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之五、职务侵占罪
王海涛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王海涛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3【案件字号】(2021)新01行终1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余刚胡颖高靖琳【审理法官】余刚胡颖高靖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艳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当事人】高艳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当事人-个人】高艳萍【当事人-公司】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代理律师/律所】姚臻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付月华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姚臻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付月华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姚臻付月华【代理律所】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高艳萍【被告】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本院观点】上诉人高艳萍与被上诉人天山区征收办签订的《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第二条约定:“货币补偿协议签订时,乙方即将房屋权属证书交与甲方”,第三条约定:“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货币补偿款594,083元,甲方须在签订本协议审核通过并资金到位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
【权责关键词】证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以上事实有《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集资款收据三份、白小琪与高艳萍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关于乌纺集团公司十七户路XX号XX号楼XX单元XX房屋产权情况的说明》、《天山区老城区改造提升XX户片区(新增)项目货币补偿分户结果一览表》两份及一、二审法庭审理笔录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高艳萍与被上诉人天山区征收办签订的《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第二条约定:“货币补偿协议签订时,乙方即将房屋权属证书交与甲方”,第三条约定:“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货币补偿款594,083元,甲方须在签订本协议审核通过并资金到位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职务侵占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是屡见不鲜的,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当然这一行为时违法的,那么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一)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行为人不仅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些条件,还要具备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这一特定身份才能构成。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另外,单位也不是职务侵占犯罪的主体。
在刑法分则第五章所有侵犯财产罪的法律规定中,均没有涉及到单位犯罪问题。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职务侵占犯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三)职务侵占罪的客体与对象1、职务侵占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是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一定的社会关系。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组织。
"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
曾有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还包括出资者的财产权。
毛苒案件涉及法律条款(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毛苒,女,原系某国有企业员工,因涉嫌贪污罪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法院认定毛苒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款较多,以下将针对主要涉及的条款进行分析。
二、涉及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资金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第一百零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逮捕决定书之日起三日以内,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案卷材料和证据。
(2)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1)第四条: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对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2)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1)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2)第十三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侵占、挪用企业国有资产,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权益。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职务侵占法条
职务侵占法条职务侵占法条是我国刑法中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规定。
职务侵占罪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下面我们将从职务侵占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处罚规定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职务侵占法条概述职务侵占法条主要包括我国刑法中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该法条对职务侵占罪进行了详细阐述。
职务侵占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单位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
二、职务侵占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担任职务的人员。
2.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仍决意实施。
3.犯罪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4.犯罪数额:数额较大。
三、职务侵占罪的处罚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职务侵占罪的处罚分为以下几种:1.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我国法律对职务侵占罪的防范措施为了预防和打击职务侵占罪,我国法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1.完善立法,明确职务侵占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2.加大对职务侵占罪的刑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3.强化执法力度,对涉嫌职务侵占罪的人员严肃查处;4.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职务侵占罪的认识。
五、典型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典型案例:某上市公司财务总监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转移至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投资。
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最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职务侵占罪案例
职务侵占罪案例在我们生活中,职务侵占罪案例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也伤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的职务侵占罪案例。
某市政府一名负责财政的副局长,在处理公款时,将一部分公款挪用于个人投资。
由于其职务之便,他能够轻易地将公款转移至个人账户,并在没有经过任何程序审批的情况下,将公款用于个人投资。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更严重地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
首先,这名副局长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这名副局长利用其财政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将公款挪为个人所用,显然已经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其次,这种行为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政府的公款是纳税人的血汗钱,是用来为民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建设的。
而这名副局长的行为,导致公款被挪用于个人投资,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也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公款的侵占,更是对公共利益的侵害,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最后,对于这样的职务侵占行为,我们应该依法严惩不贷。
职务侵占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对于这样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只有严惩不贷,才能有效地震慑这样的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也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职务侵占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应当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坚决打击职务侵占行为。
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维护纳税人的权益,建设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
公司员工职务侵占的行为几种行为
公司员工最常见的职务侵占罪行为几种情形万某任番禺区下宸贸易公司业务员,在公司任职期间认为公司应计提业务奖金(提成)7800元,但公司迟迟不计,于是万某在公司未发其7000元工资的情况下离职,离职时其将已收的货款3万元不交回公司,在公司经理电话沟通后仍不上交,并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庭开完庭后,在劳动仲裁庭门口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原因是万某涉嫌职务侵占罪。
案例1:司机在送货过程中,将货款收为己有,携款离开构成职务侵占罪广州市路仰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勤于2008年9月受雇于该公司担任司机。
2009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刘勤接受其公司安排从该公司的仓库(位于本市荔湾区石围塘岭海街华大物流22号)提取了一批货物(品名:伊利原味优酸乳),驾驶号牌为粤agv127货车与搬运工严学文一起将货物送到广州市石围塘塞坝路11号的“广州市荔湾区伟友日用品店",并当场收取了该批货物的货款人民币33486。
48元。
当日下午,被告人刘勤驾车回到其公司仓库所在地将车辆停放好后携款离开,之后将其手机关机、下落不明。
2009年9月27日,公安人员在佛山市顺德区将被告人刘勤抓获。
结果:被告人刘勤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货款33486。
48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2:仓库管理员未实际获得公司财产仍被判职务侵占罪2011年9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刘某、刘某、曹某某经事先商量,利用被告人周某某担任上海永宁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宁公司)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在收取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公司)押车员被告人刘某、驾驶员被告人刘某运送的货物时,由过磅人员被告人曹某某虚增磅单重量,从本应卸到永宁公司的5,290千克乙酸正丁酯中截留了价值人民币11,730元的乙酸正丁酯1,020千克于货车上,被告人周某某在百川公司的产品发运单上签收了5,290千克。
刑法罪名一览表
(三)、恐怖型犯罪(7个) 1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19.帮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一) 20.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二) 21.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三) 22.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第120条之四) 23.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第120条之五) 24.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第120条之六) (四)、交通型犯罪(7个) 25.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26.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27.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 28.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29.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 30.交通肇事罪(第133条) 31.危险驾驶罪(第133条之一) (五)、枪支类犯罪(6个) 3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 33.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 34.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 35.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 36.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 37.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
137. 侮辱罪(第246条) 138. 刑讯逼供罪(第247条) 139. 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 (五)、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3个) 140.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 141. 重婚罪(第258条) 142. 破坏军婚罪(第259条) (六)、普通罪名(17个) 143. 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条) 144. 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5条) 145. 强迫劳动罪(第244条) 146.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244条之一) 147.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49条) 148.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250条) 149.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251条) 150. 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2条) 151.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253条) 15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之一) 153. 报复陷害罪(第254条) 154.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255条) 155. 破坏选举罪(第256条) 156. 虐待罪(第260条) 157.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第260条之一)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华社北京4月18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全文如下:(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7.12.25•【文号】高检发释字[1997]3号•【施行日期】1997.12.25•【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刑法分则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释字〔199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八届第八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八届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为保证正确、统一执法,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现对检察工作中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提出如下意见: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背叛国家罪(第102条)2.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3.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4.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5.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款)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8.投敌叛变罪(第108条)9.叛逃罪(第109条)10.间谍罪(第110条)11.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12.资敌罪(第112条)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3.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4.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5.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6.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8.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19.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20.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21.过失投毒罪(第115条第2款)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23.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24.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25.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32.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33.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34.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35.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36.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2款)3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38.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39.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4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7条第1款、第2款)4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7条第2款)42.非法持有、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第1款)4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8条第2款、第3款)44.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4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46.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47.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48.交通肇事罪(第133条)49.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50.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51.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5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5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54.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5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56.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57.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58.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5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60.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6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62.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6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第二节走私罪64.走私武器、弹药罪(第151条第1款)65.走私核材料罪(第151条第1款)66.走私假币罪(第151条第1款)67.走私文物罪(第151条第2款)68.走私贵重金属罪(第151条第2款)69.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151条第2款)70.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第151条第3款)71.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7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73.走私固体废物罪(第155条第3项)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74.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8条)75.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59条)76.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0条)77.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161条)78.妨害清算罪(第162条)79.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63条)80.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164条)8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5条)8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8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7条)84.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第168条)85.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169条)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86.伪造货币罪(第170条)87.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第1款)88.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1条第2款)89.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2条)90.变造货币罪(第173条)9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174条第1款)92.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第174条第2款)93.高利转贷罪(第175条)9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9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96.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178条第1款)97.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8条第2款)98.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99.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0条)100.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第1款)101.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第181条第2款)102.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第182条)103.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1款)104.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2款)105.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第187条)106.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10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89条)108.逃汇罪(第190条)109.洗钱罪(191条)第五节金融诈骗罪110.集资诈骗罪(第192条)111.贷款诈骗罪(第193条)112.票据诈骗罪(第194条第1款)113.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4条第2款)114.信用证诈骗罪(第195条)115.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116.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7条)117.保险诈骗罪(第198条)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118.偷税罪(第201条)119.抗税罪(第202条)120.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3条)121.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4条第1款)12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5条)123.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6条)124.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125.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8条第1款)126.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第1款)127.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第209条第2款)128.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第3款)129.非法出售发票罪(第209条第4款)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130.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13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13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133.假冒专利罪(第216条)134.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135.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8条)136.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条)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137.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1条)138.虚假广告罪(第222条)139.串通投标罪(第223条)140.合同诈骗罪(第224条)141.非法经营罪(第225条)142.强迫交易罪(第226条)143.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第227条第1款)144.倒卖车票、船票罪(第227条第2款)14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146.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第1款、第2款)147.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229条第3款)148.逃避商检罪(第230条)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49.故意杀人罪(第232条)150.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条)151.故意伤害罪(第234条)152.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5条)153.强奸罪(第236条第1款)154.奸淫幼女罪(第236条第2款)155.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第237条第1款、第2款)156.猥亵儿童罪(第237条第3款)157.非法拘禁罪(第238条)158.绑架罪(第239条)159.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160.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1条第2款)161.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242条第2款)162.诬告陷害罪(第243条)163.强迫职工劳动罪(第244条)164.非法搜查罪(第245条)165.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5条)166.侮辱罪(第246条)167.诽谤罪(第246条)168.刑讯逼供罪(第247条)169.暴力取证罪(第247条)170.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171.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49条)172.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250条)173.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251条)174.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第251条)175.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2条)176.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253条第1款)177.报复陷害罪(第254条)178.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255条)179.破坏选举罪(第256条)180.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181.重婚罪(第258条)182.破坏军婚罪(第259条第1款)183.虐待罪(第260条)184.遗弃罪(第261条)185.拐骗儿童罪(第262条)第五章侵犯财产罪186.抢劫罪(第263条)187.盗窃罪(第264条)188.诈骗罪(第266条)189.抢夺罪(第267条)190.聚众哄抢罪(第268条)191.侵占罪(第270条)192.职务侵占罪(第271条第1款)193.挪用资金罪(第272条)194.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条)195.敲诈勒索罪(第274条)196.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5条)197.破坏生产经营罪(第276条)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198.妨害公务罪(第277条)199.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278条)200.招摇撞骗罪(第279条)20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第1款)202.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第1款)203.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第280条第2款)204.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第280条第3款)205.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第281条)206.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282条第1款)207.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282条第2款)208.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第283条)209.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4条)210.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21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212.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第288条)21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290条第1款)214.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第290条第2款)215.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291条)216.聚众斗殴罪(第292条第1款)217.寻衅滋事罪(第293条)218.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第1款)219.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94条第2款)220.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第4款)221.传授犯罪方法罪(第295条)222.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6条)223.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7条)224.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8条)225.侮辱国旗、国徽罪(第299条)226.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第300条第1款)227.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第300条第2款)228.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1款)229.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2款)230.盗窃、侮辱尸体罪(第302条)231.赌博罪(第303条)232.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第304条)第二节妨害司法罪233.伪证罪(第305条)23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6条)235.妨害作证罪(第307条第1款)236.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7条第2款)237.打击报复证人罪(第308条)238.扰乱法庭秩序罪(第309条)239.窝藏、包庇罪(第310条)240.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第311条)241.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第312条)24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313条)243.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第314条)244.破坏监管秩序罪(第315条)245.脱逃罪(第316条第1款)246.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第316条第2款)247.组织越狱罪(第317条第1款)248.暴动越狱罪(第317条第2款)249.聚众持械劫狱罪(第317条第2款)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250.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18条)251.骗取出境证件罪(第319条)252.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第320条)253.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第320条)254.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255.偷越国(边)境罪(第322条)256.破坏界碑、界桩罪(第323条)257.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第323条)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258.故意损毁文物罪(第324条第1款)259.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第324条第2款)260.过失损毁文物罪(第324条第3款)261.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第325条)262.倒卖文物罪(第326条)263.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第327条)26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328条第1款)265.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第328条第2款)266.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第329条第1款)267.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第329条第2款)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268.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330条)269.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第331条)270.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第332条)271.非法组织卖血罪(第333条第1款)272.强迫卖血罪(第333条第1款)273.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第334条第1款)274.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第334条第2款)275.医疗事故罪(第335条)276.非法行医罪(第336条第1款)277.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第336条第2款)278.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第337条)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279.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280.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339条第1款)281.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39条第2款)282.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28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341条第1款)28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第341条第1款)285.非法狩猎罪(第341条第2款)286.非法占用耕地罪(第342条)287.非法采矿罪(第343条第1款)288.破坏性采矿罪(第343条第2款)289.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第344条)290.盗伐林木罪(第345条第1款)291.滥伐林木罪(第345条第2款)29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第345条第3款)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9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294.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295.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第1款、第2款)296.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第1款)297.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第1款)298.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第1款)299.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300.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301.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第1款)302.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第2款)303.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304.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305.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306.强迫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307.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3款)308.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359条第1款)309.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59条第2款)310.传播性病罪(第360条第1款)311.嫖宿幼女罪(第360条第2款)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31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3条第1款)313.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第363条第2款)314.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4条第1款)315.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第364条第2款)316.组织淫秽表演罪(第365条)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317.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第368条第1款)318.阻碍军事行动罪(第368条第2款)319.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320.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第1款)321.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第2款)322.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第371条第1款)323.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第371条第2条)324.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第372条)325.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373条)326.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第373条)327.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第374条)328.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75条第1款)329.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75条第1款)330.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第375条第2款)331.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第376条第1款)332.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第376条第2款)333.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第377条)334.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第378条)335.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第379条)336.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第380条)337.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第381条)第八章贪污贿赂罪338.贪污罪(第382条)339.挪用公款罪(第384条)340.受贿罪(第385条)341.单位受贿罪(第387条)342.行贿罪(第389条)343.对单位行贿罪(第391条)344.介绍贿赂罪(第392条)345.单位行贿罪(第393条)34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395条第1款)347.隐瞒境外存款罪(第395条第2款)348.私分国有资产罪(第396条第1款)349.私分罚没财物罪(第396条第2款)第九章渎职罪350.滥用职权罪(第397条第1款)351.玩忽职守罪(第397条第1款)35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第397条第2款)35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35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355.枉法追诉、裁判罪(第399条第1款)35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99条第2款)357.私放在押人员罪(第400条第1款)358.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00条第2款)359.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401条)360.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条)361.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3条)36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363.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405条第1款)364.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405条第2款)36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6条)366.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07条)367.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368.传染病防治失职(第409条)369.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第410条)370.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371.放纵走私罪(第411条)372.商检徇私舞弊罪(第412条第1款)373.商检失职罪(第412条第2款)374.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413条第1款)375.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413条第2款)376.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4条)377.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第415条)378.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第415条)379.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第1款)380.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第2款)381.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382.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第418条)383.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第419条)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384.战时违抗命令罪(第421条)385.隐瞒、谎报军情罪(第422条)386.拒传、假传军令罪(第422条)387.投降罪(第423条)388.战时临阵脱逃罪(第424条)389.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第425条)390.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第426条)391.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第427条)392.违令作战消极罪(第428条)393.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第429条)394.军人叛逃罪(第430条)395.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第431条第1款)396.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第431条第2款)397.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第432条)398.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第432条)399.战时造谣惑众罪(第433条)400.战时自伤罪(第434条)401.逃离部队罪(第435条)402.武器装备肇事罪(第436条)403.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第437条)404.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第438条)405.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第439条)406.遗弃武器装备罪(第440条)407.遗失武器装备罪(第441条)408.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第442条)409.虐待部属罪(第443条)410.遗弃伤病军人罪(第444条)411.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第445条)412.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第446条)413.私放俘虏罪(第447条)414.虐待俘虏罪(第448条)。
代签公司章程的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基本法律文件,是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签署对于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代签公司章程的情况。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代签公司章程的法律责任,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代签公司章程的概念代签公司章程,是指未经章程签署人本人同意,由他人代为签署公司章程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涉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等人员的职务行为。
三、代签公司章程的法律责任1. 签署人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代签公司章程的签署人,如果签署行为未得到公司章程签署人本人同意,其签署行为对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
在此情况下,签署人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①赔偿损失:若代签行为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签署人应当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②违约责任:若签署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代签行为构成违约,签署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刑事责任代签公司章程的签署人,若其代签行为构成犯罪,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下情形可能构成犯罪:①伪造、变造、买卖、运输、储存公司章程的,可能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②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③挪用公司资金的,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2. 公司法律责任(1)撤销决议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决议通过代签的公司章程,该决议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在此情况下,公司有权撤销该决议,并重新召开董事会、股东会等会议,重新审议通过公司章程。
(2)赔偿损失若公司因代签公司章程遭受损失,公司有权要求代签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其他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代签公司章程的行为,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如:①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②吊销营业执照等。
(2)声誉损失代签公司章程的行为,可能会损害公司声誉,影响公司形象。
四、预防代签公司章程的法律措施1. 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公司章程签署人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公司章程签署人的监督和管理。
目前我国《刑法》全部罪名一览表
目前我国《刑法》全部罪名一览表原文地址:目前我国《刑法》全部罪名一览表作者:大理著名专家律师目前我国《刑法》全部罪名一览表(含修正案八)【大理著名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8.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11.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3.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4.决水罪同上15.爆炸罪同上16.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18.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19.过失决水罪同上20.过失爆炸罪同上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23.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24.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25.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同上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同上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32.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33.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条34.劫持船只、汽车罪刑法第122条3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刑法第123条36.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1款37.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2款3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法第125条第1款3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40.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刑法第126条4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7条,刑法修正案4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7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4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4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刑法第128条刑法第2款、第3款45.丢失枪支不报罪刑法第129条4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30条47.重大飞行事故罪刑法第131条48.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2条49.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危险驾驶罪第133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50.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51.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5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53.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54.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条5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56.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条57.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58.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59.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60.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61.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142条6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第1 43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6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64.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第145条65.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146条66.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刑法第147条67.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刑法第148条第二节走私罪68.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69.走私核材料罪同上70.走私假币罪同上71.走私文物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72.走私贵重金属罪同上73.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同上74.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1条第3款75.走私淫秽物品罪刑法第152条76.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77.走私废物罪刑法第155条第3项,刑法修正案四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78.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79.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80.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81.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条刑法修正案六82.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条83.虚假破产罪第162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六84.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刑法第162条之一,刑法修正案第一条8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刑法修正案六86.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刑法修正案六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第16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87.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88.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89.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90.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第168条,刑法修正案第二条9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同上92.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9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94.伪造货币罪刑法第170条95.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法第171条第1款96.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第171条第2款97.持有、使用假币罪刑法第172条98.变造货币罪刑法第173条99.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174条第1款100.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刑法第17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第二条101.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102.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10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10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105.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五106.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107.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刑法第178条第1款108.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8条第2款109.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110.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180 条第 4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 2 条第 2 款)111.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第181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第五条112.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刑法第181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第五条11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182条,刑法修正案第六条114.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六115.违法运用资金罪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116.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六117.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第2款118.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刑法第187条刑法修正案六119.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88条刑法修正案六120.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189条121.骗购外汇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122.逃汇罪刑法第190条123.洗钱罪刑法第191条第五节金融诈骗罪124.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125.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126.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127.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2款128.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129.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130.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条131.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132.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第201 条(《刑法修正案(七)》第3 条)133.抗税罪刑法第202条134.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203条135.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第1款13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虚开发票罪第20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3条)137.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138.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7条139.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第1款140.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1款14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2款142.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3款143.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4款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第21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144.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145.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146.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5条147.假冒专利罪刑法第216条148.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149.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8条150.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151.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152.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153.串通投标罪刑法第223条154.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224 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 4 条)155.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156.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157.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刑法第227条第1款158.倒卖车票、船票罪刑法第227条第2款159.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160.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161.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229条第3款162.逃避商检罪刑法第230条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63.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164.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233条165.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234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166.过失致人重伤罪刑法第235条167.强奸罪刑法第236条168.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法第237条第1款169.猥亵儿童罪刑法第237条第3款170.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171.绑架罪刑法第239条172.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0条17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1条第1款174.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2条第2款175.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176.强迫劳动罪(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第244条(《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177.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第24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178.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条179.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180.侮辱罪刑法第246条181.诽谤罪刑法第246条182.刑讯逼供罪刑法第247条183.暴力取证罪刑法第247条184.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248条18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刑法第249条186.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刑法第250条187.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251条188.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刑法第251条189.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252条190.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刑法第253条第1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 条之一第 1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 条第 1 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 条之一第 2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 条第 2 款)191.报复陷害罪刑法第254条192.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刑法第255条193.破坏选举罪刑法第256条19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195.重婚罪刑法第258条196.破坏军婚罪刑法第259条第1款197.虐待罪刑法第260条198.遗弃罪刑法第261条199.拐骗儿童罪刑法第262条200.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刑法第262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262 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七)》第8 条)第五章侵犯财产罪201.抢劫罪刑法第263条202.盗窃罪刑法第264条203.诈骗罪刑法第266条204.抢夺罪刑法第267条第1款205.聚众哄抢罪刑法第268条206.侵占罪刑法第270条207.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1款208.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第1款209.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条210.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211.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212.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276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276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213.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214.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刑法第278条215.招摇撞骗罪刑法第279条216.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1款217.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1款218.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2款219.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刑法第280条第3款220.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刑法第281条221.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282条第1款222.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刑法第282条第2款223.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刑法第283条224.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刑法第284条225.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5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 条第 2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9 条第 1 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第285 条第 3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9 条第 2 款)226.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227.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刑法第288条228.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290条第1款229.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刑法第290条第2款230.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第291条231.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刑法第291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23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第291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233.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第1款234.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235.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1款236.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2款237.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4款238.传授犯罪方法罪刑法第295条239.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6条240.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7条241.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8条242.侮辱国旗、国徽罪刑法第299条24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300条第1款24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刑法第300条第1款245.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1款246.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2款247.盗窃、侮辱尸体罪刑法第302条248.赌博罪刑法第303条249.开设赌场罪刑法第303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250.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刑法第304条第二节妨害司法罪251.伪证罪刑法第305条25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6条253.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第1款25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法第307条第2款255.打击报复证人罪刑法第308条256.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第309条257.窝藏、包庇罪刑法第310条258.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刑法第311条259.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条刑法修正案六260.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261.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刑法第314条262.破坏监管秩序罪刑法第315条263.脱逃罪刑法第316条第1款264.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刑法第316条第2款265.组织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1款266.暴动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267.聚众持械劫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268.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18条269.骗取出境证件罪刑法第319条270.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320条271.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320条27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1条273.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2条274.破坏界碑、界桩罪刑法第323条275.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刑法第323条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276.故意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1款277.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刑法第324条第2款278.过失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3款279.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刑法第325条280.倒卖文物罪刑法第326条281.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刑法第327条28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第328条第1款283.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刑法第328条第2款284.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第1款285.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第2款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286.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第330条287.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刑法第331条288.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刑法第332条289.非法组织卖血罪刑法第333条第1款290.强迫卖血罪刑法第333条第1款291.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刑法第334条第1款292.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刑法第334条第2款293.医疗事故罪刑法第335条294.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第1款295.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刑法第336条第2款296.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第337 条第1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1 条)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297.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第338条(《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298.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1款299.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2款300.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340条30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341条第1款30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法第341条第1款303.非法狩猎罪刑法第341条第2款30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刑法修政案二305.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306.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2款307.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344条,刑法修正案四308.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同上309.盗伐林木罪刑法法第345条第1款310.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2款311.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1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313.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31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第1款、第2款315.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第1款316.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第1款317.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第1款318.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条319.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条320.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1款321.强迫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2款322.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323.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355条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324.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325.强迫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326.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3款327.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1款328.引诱幼女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2款329.传播性病罪刑法第360条第1款330.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33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363条第1款332.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刑法第363条第2款333.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第1款334.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刑法第364条第2款335.组织淫秽表演罪刑法第365条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336.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刑法第368条第1款337.阻碍军事行动罪刑法第368条第2款338.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刑法第369条339.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刑法第369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五340.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刑法第370条第1款341.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刑法第370条第2款342.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刑法第371条第1款343.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刑法第371条第2款344.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法第372条345.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刑法第373条346.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刑法第373条347.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刑法第374条348.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375条第1款349.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375条第1款350.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第375 条第2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 条第1 款)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第375 条第 3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 条第 2 款)351.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刑法第376条第1款352.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刑法第376条第2款353.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刑法第377条354.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刑法第378条355.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刑法第379条356.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刑法第380条357.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刑法第381条第八章贪污贿赂罪358.贪污罪刑法第382条359.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360.受贿罪刑法第385条361.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388 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13 条)362.行贿罪刑法第389条363.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条364.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365.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36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395条第1款367.隐瞒境外存款罪刑法第395条第2款368.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第396条第1款369.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第396条第2款第九章渎职罪370.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371.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37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373.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374.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条第1款375.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399条第2款376.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39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377.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上377.枉法仲裁罪刑法第39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379.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400条第1款380.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400条第2款38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401条38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402条38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刑法第403条38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刑法第404条38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刑法第405条第1款386.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刑法第405条第2款38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406条388.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刑法第407条389.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408条食品监管渎职罪第408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390.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刑法第409条39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410条39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410条393.放纵走私罪刑法第411条394.商检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2条第1款395.商检失职罪刑法第412条第2款396.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3条第1款397.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刑法第413条第2款398.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刑法第414条399.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415条400.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刑法第415条401.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刑法第416条第1款402.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刑法第416条第2款40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刑法第417条40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8条405.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刑法第419条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406.战时违抗命令罪刑法第421条407.隐瞒、谎报军情罪刑法第422条408.拒传、假传军令罪刑法第422条409.投降罪刑法第423条410.战时临阵脱逃罪刑法第424条411.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刑法第425条412.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刑法第426条413.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刑法第427条414.违令作战消极罪刑法第428条415.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刑法第429条416.军人叛逃罪刑法第430条417.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条第1款418.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条第2款419.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2条420.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2条421.战时造谣惑众罪刑法第433条422.战时自伤罪刑法第434条423.逃离部队罪刑法第435条424.武器装备肇事罪刑法第436条425.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刑法第437条426.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刑法第438条427.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刑法第439条428.遗弃武器装备罪刑法第440条429.遗失武器装备罪刑法第441条430.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刑法第442条431.虐待部属罪刑法第443条432.遗弃伤病军人罪刑法第444条433.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刑法第445条434.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刑法第446条435.私放俘虏罪刑法第447条436.虐待俘虏罪刑法第448条。
张俊杰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辩护词
张俊杰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法律意见在涉案贷款业务中,张俊杰作为出借人和介绍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股东不是职务,监事范围不包括放贷等业务,因此,张俊杰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在龙海城公司的借款业务中,张俊杰自己提供了借款资金,作为出借人收取利息,也和职务行为无关,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建议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无罪。
一、一审判决据以定罪的所谓利用股东,监事职务之便,进行侵占,完全于法无据。
股东,不是法律上的职务;监事,根据其职务范围,只能监督,不管审批放贷和收取利息,因此,和其涉案的贷款业务,是无关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这要求侵占的财物是基于职务行为而支配或控制的财物。
具体到本案,要求张俊杰是基于其职务而侵占了小贷公司的利息。
张俊杰不能认定为小贷公司的工作人员。
即便其作为名义上的股东和监事,根据其职务,也无法决定贷款利率和收取利息。
小贷公司的股东只是一个身份,并非职务,正如在股票市场上买了一股中国银行的股票,你不能说,自己担任了中国银行的职务,一审判决显然闹出了笑话。
关于监事,根据《章程》第54条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报告;(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可见,小贷公司监事的主要职责是检查和监督,并没有审批资金或决定放贷等。
因监事只是监督职权,没有公司经营管理职权,所以《公司法》损害公司利益的归入权中,不包括监事,而只针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王海云、陈香政职务侵占案【精品范文】
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王海云、陈香政职务侵占案【精品范文】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王海云、陈香政职务侵占案==================================================================== == [裁判摘要]在共同犯罪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应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公诉机关: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王海云,女,1973年7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原系成都铁路局成都客运段攀成渝客车队5621/5622次旅客列车二组列车长。
2008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春梅,四川尽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香政,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眉山市,原系成都铁路局成都客运段攀成渝客车队5621/5622次旅客列车二组值班员。
2008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王海云、陈香政职务侵占案,由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西铁检公刑诉(2008)34号起诉书向西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7年9月至2008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海云、陈香政在担任成都客运段攀成渝客车队5621,5622次旅客列车二组列车长、值班员期间,利用查、补车票的便利条件,伙同蒋某、刘某某、胡某某等人,采用长票短补等方法,多次侵吞车票款共计11 360元平分。
公诉机关根据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归案经过、任免通知、岗位职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海云、陈香政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海云、陈香政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王海云辩称自己不构成贪污罪,不是主犯。
王海云的辩护人认为:1.补票款未上交之前不是国家财产,被告的行为仅是一种合伙逃票的行为;2.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王海云只能对其个人所得的900元负责,故不构成贪污罪。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修改《<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2015)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修改《<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201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7.14•【字号】闽高法〔2015〕260号•【施行日期】2015.07.1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修改《〈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闽高法〔2015〕260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施行一年多来,对规范全省法院交通肇事罪等十五种罪名的量刑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有关司法解释对部分罪名的定罪处刑标准作出新规定,需要对“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修改。
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省法院对“实施细则”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内容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此次修改的内容(一)强奸罪1.将第4条修改为:“强奸同一妇女多次以上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轮奸多次以上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2.在第5条后增加2项:“(5)多次奸淫的;(6)造成未成年幼女怀孕的”。
(二)盗窃罪将第2条第(4)项修改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起点的,超过三次的盗窃次数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
(三)职务侵占罪1.将第1条第(1)项修改为:“职务侵占达到数额较大1万元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第1条第(2)项修改为:“职务侵占达到数额巨大30万元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将第2条第(1)项修改为:“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数额每增加5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第2条第(2)项修改为:“职务侵占数额巨大,但犯罪数额不满200万元的,数额每增加3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数额超过200万元的,超过数额每增加6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
职务侵占罪案例
职务侵占罪案例
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公共财物或者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的职务侵占罪案例。
某市政府的一名公务员小张,负责管理市政府的公共资金。
由于他长期掌管财政,有权签发支票和办理财政转账,他便产生了觊觎公款的念头。
一天,小张利用职务之便,伪造了一份虚假的支出文件,将数十万元公款转入了自己的银行账户。
由于他的职务之便,审批人员并未对这笔支出进行仔细核实,最终导致了公款被侵占。
在这个案例中,小张的行为明显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他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伪造文件转移公款,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务员的职业操守,也严重触犯了国家法律。
职务侵占罪不仅仅是一种行为,更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它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破坏了公正的行政秩序。
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职务侵占罪,加强对公共财务的监管,加强对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严惩职务侵占犯罪行为,维护国家法制和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职务侵占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破坏了公正的行政秩序。
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职务侵占罪,加强对公共财务的监管,加强对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严惩职务侵占犯罪行为,维护国家法制和社会公平正义。
希望通过对这一案例的分析,能够引起人们对职务侵占罪的重视,共同维护国家法制和社会公平正义。
刑法分则各章节罪名总览表
113 第 177 条之一 2 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114 第 178 条第 1 款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115 第 178 条第 2 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8
116 第 179 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17 第 180 条第 1 款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51 第 130 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52 第 131 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53 第 132 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54 第 133 条
交通肇事罪
55 第 133 条之一 56 第 134 条第 1 款 57 第 134 条第 2 款 58 第 135 条 59 第 135 条之一 60 第 136 条 61 第 137 条 62 第 138 条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3 第 116 条、第 119 条第 1 款 破坏交通工具罪
24 第 117 条、第 119 条第 1 款 破坏交通设施罪
25 第 118 条、第 119 条第 1 款 破坏电力设备罪
26 第 118 条、第 119 条第 1 款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27 第 119 条第 2 款
160 第 221 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161 第 222 条
虚假广告罪
162 第 223 条
串通投标罪
163 第 224 条
合同诈骗罪
164 第 224 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65 第 225 条
非法经营罪
166 第 226 条
强迫交易罪
167 第 227 条第 1 款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法律职务侵占罪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和服务。
公司初期发展迅速,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员工人数也随之增加。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内部管理问题逐渐凸显,尤其是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2019年,科技公司发生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
二、案件经过2019年6月,科技公司财务部主管李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发现李某某自2017年起,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费用、虚构业务、非法挪用公司资金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数百万元。
具体案情如下:1. 虚报费用:李某某通过伪造发票、虚开发票等方式,将公司费用虚报,将部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2. 虚构业务:李某某与外部公司串通,虚构业务合同,将公司资金转入外部公司账户,再由外部公司账户转回李某某个人账户。
3. 非法挪用: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挪用于个人投资,导致公司资金链紧张。
三、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某作为科技公司财务部主管,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多种手段侵占公司资金,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 主体资格:李某某是科技公司财务部主管,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2. 职务便利: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掌握了公司的财务审批权,可以轻松地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3. 非法占有:李某某将公司资金占为己有,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 数额较大:李某某侵占公司资金数百万元,达到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标准。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定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同时,责令李某某退赔侵占的公司资金。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职务侵占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内部人员作案:李某某作为公司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作案手段隐蔽,给案件侦破带来一定难度。
法律案例职务侵占罪(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和系统集成业务。
公司规模不大,但业务发展迅速,员工总数约50人。
2019年,公司财务主管王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警方逮捕。
经调查,王某自2017年起担任科技公司财务主管,负责公司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等工作。
在任职期间,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开支、虚开发票、非法挪用公司资金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二、案件经过1. 发现疑点:2019年3月,科技公司总经理在查看公司财务报表时,发现公司近期资金流向异常,遂对财务部门进行调查。
2. 内部调查:财务部门对近期财务报表进行核对,发现多笔大额支出存在疑点,遂向总经理汇报。
3. 报警:总经理认为公司财务状况可能存在问题,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4. 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科技公司进行侦查,并传唤王某到案接受调查。
5. 供述:在侦查人员的询问下,王某承认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开支、虚开发票、非法挪用公司资金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职务侵占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要素:(1)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等。
(2)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而故意占为己有。
(3)客观方面: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3.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1)王某是科技公司财务主管,具备职务侵占的主体资格。
(2)王某明知是公司财物,而故意占为己有,具备职务侵占的主观方面。
(3)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开支、虚开发票、非法挪用公司资金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具备职务侵占的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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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必须 是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 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 释》的规定,一般以侵占5000至2万元以上, 为数额较大的标准。
(三)主体特征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 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公司, 主要是指各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经济组织。 其他单位,是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医院、学校、文艺单位等。
因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 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 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 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应以贪污罪论处。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非国 家工作人员(如国有公司、企业单从事劳务的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 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三、职务侵占罪的处罚
刑法第271条规定,犯职务侵占罪的,处5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 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犯罪嫌疑人:黄某、刘某,原系某银行保 安兼清洁工。 1998年10月3日晚9时许,黄某、刘某在打 扫银行营业室清洁卫生时,发觉有一个钞箱较 重,遂打开一看,内装现金人民币46.71万元 (后查明该款为一出纳员因工作疏忽未递上运 钞车装入金库而遗落在此)。二人商议后,决 定占为已有。刘到室外看别人打麻将作掩护, 黄用一件衣服将现金包裹好装入皮箱内送至一 同乡处藏匿。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 问: 对黄某、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二)客观特征
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将自己在职务上主管、经手或者管 理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 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在本人 的职权范围内,或者因执行职务而产生的主管、 经手、管理等持有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虽然是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只是利用 在本单位工作,熟悉工作环境等条件,不能 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能构成本罪。 例如,某单位有几座仓库,甲仓库保管 员潜入乙仓库内盗窃物资,构成盗窃罪,而 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二节 侵犯财产罪分述
五、职务侵占罪征 (二)客观特征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侵占单位财物,数额较大
(三)主体特征 (四)主观特征
二、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认定
(一)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二)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三、职务侵占罪的处罚
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二)职务侵占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1.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 它们的主要区别是:(1)职务侵占罪侵犯 的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 产,盗窃、诈骗罪侵犯的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 (2)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盗窃 罪、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3)职务侵占罪只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实施,包括利用职务上持有本单位财产的便利 和其他职务上的便利,而盗窃罪、诈骗罪之实 施与职务无关。(4)职务侵占罪的方法包括侵 吞、窃取、骗取等多种,而盗窃、诈骗罪分别 只能是窃取和骗取。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 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 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 罪是由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 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所规定的公司、企 业人员侵占单位财物罪修改而来的新罪。 职务侵占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一)客体特征
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 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上述单位所有的各种财物, 包括有形物与无体物;已在单位控制之中的 财物与应归单位收入的财物(如单位在银行 存款应得的利息)。在本单位管理、使用或 者运输中的他人财产,应以本单位财产论, 也属于本罪的对象。
(四)主观特征
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 知是本单位所有的财产,而希望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非法占为已有。
二、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认定
(一)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 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 共财物的行为。
2.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是:(1)前者是特殊主体,只 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才能构成; 后者是一般主体。(2)前者侵犯的对象,是公 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后者是代为保管 的他人财物,以及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3)前者持有单位财物的根据是职务上的 需要,后者是因他人委托而持有他人财物或 者基于某种事实而合法持有。(4)前者犯罪方 法有多种,后者只是将自己合法持有的财物, 据为已有,拒不交出。(5)前者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实施,后者实施侵占行为与职务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