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中先履行抗辩的行使及放弃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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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中先履行抗辩的行使及放弃的认定原文链接:
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及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211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宋都控股公司的先履行抗辩权问题。
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第3条,宋都控股公司支付第2个1亿元后,百科投资公司需将解押后的土地立即抵押给宋都基业公司。
此后,再由宋都控股公司支付余款1亿元至共管帐户,作为《保证合同》的履约保证款。
百科投资公司未履行在先义务,将相关土地抵押给宋都基业公司,宋都控股公司因此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宋都控股公司支付了其中的5000万元,并不意味其放弃了尚未支付的5000万元的先履行抗辩权,故原审关于宋都控股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的认定并无不当。
百科投资公司主张,其已按约定将标的股权转让并过户,不存在宋都控股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情形。
但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第五条,百科投资公司除了股权转让及过户的义务外,还应对宋都基业公司在交割日前产生的或有负债、未披露负债的所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及相关责任,并非完成了股权转让及过户就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故百科投资公司的相关主张没有依据。
百科投资公司认为,土地抵押并非《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义务,而是《保证合同》的从义务,而《保证合同》只是《资产置换协议》的从合同,宋都控股公司不能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以外的其他合同的从合同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就此,本院认为,依据相关协议,土地抵押是百科投资公司为《保证合同》提供的担保,《保证合同》又是百科投资公司为《资产置换协议》中宋都基业公司相关责任的担保,而《资产置换协议》明确了宋都基业公司向宋都控股公司等就或有债务、未披露负债、置出资产按时交割等承担的责任,而或有债务、未披露负债的相关责任也是《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重要内容。
因此,土地抵押是宋都控股公司在整个交易中实现全部权利的重要保障之一,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也约定了百科投资公司抵押土地的在先义务,故宋都控股公司据此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并无不当。
百科投资公司还主张,土地抵押给宋都基业公司系双方之间商定的另一个交易,因合作未成,土地无需抵押。
对此,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如果合作完成,将百科投资公司持
有的合作公司的股权和该土地立即质押/抵押给宋都基业公司,若该合作不能同时完成,百科投资公司必须先将该土地立即抵押给宋都基业公司。
据此,无论合作成功与否,涉案土地均应抵押给宋都基业公司,故百科投资公司的此项主张无法支持。
百科投资公司还认为,《框架协议》应在本案中适用,而依据《框架协议》宋都控股公司的先履行抗辩权将不复存在。
就此,《框架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百科投资公司和案外人宋都集团,并不包括本案当事人宋都控股公司,且本案各方当事人另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资产置换协议》、《保证合同》等更新、更具体的协议。
而百科投资公司系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要求宋都控股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原审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合同而非《框架协议》来确定本案当事人权利义务并无不当,百科投资公司的本项主张亦无法获得支持。
关于原审是否违反公平原则、严重损害百科投资公司正当利益的问题。
除股权转让及过户外,百科投资公司还应承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其未履行在先义务,宋都控股公司拒绝其履行5000万元款项的请求依法有据,并不损害其合法利益。
在百科投资公司基于《保证合同》的担保责任清洁后,即可依法主张相关权利,故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