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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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都是财产性犯罪,盗窃罪侵犯的是他⼈财产权,职务侵占罪是公司的管理⼈员将公司财物占为已有的犯罪。

那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都是侵犯财产类型的案件,都是规定在刑法第⼆编分则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罪名下,可见⼆者都是侵犯财产类型的罪名。

据《刑法》第⼆百七⼗⼆条的规定,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利⽤职务或者⼯作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法占为⼰有,数额较⼤的⾏为。

据《刑法》第⼆百六⼗四条的规定,所谓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的⾏为。

从犯罪的构成要件看:1.主体上,职务侵占罪要求的是特殊主体,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

⽽盗窃罪所要求的是⼀般主体。

即⼀般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即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职务侵占罪所指的主体,利⽤职务这⼀特殊主体构成,是两罪最明显的区别之⼀。

2.客体上,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不仅侵犯了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侵犯了公司、企业法⼈的所有权。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因此,两罪对所侵犯的对象是⾃⼰持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还是公私财物,这是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的区别,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从范围上来说是要⼩于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范围。

3.客观⽅⾯上,职务侵占罪客观⽅⾯表现为,公司董事、监事、职⼯或其他企业的职⼯,利⽤“职务或⼯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的⾏为。

但职务侵占罪之“侵占”有其特殊的含义,它是指利⽤职务或⼯作上的便利,将⾃⼰本来“合法持有”但⽆权所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法地据为⼰有或者为第三⼈所有的⾏为。

⽽盗窃罪的客观⽅⾯,表现为⽤秘密窃取的⽅法占有公私财物,所侵占的公司财务的范围⽐较⼤,可以是⾃⼰亲属的,也可以是其他⼈的。

浅析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浅析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种秘 密窃取 行为 , 以盗窃 论 而不是 侵 占。 应
未将 该财物 完全 交 由受托 人控制 , 时受托人 要想将 财物据 为 己 此
( ) 二 从对 财物 的 实际控 制来说

有 必 须突破某 些 障碍 , 对于封缄 物 的保 管 , 缄物 里的 内容 , 如 封 受
托人 无法 直接 接触 到 , 因而 谈不 上控制 和 占有 , 托人 若要 取得 受
取得 对他 人财物 的 暂时 的 占有权 ( ) 取得 财物 占有权 的方 式来说 一 从
为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占有, 这两种学说都认为打开包装物, 窃
取 其 中的 内容应认 定为 盗窃 。 第三 种 学说是 “ 托人 占有 说”认 受 ,
包括法 律行 为及事 实行 为 , 法律 行 为主要 是指保 管行 为 , 该 为整个 封 缄物及其 内部 财物均 由受托 人持有 , 受托人 侵 占整 体或
数额较大 , 拒不退还 以及 将他人 的遗忘 物或 者埋藏物 非法 占为 己 委托人 对财物 作 了一定 的控制 时, 受托人 对该财 物是 否具有 占有 有 , 额较大 , 数 拒不交 出的行 为 。 盗 窃罪 , 是指 以非法 占有 为 而 则 权呢 ?如委 托他人 保管或 运送某 种封缄 的包装物 时 , 受托人 对封
行为 既可明示约 定 , 订立委 托保 管合 同, 如 也可默 示约定 , 如基于 抽取 部分 内容 物 , 为侵 占。又 如在运 输过 程 中 , 均 货主 亲 自押运 其他 法律行 为如 委托 运输 、加 工承 揽等 自然 产生 保管 的 附随义 或指 派押 运 员押运 时 , 时承运人 对运 输货 物是 否具有 占有 权 , 此 务 。事实行 为主 要是 指埋 藏物 的发 现行 为 以及遗 忘物 的拾得 行 承运人 趁货 主或押 运 员暂 时离 开之际 , 运输 的货物 转运该 如何 将 为 。无 论法 律行为 或是 事实 行为 , 要求财 物 的取得 是合 法 , 都 其 定 性 ?有 学者 认为 , 主亲 自或 指派押 运员 押运 时 , 明货 主并 货 表 非法 占有 的 目的应起 于合 法 占有他人财 物之后 , 如果 是在非法 占 未 将财 物 的控 制权 交到承运 人手 中, 承运人 趁货 主或押 运员 暂时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在刑法中,盗窃罪和侵占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尽管它们都涉及财物的占有,但在法律定义、性质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就盗窃罪和侵占罪进行比较,探讨它们的不同之处。

一、定义和构成要件1. 盗窃罪盗窃罪是指盗取他人的财物而擅自占有,具体构成要件包括:(1)主体要素: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客体要素:盗窃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财物,即非犯罪主体合法占有的财物。

(3)作案手段:犯罪主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盗窃、扒窃、抢夺等手段获取财物。

(4)主观要素:犯罪主体有故意盗窃的主观意图。

2. 侵占罪侵占罪是指将不属于自己的财物占为己有,具体构成要件包括:(1)主体要素: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客体要素:侵占罪的客体是不属于犯罪主体所有的财物。

(3)行为要素:犯罪主体以占有不属于自己的财物为目的,实施占有行为。

(4)主观要素:犯罪主体有故意侵占财物的主观意图。

二、性质和侵害程度1. 盗窃罪盗窃罪具有明显的私有财产侵害性质。

通过盗窃行为,犯罪主体以暴力、欺骗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严重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益。

2. 侵占罪侵占罪相对于盗窃罪来说,侵害程度相对较轻。

侵占罪是指将不属于自己的财物据为己有,但并未采用暴力、欺骗等手段,与原有占有人之间并无对抗行为。

三、后果和法律适用1. 盗窃罪盗窃罪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刑罚较重,根据盗窃财物的价值和其他情节,刑期可从三年以下到无期徒刑。

2. 侵占罪相对而言,侵占罪的侵害程度较轻,但也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侵占罪的刑罚较为宽泛,刑期根据不同情况可从三年以下到七年以下。

值得注意的是,盗窃罪和侵占罪在法律适用方面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如果盗窃行为是为了恶意占有,即受害人财物被盗后无法找回,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将盗窃行为认定为侵占罪。

这种情况下,犯罪主体将财物据为己有,而暂不具备恶意占有条件,因此将其区分为侵占罪。

张明楷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张明楷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产(遗忘物、埋藏物)转移为自己所有。

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

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

但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财物而事实上由他人占有时,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例如,甲持有某种提单,因而在法律上占有了提单所记载的货物;但当该货物事实上由乙占有时,甲窃取该货物,仍然成立盗窃罪。

侵占罪则不仅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而且可能侵占法律上占有的财物。

因为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

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完全可能处分不动产;提单或有价证券的持有人也完全可能处分提单等记载的财物。

所以,侵占罪既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也可能侵占自己在法律上占有的财产。

司法实践所遇到的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事实上的占有,即某种财物在事实上是属于行为人占有,还是被害人占有或暂时脱离了占有。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1)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

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再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

行为人取走这些财物的,成立盗窃而非侵占。

又如,甲搬家后尚未退房,让好友乙为其打扫室内卫生。

重庆辩护律师谈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重庆辩护律师谈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重庆辩护律师谈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王艳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供职于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重庆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而且具有丰富的实务实践经验。

多年来,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刑事辩护法律事务及各类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辩护和代理。

长期致力于疑难刑事辩护领域法律研究,谙熟刑法领域法律实务操作。

案情:小王是某超市保安,其职责是负责该超市营业部的安全。

在2011年11月1日凌晨和同年12月15日凌晨,小王先后用自己偷配的财务室钥匙,到超市财务室内偷盗,共盗走现金9万余元及价值3万余元的超市购物券。

后小王被抓获。

办案机关针对小王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认为小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构成盗窃罪;第二种认为小王身为超市保安人员,却利用自己职务之便,侵占公私财物,其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辩护律师评析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王艳律师点评本案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者虽然都是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但它们的本质却是不同的,其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主体不同。

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则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二是非法占有的手段不同。

前者不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后者则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正是这二者之间的最大区别;三是侵犯的对象不同。

前者可以窃取本单位以外的财物,而后者盗窃的财物则必须是本单位的财物;四是数额的规定不同。

前者不仅可以由数额较大构成,而且即便是数额较少,但其行为若是多次,也应认定为本罪,而后者则必须以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

本案中小王在担任超市保安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偷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由于其偷配钥匙并非利用保安的职务之便,遂不能以职务侵占定罪量刑,故其行为属盗窃行为,应以盗窃定罪量刑。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张明楷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张明楷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张明楷2011-11-02 00:00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产(遗忘物、埋藏物)转移为自己所有。

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

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

但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财物而事实上由他人占有时,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例如,甲持有某种提单,因而在法律上占有了提单所记载的货物;但当该货物事实上由乙占有时,甲窃取该货物,仍然成立盗窃罪。

侵占罪则不仅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而且可能侵占法律上占有的财物。

因为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

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完全可能处分不动产;提单或有价证券的持有人也完全可能处分提单等记载的财物。

所以,侵占罪既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也可能侵占自己在法律上占有的财产。

司法实践所遇到的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事实上的占有,即某种财物在事实上是属于行为人占有,还是被害人占有或暂时脱离了占有。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1)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

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再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

行为人取走这些财物的,成立盗窃而非侵占。

职务侵占与盗窃区别

职务侵占与盗窃区别

职务侵占与盗窃区别: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手段不同。

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客观上首先要求行为人必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4.法定刑不同。

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法定刑较轻,且量刑的幅度较小;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量刑幅度较宽。

贪污与职务侵占的区别:1。

犯罪客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至于廉洁性,公共财产所有权。

而后者是非国有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犯罪对象的不同:前者是公共财务;但受托人贪污的对象只能是国有财物,受委派的人贪污的财物可能不是公共财务。

后者是非国有单位所有的各种财产。

3:犯罪主体的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国有单位委派人员,特定条件下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等。

后者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不包括国有单位委派人员)。

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攻坚战,因此内容标准要求“知道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内容”。

国有企业改革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以往的放权让利、政策调整进入到转换机制、制度创新的阶段。

大批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推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

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

包括绝对控股企业和相对控股企业。

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大于50%(含50%)的企业,包含未经改制的国有企业。

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不足50%,但相对高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份,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浅析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异同

浅析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异同

浅析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异同作者:崔慧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3年第07期摘要:从侵占罪与盗窃罪各自的构成要件比较中来区分两者是比较容易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搞清两者之间的界限绝非易事,但又不是没有规律可寻。

侵占罪和盗窃罪都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观上都是出自故意,并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侵占罪客观上表现为侵占,即变自己并非非法地占有为非法占有,侵占行为的对象是自己已经占有的他人的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而盗窃罪的行为人在实施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下,行为人通过平和的非暴力手段将他人财物转为己有,盗窃行为与持有他人财务的不法状态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关键词:侵占罪;盗窃罪;占有一、案例引入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

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

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

对于甲、丙行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2008年试卷二第6题)司法部公布的答案: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

从案例描述中我们不难看出,主观上甲、丙都有秘密地将他人(乙)的财物据为己有的,且客观上二人的行为致使被害人的财产遭受了损失。

但为何二者却成立不同的罪名呢?二、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辨析刑法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

刑法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所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下面笔者从犯罪主体、犯罪故意、犯罪对象以及客观表现等方面逐一分析二者的不同。

(一)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身份犯,系特殊主体,除行为人具备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以外,还要求行为人是他人之物的合法持有人;盗窃罪只能是一般主体。

指导案例:正确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指导案例:正确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指导案例:正确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罗忠兰盗窃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60号)(供稿单位: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笔:洪冰审编:李武清)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罗忠兰,女,19岁,汉族。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1998年3月17日被逮捕。

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罗忠兰犯盗窃罪向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8年2月18日晚,被告人罗忠兰进人海口市金夜娱乐广场851包厢陪伴客人唱“卡拉OK”。

当晚10时许,在此消费的客人陈某某将装有现金等物的黑色手提包置于电视机上,到包厢外打电话。

嗣后,包厢内其他客人结帐后离开娱乐广场。

罗忠兰送客人走后返回851包厢,趁正在打扫卫生的服务员未注意之机,将陈某某的手提包拿进包厢的卫生间,盗走包内现金12000元,将手提包及包内其他物品弃于卫生盆下,熄灭卫生间的灯,锁上卫生间的门后逃离现场。

陈某某打完电话回到851包厢欲取包时,发现手提包不见。

经与打扫卫生的服务员共同寻找,发现手提包被丢弃在卫生间内卫生盆下。

罗忠兰于次日用所盗钱款以其男友的姓名购买诺基亚移动电话机一部、SIM卡一张、备用电池一块、充电器一个;另将7000元现金存入银行,800元现金随身携带。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全部赃款赃物并退还失主。

被告人罗忠兰及其辩护人辩称,其行为性质是在公共场所拾得客人遗忘的物品,虽有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但并无盗窃的故意,也没有秘密窃取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因亦未拒不交出拾得的财物,也不构成侵占罪。

新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忠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罗忠兰不构成盗窃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8年7月9日判决:被告人罗忠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盗窃与职务侵占的案例分析

盗窃与职务侵占的案例分析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职务上的便利不同于工作上的便利,前者是职位所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而形成的便利;后者是与职位无关,仅因是本单位工作人员,熟悉本单位的环境状况而带来的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的便利。

因此,同是本单位工作人员,若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若利用工作上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行为,究竟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还是工作上的便利。

在判断某人是否具有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权利时,不能只凭借社会习惯推定和被告人的口供,应该在综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规定、聘用合同以及其他授权形式来予以判断。

1、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至8月份,被告人赵某等九人驾驶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河南分公司油罐车从中石油某县油库往某地区配送汽油、柴油,在途经107国道某饭店时得知该饭店老板孟某某收油并留有联系电话,之后上述被告人在配送油品途经该饭店时,电话联系孟某某携带油桶在168饭店附近等候,被告人赵某等五人与孟某某交叉结伙先后窃取车上汽柴油共计37次(每次1至2桶,每桶25升),价值11843元。

评析:该案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赵某等六名司机虽为中石油职工(司机),但依其岗位职责,不具有管理或经手油罐车内柴油、汽油的职权,其之所以能获取油罐车内的部分柴油、汽油,仅因熟悉作案环境,以及凭借工作人员身份,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而不是利用其职权或职责范围内的合法条件。

故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等六名司机作为事实上的随车押运员,随之形成了对柴油、汽油的保管的职责或职权。

并对进出油库和加油站之间的汽油、柴油负有准确交接、安全无误的责任。

因此,其利用运输的职务之便,秘密窃取油罐车中的汽油、柴油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应以职务侵占罪处罚。

本案被告人赵某等六人系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河南分公司司机,其岗位职责均是从中石油淇县油库往新乡地区配送汽油、柴油。

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时 的 实 际情 况 .认 定此 种 行 为 是 否 对 国 家 和 社 会 有 着 突 出 的 贡 献 , 中包 括 , 否 有 利 于 生 产 力 的 发 展 , 否 有 利 于 其 是 是
在 司 法 实践 中 . 多 司法 行 政 人 员 认 为 “ 捕 ” 很 抓 就是 要 将
犯 罪 嫌 疑 人抓 获 。 即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或 罪犯 必 须 协 助 司 被 法 机 关 将 其 他 的犯 罪 嫌 疑 人 抓 获 到 案 。 此种 观 点 过 于 偏 激 . 我们 应 该 具 体 问题 具 体 分 析 。如 果 犯 罪 嫌 疑人 、 告人 或罪 被
“ 制范围” 控 是指 司法 人 员 在 一 般 的 情 况 下 . 到 其 应 尽 的努 尽
力 . 可 以 将其 抓 获 。如 果 由于 某 种 司法 人 员 未 预 见 的 客 观 就 原 因 或 司法 人 员 自身 的 原 因造 成 犯 罪 嫌 疑 人 没 有 被抓 获 . 不
应 将 此种 责 任 要 求 由提供 协 助 的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或 罪 犯 被
盗 窃 罪 。但 这 两 情 形 也 可 能 存 在 相分 离 的 时候 . 在否 定 该 即 财物 由他 人 代 为保 管 时 . 财 物 也 可 能 是 遗 忘 物 或埋 藏 物 . 该
并 不 存 在 他 人 对 物 的 支 配 力 问 题 。此 时 就 不 能 成 立 盗 窃 罪 而应 为侵 占罪 也 就 是 说 两 罪 的 区别 实 际 上 就 是 作 为 犯 罪 对象 的性 质 的 区分 问 题 这 是 区分 两 罪 的 基 本逻 辑 顺 序 . 本 文亦 是按 此 顺 序 论 述 的
相 关 的证 据 证 明确 实 不 是 因 为 主 观 的 原 因 而 造 成 阻 止 犯 罪

从三个案例分析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从三个案例分析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从三个案例分析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从三个案例分析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转自:/php/20070917/39105.php案例一2005年11月上旬,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某汽车有限公司维修部工作期间,见公司维修部有一台千里马05款车的自动变速箱放在维修车间的房里,便产生盗窃念头。

于是就给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打电话,问是否要自动变速箱,周某到该维修车间看了自动变速箱后,同意以4500元的价格买这台变速箱。

某晚,犯罪嫌疑人李某趁加班之机,将这台变速箱偷运出单位,低价销给周某,获赃款4500元。

破案后,经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自动变速箱价值人民币12800元。

案例二2004年7月19日上午,马某在某信用合作社值班,当时在该社营业室值班的还有薛某,马某负责复核,薛某负责库存现金的保管,马某趁现金员薛某去卫生间之机,将薛某负责保管的钱柜内10000元人民币盗走。

案例三陈某系某公司仓库的保安员。

2004年8月上旬,陈某和刚来该公司不久的同村人王某二人合谋,决定趁陈某在该公司仓库当保安值夜班时,由王某进入仓库内盗窃。

同年8月16日至21日,王某利用陈某在仓库值夜班之机,用陈某事先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拿到仓库值班经理的钥匙进入仓库内,先后三次从中盗取财物21043.56元。

盗窃与职务侵占特点区分以上三例案件,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存在不同看法,这就需要我们对盗窃和职务侵占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区分其不同特点。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以民用航空器内拾取他人财物为例论述盗窃与侵占的区别

以民用航空器内拾取他人财物为例论述盗窃与侵占的区别

以民用航空器内拾取他人财物为例论述盗窃与侵占的区别摘要:区分一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关键是判断行为人在非法占有财物时,该财物的占有控制状态。

受行为人合法占有控制的,构成侵占罪;受他人占有控制的,构成盗窃罪。

对于民用航空器内拾取他人财物拒不归还的行为,属于非法占有受他人占有控制的财物,应认定为盗窃罪。

关键词:遗忘物盗窃侵占简要案情:在航空器飞机行过程中,甲的手机滑落到后排座椅下,乙将手机拿走,乘务组播报寻物通知,乙未将手机交还。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或者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

两者都属于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型犯罪,主要区别是客观要素的不同。

主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财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客观方面,盗窃罪的行为对象为公私财物,侵占犯罪的行为对象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失物、埋藏物,两者存在明显差异。

盗窃和侵占都破坏原占有人的占有状态,区别在于破坏的是不同状态的占有,盗窃破坏的是有主占有,即被盗物品在盗窃发生时正由行为人以外的主体占有。

侵占罪中行为人对该物的占有状态为合法占有,其成立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表示拒绝退还。

一、行为人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对行为对象的认识会影响行为本身的定性。

侵占脱离占有物犯罪中的“遗忘”是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亦即,它不是为违法性提供根据的要素,而是为了与盗窃罪相区别规定的要素。

因此,即使客观上不是遗忘物,而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也可能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例如,在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当作遗忘物而转移为自己占有时,虽然客观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主观上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应认为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案例中,乙听到寻物通知后,应当认识到手机并非遗忘物,仍然刻意隐瞒非法占有,主观上属于故意破坏原财物所有人的占有状态,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特性,符合盗窃的主观要件。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案情介绍]1997年4月,被告人王某在担任陕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某证券营业部委托交易柜柜员期间,发现可利用营业部证券交易系统软件存在的漏洞套出现金。

同年9月,王某将这一秘密告诉崔某和任某,3人共同预谋套取营业部现金,商定由崔某、任某偷看该证券营业部委托交易柜其他柜员的上机密码,由王某用该密码上机在崔某的股票账户上操作,套出资金、买入上海交易所的上市股票,再由崔某在另一证券营业部另开账户取出现金。

后被告人王某于1997年9月12日、10月28日、11月18日分三次利用偷看来的其同事的电脑操作密码上机,将营业部的69。

9万元资金划入崔某的股票账户,买成沪股四药股份、青岛海尔和四川长虹(当时上海股票交易所未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由崔某在另一证券营业所售出,共提取现金67。

9万元,其中被告人王某分得20万余元、崔某分得37万余元、任某分得6万元,其余赃款共同挥霍。

[案情分析]对本案中3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等人共谋,利用其担任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巨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犯罪过程中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只是利用其在单位工作中知悉的电脑操作系统存在的漏洞及容易接近犯罪对象的方便条件,即利用熟悉作案环境易于接近犯罪目标的工作之便,秘密窃取了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首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虽然同属侵犯财物所有权的犯罪,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二罪在犯罪构成上的根本区别是客观行为不同。

构成职务侵占罪,客观上首先要求行为人必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

其次,前者必须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盗窃只是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之一。

侵占和盗窃罪哪个严重

侵占和盗窃罪哪个严重

侵占和盗窃罪哪个更严重在刑法领域,侵占和盗窃是两种常见的违法行为,它们都涉及到财产的非法获取。

但侵占和盗窃之间存在着一些区别,同时也有着不同程度的法律后果。

那么,侵占和盗窃罪哪个更严重呢?让我们从法律的角度进行探讨。

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

侵占行为通常是指借用他人财务、财物等,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归还或退还。

侵占行为的特点是未经所有人同意,通过各种手段占有或使用对方的物品。

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犯罪构成的关键是非法占有,而非通过使用、挪用等方式导致对方丧失财产。

侵占行为通常涉及到一定的经济损失,但并不一定导致对方财产的直接消失。

侵占罪通常处罚较为轻微,如果情节轻微,可能会被视为轻微侵犯财产罪而被警告或处以罚款。

但如果侵占行为较严重,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最严重的可能会面临刑事拘留或有期徒刑的惩罚。

盗窃罪盗窃罪是指通过行为侵占他人的财产,而触犯刑法的行为。

盗窃行为通常是指未经所有人同意,通过非法手段占有或移动对方的财产,并导致对方丧失了财产。

盗窃罪行为直接导致了他人财产的失窃,通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是一种严重的侵犯财产行为,一旦被定罪,可能会面临拘役或有期徒刑的刑罚。

侵占和盗窃罪的区别侵占和盗窃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行为的主观意图。

侵占行为是为了占有或使用对方的财产,但却不一定导致对方财产的实际丧失;而盗窃行为则是针对对方财产的实际占有,导致对方丧失财产。

另外,侵占和盗窃罪在法律上的认定也存在一定的不同。

侵占通常要求涉及一定的期限问题,而盗窃行为则关注于行为对对方财产的实际损失。

哪个更严重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盗窃罪通常被视为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

盗窃直接导致对方财产的丧失,破坏了社会的公平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因此,盗窃罪受到了更为严厉的法律惩罚。

而侵占罪通常情节较轻,未必导致对方财产的实际丧失,对社会的危害相对较小。

因此,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较为轻微的侵犯财产罪。

侵占罪与盗窃罪区分之相关问题

侵占罪与盗窃罪区分之相关问题

人或占有人根本不知道 自己的财物具体是在什么时间、 什么 地方丢失的。 其次, 遗忘物脱离物主持有时即为他人持有, 遗 失物脱离物主持有时无任何人占有。 再次, 遗忘物一般尚未
他人财物所有权的犯罪。 二者在许多方面都有共同点: 在主 观上都是出于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客观上也 都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都是出自故意; 主体都是一般 主体; 都属结果犯 ; 都使用非暴力手段, 处罚上危害不严重 的, 都不认为是犯罪。 目前我国刑法界对侵占罪的研究还不 太深入 , 对侵占罪本质的理解,对 “ 持有”的性质, 对遗忘 物的认定, 对在特定场所犯罪的界定等问题都没有一个统一
法律上的评价。 二、遗忘物、遗失物与非遗忘物
作 者 简 介 :朱 吉 龙 ( 6 一 ) 1 8 ,男,山 西 新绛 人 ,山 西 警 官 高等 专科 9
学校 ,讲 师 。
遗忘物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财物放于 某处, 但由于主观上疏忽而忘记拿去的财物。 遗失物是财物 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为疏忽偶然将其财物失落在某处。 遗忘 物与遗失物两者都脱离了物主的持有,并且都不属于无主 物。 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区别在于: 首先 , 在对财物失去控制 前, 遗忘物是财物所有人有意识将其放置于某处, 而遗失物
摘 要 : 占罪 与盗 窃 罪 都 是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 意 侵 犯 他 人 财 物 所 有 权 的 犯 罪 。二者 在 许 多 方 面 侵 故
都 有 共 同点 。目前 对侵 占罪 本 质 的 理 解 , “ 有 ” 的性 质 ,对 遗 忘 物 的认 定 ,对 在 特 定 场 所 犯 罪 的 界 对 持 定 等 问 题 都 没 有 一 个 统 一 的 解 释 , 司 法 实 务 中认 定 具 体 罪 名 时 也 遇 到 了相 当 多的 问题 。

盗窃与侵占的区别都有哪些

盗窃与侵占的区别都有哪些

盗窃与侵占的区别都有哪些首先,犯罪的前提不同。

侵占罪的行为人在侵占他人财物之前,必须已实际持有或控制他人财物。

其次,犯罪目的产生的时间不同。

侵占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发生在实际持有或控制他人的托管物以及拾得他人的遗忘物和发现他人的埋藏物之后;而盗窃行为人的不法占有目的,则发生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之前。

最后,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盗窃达到了一定数额或者情节被认定的是盗窃罪,而侵占行为则会被认定为侵占罪,不得时候有些情况下人们会将这二者搞混,确实是存在了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定罪的时候就容易出现错误。

那究竟盗窃与侵占的区别有哪些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盗窃与侵占的区别有哪些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多次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和盗窃罪都以他人财物为对象,都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观上都是出自故意,并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这是二者的共同之处。

但是,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

侵占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持有他人财物的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该罪的主体。

2、犯罪故意的内容和时间不同。

侵占罪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非暴力的手段非法占有自己业已持有的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后;盗窃罪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不为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秘密方法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之前。

3、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侵占罪的手段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或半公开的,而且必须是拒不退还或交出他人财物的,才构成犯罪;盗窃罪的手段只能是秘密的手段,而且即使窃取他人财物之后又主动退还的,也已构成犯罪。

4、行为对象不同。

侵占罪的行为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及遗忘物、埋藏物,且不限于动产,不动产也可能成为刑法第270条第1款侵占罪的行为对象;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的动产。

侵占罪和盗窃罪是法条竞合吗

侵占罪和盗窃罪是法条竞合吗

侵占罪和盗窃罪是法条竞合吗
侵占罪和盗窃罪是两种犯罪概念在刑法领域中经常被提及的罪名。

然而,侵占
罪和盗窃罪在法律上并不是竞合关系,而是存在一定的区别和独立性。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侵占罪的构成要
件包括:主体为具有刑法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客体为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为为占有。

在侵占罪中,主体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核心,其行为侵犯了财产所有权,侵占罪主要通过占有他人财物来达到其非法目的。

而盗窃罪则是指为了非法占有行为人他人所有的财物而实施盗窃行为。

盗窃罪
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为具有刑法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客体为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为为盗窃行为。

在盗窃罪中,主体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实施盗窃行为,即通过偷窃、抢夺等方式获取他人财物来实现其非法目的。

侵占罪和盗窃罪在构成要件、行为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侵占罪强调的
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而盗窃罪则强调的是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通过偷窃、抢夺等方式获取他人财物。

侵占罪更侧重于对占有行为的证明,而盗窃罪更注重于实施盗窃行为的证明。

在司法实践中,侵占罪和盗窃罪并不是竞合关系,而是根据不同情形和实质判
断进行独立适用。

对于涉及侵占罪和盗窃罪的案件,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犯罪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或盗窃罪,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综上所述,侵占罪和盗窃罪虽然在行为上都涉及财产侵犯的行为,但在构成要件、行为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法条竞合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侵占罪和盗窃罪会根据具体情况独立进行适用,以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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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64条规定了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手段表现为秘密窃取,就是采取不为人所知的、不被人察觉的手段。《刑法》270条规定了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由此构成侵占罪犯罪对象为: 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三,从认识错误的角度来分析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1)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再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取走这些财物的,成立盗窃而非侵占。又如,甲搬家后尚未退房,让好友乙为其打扫室内卫生。乙在打扫卧室时,从地上拾到一张工商银行的牡丹灵通卡。乙未将此卡交给甲某,并于4日后到某工商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分3次取出2000余元(乙以前陪同甲取款时知道了密码)。甲曾问过乙是否见过此卡,乙称未见过。后甲报案,乙被查获。甲虽然搬家,但因为未退房而继续控制着该房屋,既然如此,该房屋内的一切财物(包括牡丹灵通卡)仍然由甲占有,故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2)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再如,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都由他人占有。以非法占有目的取得这些财物的,应认定为盗窃罪,而非侵占罪。(3)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有。行为人非法取得该宠物的,成立盗窃罪。(4)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财物,属于出租车司机占有,虽然相对于乘客而言属于遗忘物,但相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则是其占有的财物。所以,第三者从出租车内取走该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从主观上说,占有只要求他人对其事实上支配的财物具有概括的、抽象的支配意识,既包括明确的支配意识,也包括潜在的支配意识。占有意思对事实的支配的认定起补充作用。例如,处于不特定人通行的道路上的钱包,一般来说属于脱离他人占有的财物。但如果他人不慎从阳台上将钱包掉在该道路上后,一直看守着该钱包时,该钱包仍然由他人占有。行为人拿走该钱包的,属于盗窃。在判断财物由谁占有、是否遗忘物时,还要通过考察财物的形状、体积、价值、通常的存放状态等,得出合理结论。例如,一辆新轿车,一般来说,无论停放在何处,也无论是否锁门,都不能认定为遗忘物,而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一辆停在马路边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一般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不能认定为遗忘物。而马路上的一个钱包,一般会被认为是遗忘物。但如果钱包所有者就在旁边注视着钱包,则仍然由所有者占有。
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它违反了受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所有人占有的财产(遗忘物、埋藏物)转移为自,采取的手段均可用秘密的方式,侵害的对象是自己无所有权的公私财物,且均是故意的行为。而两罪的不同点则是盗窃罪中行为人对所窃取的公私财物不具有合法的占有权或使用权,即行为人在盗窃之前并不合法控制或持有该物。而侵占罪与盗窃罪最大的区别则是行为人侵占的财物是行为人业已合法持有的,亦即在行为人的合法控制之下的财物。“合法持有”则是指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对他人财物的暂时的占有权,但无处分权,即持有人不享有所有权。持有人将他物“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最大的特点,也是与盗窃罪的本质区别。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某些财物,本来由他人占有,但行为人可能误认为遗忘物。这是事实认识错误问题,不是财物本身的性质问题。例如,长途客车司机B将代为他人购买的10余部手机装入一黑色包内,然后将包放在驾驶座位后(第一排乘客座位前)。A上车后坐在第一排时,就发现该包,并以为该包为与自己同排并坐的C所有。C下车后,A发现该包仍在车内,便以为C遗忘了包,于是A提前下车,将包据为己有。实际上,该包属于B占有,而非遗忘物,但A误以为是遗忘物。也可能存在完全相反的情况,即本来是遗忘物,但行为人误以为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此类案件,应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定为侵占罪,而不能认定为盗窃罪。
第三,关于死者的占有性质,也直接关系到行为的性质。死者的占有主要有三种情况:(1)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他人财物的意思杀害他人后,当场取得他人财物;(2)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杀害他人后,产生不法所有他人财物的意思,取得死者的财物;(3)无关的第三者从死者身上取得财物。对于第(1)种情况,应认定为抢劫罪。在国外争论较大的是后两种情况。死者占有肯定说认为,后两种情况成立盗窃罪;死者占有否定说认为,后两种情况成立侵占罪;此外还有不同的折中看法,如认为第(2)种情况成立盗窃罪,第(3)种情况成立侵占罪。应当肯定,后两种情况值得科处刑罚。在日本等国,即使否认死者的占有,也因为其侵占脱离占有物罪的对象包括“其他脱离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能够以侵占脱离占有物罪论处。但在我国,如果将侵占罪中的“遗忘物”作字面意义的解释,又采取死者占有否定说,对上述两种行为就难以认定为犯罪。这可能不合适。所以,解决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将遗忘物作实质意义的解释,从而将上述两种行为认定为侵占罪。但将死者身上或身边的财物解释为遗忘物,能否被国民接受,还值得研究。二是肯定死者的占有,对上述行为认定为盗窃罪。这种解释容易被国民接受,但是既然财物的占有者已经死亡,他就不可能在客观上继续支配财物,也不可能有支配财物的意思。而且,死者身边或者身上的财物,不管相对于先前的杀害者,还是相对于无关的第三者,性质应是相同的。所以,肯定死者的占有也存在疑问。尽管如此,笔者仍然倾向于肯定死者的占有,将上述后两种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当然,如果无关的第三者在他人死亡相当长时间后,才从死者身上取得财物的,则有认定为侵占罪的可能性。
对财物占有的判断,存在以下几个疑难问题:
第一,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下位者是否也占有该财物?这关系到下位者的犯罪行为性质。例如,私营商店的店主与店员共同管理商店的财物,店员是否占有商店的财物?如持肯定回答,则店员取走该财物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盗窃罪,只能成立侵占罪或职务侵占罪;如持否定回答,则店员取走该财物的行为可能成立盗窃罪。应当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店主),而不属于下位者(店员)。即使下位者事实上握有财物,或者事实上支配财物,也只不过是单纯的监视者或者占有辅助者。因此,下位者基于不法所有的目的取走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上位者与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下位者被授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时,就应承认下位者的占有,下位者任意处分财物,就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侵占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产(遗忘物、埋藏物)转移为自己所有。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但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财物而事实上由他人占有时,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例如,甲持有某种提单,因而在法律上占有了提单所记载的货物;但当该货物事实上由乙占有时,甲窃取该货物,仍然成立盗窃罪。侵占罪则不仅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而且可能侵占法律上占有的财物。因为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完全可能处分不动产;提单或有价证券的持有人也完全可能处分提单等记载的财物。所以,侵占罪既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也可能侵占自己在法律上占有的财产。司法实践所遇到的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事实上的占有,即某种财物在事实上是属于行为人占有,还是被害人占有或暂时脱离了占有。
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①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②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再如,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都由他人占有。③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有。④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财物,属于出租车司机占有,虽然相对于乘客而言属于遗忘物,但相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则是其占有的财物。所以,第三者从出租车内取走该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⑤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下位者是否也占有该财物?例如,私营商店的店主与店员共同管理商店的财物,店员是否占有商店的财物?应当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店主),而不属于下位者(店员)。即使下位者事实上握有财物,或者事实上支配财物,也只不过是单纯的监视者或者占有辅助者。因此,下位者基于不法所有的目的取走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上位者与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下位者被授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时,就应承认下位者的占有,下位者任意处分财物,就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侵占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以上观点摘自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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