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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纠纷答辩状

网络侵权纠纷答辩状

网络侵权纠纷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现就本案中所涉及的网络侵权纠纷向贵庭作答辩状,敬请审议。

一、案件背景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本案系原告方对被告方提起的网络侵权纠纷诉讼。

原告方声称被告方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了侵犯原告方权益的内容,并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方承担侵权责任和经济赔偿。

二、事实阐述1. 被告方并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被告方对原告方所指称的侵权行为予以否认。

凭借对证据的分析和研究,我代表被告方在此证实被告方并未实施任何涉嫌侵权的行为。

具体来说,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方发布了原告方所指称的侵权内容。

2. 合法言论权和信息传递权的行使被告方在网络平台上的言论和信息传递行为均属于合法行使自由言论权和信息传递权。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方享有随意表达个人观点和意见的权利,并且具有通过网络平台传递信息的合法权益。

被告方对网络平台上发表的内容负有合理预期的保密性和保护性。

3. 内容来源可信度及责任归属被告方发布的相关内容来自于可靠的第三方来源,被告方对信息真实性的核实尽到了合理的询证义务,因此,被告方不应承担因信息内容引发的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被告方本着谨慎的态度,在发布内容前进行了多方核实和调查,以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法行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可以免责,被告方在网络平台上的言论和信息传递活动符合该法律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告方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核实信息真实性的义务,且并未实施恶意侵权行为,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理由,我们请求贵庭作出以下判决:1. 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宣告被告方无侵权责任;2. 确认被告方在言论自由和信息传递方面的合法权益;3. 停止对被告方的侵权指控,并保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五、陈述声明本答辩状所提供的所有陈述和观点均基于我对案件的了解和相关法律的研究。

答辩状-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答辩状-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答辩状答辩人:XXXX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

就原告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被告XXXX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答辩人XXXX股份有限公司现作以下答辩:第一,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将《XXXX》和《XXXX》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以专有独占性的形式授予北京X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故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权对《XXXX》和《XXXX》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是适格的维权主体,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第二,XXXX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电信传输企业,在IPTV业务中仅负责网络的接入和信号的传输。

XXXX股份有限公司所传输的节目均是由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的建设方,XXXX新媒体有限公司提供,所传输作品的版权问题也是由XXXX新媒体有限公司负责,故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如果针对案涉作品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其应向XXXX新媒体有限公司主张,XXXX股份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第三,北京X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XXXX》和《XXXX》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法权利人,XXXX新媒体有限公司通过与北京X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IPTV增值业务合作协议》,已获得在XXIPTV 播出《XXXX》和《XXXX》的合法权利。

故XXXX新媒体有限公司通过XXIPTV集成播出《XXXX》和《XXXX》不构成侵权,XXXX股份有限公司传输案涉作品自然也不构成侵权。

第四,XXXX股份有限公司在XXIPTV业务中仅负责网络的接入和信息的传输,所传输作品的版权问题由作品内容的提供方XXXX新媒体有限公司负责,XXXX股份有限公司对所传输节目资源是否存在侵害第三人版权问题不知晓也不可能知晓,缺乏侵权的故意或过失,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五,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选择并且未改变所传输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二)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

答辩状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答辩状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答辩状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尊敬的XXX先生/女士(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您好!我是您的律师,特为您起草了如下答辩状,以回应对方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指控。

请您详细阅读,并在同意的情况下签署确认。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联系。

---答辩状原告:XXXX被告:XXXX案号:XXXX尊敬的法院:我系被告XXXX的法定代理人,我代表被告作出如下答辩:自XXXX年起,我作为一位信息网络传媒工作者,一直致力于网络平台的内容创作和传播。

对于原告将我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挂钩的指控,我坚决予以否认并提出如下答辩:一、对所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法性1. 根据《著作权法》第七条的规定,出版者对已发表的合法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我是该作品的合法著作者,享有合法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并未在合法授权的前提下获取这些权利。

2.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复制、发表、发行、展览权和创作演绎权。

在本案中,我只是合法行使了这些著作权,未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3.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著作权人出版作品时,享有对该作品的修改权。

我作为该作品的合法作者和出版者,在网络平台上适当地对作品进行了修改,这并不构成侵权行为。

二、关于原告指控的损害1.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对他人侵权行为采取合理措施的权利。

作为原告,其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被告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故原告无权以此为由主张损害赔偿。

2.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著作权人行使损害赔偿权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原告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损失。

3. 当原告无法提供下列证据时,主张侵权行为损害的请求应当被驳回:a) 身份证明原告是作品的合法作者或出版者;b) 证明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法授权书;c) 提供侵权行为的确凿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信息;d) 提供对原告所主张的损失的详细计算数据和证据。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答辩状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答辩状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答辩状敬礼!民事答辩状被告:XXX,地址:吴江区汾湖镇XX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X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地址:XXX4号楼1至14层101内04层,法定代表人:XXX(LANE OATEY)请求事项1、驳回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元。

2、驳回原告诉请被告承担其诉讼费用。

原告诉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一、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涉案图片来源于原告。

2016年12月15日,被告在公司旗下公众号“XXXX”发布文章《感XXXXXXXX!》,文末引用的图片来源于搜狐号“萌XXXX儿”推文《聪明妈妈XXXXXX答的问题》,该推文配图首发时间为2015年1月30日,图片并未标注或申明版权。

2016年1月27日原告在XXX进行作品登记,原告无证据证明“萌妈育儿”公众号为其所有,亦可以说使用该公众号图片与原告无关。

经检索网络,目前在其他网站上,还可以搜到无水印、无版权说明的相同图片,并无任何版权说明,足以说明被告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的网络图片,并非故意侵犯原告著作权。

二、被告使用的涉案图片并未谋取商业利益,并已经进行删除处理。

被告使用图片的公众号推广《XXXXXXX就好了!》一文,未包含任何商业广告,为纯公益推文,截至2020年4月28日本文的阅读点击量仅为214次,无任何商业价值体现。

三、由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未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侵权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含义、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认定标准都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法律不仅应考量著作权利人利益,更要从法律促进网络发展的角度,为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

互联网的核心价值就是信息的传播和共享,互联网为著作权人提供了现实世界所没有的传播途径,也是互联网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

互联网上的作品复制与传统的作品复制已不是同一形态的行为,我们不能因为网络的简单复制而适用传统著作权保护标准对其进行限制。

对于网络侵权案的答辩状

对于网络侵权案的答辩状

对于网络侵权案的答辩状被告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您好!我系被告,今受诉方xx公司起诉,指控我侵犯其在网络上的相关权益。

对于此案,我特向贵庭提交答辩状,以表明我对诉方的指控的异议,并提出相关的辩护理由。

一、关于侵权指控的异议诉方指称我侵犯了其在网络上的相关权益。

然而,我并未进行任何侵权行为,并不存在故意损害诉方合法权益的情况。

以下是我对诉方提出的侵权指控的异议:1.1 侵权事实不清诉方指称我在网络上发布了与其作品相近的内容,并侵犯了其版权。

然而,我对诉方作品并无任何学习或参考的行为,且我发布的内容并非与诉方作品相似。

因此,诉方对我所作行为的侵权指控缺乏事实依据。

1.2 无意侵权本案中,我发布的内容与诉方的作品仅有一定相似之处,并非故意模仿、复制或侵犯诉方的知识产权。

诉方所提供的证据亦无法证明我违反了其网络上的相关权益。

因此,不存在故意侵权的情况。

1.3 合理使用原则我发布的内容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是基于我的娱乐、评论或其他合理目的,并未对诉方的市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根据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原则,我有权以合理方式使用他人作品,而无需对其获得授权。

因此,我并无侵权行为。

二、关于辩护理由的提出除对诉方的侵权指控提出异议外,我还希望提出以下辩护理由,以证明我并未侵犯诉方的相关权益:2.1 无可控制的网络传播我发布的内容相较诉方作品而言,很快通过互联网的广泛传播,在较短时间内被用户广泛浏览。

诉方所指称的侵权行为并非由我主观故意造成,而是由于网络信息传播特性的无可避免结果。

因此,我并无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

2.2 合理使用原则的适用根据我所发布的内容的性质及目的,其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原则的要求。

我所使用的内容仅限于进行评论、学习、研究或其他非商业性用途,且在整个过程中未对诉方的作品提供替代品或直接竞争。

因此,我的行为符合合理使用原则。

2.3 诉讼滥用诉方在此次案件中以证据不足的基础上提起诉讼,明显存在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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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文章转发侵害摄影图片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答辩状范文(应对视觉中国全景网等起诉)关于作品网络传播侵权的答辩状答辩人: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职务:我公司被___(上海)有限公司起诉侵犯作品网络传播纠纷一案[案号(2020)沪0115民初号],现作出以下答辩,请求法院参考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答辩人公众号情况陈述:1.答辩人主要从事三维虚拟模型素材行业,不属于摄影或平面设计行业,主要用户为室内设计师和建筑设计师。

2.答辩人转发的微信公众号名称为“xxxxxxxx90”,主要发布各种软件更新、软件插件、软件使用方法等内容,很少发布与摄影或平面设计相关的内容。

即使偶尔发布,也只是为了欣赏、推荐、研究转发,并非出于营利目的。

3.我公众号于2019年3月10日转发了一篇文章,标题为《美炸裂!22岁“网红”摄影师引国外网友大赞:中国城市美哭了》,文章中包含原告所诉的全部侵权图片。

4.所转发的文章是原文全部转发,原文章转自微信号: instachina,其于2019年3月1日发布,标题为《22岁广州摄影师爆红INS,无数外国网友点赞:中国的城市美哭了》。

二、答辩内容:1.我公众号的转发行为应定性为“非以营利为目的欣赏研究推荐”行为。

首发文章公众号并未注明不允许转载转发,我公众号转发此文章有明确注明图片来源、作者名称。

根据我公司主营业务、用户群体,以及“溜溜软件管家”日常发送情况,可以显著判别,我公众号此次转发行为,是非营利目的,且是站在将美的事务推荐分享给更多人去欣赏的角度进行推送转发的。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为个人研究、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原告控诉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19年3月10日,我公众号转发该文章给用户欣赏,而原告于2019年7月12日取得作者相关授权,应对授权日期之后的行为进行维护。

网络侵权行为的答辩状模板

网络侵权行为的答辩状模板

网络侵权行为的答辩状模板尊敬的xxx法院:我是被诉网络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就上述诉讼提起的网络侵权行为,我特此作出答辩如下:一、引言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在互联网平台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作为当事人,我认为原告对我所提起的网络侵权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和合法性,下面我将一一答辩。

二、对原告指控的概述原告指控我在互联网平台上从事了侵权行为,具体来说是侵犯了其著作权(或其他权益)。

但是,我对此予以否认并提出如下答辩观点。

三、缺乏事实依据针对原告的指控,我认为其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来支持其主张。

无论是从证据链的完整性还是从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性来看,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网络侵权行为的存在。

四、侵权行为是无意之失对于据称的网络侵权行为,我承认了相关行为的发生,但是我在此强调这是一次无意之失。

我并没有恶意地盗用原告的作品(或其他权益),而是由于疏忽或技术问题导致的错误操作。

五、举证责任的转嫁作为原告方,其有举证责任将网络侵权行为的事实关系清楚地揭示给法庭。

然而,我认为原告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我有意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并强调其没有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

六、合理使用原则根据我对法律的了解,在网络信息时代,合理使用原则被广泛认可和应用。

我认为我所从事的行为符合合理使用的范围,没有超出合理范围,因此不应被视为侵权行为。

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鉴于上述事实和论述,我特此请求贵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终结此案。

同时,我也希望法院能够依法保护公正、公平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八、结束语网络侵权行为的答辩状模板中,我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上述答辩观点。

希望法院能够审慎判断,公正处理此案,并维护网络侵权行为的合法应用和相关当事人的权益。

此致xxxxx(被告)。

图片侵权答辩状范文

图片侵权答辩状范文

图片侵权答辩状答辩人: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职务:答辩人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对上诉人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不服。

现根据沂源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3民初1304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如下:1.原告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育铭),均不是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有关执法机关应当予以查处。

”应驳回起诉。

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9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申请人应当自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发给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文件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分支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从原告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我公司“时尚汇(网站域名:)”的侵权图片的起诉资料上,没有看见该图片的著作权证书证明,请原告提供改图片的著作权证书,如果没有著作权证书,将无法证明此图片是郑恒鹏或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有。

依据:在201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于安徽高院举行“2019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林广海在会上表示:应当严格审查照片作品的权利归属证据。

审查照片作品首次公开发表的时间,不得仅以当事人自行标注的可修改的时间证据作为判断发表时间的依据。

希望各地方法院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时要准确领会案例指引,不能仅以水印当作照片作者的署名来认定权利归属,防止片面性和简单化。

3.原告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控诉的侵权行为发生在2015年3月14日。

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享有图片授权的开始时间是2018年6月6日(时间源于原告提供的授权书)。

根据各地其他法院的,27个判决案例中,如果图片使用者证明自己图片使用的日期早于被授权的日子,即使确实侵权了,也属于无效起诉,被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答辩状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被告:苏州XXXXX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吴江区汾湖镇XX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X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4号楼1至14层101内04层04023,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 OATEY)请求事项1、驳回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2、驳回原告诉请被告承担其诉讼费用。

原告诉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一、原告提供证据不能证明本涉案图片就是来源于原告。

2016年12月15日,被告在公司旗下公众号“XXXX”发布文章《感XXXXXXXX!》,文末引用的图片来源于搜狐号“萌XXXX 儿”推文《聪明妈妈XXXXXX答的问题》,该推文配图首发时间为2015年1月30日,图片并未标注或申明版权。

2016年1月27日原告在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原告无证据证明“萌妈育儿”公众号为其所有,亦可以说使用该公众号图片与原告无关。

经检索网络,目前在其他网站上,还可以搜到无水印、无版权说明的相同图片,并无任何版权说明,足以说明被告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的网络图片,并非故意侵犯原告著作权。

二、被告使用的涉案图片的并未谋取商业利益,并已做删除处理。

被告使用图片的公众号推广《XXXXXXX就好了!》一文,未包含任何商业广告,为纯公益推文,截至2020年4月28日本文的阅读点击量仅为214次,无任何商业价值体现。

三、由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未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侵权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含义、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认定标准都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法律不仅应考量著作权利人利益,更要从法律促进网络发展的角度,为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

互联网的核心价值就是信息的传播和共享,互联网为著作权人提供了现实世界所没有的传播途径,也是互联网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

互联网上的作品复制与传统的作品复制已不是同一形态的行为,我们不能因为网络的简单复制而适用传统著作权保护标准对其进行限制。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答辩状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答辩状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答辩状北京市人民法院:李某:针对原告王某提起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现我作为被告李某,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原告的指控,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事实背景我是一名摄影师,从事摄影工作已有多年。

在网络时代,随着各类信息产品的迅速发展,我于2019年创作了一组摄影作品,包括风景摄影、人物摄影等,并发布到个人摄影网站上。

这些作品以高清形式呈现,备受广大网友的欢迎和关注。

二、作品创作及发布方式我在创作这些作品时,借鉴了大量先进的摄影理念和技术,经过多次拍摄、后期处理等环节,确保作品的质量和观赏性。

作品均为本人原创,未侵犯任何他人的著作权。

为了将这些作品展示给更多喜欢摄影的网友,我制作了个人摄影网站,并在自己的社交媒体账号上发布了部分作品。

这些作品旨在分享我的摄影技巧和创作理念,并得到了极佳的反响。

三、案发过程及真相调查根据原告的指控,我被控制作并发布了原告创作的作品。

然而,这一指控完全不符合事实。

经调查取证,我作为摄影师创作的作品并未侵犯原告任何作品的著作权。

我发布的作品均为本人创作,经我进行拍摄并经过严格的后期处理等环节。

另外,我并未登录或使用原告的账号,更未从原告处获得任何作品的使用权。

因此,原告所称的侵权行为纯属捏造和诽谤,对我声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四、维护良好名誉与合法权益作为一名摄影师,我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秉着热爱摄影、推广摄影艺术的原则创作作品。

我一直以来都严格要求自己的作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创作并发布为网友提供有价值、合法、可观赏的作品。

然而,原告王某却对我的创作进行诬陷和侮辱,不仅造成了我名誉受损,并导致了我的作品无法正常传播和展示。

这不仅给我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也对我的创作热情和积极性造成了巨大的打击。

五、证据呈现为了澄清事实,我特此提供以下证据:1. 我的摄影作品及相关创作记录;2. 个人摄影网站及社交媒体账号发布的作品记录;3. 相关证人证言;4. 与原告无关的电脑、手机等技术设备。

关于网络侵权纠纷的答辩状

关于网络侵权纠纷的答辩状

关于网络侵权纠纷的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我在此代表被告方就原告的网络侵权纠纷提出本答辩状。

在答辩中,我们将回应原告的指控,并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被告方没有侵权的行为。

首先,我们要明确被告方是一个互联网平台,是一个允许用户自由发布内容的开放平台,并非直接制造、发布和管理任何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互联网行业规范,作为互联网平台,被告方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来监管用户发布的内容,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被告方一直致力于加强平台管理,确保用户合法、合规的使用平台。

其次,被告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完善的规章制度,并与用户签订了明确的服务协议,明确用户在平台上的行为规范。

在用户发布任何内容之前,被告方已充分告知用户需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权,并明确表示用户应对自己发布的内容负责。

同时,被告方也提供了便捷的举报通道,用户可以对侵权行为进行举报,被告方将积极采取措施以维护权益。

接下来,我们要针对原告提出的具体指控进行一一答复。

首先,原告声称被告方未采取有效措施,未能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然而,被告方已经制定并实施了多项措施,如实名注册、版权审核、内容删除等,以尽最大努力阻止侵权行为。

尽管如此,由于互联网平台的开放性和信息爆炸的特点,完全杜绝侵权行为是不可能的。

被告方通过监管机制、加强巡查等方式尽可能地减少对用户合法权益的损害,并及时响应用户的反馈。

其次,原告声称被告方未及时删除侵权内容。

针对此指控,我们可以提供相关记录和数据,证明被告方在接到举报后迅速地采取了删除侵权内容的措施。

同时,我们也要指出,由于侵权行为多样化和信息量巨大,被告方需要一定时间来处理举报,并在注意到侵权行为后尽快采取相应行动。

尽管如此,被告方一直在不断优化处理流程,以提高处理速度。

最后,我们要提请法庭审视原告所提供的证据。

在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有些并非属实,或存在对证据的篡改和伪造之嫌。

我们请求法庭对这些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并充分考虑被告方的辩解意见。

网络侵权与维权演讲稿

网络侵权与维权演讲稿

网络侵权与维权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要和大家分享的主题是网络侵权与维权。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侵权问题日益严重,给我们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了很多困扰。

网络侵权不仅仅是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更是对我们每个人权益的侵犯。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网络侵权给我们带来了哪些问题。

在我们日常的学习和生
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网络上盗版、抄袭、侵权等现象。

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创者的利益,也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创新和发展。

而且,对于我们学生来说,抄袭作业、考试作弊等行为也是一种严重的网络侵权。

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学校的规定,更是对自己和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

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网络侵权的严重性,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们应该如何进行网络维权呢?首先,我们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
随意在网上发布个人隐私和重要信息,以免被他人利用。

其次,我们要提高版权意识,不要随意转载他人的作品,要尊重原创者的劳动成果。

同时,我们也要学会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发现有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让侵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最后,我们还要加强网络道德建设,要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观念,不做侵权的行为,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

总之,网络侵权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对此高度重视。


有通过我们每个人的努力,才能够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为网络维权而努力吧!谢谢大家!。

涉嫌网络侵犯版权的答辩状

涉嫌网络侵犯版权的答辩状

涉嫌网络侵犯版权的答辩状尊敬的法院:我是涉嫌网络侵犯版权的被告,我在此作答辩陈述,并陈述以下事实和理由。

首先,我要强调我对版权保护和知识产权的重视,并没有故意侵犯版权的意图。

一、事件经过此前,我在个人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了一篇题为《xxxx》的文章。

然而,事后我在网上发现该文章的原作者并不是我,而是一位名叫xxxx的创作者。

二、疏忽和误解1.疏忽:在我发布该文章之前,我进行了广泛的搜索和查找,但未能找到该文章的原作者信息。

我对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疏忽,没有详细了解和遵守。

2.误解:在我发布文章时,我错误地认为该文章已成为公共领域的内容,并没有考虑到版权问题。

这是我的疏忽和对版权法的误解导致的不当行为,而非故意的侵权行为。

三、侵权行为的解决一旦我意识到我错误地侵犯了xxxx的版权后,我立即删除了该文章,暂停了一切涉及该文章的传播以及其他任何潜在侵权行为。

我承认我的行为是错误的,对此我深表歉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合理使用和作品转载尽管我犯了错误,但我想强调的是,网络空间的发展使得信息的获取和分享变得极其方便,使我们无法避免作品的共享和传播。

在诉诸法律手段之前,我认为应该对合理使用和作品转载提供更多的明确规定和指导,以避免类似的侵权纠纷。

五、反思与承诺经过这次经历,我从中深刻反思了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并决心加强自己对版权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遵守。

我承诺将在将来的行为中,始终尊重他人的版权和知识产权,并以更加负责的态度对待作品的使用和分享。

六、请求法院裁决作为被告,我愿意接受法院的裁决,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我请求法院能够对我的错误行为给予合理、公正的判决,并表示我将无条件接受和履行法院的裁决。

七、总结最后,我再次对我在此案中所犯下的错误表示深深的歉意。

我将以此次事件为教训,切实吸取教训,并改正不当行为。

您的公正和明智将决定整个案件的走向,我对法院的裁决结果充满信心。

再次表达我对xxxx先生的歉意,我将向他赔礼道歉,并与他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寻求和解。

网络侵权打击演讲稿

网络侵权打击演讲稿

网络侵权打击演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站在这里,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网络侵权。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侵权问题日益突出,给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作为一名学生,我深深地感到网络侵权对我们的学习和成长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因此我希望能够和大家一起呼吁加强网络侵权的打击,共同维护一个清朗的网络环境。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网络侵权给我们带来的危害。

在互联网上,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盗版、侵权的现象,比如一些网站盗用他人的作品、一些人在社交平台上恶意传播他人的隐私信息等等。

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给我们的网络环境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一方面,这些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创作者的创作热情和创作积极性,让他们失去了应有的回报和尊重;另一方面,这些行为也给我们的网络环境注入了严重的不确定性,让我们的网络空间变得更加混乱和不安全。

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强网络侵权的打击,共同维护一个清朗的网络环境。

其次,让我们来看一下应该如何加强网络侵权的打击。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让侵权者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侵权行为的强大合力。

最后,我们也需要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网络空间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只有通过这些综合措施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够有效地打击网络侵权,维护一个清朗的网络环境。

最后,让我们共同呼吁加强网络侵权的打击,共同维护一个清朗的网络环境。

作为一名学生,我深深地感到网络侵权对我们的学习和成长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因此我希望能够和大家一起呼吁加强网络侵权的打击,共同维护一个清朗的网络环境。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共同维护一个清朗的网络环境!谢谢大家!。

关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答辩状

关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答辩状

关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本人作为被告,在此对原告关于网络侵权行为的指控提出答辩。

首先,本人对原告所提及的网络侵权行为并不承认。

我作为一个网络用户,在网络使用过程中并未有意造成侵权行为。

另外,我保证本人从未使用任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手段或方法,始终遵守网络道德准则,坚决维护网络环境的和谐与安全。

其次,我对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了详细分析和调查,并发现其中存在多项瑕疵和不完善之处。

首先,原告提供的证据中缺乏确凿的时间节点和具体的IP地址信息,这使得对事件的溯源和定性变得困难。

其次,原告所指控的涉案网页、文章与本人实际从事的网络活动毫无关联,从而进一步证明了本人并无故意侵权之行为。

最后,原告的证据中涉及的言辞和指控明显带有主观色彩,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无法成为确定侵权行为的有效证明。

再者,作为本案的被告,我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负面影响深感震惊,并对其给原告可能造成的伤害表示深切歉意。

但是,我坚信我并非是侵权的责任人。

在网络世界中,信息的快速传播和转载往往是难以掌控的,恶意转载的行为有时是出于他人恶意所致,与本人无关。

因此,原告应寻求他人的侵权责任,而非一味将责任归咎于我身上。

最后,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我严正申明:本人坚守网络道德,着重于个人隐私保护和合法使用的原则,决不进行任何恶意侵权行为。

我对原告所受到的不快与困扰感到深感遗憾,但我并非是该事件的真正责任人。

在审理本案时,请尊重公正和客观的原则,认真审视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真实和可信。

希望法庭能维护公正、不偏不倚,给被告一个公正的表达机会。

特此陈述。

被告:XXX。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答辩状(参考范文)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答辩状(参考范文)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被答辩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就被答辩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答辩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答辩人现作以下答辩:一、被答辩人已将《****》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以专有独占性的形式授予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故被答辩人无权对《****》和《****》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被答辩人不是适格的维权主体,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二、答辩人作为电信传输企业,在IPTV业务中仅负责网络的接入和信号的传输。

答辩人所传输的节目均是由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的建设方,****新媒体有限公司提供,所传输作品的版权问题也是由****新媒体有限公司负责,故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如果针对案涉作品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其应向****新媒体有限公司主张,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三、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法权利人,****新媒体有限公司通过与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IPTV增值业务合作协议》,已获得在**IPTV播出《****》和《****》的合法权利。

故****新媒体有限公司通过**IPTV集成播出《****》和《****》不构成侵权,答辩人传输案涉作品自然也不构成侵权。

四、答辩人在**IPTV业务中仅负责网络的接入和信息的传输,所传输作品的版权问题由作品内容的提供方****新媒体有限公司负责,答辩人对所传输节目资源是否存在侵害第三人版权问题不知晓也不可能知晓,缺乏侵权的故意或过失,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五、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选择并且未改变所传输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二)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

优图佳视-民事答辩状模板-普通版

优图佳视-民事答辩状模板-普通版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XXX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XXX,XXX(职位),联系方式:XXX对XXX法院(2019)XXX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第一,优图佳视公司自称是一家专业的图片公司,其官网上载明图片来自于自己拍摄,那么专业的图片公司理应保存原图片作者,拍摄胶片底片或者电子原图。

优图佳视既未提供涉案图片摄影师的授权,亦未提供摄影师与优图佳视公司关于涉案图片著作权归属的约定,即使涉案图片的摄影师系优图佳视公司的员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亦非由优图佳视公司享有。

因此,优图佳视公司仅凭公司网站截图和声明不能证明其就是涉案图片的版权人。

涉案图片通过互联网搜索可以找到非常多的来源,其中有不少免费图片网站展示涉案图片,并声明如果图片侵犯版权请与网站联系,但是多年来优图佳视并没有去认领版权。

在长年诉讼案件中,优图佳视公司并没有诉讼免费图片公司侵权,反而希望通过图片网站的传播让更多不知情公司不小心使用到图片,从而成为他们的诉讼对象,以达到通过诉讼牟利的目的。

对这样的社会蛀虫,法院不应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

第二,优图佳视一张图片要价7000元(但之前阿里巴巴案只按9元一张,明显是千百倍的故意虚高报价),律师费要价3000元(众所周知律师一次性进行大几十个案例,莫非一个合同就收取了律师费上百万?请出具与律所的合同、支付凭证及发票。

)合计索要10000元,明显是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一万元以下诉讼费最低。

优图佳视长期这样用法律诉讼来恐吓广大中小企业。

因此,优图佳视公司不是纯粹的维权行为,其行为违背诚信原则,是对权利和司法资源的滥用,是恶意诉讼,背离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宗旨,其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优图佳视公司主张侵权赔偿金并要求支付合理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优图佳视公司主张赔偿金,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相关图片可以产生经济收益。

第三,优图佳视不仅未提交的公证费发票,整个公证过程也疑点重重,无法采信,详见随附证据。

网络侵权问题发言稿范文

网络侵权问题发言稿范文

网络侵权问题发言稿范文尊敬的主持人、各位评委、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个舞台上,为大家分享一下关于网络侵权问题的观点和建议。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问题日益突出。

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空间中,有人在未经他人授权或者无法合法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名誉、声誉、作品、商标等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给我们的社会秩序和法制建设带来了巨大挑战。

首先,我想谈谈网络侵权对个人权益所造成的伤害。

在互联网时代,每个人都可以轻松地成为网络的一部分,通过网络与他人交流、分享信息。

然而,当个人的名誉、隐私、作品等遭受侵犯时,这不仅对个人的心灵造成伤害,也可能对个人的经济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我们不可否认,在网络上,信息的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是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

因此,一旦个人受到网络侵权,其形象和声誉很容易就会受到质疑,这无疑对个人的发展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其次,网络侵权对企业的影响也是不能忽视的。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企业的竞争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市场空间,网络已成为企业进行品牌推广、产品销售的重要渠道。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重重的网络侵权问题。

有些企业不择手段地使用他人的商标、作品等信息,通过网络进行不正当的竞争,这直接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

因此,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打击网络侵权行为,已成为构建公平竞争环境的当务之急。

那么,面对网络侵权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呢?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与完善是非常必要的。

网络侵权的性质复杂,涉及范围广泛,因此,应通过立法明确相关纠纷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加大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以提高违法成本,从而有效遏制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

其次,加强监管是解决网络侵权问题的关键。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空间的管理,建立健全网络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的针对性、主动性和有效性。

同时,加强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监管,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的安全。

网络侵权与维权演讲稿

网络侵权与维权演讲稿

网络侵权与维权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和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网络侵权与维权。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问题日益突出,给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诸多困扰,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网络侵权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和探讨。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网络侵权的表现形式。

在互联网上,有些人利用他人的作品、信息或者形象进行未经授权的传播和使用,这就构成了侵权行为。

比如,有些人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转载他人的文章、图片或视频,有些人在网络上散布他人的隐私信息,还有些人在互联网上销售盗版产品。

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环境。

其次,让我们来看一下网络维权的重要性。

在互联网时代,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我们应该增强维权意识,学会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只有当每个人都能自觉遵守法律,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网络环境。

最后,让我们来看一下如何有效地维护网络权益。

首先,我们
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轻易在互联网上发布个人隐私信息,不随意转载他人的作品,不购买盗版产品。

其次,我们应该提高法律意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会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我们应该加强监督和举报意识,发现侵权行为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

总而言之,网络侵权问题是一个严峻的挑战,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维护网络秩序和保护自己的权益做出努力。

希望通过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能够建立一个和谐、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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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品网络传播侵权的答辩状
答辩人:
地址: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职务:
因计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起诉我公司侵害作品网络传播纠纷一案[案号(2020)沪0115民初14949号],作出以下答辩,请法院参考采纳并驳回原告相关诉讼请求。

一、答辩人公众号情况陈述:
1、答辩人主营业务为“1234567890”,是三维虚拟模型素材行业,非摄影、平面设计等行业,用户群以室内设计师、建筑设计师为主;
2、答辩人转发的微信公众号名称为“1234567890”,发布内容以各种软件更新、软件插件、软件使用方法等为主,基本不发跟摄影、平面设计相关的内容,即使个别发布也为欣赏、推荐、学习转发,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3、我公众号转发该文章时间为2019年3月10日,标题为《美炸裂!22岁“网红”摄影师引国外网友大赞:中国城市美哭了》,文章内涉及原告所诉的全部侵权图片。

4、所转发的文章是原文全部转发,原文章转自微信号: instachina,其于2019年3月1日发布,标题为《22岁广州摄影师爆红INS,无数外国网友点赞:中国的城市美哭了》。

二、答辩内容:
1、我公众号的转发行为,应定性为“非以营利为目的欣赏学习推荐”行为,且首发文章公众号并未注明不允许转载转发,我公众号转发此文章有明确注明图片来源、作者名称;
根据我公司主营业务、用户群体,以及“溜溜软件管家”日常发送情况,可以显著判别,我公众号此次转发行为,是非营利目的,且是站在将美的事务推荐分享给更多人去欣赏的角度进行推送转发的。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原告控诉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19年3月10日,我公众号转发该文章给用户欣赏,而原告于2019年7月12日取得作者相关授权,应对授权日期之后的行为进行维护。

根据各地其他法院的27个相似判决案例中,如果图片使用者证明自己图片使用的日期早于被授权的日子,即使确实侵权了也属于无效起诉,被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举例:以“视觉中国”所在的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起诉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为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597号】以侵权时间早于授权时间,判定无须赔偿。

3、原告有极其显著的“钓鱼碰瓷、敲诈勒索”的嫌疑。

原告取得授权前(2019年7月12日前),网络已经有近150篇以上转发文章(搜狗微信数据),当文章图片转发火爆时,原告联系原作者获得授权再进行批量维权,且在长达半年时间内不与我方做任何沟通,而是在2019年9月底直接要求赔偿1万元/张图片的维权费用,在《起诉状》中声称“另有40张,原告将另案起诉”,存在显著的钓鱼、碰瓷、敲诈、勒索、恐吓嫌疑。

原告计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近一年涉及的作品侵权法律诉讼高达200件以上(天眼查数据),且公司没有其它业务,专业以版权图片为名向他人收取版权费,涉嫌敲诈勒索。

这与2019年国家共青团中央、国家版权局问询的“视觉中国事件”,引起网民公
众质疑愤慨的事件无异。

假以混淆利用版权保护之名,实际行使钓鱼碰瓷、敲诈勒索之实。

4、原告利用知识产权进行敲诈牟利,应当制止,不予支持
在201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于安徽高院举行“2019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林广海在会上表示:利用知识产权法律盲区,进行牟利的违法行为坚决不予保护,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予以惩罚。

2019年7月10日浙江卫视经济生活频道《视觉中国到处碰瓷,为什么没人追究它的责任》便针对视觉中国、全景网等类似“图片侵权事件”做讨论,专家及主持人对此行为称为“全网碰瓷”也有定论。

我方转发公众号文章不以盈利为目的,对摄影作者反而有宣传作用,而原告整个公司却利用这一点进行牟利,没有其它正当业务,这非常不利于新时代的文化网络的传播开放及和谐发展。

5、原告计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不是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应当予以查处并驳回起诉。

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9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申请人应当自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发给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文件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分支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目前没有收到原作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证书”,需要原告提供;
从原告计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起诉我公司的侵权图片的资料上,没有提供相
关图片的著作权证书证明,请原告提供该图片的著作权证书,如果没有著作权证书将无法证明此图片是朱卓豪或计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所有。

不应以当事人自行标注的可修改的时间证据作为判断发表时间的依据。

希望法院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时,准确领会案例指引,应当严格审查照片作品的权利归属证据,不能仅以水印当作照片作者的署名来认定权利归属,防止片面性和简单化。

7、该图片的总浏览次数低于900次,传播范围有限,无商业价值及获利行为;
我方转发《美炸裂!22岁“网红”摄影师引国外网友大赞:中国城市美哭了》当月的阅读次数约900次左右,至2020年5月26日,该文章阅读量仍为959次,不超过1000次(见附件图及举证图)。

转载文章的目的旨在给读者传递更多的可欣赏可读性的内容,并未对文章中的图片进行任何商业利用,也没有在均无任何商业价值和获利行为,依法不应构成侵权。

8、原告诉讼赔偿请求缺乏合理性,严重偏离实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林广海表示“应以市场正常许可费用等作为参照来确定照片作品侵权的判赔金额。

照片作品的判赔金额应当以市场价值为基础,当市场正常许可费用无法确定时,应当以近似市场价值为参考。


按国内知名的图片公司(视觉中国、全景网、千图网等)的官方对外报价,目前国内知名的摄影图片授权价格单张网络授权1-50元一张不等,原告所主张的赔偿已经大大超出了行业存在的平均值。

以下为全景网图片授权价格,因此原告依然涉嫌敲诈勒索。

9、原告涉嫌是严重占用公共服务资源,应予以警告处理
原告在起诉状中声称称“另有40张,原告将另案起诉”,而所列举图片完全为《美炸裂!22岁“网红”摄影师引国外网友大赞:中国城市美哭了》一篇文章、一件事实。

原告声称另案起诉行为,涉嫌严重占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应予以警告或拒绝受理。

综合上述,请求法院驳回上述全部请求。

此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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