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合集下载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都是财产性犯罪,盗窃罪侵犯的是他⼈财产权,职务侵占罪是公司的管理⼈员将公司财物占为已有的犯罪。

那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都是侵犯财产类型的案件,都是规定在刑法第⼆编分则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罪名下,可见⼆者都是侵犯财产类型的罪名。

据《刑法》第⼆百七⼗⼆条的规定,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利⽤职务或者⼯作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法占为⼰有,数额较⼤的⾏为。

据《刑法》第⼆百六⼗四条的规定,所谓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的⾏为。

从犯罪的构成要件看:1.主体上,职务侵占罪要求的是特殊主体,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

⽽盗窃罪所要求的是⼀般主体。

即⼀般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即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职务侵占罪所指的主体,利⽤职务这⼀特殊主体构成,是两罪最明显的区别之⼀。

2.客体上,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不仅侵犯了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侵犯了公司、企业法⼈的所有权。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因此,两罪对所侵犯的对象是⾃⼰持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还是公私财物,这是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的区别,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从范围上来说是要⼩于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范围。

3.客观⽅⾯上,职务侵占罪客观⽅⾯表现为,公司董事、监事、职⼯或其他企业的职⼯,利⽤“职务或⼯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的⾏为。

但职务侵占罪之“侵占”有其特殊的含义,它是指利⽤职务或⼯作上的便利,将⾃⼰本来“合法持有”但⽆权所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法地据为⼰有或者为第三⼈所有的⾏为。

⽽盗窃罪的客观⽅⾯,表现为⽤秘密窃取的⽅法占有公私财物,所侵占的公司财务的范围⽐较⼤,可以是⾃⼰亲属的,也可以是其他⼈的。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职务侵占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是屡见不鲜的,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当然这一行为时违法的,那么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一)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行为人不仅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些条件,还要具备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这一特定身份才能构成。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另外,单位也不是职务侵占犯罪的主体。

在刑法分则第五章所有侵犯财产罪的法律规定中,均没有涉及到单位犯罪问题。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职务侵占犯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三)职务侵占罪的客体与对象1、职务侵占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是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一定的社会关系。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组织。

"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

曾有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还包括出资者的财产权。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及其构成来源:辩护狂网(百度一下“辩护狂”专业的刑事案件咨询网)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

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

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职务侵占罪研究

职务侵占罪研究
property illegally obtained should be recoveL The subject ofthe crime is person of company,enterprise or other units of state or not.The subjective aspect of the crime is direct intent by denying indirect intent in the crime.The author thinks that it can be direct intent and indirect
ot the crime and some advice iS offered to better it as aJl end.
Key words:crime of embezzlement by taking advantage of one,s
auty,unit,relative large amount,complicity,legislation perfection
intent when he takes advantage of his duty.But only direct intent of
possessing property of his unit illegally can form the crime. Complicity is a word compared to simple crime.The author uses
embezzling funds,crime of theft and SO on is important to characterize the crime correctly.Furthermore,the author pursues fill apparent snldV 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crime.The author questions the legislation

商业贿赂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商业贿赂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一、商业贿赂罪和职务侵占罪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这是职务侵占罪和商业贿赂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职务侵占犯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从所有制性质上看,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非公共财物。

而商业贿赂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双重客体,它既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法性,其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产。

3、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和法定刑不同。

职务侵占犯罪的数额规定高于贪污罪。

依照《解释》的规定,职务侵占罪以“5000-20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商业贿赂罪一般以5000元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对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这与我国“从严治吏”的刑事政策也是相吻合的。

二、商业贿赂罪的构成要件(一)商业贿赂的主体商业贿赂包括行贿和受贿,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双向行为,其犯罪主体相应的也包括行贿罪主体和受贿罪主体。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1款对于行贿人作出了规定,即“经营者”,但对于受贿人未作规定,作为行贿人的经营者,当然是指交易对方实施交易行为的人,经营者的员工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行贿行为也是经营者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客体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

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一般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推销其在竞争中不一定能占优势地位的商品;有时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是为了抢购到在竞争中本不能买到的紧俏商品或原材料;或者为了获得交易上的便利和优惠条件。

(三)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商业贿赂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

受贿者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提供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行贿者则是为了争取本不应当或不可能,或不一定得到的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而给付财物等等。

2017年职务侵占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

2017年职务侵占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

2017年职务侵占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量刑标准】
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小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这其中不管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只要是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包括领导者。

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上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应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

因此,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物和无形物。

比如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

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有三个,第一,必须是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
第二,必须有非法侵占的行为;第三,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浙江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浙江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浙江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定性和定罪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物的行为。

那么,在浙江省,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呢?下面将从不同角度进行解析。

首先,从行为的主体来看,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的人员,以及执行公务的人员。

只有这些人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财物时,才构成职务侵占罪。

其次,从行为的客体来看,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共财物、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物。

公共财物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财物,集体财产是指属于集体所有的财物,他人财物是指属于个人所有的财物。

只有侵占了这些财物,才构成职务侵占罪。

再次,从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地位、职权、职责、便利等条件,侵占财物的行为。

侵占财物是指占有、使用、挪用、转移、截留、隐匿、毁损、毁灭、出售、抵押、转让、转借、挪作他用等行为。

只有同时具备这些构成要件,才构成职务侵占罪。

最后,从立案标准来看,浙江省公安厅规定,对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依法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是否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只有在满足了这些立案标准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立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的规定,为依法认定职务侵占罪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只有在满足了犯罪主体、客体、构成要件和立案标准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认定职务侵占罪,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希望广大国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共财物、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物,做一个合格的法律公民。

【实务】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公司股东股权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实务】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公司股东股权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实务】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公司股东股权不构成职务侵占侵占股权的行为在刑法上的定性,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直存在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侵占股权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行为人本单位的财物。

股东出资交付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股东拥有股权的同时,公司拥有了法人财产权。

侵占股权,侵害了股东权利,使股东丧失了获取收益并参与公司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项权利,但就公司而言,可支配的财物没有因此减少,也就是说法人财产权并没有受到侵害,因此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相关判例1、周萍芳职务侵占案2001年4 月,北京中绿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北京中绿公司)投资1000 万元在合肥成立安徽中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安徽中绿公司)。

华人琴任安徽中绿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名义持股80% ;周萍芳任安徽中绿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名义持股20% 。

2002年8 月,华人琴去世,吴法顺接任北京中绿公司和安徽中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3 年6 月,周萍芳假冒华人琴、吴法顺的签名,虚构华人琴与江振国(周萍芳之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情节,伪造安徽中绿公司《股东会会议纪要》、《公司章程修正案》等文件,欺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华人琴代北京中绿公司所持的80% 股权变更到江振国名,将法定代表人由吴法顺变更为周萍芳。

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2006 年6 月19 日,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对周萍芳提起公诉。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周萍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8 年,没收财产15 万元,周萍芳不服,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公诉机关指控周萍芳涉嫌职务侵占罪,是指控她身为安徽中绿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冒领等方式,将本单位价值207.8 万元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职务侵占罪怎么认定和处罚

职务侵占罪怎么认定和处罚

一、职务侵占罪怎么认定和处罚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认定和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有如何认定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即可,并不要求其必须具备完全实现所有权的全部权能的意图。

(二)行为人不仅要有通过自己犯罪行为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还要具备通过犯罪嫌疑人使得他人丧失对财物控制的意图。

(三)他人财物是指他人占有的财物。

三、怎么认定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在主观上是故意的。

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024年职务侵占罪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

2024年职务侵占罪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犯罪类型,指的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等据为己有的罪行。

下面将从法律规定和构成要件两方面进行详细地探讨。

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在我国刑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条件如下:•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或者票证据为己有。

这其中,第一点明确规定了犯罪主体,即职务侵占罪只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

第二点明确了犯罪的手段,即利用职务之便。

第三点明确了犯罪的客体,即将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或者票证据为己有。

针对职务侵占罪,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有助于加强职务侵占罪的预防和打击。

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和行为三个方面。

下面将分别进行阐述。

犯罪主体职务侵占罪是一种职务犯罪,只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

这里的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普通职员,以及与该机构有合作关系的人员等,但不包括个人企业主或自由职业者。

犯罪客体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指的是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或者票证。

这些客体在法律上被视为单位的财务、物资和资料等重要的资源,其合法使用应该受到保护。

如果职务人员利用职务之利,将这些客体据为己有,就涉嫌职务侵占罪。

犯罪行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是将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或者票证据为己有。

这个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主观故意。

也就是说,职务人员在完成这个行为时,明知自己所占有的是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或者票证,而且主观上也明确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但仍然恶意侵占。

如果行为是无意或疏忽造成的,就不涉嫌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参考

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参考

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参考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1997年颁布的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这里的数额,应当以累计金额计算。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检察院等部门联合颁布的立案标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相关法规:一、概念及其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

职务犯罪相关知识试题附答案

职务犯罪相关知识试题附答案

职务犯罪相关知识试题附答案1、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A、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B、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使用权C、国家或公共财物D、其他个人财物2、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A、国家工作人员B、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C、非特殊主体所有人均能构成3、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是()A、3万B、6万C、10万D、40万4、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是()A、100万B、200万C、300万D、400万5、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A、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B、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使用权C、国家或公共财物D、其他个人财物6、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未还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7、挪用资金罪中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的标准是()A、6万B、10万C、200万D、400万8、挪用资金罪中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巨大的标准是()A、6万B、10万C、200万D、400万9、挪用资金罪中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的标准是()A、6万C、200万D、400万10、挪用资金罪中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的标准是()A、6万B、10万C、200万D、400万1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罪。

A、职务侵占罪B、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C、贪污罪D、受贿罪1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A、6万B、10万C、100万D、200万13、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罪。

A、职务侵占罪B、串通投标罪D、挪用资金罪14、招投标过程中,将公司投标低价等信息透露给竞争对手,涉嫌构成()罪。

法律职务侵占典型案例(3篇)

法律职务侵占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一种,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务侵占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职务侵占案例,旨在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提高社会各界对职务侵占罪的认识,加强防范措施。

二、案例概述(案例名称:某科技公司员工张某职务侵占案)三、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某科技公司员工。

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张某利用担任公司财务部主管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报销、虚报支出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张某在担任财务部主管期间,负责公司财务收支的审批、报销等工作。

他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业务,开具虚假发票,将公款转入个人账户。

此外,张某还通过虚报差旅费、办公用品费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

经调查,张某侵占公司资金的具体手段如下:1. 虚开发票:张某在明知某些业务并未实际发生的情况下,开具虚假发票,将公款转入个人账户。

2. 虚报支出:张某通过虚报差旅费、办公用品费等手段,将公司资金占为己有。

3. 报销侵占: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个人消费费用以公司名义报销。

四、案例分析1. 犯罪主体分析:张某作为公司财务部主管,具备职务侵占罪的特殊主体资格。

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资金,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手段分析:张某采用虚开发票、虚报支出、报销侵占等多种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资金。

这些手段具有隐蔽性、连续性和专业性,给公司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3. 犯罪动机分析:张某侵占公司资金的主要动机是为了满足个人私欲。

他在公司工作期间,逐渐积累了较大的经济压力,希望通过职务侵占来弥补自己的经济缺口。

4. 犯罪后果分析:张某的职务侵占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职务侵占罪的特征

职务侵占罪的特征

职务侵占罪的特征
1.侵权主体是公职人员:职务侵占罪是专指公职人员所犯的罪行,要
求犯罪主体必须事实上具有公职人员的身份地位。

仅限于公职人员才具备
的特殊身份条件下产生的侵占行为。

2.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侵占:职务侵占罪必须具备利用公职人员身份和
职务之便,实施侵占行为的情节。

通常是通过职务权限行使,依托于担任
的职务,利用特殊身份上的便利,实施侵占行为。

3.未经组织上批准:职务侵占罪要求侵占行为未经组织上的批准。


公职人员未经单位或组织上有权机关的许可,私自将公物或公款据为己有。

4.以财产为客体: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指公职人员所侵占的财物,既
可以是公物,也可以是公款。

指公职人员私自占为己有的具有财产性质的
公物或公款。

5.情节较重:职务侵占罪对侵犯行为的情节作出了限定,要求情节较
重的行为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般情况下,情节较轻的行为只构成普通
侵占罪。

6.罪责严重:职务侵占罪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其罪责相对较重。


法定罪后,可能面临刑罚的处罚,包括罚金、有期徒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等。

总之,职务侵占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未经组织上批准,将
职务上的公物或公款据为己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的行为,具有严重性和
特殊性,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职人员来说,要警惕此类行为,树
立正确的职业操守和法制观念,维护公职人员的廉洁形象,促进公职人员
的职业素质提高。

法律案例职务侵占罪(3篇)

法律案例职务侵占罪(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和系统集成业务。

公司规模不大,但业务发展迅速,员工总数约50人。

2019年,公司财务主管王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警方逮捕。

经调查,王某自2017年起担任科技公司财务主管,负责公司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等工作。

在任职期间,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开支、虚开发票、非法挪用公司资金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二、案件经过1. 发现疑点:2019年3月,科技公司总经理在查看公司财务报表时,发现公司近期资金流向异常,遂对财务部门进行调查。

2. 内部调查:财务部门对近期财务报表进行核对,发现多笔大额支出存在疑点,遂向总经理汇报。

3. 报警:总经理认为公司财务状况可能存在问题,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4. 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科技公司进行侦查,并传唤王某到案接受调查。

5. 供述:在侦查人员的询问下,王某承认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开支、虚开发票、非法挪用公司资金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职务侵占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要素:(1)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等。

(2)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而故意占为己有。

(3)客观方面: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3.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1)王某是科技公司财务主管,具备职务侵占的主体资格。

(2)王某明知是公司财物,而故意占为己有,具备职务侵占的主观方面。

(3)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开支、虚开发票、非法挪用公司资金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具备职务侵占的客观方面。

职务侵占罪谅解书范本是怎样的?

职务侵占罪谅解书范本是怎样的?

In fact, everyone knows what they want, but not everyone has the courage to express i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职务侵占罪谅解书范本是怎样的?职务侵占罪谅解书范本一般是都是需要写当事人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数额特别巨大。

然后由公司的查明其部分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以及当事人是否自首的情况,交代清楚当事人现在的羁押情况。

最后明确其谅解的态度即可。

一、职务侵占罪谅解书范本是怎样的?职务侵占罪谅解书范本__X在我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数额特别巨大。

年8月1日,在我司已查明其部分犯罪事实的情况下,__X向警方自动投案,现已被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执行逮捕。

案件发生后,__X及其配偶自愿以其名下部分财产退赔给我司,相关财产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中。

鉴于__X较好的悔罪态度,我司对其表示谅解,特请求司法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其从宽处理。

年月日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你更好地理解职务侵占罪,请阅读下面的内容。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职务侵占罪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职务侵占数额巨大的标准是多少

职务侵占数额巨大的标准是多少

一、职务侵占数额巨大的标准是多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规定:职务侵占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10000元以上,数额巨大十万元以上。

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对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起点,仍是参照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中规定的"5000-20000"元,各省、市、自治区司法机关在确定具体标准时,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状况确定。

二、职务侵占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五条[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1、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三、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必须有侵占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每个犯罪都是有构成要件的,自然《刑法》中规定的四百多个罪名中,并没有哪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是完全一样的,这也刚好可以让我们准确的区分一些相似的犯罪。

在构成要件包括了侵犯的客体,那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呢?律师365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每个犯罪都是有构成要件的,自然《刑法》中规定的四百多个罪名中,并没有哪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是完全一样的,这也刚好可以让我们准确的区分一些相似的犯罪。

在构成要件包括了侵犯的客体,那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呢?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
益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
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性组织,如学校、医院、社团、居(村)委会等。

“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

包括:
⑴、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

⑵、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

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如邮局的邮件。

从物的性质上看,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

但不包括单位的知识产权,侵占单位的知识产权,在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有特别规定。

▲(二)客观要件
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人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

“主管权”,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等具有决定性
的支配权,一般都是在单位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

“管理权”,是指直接保管、使用、处理本单位的财物拥有的一定的支配权的人员,如仓库保管员、会计、出纳等。

“经手权”,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公司财物的管理,但因为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或报销等职权,如企业中的业务员、采购员等。

需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是利用对工作环境等的熟悉,出入的方便,侵占了本单位非受自身控制的财物,应该作为盗窃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应予区分。

▲2、行为人实施了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侵占”应作广义的解释,不以合法持有为前提(区别于《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即不仅包括业务上先合法持有、后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也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1)、侵吞行为
“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据为已有。

(2)、窃取型非法占有
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一般来说,以行为人合法管理本单位财物为前提,监守自盗是最典型的一种。

如公司的库房
保管员将库房内的产品偷盗外卖,银行运钞车押运员在押运中偷窃押运的人民币。

(3)、骗取型非法占有
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例如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冒领财物,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4)、其他类型的非法占有。

一般认为企业领导如巧立名目,私分公司、企业财物等行为,可以构成职务侵占(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究竟是构成职务侵占,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3、行为人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规定,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三)、主体要件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的人。

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会计、出纳、业务员、采购员等等。

注意: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构成贪污罪。

▲(四)、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
单位财物的目的。

▲二、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
▲(一)、因单位欠薪,而侵占单位财物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单位拖欠、克扣其合法收益而与单位发生纠纷,而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单位财物的,因为其主观上只是想要回属于自己应得利益,没有非法占有之故意,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一般不认为这种行为成职务侵占罪。

但如果在单位支付相应报酬后,仍然侵占单位财物拒不退还的,则说明其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另,单位员工如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通过仲裁、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毕竟是违法的,不应提倡。

▲(二)、承包经营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承包人,在承包期间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占有、支配所承包单位资金、财物的行为,如为个人买房、买车等。

一般认为:在承包经营中,承包人通过承包协议,取得对单位财产的合法处分权利,只要承包人按约履行了协议义务,都不能以职务侵占犯罪论处。

但如果承包人明知承包期间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按约履行承包义务,而恶意挥霍所承包企业的财产,导致承包期满不能支付承包费和归还所承包企业的财产。

则符合了职务侵
占罪的构成要件,应该定罪判罚。

▲(三)、个人出资但挂靠集体的企业
现在有很多小型企业,由个人出资成立,热衷于挂靠集体名义经营,或为了办理有关资质,或对外开拓市场的需要等。

企业的负责人采用不正当手段提取企业财物进行处分,不能认为是职务侵占。

因为,从这类企业的成立看,是出资人自己全部出资,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只是一定的管理费,企业仍属出资者个人所有,出资者谈不上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

多数情况是为了隐藏、转移企业利润,应该由税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偷逃税款方面的犯罪。

除了出资经营者以外的人,如果利用职务侵占单位财物的,只要符合上述要件,就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上文中介绍到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需要注意职务侵占罪属于特殊主体犯罪,这点与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不同。

实践中,只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才能实际构成此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