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及其构成形式
公司职工常见职务犯罪预防措施培训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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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常见职务犯罪预防措施培训稿今天我培训的主题是一一谈谈公司、企业职员常见的职务犯罪形式、特点及其预防措施职务犯罪概述:公司、企业职员的职务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
职务意味着责任,意味着管理,如果职务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如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企业资产,挪用公司、企业资金等职务犯罪,就会严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仅给公司、企业造成集体财产的大量流失,更因触犯刑法而使自己身陷囹圄,后悔终生。
因此,多方了解和熟悉与公司、企业职员有关的一些法律常识,对身为公司、企业员工的我们来说,是十分有用而且必要的,所以我希望今天的这个讲座能够使大家有所受益,从而在日常工作中做到惩防结合,标本兼治,从源头上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这既是对我们所在的公司、企业负责,同时也是对我们自己的人生负责。
一、公司、企业职员常见的几种职务犯罪形式:(一)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首先,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
包括:(1)、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
(2)、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
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如邮局的邮件。
从物的性质上看,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
其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
“主管权”,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等具有决定性的支配权,一般都是在单位中担任一定的管理职务,如部门经理、科室主任等。
侵占罪起诉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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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起诉状范本【案件信息】被告人:XXX罪名:侵占罪起诉人:XXX被害人:XXX【案件背景】起诉人认为被告人XXX存在侵占罪的行为,并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确保起诉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本起诉状特以书面形式提交,详细陈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公正判决。
【案件事实】被告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期间,在XXXX地点,利用其担任XXX公司(以下简称被害人公司)财务主管之职务,侵占了公司账户上的XX万元人民币。
根据调查和证据,被告人XXX滥用职权,私自将公司资金转入其个人账户,并将其违法所得用于个人消费,旨在牟取私利。
1.证据一:调查记录显示被告人XXX在涉案期间频繁登录公司账务系统并进行资金转账操作。
2.证据二:公司账户流水记录清晰显示被告人XXX将公司资金转入其个人账户,金额合计XX万元。
3.证据三:目击证人XXX证实被告人XXX曾向他/她炫耀转移公司资金并进行个人消费。
4.证据四:银行账单明细证实被告人XXX的个人账户接收到公司资金的转账。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1.侵占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2.滥用职权,侵占公私财物的,构成侵占罪;3.违反法定职责,造成国家重大财产损失或盗窃、侵占国家重要财物的,构成侵占罪。
被告人XXX的行为已经构成侵占罪,依法应予以追究和判决。
请法院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对被告人XXX作出应有的法律裁决。
【诉讼请求】1.依法对被告人XXX以侵占罪立案审判,并依法判处相应刑罚;2.要求被告人XXX返还公司被侵占的XX万元人民币;3.依法责令被告人XXX退还被害公司的经济损失;4.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人XXX支付相关诉讼费用。
【附录】1.被害人XXX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相关调查记录、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陈述】起诉人XXX特此向法院提交本起诉状,并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公正裁决。
帮信罪起诉书公开版
![帮信罪起诉书公开版](https://img.taocdn.com/s3/m/47d8752d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c3.png)
帮信罪起诉书公开版尊敬的法院:本人系XXX公司法定代表人,特以书面形式向贵院提起公开刑事诉讼,现将相关事实和罪名列述如下:一、案情概述自XXX年XX月XX日起,被告XXX先生(身份证号码:XXX)担任本公司的财务总监,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具体罪名根据我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相关的调查和证据,我公司认为被告犯有以下罪名:1. 侵占罪:被告通过虚构公司费用支出、将公司资金私自转移至个人账户等手段,涉嫌挪用公司资金,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2. 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在公司注册登记时故意虚报注册资本,其目的为获取他人信任并进一步从中谋取私利。
3. 伪造公司财务报表罪:被告为掩盖其侵占行为,伪造公司的财务报表,对公司财务状况做出虚假陈述,误导了公司内外部相关人员对公司的了解,破坏了市场公正秩序。
三、相关证据1. 名词解释:旅游费:指公司员工出差期间的食宿、交通、门票等费用支出。
2. 相关证据:(1)XXX公司劳动合同:固定了被告的职位、工资待遇等内容。
(2)银行流水账单:显示了被告私自转移资金至个人账户的记录。
(3)公司财务报表:经核实,发现被告伪造了公司的财务报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虚报。
(4)其他涉案文件和证据。
四、诉讼请求本公司要求贵院依法审理此案,对被告进行严惩,并依法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五、陈述事实真相的理由和证据1. 被告XXX先生作为公司的财务总监,具有对公司财务的管理权力和责任。
2. 银行流水账单证明了被告将公司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的行为,这是被告的直接证据。
3. 经过公司财务部门的核实,发现了被告伪造了公司的财务报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虚报。
六、举证事宜我公司已将相关证据提交至法院,希望贵院能够对证据进行审查,并依法判断被告的罪行。
七、诉讼费用承担问题我公司愿意承担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
八、开庭日期及负责人本公司请求法院尽快确定开庭日期,并通知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席庭审。
2023年河南省安阳市【辅警协警】笔试真题(含答案)
![2023年河南省安阳市【辅警协警】笔试真题(含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8f5ef1f2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de.png)
2023年河南省安阳市【辅警协警】笔试真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多选题(10题)1.下列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业黑话的有()。
A.个睡B.专业查档C.征信D.股民资料2.1915年发生的新文化运动高举的两面大旗是()。
A.民主B.科学C.爱国D.自由3.公安信息网安全管理遵循()、保障应用的原则。
A.统一安全策略B.统一技术规范C.分级管理D.属地负责4.关于不作为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刑法》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
该罪以不报告为成立条件,属于不作为犯罪B.逃税罪是一种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只能由不作为构成C.遗弃罪是一种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罪D.《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犯罪。
该罪以拒不退还为成立条件,属于不作为犯罪5.下列为某小区盗窃案件发生情况。
为防止盗窃案件发生,社区民警作出的防范措施中哪些可以避免盗窃案件发生?A.让居民安装防护栏B.不要把财物放置在车内C.让居民减少乘坐电梯D.让居民提高日常防范意识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
A.案情简单B.情节较轻C.无需多方查证即能认定违法事实D.符合法定当场处罚幅度范围、种类7.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公开原则范畴的是()。
A.处罚依据公开B.执法人员身份公开C.处罚决定公开D.被处罚人个人隐私公开8.人民警察的纪律包括:A.组织纪律B.政治纪律C.执法执勤纪律D.生活纪律9.大兴安岭村妇甲某穿着貂皮大衣,戴着鹿帽,在漫天大雪的狩猎密林中弯腰捡拾蘑菇,乙打猎途经该地,误以为甲某是鹿而开枪射击,致甲某死亡,()。
A.乙有杀人故意B.乙有疏忽大意过失C.乙既无故意,也无过失D.甲的死亡属意外事件10.社区民警走访李奶奶家,发现的以下情况中属于治安隐患的是()。
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两个问题
![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两个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b8452bfd6edb6f1afe001f63.png)
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两个问题职务侵占罪是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中确定的 15 种常见犯罪之一。
但到目前为止,并没有系统的司法解释对该罪在司法实务适用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加以明确。
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为蓝本,对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两个问题加以明确,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目前,对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这一问题,不少实务工作者认为应当给予肯定答复。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也遇到了同样的困惑。
但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指导案例第 318 号张建忠侵占案的裁判理由中,对这一问题已经做出了明确答复: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
在刑法意义上,个体工商户是实质的个人,而不是单位。
因此,个体工商户所聘的雇员、帮工、学徒,无论其称谓如何,均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根据在于:“个体工商户是?民法通那么?所标准的,属于个人投资经营,用个人财产承当责任的特殊民事主体。
首先,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法?中提到的个人独资企业有所不同,它不属于企业。
其次,作为特殊民事主体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法律上之所以不同于自然人,其中一个特征就是,个体工商户既可以是公民个人投资经营,也可以由家庭成员一部或全部投资经营。
就前者而言,个体工商户在刑法意义上应视为个人;就后者而言,从刑法意义上也不能视为单位。
能称其为单位的,都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经费和财产,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组织。
个体工商户是特殊的民事主体,具有自然人的全部特征,不具备单位的组织性特点。
〞[1]“其他单位〞的认定:目前,对于职务侵占罪中“其他单位〞的认定这一问题,并没有一个权威解释。
本文认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刑法第 163 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 164 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加以理解。
第一,这里的“其他单位〞是被害单位,不能等同于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
《职务侵占罪客观要件争议问题研究》
![《职务侵占罪客观要件争议问题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e924be380975f46526d3e183.png)
《职务侵占罪客观要件争议问题研究》【作者】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来源】《政治与法律》xx年第7期、京师刑事法治网【摘要】职务侵占罪是身份犯,其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不是公司、企业内部的正式职工,不在公司、企业职工名册上的人员,也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司法实务中,公司、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及虽无公司、企业人员身份但实际承担了公司、企业管理职责的人员都能够成立本罪。
职务侵占罪客观要件中“利用职务便利”的实质是行为人根据其工作职责能够占有、控制本单位财物,仅仅短时间内“握有”单位财物,或者是财物仅仅从行为人手中“过一下”,而对该财物并无占有、处分权限的,不属于本罪的“利用职务便利”,这种被告人可能构成盗窃罪。
职务侵占罪的行为对象不应包括股权,股权是财产性利益,其不是“本单位财物”,而是归属于特定股东即出资者个人的财产权益。
有关部门关于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意见法律位阶较低,不属于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侵占其他股东股权(而非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如果确有定罪必要的,也应由被害股东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以(普通)侵占罪提起自诉。
【关键词】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股权不是公司、企业内部正式职工,不在公司、企业职工名册上的人员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如何区分职务侵占行为和盗窃行为。
股权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对象。
在司法实务中,这些争论一直都存在,刑法学界以及参与诉讼各方的认识远未达成一致。
本文拟针对上述争议问题进行研讨。
一、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根据我国《刑法》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这一规定容易给人以只有具备公司、企业员工身份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的错觉。
实际上,不是公司、企业内部正式职工,不在公司、企业职工名册上的人员,也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浅析盗窃罪与诈骗罪、侵占罪的区别——以一件侵犯财产案件为例
![浅析盗窃罪与诈骗罪、侵占罪的区别——以一件侵犯财产案件为例](https://img.taocdn.com/s3/m/6cf3fdfff61fb7360b4c653a.png)
工地上 千活 ,你 把你 的摩托 车借 我一 下 ,我到某 地去 买包香烟 。” 卖掉 的行 为是典型 的将代 为保 管的他 人财物 非法 占为 己有,拒不
某 乙相 信 了某 甲,便 把摩 托车 借给 了某 甲。第 二天某 甲将摩 托车 退还 ,应 当是 构成侵 占罪 。
骑到相邻 的某市 的一家摩托 车修理店 ,将 摩托车卖 掉,所得 的 350
现为一 个特定 的发展 过程 :行 为人实 施欺骗行 为— —对 方产 生或 的 的关系,在 盗窃罪 和诈 骗罪 中,犯罪分 子实 施欺诈 行为 的 目的 维持 错误— — 对方 基于 错误 处分财 产— —他 人获得 财产— —被 是不 一样 的 。在盗窃 罪 中,实施欺 诈行 为是为 了让被 害人 放松对
为 自己缺 钱用 ,某 甲便产 生了把某 乙 的摩 托车骗 过来去卖掉 的念 摩托 车 借给某 甲使 用,该车便 成 了某 甲代 为保管 的财物 ,形成 了
头 。其 便对 某 乙说 :“我 忘 记带钥 匙 了,房 门打 不开 ,家人都 在某 构 成侵 占罪 之前 必须存 在 的一种合 法 占有 关 系 。而 某 甲将 该车
{I}IJ占缸会
浅 析盗 窃 罪 与诈骗 罪 侵 占罪 的区别
以一 件侵 犯 财 产 案件 为例
罗 贵
摘 要 在我 国当前 的司法 实践 中,侵犯 财产犯 罪的犯 罪分子通 常采取 形 式各样 的欺骗 手段 ,使 得 司法机 关对部 分侵犯 财
产 犯罪进 行具体 定性 时难 以把握 ,容 易产 生 关于盗窃 罪与诈骗 罪 、侵 占罪之 间的争议 。本 文将 围绕一 个典型案 例 ,分析其
这一 点从仅 仅 答应将 车借 给某 甲去 买包 烟 以及事后 向某 甲追讨 取型 罪的 范畴 内 ,将 违 反被害人 的意 思而夺 取财 物 的称 作 夺取
职务侵占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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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案例————————————————————————————————作者:————————————————————————————————日期:2职务侵占罪案例职务侵占罪案例分析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雄伟,男,1959年1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原浙江快威电脑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杭州信达电子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杭州信达电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浙江通信产品展贸中心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家住杭州市翠苑1区8幢57号 702室。
1998年7月2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转为监视居住,同月30日被逮捕。
现押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颜忠良,浙江杭州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雄伟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1999年8月20日作出(1999)杭西刑初字第 93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沈雄伟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春尧及高晓梯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雄伟及其辩护人颜忠良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6年2月17日,浙江快威电脑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从原建行杭州市分行营业部贷款80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沈雄伟利用其快威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于次日擅自决定将其中50万元人民币划至杭州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银行账户,代其私营企业杭州市信达电子技术公司归还欠款,该款至今未能归还。
1998年6、7月间,被告人沈雄伟利用其浙江通信产品展贸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擅自截留杭州东海技术开发公司、杭州宏讯无线寻呼服务有限公司、杭州仁普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龙翔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缴纳给展贸中心的房租、展位费、广告费等计人民币161172元,并将该款划入其个人开办的杭州信达电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占为已有。
案发后赃款被如数追回。
职务犯罪相关知识试题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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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相关知识试题附答案1、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A、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B、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使用权C、国家或公共财物D、其他个人财物2、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A、国家工作人员B、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C、非特殊主体所有人均能构成3、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是()A、3万B、6万C、10万D、40万4、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是()A、100万B、200万C、300万D、400万5、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A、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B、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使用权C、国家或公共财物D、其他个人财物6、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未还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7、挪用资金罪中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的标准是()A、6万B、10万C、200万D、400万8、挪用资金罪中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巨大的标准是()A、6万B、10万C、200万D、400万9、挪用资金罪中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的标准是()A、6万C、200万D、400万10、挪用资金罪中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的标准是()A、6万B、10万C、200万D、400万1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罪。
A、职务侵占罪B、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C、贪污罪D、受贿罪1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A、6万B、10万C、100万D、200万13、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罪。
A、职务侵占罪B、串通投标罪D、挪用资金罪14、招投标过程中,将公司投标低价等信息透露给竞争对手,涉嫌构成()罪。
侵占罪诉讼形式的若干思考
![侵占罪诉讼形式的若干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c2709362b84ae45c3b358c71.png)
侵占罪诉讼形式的若干思考作者:宋文张淑萍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05期《刑法》第270条第3款规定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但尚若由于被害人的报案和控告,公安机关对本该由被害人自行起诉的侵占案件立案侦查,并移送提请逮捕和起诉。
检察机关该如何处理,也就是说,对侵占罪公安机关是否具有侦查权,检察机关是否具有公诉权,一直成为争论的焦点。
如果没有,又如何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遇到此类案件应当如何处理?有何补救办法?本文就此做一些粗浅研讨。
一、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检察机关没有公诉权(一)公安机关对侵占罪案件没有管辖权,不应当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明确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而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又同时规定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刑法第270条第3款规定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公安部于1998年5月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条关于公安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管辖范围中,明确排除了自诉案件的管辖(因证据不足被人民法院驳回自诉的除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的第一类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明显不属于(2)、(3)两类自诉案件,对(2)、(3)两类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是可以有管辖权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六部门于1998年1月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进一步作出了具体规定,它包括八种犯罪: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从42个无罪判例看职务侵占罪有效无罪辩护辩点
![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从42个无罪判例看职务侵占罪有效无罪辩护辩点](https://img.taocdn.com/s3/m/c42adc6031b765ce05081451.png)
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从42个无罪判例看职务侵占罪有效无罪辩护辩点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李泽民黄佳博按语:最近,职务侵占罪成为全民热议的罪名。
该罪是司法实务中十分常见,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那么从辩方的角度出发,要想脱罪,有哪些有效的无罪辩护辩点呢?笔者通过对N个该罪无罪判例进行整理,归纳出关于该罪的无罪辩点,希望对实务无罪辩护起到一定的参考和帮助作用。
目录:一、主体上不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或者证据不足以认定主体适格。
1.1主要辩点: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资产由原来职工管理的,职工不属于该企业人员2.1 主要辩点: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单位,不属于“其他单位”,不考虑其规模大小、人员数量等因素。
嫌疑人涉案行为可能涉嫌侵占罪,但侵占罪属于完全自诉的罪名,法院无权主动改判罪名3.1 主要辩点:个人合伙是否属于“其他单位”,理论上有争议,但实务中存在支持否定说的判例,因此,涉案单位属于个人合伙,嫌疑人主体是否适格也是辩点之一4.1 主要辩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否属于“其他单位”,理论上有争议,实务中存在支持否定说的判例,因此,涉案单位属于个独和合伙企业,嫌疑人主体是否适格也时辩点之一5.1 主要辩点:合作关系的人不是被害单位的人员,主体上不适格6.1 主要辩点:承包关系的人不是被害单位的人员,主体上不适格7.1 主要辩点:挂靠人员不是被害单位的人员,主体上不适格8.1 主要辩点:借用公司名义与他人合伙经营,并不属于公司人员,主体上不适格9.1 主要辩点: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属于被害单位的,适用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认定嫌疑人主体上不适格二、嫌疑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10.1 主要辩点:通过发包林地,来清偿经嫌疑人手为被害单位支出所垫付的各种款项,不认定为其有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11.1 主要辩点:嫌疑人与被害单位存在债务纠纷,行为人之占有本单位财物是为以此寻求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机会,则不能简单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2.1 主要辩点:涉案资金用于公司正常业务,没有非法占为己有,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13.1 主要辩点: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庄某某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不能认定嫌疑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三、客观上,嫌疑人并没有实施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或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有犯罪行为14.1 主要辩点:嫌疑人没有利用被害单位的资源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15.1 主要辩点:鉴定意见和会计账本显示被告人的未入账支出大于收入,证明嫌疑人不具有侵吞款项的犯罪行为16.1主要辩点:“利用职务之便”存疑,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不能认定其具有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17.1主要辩点:被害单位自身的行为不能归责于嫌疑人18.1 主要辩点:嫌疑人虽属于被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但未实际参与公司运营,现有证据证明其不存在指挥、教唆他人侵占公司财物行为,不构成犯罪19.1:主要辩点:涉案数额未达到法定追诉标准,或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数额达到法定追诉标准20.1 主要辩点:被害单位没有损失,或者无证据证明被害单位有损失,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一、主体上不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或者证据不足以认定主体适格。
侵占罪中侵占代为保管物行为的认定
![侵占罪中侵占代为保管物行为的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cbfbab126bd97f192279e9f9.png)
赋予 了监护人代 为保 管被监护人财物的权利 。
2 租 赁 合 同产 生 的 代 管 义 务 在 租 赁 合 同 中 .出租 人 将 财 物 交 付 承 租 人 使 用 、收 益 ,承 租
物保管的义务 .所规定的处罚也是针对行为人对其所负义务的违 反 因而任何可能产生此种义务的形式都是代为保管的外在表现 。
管义务等七个方 面对 代为保 管的形 式进行 了总结归纳 ,并提 出 了对保管权 限的认识理 解。此外就几种特殊 形式是 否构成代
为保 管 进 行 了论 证 。 以期 对 这 一 罪名 的立 法 精 神 、 时代 背景 及 现 实 意 义有 一 个 更 深 刻 的认 识 和 了解 , 更 加科 学地 指 导刑 事
1 合 法 ”如 何 理 解
人取得使 用权 、收益权 ,同时负有支付租金 、在租赁期间妥善保 管租 赁物 和合 同期满或终止 时将承租物返还出租入 的义务 。如果 3. 借用关系产生的代管义务 所谓借用是指权利人将财物无偿借予行为人使用 .行为人在 使 用完毕后返还原物 。在借 用关 系存续期 间,借 用人 负有保管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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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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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南科 技大 学法 学 院
华
要]侵 占代为保 管的他人 财物 的行 为是侵 占罪的主要 表现 形式,对这种行 为的认 定、处 罚也是 司法实践 中较 为复
杂 、疑难的问题 。文章对此做 了较 为详尽的 阐述。从 分析其性质入手阐明笔者的观 点 ;从法律 规定、因租赁合 同产生 的代
上的原因和根 据 .也有基于事实上 的原 因和根据 .主要包括委托 护职责 ,保护被监 护人 的人 身、财产 及其他合 法权益 .除为被监 关系、租 赁关系、借用关系、担保关系 、无因管理和不 当得利而 护人利益外 .不得处理被监护人 的财产。笔者认 为 ,这条法律就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816898eaee06eff9aff80789.png)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1.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盗窃?(2010年卷二62题)A.甲穿过铁丝网从高尔夫球场内“拾得”大量高尔夫球B.甲在夜间翻入公园内,从公园水池中“捞得”旅客投掷的大量硬币C.甲在宾馆房间“拾得”前一顾客遗忘的笔记本电脑一台D.甲从一辆没有关好门的小轿车内“拿走”他人公文包正确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盗窃罪。
盗窃罪的行为是采取和平手段,排除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建立新的占有的过程。
盗窃罪的对象为他人占有的财物,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或者无人占有的财物。
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支配人的状态。
(1)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
铁丝网圈起来的高尔夫球场里的高尔夫球、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高尔夫球场、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
所以A、B选项中行为人对上述财物的获取行为成立盗窃罪。
(2)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
C选项中顾客遗落在旅馆的财物归旅馆管理者占有,行为人通过和平手段秘密获取的,成立盗窃罪。
(3)虽然财物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如在马路上停放的车辆由车主或停车人占有,即使车主忘了锁车门,汽车和汽车内的财物也归车主占有。
所以D选项中甲从一辆没有关好门的小轿车内“拿走”他人公文包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2.关于不作为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刑法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
该罪以不报告为成立条件,属于不作为犯罪B.偷税罪是一种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只能由不作为构成C.遗弃罪是一种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罪D.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一般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一般侵占罪的立案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01670ce6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1b.png)
一、一般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
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
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
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
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二、侵占罪有什么法律特征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侵占罪有以下几个特征:1、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个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一个是他人的遗忘物;一个是他人的埋藏物。
2、侵占罪是典型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本条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五种“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中惟一的没有例外,只能由受害人或刑法第98条的规定由其近亲属告诉的犯罪。
职务侵占罪的常见的几种表现形式
![职务侵占罪的常见的几种表现形式](https://img.taocdn.com/s3/m/d3d44a96caaedd3382c4d342.png)
职务侵占罪的常见的几种表现形式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公开审理的相关判例,总结出职务侵占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一)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因此,若其利用职权侵占公司财产,将构成职务侵占罪。
实践中常见的是擅自使用公司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购买房屋、汽车或者其他物品,有的甚至直接支取公司财产用于购买土地、厂房等个人用途。
如,广州某电器实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钟某擅自使用公司资金500多万元为家庭成员和公司员工购买房产和车库,并从公司划款时在会计账上作冲平其他应付款处理,被法院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钟某以该罪名获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二)公司股东擅自占有出资企业的财产股东出资设立公司,其投入的财产及收益已经不再属于个人,而属于公司所有,不能与个人财产混为一谈。
如果股东利用其在公司担任职务的便利,将公司财产混同于自己的财产,或者认为公司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从而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占有、私分已为公司所有的财产,或者将该公司财产擅自转让给自己或他人控制的另一公司,均构成职务侵占。
(三)非法占有其他股东的股权公司股东如果为多人,经常发生股权纠纷,如,为夺取公司控制权利用不正当手段侵占他人股权、被委托持股人侵占委托人股权等。
此等情形是构成职务侵占还仅是一般民事纠纷,有一定争议。
但根据《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2005年6月24日),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四)将公司的股权转让款据为己有公司股权转让是公司经营中经常出现的现象。
公司持有的股权转让的,其转让款是公司财产。
关于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关于侵占罪的立案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4205ac67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21.png)
关于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侵占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也是社会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行为。
侵占罪是指盗窃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那么,关于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
首先,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在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
根据我国刑法,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占有他人财物;二是占有行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
具体来说,就是指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他人财物,并且其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明显恶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财物,却仍然占有不退还。
其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一定的数额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侵占罪的数额标准是指被告人占有的财物数额达到一定的标准。
具体来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侵占罪的数额标准是指被告人占有的财物数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的标准。
也就是说,只有被告人占有的财物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才能构成侵占罪,才能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侵占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证据确凿的要求。
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对于侵占罪来说,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在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时,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占有他人财物,并且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只有有了确凿的证据,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关于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比较明确的,主要包括占有他人财物、占有行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数额达到一定标准以及有确凿的证据。
只有在这些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才能依法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
希望广大民众都能加强法律意识,不要触犯法律,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职务侵占法律培训
![职务侵占法律培训](https://img.taocdn.com/s3/m/ac03cd6e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0c.png)
04相近罪名 SIMILAR CHARGES
相近罪名
资金的使用权--财 物的所有权超过三 个月未还的-占为己
有
工作上便利--职务上的 便利
代为保管人他人财物的 占有者--特殊主体 他人财物或他人的埋藏 物或遗忘物--本单位的 财物
结语
职务侵占法律培训
谢谢
河南煜瑭律师事务所
培训人:周子轶
0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自己主管、管理、 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即对财 物具有一定的支配权和控制权。
03 单位财物:企业在管理、使用、运输中的 财物
02主要形式 MAIN FORM
主要表现形式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
非公司股东的公司管理人员,利用掌管公 章等职务便利,非法侵占股、加价销售产品,私自占有差额行为
03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典型案例
宋喆在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工作期间侵占案
驾驶员李某在上海沪深航空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期 间侵占罪
仓管员朱某在江西省上犹县嘉亿灯饰制品有限公司工 作期间侵占罪 技术部副经理叶某在物流公司网络专线租赁业务侵占 罪
主要表现形式
向交易对手方隐瞒其所在公司折扣优惠政 策,嗣后,冒充交易对手方从其所在公司 获取公司返还的预付款的行为
将控制的第三方公司虚设为所在公司的代 理商,利用代理商申请进货折扣及销售返 款,侵吞所在公司销售款的行为
项目经理擅自在公司报销个人费用、虚构工 资表或者劳务表套取资金、虚构公司债务套 取资金、冒用他人名义虚列开支套取资金、 签订阴阳合同或者伪造合同,进行虚假交易、 截留公司货款等收入,收款不入账。
职务侵占法律培训
河南煜瑭律师事务所
培训人:周子轶
军队文职侵犯财产罪重点知识
![军队文职侵犯财产罪重点知识](https://img.taocdn.com/s3/m/99cede75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01cf471.png)
侵犯财产罪一、概述概念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1)本类犯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各种法定的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3)本类犯罪的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如挪用资金。
(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
二、重点罪名(一)抢劫罪1.概念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保护法益(1)复杂法益,既有财产权也有人身权,因此抢劫行为只要出现劫取财物或造成轻伤结果之一的,就可成立抢劫罪的既遂。
(2)保护的法益顺序首先是财产权,其次是人身权,本罪的性质由财产权法益决定。
3.成立条件行为结构: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被害人放弃财物→行为人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取得财物(1)手段行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压制被害人的反抗①暴力方法: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足以危及被害人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行为,足以压制对方反抗。
②胁迫方法: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足以抑制对方反抗。
③其他方法:指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行为。
例如,采用药物、酒精使被害人暂时丧失自由意志,然后劫走财物。
(2)目的行为:劫取财物,即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3)行为对象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如有效的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
(4)行为主体:14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5)罪过形式: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4.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于抢劫未遂。
5.抢劫罪的加重构成(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侵占罪、贪污罪、盗窃罪之界定——以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为例
![侵占罪、贪污罪、盗窃罪之界定——以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为例](https://img.taocdn.com/s3/m/c6b9838451e79b89680226e9.png)
侵占罪、贪污罪、盗窃罪之界定——以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为例论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盗窃罪之界定 ??以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为例中图分类号:密级:UDC :本校编号:10652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硕士学位论文论文题目: 侵占罪、贪污罪、盗窃罪之界定 ?? 以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为例研究生姓名: 谭贵龙学号 : tj201003010075校内指导教师姓名 :邓为职称: 副教授校外指导教师姓名 : 职务职称:申请学位等级:法律硕士学科: 法律硕士专业 :论文提交日期: 论文答辩日期 :1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内容摘要职务侵占罪自贪污罪中分离后, 由于其犯罪表现形式的复杂性与特殊性, 理论界对此展开了大量研究、探讨。
时至今日, 在职务侵占罪的许多重大问题上仍存在诸多分歧。
为此, 本文选择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 以案件所涉及的焦点及分歧意见为线索, 对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以及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中的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以及职务侵占与贪污共犯处理等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明确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盗窃罪三者之区别,以便于司法实践中对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约16000 字。
第一部分是案由及案情介绍, 根据案发的时间顺序, 详细叙述案情及影响案件的定性的行为和情节。
第二部分是争议焦点及分歧意见, 行为人的性张珍贵、黄文章的行为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还是盗窃罪, 总结分歧意见及其理由。
第三部分是法理分析,这是本文的重中之重。
文章首先从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盗窃罪的主体出发, 对三罪的行为主体作出了界定并进行了对比,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均是特殊主体身份, 前者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后者则是国家工作人员, 而盗窃罪是一般主体身份 ; 其次, 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内涵、范围和类型作出界定, 明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 客观的表现形式、实践中利用职务之便的类型; 再次, 界定“非法占有”的内涵和具体的表现形式 ; 最后, 是关于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共犯问题, 明确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的类型及如何让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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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学生学年论文专业侦查学区队 08侦本三学号081310611姓名孟荀时间 2011年4月26日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印制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学生学年论文阅评表题目侵占罪之诉讼形式探讨作者成绩阅评意见阅评教师阅评时间年月日侵占罪之诉讼形式探讨孟荀摘要:侵占罪作为一个罪名是在1997年刑法中增设的,主要是吸收了国外的一些立法经验,总体上看有利于我国刑法体系的完善,但目前还是存在着一些争议的,尤其是在诉讼形式上,我国侵占罪规定是自诉案件,但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困难。
本文先简单介绍下侵占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和外国的一些侵占罪诉讼形式,并深入探讨我国的侵占罪诉讼形式的意义及不足,提出适当建议。
关键字:侵占罪;告诉才处理;公诉;司法实践一、侵占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97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才处理。
”基于法条可以知道:(一)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就是指普通公民。
这也是区别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一个重要特征。
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前者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后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侵占罪在主观方面一要是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二是要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故意而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不构成侵占罪。
(三)侵占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侵害对象为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物和无形物。
(四)侵占罪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二、国外侵占罪诉讼形式侵占罪的诉讼权是由国家行使还是由公民个人行使,也就是侵占罪诉讼形式为公诉还是自诉,各国刑法规定不一。
多数国家刑法对于侵占的诉讼权行使并无明确规定,但也有一些国家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这些国家侵占罪诉讼权的行使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以犯罪严重程度为标准,对情节严重的侵占犯罪行为不要求告诉才处理,由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对于犯罪程度较轻则告诉才处理,司法机关不主动介入,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诉权,这以意大利刑法为标准。
2、以侵占犯罪的严重性和被害人的身份为标准来确定诉讼权的行使。
这是把犯罪的严重性和当事人身份结合来考虑诉权的行使,如瑞士刑法第141条规定对侵占脱离他人占有之物罪须告诉处理,而对于一般情形普通侵占罪则无须告诉才处理,但对于亲属或家属间犯普通侵占罪的,则仍须告诉才处理。
3、以被害人的身份为标准来确定诉权的行使,这以德国刑法典第247条规定为例:“盗窃或侵占家属、监护人的财物,或被害人与行为人同居一室的,告诉乃论”。
其他的情形则由国家行使诉权。
韩国刑法亦作了类似的规定。
从以上三种情形看,这些国家并非对侵占犯罪都要求告诉才处理,而是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适用告诉才处理由当事人行使诉权,或由国家司法机关提起公诉[1]。
三、我国刑法对侵占罪的诉讼形式97刑法第270条第3款规定 :“本条罪 ,告诉的才处理”。
刑法第88条规定 :“本文所称告诉才处理 ,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 ,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一)告诉的主体根椐98条之规定,侵占罪告诉的主体一般情形下是被害人,但是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由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因而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是告诉的主体。
对于那些近亲属以外的人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告诉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除非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之外不能受理,他们不是本罪告诉的主体,他们的这种“告诉”只能是向司法机关反映有关案件情况,不能启动诉讼。
这里我们应当明确对于人民检察院告诉的情况是公诉亦或是自诉案件,有学者认为在人民检察院告诉的情形下,检察机关不是被害人,而是以国家的名义在进行诉讼活动,因此这种以国家告诉的犯罪只能是公诉案件[2]。
还有些学者持不同的看法,认为此种情形下检察机关告诉的仍为自诉案件[3],其理由如下:(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9条明确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把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四种情形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是将侵占罪列入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根据刑法第98条之规定,在被害人因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代为告诉的,仍属告诉才处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无规定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告诉的为自诉案件,而人民检察院代为告诉的即为公诉之说。
这里人民检察院代为告诉的案件仍然属刑诉法第170条之一款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适用自诉程序。
(2)人民检察院的告诉其实质是替被害人告诉,在被害人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检察机关代为告诉,称之为担当自诉。
自诉案件不因检察院之担当自诉就变成了公诉,检察机关亦非代替自诉人自为当事人。
在这里,设立这种制度是为了保障那些因受到强制、威吓而使自诉权无法行使的被害人,而不是对当事人自诉权的取代,一旦当事人从不利状态脱离,能够表达诉求,检察机关应当将诉权交给被害人而退出诉讼。
(3)认为此种情形适用自诉较公诉更符合立法本意。
本罪适用告诉才处理制度是基于侵占罪为多发生在亲朋好友间社会危害性较小,因而赋于被害人自诉权,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利于纠纷的解决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若适用公诉程序,自诉程序中当事人的和解、撤回自诉等诉讼权利则不能享用,无疑是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一种剥夺,适用公诉程序有违立法之初衷。
(4)司法实践中有检察机关对侵占罪提起公诉的案例,因而有学者把它作为侵占罪存在公诉案件的理由。
为了规范该罪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曾在1999年第1期《刑事审判参考》中评析王严占侵占案时指出,“将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侵占他人遗忘物案件作为公诉案件审判,是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
这种做法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应当引以为戒”。
[4]这表明司法实际中将侵占罪作为公诉案件审理,是不正确的。
侵占案件起诉与否,是自诉人的权利,自诉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
(二)告诉的对象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因财产被侵占向那些机关告诉,我们认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应当向司法机关告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报案或者控告;该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先采取强制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根据该条的规定,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中的任何一个部门进行告诉,一旦进行告诉即视为已告诉,受理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告诉才处理”的诉讼方式的弊端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侵占罪告诉才处理 ,一是考虑到侵占罪比盗窃、诈骗等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同时 ,对被害人来说 ,侵害人一般较为明确 ,因而无须公安、检察机关介入 ,可作为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二是考虑到将告诉权赋予被害人 ,无形中给侵害人一种压力 ,促使其退还或交出他人财物;三是考虑到侵害行为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 ,将告诉权赋予被害人 ,便于其根据实际情况行事 ,从而利于维护社会团结和社会关系的稳定。
[5]这样规定的意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使公安、检察机关集中精力重点查处严重的犯罪;二是有助于促使行为人退还非法占有的被害人的财物,恢复财物所有人被侵害的权利,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三是有利于维护社会团结和社会关系的稳定。
[4]但是不能否认这样的诉讼形式还是存在着一些弊端的。
(一)侵占罪诉讼法律规范中的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由以上规定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在此《解释》第一条第(一)项4中确把侵占案明确规定为自诉案件。
而且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也明确规定侵占案件,告诉才处理。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案件管辖一项中第4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一)故意伤害案(轻伤);(二)重婚案;(三)遗弃案;(四)侵犯通讯自由案;(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这个《规定》虽然没有明确指出侵占案可以由公安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实际上已赋于公安、检察机关受理此类案件的权力。
其理由是《规定》一方面明确规定了上述八类案件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又规定对上述八类案件,证据不足的,可由公安机关侦查;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在这八类案件中,虽然没有明确说有侵占案,但该规定第(八)项中说:“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而侵占案就属于刑法分则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之列。
这样一来,各地公安机关对受不受理一些数额较大的侵占案件就可能产生歧义。
[6](二)“告诉才处理”的诉讼形式在实践中的不足侵占罪的告诉才处理制度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其它四种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不一致,后四种犯罪我国刑法无一例外都有例外的规定即不适用告诉才处理,如侮辱罪诽谤罪须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一般情形适用告诉才处理,但引起被害人死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