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连锁经营相关法律法规
连锁经营协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连锁经营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它通过统一品牌、统一经营模式、统一管理模式等方式,实现了规模效应和品牌效应。
然而,由于连锁经营涉及到多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旨在梳理我国连锁经营协议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提供法律参考。
二、连锁经营协议的定义及特征(一)连锁经营协议的定义连锁经营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就建立、运营连锁经营体系所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它主要包括加盟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管理协议等。
(二)连锁经营协议的特征1. 双方主体特定性:连锁经营协议的双方主体通常为总部与加盟商或特许经营商。
2. 内容综合性:连锁经营协议内容涉及品牌、商标、经营模式、管理规范、利益分配等多个方面。
3. 法律约束力:连锁经营协议一旦签订,双方均应遵守,具有法律约束力。
4. 长期性:连锁经营协议通常具有长期性,需在较长时间内履行。
三、连锁经营协议的法律规定(一)加盟协议1. 加盟协议的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加盟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双方在签订加盟协议前,应充分了解对方的经营状况、品牌信誉、管理模式等信息,确保自身权益。
2. 加盟协议的主要内容(1)加盟商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2)总部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3)加盟期限、加盟费、保证金等费用及支付方式。
(4)品牌、商标、经营模式的使用权及限制。
(5)经营管理规范及监督措施。
(6)利益分配及分成比例。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二)特许经营协议1. 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同样应采用书面形式。
双方在签订协议前,应充分了解对方的经营状况、品牌信誉、管理模式等信息。
2. 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1)特许经营期限、特许权费用及支付方式。
(2)品牌、商标、经营模式的使用权及限制。
(3)经营管理规范及监督措施。
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建筑业协会•【公布日期】2000.01.26•【文号】•【施行日期】2000.01.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内贸易部(内贸行一字〔1997〕第12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备案管理工作,维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申请备案的企业应遵循自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备案企业的基本条件第四条申请备案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所有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策、规定;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具有注册商标、商号、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4、至少具有一家直营店,开展特许经营一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年销售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5、至少拥有三家加盟店;6、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五条申请申请备案者应按规定提供下列材料(各一份),一并提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1、备案表(见附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二寸免冠照片一张;4、许可使用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5、国家专利证书复印件(若有);6、招募加盟者的有关材料;7、1000字企业简介;8、特许总店及两家以上加盟店外观及店堂照片;9、其他;10、申请者应对其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核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应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
第七条通知备案申请者经核查符合备案要求,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将在收到申报资料一个月内通知申请者。
第四章备案管理第八条备案日期接到通知的备案者,须交纳备案费;交纳备案费日期,即为申请者的备案起始时间。
第九条备案有效时间及续展备案之日起到次年该日为备案有效时间。
第10章 连锁经营相关法律法规.
10.1.2连锁经营的政策环境
1. 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颁布的《关于 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 1)主要内容 《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分四大 部分: 一、充分认识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 采取切实措施,促进连锁经营的发展; 三、为发展连锁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切实加强对发展连锁经营工作的领导。
3.《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1)制定背景 2)制定的目的 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是:规制滥用优势地 位行为,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倡导零、供双方 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建立正常、良好的商业 伙伴关系,构建和谐的商业环境,更好地维护 消费者及零售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3)主要内容
2)《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在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上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 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谢谢
再见!
4.《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2006年9月12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 税务总局、工商局联合公布了《零售商促销行 为管理办法》。 1)主要内容 (1)明确零售商在促销中应遵循的原则,维护 消费者的知情权。 (2)加强对促销商品价格的规范。 (3)加强促销活动的监管力度。 2)重大意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 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1)主要内容 进一步扩大国内需求,调整投资和消费的关系, 增加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适应居民消 费结构升级趋势,继续发展主要面向消费者的 服务业,扩大短缺服务产品供给,满足多样化 的服务需求。 2)政策解读
连锁特许经营的法规和制度范本
连锁特许经营的法规和制度本章内容: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 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4关于连锁店经营专营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5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6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方法8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9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0 国家知识产权经济合同以及解决经济纠纷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1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8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国内贸易部发布)第一条为规范特许经営行为,保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推动连锁经営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修正应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包括餐饮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开展特许经营必须遵循自愿、公平、有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特许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直接特许——即特许者将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
分特许(区域特许)——即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连锁特许经营的法规和制度
连锁特许经营的法规和制度本章内容: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 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4关于连锁店经营专营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5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6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方法8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9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0 国家知识产权经济合同以及解决经济纠纷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1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8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国内贸易部发布)第一条为规范特许经営行为,保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推动连锁经営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修正应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包括餐饮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开展特许经营必须遵循自愿、公平、有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特许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直接特许——即特许者将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
分特许(区域特许)——即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连锁餐饮行业的法律法规合规管理
某连锁餐饮企业合规处罚案例
总结词
某连锁餐饮企业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相关部门处以罚款和警告等处罚。
详细描述
该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未按规定报税、使用不合格食材等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查处。经过调查核实,相 关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罚款、警告等处罚。该企业积极配合调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加 强了内部管理和培训,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外部监督
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外部 机构对连锁餐饮企业进行合规监 督,包括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 随机抽查等。
合规检查பைடு நூலகம்程
制定检查计划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监管部门要 求,制定合规检查计划,明确检 查对象、时间、人员和内容等。
现场检查
按照检查计划对连锁餐饮企业进 行现场检查,核实企业是否符合
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
定期进行合规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 合规风险,并采取措施进行监控和防 范。
定期编制合规报告,总结合规管理工 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提出改进措施。
合规审查
对企业的业务活动、规章制度、合同 协议等进行合规审查,确保其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
PART 04
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
合规风险识别
01
02
03
04
食品安全法规
识别食品采购、储存、加工、 销售等环节是否符合食品安全
法规要求。
劳动法合规
确保连锁餐饮企业遵守劳动法 规定,包括员工招聘、薪酬、
福利、工作时间等方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确保连锁餐饮企业遵守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保障消费者权益
。
商业秘密保护
识别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律法 规,确保连锁餐饮企业商业秘
法律法规对连锁餐饮企业的经 营资质、卫生条件、质量标准 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连锁经营的法律规定
连锁经营的法律规定连锁是一种商业模式,和行业无关。
既然有了(药品)零售连锁,那么出现(药品)批发连锁也应该是合理的,但是没有出现(药品)批发连锁,所以推断(药品)零售连锁是出国考察,直接生硬拿来的结果。
有关药品零售连锁的问题,请直接咨询当地的现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连锁经营一般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若干个店铺,以一定的形式组合成一个联合体,在整体规划下进行专业化分工,并在分工的基础上实施集中化管理,使复杂的商业活动简单化,以获取规模效益。
连锁经营分为三种形式:直营连锁、特许经营连锁(也可以叫特许加盟)和自由连锁.直营连锁是指连锁公司的店铺均由公司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
总部对各店铺实施人、财、物及商流、物流、信息流等方面的统一经营。
直营连锁作为大资本动作,利用连锁组织集中管理、分散销售的特点,充分发挥了规模效应。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由于特许企业的存在形式具有连锁经营统一形象、统一管理等基本特征,因此也称之为特许连锁。
自由连锁也称自愿连锁。
连锁公司的店铺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公司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
各成员店使用共同的店名,与总部订立有关购、销、宣传等方面的合同,并按合同开展经营活动。
在合同规定的范围之外,各成员店可以自由活动。
根据自愿原则,各成员店可自由加入连锁体系,也可自由退出。
特许经营是以特许经营权的转让为核心的一种经营方式。
其本质特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1)特许经营是利用自己的专有技术与他人的资本相结合来扩张经营规模的一种商业发展模式。
因此,特许经营是技术和品牌价值的扩张而不是资本的扩张。
2)特许经营是以经营管理权控制所有权的一种组织方式,被特许者投资特许加盟店而对店铺拥有所有权,但该店铺的最终管理权仍由特许者掌握。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10.14•【字号】甘药监发〔2022〕132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甘药监发〔2022〕132号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执法检查局:为统一全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监督管理,规范连锁企业经营行为,保障药品质量安全,促进连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甘肃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甘肃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事权划分指导意见(试行)》(甘药监发〔2022〕113号),决定将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权限由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至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2022年12月1日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全省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事项,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停止受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
2022年12月1日前,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受理事项的,继续由受理部门按照原办事指南完成审批发证;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继续有效,企业后续需要变更、延续换证的,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变更或换发新《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依职责按照本规定开展审批、日常监管、监督检查等工作,积极督导企业依本规定要求及时开展自查整改和完善,保持持续符合本规定相关要求。
(一)省政府政务大厅药品监管分中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处、审核查验中心根据各自职责依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和本规定的要求,负责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申请的受理、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及审批发证工作。
甘肃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规定
甘肃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下简称连锁企业)监督管理,规范经营活动,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药品零售企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设置规定。
第二条甘肃省内的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连锁企业是由企业总部、配送中心(仓库)和10家以上的药品零售门店构成,三者是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
企业总部、配送中心(仓库)组成连锁总部。
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应当诚实守信,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有关附录。
第四条连锁企业应建立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按规定提供药品追溯信息,实现药品最小销售包装单元可追溯、可核查。
- 1 -第五条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全面负责全省连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零售连锁总部的许可准入,督导和协调(跨地域)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县局)对辖区内连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局负责辖区内零售连锁门店的许可准入,负责本辖区内连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有关附录,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连锁企业的管理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连锁总部的设置基本要求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2.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情形;3.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是执业药师;4.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仓库;- 2 -5.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总部、配送中心(仓库)和连锁门店的经营和质量控制全过程,并实现药品信息化追溯;6.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其他要求。
特许连锁行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特许连锁行业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特许连锁行业的发展,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特许连锁行业的主要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特许经营的基本概念1. 特许经营的定义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其拥有的商标、商号、服务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许可给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在特许人的授权下,按照特许人的经营模式、品牌形象和经营标准,从事商业活动的一种经营方式。
2. 特许经营的特征(1)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存在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2)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商号、服务标志等经营资源;(3)被特许人按照特许人的经营模式、品牌形象和经营标准进行经营活动;(4)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三、特许连锁行业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特许连锁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如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
特许连锁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该法律规定,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进行了规定。
特许连锁企业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特许连锁企业的商标注册、使用、保护等进行了规定。
特许连锁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依法注册、使用和保护商标,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特许连锁企业的著作权保护进行了规定。
特许连锁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尊重他人的著作权,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特许连锁企业的专利保护进行了规定。
特许连锁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尊重他人的专利权,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
国际连锁经营有关法律问题
国际连锁经营中各个环节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一、正规连锁经营1.正规连锁公司对东道国的调查(1)连锁公司在东道国的政府对待正规连锁的态度,政府的政策与许可法有关联,直接决定了政府对待行业的支持和鼓励,是否可以给连锁公司带来盈利。
(2)连锁公司的设立在东道国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资本、形式等的要求。
还有的国家可能制定专门对特许经营进行规范和限制的法律,在进行连锁经营的时候,必须要考虑这方面的法律。
(3)连锁经营产品种类与营销形式在东道国内是否受到其法律法规的限制。
(4)连锁的产品进出口在受许人所在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些国家对于进出口商品的种类的限制。
(5)连锁经营受东道国的货币管理和支付年金的限制。
(6)连锁经营在东道国关于连锁经营税收规定(《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正规连锁公司的设立(1)通过设立子公司设立连锁公司:子公司设立的资格、条件以及程序(2)通过设立分公司设立连锁公司:分公司设立的资格、条件以及程序总公司在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时候,可以通过独资、合资、兼并等方式进行。
分公司由设立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依法设立,设立时不要求注册资金,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然也可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但应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
一般而言,这种授权以申请设立分公司的方式为表现。
子公司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则领取《营业执照》。
参照法律法规:(1)公司法(2)合资企业法、合作企业法(3)竞争法(4)与连锁经营有关的东道国的行政许可法3.连锁公司中的内部法律关系(1)通过设立子公司设立连锁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只能就其自身资产追究民事责任,除出资人不实或出资后抽逃资金的情况外,不能清偿的部分也不能向出资人追偿。
(2)通过设立分公司设立连锁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
贵州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与管理规定
贵州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与管理规定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贵州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促进药品经营的规模化、集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药品供应和城乡药品经营协调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开办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审批工作。
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开办审批工作,负责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开办审批工作以及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二章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条件与程序第五条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二)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三)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大学学历,且必须具有药师以上职称;跨古(州、地)以上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四)注册地址在市(州、地)的零售连锁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注册地址在县以下(含)的应是药师。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要有三年以上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经验;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大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五)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数量不低于30个;(六)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和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规章制度;(七)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营业场所及办公、辅助用房;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八)具有专用的计算机和服务器中央数据处理系统,有稳定、安全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和可靠的信息安全平台,有符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和相关数据库,并能够运用该系统对在库药品的分类、存放和相关信息的检索以及对药品的购进、: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出库复核、销售等进行记录和管理,对质量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并具有可以接受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条件;(九)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新药品管理法2019年版
第二十五条 对申请注册的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审评,对药品
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以及申请人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
发药品注册证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 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工 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药品安 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药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的,按照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符合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15 年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五章 药品管理 第六章 药品包装的管理 第七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第八章 药品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2021/10/10
2
目录
2021/10/10
第三十七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将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 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连锁经营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连锁超市(以下简称“XX超市”)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以经营日用品、食品、家电等商品为主的连锁超市。
经过多年的发展,XX超市已在全国多个城市开设了200多家门店,成为了当地知名的连锁企业。
然而,在2018年,XX超市却因商标侵权问题陷入了法律纠纷。
2018年3月,XX超市在其门店及官方网站上推出了名为“XX好货”的促销活动,并在商品包装、宣传资料等处使用了“XX好货”这一标识。
然而,这一标识与知名品牌XX(以下简称“XX品牌”)的注册商标“XX好货”高度相似。
XX品牌发现后,立即向XX超市发函,要求其停止使用侵权标识,并赔偿损失。
XX超市认为,其使用的“XX好货”标识与XX品牌的注册商标并不相同或近似,且未构成商标侵权。
双方因此产生争议,最终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XX超市使用的“XX好货”标识是否与XX品牌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2. XX超市是否构成商标侵权?3. XX品牌是否应获得相应的赔偿?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XX超市使用的“XX好货”标识与XX品牌的注册商标“XX好货”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高度相似性,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因此,XX超市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赔偿问题,法院认为,XX品牌因商标侵权遭受了经济损失,XX超市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程度、影响等因素,法院判决XX超市赔偿XX品牌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1. 商标相同或近似判断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素在视觉、听觉、呼叫等方面相同或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本案中,法院正是基于这一标准,认定XX超市的标识与XX品牌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2. 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
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建筑业协会•【公布日期】2000.01.26•【文号】•【施行日期】2000.01.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内贸易部(内贸行一字〔1997〕第12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备案管理工作,维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申请备案的企业应遵循自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备案企业的基本条件第四条申请备案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所有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策、规定;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具有注册商标、商号、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4、至少具有一家直营店,开展特许经营一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年销售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5、至少拥有三家加盟店;6、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五条申请申请备案者应按规定提供下列材料(各一份),一并提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1、备案表(见附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二寸免冠照片一张;4、许可使用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5、国家专利证书复印件(若有);6、招募加盟者的有关材料;7、1000字企业简介;8、特许总店及两家以上加盟店外观及店堂照片;9、其他;10、申请者应对其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核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应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
第七条通知备案申请者经核查符合备案要求,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将在收到申报资料一个月内通知申请者。
第四章备案管理第八条备案日期接到通知的备案者,须交纳备案费;交纳备案费日期,即为申请者的备案起始时间。
第九条备案有效时间及续展备案之日起到次年该日为备案有效时间。
辽宁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含连锁总部、连锁门店,统称连锁企业)的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连锁总部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并组织指导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连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辽宁)自贸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连锁总部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和行政审批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连锁门店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连锁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第五条连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规范等,对所属连锁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连锁企业申请核发、变更、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辽宁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标准》等规定。
第七条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和行政审批部门依职权组织许可验收,并根据材料审核、现场检查等情况,作出是否同意核发、变更、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第八条连锁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增加连锁门店,如经营地址、经营范围、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等影响药品质量安全事项未发生变化,仅改变经营主体或者经营方式等项目的,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和行政审批部门可简化办理程序,免于现场检查,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的跟踪检查。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一节人员管理第九条连锁总部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
关于连锁经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连锁经营作为一种独特的商业模式,在我国市场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连锁经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在连锁经营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法律问题。
为了规范连锁经营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出发,对连锁经营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连锁经营的定义与特征(一)连锁经营的定义连锁经营,是指一个经营主体(总部)通过统一的经营模式、品牌、标识、服务标准等,对多个经营主体(分店)进行管理、协调和控制,实现规模经济和资源共享的一种经营方式。
(二)连锁经营的特征1. 统一经营模式:连锁经营企业通过统一的经营模式,使分店在经营过程中保持一致,降低经营风险。
2. 品牌共享:连锁经营企业将品牌价值延伸到各个分店,形成品牌效应。
3. 标识统一:连锁经营企业对分店的标识进行统一设计,提高企业知名度。
4. 服务标准统一:连锁经营企业对分店的服务标准进行统一制定,确保服务质量。
5. 人力资源共享:连锁经营企业通过培训、选拔等方式,实现人力资源的共享。
6. 资源共享:连锁经营企业通过总部对分店进行资源调配,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三、连锁经营的法律规定(一)连锁经营企业的设立与变更1. 设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连锁经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2)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管理人员;(6)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设施和设备。
2. 变更程序:连锁经营企业在设立后,如需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连锁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1. 经营范围:连锁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商品销售、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旅游服务等。
2. 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连锁经营企业在开展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时,需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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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通过并于同 年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就是 确定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与连锁经营有关 的内容主要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及采购限 制的规定等。
3.《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0.2.2 特许经营行业的主要管理法规
商务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2月颁
第10章 连锁经营相关法律法规
10.1 我国连锁经营的政策环境
10.1.1连锁经营的主要管理部门及行业组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是主管我国国内外贸易
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承担制定 和实施我国国内外经济贸易政策、推进扩大对 外开放的重要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 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1)主要内容
进一步扩大国内需求,调整投资和消费的关系, 增加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适应居民消 费结构升级趋势,继续发展主要面向消费者的 服务业,扩大短缺服务产品供给,满足多样化 的服务需求。
2)政策解读
3.《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10.1.2连锁经营的政策环境
1. 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颁布的《关于 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
1)主要内容 《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分四大
部分: 一、充分认识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 采取切实措施,促进连锁经营的发展; 三、为发展连锁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切实加强对发展连锁经营工作的领导。
税务总局、工商局联合公布了《零售商促销行 为管理办法》。
1)主要内容 (1)明确零售商在促销中应遵循的原则,维护
消费者的知情权。
(2)加强对促销商品价格的规范。 (3)加强促销活动的监管力度。 2)重大意义
5.《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定和 实施工作的通知》
1)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提高对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上通过,根据2001年lo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2)《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在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上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 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公民消费权益 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们平时所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1993年 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 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质量 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产品质量法包括 所有调整产品质量及产品责任关系的法律、法 规。通常所说的产品品质量法,即现在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于1993 年2月22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于2000年 7月8日修订。
识
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商业网点规划工作进 度
三、切实提高商业网点规划编制水平 四、认真做好商业网点规划实施工作 2.政策解读
6.《流通标准“十一五”发展规划》
1)背景和意义
《规划》出台的背景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具体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 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 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9号)和 《国内贸易“十一五”发展规划》等相关文件 精神。二是适应流通业发展,充分发挥标准化 规范市场秩序,引导消费安全,优化产业结构 和提升产业竞争力的支撑作用的需要。
3)《专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在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 议上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 改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 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主要内容
10.2 我国特许连锁经营法律法规
10.2.1我国目前特许经营的立法概况
1.与特许经营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 章
2.与特许经营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和规章
3. 特许经营行业的管理法规和规章
10.2.2特许经营相关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律概述
1.《知识产权法》
1)《著作权法》
1)制定背景
2)制定的目的
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是:规制滥用优势地 位行为,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倡导零、供双方 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建立正常、良好的商业 伙伴关系,构建和谐的商业环境,更好地维护 消费者及零售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3)主要内容
4.《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2006年9月12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 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1998 年8月设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 委员会是负责调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宏观调 控部门。
3.中国连锁经营协会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 (CCFA) 于1997年在民政部 注册成立,是连锁经营领域唯一的全国性行业 组织。会员包括本土和跨国零售商、特许加盟 企业、供应商、地方连锁协会等。截至2007年 底,会员企业达到950家,会员拥有连锁店铺16 万个。零售类会员企业年销售额超过1.2万亿元 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