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上海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上海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
依法认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二是明确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条件;三是规范职务侵占罪的证据要求。
下面将就这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依法认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集体财物或者国有财产的行为。
因此,要认定职务侵占罪,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三是侵占公共财物、集体财物或者国有财产。
其次,明确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案件,必须具备一定的立案条件才能立案侦查。
主要包括,一是侦查机关接到报案或者发现线索;二是有具体的被告人;三是有犯罪事实和证据;四是符合法定的追诉时效。
再次,规范职务侵占罪的证据要求。
在侦查职务侵占罪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
法律规定的证据要求进行证据收集和固定。
具体包括,一是要有证人证言或者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职务侵占行为;二是要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三是要有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部门的调查报告;四是要有相关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五是要有其他能够证明被告人职务侵占行为的证据。
综上所述,上海市公安局对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明确了构成要件、立案
条件和证据要求,为侦查机关依法办案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也为公民提供了法律保护。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职务侵占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是屡见不鲜的,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当然这一行为时违法的,那么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一)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行为人不仅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些条件,还要具备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这一特定身份才能构成。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另外,单位也不是职务侵占犯罪的主体。
在刑法分则第五章所有侵犯财产罪的法律规定中,均没有涉及到单位犯罪问题。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职务侵占犯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三)职务侵占罪的客体与对象1、职务侵占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是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一定的社会关系。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组织。
"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
曾有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还包括出资者的财产权。
职务侵占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家私营企业,名为“东方贸易公司”。
该公司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员工众多。
涉案人为该公司财务部经理张华,男,40岁,大学本科文化,已婚,有两个孩子。
张华自2008年起担任财务部经理,期间一直表现良好,深受公司领导信任。
2019年6月,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例行审计过程中发现,张华在2018年至2019年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侵占公司资金,涉及金额达50万元。
审计部门立即向公司高层汇报,公司决定对张华进行调查。
二、案件经过1. 审计发现:审计部门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表、银行流水、发票等资料,发现张华在2018年至2019年间,存在以下行为:- 伪造合同,虚列开支,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利用职务便利,虚增个人报销金额,将多出的款项占为己有;- 与供应商串通,虚开发票,将发票金额转入个人账户。
2. 调查取证:公司成立调查组,对张华进行调查。
调查组通过以下途径获取证据:- 调取张华的个人银行账户流水,发现其账户在特定时间段内有大额资金流入;- 调取张华的报销单据,发现其中存在虚假报销、虚增报销金额等情况;- 调取与张华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的资料,证实其存在虚开发票、虚假报销的情况。
3. 张华交代:在调查组强大的证据面前,张华最终承认了其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
他表示,由于家庭经济压力较大,为了满足个人需求,才采取了职务侵占的手段。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张华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50万元,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2. 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张华侵占公司资金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新侵占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点击>>最新侵占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一、概念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
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
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
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
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
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
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后者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一般应属于国家所有。
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
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
国家、单位之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他人遗忘的财物,财物的所有权虽然可能是国家或单位的,但遗忘行为仅是个人行为,其应对遗忘之物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从本质上讲,仍属于遗忘者个人之物。
至于埋藏物,国家和单位一般不会为了隐藏而埋于地,因此,不会存在本罪意义上的埋藏物。
山东省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山东省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一、概述。
山东省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针对这一罪行,山东省制定了一系列的立案标准,以确保公正、公平地处理职务侵占案件。
二、立案标准。
1. 公共财物的标准。
对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公共财物,山东省规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公共财物必须是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公共财政资金等;其次,公共财物必须是由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侵占的,而非私人财产。
2. 侵占数额的标准。
针对职务侵占罪中的侵占数额,山东省规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侵占数额必须达到一定标准,一般是指数额较大,对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其次,侵占数额必须是经过核实和确认的,不能凭空指控或猜测。
3. 职务侵占行为的标准。
在立案过程中,除了对公共财物和侵占数额进行核实外,还需要对职务侵占行为进行准确定性的认定。
山东省规定,必须能够明确证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且具有故意或者明显过失。
4. 证据的标准。
在立案过程中,证据是至关重要的。
山东省规定,必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占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同时,证据必须合法获取,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5. 立案的程序标准。
在立案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山东省规定,必须由具有立案权的机关进行立案,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和决定,不得违法干预或者滥用职权。
三、结语。
山东省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的确立,有利于规范立案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实际工作中,相关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办案,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维护社会的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
2018年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1、职务侵占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吸收为刑法具体规定的;2、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一万元”以上。
职务侵占罪的“数额巨大”的标准为“十万元”以上;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这里的数额,应当以累计金额计算;4、从法条上可见,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大上规定了"5000-20000元"的选择幅度,在数额巨大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而且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
发达区数额较大的就是10万左右,一般为2-3年有期徒刑;5、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6、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了一个幅度,即非法占有的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的,应当追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会同当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的范围内,及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数额标准,并上报备案。
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018年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职务侵占不够立案标准如何处理
Believe that you are the only one you can rely on in this worl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职务侵占不够立案标准如何处理对职务侵占不够立案标准的,不能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无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只能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不能给予治安处罚和劳动教养。
此时,受害人应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
另外,对职务侵占的行为人,其单位可给予开除或其他处分。
一、职务侵占不够立案标准如何处理根据现行有关治安处罚和劳动教养的法律,对侵占、职务侵占,不够刑事处罚的,只能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不能给予治安处罚和劳动教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受害人应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
另外,对职务侵占的行为人,其单位可给予开除或其他处分。
二、哪些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公司、企业的高管及其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公司、企业的财物直接据为己有。
这类情况主要发生在公司、企业的销售主管、经理、厂长身上,因为他们一般都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
(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这种作案方式是指,犯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企业的财务。
例如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三)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与本公司、企业的员工勾结共同构成职务侵占在这类犯罪中,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往往是与本公司、企业的员工互相勾结,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本公司、企业的财产,因此,前者是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典型的法律案件以案说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某科技公司发生了一起职务侵占案。
该公司员工李某,担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在任职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开支、伪造发票等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资金,累计金额高达100万元。
案件曝光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立即报警。
经过警方调查,李某被依法逮捕,并被起诉至法院。
二、案件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犯罪构成(1)李某具有职务便利。
作为财务部经理,李某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具有管理职权,可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侵占。
(2)李某实施了非法侵占行为。
李某通过虚报开支、伪造发票等手段,将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3)李某非法侵占的金额巨大。
李某累计侵占公司资金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三、法律启示1.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本案反映出企业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企业应加强对财务、人事等关键岗位的监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 提高员工法律意识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意识,使员工充分认识到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
3. 完善监督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确保企业资产安全。
四、案例分析1. 李某的动机李某侵占公司资金的主要动机是贪婪。
他在担任财务部经理期间,逐渐滋生了贪欲,认为公司资金是自己可以利用的工具,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2. 李某的犯罪手段李某采取虚报开支、伪造发票等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职务侵占的主体有哪些?
One step of actual action is more important than a dozen program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职务侵占的主体有哪些?导读: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包括:1、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3、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一、职务侵占的主体主要有哪些人(一)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而是特殊主体。
具体而言,包括:①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职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他们或者有特定的职务,或者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或工作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也应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司法实务中,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般职员和工人,如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包括合同工和临时工,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而仅以提供劳务获取报酬而没有确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二)正确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企业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企业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企业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企业职务侵占罪指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如伪造文件、胁迫、威胁、贿赂、误导等,占用企业职务,阻碍其它合法权利人就任并行使职务的行为。
一、立案标准:1.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如伪造文件、胁迫、威胁、贿赂、误导等,占用企业职务,阻碍其它合法权利人就任并行使职务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的相关规定,应作为企业职务侵占罪立案。
2.以上述行为,对企业造成经济、政治等重大损失,并且有明显可疑迹象,也符合企业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条件,应立案调查。
3.当事人以上述行为使企业受到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追究刑事责任。
4.以企业职务侵占罪的方式,对孰知行为人含沙射影,为便宜行事,使整个社会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也需要依法做出相应处分,弥补损失。
二、案件审理:1.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有关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规定。
2.受害人权利:依法享有索赔权利,以补偿受到的损失。
3.举证责任:原告应用于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企业职务侵占的证据的案件,且不能依靠推定证据进行定责。
4.处罚原则:根据被告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具体情况,量刑应综合考虑原告和被告的因素,确保所处罚的罪行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合理,避免对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企业职务侵占的罪名的立案标准,应当以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占用企业职务,阻碍其它合法权利人就任并行使职务的行为为参照,结合案件特点确定是否需要立案的。
此外,审理案件时,要依据被告的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具体情况,量刑应以确保其社会影响程度合理为目标,以免给社会带来不良后果。
总之,企业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的相关规定,而在审理案件时,要依据被告的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采取处罚,而处罚时,必须予以合理斟酌,以免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杨大春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杨大春,男,汉族,1968年出生于我国某市。
2008年,杨大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经审理,法院认定杨大春在担任某公司财务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构成职务侵占罪。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杨大春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二、案件法律分析1. 刑法适用(1)罪名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杨大春作为某公司财务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2)犯罪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侵占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数额应当以非法占有的财物价值计算。
本案中,杨大春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达到职务侵占罪的定罪标准。
2. 犯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本案中,杨大春作为某公司财务经理,属于公司的工作人员,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3. 犯罪主观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本案中,杨大春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占公司资金,但仍然故意为之,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观要件。
4. 犯罪客观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本案中,杨大春作为财务经理,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
5. 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的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本案中,法院根据杨大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职务侵占最新立案追诉标准
Cultivating ability must be done continuously, improving learning methods at any time, and improving learningefficienc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职务侵占最新立案追诉标准导读:职务侵占罪,数额6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即最低刑事立案标准。
如果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职务侵占最新立案追诉标准依据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数额做出大幅调整:“数额较大”的数额起点为6万元;“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为100万元。
侵占数额达到6万元可以认定为“数额较大”,故,如果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达到6万元,公司即可依法报案。
对于公司来说,追究员工刑事责任不是目标,还是应当加强源头治理,从流程上做好风险管控,不给员工职务侵占可乘之机。
二、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界限是怎样的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
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陈财明相关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陈财明,男,某公司经理,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起诉。
该案涉及公司内部管理、财务制度等多个方面,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典型性。
以下是案件的基本情况:1. 案发单位:某公司2. 案发时间: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3. 涉案金额:人民币100万元4. 案件性质:职务侵占罪二、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陈财明在担任某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业务、虚列支出、虚增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1. 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陈财明虚构业务,将公司资金100万元划拨至个人账户。
2. 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陈财明虚列支出,将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
3. 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陈财明虚增费用,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个人债务。
三、法律分析1. 陈财明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陈财明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认定(1)主体资格:陈财明作为某公司经理,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2)主观故意:陈财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占公司财物,仍然故意为之,具有侵占公司财物的故意。
(3)客观行为:陈财明通过虚构业务、虚列支出、虚增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公司资金,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
(4)犯罪数额:陈财明非法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综上所述,陈财明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案件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陈财明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2)民事责任:陈财明应当赔偿公司损失,返还侵占的100万元。
(3)行政处罚:陈财明可能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如吊销营业执照、罚款等。
职务侵占6万以下不立案吗?
No matter what you do, do not rush to return, because sowing and harvesting are not in the same season, and there is a period of time between them. We call it persistenc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职务侵占6万以下不立案吗?导读:职务侵占6万以下的一般是不会立案的,但对于不够成六万也是可以适用于其它的法条来进行处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一般就会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刑,如果达到数额巨大的一般就会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一、职务侵占6万以下不立案吗?1、现在涉嫌职务侵占罪,数额低于六万元不构成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
2、《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也即分别是6万元、100万元。
3、故对于前期已经被立案追诉的职务犯罪案件,若金额尚未达到6万元的追诉标准,ls可以及时提出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作出无罪判决的意见。
二、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累计增加的刑罚量不得超过基准刑:(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2)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法律案例职务侵占罪(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40岁,某私营企业财务主管。
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张某利用担任财务主管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用于个人挥霍。
二、案件经过2018年1月,张某入职某私营企业,担任财务主管。
在任职期间,张某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管理公司资金、报销审批、银行账户操作等。
张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开支、虚构报销、挪用公款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 虚列开支:张某通过虚构业务、夸大金额等方式,虚列开支,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例如,2018年3月,张某虚构了一笔业务,虚列开支5万元,并将该笔款项转入个人账户。
2. 虚构报销:张某通过伪造发票、虚报冒领等方式,虚构报销,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例如,2019年6月,张某伪造了一张发票,虚报冒领10万元,并将该笔款项转入个人账户。
3. 挪用公款: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挪用个人使用。
例如,2018年12月,张某将公司备用金10万元挪用,用于个人消费。
张某的犯罪行为在2019年底被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发现。
经调查,张某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作为公司财务主管,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的犯罪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利用职务便利:张某作为财务主管,对公司财务有较大的管理权限,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
2. 手段多样:张某通过虚列开支、虚构报销、挪用公款等多种手段,侵占公司资金。
3. 数额巨大:张某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数额巨大。
上海武汉市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上海武汉市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海市和武汉市的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如下:
一、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担任职务期间,侵占公共财物或者该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职务侵占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行为必须在担任职务期间发生;
(三)侵占的财物必须是公共财物或者该单位的财物,且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
二、立案标准
1. 上海市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1) 侵占公共财物或者该单位财物的数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
(2) 侵占公共财物或者该单位财物的数额未达到10万元,但情节严重;
(3) 有多起职务侵占罪行为,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及以上。
2. 武汉市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1) 侵占公共财物或者该单位财物的数额达到5万元及以上;
(2) 侵占公共财物或者该单位财物的数额未达到5万元,但情节严重;
(3) 有多起职务侵占罪行为,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及以上。
三、结论
上海市、武汉市的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相对较高,旨在加强对工作人员侵占公共财物和单位财物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
作为公职人员,必须始终牢记职责,恪守廉洁自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职业道德操守和法律纪律,防止因个人私利而犯罪行为,为实现国家现代化建设和民族伟大复兴贡献自己的力量。
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
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
本文主要介绍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
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受贿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职务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单位受贿罪:10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0万元以上;隐瞒境外存款罪:30万元以上;私分国有资产罪:10万元以上;私分罚没财物罪:10万元以上。
职务犯罪相关知识链接:释义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
腐败制造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对经济建设和政局稳定起着破坏作用,使国家和人民身受其害。
当中国全面进入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关键阶段的今天,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命运甚至生死存亡的严峻斗争。
职务犯罪立案标准是怎样
一、职务犯罪立案标准是怎样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是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就是属于刑法中规定的数额较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七十五、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职务犯罪立案标准是怎样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职务犯罪的危害有哪些(一)犯罪的直接后果十分严重。
由于职务犯罪都是具有一定权力的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且这些人手中握有权力,能直接地、从表面上看来是合法地犯罪,因此犯罪比较容易得逞,这更会助长犯罪心理,实施更大的犯罪。
近几年,我国职务犯罪一年比一年多,要案涉及的犯罪数额一年比一年大,都说明了这一问题。
象胡*青、成*杰等罪犯贪污的数目之大令人震惊。
职务犯罪直接后果严重,还在于罪犯实施犯罪行为后,往往将犯罪所得挥霍一空或携款潜逃,使追赃工作无法进行。
即使对其绳之以法,但国家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却无法弥补。
(二)职务犯罪毒化社会空气,腐蚀人的精神,使人道德沦丧职务犯罪最大的危害在于对人的精神危害,对社会的腐蚀。
职务犯罪多数表现为权钱交易、权色交易。
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权力一直是人们关注和追逐的热点,并且对权力的认识产生了扭曲。
一些人追逐权力,是为了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更多的私利,这样就形成了花钱买官,以权挣钱的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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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一、概念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
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
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
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
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
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未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
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三、认定(一)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
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
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
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
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
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
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二)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如何定性处理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按主犯的基本特征定性,如主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那么同案犯都定贪污罪;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同案犯定侵占罪。
另一种意见是: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全案郁定侵占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分别定罪,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定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定侵占罪。
我们基本倾问于第二种意见,实践中仅供参考。
(三)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已所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手段不同。
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4、法定刑不同。
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朋徒刑,法定刑较轻,且量刑的幅度较小;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量刑幅度较宽。
(四)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种财物实际上已被行为人所掌握,而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的行为不同。
本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而诈骗罪则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
(五)本罪与侵占罪的界狠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
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本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四、处罚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