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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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务侵占典型案例(3篇)

法律职务侵占典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男,35岁,原系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开支、虚开发票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1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一、案件背景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

公司规模不大,但发展迅速,员工约50人。

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金支付等工作,财务部经理李某负责全面管理工作。

二、犯罪事实1. 虚列开支:李某在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报销单据中虚列各项费用,包括办公用品、差旅费、招待费等。

例如,李某在报销单据中虚构了5次差旅费,实际并未出差,但报销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 虚开发票:李某与某供应商勾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例如,李某在2018年10月,与某供应商虚构一笔业务,虚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人民币30万元,将发票金额转入个人账户。

3. 侵占公司资金:李某通过上述手段,累计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1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包括购买豪车、高档消费品等。

三、侦查过程2019年6月,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财务报表异常,经内部审计发现李某存在侵占公司资金的行为。

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通过调取公司财务资料、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了李某的犯罪事实。

四、判决结果2019年10月,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进行审判。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职务侵占案件,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开支、虚开发票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其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犯罪手段隐蔽:李某利用财务专业知识,采取虚列开支、虚开发票等手段,使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发现。

2. 犯罪金额巨大:李某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职务侵占犯罪。

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及风险防范

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及风险防范

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及风险防范Ⅰ,典型案例一、张某、黄某职务侵占案(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通过与国有的储运公司签订临时劳务合同,受聘担任储运公司承包经营的海关验货场门卫,当班时负责验货场内货柜及物资安全,凭司机所持的缴费卡放行车辆,晚上还代业务员、核算员对进、出场车辆进行打卡、收费。

受聘用期间,张某多次萌发纠集他人合伙盗窃验货场内货柜之邪念,自结识了在厦门市某货柜有限公司任初验员的被告人黄某后,两人经密谋商定作案。

1999年4月29日,五矿公司将欲出口的6个集装箱货柜运入海关验货场等待检验。

是日,正值被告人张某当班。

张某即按与被告人黄某的约定,通知黄某联系拖车前来行窃。

当日下午7时许,黄某带着联系好的拖车前往海关验货场,在张某的配合下,将场中箱号为NE-WU5111199、NEWU5111120、NEWU5111218的3个集装箱货柜(内装1860箱涤纶丝)连同3个车架(总价值659878元)偷运出验货场,并利用其窃取的厦门象屿胜狮货柜公司货物出场单,将货柜运出保税区大门,连夜运往龙海市港尾镇准备销赃。

黄某走后,张某到保税区门岗室,乘值班经警不备,将上述3个货柜的货物出场单及货物出区登记表偷出销毁。

次日上午储运公司报案。

5月3日,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黄某交代了赃物去向,并带公安人员前往石狮市祥芝镇东园村取获被盗的3个集装箱、3个车架和999箱涤纶丝,前往龙海市港尾镇取获229箱涤纶丝。

同时,公安机关又将港尾镇工商所在黄某转移赃物过程中查扣的345箱涤纶丝取回。

上述赃物均已发还被窃单位,尚有价值76715元的287箱涤纶丝无法追回。

(二)判决结果1.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2.被告人黄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3.继续追缴二被告人的犯罪所得76715元,发还给被害单位。

(三)案件解析储运公司在承包经营海关验货场后,对进入验货场的货物负有保管责任。

职务侵占法律案例分析(3篇)

职务侵占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家私营企业,名为“东方贸易公司”。

该公司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员工众多。

涉案人为该公司财务部经理张华,男,40岁,大学本科文化,已婚,有两个孩子。

张华自2008年起担任财务部经理,期间一直表现良好,深受公司领导信任。

2019年6月,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例行审计过程中发现,张华在2018年至2019年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侵占公司资金,涉及金额达50万元。

审计部门立即向公司高层汇报,公司决定对张华进行调查。

二、案件经过1. 审计发现:审计部门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表、银行流水、发票等资料,发现张华在2018年至2019年间,存在以下行为:- 伪造合同,虚列开支,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利用职务便利,虚增个人报销金额,将多出的款项占为己有;- 与供应商串通,虚开发票,将发票金额转入个人账户。

2. 调查取证:公司成立调查组,对张华进行调查。

调查组通过以下途径获取证据:- 调取张华的个人银行账户流水,发现其账户在特定时间段内有大额资金流入;- 调取张华的报销单据,发现其中存在虚假报销、虚增报销金额等情况;- 调取与张华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的资料,证实其存在虚开发票、虚假报销的情况。

3. 张华交代:在调查组强大的证据面前,张华最终承认了其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

他表示,由于家庭经济压力较大,为了满足个人需求,才采取了职务侵占的手段。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张华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50万元,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2. 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张华侵占公司资金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的法律案件以案说法(3篇)

典型的法律案件以案说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某科技公司发生了一起职务侵占案。

该公司员工李某,担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在任职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开支、伪造发票等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资金,累计金额高达100万元。

案件曝光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立即报警。

经过警方调查,李某被依法逮捕,并被起诉至法院。

二、案件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犯罪构成(1)李某具有职务便利。

作为财务部经理,李某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具有管理职权,可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侵占。

(2)李某实施了非法侵占行为。

李某通过虚报开支、伪造发票等手段,将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3)李某非法侵占的金额巨大。

李某累计侵占公司资金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三、法律启示1.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本案反映出企业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企业应加强对财务、人事等关键岗位的监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 提高员工法律意识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意识,使员工充分认识到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

3. 完善监督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确保企业资产安全。

四、案例分析1. 李某的动机李某侵占公司资金的主要动机是贪婪。

他在担任财务部经理期间,逐渐滋生了贪欲,认为公司资金是自己可以利用的工具,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2. 李某的犯罪手段李某采取虚报开支、伪造发票等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

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

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案例1:司机在送货过程中,将货款收为己有,携款离开构成职务侵占罪广州市路仰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勤于2008年9月受雇于该公司担任司机。

2009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刘勤接受其公司安排从该公司的仓库(位于本市荔湾区石围塘岭海街华大物流22号)提取了一批货物(品名:伊利原味优酸乳),驾驶号牌为粤AGV127货车与搬运工严学文一起将货物送到广州市石围塘塞坝路11号的“广州市荔湾区伟友日用品店”,并当场收取了该批货物的货款人民币33486.48元。

当日下午,被告人刘勤驾车回到其公司仓库所在地将车辆停放好后携款离开,之后将其手机关机、下落不明。

200 9年9月27日,公安人员在佛山市顺德区将被告人刘勤抓获。

结果:被告人刘勤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货款33486. 48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2:共同侵占单位财产三人依法被判刑王新建系郑州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量部检验员。

在工作期间,王新建结识了任该公司仓库保管员的董玉良和任该公司服务部物料记帐员的王彬。

2002年3月份,王新建找到董玉良,商量利用二人的职务便利,从仓库盗窃本公司产品“3100主板”出去卖后分钱,得到董玉良的响应。

王新建随后又找到王彬,商量让王彬联系买主将偷来的主板卖掉,王彬也表示同意。

随后,王新建、董玉良陆续从该公司仓库偷出“3100主板”146块,价值246 010元,其中给王彬60块(价值101100元),让其找人卖掉。

后公司发现146块“3100主板”被盗后,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2002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新建、董玉良、王彬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同年9月2日,从王彬的工作地点提取到未被王彬卖掉的“3100主板”书6块。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新建、董玉良、王彬无视国法,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系共同犯罪,应予以惩处。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职务侵占是指在职务上利用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类行为给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职务侵占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

某公司财务人员张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资金转移到了自己的个人账户,并在财务账目上隐瞒了这一事实。

经公司审计发现,张某共计侵占了公司资金10万元。

最终,张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责令返还侵占的全部资金。

案例二,某银行柜员利用职务之便盗取客户存款。

某银行柜员王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盗取了多名客户存款共计20万元。

王某利用虚假的理由将客户存款转移到了自己的账户,并在银行系统中进行了篡改。

经过警方调查,王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责令返还被盗取的全部存款。

案例三,某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某政府工作人员李某在担任某项目的负责人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收受了多家承包商的贿赂款共计50万元。

在该项目的招投标中,李某故意泄露竞争对手的报价信息,使得收受贿赂的承包商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

最终,李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追缴了收受的全部贿赂款。

以上案例都是典型的职务侵占行为,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也给相关企业和个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职务侵占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良好秩序。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职务侵占行为,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大打击力度,对于侵占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

同时,也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和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防止职务侵占等腐败行为的发生,确保公共财物的安全和合法利益的保护。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职务侵占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也更加坚定了我们打击职务侵占行为的决心和信心。

职务侵占相关法律案例(3篇)

职务侵占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

公司初期发展迅速,员工规模逐年扩大。

2019年,公司发现财务账目存在重大差异,经调查发现,公司财务部员工李某涉嫌职务侵占公司资金。

二、案件经过1. 发现财务问题:2019年4月,某科技公司财务部在核对账目时,发现公司银行账户资金出现异常,账面余额与实际不符。

2. 内部调查:公司立即启动内部调查程序,调取了李某的银行流水、报销记录等资料,发现李某在2018年至2019年间,频繁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金额高达数十万元。

3. 收集证据:公司收集了李某侵占公司资金的证据,包括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4. 报警处理:公司决定将李某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三、案件审理1. 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了讯问,李某承认了侵占公司资金的犯罪事实。

2. 检察机关起诉:检察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3. 法院审理: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2)主观方面为故意;(3)客观方面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

3. 案件特点:本案中,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频繁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手段隐蔽,持续时间长,给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五、启示1.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监督,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2. 提高员工法律意识: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增强员工的职业道德。

职务侵占罪法律案例(3篇)

职务侵占罪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XX,男,45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XX公司财务经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在担任XX公司财务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手段,将公司资金150万元挪用,用于个人投资,至案发时未归还。

二、案件经过1. 案件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张XX于2005年加入公司,担任财务经理一职,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资金调配。

2. 案件发现2019年6月,XX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时,发现公司账户资金异常,经调查发现,财务经理张XX存在挪用公款的行为。

3. 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立即对张XX进行调查。

经调查,张XX于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手段,将公司资金150万元挪用,用于个人投资。

4. 案件审理2020年3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张XX提起公诉。

XX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三、法庭审理1. 被告人辩解张XX在庭审中辩解称,其挪用公款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是用于个人投资,预计在短期内能够收回。

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2. 公诉机关指控公诉机关认为,张XX作为公司财务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15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3. 法庭调查法庭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了以下事实:(1)张XX在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通过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手段,挪用公司资金150万元。

(2)张XX挪用资金后,将资金用于个人投资,至案发时未归还。

(3)张XX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四、法庭判决XX市XX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XX作为公司财务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15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张XX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判处张XX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职务侵占罪的定义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案例职务侵占罪(3篇)

法律案例职务侵占罪(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40岁,某私营企业财务主管。

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张某利用担任财务主管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用于个人挥霍。

二、案件经过2018年1月,张某入职某私营企业,担任财务主管。

在任职期间,张某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管理公司资金、报销审批、银行账户操作等。

张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开支、虚构报销、挪用公款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 虚列开支:张某通过虚构业务、夸大金额等方式,虚列开支,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例如,2018年3月,张某虚构了一笔业务,虚列开支5万元,并将该笔款项转入个人账户。

2. 虚构报销:张某通过伪造发票、虚报冒领等方式,虚构报销,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例如,2019年6月,张某伪造了一张发票,虚报冒领10万元,并将该笔款项转入个人账户。

3. 挪用公款: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挪用个人使用。

例如,2018年12月,张某将公司备用金10万元挪用,用于个人消费。

张某的犯罪行为在2019年底被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发现。

经调查,张某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作为公司财务主管,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的犯罪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利用职务便利:张某作为财务主管,对公司财务有较大的管理权限,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

2. 手段多样:张某通过虚列开支、虚构报销、挪用公款等多种手段,侵占公司资金。

3. 数额巨大:张某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数额巨大。

职务侵占罪法律案例(3篇)

职务侵占罪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45岁,某市人,大学本科文化,原为某私营企业财务部经理。

2019年7月,张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批准逮捕。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查明张某在担任财务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二、案件经过1. 初步调查2019年5月,某私营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财务进行例行审计时,发现财务部经理张某的报销单据存在异常。

审计部门将此情况报告给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随即安排调查组对张某进行初步调查。

2. 深入调查调查组通过查阅财务账目、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发现张某在2018年至2019年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伪造合同、虚构业务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3. 立案侦查2019年7月,公安机关对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

侦查过程中,张某对侵占公司资金的事实供认不讳。

三、案件审理1. 起诉2019年9月,检察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2. 庭审在庭审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悔过。

公诉机关提出,张某侵占公司资金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身为公司财务部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鉴于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张某犯罪的原因分析(1)法律意识淡薄:张某在担任财务部经理期间,缺乏对法律的认识,认为侵占公司资金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

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

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职务侵占都有哪些构成要件?本文整理了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案例,希望你能从中受到启发。

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案例一:共同侵占单位财产三人依法被判刑王新建系郑州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量部检验员。

在工作期间,王新建结识了任该公司仓库保管员的董玉良和任该公司服务部物料记帐员的王彬。

2002年3月份,王新建找到董玉良,商量利用二人的职务便利,从仓库盗窃本公司产品“3100主板”出去卖后分钱,得到董玉良的响应。

王新建随后又找到王彬,商量让王彬联系买主将偷来的主板卖掉,王彬也表示同意。

随后,王新建、董玉良陆续从该公司仓库偷出“3100主板”146块,价值246010元,其中给王彬60块(价值101100元),让其找人卖掉。

后公司发现146块“3100主板”被盗后,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2002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新建、董玉良、王彬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同年9月2日,从王彬的工作地点提取到未被王彬卖掉的“3100主板”书6块。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新建、董玉良、王彬无视国法,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系共同犯罪,应予以惩处。

法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王新建、董玉良、王彬有期徒刑7年、7年、5年。

案例二:货款收回不上交私自挥霍被判刑刘某原系安阳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员。

从2004年1月至2005年11月,采用以客户的名义书写假收条的手段冲账,将收回的73399.17元的货款装入自己的钱包,把该笔款项据为己有。

安阳市文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另六个月,非法所得73399.17元予以追缴。

案例三:以公司名义借款后携款潜逃构成职务侵占罪甲公司职员张某在工作中负责保管公章,并有权使用公章与他人签订合同。

职务侵占法律修改案例(3篇)

职务侵占法律修改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职务侵占犯罪现象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为了有效打击职务侵占犯罪,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

本文将以一起职务侵占案件为例,分析职务侵占法律修改的背景、过程和影响。

一、案例背景2010年,某国有企业员工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侵占公司财产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经调查,王某在任职期间,通过伪造合同、虚开发票等手段,将公司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并用于个人消费。

此案涉及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

二、法律修改过程1. 1997年刑法修订:1997年,我国刑法对职务侵占罪进行了首次规定,将职务侵占罪纳入刑法分则第八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侵犯财产罪”一节。

当时的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对职务侵占罪进行了修改,提高了职务侵占罪的刑罚标准。

修正案规定,职务侵占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修改了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修改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上形成的便利条件”,扩大了犯罪主体范围。

同时,修正案还明确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

4.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职务侵占罪进行了再次修改,提高了职务侵占罪的刑罚标准,并增加了罚金刑。

修正案规定,职务侵占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投资款没入公司账户案例

职务侵占罪投资款没入公司账户案例

职务侵占罪投资款没入公司账户案例以职务侵占罪投资款没入公司账户案例:1. 案例一:某公司的财务总监利用其职务便利,将公司的投资款项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并将账目进行虚假记载,使公司无法察觉。

经公司调查发现后,财务总监被解除职务,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2. 案例二:某银行的行长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的投资款项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并通过虚假交易掩盖犯罪事实。

银行内部审计发现异常后,立即报案,行长最终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刑。

3. 案例三:某政府部门的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政府投资款项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并以各种名义进行虚假报销。

经过审计和调查,负责人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案例四:某公司的销售经理借用公司账户进行个人投资交易,将投资款项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并通过虚构的销售业绩掩盖犯罪事实。

公司内部审计及监督机构发现异常后,销售经理被解职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5. 案例五:某科技公司的研发部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研发经费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并将账目进行虚假记载。

公司内部审计和研发部门的调查发现后,经理被解职并被起诉。

6. 案例六:某医院的主任医师利用职务便利,将医院的投资款项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并以虚构的医疗项目进行虚假报销。

医院内部审计和监督机构的调查发现后,医师被解职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7. 案例七:某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利用其职务之便,将企业的投资款项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并通过虚构的公司业绩掩盖犯罪事实。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和监督机构的调查发现后,董事长被解职并被起诉。

8. 案例八:某学校的校长利用职务便利,将学校的投资款项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并以虚构的教育项目进行虚假报销。

学校内部审计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调查发现后,校长被解职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9. 案例九:某物流公司的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投资款项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并通过虚构的运输业务进行虚假报销。

公司内部审计和监督机构的调查发现后,总经理被解职并被起诉。

法律职务侵占典型案例(3篇)

法律职务侵占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一种,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务侵占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职务侵占案例,旨在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提高社会各界对职务侵占罪的认识,加强防范措施。

二、案例概述(案例名称:某科技公司员工张某职务侵占案)三、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某科技公司员工。

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张某利用担任公司财务部主管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报销、虚报支出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张某在担任财务部主管期间,负责公司财务收支的审批、报销等工作。

他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业务,开具虚假发票,将公款转入个人账户。

此外,张某还通过虚报差旅费、办公用品费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

经调查,张某侵占公司资金的具体手段如下:1. 虚开发票:张某在明知某些业务并未实际发生的情况下,开具虚假发票,将公款转入个人账户。

2. 虚报支出:张某通过虚报差旅费、办公用品费等手段,将公司资金占为己有。

3. 报销侵占: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个人消费费用以公司名义报销。

四、案例分析1. 犯罪主体分析:张某作为公司财务部主管,具备职务侵占罪的特殊主体资格。

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资金,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手段分析:张某采用虚开发票、虚报支出、报销侵占等多种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资金。

这些手段具有隐蔽性、连续性和专业性,给公司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3. 犯罪动机分析:张某侵占公司资金的主要动机是为了满足个人私欲。

他在公司工作期间,逐渐积累了较大的经济压力,希望通过职务侵占来弥补自己的经济缺口。

4. 犯罪后果分析:张某的职务侵占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职务侵占法律直播案例(3篇)

职务侵占法律直播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员工数量也日益增多。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企业内部管理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职务侵占案件频发。

为了提高公众对职务侵占法律的认识,本文将通过一个职务侵占的典型案例进行解析,以期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警示。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近年来业务不断拓展,员工数量也不断增加。

该公司财务部门主管乙,负责公司财务收支、资金调度等工作。

某日,乙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公司资金50万元划转到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消费。

甲公司发现后,立即报警。

经调查,乙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案例分析1. 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乙作为甲公司财务部门主管,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划转到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消费,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的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乙侵占公司资金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故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 刑事辩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乙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乙侵占公司资金并非出于恶意,而是因为个人经济困难,无奈之下才采取此行为。

(2)乙在侵占公司资金后,主动向公司坦白,并积极配合调查,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3)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退还侵占的公司资金,减轻了公司的损失。

然而,法院认为,乙作为公司财务部门主管,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且侵占数额较大,故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四、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监管,防止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2. 财务人员应提高法律意识,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

法律职务侵占罪案例(3篇)

法律职务侵占罪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和服务。

公司初期发展迅速,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员工人数也随之增加。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内部管理问题逐渐凸显,尤其是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2019年,科技公司发生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

二、案件经过2019年6月,科技公司财务部主管李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发现李某某自2017年起,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费用、虚构业务、非法挪用公司资金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数百万元。

具体案情如下:1. 虚报费用:李某某通过伪造发票、虚开发票等方式,将公司费用虚报,将部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2. 虚构业务:李某某与外部公司串通,虚构业务合同,将公司资金转入外部公司账户,再由外部公司账户转回李某某个人账户。

3. 非法挪用: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挪用于个人投资,导致公司资金链紧张。

三、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某作为科技公司财务部主管,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多种手段侵占公司资金,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 主体资格:李某某是科技公司财务部主管,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2. 职务便利: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掌握了公司的财务审批权,可以轻松地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3. 非法占有:李某某将公司资金占为己有,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 数额较大:李某某侵占公司资金数百万元,达到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标准。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定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同时,责令李某某退赔侵占的公司资金。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职务侵占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内部人员作案:李某某作为公司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作案手段隐蔽,给案件侦破带来一定难度。

职务侵占法律案例(3篇)

职务侵占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被告人张某,男,40岁,汉族,某市某公司财务部经理。

2017年3月,张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案件事实1. 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3月担任某公司财务部经理,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在此期间,张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隐瞒收入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

2. 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张某先后五次以“报销差旅费”的名义,虚报冒领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

3. 2016年3月,张某得知公司要对其财务部进行审计,便采取隐瞒收入、虚增成本等手段,企图掩盖其侵占公司资金的事实。

4. 2016年12月,某公司审计部门发现张某的违法行为,并将其移交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人张某是否具有职务侵占的犯罪故意?2. 被告人张某侵占公司资金的数额如何认定?四、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公司财务部经理,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隐瞒收入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五、案例分析1. 被告人张某具有职务侵占的犯罪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公司财务部经理,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隐瞒收入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

2. 被告人张某侵占公司资金的数额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定罪标准是“数额较大”。

在本案中,张某先后五次虚报冒领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已达到职务侵占罪的定罪标准。

3.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张某作为公司财务部经理,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隐瞒收入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案例职务侵占罪(3篇)

法律案例职务侵占罪(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和系统集成业务。

公司规模不大,但业务发展迅速,员工总数约50人。

2019年,公司财务主管王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警方逮捕。

经调查,王某自2017年起担任科技公司财务主管,负责公司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等工作。

在任职期间,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开支、虚开发票、非法挪用公司资金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二、案件经过1. 发现疑点:2019年3月,科技公司总经理在查看公司财务报表时,发现公司近期资金流向异常,遂对财务部门进行调查。

2. 内部调查:财务部门对近期财务报表进行核对,发现多笔大额支出存在疑点,遂向总经理汇报。

3. 报警:总经理认为公司财务状况可能存在问题,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4. 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科技公司进行侦查,并传唤王某到案接受调查。

5. 供述:在侦查人员的询问下,王某承认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开支、虚开发票、非法挪用公司资金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职务侵占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要素:(1)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等。

(2)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而故意占为己有。

(3)客观方面: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3.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1)王某是科技公司财务主管,具备职务侵占的主体资格。

(2)王某明知是公司财物,而故意占为己有,具备职务侵占的主观方面。

(3)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开支、虚开发票、非法挪用公司资金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具备职务侵占的客观方面。

职务侵占相关法律案例(3篇)

职务侵占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某公司财务经理王某,其在担任财务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数额巨大,严重违反了我国《刑法》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该案件的具体情况。

二、案情概述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王某于2010年入职该公司,担任财务经理一职。

在任职期间,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和投资。

具体如下:1. 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开发票、报销等手段,挪用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

2.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王某通过伪造银行承兑汇票,骗取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2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3. 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列支出、虚构项目等手段,挪用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3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三、案件审理2019年3月,该公司发现王某的违法行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王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6月,王某被依法逮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判决如下:1. 有期徒刑十年: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 返还赃款:王某应将挪用的公司资金全部返还。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职务侵占案件,王某作为公司财务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数额巨大,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职务侵占罪的定义: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 犯罪构成要件:本案中,王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包括:a. 王某是某公司的财务经理,具有职务上的便利。

b. 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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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
案例1:司机在送货过程中,将货款收为己有,携款离开构成职务
广州市路仰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勤于2008年9月受雇于该公司担任司机。

2009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刘勤接受其公司安排从该公司的仓库(位于本市石围塘岭海街华大物流22号)提取了一批货物(品名:伊利原味优酸乳),驾驶号牌为粤AGV127货车与搬运工严学文一起将货物送到广州市石围塘塞坝路11号的“广州市荔湾区伟友日用品店”,并当场收取了该批货物的货款人民币33486.48元。

当日下午,被告人刘勤驾车回到其公司仓库所在地将车辆停放好后携款离开,之后将其手机关机、下落不明。

2009年9月27日,公安人员在市将被告人刘勤抓获。

结果:被告人刘勤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货款3348 6.48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判处十个月。

案例2:共同侵占单位财产三人依法被判刑
王新建系郑州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量部检验员。

在工作期间,王新建结识了任该公司仓库保管员的董玉良和任该公司服务部物料记帐员的王彬。

2002年3月份,王新建找到董玉良,商量利用二人的职务便利,从仓库盗窃本公司产品“3100主板”出去卖后分钱,得到董玉良的响应。

王新建随后又找到王彬,商量让王彬联系买主将偷来的主板卖掉,王彬也表示同意。

随后,王新建、董玉良陆续从该公司仓库偷出“3100主板”146块,价值246010元,其中给王彬60块(价值101100元),让其找人卖掉。

后公司发现146块“3100主板”被盗后,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2002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新建、董玉良、王彬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同年9月2日,从王彬的工作地点提取到未被王彬卖掉的“3100主板”书6块。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新建、董玉良、王彬无视国法,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系共同犯罪,应予以惩处。

法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王新建、董玉良、王彬有期徒刑7年、7年、5年。

案例3:货款收回不上交私自挥霍被判刑
刘某原系安阳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员。

从2004年1月至2005年11月,采用以客户的名义书写假收条的手段冲账,将收回的73399.17元的货款装入自己的钱包,把该笔款项据为己有。

安阳市文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另六个月,非法所得73399.17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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