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及贪污罪的区别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职务侵占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是屡见不鲜的,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当然这一行为时违法的,那么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一)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行为人不仅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些条件,还要具备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这一特定身份才能构成。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另外,单位也不是职务侵占犯罪的主体。
在刑法分则第五章所有侵犯财产罪的法律规定中,均没有涉及到单位犯罪问题。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职务侵占犯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三)职务侵占罪的客体与对象1、职务侵占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是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一定的社会关系。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组织。
"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
曾有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还包括出资者的财产权。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及其构成来源:辩护狂网(百度一下“辩护狂”专业的刑事案件咨询网)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
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
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刑法学模拟题
《刑法学》模拟题(补)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刑法的目的是(A)。
A.惩罚犯罪,保护人民B.保护人民C.预防犯罪D.惩罚犯罪2.某县有一个“土围子”,有一伙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当地,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张某参加该组织并按该组织授意杀害了丁某全家。
张某的行为构成(C)。
A.参加恐怖组织罪B.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C.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D.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3.甲和乙有私仇,一次与乙路遇时扬言:“你等着,早晚我要废了你。
”甲的行为属于(B)。
A.犯罪预备B.犯意表示C.犯罪表示D.犯罪未遂4.无期徒刑的减刑自(C)时起算。
A.原判决执行之日B.新判决确定之日C.裁定减刑之日D.申请减刑之日5.刑法规定对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采取的并罚方法是(A)。
A.先减后并B.先并后减C.限制加重D.并科6.只能由作为构成的犯罪是(D)。
A.遗弃罪B.故意杀人罪C.放火罪D.抢劫罪7.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存在于(A)过程中A.故意犯罪B.过失犯罪C.间接故意犯罪D. 一切犯罪8.下列人员中,因为精神因素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是(D)。
A.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B.间歇性精神病人C.又聋又哑的人D.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病理性醉酒的人9.行为人欲杀甲而向甲开枪,结果既杀死甲又伤害了乙,这属于(B)。
A.继续犯B.想象竞合犯C.牵连犯D.连续犯10.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构成妨害公务罪,必须(A)。
A.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B.造成严重后果C.情节严重D.致人重伤或死亡11.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有(A)。
A.自然人B.单位C.自然人和单位D.特定的自然人12.走私犯罪暴力抗拒缉私的处罚原则(A)。
A.数罪并罚B.按走私罪从重处罚C.按妨碍公务罪从重处罚D.择一重处13.死缓罪犯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间,被核准执行死刑的条件是(D)。
浅析职务侵占罪
认 为 , 有 性 质 的 单 位 的 财 物 同样 可 以成 为 本 罪 的对 象 。理 由 国 是 : 国 刑 法 并 未 将 职 务 侵 占罪 中 的“ 司 、 业 或 者 他 单位 ” 我 公 企 限定 为 非 国有 公 司 、 业 或 者 其 他 单 位 , 果 不 加 考 虑 地 将 职 企 如 务 侵 占罪 中 的单 位 限 定 为非 国有 公 司 、企 业 或 者 其 他 单 位 , 则
经 济 与 法
浅析 职 务 侵 占罪
彭佳 峰
( 东省 揭 阳监 狱 , 东 广 广 揭阳 555 ) 15 7
【 摘
要】 文章较 为详尽 的论述 了我 国职务侵 占罪的渊 源、 概念 、 构成特征及 司法认定 , 具体分析 了职务侵 占罪 与侵 占罪、 用 挪
资金罪 、 污罪、 贪 诈骗 罪、 盗窃罪之 间的 区别。重点就职务侵 占罪的构成特征及在 司法 实践 中的认定谈 了 自己的观 点。 【 关键 词】 职务侵 占罪; 占罪; 侵 职务便利 ; 侵吞
即二者 都是 具有 一定管理性 的事务 。对 新罪名 , 将犯 罪主体 范 围由原来该 《 决定》 定的公 司、 规 企业 人 无可 否认 的相 同之处 ,
员 扩 展 到 各 种 单 位 的 人 员 ; 该 条 第 2款 明确 了 国有单 位 中 从 职 务 侵 占 罪 中 的 务 “ 须 具 有 管 理 性 , 述 持 肯 定 说 的 学 者 在 职 必 上
事 公 务 的人 员 、 国有 单 位 委 派 到 非 国 有 单 位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也 是 承 认 甚 至 明确 要 求 的 。 因此 , 者 之 间 的 本 质 区 别 也 就 绝 及 二 利 用 职 务 上 的便 利 侵 占单 位 财 物 的 , 贪 污 罪 定 罪 处 罚 ; 在 不 是 体现 在 前 者 可 以包 括 劳 务 、 者不 包括 劳 务 上 ( 则 , 限 以 而 后 否 将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之辨析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之辨析新闻日期:2008年04月17日15:33:42案例1 2004年10月至11月期间,张某利用其担任某铁路局工务段线路工长管理废旧轨料的职务便利,伙同付某等人,先后三次从领工区存放在此处的废旧钢轨处盗走39吨,并由付某等人将钢轨予以销赃,后得款人民币90 000元。
案例2 2005年7月下旬,高某利用其监管某铁路局工务段京广线高架安装工程安全、质量和施工材料的职务之便,与负责施工的李某预谋取后,通过虚报数字的方法从领料库多领施工用60型钢轨9根,计5.6吨,共计价值16744元。
后高某与李某将废钢轨销脏,获赃款共计13 300元。
两起案件中的被告人张某、高某均是铁路职工,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旧钢轨非法占为己有,但是在定性上张某的行为是职务侵占罪,而高某却按照贪污罪做出了处理。
因此,两起案件中对被告人张某、高某的不同处理,涉及到如何正确认识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 所谓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虽然两罪在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都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侵占的行为,但也有严格的区别:一、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不同:从世界范围看,关于贪污犯罪的对象,各国和各地区规定不一。
有的规定为财产,如法国刑法典规定为公私款、物品、武器、器材、军需等,巴基斯坦《1927年防止腐败法》、印度《1947年防止腐败法》和《1988年防止腐败法》均规定为任何财产;有的规定为公共财产,如前苏联刑法典规定为国家财产、公共财产,西班牙刑法典规定为公共财产或财产,意大利刑法典规定为公款、其他动产物品等。
我国台湾地区规定贪污犯罪的对象除公共财物外,还包括私人财物、公债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问题研究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问题研究1.引言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两个重要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混淆使用的情况。
因此,对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本质区别进行深入研究,有利于确立这两种犯罪的正确界限,严格依法惩治现象,维护社会正义。
2.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及区别2.1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及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力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
贪污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犯罪,是一种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工勤人员、特种工作人员、公安人员、武警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教育工作者、医护人员等特定岗位上的工作人员。
2.2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占有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
职务侵占罪是一种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但与贪污罪存在本质区别。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也是国家工作人员,但行为主要针对的是财产侵占,与贪污罪最大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所寻求的利益不同。
贪污罪是以职务上的便利为手段,谋取个人或他人的不正当利益;职务侵占罪则是以个人的财产为目标,实现个人的不正当占有。
3.界限问题的争议3.1行为态势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态势存在一定的复杂性。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具有明显贪污特征的行为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如工程款项的收受、物品的行贿接受等;同时也存在一些明显的职务侵占行为被认定为贪污罪,如收受赌资、收受捐款等。
3.2主观要件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主观要件也存在一些区别。
贪污罪的主观方面是明确的故意,即作出行为时是明知法律的规定,明知自己与他人的权利义务,仍要求他人提供利益或者收受他人的财物以谋取个人或者他人的不正当利益。
职务侵占罪中的主观要件虽然同样需要意图,但其范围更为广泛,包括故意占有、欺骗、攫取、秘匿、毁弃、变卖、转移等。
职务侵占罪最新司法解释
职务侵占罪最新司法解释职务侵占罪最新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司法解释十几二十年不改的话也是正常的,因为犯罪行为只有那几种,侵犯价值又因为物价稳定(犯罪标准)也不大可能出现变化。
关于职务侵占罪,相信大家还是有一定的了解的。
就是利用职务之便来谋取一定的利益。
在我国,无论是何种罪行,一般都会有司法解释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司法解释也会有所更改。
那么,职务侵占罪最新司法解释又是什么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篇文章,来帮助大家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一、关于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职务侵占罪最新司法解释职务侵占罪最新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司法解释十几二十年不改的话也是正常的,因为犯罪行为只有那几种,侵犯价值又因为物价稳定(犯罪标准)也不大可能出现变化。
三、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1、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
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
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现在政府对于政府官员的管理是⾮常严的,并且对他们做出了很多的规定的,这⾥就包括受贿、贪污⽅⾯的,但是有很多⼈会把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弄混淆,那么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相同点有哪些?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下⽂中的知识可以帮助到您。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相同点⑴主观上均由故意构成。
⑵客观⽅⾯都表现为利⽤职务上的便利。
⑶在⾏为上都表现为盗窃、骗取、侵吞或其他⾮法⼿段占有公共财物的⾏为。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
⽆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作⼈员⾝份的⼀切职⼯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作⼈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作⼈员⾝份的⼈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国有单位中,⾏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作⼈员⾝份的⼈员。
2.犯罪⾏为不同,本罪是利⽤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为。
⽽贪污罪是指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为。
3.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职权范围内或者是⼯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
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
⽽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
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的⾏为,数额较⼩的不构成犯罪。
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
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的贪污⾏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
本罪的最⾼法定刑只有⼗五年有期徒刑,⽽贪污罪的最⾼法定刑为死刑。
店铺⼩编提醒您,⾏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勾结,利⽤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法占为⼰有,数额较⼤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为侯 某 属 于 国家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以贪 污 罪 定 罪 。2 0 06
年1 1月 1 4日 ,向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 提 出 抗诉 并 获 市 人
民检 察 院支 持 。 20 0 7年 3月 2 7日 , 开庭 审 理 , 审 法 院终 审 改 经 二 判 , 定 : 判 决 定 性 准 确 , 对 侯 某 出 国考 察 费用 未 认 原 但
责 辑 陈冰 任编
:
公 司组 成 , 章 程 规 定 , 团公 司 设 股 东会 , 其 集 因此 。 公 该 司不 属 于 国有 独 资 公 司 , 即不 属 于 国有 公 司 , 某 的 主 侯
体资 格 不属 于 国家 工作 人 员 。
( ) 告 人 侯 某 所在 的公 司 属 于子 公 司 。 独立 的 2被 有
欣 力化 学品 公 司设 备 安 装 工 程 由天 脊 集 团 复肥 分 厂 承 建 。设 备 制 造 工程 完 工后 。双 方 协 商确 定制 造 费用 为
558 9 9 2元 , 精 细 公 司 6 月 份 分 四 次 付 给 欣 力 公 司
558 元 。 89 2
徒刑 5 。 年
团
侯 职 侵占 某 务 案
目冒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 罪的区别
文 常建党 : ◎
一
、
基 本 案情
二 、 讼 经 过 及 判 决 结 果 诉
被 告 人 侯 某 所在 单位 原 属 山西 化 肥 厂 , 系国有 大 型 企 业 , 企 业 改制 为 天 脊 煤 化 工 集 团有 限公 司 . 后 由四
5 6 22 元 予 以收 缴 。 5 4 .1
邓宝驹案案例分析
邓宝驹案:2000年3月9日,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宝安区沙井农村信用社主任兼深圳都之都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邓宝驹等四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法经营案,最终邓宝驹以职务侵占罪被判刑15年。
通过学习对上述案例有以上几点看法。
一、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分析1、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认定199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关于人员的认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
第二款是说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中由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的人员侵占公司、企业财务,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照法律规定故本案中邓宝驹因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没能以贪污罪论处。
二、职务侵占罪与近似其他犯罪的区别1、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存在密切的关系,从立法过程上看,职务侵占罪由贪污罪分化而来。
二者有诸多相同指出:(1)主观上均为故意。
(2)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盗窃、骗取、侵吞或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犯罪主体不同,这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职务侵占犯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从所有制性质上看,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非公共财物。
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既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法性。
“邓宝驹案”的案例分析
“邓宝驹案”的案例分析邓宝驹,男,原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农村信用社主任兼深圳都之都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在不到三年的时间内,挪用、侵吞公款2.3亿元,几乎都花到情妇身上。
他不仅包养“二奶”,还有“三奶”、“四奶”和“五奶”,特别是从认识“五奶”小青至亡命外逃近800天,总共花在小青身上的钱多达1840万元,平均每天2.3万元!从1997年开始,他伙同沙井农村信用合作社黄布分社主任麦伟平、沙井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部主任陈锡球,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利用未注销公司骗取假贷款手段,侵占资金2.312亿元,用于挥霍享受。
1998年11月21日,邓宝驹等三人突然失踪。
23日上午,警方接到报案,称邓宝驹等三人有侵占巨额集体财产并携款外逃的重大嫌疑。
2000年1月12日,邓宝驹等三人被蒙古国警方抓获并引渡回国。
2000年3月9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对邓宝驹等三人进行了公开审判,最终邓宝驹以职务侵占罪被判刑15年。
下面重点就“邓宝驹案”的定罪量刑进行分析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邓宝驹案”与职务侵占罪的比较分析(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庭审辩论攻防要点
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庭审辩论攻防要点【侵占罪】1.辩方提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存在争议。
答辩要点: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
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2.辩方提出:行为人的行为对象不是构成侵占罪的客体。
答辩要点:“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既说明了持有的对象物范畴也说明了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3.辩方提出: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被告人的行为不应被追诉。
答辩要点:首先,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即绝对自诉案件,除非被害人具有《刑法》第98条规定的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时,公诉机关才有权告诉,否则公诉机关没有起诉权,法院也不能就此作出有罪判决。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行为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追诉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诉的行为人的案件,公诉机关享有起诉权。
其次,公诉机关发现指控的犯罪属于“告诉才处理”案件后,要求撤回起诉的,法院依法可以裁定准许,被害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提起自诉。
最后,公诉机关坚持不撤回起诉的,法院可以裁定终止审理。
[参考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8集第558号]4.辩方提出:行为人盗窃家庭成员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不构成犯罪。
答辩要点: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保管人。
本案中,首先,被害人委托行为人的父母加工产品,行为人将原料偷走,此时行为人不符合侵占罪的主体身份要件,不构成侵占罪。
其次,行为人偷取的是其父母实际控制的财物,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再次,被害人仍可以通过与行为人父母的合同追回损失,且不存在拒不归还的情况,即便无法追回,也应由行为人父母承担违约责任。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贪污罪》
贪污罪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394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真正的身份犯):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人员或者上述机关、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的人员,并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
(2)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a.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b.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c.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d.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注意:不是指土地承包费);e.代征、代缴税款;f.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g.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3)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了国家工作人员,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
(4)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这类人本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该款将他们拟制为国家工作人员。
【注意】由于挪用公款罪中没有类似法律拟制,因此此类人挪用受委托管理、经营的国有财产的,只能定挪用资金罪,不能定挪用公款罪。
(5)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2、行为对象:公共财物。
公共财物不仅包括国有财物,也包括其他公共财物,但不包括私人财物。
第91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是职务侵占罪还是贪污罪
是职务侵占罪还是贪污罪作者:张馈栋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版》2010年第07期[案情]2004年10月至11月间,身为郑州铁路局某工务段领工区线路工长的被告人张某利用管理废旧轨料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付某(身份为农民),先后三次从张某所在该领工区盗走存放在此处的废旧钢轨39吨,并由被告人付某将钢轨拉至长葛市卖给该市和平工业公司,销赃后得款人民币90000元。
[探讨]观点一:被告人张某构成贪污罪。
张某身为受国有企业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窃取国有财物,应以贪污罪论处。
被告人付某则因与张某相勾结,共同窃取了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观点二:被告人张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张某身为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他人窃取并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付某与企业的工作人员勾结,利用被告人张某从事管理钢轨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共犯。
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所谓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所谓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在主观上都是故意,并且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二者的行为方式或内涵上基本相同,即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占、骗取或其他手段来进行的。
尽管如此,二者还是有重要的区别的。
首先,二者犯罪主体不同。
贪污罪主体,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另一类就是受行政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一类的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刑法》第93条的规定,是指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
罪行比较
罪行比较1受贿罪与贪污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的范围有所不同:受贿罪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2)犯罪目的的内容不同:贪污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为目的;受贿罪在主观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公私财物为目的。
(3)行为对象不同: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受贿罪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公民私有的财物。
(4)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则是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
2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B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C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D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本单位财产所有权(2)犯罪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限于本单位的资金,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自己所在单位内的其他财物,包括不动产等。
(3)犯罪目的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非法使用本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A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B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贪污罪、盗窃罪之界定——以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为例
侵占罪、贪污罪、盗窃罪之界定——以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为例论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盗窃罪之界定 ??以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为例中图分类号:密级:UDC :本校编号:10652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硕士学位论文论文题目: 侵占罪、贪污罪、盗窃罪之界定 ?? 以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为例研究生姓名: 谭贵龙学号 : tj201003010075校内指导教师姓名 :邓为职称: 副教授校外指导教师姓名 : 职务职称:申请学位等级:法律硕士学科: 法律硕士专业 :论文提交日期: 论文答辩日期 :1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内容摘要职务侵占罪自贪污罪中分离后, 由于其犯罪表现形式的复杂性与特殊性, 理论界对此展开了大量研究、探讨。
时至今日, 在职务侵占罪的许多重大问题上仍存在诸多分歧。
为此, 本文选择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 以案件所涉及的焦点及分歧意见为线索, 对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以及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中的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以及职务侵占与贪污共犯处理等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明确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盗窃罪三者之区别,以便于司法实践中对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约16000 字。
第一部分是案由及案情介绍, 根据案发的时间顺序, 详细叙述案情及影响案件的定性的行为和情节。
第二部分是争议焦点及分歧意见, 行为人的性张珍贵、黄文章的行为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还是盗窃罪, 总结分歧意见及其理由。
第三部分是法理分析,这是本文的重中之重。
文章首先从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盗窃罪的主体出发, 对三罪的行为主体作出了界定并进行了对比,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均是特殊主体身份, 前者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后者则是国家工作人员, 而盗窃罪是一般主体身份 ; 其次, 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内涵、范围和类型作出界定, 明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 客观的表现形式、实践中利用职务之便的类型; 再次, 界定“非法占有”的内涵和具体的表现形式 ; 最后, 是关于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共犯问题, 明确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的类型及如何让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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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及与贪污罪的区别[内容摘要]: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关键词]:职务侵犯主体客体主观客观职务便利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从刑法条文可以看出,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在很多方面有共同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也容易混淆,笔者结合对刑法理论的学习,就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及与贪污罪的区别进行阐述,希望对今后的司法实践产生裨益。
一、职务侵占罪的定义及构成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种犯罪是一种利用职务之便侵犯本单位财物的职务犯罪。
我国79年刑法只规定一种贪污公共财物的犯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都可以构成贪污罪,凡是在全民所有、集体所有制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非法侵占公共财物的行为都可以构成贪污罪。
修订后的刑法将贪污罪的主体X围限定在国家工作人员的X围之内,并将贪污罪侵犯的对象限定在侵犯公共财物的X围之内。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非公共财产的X围不断扩大,侵犯本单位财物的次数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大,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为惩治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共财物的行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分别规定为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两个独立的罪名,在犯罪构成和使用法定处罚标准上都作了不同的规定。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如下:(一)、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XX、XX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
(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三)、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XX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XX公司和股份XX;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四)、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犯罪手段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
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X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犯罪行为是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的行为,即非法将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转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
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
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
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
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未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二、对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研究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一)两者的相同点1、都是侵犯财物方面的犯罪。
2、都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
3、犯罪的表现形式相同,都是通过侵吞、盗窃、骗取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
(二)两者的不同点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的比较贪污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382条和刑法第183条的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
1.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国有事业机构中从事公务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这一规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两类人:一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二类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
第二类人又包括三种人:①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②受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③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家财产的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与受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何关系?笔者认为,将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其实两者有明显的区别:首先,工作单位性质不同。
前者是在国有单位工作,后者是在非国有单位工作。
其次,经营、管理权限的来源不同。
委派是基于委派者与受派者的行政隶属关系成立的,而委托是基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委托合同成立的。
第三,侵害的对象不同。
前者的对象仅限于国有资产,后者占有的对象为非国有单位的财产。
3.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刑法第183条规定,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构成贪污罪。
需注意的是,"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无须具备"从事公务"的条件。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的含义比"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广,在犯罪主体上已经超越了第382条贪污罪犯罪主体的X围。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本人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与贪污罪相比,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具有下列特征。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其它单位的人员"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这里重点强调的"非国有"是与"国有"相对而言的。
因此,只要准确把握了"国有"的X围,那么对于"非国有"的X围也就易于把握了。
对国家参股或国有公司、企业参股的公司,究竟如何确定其性质?其实,这是一种多元体混合制性质的公司,应认定为"非国有"若是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而构成犯罪的,属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的委派人员,应以贪污罪论处,对于其他工作人员则按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2.职务侵占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对"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区分关系到行为人到底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还是贪污罪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