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伙人诚信合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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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伙人诚信合作合同

投资合伙人:甲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资合伙人:乙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资合伙人:丙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投资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自愿订立诚信合作合同;

第一条甲乙丙三方自愿投资合伙人经营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总投资为__万元,甲出资__万元,乙出资__万元,丙出资__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__%、__%、__%。(备注:此注册资金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本投资合伙公司,由______(__方)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本投资合伙公司经营期限_____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本投资合伙三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公司利润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公司所得赞助或资助归共同享有;

第五条业务范围(含登记证书业务范围)

(一)汽车维修服务机构(含场站及商铺)、教育培训机构岗前对口型培训、专业对口人才输出;

(二)汽车维修服务机构(含场站及商铺)、教育培训机构选址规划、装修、设计;(三)汽车维修服务机构(含场站及商铺)、教育培训机构商业模式设计;

(四)汽车维修服务机构(含场站及商铺)、教育培训机构团队提升培训及个人辅导;(五)汽车维修服务机构(含场站及商铺)、教育培训机构托管、技师派驻;(六)汽车维修服务机构(含场站及商铺)、教育培训机构托管科创项目孵化及运营;(七)互联网+汽车服务运营平台合作及软件开发;

(八)业务学校培训机构、汽车职业教育学校,专业师资队伍培训及派驻,实训室规划设计建设,专业课程设计;

(九)业务学校培训机构、汽车职业教育学校人才通道建设、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制定、课程编排;

(十)国际国内汽车各类技能晋级大赛、汽车各类研讨会、汽车各类产品展销会筹建组织策划工作;

(十一)组织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和机构实施技能鉴定考试、资质评估工作,并协助国家相关部门颁发证书;

(十二)组织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和机构实施技能鉴定考试、资质评估的相关培训工作;

(十三)汽车维修服务机构(含场站及商铺)、教育培训机构资本市场对接、品牌建设与孵化工作;

第六条投资合伙人职务及工作内容

甲:法人市场总监

1、负责各渠道的联系方式建设,并制作花名册;

2、负责各渠道的联系方式建设,常规通知、及告知工作;

3、负责公司各项业务拓展联系并告知其他投资合伙人,开拓方向如:学校公司企业单位或个人等

4、负责公司财务收入及支出审核;

5、相关鉴定考试、资质审核评定组织工作;

乙:经营总监

1、负责常规公司事务,如:办公场地租赁、办公设施设备采购;

2、负责常规会务通知及对接合作方(含业务方)相关事务;

3、负责公司月度/季度/年度报税及配合国家或地方税务机关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及审核。

4、负责公司财务收入及支出

5、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公司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制度实施需通过其他投资合伙人同意并签字方可实施;

6、负责拟定业务开展过程中各项合作合同。

7、负责公司业务网络推广及相关宣传工作。

丙:CEO

1、提出公司战略规划方针并监督实施;

2、指导公司全方位业务开展;

3、负责公司各种事务监管,含财务监管;

4、负责公司各项业务拓展联系并告知其他投资合伙人;

5、负责公司各经营范围业务方案及策划宣传,编撰制作;

第七条公司采取季度分红模式,实施利润分红

第八条公司一切收支均由公司账户__________(银行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收支,由______(__方)统一管理。并负责按照国家或地方税务机关实施报税及纳税义务。

第九条财务实施透明管理,月度会议由______(__方)向其他投资合伙人汇报,其他投资合伙不定期抽查______(__方)的财务收支情况并予以核实。

第十条投资合伙任意一方不得以公司名义与其他个人或单位发生债权债务、借贷、抵押等关系,若造成公司损失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投资合伙人任意一方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本合同所约定的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开展业务必须告知其他合伙投资人并征得其他合伙投资人的同意。若私自开展业务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按违约责任予以罚款。

第十二条投资合伙人均有权对自己所持的股份进行转让、撤股,但需经过其他投资合伙人书面同意并到国家相关部门实施登记,其他投资合伙人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

第十三条股权转让所得的资金及收益归原投资合伙人个人所有;

第十四条股权撤销或退出按照投资股加上分红金额退还给投资合伙人,但不得损害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三方协商同意,并共同到工商局办理登记;

(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一)私自开展业务的

(二)私自开展业务不告知其他投资合伙人的

(三)项目合作或展业中私自收取合作方(含业务方)费用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合作方(含业务方)或他人贿赂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与合作方(含业务方)暗箱操作,谎报或漏报业务合作费的(六)因业务关系私自接受他人礼品、礼物的

(七)公司重大抉择自行做决定不告知其他投资合伙人并予以自行实施的

(八)利用职务之便或公司名称损害其他公司或他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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