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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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一、引言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竞争的加剧,专利成为企业保护自身创
新成果和提升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企业的
专利,提高专利的运用效率和效益,我们制定了《企业专利工作管
理办法试行》。

二、背景
专利是企业创新的重要产物,能够保护企业的技术成果和创新
发明,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下,
企业专利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专利申请不规范、保护措施不力、专利运用不充分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制定了该管理办法,旨在
加强企业专利管理,提高专利运用的效果。

三、主要内容
1. 专利申请管理
企业应建立专利申请管理制度,明确专利申请流程,规范申请文件的编写和提交程序。

同时,要加强对专利申请的审核和评估,确保专利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2. 专利运用管理
企业应建立专利运用管理制度,将专利纳入企业的创新和技术发展规划中。

在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等环节中,充分发挥专利的作用,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3. 专利保护管理
企业应建立专利保护管理制度,明确专利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加强对专利的监控和维权工作,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应建立专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掌握相关技术动态和市场信息,确保专利的有效运用和保护。

4. 专利管理信息化
企业应加强专利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建立专利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和存储专利相关信息。

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专利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实现专利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XXXX大学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的专利管理,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师生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X)1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处负责学校专利工作的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专利权与专利申请第三条我校教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或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等做出的发明创造,以及退职、退(离)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均系职务发明创造。

相关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

第四条我校与外单位或个人协作完成的,或者在接受外单位或个人委托的工作任务中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任务的单位,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

第五条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为“XXXX大学”。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职务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

凡将专利权人改为发明者本人的职务发明专利,学校将取消其科研奖励资格,相关专利不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六条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不得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第七条发明人(设计人)申请专利时必须履行下列程序:(一)对申请专利的项目进行文献检索,判断是否具备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否符合申请专利的条件,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分析。

(二)为促进专利质量提升,专利发明人(设计人)需填写《XXXX 大学专利申请登记表》,由其所在学院组织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提交科研处审核评估。

专利费用按照《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公司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公司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公司专利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公司专利工作,促进科技创新,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二、专利保护范围公司专利保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

专利保护范围涵盖公司自主研发的产品、技术、解决方案等。

对已获得的专利,公司将依法保护其权益,防止侵权行为。

三、专利申请流程1.发现创新点:员工可随时向专利工作小组提出专利申请建议,小组将评估其创新性和实用性。

2.评估申请可行性:专利工作小组将对提出的专利申请建议进行评估,确定是否符合专利保护要求。

3.制定申请方案:一旦确定专利保护的必要性,小组将制定申请方案,包括撰写申请材料、选择存放地等。

4.申请递交:完成申请材料后,小组将负责将申请递交到相关专利管理机构。

5.跟踪审批:小组将跟踪审批流程,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专利申请顺利进行和取得成功。

四、专利权管理1.专利权属:公司享有所有专利申请和专利授权的权益。

2.专利使用:公司内部各部门可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使用公司的专利,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

3.专利转让:公司可根据经营需求,将专利进行转让,但需经过相关流程和程序。

五、专利管理工作1.专利孵化: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创新,支持专利申请工作,鼓励实施专利孵化计划。

2.专利宣传:公司将定期开展专利知识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对专利保护的认识。

3.专利奖励:公司设立专利奖励制度,对取得显著成就的专利申请者予以奖励。

六、违纪处理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擅自侵犯他人专利权,盗用公司专利等行为的员工,将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涉及专利工作管理的调整或修改,将及时进行公告。

以上为公司专利工作管理办法,敬请遵守。

希望这份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能够为公司的专利管理工作提供规范和指导。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7.06.27•【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申长雨2017年6月27日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一)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二)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专利管理制度_专利管理制度办法

专利管理制度_专利管理制度办法

专利管理制度_专利管理制度办法专利管理制度_专利管理制度办法为了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员工发明创造,应制定规范的专利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专利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专利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积累专利资产,充分发挥专利资产的效益,根据《知识产权管理总则》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专利管理目标;在公司内牢固树立专利意识;技术创新与专利管理紧密结合,专利管理贯穿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全过程。

制订专利战略,把专利资产的形成和充分利用、专利资产效益的发挥列入公司战略的内容之一。

第三条专利名词解释本规定中所称的专利是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及软件著作权。

本规定中所称的职务发明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入在本职工作中做出发明创造;发明人履行本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本规定中所称的专利资产是批:专利申请权、专利权。

第二章专利管理机制第四条根据《知识产权管理总则》。

的有关规定,公司总经理主管和统筹公司专利工作。

第五条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是专利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专利管理宏观调控和多方协调工作,以及有关专利的法律事务方面的工作。

主要有以下方面:1、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2、专利评价、评估;3、专利资产运营,包括专利权转让、许可贸易、运用实施,专利作价投资,专利权质押;4、制定和落实公司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相关的技术档案的管理及对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5、制定和落实涉及专利技术开发权益的流动人员相关活动的规范;6、落实专利权保护,包括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诉讼及专利权保护;7、收集、研究与公司有关的信息,为公司技术创新、经营管理等相关活动提出对策;8、落实有关专利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9、提出修改本制度的意见、建议并提交决策层。

公司专利管理办法

公司专利管理办法

公司专利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公司专利管理,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的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维护、运用和保护等活动。

二、专利管理机构及职责
1、设立专利管理小组,负责统筹公司的专利工作。

专利管理小组的职责包括:制定专利战略、组织专利培训、审核专利申请、监督专利实施、处理专利纠纷等。

三、专利的申请
1、员工在完成发明创造后,应及时向专利管理小组提交专利申请报告。

2、专利管理小组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组织准备申请材料并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四、专利的审查与授权
1、跟踪专利申请的审查进程,及时答复审查意见。

2、对获得授权的专利,进行登记和归档。

五、专利的维护
1、按时缴纳专利年费,确保专利的有效性。

2、定期评估专利的价值,对无价值或价值较低的专利,及时予以放弃。

六、专利的运用
1、积极推广和实施公司的专利技术,提高专利的转化率。

2、开展专利许可、转让等运营活动,实现专利的经济价值。

七、专利的保护
1、建立专利侵权监测机制,及时发现侵权行为。

2、对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保护公司的专利权益。

八、奖励与惩罚
1、对在专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和部门给予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2、对违反本办法,导致公司专利权益受损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附则
1、本办法由专利管理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使用及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使用及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xx北京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使用及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切实保护xx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的专利权,促进专利实施,规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xx北京有限公司专利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辖范围: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北京公司享有合法专利权益的发明创造。

本办法所称专利权益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经授权或许可取得的其它专利权益。

本办法所称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公司的专利实施、专利许可与转让工作。

本办法所涉及的专利权益主要针对职务发明创造,即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北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北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三条原则:北京公司的专利实施、许可与转让应当围绕企业发展战略,遵循鼓励创新、依法开展的原则,推动并完善企业自主专利保护机制。

第四条管理机构:本办法所涉及的管理机构及职责定义均参见《xx北京有限公司专利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专利实施、许可使用第五条北京公司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授权后,对于实施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专利,专利开发部门应在专利职能管理部门的协助下,及时组织实施。

第六条北京公司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北京公司专利的,北京公司专利开发部门应提前考察被许可人的资信状况、技术水平和专利实施能力,并填写专利许可审批表(参见附件2)。

第七条北京公司专利开发部门应当通过签订专利许可合同的形式,明确许可专利的使用条件和使用范围。

订立专利许可合同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的合同草本(参见附件3);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第八条、在确定合同内容的5个工作日内,专利开发部门应将专利许可审批表和合同草本报专利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审批过程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经过专利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专利开发部门应将许可审批表和合同草本报北京公司专利法律审查和外部诉讼应对部门审批,审批过程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专利管理办法03429【精选文档】

专利管理办法03429【精选文档】

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积累专利资产,充分发挥专利资产的效益,保护企业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公司的专利管理目标,是在公司内部牢固树立专利意识,使技术创新与专利管理紧密结合,专利管理贯穿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全过程。

第三条专利名词解释本办法中所称的专利是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及软件著作权。

本办法中所称的职务发明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做出发明创造;发明人履行本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本办法中所称的专利资产是指专利申请权、专利权。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四条公司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专利申报中的职责:1.申报人:申报人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申报人负责完成对发明创造的交底资料的撰写,并办理相关专利申报的审批流程.2.科技开发中心是公司专利统一管理部门。

主要负责:(1)日常专利事务,负责专利申报材料的递送;(2)组织对员工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进行可行性论证,适时办理专利申请或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 (3)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4)指导发明人或设计人撰写技术交底书、专利请求书等有关专利申请文件;(5)组织公司专利技术的实施、许可和转让;(6)在专利授权后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奖励,在公司所属专利对外许可使用或实施后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酬金奖励;(7)对授权的专利产权进行归档管理并定期缴纳专利年费;(8)负责落实跟踪专利申请所获得的政府专利管理部门的专项资助和奖励的申请和落实到位情况;(9)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3。

规划发展部是公司专利申请的协办部门。

主要负责:(1)对公司的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与仲裁等法律事务的处理; (2)专利的保密、专利法律保护;(3)保障本企业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的安全,以及对外知识产权谈判;(4)对侵犯本企业专利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侵权纠纷,向有关责任人追偿由其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失;(5)对涉及本企业的专利纠纷,向公司提出处理建议,处理法律诉讼等相关事宜。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doc 8页)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doc 8页)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doc 8页)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发布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1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该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986年3月1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十二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专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以下简称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备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让与人是指订立专利合同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受让人是指订立专利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

第四条、让与人应当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一项专利或专利申请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的,让与人应当为全体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独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可以依法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经过备案的专利合同的受让人对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专利侵权行为,也可以依照专利法第57条规定,请求地方备案管理部门处理。

第七条、当事人凭专利合同备案证明办理外汇、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

公司专利管理办法(2022年)

公司专利管理办法(2022年)

公司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专利管理工作,加强对专利的保护和利用,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公司的科技创新,依据总部《XX专利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及下属市州、区县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专利,是指XX有限公司享有合法权益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工作包括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

本办法按照统一安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依法使用、鼓励创新的原则进行专利管理。

第二章专利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本公司计划建设部为专利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一)依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公司的专利管理制度,对口集团公司开展专利管理工作;(二)负责对省内各单位提交专利进行初步审查,统一向集团公司申报;(三)收集专利信息,管理专利文献;(四)配合集团组织专利宣传、培训;(五)负责指导、督促省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专利申报工作;(六)负责专利奖励的统计和通报,并协助人力资源部开展专利奖励发放工作;(七)其它专利管理事宜。

第五条本公司法律事务部是公司专利法律配合和诉讼处置部门,主要负责与公司专利相关的法律事务和诉讼处置工作,其职责包括:(一)按照集团公司和省公司相关专利管理办法规定,负责维护公司专利权,处理本公司专利纠纷;(二)对公司的专利实施、专利许可、专利转让等事项提供专利法律支持;(≡)参与专利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四)与专利法律事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本公司财务部为专利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专利产权和专利相关费用的管理。

负责组织评估本公司的专利资产,并将其纳入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本公司在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专利权质押、专利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前,应由财务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七条本公司计划建设部和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专利人员奖励、考核及专利人事管理等职责。

第八条本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是专利开发部门,主要负责专利的开发工作和专利的具体使用,其职责包括:(一)负责专利技术开发;(二)对本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参与开展专利申请工作;(四)完成专利申请文件;(五)确定专利发明人;(六)负责审查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七)负责专利技术文件的归档管理;(八)保护专利技术秘密;(九)其他专利开发相关的其他工作事项。

专利管理办法

专利管理办法

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专利工作,明确公司技术的研究开发、申请专利保护、管理专利技术的职责,规范专利技术的使用,保护公司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鼓励员工积极进行发明创造,促进公司技术创新和形成公司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外国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也包括获得境外申请优先权日的、可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

第三条本公司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推动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加强公司自主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和管理。

第四条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

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六条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章专利的管理第七条专利管理的内容包括:(一)专利技术开发;(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三)专利评价、资产评估;(四)专利资产运营,包括专利权转让、许可、运用实施,专利作价投资,专利权质押等;(五)公司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相关技术档案的管理以及对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六)对涉及专利技术开发权益的流动人员相关活动的规范;(七)专利权保护,包括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诉讼及专利权边境保护等;(八)其他公司专利权管理事项。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 专利权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 专利权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 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专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以下简称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备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让与人是指订立专利合同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受让人是指订立专利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

第四条让与人应当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一项专利或专利申请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的,让与人应当为全体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独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可以依法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经过备案的专利合同的受让人对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专利侵权行为,也可以依照专利法第57条规定,请求地方备案管理部门处理。

第七条当事人凭专利合同备案证明办理外汇、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经过备案的专利合同的许可性质、范围、时间、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或确定侵权纠纷赔偿数额时的参照。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专利合同。

第十条订立专利合同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的合同文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专利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专利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专利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管理,规范专利申请和授权行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专利申请、授权、管理和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管理工作。

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利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原则,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利技术的转化和应用。

第二章专利申请第五条发明人或者其权利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

第六条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

受理的专利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实质审查。

第八条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缴纳申请费。

申请费不得转让。

第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申请,予以授权,并颁发专利证书。

第十条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有权要求修改申请文件和陈述意见。

第三章专利权管理第十一条专利权人应当依法行使专利权,不得滥用专利权。

第十二条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个人可以将专利权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

第十三条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十五条专利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第四章专利保护和维权第十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保护和维权工作,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维权工作。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利代理工作,提高专利代理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进行专利代理业务时应遵循诚信、公正、保密、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或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完善服务质量,并接受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法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八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地和经营地与所在法院管辖区相符;(二)有经营专利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人员;(三)至少有三名专利代理师,其中注册专利代理师不少于两名;(四)有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业务水平良好。

第九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设立专利代理师和实习专利代理师:(一)注册专利代理师不少于两名;(二)实习专利代理师占专利代理师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三)设立实习专利代理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专利代理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专利代理业务的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知识产权局报备注册专利代理师和实习专利代理师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局应当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章专利代理师管理第十三条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或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专利代理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师执业证书;(二)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三)诚信、勤奋、严谨;(四)注册专利代理师应当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大专学历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员资格考试,实习专利代理师应当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员资格考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30号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30号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30号)为了规范对专利代理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二十三号公布的《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审批办法(暂行)》同日废止。

局长王景川二00三年六月六日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模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四)具有必要的资金。

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提高专利代理质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的行为。

第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全国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规范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促进专利创新运用。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第六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二)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四)有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五)有一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利代理师。

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扰乱正常代理秩序。

第三章专利代理师第八条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执业,认真履行专利代理职责,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秩序。

第九条专利代理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第十条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专利代理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全国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进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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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管理试行办法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员工的技术创新积极性,保障公司科技成果、创新创意及时申报专利,加强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一条公司不单独设立专利管理部门,成立专利管理小组,总经理任组长,由研发管理部和综合办负责人按照分工,统筹协调专利申报过程中相关事宜。

第二条职责
(一)研发管理部部长:根据公司产品开发和项目实施中产生的创新、创意,就创意材料与专利撰写人员沟通对接,并就专利相关申报材料与综合办主任对接。

做好专利挖掘和保护工作。

(二)综合办主任:负责专利申报涉及的相关事项与集团公司对接,完成相应专利撰写费用的支付,以及年费缴纳、证书领取、专利维护等后期工作。

负责申请和管理各类专利政府资助项目,及时了解和掌握各种优惠政策。

(三)综合办副主任:负责专利工作和团队、个人绩效考核的核定,报总经理批准执行。

(四)存在相互交叉管理的需相互沟通配合。

第二章专利申报流程
第三条本专利申报流程是指创意和资料的收集、技术交底书的撰写以及与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沟通对接环节,后续申报过程由集团公司和专利代理公司完成。

第四条专利申报流程
(一)研发管理部负责人依据专利创意进行相关资料的收集,并与专利撰写人沟通对接,完成技术交底书,并对撰写进程和结果进行跟踪;
(二)撰写人完成技术交底书后,及时返至研发管理部负责人处;
(三)研发管理部负责人收到技术交底书后,及时与综合部负责人对接,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包括:专利名称及发明类型,第一发明人姓名和身份证号及以次序排列的其他发明人;
(四)综合办负责人依据集团公司提供的模板进行编辑、完善相关材料;
(五)综合办负责人将专利材料提交至集团科技部门,并及时办理专利费用减免证明;
(六)综合办负责人根据申报进程按阶段给予专利撰写人费用,以及后续证书领取、移交和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奖励对象:
(一)在产品开发和项目实施过程中,以专利创意资料为基础完成相应技术交底书撰写的人员;
(二)在产品开发和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产品(项目)创新特点完成专利创意和相应技术交底书撰写的人员;
(三)在专利申报过程,积极协调对接公司人员、外部协作人员、集团相关部门等以及对跟踪申报进度、完成费用支付的管理人员。

第六条奖金标准:
(一)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创意,并付诸项目实施,不提倡耗费大量精力用在技术交底书的编写中,员工提出专利创意并完成创意资料的公司给予奖励元/项。

(二)在工作之余,员工可以在项目研发和实施过程中根据自己有别于其他的专利创意,并以该创意完成相应技术交底书撰写的,公司给予奖励:
一、发明专利:元人民币/项;
二、实用新型专利:元人民币/项。

(三)专利管理人员
每完成一项专利申报即与集团完成材料交接并接到国家专利局受理通知书的,每人给予元奖励。

第四章支付
第七条公司在接到专利代理公司受理后,支付专利撰写费用的70%。

第八条公司在接到国家专利局授权通知书后,支付专利撰写费用的30%。

第九条专利管理人员奖励按月度代理公司受理数足额发放。

第十条由综合办副主任对专利工作和团队、个人绩效考核进行核定,报总经理批准支付。

第五章专利保护
第十条在本职工作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执行本公司的任务、主要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

第十一条公司与其它单位、个人合作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应签订技术合作、委托协议,协议中必须约定研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归属。

第十二条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三条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证书由公司档案室进行存档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对其专利或专利申请,应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

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要予以论证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

具体事宜由综合办负责。

第十五条公司及员工有权保护本公司专利权不受侵犯,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应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员工。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

第十八条本办法至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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