罪做一个详细的分解,以求对解决现实中职务侵占罪的疑难问题有所裨益。

关键词:职务侵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为己有;盗窃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223-02作者简介:杨帼英(1990-),女,汉族,广东茂名人,广州大学法学院2013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根据《刑法》第271条及相关规定,可得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下面,笔者先从以下两个方面对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认定,并在后面阐述职务侵占罪的相关疑难问题。

一、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一)违法构成要件认定1.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

其实,我国现行的职务侵占罪,是由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10条规定的侵占罪拓展演化而来,其行为主体的最本质特征,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不从事公务。

具体说来,可包括以下四种:第一,一般的非国家所有的或不执行公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如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或会计;第二,国有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不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如国有机关的司机,勤杂人员等;第三,没有协助政府从事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第四,不属于国家委派的合资企业工作人员。

鉴于此,笔者想说明的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具有“非国家工作人员”标签的主体,其本质特征是不从事公务,因此,只要是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特征的单位职工,不管其是合同工,临时工,兼职人员,实习人员还是长期工,都符合本罪的主体条件。

职务侵占罪司法认定若干难点探析

职务侵占罪司法认定若干难点探析

年 51 第Jl 期 7 ,

维普资讯
积 极 的掩盖 ,不作 为的行 为则属 于消极 的掩 盖其侵 占的 行 为 。像行 为人通 过做假 帐或将 帐做平 就是 作为 的侵 占
行为, 属于犯罪行 为人积极地 掩盖其侵 占的犯罪 行为 ; 而 在 有的 案件 中 ,由于行 为人 掌握 了其所 在单位 的财务制
为人在 帐面 上对 资金 的去 向进 行虚假 记载 以达 到其挪 用 的 目的 。但 笔者认 为在 行为 人掩 盖其侵 占行 为的过程 中
+河 南省公安高等专科 学校侦查 系讲 师 【50 2 4 00 】
还 应存在 作为 与不作 为两种 情况 。作为 的行 为应该 是其
2 06 0
关 键词 : 务侵 占罪 职

村基 层 组织
共 同犯 罪

职务 侵 占罪与挪 用资 金罪 的界 限
位财物还是有所 区别 的 ,合法持有人直 接持有财物本 身 , 甚至在一定 时间内还可以有权 支配该 财物 。 而合法管理行
为人一般不直接 持有保管物 , 也无支配权 。 3 .骗 取型 非法 占有 。 骗取 型非法 占有是 指行 为人 利
( ) 二 看行 为人 对其行 为 的客观 态度
卖, 银行运钞车押运员在押运中偷窃押运的人民币。有的
学者认 为 。 所有 的侵 占行为都不 是公开 的, 是秘密实施 也 的, 监守 自 只是侵 吞的一种方式而 已。 盗 从广 义上 说 , 吞 侵 型非法 占有是可 以包括窃取 型非法 占有 的。 但是从严格 意 义上讲 , 两者 还是有一定 的区别 , 窃取型非法 占有 中的合 法 管理本单 位财 物与侵吞 型非法 占有 中 的合 法持 有本 单

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几个常见问题探析

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几个常见问题探析

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几个常见问题探析职务侵占犯罪是经侦部门管辖的一个常见且高发罪名。

此类案件因涉及一般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保障,相关当事人对此类案件的定性问题非常关心。

实务中,此类案件的主体身份、行为模式、行为对象常常存在诸多争议,公安机关在受理、立案过程中就此类案件属于经济纠纷还是涉嫌刑事犯罪也存在不同主张。

如果不解决好认识问题,就可能造成两方面后果:一方面是对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案件推诿、拒绝,以致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正当的诉讼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另一方面是对不构成犯罪的经济纠纷立案侦查,借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严重损害被控告、被举报对象的合法权益。

我们以一起“经过改编的案例”(去繁就简,主要将我们需要讨论的核心要素纳入其中)为辅助,将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常见问题作一简要分析——属笔者一家之言,供参考、批评和指正。

甲注册成立A公司后,A公司通过和当地政府签订一项框架协议获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权属证明尚在审批中),当A公司完成框架协议约定的开发、招商业务后,当地政府将土地挂牌价的最高60%作为“补贴款”返还给A 公司,具体返还金额视A公司的开发、招商情况而定。

该60%的“补贴款”折合约5000万元。

乙通过与甲签订协议,收购甲在A公司90%的股权,对上述土地进行开发、招商。

此外,乙此前对甲享有1000万元债权,双方约定土地开发、招商至A公司成功获得当地政府全部“补贴款”后,甲将持有的A公司余下10%股权转移给乙,乙免除甲的1000万元债务作为支付对价。

同时,双方还就预期获得的“补贴款”进行分配,乙固定分得3500万元,超过3500万元的部分归甲所有。

双方还约定,甲不得再对A公司行使经营、管理权限,尤其不能对A公司名下的资产设定抵押担保等权利,甲仅为A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配合乙完成后续办理当地政府发放“补贴款”事宜。

甲持有的A公司印章即刻交回并按印章管理规定作废,乙重新刻制A公司新印章供A公司继续经营使用。

职务侵占很难立案的原因

职务侵占很难立案的原因

职务侵占很难立案的原因职务侵占是指员工滥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或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等行为。

但是,要立案成功,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职务侵占之所以难立案,可能有以下原因:1.隐蔽性高:职务侵占通常是由具有一定职权的员工进行的,他们有更多的机会掩盖自己的行为。

他们可能会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掩盖证据、隐藏违规行为,使得案件的调查和取证变得困难。

2.证据链缺失:对于职务侵占案件来说,证据链的完整性往往是能否立案的关键。

要能够顺利立案,需要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链,以证明员工的违规行为和他与职务侵占之间的关联性。

但是,在现实中,有时候证据链可能存在断层或无法找到关键证据,这就导致了职务侵占案件难以立案。

3.证据不足导致难以定罪:职务侵占涉及的金额往往较大,因此对于立案来说,需要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有罪。

如果仅仅通过零散的证据无法构成完整的指控链,那么案件就很难被立案或者审判机关很难进行定罪。

4.法律适用难以确定:在职务侵占案件当中,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职务侵占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这就导致了在立案过程中难以确定是否属于职务侵占,并且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模糊的情况。

5.司法资源有限:职务侵占案件通常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审理过程,而且牵涉到较大的金额。

然而,司法资源有限,导致很多案件难以得到充分的审理和调查。

另外,由于职务侵占案件相对较多,一些普通的职务侵占案件可能会被低优先级的处理,导致难以立案。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立案难度比较大,但事实上,公司如果发现员工存在职务侵占行为,仍然可以采取一些内部措施来解决问题,比如进行内部调查、进行约谈、采取纪律处分等。

另外,如果公司拿到了充分的证据,也可以向司法机关报案,并且尽力配合警方进行调查和取证。

总而言之,职务侵占的立案难点在于证据的充分性、证据链的完整性以及法律适用的问题。

对于公司而言,如果发现员工存在职务侵占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以保护公司利益和维护组织的正常运营。

(整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整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
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已于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年7月8日起施行。

二○○○年六月三十日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职务侵占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交织行为的定性

职务侵占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交织行为的定性

职务侵占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交织行为的定性
职务侵占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交织行为是指在一起案件中,被告人不仅以职务侵占罪被起诉,还利用虚假诉讼的手段篡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达到逃避法律惩罚或追究责任的目的。

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或者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犯罪。

职务侵占罪的定性主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行为的客观方面,即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财物的侵占或占有。

其次是行为的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是否明显地违反了职务规定,并达到了侵占或占有财物的目的。

最后是行为的结果,即所侵占或占有的财物是否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且数额是否较大。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逃避法律追究或达到其他目的,人为制造、伪造事实或证据,用以误导法庭或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

在“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交织行为中,被告人不仅存在职务侵占的实际犯罪行为,还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篡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或是抹黑其他当事人,或是误导法庭判断,以达到逃避法律惩罚或追究责任的目的。

这种交织行为的定性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评价:一是职务侵占罪的定性,即对被告人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进行认定;二是虚假诉讼的定性,即对被告人的虚假诉讼行为进行认定。

如果被告人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构成犯罪,且同时进行虚假诉讼以达到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那么这种案件就可以被定性为“职务侵占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交织行为”。

对于这种交织行为的定性,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职务侵占行为和虚假诉讼行为的事实、证据,并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认定,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公平和依法处理。

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三个争议问题剖析

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三个争议问题剖析

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三个争议问题剖析
肖中华;闵凯
【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
【年(卷),期】2007(000)003
【摘要】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从事公务活动的便利和从事劳务活动的便利.该罪中的"非法占为己有"包括行为人把财物转移给本人以外的他人所有,手段上除侵吞外,也包括盗窃、诈骗及其他非法方法.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侵占本单位财物中的共同犯罪,应坚持根据共同犯罪案件的整体性质定罪和根据刑法对身份犯的特殊要求定罪的原则.
【总页数】4页(P123-126)
【作者】肖中华;闵凯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200020【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25
【相关文献】
1.财产罪认定中的几个争议问题 [J], 何荣功
2.职务侵占罪客观要件争议问题研究 [J], 周光权
3.职务犯罪研究:完善立法与规范司法工作机铆(专题讨论)——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便利”认定中的若干争议问题 [J], 卢建平;邢永杰
4.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问题及对策 [J], 王海锋
5.贩卖毒品罪认定中的几个争议问题 [J], 梁彦军;何荣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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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两个问题
职务侵占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确定的15种常见犯罪之一。

但到目前为止,并没有系统的司法解释对该罪在司法实务适用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加以明确。

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为蓝本,对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两个问题加以明确,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
目前,对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这一问题,不少实务工作者认为应当给予肯定回答。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也遇到了同样的困惑。

但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指导案例第318号张建忠侵占案的裁判理由中,对这一问题已经做出了明确回答: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

在刑法意义上,个体工商户是实质的个人,而不是单位。

因此,个体工商户所聘的雇员、帮工、学徒,无论其称谓如何,均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根据在于:“个体工商户是《民法通则》所规范的,属于个人投资经营,用个人财产承担责任的特殊民事主体。

首先,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法》中提到的个人独资企业有所不同,它不属于企业。

其次,作为特殊民事主体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法律上之所以不同于自然人,其中一个特征就是,个体工商户既可以是公民个人投资经营,也可以由家庭成员一部或全部投资经营。

就前者而言,个体工商户在刑法意义上应视为个人;就后者而言,从刑法意义上也不能视为单位。

能称其为单位的,都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经费和财产,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组织。

个体工商户是特殊的民事主体,具有自然人的全部特征,不具备单位的组织性特点。

”[1]
“其他单位”的认定:
目前,对于职务侵占罪中“其他单位”的认定这一问题,并没有一个权威解释。

本文认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加以理解。

第一,这里的“其他单位”是被害单位,不能等同于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

作为被害单位,其成立条件、形式要件较之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相对宽松,因而范围相对广泛。

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机构,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临时性组织。

但是,对于“其他没有列举的临时性组织,如债权人会议、清算组等是否属于其他单位,需要在实践中具体把握。


[2]
第二,“其他单位”不包括从事非正当活动的组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司法精神,这里的“其他单位”不包括从事非正当活动的组织。

[3]
第三,在具体认定中,由于单位的组织形式多样,对单位成立的要求不尽相同,那些完全具备单位的实质特征,只是由于没有依法登记或者没有经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或备案,形式上存在瑕疵的,不影响对其属于“其他单位”的认定。

[4]
二、职务侵占罪中“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与行为人在单位的“身份”无关
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指导案例第516号刘宏职务侵占案中指出:
互制约、相互监督的需要,单位财物的支配权、处置权及管理权往往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行使。

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单位财物的管理权限仍及于职责范围的全部,其管理权限以及该管理权所产生的便利亦不因有其他共同管理人而受到影响,其单独利用其管理职务窃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影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8]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必须直接基于行为人的职责而产生。

最高人民法院也对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予以了明确:“认定是否具有职务上的便利,不能以行为人是正式工、合同工还是临时工为划分标准,而应当从其所在的岗位和所担负的工作上看其有无主管、管理或者经手单位财物的职责。

只要经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聘用,并赋予其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无论是正式工、合同工还是临时工,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所谓主管,一般是指对单位财物有调拨、安排、使用、决定的权力。

所谓管理是指具有决定、办理、处置某一事务的权力并由此权力而对人事、财产产生制约和影响。

所谓经手,是指因工作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控制单位的财物,包括因工作需要合法持有单位财物的便利,而不包括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容易接近单位财物等方便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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