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最新发布得《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请大家务必注意:第一个就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得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就是新发布得《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得《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得,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得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得原则、方法、内容与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得应用就是必不可少得。
凡就是注日期得引用文件,仅注日期得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就是不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得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术语与定义3、1损伤各种因素造成得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与/或功能障碍.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得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得降低或者丧失.4 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与/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得因果关系,实事求就是地进行鉴定.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得致残程度等级.4、2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得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分级全文2023年7月1日施行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分级全文2023年7月1日施行
摘要:
1.背景介绍
2.残疾程度分级标准的内容
3.分级标准的实施时间和影响
4.对相关行业的启示和建议
正文:
【背景介绍】
我国在2023 年7 月1 日起正式实施《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分级》标准,这是我国首次针对人体损伤残疾程度进行详细的分级,旨在为人体损伤残疾评定、保险理赔、劳动能力鉴定等领域提供科学、统一、规范的依据。
【残疾程度分级标准的内容】
新实施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分级》标准,对人体的各个部位和系统进行了详细的残疾程度分级。
比如,对视觉、听觉、言语、肢体、智力等各方面的残疾程度,都进行了明确的分级。
每个级别都对应着具体的损伤程度和功能受限程度,使得对于人体损伤残疾的评定更加科学、客观。
【分级标准的实施时间和影响】
该标准自2023 年7 月1 日起正式实施,将对保险理赔、劳动能力鉴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多个领域产生深远影响。
例如,对于工伤保险的理赔,将依据此标准进行残疾程度的评定,从而使得理赔更加公正公平。
同时,该标准也将对残疾人的权益保障产生积极影响,有助于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
和社会地位。
【对相关行业的启示和建议】
该标准的实施,对相关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比如,保险行业需要及时更新理赔标准,医疗行业需要提高对人体损伤残疾的诊断和评定能力,劳动保障部门需要提高对残疾劳动力的就业保障和服务水平。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新残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和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4.2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人体残疾程度分级(2023年1月1日施行)
人体残疾程度分级(2023年1月1日施行)
简介
本文档旨在规定人体残疾程度分级的标准和评估方法。
人体残疾程度的准确评估对于个人的康复和社会融入至关重要。
分级标准
根据残疾程度的不同,将人体残疾分为以下几个级别:
1. 一级残疾:对日常生活基本活动有轻度影响,但不影响独立生活和工作能力。
2. 二级残疾:对日常生活基本活动有中度影响,但仍具备较强的自理能力和工作能力。
3. 三级残疾:对日常生活基本活动有重度影响,需要部分他人协助,但仍具备一定的自理和工作能力。
4. 四级残疾:对日常生活基本活动有严重影响,需完全他人协助或依赖特殊辅助设备,自理能力和工作能力较低。
5. 五级残疾:对日常生活基本活动有极严重影响,完全依赖他人照料,无自理和工作能力。
评估方法
人体残疾程度的评估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包括个人卫生、进食、穿衣、洗漱等。
- 移动能力:包括行走、坐立、站立、爬楼梯等。
- 情感和认知能力:包括语言表达、智力水平、情绪控制等。
- 感知功能:包括视觉、听觉、触觉、嗅觉等。
- 社交交往能力:包括与他人的交流、合作、参与社会活动等。
评估过程需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医护人员进行,采用
标准化的评估工具和流程,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准确。
生效日期
本文档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以上为《人体残疾程度分级(2023年1月1日施行)》的内容。
根据不同的残疾程度,将残疾分为一至五级,并介绍了评估的方法
和生效日期。
人体残疾程度的分级标准和评估方法的规定将为个人
康复和社会融入提供指导。
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2023版)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2023版)2023年版的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来啦,需要的赶紧收藏!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和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全文 最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全文最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 意识消失;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3. 不能工作;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3. 明显职业受限;4. 社会交往困难。
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3. 职业种类受限;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4. 社会交往贫乏。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2. 各种活动降低;3. 不能胜任原工作;4. 社会交往狭窄。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4. 社会交往降低。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 远距离流动受限;3. 断续工作;4. 社会交往受约束。
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中国的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
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五种鉴定标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21》(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实施日期)2021年5月1日(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请大家务必注意: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21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成心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平安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平安部司法部2021年4月18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那么、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标准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但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但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平安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21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术语和定义3.1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那么4.1鉴定原那么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人体残疾程度分级(2023年1月1日施行)
人体残疾程度分级(2023年1月1日施行)
根据《人体残疾程度分级法》,我们为了更准确地评定和管理
人体残疾程度,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人体残疾程度分级:
1. 一级残疾:功能受损,但不影响独立生活和工作能力。
包括
但不限于:听力轻度受损、视力轻度受损、肢体轻度功能障碍等。
2. 二级残疾:功能受损,影响一定程度的独立生活和工作能力。
包括但不限于:听力中度受损、视力中度受损、肢体中度功能障碍等。
3. 三级残疾:功能严重受损,丧失独立生活和工作能力,需依
赖他人照料。
包括但不限于:听力重度或全聋、视力重度或全盲、
肢体重度或全功能障碍等。
4. 四级残疾:功能极度严重受损,完全丧失生活能力,需长期
全面护理。
包括但不限于:多重残疾、绝症等。
以上分级仅做参考,并不涉及具体的福利和保障措施。
具体的福利和保障措施请参照相关法规进行规定和实施。
本文档根据最新的法规制定,可能会根据社会发展和政策调整而进行修订。
请注意及时关注相关通知和公告。
参考文献:
- 人体残疾程度分级法,2023年版。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分级全文2023年7月1日施行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分级全文2023年7月1日施行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同时对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分级的关注也日益增多。
为了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分级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简要介绍,重点分析2023年7月1日施行的新规定,以及其对我国残疾人群体的影响。
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分级的意义和作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分级是指根据人体损伤的严重程度、功能障碍程度、健康状况等因素,对残疾人群进行分类。
这一分级体系对于评估残疾人的健康状况、制定康复计划、保障残疾人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三、2023年7月1日施行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相关部门的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新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分级》标准将正式施行。
这一新规定是对原有残疾分级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旨在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权益,提高社会对残疾人群的关爱和支持。
四、新规定下的分级标准及影响新规定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分级标准共分为十级,从一级(死亡)到十级(轻微伤)。
这一分级体系不仅考虑了损伤的严重程度,还充分体现了功能障碍、健康状况等因素。
新规定的施行将对残疾人的保险理赔、康复治疗、就业扶持等方面产生积极影响,有助于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
五、我国相关政策法规的完善与发展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群体的权益保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分级方面,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残疾人保障法》、《工伤保险条例》等。
这些法规为残疾人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推动了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六、结论与建议总之,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分级在我国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新规定的施行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残疾分级体系,提高残疾人的权益保障水平。
为了更好地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我们建议: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残疾人群体的关注和关爱;2.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作,确保残疾分级体系的贯彻落实;3.持续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为残疾人的权益保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4.关注残疾人的实际需求,提高康复治疗和就业扶持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新残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和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4.2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新残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年月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年月日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术语和定义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总则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到十级(人体致残率),每级致残率相差。
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
新伤残鉴定标准全文(五部联合制定)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和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 判断依据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请大家务必注意: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31147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术语和定义3.1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4.1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全文 最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全文最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 意识消失;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3. 不能工作;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3. 明显职业受限;4. 社会交往困难。
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3. 职业种类受限;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4. 社会交往贫乏。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2. 各种活动降低;3. 不能胜任原工作;4. 社会交往狭窄。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4. 社会交往降低。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 远距离流动受限;3. 断续工作;4. 社会交往受约束。
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中国的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
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五种鉴定标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21》(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实施日期)2021年5月1日(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2023版)
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2023版)2023年版的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来啦,需要的赶紧收藏!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和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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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术语和定义3.1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4.1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判断依据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5致残程度分级5.1 一级5.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2)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 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4)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颈部及胸部损伤1)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2)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3) 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4) 心肺联合移植术后;5) 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5.1.3腹部损伤1) 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2) 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5.1.4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 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2) 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 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二级5.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2) 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3) 偏瘫(肌力2级以下);4) 截瘫(肌力2级以下);5)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5.2.2头面部损伤1) 容貌毁损(重度);2)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3) 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4) 双眼盲目5级;5) 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5.2.3颈部及胸部损伤1) 呼吸困难(极重度);2) 心脏移植术后;3) 肺移植术后。
5.2.4腹部损伤1) 肝衰竭晚期;2) 肾衰竭;3) 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5.2.5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 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2) 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3) 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6体表及其他损伤1)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2)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3三级5.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 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3) 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4) 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5) 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3.2头面部损伤1)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2) 双眼盲目4级;3)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4) 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5.3.3颈部及胸部损伤1) 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2)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5.3.4腹部损伤1) 全胰缺失;2) 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3) 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5.3.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 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2)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3) 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1.0cm)。
5.3.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 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2) 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3) 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4四级5.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2) 外伤性癫痫(重度);3) 偏瘫(肌力3级以下);4) 截瘫(肌力3级以下);5) 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5.4.2头面部损伤1) 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2)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3)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4) 双眼盲目3级;5) 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6) 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5.4.3颈部及胸部损伤1)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级;2) 一侧全肺切除术后;3) 呼吸困难(重度)。
5.4.4腹部损伤1) 肝切除2/3以上;2) 肝衰竭中期;3) 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4) 肾功能重度下降;5) 双侧肾上腺缺失;6) 永久性回肠造口。
5.4.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 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
5.4.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2) 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 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50分。
5.4.7体表及其他损伤1)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2) 放射性皮肤癌。
5.5五级5.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2) 完全运动性失语;3)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4) 双侧完全性面瘫;5) 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6) 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7)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8) 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9) 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10)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一项达重度。
5.5.2头面部损伤1) 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2)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3) 双眼重度视力损害;4) 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5)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6) 双耳听力障碍≥81dB HL;7) 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8) 舌根大部分缺损;9)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
5.5.3颈部及胸部损伤1) 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2)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3)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食物;4) 食管损伤,肠代食管术后。
5.5.4腹部损伤1) 胰头合并十二指肠切除术后;2) 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3) 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4) 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5) 全胃切除术后;6) 小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7) 全结肠缺失。
5.5.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 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2) 尿瘘难以修复;3) 直肠阴道瘘难以修复;4) 阴道严重狭窄(仅可容纳一中指);5) 双侧睾丸缺失或者完全萎缩,丧失生殖功能;6) 阴茎大部分缺失(残留长度≤3.0cm)。
5.5.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 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2) 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或者其余肢体任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3) 手功能丧失分值≥120分。
5.6六级5.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2) 外伤性癫痫(中度);3) 尿崩症(重度);4) 一侧完全性面瘫;5) 三肢瘫(肌力4级以下);6) 截瘫(肌力4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7)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8)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9) 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10)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中度)。
5.6.2头面部损伤1) 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2) 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3)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4) 双侧眼睑严重畸形;5)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视力≤0.5;6) 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7) 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8) 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9) 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2/3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